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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社会主义和改革时代的乡村中国:一个微观史,194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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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2: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书评:《社会主义和改革时代的乡村中国:一个微观史,1948-2008》

李怀印著, 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
《中国学刊》(The China Journal),2010年7月号
作者: 保利娜基廷 (Pauline Keating)

在一个层面上, 《社会主义和改革时代的乡村中国》可以理解为描述位于江苏省中央地带一个前沼泽地的不被注意的乡村的近史。但这本书的内容远不止于此。李怀印介绍了作为他的出生地的秦村故事,它成为一个全国性的进程和模式的缩影。他对一个不起眼乡村的“微观史”的记录始终是一个中国在毛时代和改革时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的充满说服力的分析。
李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密切追踪自1948年以来的六十年在党-国与农村社会关系之间的至关重要的连续性,并表明改革时代的成就很大部分取决于在集体化时期奠定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李认为,毛时代农村发展的主要阻碍不在于集体主义本身,而是国家过度征收农业产品,为了治水对于农村劳力的大规模征用(这方面的代价由生产队来承担),以及国家对移民和非集体经济活动的严格限制。改革时代中国农村的大跃进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80年代和90年代可观的减税,和最终废除农业税,对移民运动放宽限制以及村民随之扩大的就业机会(第349页)。
李在一些重要方面挑战对1949年以来的中国乡村政治的“传统看法”。比如,他突出显示在决定政策的重要成果方面不低于国家正式机构的那些“次机制”(即“社会关系,风俗习惯,工作规范,集体意识,身份”等等)(第3页)。由此,他发现与以往研究中国农民在共产党统治下的表现的结论不同的是,秦村村民在政府政策的形成中有更多的发言权。李显示了村民如何“在集体制的形成时期起到了塑造党的土地政策的关键作用”(页79-80),描述了到1957年止的国家和农民的关系是如何 “(互相)妥协”。公社化和大跃进肯定深化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但大跃进的灾难和农民对极端集体化的反抗迫使国家恢复许多50年代中期较温和的做法,包括恢复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和容忍一些独立的家庭耕种。支撑农民怠工,不服从,反抗和抗议的常态因素是李在他的研究中一直作为重点给以关注的那些“正式结构的次社会基础”;他认为,农民的行为是“一个从上往下施加的正式机制和 在嵌入在农村社区的非正式机制的相互作用的结果“(第8页),并且,农民的行为极大地促进党的政策的制定过程。
这并不意味着党统治下的农民坚持故旧,抗拒改变。李指出自1949年以来两个重大社会变革:首先,村民的古老的“基于传统正义观念的反抗”的抗议战策略正在越来越多地被一个“基于合法权利观念的抵抗”取代;第二,农村社区,在改革时代更少地由国家中心来管理,而正在发展自治能力。这两个进程是都是在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提高,以及由农民在经历了毛泽东时代的群众运动中多次呼吁要“监督”他们地方领导人中政治意识得以提高的产物。早在20世纪50年代,一些“精英”村民们很快就发现他们有权利抗议渎职干部,特别是当他们的抗议活动是用党的意识形态的语言表达的时候,他们发现,这种“合乎法理的”(rightful)抗议比传统道德的“义”(即对于生存权利的要求)更有力。李承认,在50年代中期对集体化的普遍反抗中,基于“义”和“合法权利“的反抗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然而,在改革年代,对 “权利”的认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广泛,党-国也需要村民在打击干部腐败和犯罪行为方面提供更多的帮助。他指出,基于合法权利意识的抵抗现在很普遍。
另一方面,目前任何 从“被统治”到“(自我)治理”的 进步都刚起步,而不是显而易见的。李承认,从上到下的管理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国家习惯用强加它的意志给社会”,秦村民觉得“在一个全能国家的状态生活半世纪后,很难培养自治的精神和能力 “(第333页)。即便如此,他说,要使日益私有化的 乡镇企业生存和繁荣,村民的积极性是必需的;这点出国家和社会合作关系的必要性,在其中“自我激励的村民与国家卓有成效[互动]以推进集体以及个人利益“(第334页)。这种需要,加上农村青年要奋斗“以改变他们从屈辱的农民身份到公民身份”,提供了一些对村民自治发展持乐观态度的原因(第314页)。
但是,李也指出,比以往任何一代更高学历的大多数农村青年,没有在乡村中看到他们的未来(第313页)。青年外流对村民自治和一般乡村社区带来什么后果?该书的结论思考了关于“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前景,但没有考虑城市化和农村向城市迁移带来的农村社区的碎片化如何可能影响这些前景。对环境问题也很少关注。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绿色革命”被作为对农民家庭的解放而赞扬,化肥,农药和机器引入带来了“土地生产率的显着增长”(第257页),而且还大大降低了农民需要投资在农场工作的时间,在改革提供了可能性后,腾出更多的时间致力于具盈利前景的企业工作。环境的“发展成本”,包括水的污染和癌症发病率上升,在第11章在短短两段总结(第288-89)。但总体而言,本研究的疏漏应该被判定为是很小的;李的研究涵盖了在江苏中部的秦村从毛到胡的历史阶段一切相关课题,对它所遗漏探讨的抱怨是只不过是吹毛求疵。
有些人可能会想质疑作者的公正性。从50年代到80年代初,他的父亲担任村,队和大队会计,最后在他退休前担任大队队长。几个章节的大部分地区借鉴与他的父亲和其他村民的访谈 。他说:“在很多夏天的夜晚当我访问他们时,谁也不把我当作外人”(页15)。他和他们的亲密关系很可能抑制了李告诉我们他们所有的秘密。但另一方面,他享有的通过家庭和朋友接触地方材料,特别是村,队和大队的财务数据,和他自己少年时代的秦村的成长经验,代表了一种在这一领域只有少数学者能够匹配的资源,这比任何都足以补偿李在对他亲近的人的研究中可能存在的“偏颇”。
该书是无可挑剔的学术水平的成果,一个严谨的档案研究和广泛的实地调查相结合的产物。李怀印的第一手资料和人脉关系,使他能够探讨一个乡村社区的“非正式的,往往是看不见的结构”,他已经令人信服地证明了,那些“次机制”在作为人民共和国中过去六十年的一个中国乡村的缩影的秦村 中党和农民关系的方向中发挥的关键作用。
保利娜基廷
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




重新认识乡村中国
李怀印
【按:原文载王希、姚平主编《在美国发现中国历史:留美历史学人反思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本文内容主要取自作者英文专著VillageChinaunder Socialism and Reform: A Micro-History, 1948-2008(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的最后一章,此书获第三世界研究协会2009年度最佳图书奖(希塞尔-库里图书奖)以及全美中国史学家协会2009年度杰出学术奖,中文版即将作为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丛书”之一,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1949年以后中国乡村的六十年,大致可以分成两半:前半部,从1950年代到70年代,村民们生活在各种不同的集体组织下;后半部,自1980年代始,一系列改革政策引起了家庭耕作制度的推广以及随之在乡村中发生的变化。农业制度和政府政策在改革前后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人们倾向于强调两个时期之间乡村经济环境和社会政治关系的差异,并割断其间的联系。例如,人们普遍认为,集体制下的小农(peasants)温顺、软弱,面对国家为了快速工业化而采取的榨取乡村资源、牺牲村民利益的各项政策,几无还手之力。另一方面,1980年代和90年代的个体农民(farmers),则被认为是经济改革的先锋,他们带头掀起自发的、从下而上的去集体化进程,进而主导了国家政策的方向,使之逐渐有利于乡村人口。
这种把集体化与改革时代加以对立的做法,也明显地表现在有关乡村政治的传统认识上。人们认为,1950年代的农业集体化,使得中国农民完全依赖于当地的集体组织,并且屈从于把持所有资源的乡村干部;他们要么从这些“土皇帝”那里寻求庇护,要么必须承受起成为牺牲品的风险。相反,在集体化终结之后,农民在经济上的独立,据称使得他们在政治上变得活跃和富于创新精神,例证之一便是村民们所首倡的村干部民主选举,以及全国范围内乡村自治方案的实施。他们不断增长的权利意识,促使他们毫不留情且富有成效地与贪官和不得人心的政策进行抗争。
同样地,有关当代中国乡村经济的研究也多强调两个时期村民行为方式的差异。据称,集体制下的耕种者在农业生产中总是怠工,其原因部分在于国家的农业政策未能把劳动付出和报酬相联系,部分在于劳动监督的困难,后者据说是集体农业固有的问题。另一方面,改革时期的农民被描述为自利而理性的行为人;按照一种有争议的解释,他们对于家庭农业回报最大化的期望,是改革之后立即产生经济奇迹的一个关键因素。
这些看法之所以在改革时代的中国迅速流行开来,并且在西方学术界有所回应,有一些明显的理由。例如,为了给1980年代以来改革政策的必要性加以辩护,并且证明它们的成功,中国政府中的改革派和支持改革的学者,倾向于把农业集体化视作一个彻底的失败,并且强调集体制下乡村经济的停滞和村民的贫困。同时,他们也有义务将1980年代和1990年代农业产出的显著增长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仅仅归因于一系列改革项目的实施,并将这些项目解释为对改革前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决裂。
一些国内外的社会科学家,尤其是经济学家,也对上述流行认识的形成,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的论著强调国家加在村民身上的各种正式制度的作用,诸如不同的社会组织、经济制度,以及农业、市场、收入分配和家庭再生产方面的政策。当论述到这些乡村制度的功能和效用时,研究者通常将农民视为目的明确的、理性的行动者,认为他们能够对不同的制度和政策做出不同的抉择,使个人利益最大化。集体化和改革时代的不同经济表现,因而被解释为是在多变的制度和政策下,农民的不同动机所导致的结果。但是他们的论述,往往无视此类正式结构所赖以运作的非正式的社会基础,尤其是当地的社会关系、风俗习惯、行为准则、集体意识以及在正式制度背景下所产生的影响村民行为的认同感。事实上,这些非正式的、通常是隐性的制度,在形成村民们对个人与集体的观念以及左右他们的行为抉择方面,其重要性并不下于那些显性的、正式的制度。
出于对上述问题的关心,我从1990年代初开始便留意收集关于集体化时期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第一手资料。作为研究此类问题的初步尝试,我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简称UCLA)就读博士学位期间,曾写有一篇关于集体化时期工分制的文章。[1]此文的写作,使我相信这项研究日后大有可为,同时也觉得有必要把当代中国的乡村社会变革和乡村与国家关系追溯到1949年之前。因此,我的第一本书(也是我的博士论文)——《华北村治》(Village Governance in North China, 1875-1936,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中文版于2008年由中华书局出版)——便把重点放在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华北乡村。此书写完之后,我正式着手1949年之后中国乡村的研究,并于2009年出版了《社会主义和改革时期的乡村中国:一项微观史研究,1948-2008》(Village China under Socialism and Reform: A Micro-history, 1948-2008,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这本书可以视作《华北村治》的续篇,不仅因为所涵盖的时段相互衔接,而且在探讨的问题和所运用的方法上也十分相近。这两本书皆采用微观史学的方法,考察农民的行为模式以及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复杂关系。两者所关注的均为村民个体,并把他们的行为抉择,置于更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加以观察;正是在此一背景中,村民们折冲于乡村社会所固有的价值、准则及惯例与国家所强加的各种制度和要求之间,在卷入当地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政治活动的同时,产生各自不同的动机和行为。
因此,我在研究当代中国乡村过程中所强调的,始终是村民在不同的制度设置下所形成的动机和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关心的焦点则是本文开篇所提到的当代乡村中国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包括国家和乡村的关系、基层干部与村民的关系、集体制下的经济激励与农业效率的问题、以及改革时代的新发展。下面即从这些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初步认识。

中国农民:从正义到正当

1949年之后的中国农民,在形塑国家的农业政策方面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正是他们的日常抵制和公开抗拒,而非共产党的意愿或基层干部的热情,决定了那些政策的最终形式和它们在农村的运行方式。这在1950年代的“粮食统购统销”和农业集体化方面,表现尤为明显。面对国家所强加的政策,村民们的反应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可称作“正义的抵抗”(righteous resistance),盛行于农民抗争的早期,其时共产党和新政府尚未在乡村中建立起组织和意识形态的控制。这是村民们为了捍卫他们的经济利益,求助于以日常社会惯例和共享的价值观(特别是生存权的普通认知)为基础的一种传统的不服从策略。比如,1950年代早期,在强制性的统购政策下,村民低价出售粮食给国家,为了降低损失,他们少报收成,隐瞒粮食,或者通过分家或赠送农田来减少土地占有量及相应的统购任务,或者公开抱怨,甚或威胁要自杀,停止出工,乃至屠宰耕牛(此时在政府“无底洞的”收购政策下,种田对农民来说不再具有多大的意义)。与此同时,为了增加从政府那里获得的粮食配额(亦即“口粮”),农民们通过送礼、请客、搞不正当男女关系、或者攀亲等等方式,向当地干部寻求保护。所有这些活动,与革命前出于同样目的而用来对付村社领袖、衙门官吏或其他掌权者的种种手段,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之后,在农业集体化进程中,那些最不愿加入合作社的村民,进而采取行动,悄悄地出售自己的耕牛,拆毁船只或风车用来制作家具,或者干脆取回已被集体化的农具和家畜。而那些迫于政府压力加入合作社的人,则在秘密地收割或分配集体作物,降低集体劳动的出勤率,或者在集体农业无法确保生活时退出合作社。
但是村民们的行动并不局限于这类个人的、日常的抵抗形式。当挫败感达到顶峰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采取集体行动,挑战政府权威。抗议者包围地方政府办公室,以发泄不满;或者组织“青苗会”之类的传统活动,以此炫耀集体的力量;甚至痛打无法满足其要求的干部,一如我们在乡村抗拒合作化高峰期所看到的那样。那些强迫农户在冬天售粮,而开春后却无法回售给村民的干部,以及那些夺走农户财产,强迫他们入社的干部,成了群众怨恨的直接对象。他们痛打、咒骂干部,威胁要砸烂他们的办公室——这些与革命前他们对待滥权的地主、收租者或米店老板的方式十分相似。无论他们的行为是个人的或是集体的,被动的或是攻击性的,村民们相信它们是正义的,不仅因为在捍卫自身利益时,他们使用的语言、符号和方法是他们多年来熟悉而可利用的,而且还因为在行动的背后,他们有一个很好的理由,那就是,要有一条活路。在农民群体内,生存是他们主要的考虑因素;在为自己的要求和行为辩解时,生存权永远高于一切。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经济重组、社会重构和思想灌输在农村建立起支配地位之后,农民们逐渐改变了对待国家的策略。他们放弃了当下已被批评为落后、迷信甚至是反动的旧方法;取而代之的是,农民们开始转向采用社会主义国家推广的新概念和新渠道来表达他们的利益。那些在这类合法行为中最积极的,通常是群体中有文化、见多识广的人,例如老师、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前村干部、医生或党员。利用报纸、广播或其他公众媒体,农村“精英们”了解到了政府政策和村外发生的事件。他们能够使用从官方媒体上学到的话语以及政府允许的方式,使自己的行为看上去合法。所以,精英村民从不会公开挑战国家设立的政策和制度;相反,他们全力攻击在实施政府政策或管理集体时滥用权力的当地干部,特别是他们在发放“购粮证”时表现出的偏袒、在管理合作社财务的不当、以及在增加产量和给社员分配足够食物上的无能。农民们甚至在请愿退出农业合作社、从事这一官方允许的行为时,还是会承诺履行自己的缴纳公粮之责,遵守国家法律,同时将地主、富农和其他“坏分子”排除出他们的队伍。所以,他们的行为可以归为“正当的抵抗”(rightful resistance) 这一种新的抵抗类别。作为国家在农村影响力增长的体现,此类行为最先盛行于1950年代晚期集体化过程中农民反抗的高峰期,并在集体制解体后复苏——在1980年代及90年代,税费负担的增加以及干部滥权的猖獗,再次促使村民采取集体行动,捍卫自身利益。

基层干部:监督与被监督

中国农村的地方政治以群众和基层干部(尤其是生产队队长)的关系为核心;普通村民日常打交道的是生产队干部,而非大队或公社干部。事实上,生产队队员在集体生产中使用了一系列的策略对付干部,并在限制后者可能的滥权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在阐释1949年之后中国权力关系方面,过去盛行的“主从”(patron-client)模式,无法充分说明毛泽东时期及之后乡村政治的复杂性。
理解普通村民在地方政治中表现出的行动主义的关键,在于把握国家为管理基层干部所采用的两个最基本的但又相互冲突的策略。其一是由于那些有能力、有文化、从而有资格担任生产队干部的人在村民中只占少数这一明显的原因,国家一般都会相对稳定基层干部的队伍,除非必要,绝不撤职。但是基层干部人数是如此众多(1960、70年代全国有600多万人),政府要将他们置于直接的控制之下是不可能的——国家的正式官僚机构止于公社一级,而其下设有数百个生产队。所以,另一个为约束干部所必需且更为重要的方式,便是利用群众自下而上监督这些干部。为此,国家在乡村社会推广了一种新的政治文化,即着重于假设普通村民或“贫下中农”的至高权力和政治正确性的话语宣传。此一只存在于想象中的优越性,有助于培养村民的政治意识。它也赋予农民大众监督干部的各种制度以合法性,如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公开批评后者的错误,写“人民来信”和贴大字报揭露不法行为,参加定期的“民主理财”会议检查生产队账目,以及向上级反映生产队干部的问题等。
当然,并非所有的生产队队员都可以或能够利用它们表达他们的关心和不满。时不时地,这些方式成为不同派系的村干部及其支持者互相斗争的工具。但是,连续不断的政治运动、在反复举办的学习班中干部之间的互相批评揭发、生产队员定期的账目核查、以及政府在收到“人民来信”后对干部滥权展开调查的可怕场景,给基层干部强加了一种持续而有力的约束。此外,干部也容易受到生产队队员的日常监督,后者总是密切关注干部在派活、记工和收入分配上的一举一动。当觉得干部有失公允时,他们就会和干部争论、抱怨,甚至选择隐密的报复活动。所以,在正常情况下,生产队干部并不能漫无限制地滥用权力;每有不当行为时,他们必须以一种隐蔽的方式进行,并且只要有可能,总要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公开偏袒某些队员而歧视其他人的做法的确存在于某些干部当中,但是极少在农村集体组织中盛行。
然而,互相的监督和对抗只是干部和村民间关系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他们共享的经济利益和面对国家时的合作。与作为国家官僚机构一部分、且拿薪俸的公社干部不同,生产队和大队的干部并不从国家那里拿薪金,而是如普通队员一样,以各自生产队的工分和口粮为生。所以,在管理当地经济活动时,他们更多地是将自己和村民视为一体,而不是认同于国家。由此不难理解,在集体化年代,一些村干部会少报生产队或大队的粮食产量以减轻本村村民的统购负担。生产队干部则会少报本队的作物种植面积和产量,以便为生产队队员保留更多的粮食;他们还会分配超过政府允许的自留地给各个农户,甚至无视政府禁令,允许年轻人离开生产队,当学徒、做手艺。
除了与普通生产队队员的认同之外,基层干部也卷入当地错综复杂的社会联系网络。干部和生产队队员相互之间,不仅是集体内的监督与被监督者;他们彼此也是邻居、亲戚、朋友或仇敌。干部和生产队队员彼此间形成不同的态度,不仅源于他们在生产队内部不同的身份,还因为他们每个人在社会网络中皆有不同的地位。紧张和公开冲突并非仅仅发生在干部和普通村民间,反而多半是在包括生产队干部和队员在内的不同亲族集团或其他社会纽带的人群之间。一个干部在实施国家的政策或当地的管理条例时,很少不考虑个人与生产队队员的关系。干部扎根于当地的社会网络此一事实,至少部分地解释了为什么即使在文革时期国家对社会的制度和意识控制达到空前水平时,它也无法消除农村经济中的“资本主义尾巴”以及乡间固有的“迷信”做法。
概言之,农村集体中的权力关系颇为复杂。虽然国家权力通过农业集体化和政治灌输渗透到了乡村,生产队的干部并未仅仅以国家的代理人的角色而行事;在管理集体或实施上面强加的任务时,作为当地社群的成员,他们更多地代表了本村村民的(而非政府的)利益。同时,他们与群体成员的关系,也不能简单地与革命前地主精英和靠地主为生的无地或少地农民之间的主仆关系相提并论。事实上,从基层干部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来看,他们与其他的生产队队员并无区别。这种大体上的平等,再加上一种新的政治文化的出现,使“贫下中农”的地位得以擢升,更因为频繁的政治运动和集体管理制度的推行,使得生产队队员获得了与干部相抗衡的权利,并得以限制他们滥权的可能。因此,中国集体化时代的一个生产队,实质上是一个半自治的实体,外置的政治参与制度以及内嵌的社会纽带、惯行,共同形塑着基层干部和普通村民间的关系。
1980年代初集体制解体后,农村政治发生了显著改变。由于生产队不复存在,地方政治乃集中于新设立的“行政村”(大多数情况下相当于以前的大队)干部与普通村民间的关系,而不是生产队干部和队员间的关系。但是,不同于集体制时期的大队和生产队干部(他们负责集体的农业生产,并和其他队员一样,从集体中获得收入),改革后的村干部的主要职责是以上级的名义向各个农户征收税、费,而且他们的收入也大多来源于所征收的杂费。所以,1980年代及90年代早期,当村干部集中精力于以牺牲村民利益为代价来执行国家严酷政策时,当约束干部的各项措施发生退化从而导致村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可能滥用权力时,村干部和村民的关系便充满紧张与冲突。
1990年代和21世纪初,随着国家终止强制性的粮食统购政策、废除农业税、减少强加的杂费、增加对农民的补贴、以及为村民提供若干社会福利项目,村干部和村民的关系得以缓和。村干部的主要职责也从原来代表国家推行不受欢迎的政策,转变为服务社群,主要是改善公共福利和乡里的基础设施。同时,村民们开始表现出对自治的真诚兴趣,如参加村干部选举,主动参与直接受惠的公共工程。因此我认为,可以将乡村政治的变迁,概要地表述为从“统治”(亦即国家自上而下地控制农村)向“治理”(即由村民主动参与处理农村事务和推进公共福利)的过渡。

集体农业的逻辑

毋庸置疑,中国农村的劳动生产率在1980年之后的家庭责任制下,得到极大的提高。但是,我们不应单单根据这一事实而得出结论,认为此前二十年集体制下的农业生产必然是低效率的;我们也不该将那些年代的低劳动生产率主要归因于集体组织本身。集体化时代的团体劳动,事实上并不像传统学者所认为的那样缺乏效率;相反,有多种因素(包括社会的、生物的和管理上的)可以说明,农民为什么在集体农业中必须增加劳动投入,并维持最低程度的劳动生产率。
工分制直接将个人劳动投入和从生产队获得的收入相联系,在集体生产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的确,在整个集体化时代,农户从集体获得的收入,主要是以粮食分配而不是现金支付的方式出现,而且大部分的粮食分配是基于家庭的需要,或者说,是基于每户的人数(所以叫做“口粮”),而非工分或劳动贡献(称为“工分粮”)。但是,此一现实并不意味着工分对生产队队员显得不重要。生产队内的每个农户都明白,它从生产队得到的口粮并不是免费的;它必须要用家庭成员挣得的工分购买。只有支付了足够的工分,以抵消所需口粮的现金值,农户才能在年终分配时,靠剩余的工分得到现金分配。现金分配为数虽少,但关键是能让农户满足日常开支所需。对村民来说,分不到现金,或者无法用工分抵消口粮,从而称为“超支户”,不仅是件不光彩的事,而且会使得家庭生计艰难。所以,生产队队员会利用一切机会增加工分,何况他们参与集体生产的唯一目的,就是挣工分。
根据一种流行的看法,集体制下的工分报酬是平均主义的,无法反映队员劳动投入的质量和数量,所以引起了普遍的偷懒和低效;与此相反,我在研究中发现,劳动报酬的平均主义,只短暂地存在于大跃进和文革高峰期,并的确导致农民士气的低落。但是,在集体化时代的其它年份里,在农村中所普遍盛行的是以计件或计时为基础的工分制,它将生产队队员的工分报酬与工作的数量或时间相联系。以下一些理由可以解释为何集体农耕中的浪工并没有像很多观察者所臆测的那么猖獗。首先,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通常包括20至30户乃至50或60户人家。与1950年代中期的高级社或大跃进时期的人民公社相比,生产队所生产的公共产品更直接地与各个农户的收入挂钩,所以成员间建立起一种强烈的群体认同感。同时,生产队队员之间有很强的群体认同感,还因为所有人皆为来自同一社群的熟人(多是邻居、朋友或亲属),彼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既合作又竞争;挣工分的能力、干活的速度、以及从事一项体面的工作,是在同伴中建立自己地位的必要手段。此种群体力量(group solidarity),使得生产队队员在集体生产中产生某种程度的互相攀比、监督,确保公共产品的生产,以维持各户的生计。群体的认同与监督,再加上生产队干部的监察,催生出了对生产队队员的各种约束力,防止其在集体生产中怠工和全然不负责任的行为。
不用说,在农业仍主要依赖手工劳动时,为了维持此种约束力,有必要限制集体组织的规模,使之不超过大约30至50户农家的范围;1950年代中期的初级社,以及1960年代初至1980年代初的生产队,体现了这种适度的规模。无怪乎在大跃进的灾难之后,中共领导从之前庞大的人民公社运动的失败中吸取到教训,谨慎地遵循了传统农业条件下这一集体农业的社会逻辑,因而即使是在文革最激进的年头,也始终将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
除了社会约束力在生产队中起作用,还有其他因素影响着生产队农民的动机。比如,处于家庭周期第二阶段的农户(“成长家庭”),拥有较多的被赡养者和较少的劳动者,因而具有最强烈的为集体劳动的需要。大体上,女性劳动者比男性劳动者更关注挣工分的机会,而不是工分报酬的高低,所以更加愿意配合(或者说听从)生产队队长;未婚女性因处于盛年,且个人有准备嫁妆的需要,所以比其他年龄组的女性更有挣工分的动力。这些因素构成了传统条件下集体农耕的生物学逻辑;在此逻辑下,农户依靠集体获得主要收入,根据家庭周期不同阶段的不同需要,以及个人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不同需要,决定其劳动投入。
决定村民集体劳动士气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是生产队干部的作用。有两个相互冲突的动机,影响着他们的管理策略。一方面,此类干部,一如普通队员,依靠生产队获得大部分家庭收入。所以,他们跟普通队员一样关心生产队的利益。实际上,他们改善集体经济的动力比其他人更为强烈,因为他们在生产队员内的声望,以及他们的干部职位,皆取决于其管理生产队、增加队员收入的能力。那些巴望升迁的干部,更想通过增加生产来证明自己的能力。但是,在另一方面,生产队干部与私营企业家不同。其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追求产出最大化的动机,并未如资本家那么强烈,因为产量增加的回报归之于生产队,而非干部自己。更重要的是,大多数生产队干部无法开除任何懒散的队员以提高效率,也不愿牺牲与队员的个人交情,在劳动管理中采取严格的态度。所以,对大部分干部来说,管理生产队的目标,便是维持集体的正常运行、确保队内所有家庭的生计,而不是回报最大化。此类动机,乃是集体农业的管理逻辑之核心所在。
集体农耕逻辑的上述社会的、生物的和管理方面的内容,共同解释了为何中国农村团体生产的效率并没有普遍认为的那么低。的确,生产队的队员和干部并没有如同1980年之后个体农民那么强烈的增产动力。然而,干部和队员毕竟皆依靠集体经济而获得大部分收入;由于他们彼此之间存在共同利益,更由于各种旨在防止集体生产中公开偷懒和劳动管理上玩忽职守的约束机制的作用,整个集体化时代的集体农业,总体上能够维持必要的生产效率,从而不仅能够供养快速扩张的人口,增加其预期寿命,还能满足国家获取农村剩余的需要。

发展的连续性
中国集体化时代农业产出的稳步增加并没有带来劳动生产率的相应提高。但是集体农业劳动生产率的缓慢进步乃至停滞,主要地是国家对农村资源过度榨取的结果;集体制度本身并非唯一原因,甚至也不是主要原因;而且此一停滞也并未阻止农业产量的显著突破以及农民生活条件的整体改善。
国家的三项政策阻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一是国家通过强制性的粮食统购和税收制度榨取农业产品。我在《社会主义和改革时期的乡村中国》一书所重点研究的秦村,仅第十一生产队在1970年代就每年平均向政府上缴11 800元,人均40多元,占每个队员的集体收入的一半多,更多于每个队员从生产队获得的年终现金分配,大约相当于生产队每年公共资产累积的3倍。国家的过度掠夺,极大地损害了生产队投资农业现代化以及改善队员生活水平的能力。
其二是国家强制要求生产队的劳力从事不直接惠及生产队本身的水利工程。比如,集体化时代的每个冬天,该生产队必须将最能干的男性劳力派去从事这样的工程,为时一、两个月。生产队无从获得国家的任何补偿,但必须支付给参与工程的劳力最高的工分,一般是普通劳力正常情况下所得工分的两倍多。大体上,生产队在这些工程上支付的工分占全年工分总数的1/5。相对于生产队的既有产出,它极大地降低了工分的现金价值和劳动生产率。
其三是国家严格限制生产队队员迁徙及从事非集体性经济活动的政策。在此一政策下,出生于生产队队员家庭的人自动获得终身的队员身份,在达到劳动年龄时,生产队即必须雇用他们。随着集体化时期生产队人数的稳步增加,其剩余劳力也相应增多。劳动力的充足供给与公共基金的有限积累,促使生产队在农业生产中通过加大劳动投入而非资本投入的方式增加产量,结果推动了土地生产率的增长,却未能相应地提高劳动生产率。
然而,劳动生产率低并意味着经济或社会没有发展。实际上,集体化时代,农业生产的生态、技术条件以及农村居民的生活标准皆有引人注目的改善。尽管资金有限,中国乡村各地的集体组织还是利用大量的劳力,在建设防洪和灌溉工程上作出了巨大努力,从根本上改造了农业的自然环境。他们还不断引进新品种,推广新的农耕技术,使用化肥和杀虫剂。到集体制走向终结时,绿色革命取得了可观的进展,成功地把基于农夫旧经验、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的传统农业改造为以现代技术和水利系统为支撑的新农业。正因如此,秦村的农业产出,也从1950年代的每亩300斤左右增加到了1970年代晚期的每亩800斤左右。在同一地方,农民从集体获得的收入,也由1950年代及60年代初的人均50至60元,增加到1980年代初的人均120多元,使生活条件的明显改善成为可能;村民的住房、着装和饮食有了显著改变,公共卫生、教育和社会福利等项目也得以推行。值得一提的是,秦村算不上一个模范的集体组织;它的产出和人均收入在集体化时代仅稍稍高出全国水平。此村所发生的一切,最好视作中国农村众多地区变革的一个缩影。
集体化时代发生的变化,为1980年之后乡村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毫无疑问,在家庭农耕制度下,种植者具有比以前更强烈的增加劳动产出的动机,这也是集体制解体后最初几年粮食产量迅速增长的原因。1981年至1984年,全国的粮食总产年增8.5%,远快于从1962年生产队普遍成为基本核算单位到1980年集体制结束的18年间的粮食增长率(4.1%)。但是家庭农耕制度下产生的新动力,其效果并未持续很久;接下来的5年里,全国的粮食总产出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总的来说,从1981年到1999年,全国粮食生产的年增长率只有2.5%,每单位耕地面积的年产出只增加了2.6%,明显低于此前18年生产队时期4.1%(粮食总产的年增长率)和4.4%(单位面积产出的年增长率)的记录。(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全国粮食总产量1962年为154410000吨,1980年为320560000吨,1981年为325020000吨,1999年为508390000吨。每单位土地的粮食产量,1962年为1270公斤/公顷,1980年为2734公斤/公顷,1981年为2827公斤/公顷,1999年为4493公斤/公顷)。
改革时代农村家庭收入增长的原因,不单单是农民们更强烈的农业生产积极性,也不仅仅是由于家庭农业产出的增加,而是主要在于国家放松并最终取消了控制农村资源的各项措施。首先便是它减少了对农业剩余的榨取,如在1980年代国家不断提高粮食收购价格,1985年时降低粮食统购数额,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推行合同收购,1993年时结束粮食统购,并最终在2005年和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农业税。通过允许农民保留越来越多的收成,新的政策有助于农户收入的持续增长。更重要的是,国家不再限制农村居民自由迁徙和选择职业。一如在秦村所见,这些真正“解放”了的村民,越来越多地离开田地,通过从事其他职业(诸如手艺人、承包商、建筑工人、商人或工厂工人)来获得收入。对于1990年代和21世纪初的大多数农村家庭来说,非农收入来源已经占其收入的主要部分。家庭农耕一般多由女性和老年人承担,并且越来越多地使用机器,其地位在家庭经济中已变得不再那么重要。
所以,与农业集体化时代相比,改革时代乡村经济中出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发展动力。在集体制下,国家为榨取农业资源并严格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所施行的一系列政策,迫使农村集体组织依靠劳动力密集投入(而非资本密集投入)作为增加产量的主要手段。而自1980年代以来,村民收入的增加,使他们能够增加对农业的现代化投入,如普遍使用化学制品和机器等,从而急速减少了人工投入,使更多的劳动力得以从事非农职业。农民们越来越多地参与务工活动,反过来又增加了他们对于农业机械化的需求,而他们通过新途径获得的额外收入则进一步使之成为可能。
然而,在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增长动力的背后,却是农村经济在集体化与改革两个时期之间的连续性。虽然国家的过度榨取妨碍了劳动生产率的显著增长,但在集体制下,生产队为干部和队员双方皆提供了增加生产的必要激励机制,且增长速度之快,总体上并不慢于改革时代的节奏;与此同时,农业生产的自然与技术条件也得到极大改观。改革时代乡村经济的进一步成长之所以可能,不仅是由于之前集体经济为农民家庭提供了稳固的技术、生态的基础,而且还因为国家放松,并最终废除了集体时代约束经济增长的榨取方式。所以,与以往研究中将集体化和改革时代两种不同的农业制度对立起来的倾向相反,这里强调的是这两个时期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连续性。

乡村与国家关系的历史透视

革命前中国的三个政治传统影响到1949年之后的国家与乡村的关系,并继续决定着未来乡村治理的演变模式。首先是20世纪前的自治传统,表现为公共福利、自卫、犯罪控制、季节性农耕、纳税等方面的合作;此类合作向来以血缘纽带、社群网络或士绅倡议为基础。1900年之后,国家以“新政”和“地方自治”名义渗透到乡村社会的努力,并未必然破坏或削弱此一传统。实际上,农民们在参与传统的自治实践中所展现的自愿性和首创精神,继续构成了很多新政策(诸如村政府的设置、村长选举以及小学的建立)赖以实施的基础。我在《华北村治》一书中已说明,在华北平原环境稳定、农业多产、村落组织和血缘关系高度发达的“核心”区域,此类地方组织和合作传统的留存,也有助于缓解国家渗透的巨大压力,并且在田赋征收和地方管理中,有效阻止了外来行政人员的侵扰和胡作非为,避免了村级领导层的崩溃。质言之,20世纪初这些核心地区盛行的,是乡村内部自治传统的延续,及其对外加的新式地方自治计划的吸纳。
其次是革命前中国的“国家内卷化”趋势。据称,清末新政的推行以及此后1920年代后期及30年代初军阀混战的加剧,导致农民田赋负担的急剧升高,转而又导致传统社群领导层的崩溃。土豪恶霸乘机掌权,渔利人员剧增,并介入征税和地方管理活动,从中以权谋私,牺牲纳税人和国家的利益。事实上,此类现象主要流行于自然环境恶劣、农民生活贫困的边缘地带;那里的村落缺乏自我保护的合作传统,易受外人侵扰,因而在1930年代末、40年代初的日据时期,国家内卷化变得引人注目,造成了原有社会关系和文化习俗的衰退,而这些传统曾是帝制政府在乡村地区赖以建立合法性的基础。尽管乡村社群崩溃、“土棍”“恶霸”猖獗远非1930年代后期以前中国乡村的普遍现象,也绝不是核心地区的主流趋势,国家内卷化的观点还是为1940年代的农民动员和共产党革命提供了一个便利的解释。
因而1949年之前时期的第三个遗产,便是农民社会的革命传统。以1910、20年代激进的知识分子在中国城市掀起反帝的民族主义运动为开端,共产党革命透过土地改革成功地满足了农村贫民的需要,将他们转变为一支革命力量。然而,革命不仅阻止了国家内卷化的进程,同时还削弱了乡村内部的旧式合作传统以及新式地方自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1949年后全国范围内的土改和集体化运动,则进一步摧毁了曾在地方自治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知识精英和乡绅阶层,也破坏了支撑乡村合作制度的宗族组织和社会纽带。
在此一历史背景下,1980、90年代的各项农村改革,可以被视作是一个“去革命化”(derevolutionization)的过程,因为它们消解了共产党革命和随后的集体化在农村所建立的体制,并引致革命前流行的某些社会政治现象的死灰复燃。人民公社的废除,以及随后国家在乡村存在力量的削弱,导致村民自治计划(特别是村委会委员选举)在农村的实施。同时,国家的收缩也带来农村社会宗族组织的复苏。镇、村政府自治权的增加,官员人数的扩张,必然引起村民税费负担的不断加增;随之而来的便是地方官员滥权现象的泛滥,以及群众抗议浪潮在大体上平静几十年后再次兴起。所有这些,与晚清和民国时期农村社会在新政和地方自治名义下出现的势头,皆有某些相似之处。
国家在1980及90年代意识到村民不满情绪日增的威胁,因而做出重大努力,调整其农业政策;在几十年快速工业化之后,国家已不再依赖农业作为其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因此其政策也从榨取农业为工业化服务,变为回馈农业和乡村人口。一系列新的措施开始在农村推行,包括废除农业税,在粮食生产、购买农业机械、参与合作医疗项目、修建地方基础设施等方面为农民提供补贴。总之,国家内卷化的历史原因(亦即国家榨取农村资源的需求以及由此而来的对农村社会的权力渗透),已不复存在。
21世纪中国农村的真正挑战,主要来自于乡村社会内部。国家榨取政策的结束,不仅为村民提供了更好的致富机会,也给予干部更多的渔利和滥权空间。因此,这一挑战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利用村民的首创精神,使草根层面的自治实践走向制度化,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基层干部的胡作非为。在此种情况下,延续至改革时期的革命传统既有帮助,同时也会阻碍农村自治的顺利发展。中共延伸至村庄的纵向组织,以及自毛泽东时代开始存在的以群众参与为基础的监督措施,虽然效用有限,但还是继续对基层干部产生着某种约束力。党在推广村民自治中的领导作用,也有助于克服众多村民对政治的冷漠和来自传统社会网络的阻碍。不过,与此同时,党对乡村选举和村委会的继续控制,也窒碍了真正意义上的乡村自治的健康发展。如何培养村民在地方治理上的主动性,增加对政治参与的兴趣,同时减少国家的过度干预,依然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主要挑战。


[1]此文最终以Everyday Strategies for Team Farming in Collective-era China: Evidence from Qin Village作为标题,发表于The China Journal, No. 54, pp. 79-98, July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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