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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暴乱及审判———安徽“韩朝”案的历史与司法实践
黄文治
本文发表于《党史研究与教学》2016年第4期,发表时编辑辛苦删除了不少关键性的史料分析及论述内容。
【内容提要】:中共建政之初,政权合法性尚待确立之机,全国出现匪夷所思的“称王称帝”事件不下百起。作为个案“称王称帝”事件的安徽“韩朝”案,其实是许多农业社社员个体参加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目标甚至是回到更为小农传统理想社会的一种农民式反叛,即暴乱。该案是粮食统购统销及农业合作化实践、一贯道道首及道徒煽惑、干群矛盾与冲突、社员本身的迷信谣言及升官发财思想作祟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该案发生后,官方即进行剿抚并举的意识形态化应对,在官方有效的社会控制及强大的组织动员面前,该案在初始阶段即被平息。平息之后,该案作为典型反革命案例,随即进入司法实践层面,通过此案在预审、终审、宣判及执刑过程中一定程度的挖掘与描述,可见,加强党的集中领导与控制、一定程度上遵守审判程序、贯彻群众路线及考虑案犯罪恶的历史与现行关系,是建国初中共最为重要的司法实践逻辑,这种逻辑同时也体现了建国初司法发展历程的四个面向:即司法政党化、司法程序化、司法群众化及司法革命化。通过该案的研究,为此种司法逻辑实践提供一个详实的个案研究补充。
【关键词】:安徽省;农业合作社;一贯道;韩朝太阳;暴乱;司法实践
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运动”),是建国初中共领导下清查和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政治运动,打击的重点是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头子。
安徽省建国初大概经历了两次大规模的镇反运动,第一次是1950年11月到1953年底的镇反运动,第二次是1955年6月到1956年底的镇反运动。[1] 第一次镇反运动,全省共逮捕反革命分子110164人,依法处决32876人,第二次镇反运动,全省共逮捕反革命分子35620人,依法处决572人。[2] 两次大规模镇反运动结束之后,反革命活动又有抬头之势。于是,1957年,又以保卫政治与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名义,以阶级斗争与群众运动的方式,开展打击地、富、反、坏分子的斗争。如此,从1949年3月到1958年12月,整个九年的镇反运动中,安徽省共打击各类分子496114人,这包括处决34616人,关押209333人,管制126081人,劳教13609人,戴回地、富、反帽子112505人。[3] 毫无疑问,安徽省这场以巩固新政权为中心任务的镇反运动,轰烈有余,极大地震慑了各种反革命势力,对于新政权恢复秩序、强化控制、体现权威、发展经济等追求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即便如此,在两次高压镇反运动之后的1957年春,安徽省肥西、舒城与六安三县交界的龙潭、柏林、袁店及孔家桥地区,却发生了“韩朝”案。[4] 该案在安徽省镇反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曾作为典型反革命案件进行处理与宣传。该案被平息之后,官方通过逮捕、预审及终审等法律程序,最终将此案定性为“以韩必贤、程千云为首的,以反动道会门为主要组织形式的‘韩朝’反革命暴乱事件”[5]。如此定性,源于该案是韩必贤、程千云为首组织,并且有部分一贯道道首及道徒和个别原国民党区分部书记参与,其目标是为夺取并建立一个秘密政权。
至今学界也未很好地从学术角度对诸如此类事件进行梳理与研究,从事中国近现代政治社会史研究的学者很自然会追问:“韩朝”案经历了怎样的历史过程?暴乱分子成员、职别及地域联络网是怎么样形成的?该案发生的缘由是什么?官方采取怎样的政治智慧进行应对的?从乡村社会治安历史角度如何解读其政策影响?司法又是如何介入该案的?介入过程中体现怎样的司法实践逻辑?等等。本文将从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口述访谈资料及地方志、地方文史资料中,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与研究,从而对推展中国农村社会治安历史的研究与认识提供一个详实的案例。
一、“韩朝”案史实钩沉
“韩朝”案,又称为“韩朝”暴动案、“韩朝太阳”暴动案、龙潭暴动事件、龙潭暴动案等, 其特殊性即在于建国初农业社社员突破对基层社干、政权的“激化抗争”行为,而走向组织化,集中规模反叛国家政权并“称王称帝”。此案平息多年之后,官方文本上曾有几处略化记载,分别载于公安类史志及地方县志上,但官方志书所记也只是将“韩朝”案史实作简要附记,不是过于泛意识形态化,就是留有太多错漏。[6] 安徽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尹曙生老先生在其研究“大跃进”前后安徽省的社会控制的文章中,对“韩朝”案亦有小段引语,虽无意识形态化色彩,但仍然留有太多错漏。[7]
实际上,关于“韩朝”案的来龙去脉,有两部分资料值得重视。一部分是当时的军区系统、省府系统、公安系统及司法系统留有大量的文书档案资料,这些文书档案形成时间越靠后,离真相越接近,内容亦更完整。另一部分是笔者曾走访该案最直接相关的最后两位还健在的已近耄耋之年的当事人--韩同海、董思文老人,获得颇多口述访谈资料,由于历史经历不同,两位老人的口述访谈资料聚焦重心亦不同,韩同海老人的口述访谈资料偏重于聚焦该案的暴动过程,而董思文老人的口述访谈资料偏重于聚焦该案的司法实践。
论文此部分将在前人附记基础上,结合笔者文献调查所获得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档案材料与档案材料及档案材料与地方志、地方文史资料、口述访谈资料之间的“比勘”、“互证”研究,重新对此案史实作进一步钩沉、梳理与厘定。
事件的起因还是要从该案首犯韩必贤叙起,韩必贤系舒城县柏林乡下湾村韩小庄人,富农,农业社社员。1955年初韩患塞淋病,寻桂家楼巫婆毛广芝为他治疗。韩问:“我今后能否做皇帝?”巫婆答:“你有福气,是天上二公子下凡,今后要做皇帝”。从此,韩即烧香求神,装疯买傻,制造谣言,声称自己有帝王之相,自封“大韩朝皇帝”。陆堰埂一贯道分坛主谢申余与韩家有亲戚关系,他伙同汤家院一贯道总坛主孙继堂等人,又推波助澜,谣言声称“天子是出在韩姓”。顿时,“韩必贤要当皇帝”的妖言魔语,在一贯道徒中即传开,这更助长韩想当皇帝的野心。在韩的诱骗之下,当地一些农业社社员参加了韩的阴谋活动,不久即吸收社员等46人,其中包括孔桥庄的钱怀其、钱信玉等。韩等多次密会,封官选将,封有“元帅”、“宰相”、“大臣”、“驸马”、“预备皇帝”、“娘娘”等,只缺“军师”无人充任。1957年2月22日,肥西县龙潭乡新丰农业社程家庄程千云在钱坏其、钱信玉鼓动下为牟取所谓“军师”职位,于夜间偷窃农民骡马各一匹,编造“夜得宝马,将来保朝”谣言。程对韩吹嘘自己“会算”,“闭眼能见日月星斗”,“有师傅青峰老道撑腰,山里有六十万人马可供使用”,“愿保其登基坐朝”。韩当即封程为“军师”,请程“出山保朝”。程家父子(包括程正凤、程千聪、程千宣、程千云)亦更加积极,并先后发展欧家岗程千得、程千福等人。随后,韩、程等频繁接触,密谋扩大人马,制定暴乱计划,定“国号”为“韩朝太阳”,妄称:“共产党的旗是五角星,太阳一出来,星就不见了。” 由于韩必贤早就装疯,说自己要做皇帝,要亲戚朋友替他“保朝”。当地基层社队干部认为韩是疯子,也听之任之。3月19日,韩必贤召集程千云、程千得、钱怀其以及韩家父子叔侄等十多人在钱怀其家再次密会,定于31日在程家集中,烧香盟誓即开始行动,他们企图先杀乡、社干部,烧大社房屋,再打桃溪、舒城,后攻合肥,然后打到北京去,登上金銮殿。3月31日下午7时,龙潭乡新丰农业社主任唐光元、副大队长程千业及肥西县公安局侦查员张必义3人第三次(第一次去被程千云用扁担撵走,第二次去适逢程千云不在家)到程家调查骡马被盗案件。程家正聚集党羽社员饮酒烧香,策划暴动。唐以为是一般迷信活动,没有在意,便说明来意。程家父子误以为阴谋败露,遂各持扁担、大刀、榔头凶器向来人砍杀,当场砍死程千业,砍伤唐光元,张必义撤离并逃出。此时,程家父子纠集龙潭乡孔桥庄钱怀年、钱信玉、严大才、钱怀申等八人星夜赶往舒城县柏林乡韩小庄与韩必贤会合。4月1日晨,程千云制作“韩朝太阳”旗一面,随后连同韩家父子、叔侄等13人(包括韩必贤、韩同巧、韩同湖、韩同台、韩同高、韩同元、程正凤、程千聪、程千宣、程千云、钱怀年、钱信玉、韩同江,严大才、钱怀申临阵脱逃),扛旗持械,公开暴乱,并向肥西县回窜,沿途宣传鼓动“跟我们干,有吃有喝,不要粮票和油票”。舒城县公安局方股长闻讯后,当即带领干事、民警共5人前往制止,至肥西县廖家渡与暴乱分子相遇,周围群众亦纷纷上来,大喊“捉住土匪”,暴乱分子无视公安人员的警告,蜂拥而上,砍死副班长罗四弟、警士陶方余,砍伤警士周走科、农业社主任周茂生,夺去卡宾枪2支,汤姆枪1支,步枪1支,子弹50余发,继续向肥西县方向窜去。暴乱分子窜至至龙潭乡袁家店地区,抢劫了青年供销社,抢去供销社球鞋6双、电灯6支、香烟10条,折款80.06元,并割断芦光农业社电话线,路过新塘街时,又将龙潭乡团支部书记赵启好砍伤,抢枪1支。窜至孔家桥地区,散发所抢健康牌香烟,引诱、裹挟社员30余人,不少在“刀枪不入”符水作用下,参与暴乱。当日下午4时,省公安厅派出的公安部队赶至孔家桥地区,配合肥西、舒城两县公安人员及民兵将暴乱分子包围,令其放下武器。韩程一伙不仅置若罔闻,反而摇旗呐喊,蜂拥而上,又将民警张国胜砍伤致死,抢走手枪1支,子弹70余发。此时,公安人员开枪射击,打死打伤暴乱分子4人,其他暴乱分子随即溃散,逃至舒城县戴家垱地区,化整为零,向山区分散逃窜、游击。这时,安徽省军区内卫42团两个排亦赶到孔家桥地区,与围剿的公安人员和公安部队紧追不舍,4月4日,遂将逃窜的19名暴乱分子全部捕获,程千云自杀,缴获凶器及相关暴乱物件。数日后肥西县公安局通过预审,又捕获潜藏的暴乱分子15人,投案自首11人,暴乱遂平息。[8]
上述所言“韩朝”案发生的历史逻辑与过程,乃笔者根据档案材料中呈现的历史信息整理得来。之后,笔者曾就该案发生的历史过程,采访过该案直接相关的韩同海老人。韩同海是韩必贤的二子,也是该案暴动过程的亲历者,他所谈内容与档案中呈现的历史过程大同小异,但也有一些细节方面的补充。其一,韩必贤为何想当皇帝并组织、参与暴动?他说,是受到毛广芝与程千云的忽悠与鼓动。其二,3月31日晚到底发生了什么?他说,3月31日晚,程家父子一同八人杀完社队干部后,拿着大刀、榔头及铁锹等暴动武器来到韩必贤家会合,刚开始韩家人多表示迟疑,但程家老大程千聪,手持利刀,威逼韩家老小,韩家人不得已才喝下黑色符水,随即参与暴动。不过,韩必贤的兄长韩必法及韩必贤二子韩同海并未参与暴动,当时韩必法偷向舒城县公安局报告,韩必贤的二子韩同海则偷跑并躲在河沟里。其三,档案资料中记载的严大才、钱怀申脱逃情况如何?他说,严大才、钱怀申虽在韩小庄临阵脱逃,其实并未逃脱,真正逃脱估计在折回肥西的路上。其四,暴乱分子暴动时抢枪后如何处理这些枪支?他说,他们是一帮农民社员,根本不会使用与修理卡兵抢、汤姆枪等连发机枪,造成的伤亡并不大,反之,则不堪设想。[9]
“韩朝”案发生之后,官方参加此次平息暴乱的干部计70余人,省军区42团及专区、县民警140余人(民兵群众未统计)。在此事件中,牺牲干部、民警4人(社干1人,民警3人),打伤干部、战士、民警7人(干部3人、战士2人、民警2人),被夺去卡兵抢、汤姆枪、步枪共6支,子弹120余发,暴乱平息后,才全部缴回。[10]该案至此结束,随后即进入官方善后与司法实践层面。
二、“韩朝”案成员、职别及地域联络网
其一、“韩朝”案发生后,安徽省委、省军区、省公安厅、六安地委、三县县委及公安政法系统都高度重视。1957年4月1日到4日追捕过程中,安徽省军区部队、省公安民警和舒城、肥西、六安三县干部及万余群众民兵分别控制交通要道,清查户口,封山搜捕,经过努力,除程千云在山林中畏罪自杀外,其他包括韩必贤在内分散逃亡的19名暴乱分子全部落网。随后,从4月3日到5月10日,肥西、舒城、六安三县的政法部门抽调了14名干部,在肥西县对捕获的暴乱分子进行了集中审讯。从预审中发现漏网的残余分子线索,又配合外线侦捕,捕获潜藏的暴乱分子15人。在平息暴乱中,共捕获暴乱分子44人。下文“韩朝”案成员列表,包括捕获、投案、枪毙、自杀及在家分子五部分嫌疑人,共74人(其中包括最终确定逮捕的44人)。如“表一”所示:
表一:“韩朝”案成员列表【略】[11]
通过“表一”可知道,“韩朝”案成员,大多来自肥西、舒城及六安三县交界地区龙潭、柏林及双河三乡,基本都是韩必贤、程千云两家的亲属、乡邻,为农业社的社员,但亦有少部分一贯道道首、道徒及个别原国民党区分部书记等参与。不过,有的只是参与联系,但未参与暴动。
其二、“韩朝”案以韩必贤、程千云为首,曾多次秘密集会,初定国号为“大韩朝”(1955-1957),后用“扶乩”之法占卜,最终确定国号为“韩朝太阳”(1957)。这期间,韩必贤等通过封官选将,建立一套秘密政权系统。如“表二”所示:
表二:“大韩朝”主要职别系统表【略】[12]
“表二”内容系暴乱分子被捕后在预审中自供与互供的职别材料基础上整理。[13] 通过“表二”可知,韩必贤自称大韩朝“皇帝”,封自己妻子为“娘娘”,封自己的大儿子为“内事臣”,封自己的另外两儿子为“真龙”、“丞相”、“预备皇帝”,封自己的女儿为“皇姑”,封自己的两位女婿为“大元帅”、“元帅”、“驸马”;封程千云为“军师”,封其父为“真主”、“太师”,封其两位兄长为“元帅”、“相爷”,另对韩、程两家的亲属、友邻也进行了分封,其反叛的组织及信仰模式极为传统与民间化,巫术、迷信、邪说成分都有,并在其间发酵起作用,这契合了中国乡村农民的普遍性思维。韩必贤等人要建立的“人间天国”,其实是最为本土化的农民王朝国家。
其三、“韩朝”案成员,主要是在“家族、亲友及邻居”之间串联,采取“亲串亲,友串友”的办法秘密发展组织。[14] 实践层面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韩必贤在1955年冬,程千云在1956年冬先后以装疯卖傻为名,掩护其活动,借装疯子要打人,拒绝社干、群众进入他们家,以逃避人们的视线观察;第二,采取个别串联、个家庇护模式动员,组织形态极为隐蔽,直至审讯前其组织名称及职别都未被确定;第三,利用“呱蛋”方式制造迷信谣言进行组织动员。如在群众中散布“打天下,保韩家做皇帝”,“有大灾大难,过去黄巢杀人八百万,现在皇帝出来,三人要杀二人,在组织的可以不杀”,“先参加为大臣,后参加为小兵,不参加的要杀头”。另外还在群众中散布“共产党屙不了长屎”,“现在种田,是给毛大爷(指毛主席)种的,一年累到头,还要受罪”,“干不干,五百三(指大人口粮供应标准为530斤)”。[15] 以此煽惑群众对政府不满,从而拉拢、诱骗、威吓群众,进而达到发展组织的目的。
比如,韩必贤首先在同族亲戚中进行串联,后其侄儿韩同台通过舅兄关系串联了徐志江,通过两姨亲关系串联了张克舟,还通过亲家关系串联了钱怀其,而钱怀其通过同族关系串联了钱信玉,钱怀其与钱信玉又串联了乡邻程千聪、程千宣、程千云、程正凤等,程千云后又串联了同族程千得、程千福等。[16] 同宗与同乡关系是主要组织动员模式。
而这种动员模式也从正面印证了王朔柏、陈意新的独创性研究,宗族作为历史上以血缘和地域为基础形成的一种农村社会性组织,建国初,虽国家权力向农村急剧扩张,本应是宗族瓦解之时,但宗族不仅没有瓦解,反有增强而成为农民叛乱的主要动员手段与模式。[17] 如“图一”所示:
图一:“韩朝”案地域联络网及主要成员分布图【略】[18]
笔者在检索资料时发现,一贯道的传道方法,也主要是利用亲劝亲、邻劝邻和迷信谣言之辞诱骗民众入道。[19] 等等,“韩朝”案串联模式与一贯道的传道方法有相似之处,或许两者之间有某种同构性联络网,此点存疑。总之,以韩必贤、程千云等人为首组织、领导的暴乱,其动员方式的采用,充分依照自己所熟悉的行为方式来动员、行事,并且传统文化资源库中的社会关系及信仰符号,得到修改、创造性地运用,有一定的有效性。
三、“韩朝”案发生的内在缘由
1949年前后,中国乡村处于激烈的社会变迁之中。随着中共政权的建立,一系列的政治运动,比如土改运动、剿匪反霸运动、镇反肃反运动、取缔反动党团运动、取缔反动道会门运动也在不断推展。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幸存分子及普通民众,大部在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高潮到来时,都已加入农业合作社,成为正式社员或者候补社员。比如肥西县,全县原有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头子等共4252人,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直到1957年3月,已处决602人,关押判刑1204人,判处管制1152人,漏网与残存1294人;地主分子11002人,富农分子10956人,合计21958名。1956年合作化运动高潮到来时,绝大部分进了农业合作社,经群众评议与政府批准,改变地、富成份为社员的5869人,占27.2%,为候补社员12560人,占68.8%。[20] 那么,在安徽省三县交界地区,作为农业社社员,他们为何在1957年直接或间接参与暴动而成为暴乱分子?笔者认为最为主要的诱因是粮油统购统销及农业合作化实践,及导致农民生活水准下降、农村干群矛盾及冲突加剧,再加上部分一贯道道首及道徒的煽惑及农业社社员本身的迷信谣言及升官发财思想作祟,合力促成该案农业社社员走向暴乱,但是反动道会门组织一贯道在其间发挥的作用有限。官方对该案的定性,“以韩必贤、程千云为首”,这个表述不假,但是要说“以反动道会门为主要组织形式”,则有失偏颇。
其一、粮油统购统销与农业合作化
建国初,农业合作化与粮油统购统销此两项农业集体化改造措施实施之后,对土改以后的农民生活影响极大,农民生活水准普遍下降,难免不产生结构性的怨恨、剥夺感或压迫感。
就本案而言,我们可以以深度参与“韩朝”案的韩必贤、钱信玉、谢申余、程千得、程光宏、董必应、张孝元、李文朝等人为例。比如韩必贤,解放前当过国民党保长,家中有八口人(夫妇二人,五个儿子,一个媳妇)。土改前,租种东田54亩,每年收稻23580斤(交租8100斤)。主要是雇人耕种,本人亦参与生产劳动。土改时退出东田30亩,自耕24亩,每年收稻11520斤。1956年春入农业社,全年共做563个劳动日(四个半劳力),收入计折人民币383元。自从粮、油实行统购统销以后,特别是在农业合作化以后,他家庭经济收入大为降低。[21] 比如钱信玉,自小放牛、耕田,1938年当过土匪,1940年曾在国民党庐江专员公署当过兵,1942年转到国民党保安队当兵,历任班长、排长,解放后回家务农。1951年被依法管制,于1955年撤销。土改前有自耕田3.5亩,靠出租所得收入维持生活。土改后分得田3.5亩,连自耕田在内共7亩,每年收稻约1400斤,仅夫妻两人,生活尚好。1956年入农业社后,分粮食1060斤,分得人民币30元,他家庭经济生活下降为一般。[22] 比如谢申余,家中有七口人,土改前,租种东田66亩,雇长工两人,每年收稻19800斤(交租8280斤)。土改后退出东田33亩。1956年入农业社,全年共做328个劳动日,分得粮食3090斤,现金16元。他家庭经济收入大不如土改前。[23] 再比如程千得,单身汉,有些懒惰,不爱农业劳动,1956年入农业社后,因做的工分少,生活有困难。程光宏家有父亲、老婆、三个小孩等六口人,土改前以耕种12亩田和帮工维持生活,土改后分到田地,入农业社后因人口多、劳力少,他家庭经济生活比入农业社前困难。董必应、张孝元在入农业社后,口粮不够吃。李文朝家五口人,1956年家中有两个孩子生病,即误了工,又花了钱,分红时口粮未支齐,还欠社里20多元,生活全靠大社维持。[24] 等等。从以上暴乱分子土改前后与粮油统购统销及农业合作化前后,其家庭经济生活变动情况来看,相较一贯的短缺,那种从比较充裕变为短缺的逆转突变期,民众的反应也更为强烈。应该说,粮油统购统销及农业合作化的实践,致使农民生活水准急剧下降,因此产生怨恨、剥夺感或压迫感,进而走向暴乱。正因为如此,暴动之后,当暴乱分子行至欧家岗时,程千聪、程千福等就在该村煽动群众说:“共产党不给人吃,好兄好弟跟我们来”,“跟我们干有吃有喝,不要粮油票”,“土地归各人”,“我们有皇帝,有军师,谁要干就自带家伙(凶器)”等。当时,该村在地里干活的张子贵、张孝祥、张孝元、李文朝、程光宏等五人听到煽动言论,思想开始动摇。张子贵马上表示说:“好,去干”,随后就回家拿了一把刀,其他四人也都回家,各拿凶器参与暴动。[25]
其二、一贯道道首及道徒煽惑
建国初,尤其是1953年,中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取缔反动道会门运动,安徽省也不例外。安徽省从1953年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即集中开展取缔反动道会门运动,至5月中旬,在437个乡中,已对37种反动道会门组织进行了取缔。计逮捕大道首838人,集训道首66724人,登记小道首8990人。全省原有道众676576人,通过教育,退道的602060人,其组织已基本摧毁,取缔任务基本完成。5月以后,又结合镇反判定,搜捕漏网道首30人,增加管制道首413人,对取缔不彻底的197个乡进行了补课。补课未完及道首潜逃等遗留问题,随后也用零碎打击的办法进行了解决。[26]
据1954年统计,被官方认定的反动道会门组织一贯道在安徽设坛堂共1610处,有道首5396人、道徒131853人,分布在全省8市60余县,其中就包括肥西、舒城及六安三县。[27] 毫无疑问,在这场取缔反动道会门运动中,一贯道作为反动道会门组织,其大小道首与道徒肯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镇压、判刑、管制与教育,即便如此,其组织与信仰在乡间未必很快销声匿迹。虽其道首与道徒后来很多已经成为农业社正式社员或者候补社员,但是因为种种不满与怨愤,还是参加或者煽惑群众参加暴乱。
就本案而言,我们可以以深度参与“韩朝”案的谢申余与孙继堂等人为例。比如谢申余,他在1940年参加一贯道,1948年被提拔为分坛主。1953年全省取缔一贯道组织,经过审查,谢具有一定的罪恶,被管制两年。1955年元月,又经过评审,管制被撤销。谢申余与韩必贤的侄子韩同巧是两姨亲关系,1956年春,被解除管制的谢通过韩同巧的串联,再加上本身就有升官发财思想,故以“拜年”、“到界河医眼为名”乘机跑到韩必贤家。结果,求得韩必贤封他为“打朝阳鼓”的职务。谢领职回家后,即开始积极活动。1956年3月,谢对其邻居也是一贯道的总坛主孙继堂说:“我小姨子叔公(指韩必贤)在家烧香,说要做皇帝哩”。孙说:根据1947年一贯道总坛主张仁双“推沙”结果,“天子是出在韩姓”,“要干早干,干迟了吃都没有”。不过孙继堂对韩必贤是否一贯道徒存疑,多次让谢用一贯道的“三宝”、“五太弥勒”、“五字真经”去试探,如是一贯道徒,孙即参加,如不是则不参加。谢试探后,得到韩的答复是与一贯道不同。再加上一贯道总坛主张仁双(刑满释放分子)的劝诫,引起孙恐惧心理作用,致使他终未参加暴动。不过,谢申余与韩必贤取得联系以后,多次沟通暴动时间与做法,活动确实积极。自1956年到1957年2月止,谢曾到韩家串联过六次之多。可见,韩必贤阴谋组织暴动是受到了一贯道复辟活动的影响,但韩必贤的活动并非完全是受一贯道的指使。由此可见,该案的决定因素,并非一贯道组织操控的复辟活动。[28]
其三、干群矛盾与冲突
建国初,土改,尤其之后的粮油统购统销及农业合作化政策的贯彻执行,基层干部颇多采取强迫命令及拉蛮方法硬干,致使农民丧失颇多生存与生活自由,难免不引起干群矛盾与冲突性因素或事件。就安徽省而言,1957年1、2两个月里,芜湖、无为、肥西、宿县、蒙城、枞阳等40余市县,先后发生群众性的哄闹89起,抢粮抢草271起,殴打干部160起,参加群众达45000人,抢去粮食计599654斤,柴草392000斤,被打干部169人。[29] 就肥西县而言,1957年前3个月里,“全县发生打干部22起”,“抢粮草17起,共抢粮27350斤,参加人数421人,后经教育退回14255斤;抢草16起,共抢草32800斤”。[30] 官方一般将这种冲突因素或事件的原因归罪于灾情严重、乡社干部工作方法失当及反坏分子挑拨离间等方面,甚少真正从大政方针及政策角度去反思干群矛盾与冲突的原因。
就本案而言,我们可以以深度参与该案的程正凤父子、程千得等人为例。比如程正凤父子,土改时同村程千业当村长,程正凤没有房子住,即住程千业家房子里,程千业又从地主家分房子住,当时程千聪问程千业:我没有房子怎么办?程千业说:你暂时有房子住就是了,也不叫你住露水池。这样,程千聪就没有分到房子。土改后,程千业向程千聪要房子,并把程千聪的东西都甩到外面去,程千聪到乡政府去报告,也未得到解决,后经乡干部协调,可继续暂住程千业房子1年。之后,程正凤父子被迫盖了新房,才把房子还给程千业。1956年秋,程正凤家杀了一口猪,大社主任唐光元和会计等向他赊了一些猪肉,过了一二十天,程千聪去要钱时,社干不但不及时付款,还说:你家猪肉种小骨头多,程千聪当时和社干吵架几次,也没有要到钱。过了几天,才把钱要回来。1956年秋季,程千聪找生产队长打条子,到社里转介绍信去买6斤棉花,社干说:别人买棉花都行,就是程千聪不行,以后还是生产队长把条子改写了一个名字,程千聪才买到了棉花。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程千聪有9.5亩田,是他与家人车水灌溉的,其他社员车水灌田,在入农业社时都折算了工分,只有程正凤车水灌田,在入社时,程千业没有给他折算工分。由于上述原因,程正凤父子对唐光元、程千业等社、队干部极端不满。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他们参加暴乱,报复干部。[31] 再比如程千得1956年春节前夕因生活困难到大社要求救济,主任唐光元将他严厉地批评了一顿,并说:“你到外面蹲着,候我们研究研究”。之后,只给了1.5元钱,还反复说“要节约,不要浪费”等语,并讽刺程千得让他以后当“五保户”。程千得认为这伤害了他的自尊心,回去后即对群众说:“许多人在那里,就那样的批评我,真没有办法”。于是,1957年3月19日密谋暴动的会上,程千得就自告奋勇地表示说:“大社主任是我眼中钉”,并提议由他“负责杀死大社主任唐光元”。[32] 等等。正因为如此,致使该案某种程度上又具有“官逼民反”的味道。
其四、社员迷信谣言及升官发财思想作祟
就本案而言,迷信谣言及升官发财思想作为一般化的信念,在一般社员心目中相互勾连,且根深蒂固。韩必贤等人串联农业社社员并走向暴动过程中,充分利用迷信谣言思想,比如“真命天子”[33]、“符水护体”、“刀枪不入”等思想,无处不在,这方面自不待言。至于,社员的升官发财思想,也是农业社社员参与暴动又一重要动机,上文提到的钱信玉参与该案,就有升官发财思想作祟的因素。我们还可以以深度参与该案的程千聪、程千宣、程千云、程光宏、张孝元、张孝祥、张子贵、李文朝等人为例。比如钱信玉参与暴动组织后,积极拉拢程千聪、程千宣、程千云兄弟三人,并对程千宣说:“你们年青人在家做田苦死了,没有衣服穿,没有钱花,一支烟都几个人伙吃;我们过去在某某团长跟前当兵,快活死啦!钱照花,酒照喝,吸的都是好烟,你们干(指暴动),我保险你们搞到老婆(指程千宣兄弟3人都没有老婆)”。[34] 再比如程光宏、张孝元、张孝祥、张子贵、李文朝等人参与暴动,就有想当大官、发大财的思想驱使。如张孝元审讯时就自供:跟他们干,将来可以保朝,当开国大臣,过幸福生活。[35] 等。这些农业社社员正因为智识缺陷及对现实现状极度不满,才深信“真命天子”降世传说,甘受“符水护体”、“刀枪不入”思想驱使,进而参与暴乱,为的是打天下坐天下,达到“搞到老婆”、升官发财之目的。
四、官方剿抚并举的应对
从现有资料来看,“韩朝”案发生初始阶段,官方以为只是一般性的“犯罪案件”,所以应对比较“麻痹轻敌”。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信息不灵,二是乡社干部和公安干警缺乏应有的警惕性。据档案资料记载:1955年秋,该案为首分子韩必贤就开始组织暴动,宣称要做皇帝,程正凤父子在暴动前八天即不搞农业生产,程千云将银行存款30余元取回大吃、大喝,钱信玉在暴动前三天将老婆送到巢县娘家去,同时暴乱分子联系频繁,多次开会封官选将。这些活动事实,长期未被发现。更严重的是某些乡社干部发现了许多可疑迹象,不向上级反映,也不追究根源。舒城县柏林乡生产队长卫先海在1956年2月间曾亲耳听到韩必贤说要做皇帝的事,则一闻了之不加追究。肥西县公安局刑侦干部被暴乱分子程千云用扁担撵走,也未引起应有的警觉。舒城县公安局工作组于1956年12月去柏林乡检查地、富、反处理入社工作时,已发现韩必贤烧香求神、不事生产事实,但认为韩是疯子,系一般群众迷信活动而未追究。[36] 甚至,暴乱分子公开暴乱之后,舒城县公安民警还当一般囚徒去活捉,结果被砍死2人。[37] 等等。
“韩朝”案发生后,随着案情的逐渐严重化,官方即开始严肃认真的当成“反革命案件”处理,这种应对是直接地从先验性“阶级斗争”及“革命--反革命”对立思维出发,将暴乱分子身体在道德与政治上污名化为“匪徒”、“反革命分子”,并进行意识形态化处理。处理过程中,安徽省委、省军区及省公安厅即采取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形式,出台多方配合的应对意见。随后三县领导、公检法部门、区乡干部及公安民警、武装战士、民兵群众等根据这些应对意见,采取“严厉镇压”与“争取教育”双管齐下的方式,严宽相济、区别对待。
比如,“韩朝”案发生的4月1日上午9时,肥西县委以肥西县龙潭乡发生“凶杀案件”向六安地委作了报告,并表示县公安局已派人去追捕。下午2时,肥西县委获悉暴乱分子从舒城县折回肥西县及其所做与所为情况,即报告六安地委,地委随即也进行了研究。研究后通过电话责成肥西、舒城两县公安局派人继续追捕以外,并派地委副书记凃竹西和正在地委开会的肥西县委书记何真理及公安局副大队长,率领4个民警班前往平息,并布置六安县长赶到与肥西、舒城交界之双河地区,发动民兵进行戒严、监视来配合行动。凃、何到肥西后,遂与夜间赶到肥西县的省公安厅厅长邢浩和省军区的黄副政委所率领武装部队汇合,同时赶到了出事地点。按照省委的指示,一方面组织90多名公安干警、兵役干部和140多名武装战士分路穷追暴乱分子;另一方面发动肥西、舒城、六安三县的民兵进行戒严,号召群众配合部队围歼暴乱分子,号召胁从分子投案自首,说明只要坦白交代,即可从宽处理,不会珠连家属,同时突击审讯已捕获的暴乱分子,发现线索,随即跟踪追捕。[38] 通过追捕,最终确定暴乱分子44名(地主1人,富农4人,中农17人,贫农19人,雇农1人,迷信职业2人),缴回官方所损失的全部武器,并缴获斧头、铁锹、兵刀等各种凶器13件、“韩朝太阳”黄旗一面、符水一瓶、“福禄寿”印章一颗。[39]
“韩朝”案平息之后,六安地委随即从五个方面进行系统的善后工作:其一、迅速开展调查审讯工作,弄清相关案情,摧毁其组织,并严惩首恶分子。其二、在舒城县柏林乡召开追悼牺牲烈士大会,会场有4000多名群众参加(内有自发来自舒城、肥西、六安三县的群众1000余人),并一致要求政府尽快严惩暴乱分子。其三、结合生产,发动群众。一方面,通过组织一些小型会议,以该案的教训,教育干部和群众,要提高警惕;另一方面,稳定群众情绪,宣布暴乱分子已全部落网,同时号召群众提高政治觉悟,协助政府进一步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舒城县桃溪群众黄先余就说:“乖乖!这几个人真作死,蒋介石几百万人都给共产党打败,桃溪那些土匪都不行,他们这几个人想兴风作浪,只要共产党一计划,群众一发动,一个都跑不掉”。群众张子正还感激地说:“人民政府真关心我们,过去土匪闹,反动政府不管,这次政府又派干部又派军队来保护我们”。该案发生地区一度消沉的春耕大生产运动,随之也蓬勃地开展起来。其四、对扑灭、搜捕暴乱分子有功的群众和干部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失职人员按其情节,给于适当处理,比如前文提到的张必义等人。其五、肥西、舒城、六安三县交界地方是反动道会门组织较多的地区,地委要求三县各组织一个工作组,结合生产,发动群众,继续肃清反革命分子,彻底摧毁反动组织,改造落后地区。[40]
安徽省委鉴于“韩朝”案教训,从加强社会控制与基层政权建设角度亦做了两个相关决定。其一是为了及时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坏分子的破坏活动,省委同意各地、市、县将人犯批捕权限从地委下放至县委,以便县的领导机关能够及时地打击反革命及一切严重犯罪分子。[41] 其二是省委给各地、市、县下发了一个通告,该通告从克服基层干部麻痹思想及官僚主义作风,取缔一切反动道会门组织,整顿、训练基层民警力量,整顿基层民兵及枪支,建立、健全基层治安保卫组织,搞好农村中心生产工作等六个方面要求各地、市、县加强农村社会安全工作。[42]
1949年以降,随着新国家政权的建立,中共建立了有效的社会控制力量。在社会治安领域,“地方督责政治”[43]模式得到有效运转,这种政治模式,最厉害的特点是专政机关与基层干部及人民群众有机结合,也正因为此种政治模式的运作,“韩朝”案发生初始阶段即被成功扑灭。“韩朝”案平息之后,同时也更加强化并固化了“地方督责政治”模式的运作。
五、司法介入及实践逻辑
学界陈寒非曾从镇压反革命中的司法实践角度,著文讨论身体“污名”形态,反思身体污名化形成过程。[44] 其实,“韩朝”案作为反革命案,平息之后,由农业社社员组成的暴乱分子,也即成为道德与政治污名化的“匪徒”、“反革命分子”,而全部被捕获成为收押的“人犯”。于是,这些反革命分子的污名随即被法律以身体惩罚的方式落定凝固。反革命“人犯”收押之后,官方随即启动两个方面的程序,一是建立统一的指挥机构;二是加强侦察审讯工作。[45] 论文本部分,笔者将所掌握有限的官方原始档案资料及口述访谈资料结合,就“韩朝”案的预审、终审、宣判及执刑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挖掘与描述,以期通过个案研究来透视中共建国初处理反革命案件的司法实践逻辑。
1、预审。“韩朝”案平息之后,省委、省公安厅及三县县委都非常重视,随即开始预审。预审从1957年4月3日开始一直持续到5月10日正式结束。预审是在肥西县公安局以非公开方式就地展开,包括审讯与侦察两个方面。预审汇报材料中,对预审方法有如下八个方面的描述:[46]
其一、集中人犯、组建审讯组与外调组。首先将捕获的人犯集中于肥西县,然后在指挥部统一领导、指示下,从肥西、舒城、六安三县政法部门抽调14名政法干部组成审讯组,分成七个小组,进行突击审讯。此外,在三县范围内又成立相应的外调组,从事调查、了解工作。刚开始,审讯组由于对案情了解不透,采取的重点突破的方法不当,加之犯人有恐惧情绪,两三天内预审成果不大。随后对工作方法进行改进,经过摸底排队,采取先易后难,从外圈、动摇分子入手,逐步了解和掌握情况,之后再审讯主谋者,案情性质搞清楚后,再问罪恶。经过几天工作以后,基本上弄清了该案爆发面积,同时发现相关线索,及时转交外调组,又捕获人犯15名。
其二、加强人犯政治教育、监管和分化瓦解工作。人犯入监后,审讯组先后为人犯作了三次报告,讲明政府对待反革命分子的政策及目前形势,说明坦白即可从宽,如有立功表现也可得到从轻处理,并批判了认为政府一定杀头的思想念头,每次报告都令人犯参与讨论;对于负责看守监房的民兵也加强了提高警惕性的教育,如有突发事情发生,令其立即报告。对于被击伤和收押后被打破皮的人犯,及时给与治疗,每日换药一次,每日饮食保证吃饱,这样,案犯怕杀头的思想逐渐趋于安定,并起到分化瓦解的作用。如韩同元就反映说:“我犯了这样的罪,要是在国民党时期,在舒城就会被枪毙了,哪还能搞到肥西来,一天又给我们3顿饭吃,晚上又有人给我盖被子,白天还给我们学习,给我们瞧伤口,现在我认识到了我们干的事情实对不起人民政府和人民”。程千福说:“就是死,我也要说”。
其三、一定程度上注意到预审程序及审讯方法。审讯组在正面审讯方面,根据犯人性格、成份、出身、社会经验、经济情况、参加动机及其罪恶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审讯方法。对个性强的人犯,首先做到了不急躁,从多方面给以教育,和颜悦色的漫谈,令其保持冷静,之后讲明政策,采取软硬兼施、以柔克刚的办法;对受骗参加的人犯,针对其切身厉害,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实例进行两个前途的教育,使人犯认罪悔悟。对于罪恶严重的人犯,则先问组织情况,后问罪恶。对于个性愚蠢的人犯,则采取长时间的不讲形式的漫谈,并根据每个人犯不同的活动情况及罪恶,确定不同的重点,并根据供认的情况,适时的转换重点。如询问首犯韩必贤的重点是他怎么样组织起来的?他是怎样自称“皇帝”的?共发展了多少人?而询问谢申余的重点,则是他怎么样把一贯道的复辟活动和韩必贤的反动活动结合起来的?这些问题供认以后,就适时的转变,研究确定另外的审讯重点,做到针对不同的对象询问不同的问题。
其四、在适应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变动审讯组织形式。审讯初期,审讯组派了两位工作人员整理材料,其余全部去搞审讯工作。在初期这是适应的,经过一个时期之后,发现新线索,又捕来15名人犯。因出现新情况,就改变组织形式,即由5位领导干部组成研究小组,审查和研究案件的真伪、审讯方法和决定是否起诉问题;又抽出4位工作人员组成新案组,突击审理新捕来的暴乱分子。其五、个别审讯与集体研究相结合。根据进展情况由主要领导负责召开会议,每名预审干部在会议上就审讯方法、结果、发现的线索与问题,作出全面汇报,然后再讨论研究,发挥集体智慧,找出改进方法,为开展下一步的预审工作创造条件,并及时的向党委、指挥部汇报审讯工作,取得党委的指示和支持。
其六、内部审讯和外部调查相结合。审讯组需要查对问题、检举材料、罪证等,就提炼出提纲,告知外调组。外调组根据审讯的要求将材料调查核实后写出调查报告和案件有关的线索等,并转交县公安局,计收集检举、调查材料579件,各种凶器、罪证23件。审讯组并交外调组,编成画片,在出事地点巡回展览,启发教育群众要解除顾虑,安定情绪,开展农业生产。
其七、正面审讯与狱中侦审相结合。暴乱分子收押后,在每个号房内布置了1-2名罪恶不大,能够认罪守法,靠拢政府的人犯作为耳目了解情况,经过教育和掌握,大都能为政府工作,反映了不少情况。如丁毅反映了主犯钱信玉在号房里公开说“要站稳原来的立场”(指反动立场),“要把镣砸断”等等,给审讯工作提供了材料。
其八、边预审、边调查、边研究、边起诉。审讯组根据暴乱分子的主次将全部人犯分立三批,每批审结后,及时将旁证物证,按顺序整卷编号,结束预审,移送起诉。通过这样一套系统性预审,最后得出该案的性质是以反动富农分子韩必贤为首有组织有计划的反革命武装暴动,他们的目的是推翻民主政权,建立韩朝“帝王”天下。
应该说,整个预审工作,加强党的集中领导与控制,一定程度上遵守预审程序,与贯彻群众路线的方法。坚持党的集中领导与控制主要体现在省委亲自发出对审讯工作的指示,县委也不断听取审讯组负责人的汇报,并作出指示和交代具体的工作方法。遵守预审程序主要体现在审讯工作中,遵守《预审工作暂行条例》、《逮捕拘留条例》等方面。贯彻群众路线的方法主要体现在审讯工作与监狱内政治思想工作、生活卫区医疗、日常学习、狱侦等分化瓦解工作结合起来,并充分发动群众检举,从被害者、证人中搜索证据等方面。
预审结束之后,预审总结中也谈了几点成果与缺点:[47]
成果方面:其一、整个预审工作做到了打击现行反革命活动,安定了群众情绪,通过预审,掌握了整个案件性质、组织系统、成员及职别分类。其二、客观性地听取了反面情况,加以分析校实后,认为确实有农业社社员参加暴乱是由于某些基层干部作风不好、干群矛盾激化所导致。其三、预审工作发现之前错捕了个别好人,也及时作了处理。如束维法,暴乱时,他正在孔家桥地区捕捉黄鳝,即被当成暴乱分子捕获,捕后经过预审、调查,证明是好人,经过教育后释放(如“表一”所示)。个别知情不报、情节轻微的分子,积极配合审讯、调查,也按相关政策进行了宽大处理,比如主动投案并交代的段其法、钱怀伦、钱开友、钱开付等人(如“表二”所示)。
缺点方面:其一、预审工作有诱供、逼供现象,如严大才没有参加廖家渡暴乱,审讯中不供,预审员即说他不老实。初审程正凤,因该犯拒不交代,在审讯室里,民兵人员即拿皮带抽打,预审人员亦以手枪对着,“不讲就打死你”,又如问犯人时说:“你讲,讲了政府就宽大”等。其二、预审工作草率结案,有明显而重大矛盾,不消除就移送起诉。如董思文供,他与其他同犯等10余人被程千聪封为“大元帅”、“元帅”等官职的问题,不但程犯不供,其他被封者也不供,就这样含糊、草率的送到检察院。同时,认定以反动道会门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性质也是不正确的,起诉的34件中被发还补查9件占26.47%。号房少,同案多,不能逐个分押,发送串供、打探消息亦不少,如程正凤问道韩同江,他三个儿子是不是都逮到了等,给审讯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其三、审讯组的干部都是从省、专和有关县里抽来的。以省厅预审科长甘华昌为首,存在着不安心的“作客”思想,审讯工作进入研究起诉阶段时,他们为了能早日回机关单位,一日三次的催促预审员要快,先把回去的车票买好,再来开会总结工作,研究对犯人的处理,有的同志说:“今天溜达,明天加达”。肥西县预审人员也存在着“依赖”思想,他们说:“你交任务我完成,一百廿装有领导”,因而造成了工作质量的粗糙。其四、预审证据收集的不够充分,应该抄转的材料,没有抄转,以致造成张冠李戴现象,被砍死、砍伤的社干与民警都没有拍成照片,所收集的凶器也没有准确的分清某件是某个人用的。其五、预审调查材料中仍有缺限,如严大才、钱怀申等根本没有参加廖家渡暴乱和抢劫青年供销社,而调查人把他们都写成犯有这样罪恶的调查小结。等等。这些缺点,有些在预审中即做了反思纠正。
2、终审。终审分三批审结,1957年5月上旬开始,8月11日正式结束。终审在肥西县人民法院以公开方式就地展开,终审汇报材料中,对终审方法有如下四个方面的描述:[48]
其一、介绍案情、研究终审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终审时,首先由参加过预审的肥西县人民法院前周副院长就全案案情向参加审理这起案件的有关审判人员作了详细介绍,并且研究审理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接着组织三个合议庭,在中级人民法院派员监督、指导下进行突击审理。因该案每人的犯罪事实主要倚重的系同犯相互供出的证言材料,在阅卷和开庭审理时,为了每个审判人员互相之间能全面掌握和了解各犯的犯罪事实,达到互相配合的目的,即采取审判人员与审判人员之间随时不断的联系,介绍、交流各案的案情事实,以供每个人在审理自己案件的时候作为了解、掌握的参考。其次,在审理中也注意了先重大后一般,因重大案件材料比较多,犯罪事实涉及到同犯面较广,所以通过重大案件的审理后,其他一些次犯的材料也就做到基本的掌握。
其二、注意终审的及时性原则。案件在审理时如遇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案例,不是一律退回补充侦查,而是尽量与公安、检察等部门承办人采取口头联系或亲自查对,这样免得案件在三个部门相互周转,拖延时间,影响结案,如程千福鼓动社员参加暴动,罪恶重大,案件交付审判时,他突然提出跑到舒城县向政府投过案,并检举了同犯,法院发现了这一新的问题时,当时即派员到舒城县查对,经查明是程犯逃跑时路过舒城县被民兵查获,因此揭穿了程犯在法庭上的假供,使这一案件得到迅速处理。
其三、注意终审的合法性原则。在案件受理后即向审判人员一再强调不能忽视合法程序,所以每个案件都贯彻了各项审判制度和审理程序,特别贯彻了辩护制度和上诉程序,使这批案件案案都有了辩护人出庭,因此案件基本上保证了质量,如董思文被捕后思想认识模糊,认为假坦白、假检举也能立功,因而假坦白自己以前参加多次反革命会议,受封“元帅”,发展了哪些人,并又检举同犯。公安局预审查无旁证,因而起诉到法院,由于开庭时反复交代了辩护权和各项政策后,有了清醒的认识才说出真话,经法院查对才证实他以前是假供,因而使该案得到正确的处理。由于贯彻了各项审判制度,使这批案件在上诉复核阶段没有发现一件事实不清的,其中仅有七件被认为量刑过轻而被改判。
其四、注意终审时的法律宣传与干部、群众教育。通过这批案件的审理,大力开展法律宣传,除有计划有组织的举行大型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六次外,其余各案在审理中均有数十人至百人参加旁听,据统计累计听众7000余人,除此还通过法律报告、黑板报、有限广播、报纸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和干部的右倾麻痹思想,如长安乡干部们说,“我们听了审判韩必贤后,对我们教育很大,以往我们乡政府麻痹大意的很,夜里睡觉都不关,以后可不能这样麻痹了”。
行文至此,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官方的预审、终审报告材料中,最为纠葛、矛盾的地方就是有关董思文的部分。
笔者研究过程中,有幸采访到董思文老人。据董思文老人回忆,当时他是共青团员,并没有参与该案,因此不知道暴动的历史过程。其父28岁时卖壮丁而参加国民党远征军,去过缅甸,1948年在东北被共产党的军队俘虏,后转入解放军队伍,建国后参加过抗美援朝战斗。战争结束之后,1955年转业回乡搞农业生产。暴动时其父因常年当兵会修武器而被邀约去修枪,而他本人则是去找其父回家,但未找回,后在军属老奶奶(吴祖培、吴祖文母亲)家躲藏,被老奶奶送回,碰到偷跑回来的暴乱分子比如张子贵等即一块回来,在回来的路上被当地民兵逮去。他被抓之后,与张孝祥、张孝元等都被关在一个大号房里。在预审中,他辩称自己没有参与,但又无法说清楚。当时的预审人员既没打他,也没骂他,只是让他整日腰背挺直半蹲着,最后他难以忍受折磨,也不打算活着回来,才全部招认了预审人员有罪推定的诱供内容。但他招供内容又缺乏旁证来佐证,到终审时,他还是翻供了,法院派人查问了军属老奶奶,查对之后,最终将他教育释放。[49] 就笔者来看,董思文老人的回忆内容,与当时的判例内容有点出入,但两者并不矛盾,其九死一生的命运是确定的,只是官方与其个人事后对同一历史事件描述的角度存在差异。不过,就预审、终审整个过程而言,董思文只是个插曲,并未影响整个案情审判的最终推展。
如此,就整个终审工作而言,与预审工作一样,同样加强党的集中领导与控制,一定程度上遵守终审程序(公开审判制、审判监督制、合议制度、辩护制度、上诉制度等),与贯彻群众路线的方法。不过,终审更偏重案犯罪恶的历史与现行关系,此点主要体现在“宣判”层面。
终审结束之后,终审总结也谈了几点缺点与教训:其一、有些审判人员工作中急于求成,难免忽视合法程序,例如曾有三件案件在开庭审结后,审判人员与陪审人员未经合意即自主宣布了闭庭。其二、这批案件法院受理后经过初步排队只打算判处死刑8人,另外在量刑上对从严惩办的对象也不明确,后经党委及上级中级人民法院指示才得以扭转。其三、判决书制作粗糙,有些判决书中将案犯罪行叙述的平淡,分析的不透,甚至有些语句提法上有错误,如案犯程千云,制造盗马事件,企图谋取“军师”职位,而判决书中写成骗取“军师”职位。又如反革命分子某某乡某某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判决书把它说成匪某某向某某传说什么等。[50] 这些缺点、教训随后也做了反思纠正。
3、宣判。通过档案资料及部分口述访谈资料的梳理可见,“韩朝”案,从公安局预审到法院终审,整个审判程序在形式上是比较完整的。
审理之后,所捕获的44名暴乱分子,主要还是根据参与暴乱情节严重程度与是否有检举揭发及真诚悔过行为等情况,由公安局宣布释放3人,悔过释放5人,由检察院正式批捕36人,由公安局向检察院起诉,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无罪释放1人,不予起诉4人,转六安公安局处理1人,向法院起诉30人。随后,法院分三批进行了宣判。第一批10人在1957年5月上旬起诉,法院在6月中旬审结。第二批8人在6月下旬起诉7月上旬审结,第三批12人于8月4日起诉完毕,8月11日审结。共判处死刑17人(其中4人是中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叛,由肥西县人民法院核,中院改判的),死缓2人(其中1人是中院撤销原判,肥西县人民法院又改判的),十年以上徒刑的6人(其中1人是中院改判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徒刑的4人,教育释放的1人。[51]
检察院向法院起诉30名暴乱分子,法院根据1951年2月21日公布施行的《惩治反革命条例》进行判决,判决情况如“表三”所示:
表三:“韩朝”案判决案例【略】[52]
司法宣判无非是“杀”、“管”、“关”与“教育”。不过,其中“判处死刑”一项,现实与判例之间有偏差。据韩同海、董思文老人回忆,判处死刑的有17人,有3位比如韩同巧、程千得、张子贵,不知何因最终改为死缓,关押、劳改将近20年即被释放回家,后死于家中。[53] 如此,实际上“韩朝”案真正被判处死刑的只有14位。
但就整个宣判仪式与过程而言,还是具有两方面的特点:其一、基本都是公开化的宣判,注重贯彻群众路线。我们可以以首犯韩必贤的就地审判为例。1957年5月19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在上派河公开审判“韩朝”案首犯韩必贤,在公审会上旁听群众六百余人,都表示切齿痛恨其反革命的罪行,衷心拥护法庭严正的判决。[54] 其他人犯公审仪式亦是如此。其二、宣判结果偏重案犯罪恶的历史和现行关系。比如参与组织但未参与暴动的原国民党区分部书记张克洲及一贯道总坛主孙继堂等人的改判,主要是因为他们被定性为“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或者“已构成屡教不改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等,进行历史与现行、旧账与新账一起算,宣判结果也更为严重,张克洲本被判2年有期徒刑,后被改判死刑,孙继堂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55] 其他比如巫婆毛广芝、一贯道分坛主谢申余等人的判决亦是如此。就宣判仪式的特点而言,都是通过仪式获得震慑力量,促进“反革命”这一个概念及罪恶在乡村社会的弥散,进而打击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
4、执刑。“韩朝”案经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结束之后,又业经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核验,实际上有14名罪犯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韩同海老人回忆,其中钱怀其、程正凤、程千聪、程千宣、程千福、钱信玉、钱怀年、张克舟等8犯在肥西县执刑,韩必贤、韩同台、韩同江、韩同高等4犯在舒城县执刑,毛广芝、谢申余等2犯在六安县执刑。[56]
1957年10月12日,肥西县常委就钱怀其等8犯在肥西县执行极刑计划进行了具体研究。[57] 10月15日,肥西县委就执行计划向六安地委做了报告,拟于10月18日上午在肥西县龙潭乡柿树岗庙地方执行枪决,并拟组织群众6千人左右参会(打算组织龙潭乡4000群众,山南、四合乡各1000群众)。[58] 10月16日,中共六安地委,基本同意了肥西县委的执行计划,但对组织群众六千人左右参会表不同意见,认为人数太多,开两千人左右的会议即可。[59] 于是,10月18日,肥西县委将8犯解至龙潭乡柿树岗庙召开了两千多人的群众大会,会上首先由肥西县副县长张化作了关于案件经过和有关政策的报告,接着法院周副院长逐一宣判罪状,随后立即将上述8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60] 据董思文老人回忆,当时开审判会时,他被关在学校里面,执刑时被通知到会场参会,因此他亲听了自己的宣判辞,也亲历了整个执刑大会。执刑会后,其被判无罪,教育后释放。但是,在随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在人身与人格上受到连续贱民般的侮辱与伤害,还好他够勤奋、忍耐,最终成家立业,生儿育女4人,现在家庭还算幸福美满。[61] 这是后话。
就当时就整个执刑仪式而言,与宣判仪式具有同样的震慑效果。这样,执刑后,广大群众也会有两方面的反应:其一、广大群众表示拥护政府处决。龙潭乡业余剧团朱金纲说:“这些坏蛋应该用刀杀,枪毙便宜了他们。”新丰农业社主任唐光元说:“依我的仇恨拿个榔头把他们一个个榔死,免得政府用枪毙。”群众一致反映政府这种做法是应该的,也是正确的,社员赵本应说:“这些家伙想造反,枪决是应该的,是他们(指罪犯)自作的”。其二、广大群众表示要遵纪守法。春光农业社社员董家传说:“蒋介石那些军队,铁帽戴的像乌鸦一样,都被消灭了,这些东西真要死找不到鬼”。新丰农业社社员李朝银说:“政府法令是真的,真不能瞎搞。”青年社张仁洪与社员呱蛋说:“这是镜子,那要犯罪,重的这样(枪决)干,轻的坐大牢。”其三、推动了农业生产。新丰农业社欧家岗生产队队长张子文说:“过去干活有的劳力支配不动,现在好了,秋种任务也完成了。以往不老实的地、富、反坏分子,现在也老实了。如反属许言英,过去经常不肯干活,东跑西撞,讲怪话,现在也不跑了,干活很过劲。又如被释放的反革命分子严大才,过去也不很老实,现在天一亮就下地干活,老实了”。其四、被枪决案犯家属对政府不满、仇恨。张克舟的母亲说:“政府心太狠了,真把我儿子枪决了。”程正凤的女儿程先英说:“政府真狠,不敢把我全家都杀光”。针对这种情况,肥西县委即布置、加强社队干部解决、教育被枪决案犯家属不满与仇恨政府的思想问题。[62] 等等。
整个执刑仪式与过程,在党的集中领导与控制下贯彻群众路线的方法,实际上是一种精心的权力准备,如此安排,与宣判仪式效果雷同,既打击了反革命,也向群众彰显政权的震慑力量。而群众对于反革命罪惩治的反应不管是拥护还是抱怨,也都在逐渐形成的“集体记忆”[63]中形塑了普遍性的政治恐惧,这对巩固该地区农业合作化运动甚至也为之后大跃进及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顺利推展打开了方便之门。
综上所述,论文此部分在原始档案材料及访谈资料基础上对“韩朝”案在预审、终审、宣判及执刑过程中进行一定程度的挖掘与描述,整合互动、脉络与历史的过程,目的在于透视官方的主观意义,进而理解这个主观意义在社会治安及生活世界的位置及影响。透过官方文献材料与文本内容的描述,可见,加强党的集中领导与控制、一定程度上遵守审判程序、贯彻群众路线及考虑案犯罪恶的历史与现行关系,是建国初中共最为重要的司法实践逻辑。
六、结语
本文选择建国初安徽省三县交界地发生的“韩朝”案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回应两个社会科学研究主题,即农民参与叛乱与官方司法实践话题。
其一,中共建政之初,政权合法性尚待确立之机,全国出现匪夷所思的“称王称帝”事件不下百起,有些是道会门组织的,有些是农民社员组织的,有些是国民党残余势力组织的。有些进行了暴动,建立了对立性秘密政权,有的还没来得及起事即被平息。但就单个事件特性来看,其组织主体往往又带有复合型特征。作为其中个案的“韩朝”案,即是如此。不过,“韩朝”案,更多则是建国初许多农业社社员个体参加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目标甚至是回到更为小农传统理想社会的一种农民式反叛,即暴乱。按照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来看,一场集体行动的产生,都是由六个因素共同决定的:有利于社会运动产生的结构性诱因,社会结构衍生出来的怨恨、剥夺感或压迫感,一般化信念的产生,触发社会变动的因素或事件,有效的社会动员及社会控制能力的下降。这六个因素都是集体行动发生的必要条件。[64] 应该说,“韩朝”暴动作为一场农民暴乱式集体行动,其产生,前面几个因素都存在,但是面对强大而有效的社会控制及官方组织化动员,其传统社会动员模式因其非归属特性而难免乏力,无法实现整体的控制与动员,致使该案在初始阶段即被平息。
对此,高王凌在研究《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1950-1980)》一书中,有精深的论述,他说:“不要忘记,农民是无组织的和高度分散的,面对着空前集中和强大的国家权力和共产党的政治、军事力量,公开的反抗几乎是不可能成功的”。[65] 高王凌所言不谬,这本身就是实力悬殊的的对抗,性命相博的结果可想而知。
“韩朝”案平息多年之后,《公安史志》上刊载沈友信《“韩朝”暴动案》一文,是独篇公开对韩朝案进行定性的文字,此文认为该案是“以韩必贤、程千云为首的,以反动道会门为主要组织形式的‘韩朝’反革命暴乱事件”。通过笔者梳理档案材料发现,沈文沿用的观点,来自该案预审结案之前的官方汇报材料,尤其是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军区发给上级初步认定报告中的先验性定性之语。通过预审所得证据材料及官方的预审、终审汇报来看,该案是“以韩必贤、程千云为首的”的说法不假,但“以反动道会门为主要组织形式”的说法,则存在不实。1953年安徽省集中开展取缔反动道会门运动,但之后反动道会门组织一贯道在当地可能还存在一个组织网络,但其道首及道徒在该案中所起作用有限,所以随后的官方档案材料包括预审、终审工作总结中将该案的性质改为“反革命武装暴乱”,[66] 淡化了反动道会门组织色彩。即便如此,参与其间的两位代表性的一贯道道首还是在终审中被重判,这与审讯所呈现的事实无关,与政治高压、打击“反动道会门”组织并形塑普遍性的政治恐惧有关。
其二,“韩朝”案平息之后,该案很快即进入司法实践层面。通过对该案在预审、终审、宣判及执刑过程中一定程度的挖掘与描述,加强党的集中领导与控制、一定程度上遵守审判程序、贯彻群众路线及考虑案犯罪恶的历史与现行关系,是建国初中共最为重要的司法实践逻辑。这种逻辑同时也对应体现了建国初司法发展历程的四个面向:即司法政党化、司法程序化、司法群众化及司法革命化。但此四个方面的实践,有时难以并行不悖,最终将难免矮化司法的独立性、专属性及程序化,即会产生“秩序”,也会导致“失序”。当然,这种“失序”最为要害的地方就是审判时,其证据过分倚重的是“有罪推定”后形成的相互招供的证言材料,并且这些证言材料,甚少注意区分意图与行动、已遂与未遂,甚至仅凭思想言论、仅凭意图不管有无造成恶果[67],只要涉及导向历史与现行反革命问题时所带来的判决结果也就更为严重。
学界刘诗古对鄱阳县新中国成立初期土改中的司法实践,有开拓性研究。他通过新中国初期的鄱阳县“不法地主案”的研究,认为在新旧法制交替和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审判中,各级部门对审判对象的选择和各类案犯刑期的判定,有着很大的随意性。这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实践中“无序”的一面,但在审判程序上或最终的判决结果中,却又反映了中国共产党自身逻辑内的“秩序”。这种“秩序”有三个原则:一是注重群众的参与和对案犯的处理意见;二是重视审判程序在形式上的完整;三是判决的结果偏重于中共新生政权与案犯之间的历史和现行关系。[68]
因刘诗古的个案研究选择的是“不法地主案”,研究过程中忽略了加强党的集中领导与控制这一核心原则,其实该原则是另外三个“秩序”原则实践的制度化基础,尤其在处理反革命案件中。笔者与刘诗古研究的案情不同,但笔者的研究同样为建国初中共的司法实践逻辑提供一个详实的个案研究补充。这个研究个案某种程度上,或许更能代表一般性的事实。通过这种个案研究足以表明,在以暴力为特征的政治运动面前,处理反革命案的司法实践逻辑与制度文本之间也会出现不少差异。并且这种差异性,在随后的大跃进及人民公社化与文化大革命阶段,更是被无边放大。
阐述完这两个主题,再回首“韩朝”案的发生,距今已近60年。当年该案的组织者、参与者及相关嫌疑分子,绝大部分今天已经远逝。笔者通过采访韩同海、董思文两位老人得知,该案成员事后有的死于死刑镇压,有的死于粮食关,有的死于劳改农场,有的老死家中,现在还健在的只有韩同海、董思文及段其法三位,而段其法30年前即已搬离其乡居之地,踪迹难寻。邓小平主政初期,拨乱反正时,该案并没有得到平反,不过,该案相关健在成员还是得到甄别、摘帽与平反,其污名化的贱民身份及历史被抹掉,但没有得到任何经济上的补偿与补助。[69] 论文完成至此,笔者不禁掩卷沉思、慨叹,时光飞逝,一晃60年过去,但该案遗留的恐怖记忆与印迹至今仍烙印在健在受采访者脑海中,噤若寒蝉,难以平复。不过,他们及其后代都非常感谢邓小平,称邓为“邓大人”。[70]应该说,邓小平主政后,这迟来的个人甄别、摘帽与平反,或许也算是与历史达成另一种方式和解的开始。
【作者简介】:
黄文治:(1980-)男,历史学博士,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教师,安徽大学农村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安徽大学台湾研究中心研究员,主攻方向:中国近代以来的革命与转型、二十世纪中国政治史、社会与政治运动等。
[1] 安徽省公安厅公安史志办公室编:《公安史志(第三辑)》,内部资料,1990年,第144-176页。
[2]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83、186页。
[3] 安徽省公安厅公安史志编辑室编:《安徽省公安大事记(上)》,内部机密资料,1996年,第113页;
[4] 为避免脱离当时的语境,“韩朝”案仍采用档案及地方县志中频出的“暴动”及“暴乱”等词语展开论述。
[5] 安徽省公安厅公安史志办公室编:《公安史志(一)》,内部资料,1989年,第113页。
[6]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29-230页;安徽省公安厅公安史志办公室编:《公安史志(一)》,内部资料,1989年,第113-117页;安徽省公安厅公安史志编辑室编:《安徽省公安大事记(上)》,内部机密资料,1996年,第84-85页;肥西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肥西县志》,黄山书社,1994年,第448-449页;舒城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舒城县志》,黄山书社,1995年,第392-393页;六安史志编纂委员会编:《六安史志》,http://old.luan.gov.cn/contents/520/78942.html,2015年12月12日拜读。
[7] 尹曙生:《“大跃进”前后的社会控制》,《炎黄春秋》,2011年第4期,第9页。
[8]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军区司令部关于肥西、舒城两县结合部发生的反革命暴动事件及平息经过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40-44页;《舒城肥西两县结合部反动道会门暴动事件扑灭后甄别情况》,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48-54页;《审讯所得情况综合》,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46-47页;《肥西县人民法院关于“大韩朝”反革命暴动案件的审理总结》,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73-75页。
[9] 《与韩同海老人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2月3日,访谈地点:韩同海老人家。
[10] 《六安地委给省委并黄省长的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16页;《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军区司令部关于肥西、舒城两县结合部发生的反革命暴动事件及平息经过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43页;
[11] 《“大韩朝”暴动事件成员登记表》,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55-58页、第85-89页;《肥西县“大韩朝”反革命暴动案件案例》,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78-84页;《与韩同海老人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2月3日,访谈地点:韩同海老人家。
[12] 《“大韩朝”职务系统表》,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52页;《与韩同海老人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2月3日,访谈地点:韩同海老人家。
[13] 据与董思文老人访谈所得材料来看,“表二”中他被封为“元帅”头衔,实为公安局预审时难以忍受长时间高压折磨及诱供而做出的“假供”。据与韩同海老人访谈所得材料来看,“表二”中部分人的分封,比如“十大元帅”的分封,能够得到韩同海老人的验证。但还有部分人的分封只有档案资料的证据来源。可参见:《与董思文老人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1月20日,访谈地点:董思文老人家;《与韩同海老人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2月3日,访谈地点:韩同海老人家。
[14] 《与韩同海老人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2月3日,访谈地点:韩同海老人家。
[15] 《中国共产党六安地方委员会关于肥西、舒城两县结合部发生反革命暴乱事件的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9页;《六安地委给省委并黄省长的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17-18页;《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军区司令部关于肥西、舒城两县结合部发生的反革命暴动事件及平息经过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40页;《审讯所得情况综合》,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46-47页;《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肥西、舒城两县结合部发生的反革命暴乱事件的报告》,http://tieba.baidu.com/p/4255994590,2016年1月20日拜读。
[16]《韩必贤解放后造谣破坏的几项材料》,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60-61页;《钱怀其、钱信玉两犯材料》,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64-65页;《程千得、程千福、程光宏、张子贵、张孝元、张孝祥、董必应、李文朝等8人材料》,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66-67页;《与韩同海老人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2月3日,访谈地点:韩同海老人家。
[17] 王朔柏、陈意新:《从血缘群到公民化:共和国时代安徽农村宗族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180-193页。
[18] 《反革命“韩朝”暴动案件发展情况及主要成员分布图》,1957年4月23日,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90页。
[19] 中国会道门史料集成编纂委员会编纂:《中国会道门史料集成(上)---近百年来会道门的组织与分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475页;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87-188页;
[20] 《中共肥西县委关于当前农村治安情况的检查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5,第43-44页。
[21] 《韩必贤解放后造谣破坏的几项材料》,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60页。
[22] 《钱怀其、钱信玉两犯材料》,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64页。
[23] 《谢申余的材料》,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69页。
[24] 《程千得、程千福、程光宏、张子贵、张孝元、张孝祥、董必应、李文朝等8人材料》,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66页。
[25] 《程千得、程千福、程光宏、张子贵、张孝元、张孝祥、董必应、李文朝等8人材料》,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67页。
[26] 安徽省公安厅公安史志编辑室编:《安徽省公安大事记(上)》,内部机密资料,1996年,档案号:第49页。
[27]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87页。
[28] 《谢申余的材料》,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69-72页。
[29] 安徽省公安厅公安史志编辑室编:《安徽省公安大事记(上)》,内部机密资料,1996年,档案号:第85页。
[30] 《中共肥西县委关于当前农村治安情况的检查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5,第44-46页。
[31] 《程正凤一家(父子4人)材料》,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62-63页;《钱怀其、钱信玉两犯材料》,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65页;《肥西县人民法院关于“大韩朝”反革命暴动案件的审理总结》,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73页。
[32] 《程千得、程千福、程光宏、张子贵、张孝元、张孝祥、董必应、李文朝等8人材料》,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67-68页。
[33] 据访谈资料记载,长久以来,在大别山区的安徽省肥西、舒城及六安三县交界的龙潭地区就流传有“真命天子”降世的传说。中共建政之初,新政权立足未稳、合法性尚待确立之机,这种迷信谣言思想更是甚嚣尘上。《与安徽大学人类学系吴宗友教授访谈材料》,访谈人:黄文治,采访时间:2016年1月2日,访谈形式:电话采访。
[34] 《钱怀其、钱信玉两犯材料》,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65页。
[35] 《程千得、程千福、程光宏、张子贵、张孝元、张孝祥、董必应、李文朝等8人材料》,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68页。
[36]《肥西县人民法院关于“大韩朝”反革命暴动案件的审理总结》,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77页;《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肥西、舒城两县结合部发生的反革命暴乱事件的报告》,http://tieba.baidu.com/p/4255994590,2016年1月20日拜读。
[37] 安徽省公安厅公安史志办公室编:《公安史志(一)》,内部资料,1989年,第117页。
[38] 《中国共产党六安地方委员会关于肥西、舒城两县结合部发生反革命暴乱事件的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8-9页;《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肥西、舒城两县结合部发生的反革命暴乱事件的报告》,http://tieba.baidu.com/p/4255994590,2016年1月20日拜读。
[39]《肥西县人民法院关于“大韩朝”反革命暴动案件的审理总结》,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74页
[40] 《中国共产党六安地方委员会关于肥西、舒城两县结合部发生反革命暴乱事件的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11页;《研究龙潭事件的责任》,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19-20页。
[41]《中共中央复吉林省委关于逮捕人犯内部批准权限放至县委的请示》,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5,第17页;《请核准逮捕人犯权限的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5,第15页。《中共肥西县委员会对政法党组关于各类案件批捕、起诉和判决决定权限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5,第11页;《县委同意政法党组关于各类案件批捕、起诉和判决决定权限的请示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第12页;《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建议将捕人权限授权给县的请示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5,第21页。
[42]《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肥西龙潭乡与舒城柏林乡一贯道暴动事件的通报》,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3-5页。
[43] 关于“地方督责政治”模式的论述,可参见黄文治:《安徽“水鬼毛人”谣言的意识形态化与地方政府应对》,《党史研究与教学》,2016年第2期。
[44] 陈寒非:《污名身体:镇压反革命的司法实践》,《政治法学研究》,2014年第2卷,第99-118页。
[45] 《六安地委给省委并黄省长的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19-20页;《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肥西、舒城两县结合部发生的反革命暴乱事件的报告》,http://tieba.baidu.com/p/4255994590,2016年1月20日拜读。
[46] 《肥西县公安局“韩朝”暴动案预审工作总结》,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91-94页。
[47] 《肥西县公安局“韩朝”暴动案预审工作总结》,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95-97页;《审讯所得情况综合》,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46-47页。
[48]《肥西县人民法院关于“大韩朝”反革命暴动案件的审理总结》,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75-76页。
[49] 《与董思文老人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1月20日,访谈地点:董思文老人家。
[50]《肥西县人民法院关于“大韩朝”反革命暴动案件的审理总结》,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76-77页。
[51]《肥西县人民法院关于“大韩朝”反革命暴动案件的审理总结》,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74-75页;
[52] 案例中部分成员的年龄与前文成员列表年龄存在差异。《肥西县“大韩朝”反革命暴动案件案例》,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78-84页。
[53] 《与韩同海老人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2月3日,访谈地点:韩同海老人家;《与董思文老人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1月20日,访谈地点:董思文老人家。
[54] 《自主王朝、组织武装暴动“皇帝”韩必贤被处死刑》,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4-1957-002-0004,第1页。
[55] 《肥西县“大韩朝”反革命暴动案件案例》,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80-82页。
[56] 《与韩同海老人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2月3日,访谈地点:韩同海老人家。
[57]《肥西县县常委会研究意见》,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24页。
[58]《中共肥西县委关于枪决钱怀其等8犯的执行计划的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30页。
[59] 《六安地委回函肥西县委意见》,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25页。
[60] 《中共肥西县委关于枪决钱怀其等八名罪犯情况的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32页。
[61] 《与董思文老人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1月20日,访谈地点:董思文老人家。
[62] 《中共肥西县委关于枪决钱怀其等八名罪犯情况的报告》,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33-34页。
[63] 集体记忆(Collective Memory)是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一种概念,最初由法国社会学家莫里斯·哈布瓦赫在1925年首次完整地提出,与个人记忆有别。集体记忆是一个具有自己特定文化内聚性和同一性的群体对自己过去的记忆。【法】莫里斯·哈布瓦赫:《论集体记忆》,毕然、郭金华翻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地92-94页。
[64] Smelser,Neil, J. Theory of Collective Behavior. New York: Free Press,1962.
[65] 高王凌:《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1950-1980)》,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13页。
[66] 《肥西县公安局“韩朝”暴动案预审工作总结》,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6,第91页;
[67] 杨奎松:《“边缘人”纪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代序。
[68] 刘诗古:《“失序”下的“秩序”:新中国成立初期土改中的司法实践---对鄱阳县“不法地主案”的解读与分析》,《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6期,第91-105页。
[69] 《与韩同海老人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2月3日,访谈地点:韩同海老人家;《与董思文老人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1月20日,访谈地点:董思文老人家。
[70] 《与韩同巧之子韩言华的访谈材料》,访问人:黄文治、朱玉俊,访谈时间:2016年1月20日,访谈地点:董思文老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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