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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茂林:鞍钢宪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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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0 03: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鞍钢宪法研究

作者: 戴茂林   来源:中经网

   鞍钢宪法既是一个人们较为熟知的问题,又是一个产生特殊年代、至今也很难把握并缺乏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即对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一、鞍钢宪法产生的背景

    论及鞍钢宪法产生的背景,自然应从鞍钢谈起。

    鞍钢(鞍山钢铁公司的简称)是一个具有多年历史的老企业,也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恢复和建立起来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其前身是1916年成立的中日合办的鞍山振兴铁矿公司及1918年末成立的鞍山制铁所,以后演变为1933年成立的昭和制钢所。1945年8月抗战胜利后被国民党政府接收,成立了资源委员会鞍山钢铁有限公司。1948年2月19日,人民解放军攻克鞍山,12月26日,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鞍山钢铁公司正式成立。

    作为共和国钢铁工业的长子,鞍钢受到了党中央和毛泽东的特殊关注,它也为解放战争的全面胜利和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

     1952年11月12日,鞍钢炼钢厂炼钢平炉创造了以六小时零九分钟炼一炉钢的新记录。工人们于12月2日致信毛泽东主席,报告了这一喜讯。毛泽东于12月14日致信炼钢厂全体职工,表示很高兴地读了工人们的来信,并认为“这不仅是你们的光荣,而且是我国工业化道路的一件大事”。1953年12月21日,鞍钢全体职工又致信毛泽东,报告鞍钢无缝钢管厂。大型轧钢厂、第七号炼铁炉三大工程的胜利完成。毛泽东于12月25日即回信说,鞍钢三大工程的胜利完成,“是1953年我国重工业发展中的巨大事件”,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重大贡献”【注:鞍钢史志编纂委员会编:《鞍钢志(1916—1984)》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47页。】。

    鞍钢是我国“一五”计划的“重中之重”。鞍钢人也没有辜负党中央和毛泽东的期望。他们不但担起了共和国钢铁工业的半壁江山,而且还建立了在当时的国营企业中最为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1950年2月,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全面建立生产责任制的决定》,鞍钢随之陆续建立了保障生产经营顺利运行的规章制度,如生产调度、人事考勤、经济核算、班组管理、产品标准、质量检验等,使企业开始走上了专业化管理的轨道。从1953年起,鞍钢有步骤地加强了计划管理、技术管理、经济核算和责任制。仅就技术管理而言,1953年到1955年间,鞍钢共制定和修改技术标准243种,技术规程417种,建立与健全了各项技术规程和质量监督工作。

    “一五”计划时期,是鞍钢大规模建设和生产发展的兴盛时期。此间鞍钢共完成基建投资总额15.45亿元,占全国同期冶金工业基建投资总额的1/3。五年累计,鞍钢共生产铁1090.86万吨,钢846.81万吨,钢材566.99万吨;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54.3%、50.8%、42.91%。产品品种也由1952年的32类378种增加到98类710种,为国家建设提供了大量急需的钢材品种。【注:李华忠、张羽著:《鞍钢四十年》,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0、45页。】

    反右斗争和“大跃进”期间,鞍钢广大职工以高度的热情和冲天的干劲,投入如火如荼的生产建设热潮。但由于“左”倾指导思想的影响,片面强调“以钢为纲”和“破除框框”,盲目追求高指标,使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被打破,合理的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管理工作陷入混乱。

    鞍钢所在的鞍山市以及辽宁省,是受“左”倾影响的重灾区。1957年7月27日,中共辽宁省委将中共鞍山市委7月25日写的《关于鞍钢当前生产和群众运动情况与八月份工作安排的报告》上报中央。其基本精神是“彻底克服松劲情绪,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大干苦干巧干,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第三季度计划”。

    鞍山市委的报告是否根据毛泽东7月23日在庐山会议上的讲话所拟就,目前没有查到原始证据。但这份报告成为毛泽东反右倾的一发炮弹,却有毛泽东的批示为证。毛泽东在7月31日的批示中写道:“印发各同志……反右倾,鼓干劲,现在是时候了。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看不到这一点,是瞎子。在庐山会议上提出反冒进,大泼其冷水,简直是罪恶。”

     8月7日,中央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反右倾思想的指示》,要求各级政府“反右倾,鼓干劲”,“全面地掀起群众性的增产节约运动新高潮”。两天之后,中共辽宁省委即向中央递交了一份《辽宁省委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反对右倾思想的指示〉的报告》。又过三天,毛泽东就在辽宁省委的这份报告上批示说:“辽宁那样的反右倾、鼓干劲的部署”,“做得很快,步骤也好,成效显著”。

    不难看出,作为共和国钢铁工业长子的鞍钢,在“以钢为纲”的“大跃进”年代,已经身不由己地成为毛泽东“反右倾、鼓干劲”战略中的一粒棋子。

    二、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与鞍钢宪法的产生

    “大跃进”运动是毛泽东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一场试验。虽然这场试验就理论指导而言是荒谬的,就实践形式而言是鲁莽的,就客观效果而言是灾难性的,但我们并不能由此而否认毛泽东的真诚愿望和为此而进行了种种努力。这也正是我们每当回忆起那段可笑的历史时都无法露出笑容的悲剧所在。鞍钢宪法,就是这场灾难性悲剧中的一个耐人寻味的片段。

     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标志着党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使毛泽东的认识急剧转变,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他把“右派”进攻与1956年的反冒进联系起来。11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指出:“有些人害了‘右倾’保守的毛病,象蜗牛一样爬行。他们不了解在农业合作化以后,我们就有条件也有必要在生产战线上来一个大的跃进。”在同年10月的莫斯科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赶美超英”的口号,揭开了“大跃进”的序幕。

    “大跃进”运动是以“不断革命”论为指导思想,以批判右倾保守思想为开路先锋,以群众运动为主要形式,以技术革命为主要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的。从1958年1月的南宁会议到5月的八大二次会议,毛泽东多次阐述了他的“不断革命”思想。1958年1月4日,他在杭州会议上阐述了“不断革命”的五项步骤,其中前四项“都是属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性质的”,亦即属于生产关系的。第五项“技术革命是属于生产力、管理方法、操作方面的问题”。他还强调指出:“从1958年起,在继续完成思想政治革命的同时,重点搞好技术革命”【注:解放军政治学院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第109页。】

    至此,已经不难看出,在毛泽东的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当中,技术革命是关键一环。但他的“技术革命论”又是“不断革命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他实现“赶超”战略的重要手段。技术革命不但要以“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作为先导,而且它本身就是“新与旧、先进与落后、科学与迷信、多快好省与少慢差费的两条道路的斗争”。所以,实践中出现的技术革命不讲技术,甚至违背科学规律的现象,也就无法避免了。

    当然,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思路并没有仅仅停留在技术革命这一环。庐山会议后的继续“跃进”使国民经济陷入了困境,也迫使毛泽东进一步探索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问题。1959年12月至1960年2月,他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较深入地探讨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后的管理问题。他认为,“私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对企业的管理,采取集中领导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注:《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话记录选载》(五),载《党的文献》1994年第3期。】比较明确地形成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企业管理思想。

    恰在此时,即1960年3月11日,中共鞍山市委经辽宁省委向党中央递交了一份《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毛泽东对报告“越看越高兴”,并于当月22日,挥笔在中央转发这份报告上批示了近700字的按语,全文如下:

    上海局,各协作区委员会,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中央一级各部委、各党组:

    鞍山市委这个报告很好,使人越看越高兴,不觉得文字长,再长一点也愿意看,因为这个报告所提出来的问题有事实,有道理,很吸引人。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职工十多万,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的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的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他们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一个大钢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以前的情形,这是第一阶段。一九五九年为第二阶段,人们开始想问题,开始相信群众运动,开始怀疑一长制,开始怀疑马钢宪法。一九五九年七月庐山会议时期,中央收到他们的一个好报告,主张大跃进,主张反右倾,鼓干劲,并且提出了一个可以实行的高指标。中央看了这个报告极为高兴,曾经将此报告批发各同志看,各同志立即用电话发给各省、市、区,帮助了当时批判右倾机会主义的斗争。现在(一九六○年三月)的这个报告,更加进步,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这是第三个阶段。现在把这个报告转发给你们,并请你们转发所属大企业和中等企业,转发一切大中城市的市委,当然也可以转发地委和城市,并且当作一个学习文件,让干部学习一遍,启发他们的脑筋,想一想自己的事情,在一九六○年一个整年内,有领导地,一环接一环、一浪接一浪地实行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城乡经济技术革命运动。”

    鞍山市委的这份报告都提出了哪些思想,从而被毛泽东称为“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呢?换句话说,鞍钢宪法的内容和实质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在当时就有不同理解,至今仍有不同认识的复杂话题。

    三、鞍钢宪法的内容和实质

    是鞍山市委的报告“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还是毛泽东的批示提出了一个鞍钢宪法?这是我们在研究鞍钢宪法内容时首先碰到的一个问题。

    首先考察鞍山市委报告的内容。这份不到一万字的报告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汇报鞍山地区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的基本情况,归纳了三个特点:“一是广大职工干劲很大,参加技术革新、技术革命的人很广泛,运动进展很快”;“二是广大职工的首创精神大大发扬,短时期内,就出现了不少的新技术和尖端技术”;“三是促进了生产继续跃进”。第二部分总结了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五条经验:“第一,必须不断进行思想革命,坚持政治挂帅,彻底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第二,放手发动群众,一切经过实验”;“第三,全面规划,狠抓生产关键”;“第四,自力更生和大协作相结合”;“第五,开展技术革命和大搞技术表演相结合”。第三部分主要汇报鞍山地区1960年继续跃进的计划和完成任务的途径。第四部分强调要加强党的领导。

    纵观鞍山市委的这份报告可以看出,报告主要讲了鞍山地区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并没有提出一套完整的企业管理办法。其中虽然总结了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中要政治挂帅、工人参加技术革新和干部亲临生产一线,并且要“彻底地批判坚持一长制、实行经济和技术挂帅、靠少数专家办企业的资产阶级路线”,但并没有出现“两参一改三结合”的表述,也没有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说这份报告“创造了鞍钢宪法”,那么,鞍钢宪法的主要内容不是“两参一改三结合”,而是政治挂帅、群众运动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根据这份报告来这样理解鞍钢宪法的实质,是否符合鞍钢党委以及鞍山市委和辽宁省委的原意呢?

    不妨再让我们看看他们当时对鞍钢宪法的认识。

    毛泽东3月22日关于鞍钢宪法的批示是两天后即在鞍钢传达的。5月下旬,冶金部在鞍山召开了现场会议。5月23日,鞍山市委第二书记、鞍钢党委第一书记兼经理袁振,代表鞍钢党委在大会上发言说:“鞍钢宪法的基本内容,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治挂帅,坚持大搞群众运动,坚持不断革命,坚持总路线、大跃进。鞍钢宪法是毛泽东思想在经济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无产阶级办企业的根本路线。”然后,袁振又就这“五个坚持”,分别作了详细的阐述。26日,辽宁省委书记李东冶在会议上的讲话也专门论述了鞍钢宪法的实质。他说:“鞍钢宪法的实质是什么呢?中央批示中指出,实质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问题,就是党的领导,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他还把鞍钢宪法与马钢宪法做了比较,认为:“马钢宪法是什么?一不要党的领导,二不要群众运动,三是单纯技术观点。”【注:袁振与李东冶的发言稿现存鞍钢档案馆。】

    明白了鞍山市委报告的主要思想以及辽宁省委和鞍钢党委对鞍钢宪法的理解,就会发现他们与毛泽东批示的精神,既有共同性又有区别性。

    如前所述,毛泽东在鞍山市委报告提出之前,就已经比较明确地形成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企业管理思想,但这并不等于毛泽东放弃了自反右斗争以来就在他的思想中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挂帅、群众运动等管理和领导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原则。他关于鞍钢宪法的批示实际上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治挂帅,群众性技术革命,这是企业的指导思想;二是不同于一长制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是企业的领导体制;三是“两参一改三结合”,这是企业的管理制度。这三方面的内容结合起来,才是毛泽东所希望的“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的鞍钢宪法。但是,由于鞍钢宪法产生的年代、地点及地位的特殊性,所以,鞍钢党委、鞍山市委以及辽宁省委对鞍钢宪法的理解,更侧重于政治挂帅、群众运动和批判“一长制”。也就是说,他们对鞍钢宪法的理解带有更多的“左”倾色彩。

    不过,也有人从比较务实的角度,或者说从企业的管理制度,来理解鞍钢宪法的基本精神。时隔一月后,由刘少奇亲自批示而推出的被称为“新型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制度”的成都量具刃具厂的管理经验,为鞍钢宪法的主要内容作了统一说明,公开确立了“两参一改三结合”在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中的“宪法”地位。

    1960年6月2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共成都量具刃具厂秃员会写的《新型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制度》一文和刘少奇为此所写的编者按。文章主要介绍了成都量具刃具厂是如何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企业管理制度的。编者按则强调:“凡是条件已经具备的厂矿企业,应当推广成都量具刃具厂的经验,条件尚未具备的厂矿企业,则应积极创造条件,以便在不久以后也能推广。”

     6月27日,中共中央工业部发出了《关于组织企业干部学习“新型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说:“……成都量具刃具厂执行和发展‘两参一改三结合’管理制度的经验,是近两年来我国在企业中贯彻执行党所确定的企业领导制度和管理制度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的典型总结……成都量具刃具厂的经验总结,也就是‘鞍钢宪法’的具体内容,也就是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所形成的领导和管理社会主义的宪法。”

    至此,鞍钢宪法在国营企业中的“宪法”地位已经确定,鞍钢宪法的内容也已经通过中共中央工业部文件的形式,被概括为“两参一改三结合”。

    由上可知,对鞍钢宪法的内容实际上有三种理解:一种是毛泽东批示的基本精神,提出了广义的鞍钢宪法;另一种是辽宁省委、鞍山市委和鞍钢党委的理解,侧重于鞍钢宪法的“左”倾方面;还有一种就是刘少奇推出的成都量具刃具厂的经验和中央工业部的解释,强调鞍钢宪法的具体内容就是“两参一改三结合”。

    论述到此,关于鞍钢宪法内容和实质的分析似乎应该完结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一直到今天,人们对什么是鞍钢宪法的理解都存在着很大分歧,更谈不上对鞍钢宪法是非的评价。如有的著作认为:“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主席对中共鞍山市委3月11日《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作了批示。批示内容被概括为《鞍钢宪法》的五项原则。”此书中说的“五项原则”显然指的是袁振所概括的“五个坚持”。还有的著作认为:“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主席批示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即《鞍钢宪法》。”【注:分别见张华忠、张羽著《鞍钢四十年》“大事记”《鞍钢志》下卷,第14页。】这里又把鞍钢宪法与鞍山市委的报告等同;更多的论著中则不加分析地认为鞍钢宪法就是毛泽东在批示中提出的“两参一改三结合”。

    对历史事件的评价不能脱离产生事件的环境。搞清了鞍钢宪法的来龙去脉,就可以对其作出一个基本的评价。鞍钢宪法产生于“大跃进”时期的群众性技术革命运动的高潮之中,是以技术、管理等都走在全国前列的共和国钢铁工业的长子——鞍钢为典型而推出,因此,它既集中了当时我国企业管理的合理经验,又不可避免地带有“大跃进”年代的局限。就毛泽东所提出的鞍钢宪法的三部分内容来看,第一方面的内容带有浓厚的“大跃进”色彩。由于把政治挂帅放在首位,技术革命又要为脱离实际的高指标服务,技术革命自然难以按照科学的轨道来发展;第二方面的内容关系到企业的领导体制。本来“一长制”还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是属于管理学范畴的问题,与政治学范畴的党的领导并不是同类概念,但把管理学范畴的问题上升到两条路线的高度来对待,也就难以进行科学的探索了;第三方面的内容作为企业的管理原则,主张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工人群众、技术人员、领导干部三结合,是鞍钢宪法的闪光点。虽然这些正确的提法也曾经被扭曲,如“两参一改三结合”被极端化为否定技术权威、工人领导一切等,但它所体现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至今也应当坚持的原则,而且与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人本观念、全员参与和权变管理等都有相通之处。这些合理的管理思想是以鞍钢为代表的我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在实践中的创造,也是毛泽东探索我国工业企业发展模式的重要成果。

    至于鞍钢宪法后来在实践中的影响,则应从它与《工业七十条(草案)》的关系谈起。

    四、鞍钢宪法与《工业七十条(草案)》

    毛泽东推出鞍钢宪法一年半后,中共中央于1961年9月16日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草案)》。它是中共中央为纠正工业战线因“大跃进”造成的混乱,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而制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管理方面的章程。

    关于鞍钢宪法与《工业七十条(草案)》的关系,国内外学者的认识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学者多认为后者是对前者的“具体化和制度化”;而一些国外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则认为后者与前者是“大唱反调”。

    再次,二者产生的途径不同。鞍钢宪法是因毛泽东对鞍山市委报告的批示而产生,虽然毛泽东的批示也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发至全党,但它并没有经过反复的论证和党中央的集体讨论;《工业七十条(草案)》的产生是经过中央书记处正式决定,组织专人调查研究,并经中央工作会议反复讨论后正式出台的。如果从这一点出发,二者又难以进行比较。

    不过,二者虽然有以上三点区别,但也要看到二者在当时和后来都对我国的工业企业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可以这样说,鞍钢宪法的产生虽然较多地反应了毛泽东个人的见解,但也是当时全党绝大多数人的认识;《工业七十条(草案)》的产生虽然是中共中央集体研究的成果,但也体现了毛泽东的主张。两者分别体现了“大跃进”运动中和运动后两个不同阶段,党对我国工业企业管理模式探索的不同认识。后者对前者有继承与发展,也有否定与纠正。二者虽然仅间隔一年半,却反应了党在两个不同阶段的认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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