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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永:1950年代初期中共干部婚姻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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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02: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50年代初期中共干部婚姻问题初探──以1950─1956年河北省干部群体为例

张志永 文章发于:二十一世纪

*本文是河北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变迁》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言及1950年代初期中国婚姻制度改革运动,人们几乎无一例外地认同它具有反封建压迫和争取婚姻自由的进步性,但吊诡的是许多人对同一场婚姻制度变革中干部群体婚姻问题的看法却截然相反。干部婚姻问题不仅在当时遭到社会舆论的普遍非议,还在社会上形成了干部都是负心薄幸或强迫婚姻的错误集体记忆,甚至流传至今。迄今为止史学界对50年代初期婚姻变迁情况缺乏深入研究,遑论具体分析当时社会某一阶层、群体婚姻变动情况了,致使干部婚姻问题真相长期被掩盖。1本文以河北省为研究区域(偶及河北省籍的外省干部和军队干部),根据河北省档案馆等馆藏原始档案,从中爬梳出干部婚姻问题的资料,再参考相关文献,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对干部群体婚姻问题的缘起、婚姻变动状况和错误集体记忆形成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2力图较全面地复原50年代初期干部群体婚姻问题的本相,避免以讹传讹,也为认识当时丰富多彩的中国社会变迁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干部婚姻问题的缘起

  早在1920年代,中共在河北省建立了地方党组织,但人数很少,干部婚姻问题尚不明显。抗战爆发后,河北省大部成为抗日根据地,党员干部队伍迅速壮大起来。但由于中共在抗战「阶段内的最中心的任务,是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的最后胜利」,3并且在戎马倥偬和物资匮乏的残酷战争条件下,干部缺乏建立家庭的基本条件,因此,干部婚姻问题不再属于个人私事,而被纳入了革命事业的轨道,受到政府和党的双重限制。中共中央北方分局规定,「党员的婚姻,必定要有下面的条件:第一,要有共同的政治基础(同是党员或是同情者);第二,要工作上能互助;第三,要相互有爱情。」「结婚要审慎,也不要轻易离婚。」4而在当时妇女尚未彻底摆脱传统家庭束缚和普遍参加社会活动的情况下,党员干部要找到完全符合这个规定的爱人委实不太容易。即便他们恋爱成功,结婚时除了到政府进行婚姻登记外,还须按干部级别经上级党委批准,一般规定「要有6年党龄、8年工作历史、县团级干部」才能结婚。5晋察冀军区司令员聂荣臻甚至明确反对干部结婚,认为,「我们目前正处在最艰苦的斗争环境中,就是讨老婆也是绝对不应该的。我们的干部在这些地方必须以身作则。」6由于受到以上种种主、客观条件限制,那时只有少数干部能够解决婚姻问题,大多数干部则以民族解放事业为重,暂时放弃了个人问题,其结果就是干部婚姻家庭问题长期、大量的累积。中共晋察冀中央局承认,「许多干部的家庭困难,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干部的婚姻问题没有及时的注意关心」。7   

  抗战胜利后的短暂和平时期曾为干部解决婚姻问题带来了希望,但不久国共两党爆发了内战,为了全力争取解放战争的胜利,中共继续强化对干部私人事务的干预。1947年2月15日,中共晋察冀中央局组织部颁布了《关于延缓解决婚姻问题的号召》,内称,「同志们一定能够体念国家民族正面临著危机,人民正处在水深火热的灾难之中,更想到一切决定于自卫战争的胜利,个人利益与战争胜败息息相关……目前情况,已经使照顾个人的婚姻问题,与照顾紧张激烈的爱国自卫战争的利益发生矛盾,因而只有采取延缓解决的办法,才是正确的办法。」明确「号召党政军民一切未婚工作人员,全军一切未婚同志,暂时丢开对婚姻的考虑,搁置不谈;一切已婚的同志,亦应减少对家庭的牵挂,共同专心致志,以全力支持战争,争取最后胜利。」8有的地方党组织还在经济上规定,「干部结婚的对方,如无实地工作能力者,公家概不供给生活费用」。9而在当时实行供给制的情况下,干部根本无法担负起养家糊口的重任,这无疑是对干部结婚釜底抽薪。刘少奇甚至把婚姻与革命对立起来,严厉批评道:「某些同志的脑子里有一个角是反革命,一个是想回家,再一个是想老婆,藏在深深的地方,」要求他们「把文化提高,理论水准提高,学习一些马列主义……增加革命思想,增加知识,把家庭问题、老婆问题等坏东西越挤越少,最后挤得没有了。」10显然,接踵而来的解放战争使干部解决婚姻问题的希望转瞬即逝,致使这些问题继续积压下来。

  1949年1月平津战役胜利后,华北大部获得解放,较早地进入和平建设时期,这也为干部解决婚姻问题提供了基本条件,并且这些问题经过10余年层累也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如察哈尔省一些干部「为婚姻问题闹情绪,工作不安心」,「退党也得搞」,「宁肯脱离革命也不放弃自己的婚姻」。11北岳区部分干部自发地突破诸多婚姻限制,「结婚、离婚形成风气」,「有的在处理自己婚姻时不经同级党委同意,不经上级党委批准,不遵行政府法令,不顾党内及社会影响,有的干部则谓:『趁组织尚无明确态度先抓一把。』」导致婚姻纠纷不断发生。其中离婚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感情坏离,过去感情好也离(总不如换个新的、更好的不正确观念),上行下效致影响工作。」对此,党组织改变了以前那种严厉禁止的做法,温和地指出「我们不反对干部正当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并还要帮助干部解决这一问题,但党也要求干部在解决自己婚姻问题时,必须更多照顾到党内影响及社会舆情,掌握分局决定『对旧式婚姻基本上是争取团结改造的方针,实在无法维持时,离婚也须求得双方同意等原则』。」并要求「解决婚姻问题必须照顾到不妨碍工作,比如有的组织几个干部交替回家解决问题」。12这表明党组织适应和平形势的到来,开始放松了干部婚姻的限制,提出以改造旧婚姻为主的方针,采取疏导和管理并重的办法,指导干部正确解决婚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全国进入经济恢复和建设时期,解决干部婚姻问题的各种条件均已具备。1949年12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重新规定,「(一)关于党员干部的婚姻问题,过去有些地区所规定的要有一定的党龄,一定的工作年限及一定的等级(如6年党龄、8年工作历史、县团级干部等)才准许结婚的规定已不适宜于今天的情况,此种限制应予取消。(二)任何党员干部的结婚离婚登记与批准权属于人民政府。而党的组织部的责任是:1.要告诉党员干部必须遵守人民政府的婚姻法令。2.必须告诉党员干部不许与历史不明的政治上的嫌疑分子结婚。3.对于党员干部在婚姻问题上的不正确作法要给予纠正。」13这个规定使干部婚姻从附属于革命事业回归到个人私事化,体现了对干部私生活自由权利的尊重,从此,干部能够比较自由地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了。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实行,基本原则为:「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目的是颠覆以伦理为本位的传统婚姻制度,重新构建一个以法理为本位的现代婚姻制度。中共中央指出,「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将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要求「全体党员应一致拥护与遵守这一婚姻法」。14从此,婚姻法成为解决党员干部婚姻问题的根本标准。

  不过,由于人们传统婚姻观念根深蒂固,普遍不了解改革婚姻制度就是消灭封建残余思想制度的重大意义,再加上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中心任务的影响,贯彻婚姻法运动被极大地边缘化了,新婚姻制度并没有迅速建立起来。不仅广大群众对新婚姻法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干部学习婚姻法时也大多流于形式。如河北省清苑县毗连当时省会保定市,是各项工作先进县,1950年6月初清苑县直属机关干部经过两个星期婚姻法学习后进行了一次测验,「计参加测验的126人中,及格的只28人。从各机关单位学习程度看:县委会25人,平均61分;县政府61人,平均44分;县公安局13人,平均47分;供销社23人,平均33分;县人民法院4人,只有1人及格;从个人学习成绩看:参加测验的6个县委委员,只县长1人及格;县政府、县公安局和供销社等单位科、股长以上干部15人中,及格的只2人。」15干部平均及格率为22.2%,其中县委委员及格率仅为16.7%;至于「区以下的干部能看懂《人民日报》的很少」,16新婚姻法教育更是收获甚微。河北省委在给华北局报告中认为,干部「对婚姻法的了解是抽象的……不少党员和干部在这方面有浓厚的旧道德观念和封建思想,在对婚姻问题的看法上,他们与农民是无什么分别的。」17故当时社会上实际上并存著两种婚姻制度,一种是已属于非法但人们认为「合理」的传统婚姻制度,另一种则是正在依法建立但人们一时认为「不合理」的现代婚姻制度。

  由此可见,50年代初期干部婚姻问题的凸现既是长期战争期间大量蓄积后在和平时期补偿性爆发的结果,又是传统与现代两种婚姻制度过渡时期的产物。干部虽然经过多年革命思想的教育和熏陶,或多或少地改变了传统婚姻价值观,但他们并没有完全接受现代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故他们在解决婚姻家庭问题时也程度不同地掺杂著新、旧两种形式,一是按照新婚姻法基本原则正确地解决婚姻问题;二是曲解甚至无视婚姻法,回归到旧婚姻传统或单纯按照个人利益来解决个人问题。这就使干部婚姻问题呈现出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并存的复杂状况,既有包办婚姻造成的悲剧也有传统负心汉的翻版。

二、结婚:传统与现代并存

  新中国建立后,干部不仅完全具备了解决婚姻问题的主、客观条件,而且其政治身份和行政身份也使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成为民众择偶中竞相追逐的对象。当时社会上流传著许多新民谣,如唐山市有「年轻干部资格老,派克金笔罗马表」;张家口地区有「一党员、二团员、三技术人员、四工作人员」等民谣,18这反映出人们愿意与干部结婚的社会心理,嫁给干部成为社会民众认同的理想婚姻,因此,干部结婚比较容易,建国初期也成为干部结婚比较集中的一个时期,主要表现为自由婚和包办婚姻两种形式。

  自由婚是指「男女青年在民校、互助组及各种社会活动中常在一起接触,经过互相帮助、互相鼓励发生了爱情,双方商定征求父母同意,向政府登记结婚和订婚」,19它排斥了家长主婚权和外在物质因素,代表了现代婚姻的发展方向。与一般民众相比,干部更多地懂得婚姻自由,而社会交往频繁也增加了自由恋爱的机会,故在各社会群体中干部自由婚姻居多。以保定市为例,1950年5月到1952年底,永华路有24个妇女自由结婚,其中「13个找机关干部、职员、工人」;南大园村16对「自由结婚的多是职工或党员干部……男女双方都是干部、职员或是工人、学生结婚的有7对,男系干部或是工人、女是家庭妇女结婚的有5对,男女双方都是老百姓的3对。」20在农村中也出现了类似现象,如清苑县阳城村1950年5月到1952年12月有33对自由婚,其中「男方是脱产干部17名,工人1名,村干部1名,农民14名」。21即便就干部群体而言,其自由婚比例更高。据1953年初保定市百货商店对婚姻法颁布后84名干部婚姻情况调查(见表1),自由婚共37人,占44%强。22

表1:婚姻法实行后保定市百货商店干部婚姻情况调查表

性别包办自由早婚离婚登记不登记旧仪式新仪式虐待公婆不和
男40276627465320
女110 210111011
  干部虽然具备自由结婚的许多有利条件,但也不能完全摆脱传统思想的影响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许多干部的婚姻观念还是比较保守的,故家长包办干部婚姻仍然屡见不鲜。如保定市「煤建公司,男干部不敢到妇女宿舍去,女干部也不敢到男同志宿舍去,有的男女正当地进行恋爱,受到领导和群众的讽刺,形成孤立,精神受到很大威胁」。23同时,干部优越地位使家长为其挑选配偶时有更大选择余地,其成熟的社会经验也易于为子女觅到佳偶;特别是此时包办婚姻已有了较大改良,如改变了男女婚前互不相知的弊病,男女双方在婚前有少数「对相」和谈话的机会,这实际上类似于半自由婚,因此,一些干部也自愿或勉强地接受了家长的包办行为。从表1可见,保定市百货商店干部包办婚姻41人,占48.8%,已经超过了自由婚;如果再加上早婚6人(通常也是包办婚姻,占7.1%强),总比例高达56%。

  并且,在人们不能完全理解新婚姻法的情况下,一些干部的自由婚也未必名副其实。许多民众受「攀高门」等传统择偶观念影响,以与干部结婚为荣;有的干部追求「年轻美貌,政治可靠,自带粮票」的择偶标准,24即要求女方一要漂亮二要进步三是脱产干部,还把年轻漂亮作为第一标准,更使自由婚姻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在当时女性参加工作尚不普遍的情况下,全部符合3个条件的妇女简直是凤毛麟角,所以,「年轻美貌」往往成为择偶的最主要的条件。如张家口「阳门堡乡赵成福是一个军官,回来找对象,他本来挣70多元钱,和别人说挣100多元,不到半月的时间就有六七个姑娘要寻,以后军人从中选择了一个最漂亮的带起了。」25这种婚姻表面上是自由婚,实际上是郎财女貌传统婚姻的现代翻版,只不过是从家长主婚变成本人自愿而已。

  另外,婚姻毕竟是以男女感情为基础,并不纯粹是双方外在条件的交换,如果妇女对干部身份不感兴趣,那么干部理论上容易结婚并不意味著每个干部实际上都能够顺利结婚,特别是由于工作地点偏僻或自身素质差等原因的干部更是难以找到对象,因此发生了少数干部采取不法手段逼婚的事件。其一是干部滥用职权,利诱或变相强迫婚姻。如1950年春怀来县发生了县长、秘书追求女师毕业的「洋学生」事件,该事件涉及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他们以「教育工作没前途」,工作调动为诱饵,动员两名女教师「参加公安工作,介绍到银行、供销社等处也可以」。费尽心力促成领导婚事,「终至物议纷纷,风雨满城。在干部间、群众间均造成极不良影响。」26以致惊动省政府而受到追查,最终虽因缺乏证据而过关,但按照法律上完整证据链来看,无疑存在著干部利诱、变相强迫婚姻的事实。其二是赤裸裸的暴力逼婚。如1950年春河间县原县公安股长刘国义,「由于不好学习,政治上不要求进步,对党的政策不能正确认识,曾因乱搞女人受到当众警告处分」。1949年因嫖女人再次受到处分,被降为股员,这样的人自然没有姑娘肯嫁他。他多次向离婚妇女李秀英及其家长提亲,但均遭拒绝。刘国义便派民兵把李秀英母亲和叔叔抓起来,拷打逼婚。这类事件证据确凿,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往往受到严厉的惩处。6月5日,河间县法院公开判处刘国义有期徒刑7年;中共沧县地委也开除了刘国义党籍,并对有关村干部分别予以撤职查办处分。27显然,大张旗鼓地宣传这个案件明显带有教育、警示意义,但事后惩罚并没有解决少数干部结婚难问题,故全省仍然偶发干部逼婚事件。1952年张北县二区组织委员胡俊卿为了娶妻,竟串通区委书记把一个到区登记结婚的妇女扣留下来,强迫和他结婚,该妇女不愿意而逃走后,区委书记还带人去搜寻,把女方抢回区里,结果那妇女半夜又逃走了。28

  毋庸讳言,有的干部法制意识淡漠,残存著一夫多妻的封建观念,甚或受资产阶级荒淫无耻思想的影响,在尚未与妻子履行法定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即另行结婚,造成了事实上的重婚。如平山县「三区两河村刘英,1951年在中央法院工作;1950年又结婚,没办离婚手续,而还承认家……还有北七汲村某某在军队上,在外另结了婚,回来与前妻三人一屋睡觉」。「群众反映说:『八路军干部也许娶两个老婆,回来与这个睡,出去与那个睡,倒方便』。」29这种事例虽少,但在重视道德传统的乡土社会中极易激起民众公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总之,50年代初期是干部结婚比较集中的时期。一般而言,干部受党培养教育多年,具有较多的现代观念意识,比其他群体自由婚姻比率高;即便属于包办婚姻,由于女方及其家长多出于「攀高门」等心理,大多心甘情愿,当事人双方或多或少地具有自愿、自由等因素,也比传统包办婚姻有较大进步,故绝大多数干部都能够通过合法或「合理」的途径结婚,强行逼婚只是少数道德败坏干部所为,重婚事件更是个别现象。

三、离婚:礼与法的冲突

  《礼记·昏义》中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这清楚地说明传统婚姻主要以祭祀祖先和繁衍家族为目的,几乎不考虑个人的感情需要。参加革命前结婚的干部几乎都沿用了这种婚姻模式,许多人感情本不融洽,已经潜藏著离婚危机。而新婚姻法颠覆了传统婚姻观念,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为维系家庭的基础,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传统婚姻的解体,加之也有一些思想不纯干部因喜新厌旧而离婚,所以,建国初期干部离婚现象比较突出。

  据河北省博野县法院对1950─1952年11月间离婚案件统计(见表2),农民离婚最多,共199人;干部次之,共21人;其下依次为军人12人、反革命9人、工人8人、商人7人、知识份子4人。30农民数量最多,受「三从四德」等传统思想影响较深,妇女受家庭压迫也最厉害,自然离婚事件最多;反革命离婚多出于政治原因,不能算做婚姻制度改革范畴之内;但其他群体离婚件数并不与其群体数量成正比例,如干部人数少于工人,其离婚案却是工人的2倍多,为第二大离婚群体;如果再加上军人(通常也是干部)离婚案,则离婚件数是工人的4倍多。并且,这些案件中主动提出离婚者的性别有明显不同,农民中女性提出者占绝大多数,这反映出传统婚姻制度中一向居于弱势地位女性的反抗;而干部、军人中男性提出者居多。至到50年代后期,各群体离婚人数才基本上与其数量成正比例,据峰峰市法院1956年1至6月份统计,共受理「婚姻纠纷达234件」,其中,「工人婚姻纠纷占41%,农民占32%,国家工作人员和厂矿职员占14%,其他婚姻纠纷(包括军人)占13%。」31由于这是城市离婚案件统计,所以按群体划分,工人最多,农民次之,干部又次之了。

表2:1950─1952年11月河北省博野县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情况

原告

年份

工人农民商人军人干部知识份子反革命合计
男女男女男女男女男女男女男女
1950年11821124 8 2 48
1951年322366118 10131 2121
1952年1-11月 1 81 2 2 5167
总计44311682512 1833127336
注:1950年案件仅为半年统计;1952年案件仅为女方原告,男方原告未统计。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必须具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重婚、纳妾和包办婚姻等条件,故干部离婚可分为合法离婚与非法离婚两种情况。但是鉴于婚姻家庭问题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在冠冕堂皇的离婚理由背后往往隐藏著复杂多样的深层原因,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很难区分是否合法离婚,故本文又以离婚后男女双方关系断续作为补充标准。

  合法离婚多属于过去包办婚姻,夫妻双方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加之干部在战争期间调动频繁,往往和妻子天各一方,许多人与家庭失去联系,甚至有的干部在公开声明与妻子离婚后经组织批准已经另行结婚,又造成重婚,离婚更是难免;这种离婚既表现了干部遵守婚姻法的自觉性,也对男女双方前途都有利,他们离婚后通常互不干预,各自追求幸福生活。例如湖北省委组织部长刘子厚是河北省任县人,他给湖北省民政厅去函,请求帮助他解决遗留婚姻问题,称:「余早岁在家曾娶孙氏并生有一子,后在革命队伍经组织批准已另行结婚,当时并曾经说明与孙氏脱离关系,惟因环境隔绝未能履行离婚手续,现在全国胜利,交通畅达,理合及早报请解决以维女权而彰道德。」湖北省民政厅遂致函河北省民政厅,要求「早日解决,至于财产如何分配,一并由当地政府酌情处理为荷」。河北省民政厅「立即函示任县政府照办,并将办理情形及手续由该县府一并函达」湖北省民政厅。32显然,这种婚姻已经属于死亡婚姻,如果按照「贱取贵不去」的传统道德,这样的离婚是「不合理」的;但是新婚姻法认为这样的婚姻事实上已经死亡,勉强维持下去只能造成双方长期的痛苦,应当准许离婚,故这种「不合理」离婚却是合法的,它恰恰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性。

  非法离婚指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而是男方思想腐化、喜新厌旧,从损人利己、个人享乐立场出发而离婚;单纯从形式上看,离婚履行了法定手续,但实际上离婚手续是非法获得的。这些干部一般采取软、硬两种方法要求离婚,前者多为诱骗,提出自己只身离家,把家中财产和子女全部留给女方等优厚条件,要求女方同意离婚;女方大多经不起男方哄骗,想到以后还能生活,也妥协同意。例如井陉县长高玉亭1930年由家庭包办结婚,有3个孩子,1952年3月他提出离婚后妻子不肯,他便对妻子说,「你和我离了婚,你也不用出家,也别分家,有困难我还管你……。」最终离了婚。33当然,如果诱骗离婚无效时,则往往升级为家庭暴力,强迫对方同意离婚。「主要表现是:虐待甚至打骂妇女及其子女、或采取不理的态度……这些干部从职务上看大部是某地或某单位的负责人(老婆多系农村劳动妇女或是脱产干部),据三河、蔚县、沧县、清苑、大兴、怀安、乐亭等7个县的县级干部的情况看,为离婚而打骂虐待老婆者竟有35名之多,其中15名是县级科长以上的干部。三河县武装部长,为离婚折磨的对方得了精神病,不但不给她医治反而继续虐待。」34他们一般也不是包办婚姻,如1951─1952年石家庄专区「县委一级干部突出的有三个,晋县县委书记安国瑞、专区卫生科长陈如堂、平山县委宣传部长李焕秀都是抗战后自由结婚,女方均为妇女干部,但由于产生了不正当的婚姻观点,都提出与妇女离婚,尤其陈、安二人,未等离婚,就先找对象,进行恋爱,李焕秀即公开的说:『过去看你那也好(指女方),现怎样看,也不顺眼。』」35

  按照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即断绝了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都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可是,一些非法离婚干部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真正破裂,在离婚后还想藕断丝连,新欢与旧人兼得,主要表现为继续干涉前妻的私生活,要求离婚不离家,让女方为自己照顾家中老幼或守贞节,不得改嫁。如上文高玉亭前妻提出分家改嫁时,他「竟敢于违犯婚姻法,不让其妻另行改嫁与不叫其妻带走财产,让其妻在家给他看望著孩子,侍奉著老人当奴隶而只知自己在外娶个满意的老婆来自己享乐,不想离婚妻的痛苦,这种情况是代表著一部分离婚干部的思想。」36甚至有的干部发展为变相的一夫多妻制。河北省政府承认,「还有少数品质恶劣的干部,离婚后限制和欺骗前妻不改嫁,替他『扶老携幼』,自己在外另娶,回家仍行同居,实系重婚。」37很明显,这种离婚是在「婚姻自由」旗号下隐藏著荒淫无耻的陈腐思想,往往激起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

  鉴于所有离婚都是在反封建压迫和婚姻自由的名义下进行的,很难计算出合法与非法离婚各占多少比例,只能得出大概的结论。1953年9月,一位省领导在干部会议上指出,「封建婚姻和虐待前生子女,两者本来都属于封建的宗法习俗,……而我们的干部对前者是积极而勇敢的打破了,这是很好的。」38从中可以看出省委从总体上对干部离婚表示肯定和支持,这也间接说明合法离婚干部占多数。他们离婚虽与传统婚姻伦理相违背,但符合现代婚姻理念,包含著反封建的进步性。当然,少数干部离婚则是重蹈喜新厌旧覆辙,甚至还限制前妻婚姻自由,这不仅违反了传统伦理道德也不符合现代婚姻制度的原则,更不具有反封建婚姻制度的进步意义。

 四、法理与伦理背离:错误集体记忆的形成

  根据表1和表2,通过把干部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相比较,可以大致勾勒出50年代初期河北干部婚姻问题真相。就结婚而言,50年代保定市民自由婚比例为26%,39而农村自由婚比例则更低,显然,干部群体自由婚比例要远高于社会其他群体。就离婚而言,博野县各社会群体离婚案件中,农民占59.2%,干部占6.3%,军人占3.6%,工人占2.4%,反革命占2.4%,商人占2.1%,知识份子占1.2%;就干部群体而言,保定市百货商店干部离婚率为9.5%强。由此看来,干部离婚不仅在各社会群体中所占比例不大,而且是干部群体中少数人的行为,已婚干部的婚姻大多数比较稳定。那么,为什么干部婚姻问题仍然造成影响如此大的错误社会集体记忆呢?这与婚姻问题的特殊性有极大关系,它不仅涉及法律制度,还牵涉到道德伦理和社会风俗等方面,比较复杂。

  首先,人们以传统标准衡量干部婚姻问题。建国初期,中国虽然从法律上废除了传统婚姻制度,初步建立起现代婚姻制度,但新、旧婚姻制度的过渡远比政权更迭复杂和艰巨,清除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也不是一蹴而就,故出现了现代法律制度与传统婚姻伦理的巨大错位。一般民众在潜意识中不认可婚姻自由和爱情等现代因素,他们仍然赞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白头偕老」和「糟糠之妻不下堂」等传统婚姻准则,认为只有遵从传统婚姻规范的婚姻才是合法合理的婚姻,形成了群体性婚姻观念滞后,造成合法婚姻却不一定「合理」的悖论,这种意识基本上左右了当时社会舆论对婚姻问题的评价。虽然在结婚问题上,出于「攀高门」的社会心理和过去包办婚姻的弊病使人们比较容易认同干部自由结婚;但在离婚问题上,鉴于主动提出离婚者几乎都是地位较高的男性,如博野县干部、军人离婚案件中男性主动提出离婚者占90%以上,人们根据「从一而终」、「七出」和「三不去」的传统,普遍认为在女方没有过错时不得离婚,「脱离生产之男干部,家庭老婆劳动好,对双亲孝敬,就不能离婚,如提出离婚就是不正确。」40仍然把婚姻看成是家庭事务而不是个人行为,把婚姻基础等同于孝敬父母等宗族伦理而不是夫妻感情,排斥了合法离婚中婚姻自由等进步因素,致使干部合法离婚也因违背了传统伦理而遭到种种非议。

  其次,干部身份使本属私人事务的婚姻家庭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广大民众心目中,「以吏为师」是传统风俗教化的重要方面,干部应当成为社会大众效法的道德楷模,而「有些党员干部入城后,在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贪污浪费、享受蜕化思想在党内不少的党员干部中较普遍的滋长著,甚至有个别相当负责干部已发展到完全蜕化变质。」41表现在婚姻问题上就是一些腐化干部的非法离婚事件,群众抱怨「打老婆离婚『小干部不敢,大干部无人敢管』。」42使妇女在干部离婚中往往居于弱势地位,很容易博得人们普遍同情,干部则遭受到社会舆论义正词严的一致谴责;甚至个别干部要求前妻离婚不离家的行为又演变为变相重婚,更为群众反对离婚提供了有力证据。如饶阳县范苑村有个在外地工作的干部,与原妻离婚后另行结婚,1951年他回家后「见到前妻还没走,侍奉公婆挺好,自己即拿出很多的人民票给前妻,晚上还在一个屋内睡觉。」群众反映说,「这级干部都是这样做,真是违反了婚姻法」。43这类事例虽然数量不多,但极具典型性,在人们口耳相传中被逐渐夸张、放大成为干部群体行为,成为群众舆论诟病的焦点,影响极大。

  第三,新婚姻政策难以完全贯彻。新婚姻法的实行具有反封建民主革命的性质,但它与政治、军事等界限分明的斗争不同,属于人民内部的性别关系问题,受法律、伦理、社会等多方面牵掣,故在解决干部具体婚姻问题时往往难以完全适用新婚姻政策。1950年3月,河北省召开第一次妇女代表会议,有人提议政府应对离婚不离家者明文按重婚论罪,答复是,「此问题在中国社会的现阶段是一社会问题,有些年纪大的妇女有孩子和家庭关系也不错,男方常年不回家,强制她离开家,实际也不再结婚,思想不通反而增加其痛苦,因之不能强制,对较年轻的可进行教育使之自愿另行结婚。」因此,「目前不能」对离婚不离家者按重婚论罪。441952年2月,在河北省第三次党代会上,邯郸专区妇联又提议,党与政府批审干部离婚时,应多方了解情况,慎重处理。省委组织部答复道,「你们所提意见甚好,各级党与政府均应注意此点,也望你们及时向党委多反映具体材料。」45这个回答理论上无懈可击,但实际上没有解决任何问题。1953年2月,为了开展大规模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河北省委制定了解决婚姻问题的基本原则,「对于大量的既成的包办买卖婚姻及因婚姻不自由而造成的家庭不和睦现象,基本上采取批评教育、提高觉悟,改善与巩固夫妇关系的办法;对极少数夫妇关系十分恶劣,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应该尽量调解,使可能和好的重新和好」。46这个原则强调改造旧家庭为主,反对轻易离婚,理应适用于干部群体,但是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开始后,河北省委又在补充指示中特别规定,「不要将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牵入到干部个人婚姻问题和一般男女关系问题上去,以免将此严肃的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事情庸俗化与混乱运动的目标,妨碍运动的开展。」47姑不论这个补充指示的初衷是否正确,但客观上使干部非法婚姻问题在这场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中轻轻滑过,不能得到有效纠正。

  第四,对违法干部处理过于宽松。在传统思想长期熏陶下,无论贫富男人都存在著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因为男尊女卑的思想于男性有利,一般的男人往往抵抗不住它的诱惑,无意识地跟著它走,虽然别的思想方面相当明白。」48某些领导干部认为婚姻问题属于生活琐事,容易表现为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在『照顾干部情绪』的借口下,使违法乱纪分子在他们那里得到了温床,找到了避难所,因此有许多严重问题竟长期不能发觉。」49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过分依赖「惩治典型、教育一般」的方式解决干部婚姻问题,致使惩办非法干部数量比较少。据统计,1951和1952年两年内邯郸专区14个县、市仅查处县、区党员干部违反婚姻政策案件20件(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干部干涉他人婚姻案件,只有个别案件是干部自身的非法婚姻问题),河北省委认为「实际违法乱纪件数将更大,不止此数」。50并且,这种严惩少数典型违法乱纪干部的做法,虽然在一定时期收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毕竟缺乏制度建设,其功效难以长久,往往风头一过,故态复萌。二是在解决干部非法婚姻案件时大都比较宽松,客观上纵容了干部不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如顺义县一区公安助理员郭子贵和一个未离婚的军属结了婚,财粮助理员王忠结了婚不登记,另一个财粮助理员和一个未成年的妇女结了婚。对这些干部该县领导上虽作了处理,但有的处理的是不够的。」甚至一些干部公然违背法律,通过非法手段离婚也得不到追究。如1951年河北省「蓟县县委宣传部长张雷,在其妻怀孕期间提出离婚,法院不同意,他还对法院不满,后来用种种办法达到了离婚,在他的影响下,该县县委秘书谢成五、县政府秘书李耕田、粮食局副局长夏克明,均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在女方分娩不到一年后都离了婚」。严肃的法律在有「同情心」的干部面前失去了效力,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极不良的影响。」51由于干部违法婚姻风险小而所得大,往往能够达到目的,导致违法婚姻现象屡禁不绝。中共华北局承认,「在干部婚姻问题上,目前存在许多问题,而且又是很难处理的。」52

  另外,社会民众对干部婚姻问题的批评不仅仅出于正义而愤怒,也在一定程度上来自嫉妒心理。在嫁干部「攀高门」成为社会风气情况下,不仅农民找对象难,甚至工人也难以找到满意的对象。省妇联把这种现象归结为「有些青年男女缺乏正确的婚姻观点……还滋长著程度不同的以金钱物质享受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婚姻观点和残存著封建主义的婚姻观点」。53据1955年省妇联等单位调查,妇女中普遍存在著「不安心在农村,不愿嫁农民的资本主义婚姻观点」,「群众反映妇女提高了,都不愿嫁庄稼人啦。男青年说:『像咱脸黑、光头,既不挂钢笔,又不能挣钱,一辈子也别想娶媳妇了。』」54城市中也普遍出现女工不愿嫁给工人的现象,石家庄市「工厂里有些女职工,年岁已不小,婚姻问题解决不了,但是她们不愿和本厂的男职工结婚,愿意找职位高的机关干部」。55如石家庄石纺总厂男女比例绝对有利于男性,但许多女工不愿嫁给工人,一些单身男工发牢骚说,「在这个厂子,咱就找不到个对象,只好让父母给找个乡村的」。56与一般民众结婚不易相比,干部不仅结婚比较容易,甚至已婚者还要离婚再娶,自然引起群众对干部婚姻问题的不满。

  以上因素结合起来,就把干部婚姻从法律事件转化为道德正义问题,形成「一面倒」的谴责干部婚姻问题的社会舆论,不仅殃及干部合法婚姻,也把所有干部都置于道义上被动和尴尬的境地;干部则背负上「负心薄幸」的恶名,处于「失语」状态,难以为合法婚姻进行有效地解释和辩驳。57致使广大民众形成了错误的集体无意识记忆,进而构建了一个虚假的干部婚姻意象,以至于事实真相反而被淹没在悠悠众口之中,以讹传讹,流传至今。

五、结 论

  告子曰,「食、色,性也。」两性关系是人类最基本的天性,干部既是坚定的革命者,也具有人的自然属性一面。50年代初期,干部婚姻问题的凸现既是战争时期大量积聚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补偿性爆发,也是社会制度变迁、现代婚姻原则与传统婚姻理念的断裂与冲突的必然产物。

  首先,干部婚姻主流符合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恩格斯指出,「现代的性爱,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第一,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58这深刻地说明爱情是区分现代婚姻与传统婚姻的关键。1950年婚姻法实行后,干部比一般民众更快地适应了新婚姻制度,敢于逾越传统婚姻制度束缚,追求婚姻自由和家庭幸福,成为社会各群体中执行新婚姻法的先锋。尽管也有一些道德缺失的干部曲解婚姻自由原则,进行非法婚姻,但这些人毕竟是少数,远不是干部弃旧娶新的普遍行为,故不应该把干部离婚都归咎到贪图享乐、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意识形态或负心薄幸等问题上,一概谴责为现代「陈世美」式的人物。从总体上说,干部婚姻符合现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和社会示范效应。

  其次,社会民众套用落后的传统婚姻道德标准衡量干部婚姻问题,是形成错误社会记忆的主要原因。中国社会具有重视道德和伦理的传统,「在中国古代,几乎没有任何制度像婚姻家庭制度这样,把伦理和法律结合得如此紧密而牢固。把一切基本的道德准则都用法律形式来固定和强化。」59新婚姻法实行后,受现代思想冲击最为缓慢的社会大众对传统婚姻观念的维护要比党员干部固执得多,对干部道德要求更严格,干部婚姻家庭问题不被当作个人私事,而成为一个固守还是改变文化传统的符号。干部合法婚姻尚且被认为不「合理」,少数腐化堕落干部的违法婚姻更是满城风雨,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完全遮蔽了干部婚姻问题的真相,致使民众对干部群体的认识出现偏差;而三人成虎的惯性思维使更多民众趋同这种错误的认知,最终形成了干部都是强迫婚姻或负心薄幸的社会记忆。

  总之,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根据传统婚姻道德标准观察干部婚姻问题,把多元婚姻形式和复杂离婚事件简化成逼婚、「痴情女子负心郎」的单一的传统悲剧模式,把对弱者「弃妇」的情绪化同情代替了对复杂问题的理性化分析,对干部婚姻形成了错误社会记忆。如果抛弃「从一而终」和负心薄幸等传统标准,按照现代婚姻观念来客观地分析50年代初期干部婚姻问题,就会发现当时干部婚姻变迁的主流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符合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注释
1 目前,研究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的主要论著有马起:《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辽宁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张志永:《婚姻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李正华:《新中国妇女运动的历史与现状》,《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6期;王思梅:《试论中国共产党推进农村妇女解放的理论与实践》,《妇女研究论丛》2001年第4期;庆格勒图:《建国初期绥远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内蒙古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张志永:《建国初期华北农村婚姻制度的改革》,《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5期;黄桂琴、张志永:《建国初期婚姻制度改革研究》,《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等,但这些研究局限于对妇女解放运动的定性分析或婚姻制度改革过程的描述,尚没有人对某一社会群体进行专题研究。另外,由于婚姻问题私密性很强,当事人往往不愿意谈论,除了当年《河北日报》上有少量干部婚姻问题的报导外,尚未见到其他相关出版资料。参见童节英:《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研究述评》,《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2期;参见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中共河北历史书刊名录(1981-2001)》(内部资料),2001年8月。

2 本文干部群体指正式国家干部,即所谓党、政、工、团、财经、合作社等脱产干部,不包括村干部等非脱产基层干部。据1950年初统计,「全省共有干部92249人,大部是经过抗日、自卫战争、土改运动的长期锻炼,有相当斗争经验政治觉悟与革命热情。」见《河北省委组织部半年干部工作总结报告》,1950年2月,《河北建设》1950年第25期,第5页。
3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档选集》(第1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324页。
4 彭真:《在中共中央北方分局扩大干部会议上的结论》,《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编《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第344页。
5 《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干部婚姻问题的指示》,1949年12月28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245-1-50。该文件原文为:「党员干部婚姻问题,过去规定要有6年党龄、8年工作历史、县团级干部等条件方准结婚,已不适合于今天情况,这种限制应予取消」。由此可知,以前解放区有此规定。
6 聂荣臻:《几个月来支持华北抗战的总结与我们今后的任务》,《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第119页。  
7 《关于领导的几个问题》,1944年9月16日,《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决定指示汇集》(关于组织类),第2册,第30页,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578-1-39-9。
8 《关于延缓解决婚姻问题的号召》,1947年2月15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578-1-46-4。
9 《(察省)组织会议结论》,1949年7月26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758-1-43。
10 《刘少奇同志在西柏坡总支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48年12月22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572-1-183-2。
11 《中共察哈尔省委组织部向华北局组织部10月份的报告》,1949年10月20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758-1-43。
12 《关于干部婚姻问题的意见》,1949年7月22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1-1-2。
13 《中组部关于党员干部婚姻问题的规定》,1949年12月9日,《河北建设》1949年第14期,第19页。
14 《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人民日报》1950年5月1日,第1版。
15 《清苑县各机关单位对婚姻法学习很差》,《河北日报》1950年7月16日,第3版。
16 《杨尚昆日记》(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8页。
17 《河北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给华北局的报告》,1951年10月18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55-1-153。
18 《共青团河北省委关于团参加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报告》,1953年4月14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96-2-112。  
19 《华北区贯彻婚姻法执行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新华月报》1953年第2期,第51页。
20 《南大园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的调查》、《保定市婚姻法重点调查报告(永华路街)》,1952年12月,保定市档案馆藏,案卷号5-1-16。
21 《清苑县四区阳城村婚姻情况调查报告》,1952年12月31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99-1-43。
22 《保定市婚姻法颁布后婚姻情况调查表(百货商店)》,1953年1月23日,保定市档案馆藏,案卷号5-2-12。
23 《贯彻婚姻法情况简报》第2号,1953年2月28日,保定市档案馆藏,案卷号5-2-10。
24 《青年团河北省委关于团参加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报告》,1953年4月14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96-2-112。
25 《阳门堡乡婚姻家庭情况的汇报》,1957年1月23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99-2-109。
26 《察哈尔省监察委员会1950年关于女教师王一苓等反映察南专区怀来县干部婚姻问题的会查材料摘要及根据材料所提出的意见》,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773-1-1。怀来县后合并到河北省。
27 《河间县公安局股员刘国义强制婚姻违法捕打人》,《河北日报》1950年3月25日,第3版;《坚决贯彻婚姻法保障人权,刘国义逼婚案宣判》,《河北日报》1950年6月21日,第1版。
28 《河北省委关于贯彻婚姻法会议情况与问题向华北局的报告》,1953年2月10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99-1-43。
29 《关于执行婚姻法中违法乱纪行为的专题报告》,1953年1月25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55-26-49。
30 《贯彻婚姻法定专小组第一次报告》,1952年12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55-26-27。  
31 《中共峰峰市委批转市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婚姻案件的总结报告》,1956年9月25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99-2-92。
32 《湖北省民政厅函(民政字第313号)》,1949年12月30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935-2-13。
33 《井陉县长高玉亭不该干涉王二凤的婚姻自由》,《河北日报》1952年6月7日,第2版。
34 《河北省当前经常贯彻婚姻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1955年4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99-2-66。
35 《关于执行婚姻法中违法乱纪行为的专题报告》,1953年1月25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55-26-49。
36 《井陉县县长高玉亭违反政策案》,1952年8-9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931-3-626。
37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政务院〈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的报告》,1951年10月23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931-7-25。
38 《要以共产主义的道德对待前生子女──张君同志1953年9月27日在省直干部会上的讲话摘要》,《河北建设》,1953年第187期,第11页。
39 李梦白等主编:《中国国情丛书──百县市经济社会调查·保定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538页。
40 《清苑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婚姻法情形的报告》,1953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935-2-13。
41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1951年纪律检查工作向华北局及中央的报告(1952年1月15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55-1-109。
42 《河北省当前经常贯彻婚姻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1955年4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99-2-66。
43 《饶阳县贯彻婚姻法运动三类村的工作总结》,1953年4月15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55-26-36。
44 《河北省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的通知、报告汇刊》,1950年4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99-1-1。
45 《河北省委办公室关于处理省党的第三次代表会议提案的简报》,1952年2月28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55-1-101。
46 《河北省委关于开展大规模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河北建设》第145期,1953年2月,第8页。
47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补充指示》,1953年3月22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55-26-28。
48 周作人:《婚姻法与女干部》,舒芜编录:《女性的发现──知堂妇女论类抄》,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0年,第385页。
49 《本府办公厅关于1952年工作总结报告、下半年工作计画要点》,1953年2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907-1-187。
50 《转发邯郸贯彻婚姻法办公室检查报告》,1953年2月1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55-2-438。
5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1951年第4季度贯彻婚姻法的综合报告》,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907-1-128。
52 《华北区贯彻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1952年10月29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99-2-44。  
53 《河北省当前经常贯彻婚姻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1955年5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99-2-66。
54 《定县八区小流村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资料之二》,1955年5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99-2-66。
55 《河北省石家庄市民主妇女联合会党组关于目前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1956年10月22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案卷号899-2-92。
56 《宣传贯彻婚姻法工作汇报──部分女工家属中初步调查的几个问题》,石家庄市档案馆藏,案卷号19-1-18。
57 这一点从笔者查阅1949-1956年《河北日报》和相关档案资料中没有发现一份对群众进行正面介绍、解释干部合法离婚问题的文字可以证明。
5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90页。
59 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制度史》,北京,东方出版社,1994年,第3页。


张志永 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历史学博士,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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