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0-6-9 14: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
上两回说到1970年5月11日上午,陕西省户县东关体育场内人头躜动,密压压挤满了5万多人,参加公捕公判大会。那台上绳捆索绑着四个面无人色的死刑犯,这4名死刑犯分别是现行反革命犯韩佑民、反革命犯刘亦敏、反革民杀人犯蒋旺汉、破坏社会之案的现行反革命犯张文治。
宣判完毕后,这四名死刑犯分别被押上四辆刑车,武装押解,直驰30公里,到达预先设定的刑场,犯人进入刑场时很少有人发现,解放军队刑场周围全部进行了武装警戒。上午11时50分开始行刑,50分行刑结束。由于行动迅速,群众还未赶到,已执行完毕。
斗转星移,那4个屈鬼冤魂在无所凭依地游荡了差不多将近10年以后,改革开放的脚步已在大步迈开,纠正冤假错案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1970年枪毙的4个死刑犯也进入了户县法院纠错的视线。户县法院对这几起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复查。
1979年8月19日户县法院对刘亦敏反革命案作出了全新的结论:
被告刘亦敏因反革命一案,经原户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0年5月7日(70)户公军刑字第030号判决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现经本院依法对此案复查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亦敏大量书写反动诗文进行“恶攻”一节,是刘在1963年12月以前写的日记,其中有些语句虽带有反动性,是属思想认识问题,且未向外扩散,故未构成犯罪。其长期保存任敌营长时的照片,亦不是犯罪行为。1967年秋季种麦时刘亦敏认为种麦组长对他安排活不合理而引起吵嘴打架,是错误的,但并非借机进行阶级报复。刘亦敏在1967年农历正月和1968年正月参加赌博属实,但情节轻微,属违法行为。1970年2月27日上午刘亦敏和社员在劳动休息时,谈了一些国际时事和现代战争机械等的看法,并非吹捧美帝、苏修、破坏战备,亦不是犯罪行为。
据上所述,本院认为刘亦敏系一历史反革命分子,解放后因坚持反动立场,表现不规,曾被依法管制3次,但自1964年被判管制后,再无新的犯罪事实,原判刘亦敏反革命罪死刑,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故本院依法改判如下:
1、撤销户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0年5月7日(70)户公军刑字第030号判决书;
2、宣告刘亦敏无罪。
这个判决虽没能突破刘亦敏“历史反革命”身份,但实事求是地恢复了刘亦敏的清白,他的子女从此可以和其他人一样站在阳光之下。
时值21世纪一十年代,许多历史问题我们已能以全新的视角去观察,去回顾,当年的抗日战争,国民党军队的历史功绩开始得到承认,一些国民党抗日老兵,他们也是有功之人,他们的历史功绩,也应该让后代知晓,像刘亦敏这样的国民党老兵,他们绝不是一贯与人民为敌,我们也应给他们以应有的尊重。
户县人民法院对韩佑民现行反革命案件也作了认真的复查,在1981年11月19日上午在韩佑民所在的大队召开了大队干部会,对有关韩佑民宣告无罪平反问题进行讨论,写出了《对现行反革命犯韩佑民案件复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报告指出:
关于18首诗词问题:
据本人交待其张贴反动诗的原因是对文化大革命不满,认为:学生就是学习,搞文化大革命学生把课耽搁了;地主、富农都规规矩矩的,为什么还要专政;苏联要和中国打仗,社会不安定;他家是地主成份,感到政治、经济上受歧视;对大队干部不满:一是在学校读书,暑假期满,大队干部给其作的坚定不好;二是地主成份,大队不给开助学金的证明;三是大队某某的妹子说他的瞎话,致未婚妻退了婚;四是一九六九年秋,队里未给他分粮。其大队出具韩佑民对某某不满的原因与韩佑民交待基本相同。
关于烧毁雄文四卷。据韩佑民交待是因自己不能当工人、不能当兵,读四卷无用,内心不满而烧的。
关于记录我共产党员、革命干部与平下中农名单。是该韩在初级中学文学课本第187页上乱写了十七个人名,但均未写明姓氏、身份。似属乱写乱画的。不能认定为有意抄写,蓄意报复。据韩供认只对大队革委会主任一人不满。
关于备有凶器斧头一把。据韩供认是他学木匠用的,在其房内放着。……再无其他旁证足以证明是韩作为犯罪用的凶器。西户区,西安西户区,户县,户县论坛,户县社区,户县新闻,户县门户,户县教育,西户公交,户县网9 R6 X' v. i5 ^5 h- O/ B$ F
关于携带《中国地图》畏罪潜逃,妄图投靠苏修。该韩供称准备拿上地图册往边界不远处走,一旦苏修进来以后,就可以投向苏联去。初次再无任何足以证明韩准备投靠苏修的线索。而韩从一九七零年二月二十日晚张贴反动诗词后外逃隐藏至同年三月二日捕获,共十余天,未离开县境。因此携带中国地图潜逃,妄图投靠苏修的事实不能认定。
关于原判认定该韩为刘少奇鸣冤叫屈一节,查无事实根据,应于否定。"
经上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81年0月12日批复,对韩佑民做出了全新的结论:
韩佑民不是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只是对“文化大革命”中的过左行为不满,对个别农村干部有仇恨,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故不构成反革命罪,原以现行反革命处死是完全错误的。对韩佑民应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至此,这一错杀案件才终于翻过了历史的一页。
韩佑民案件作为一件文化大革命中典型的错杀案件,受到史学界的重视,《陕西省志. 审判志》、《户县审判志》均将其作为典型案例收录,按下不提,回头再来说说张文治一案。
却说1979年的某天,户县人民法院接到一封来信,说道:
户县人民法院
我叫张树生,现年七十四岁,家庭贫农成分,系户县渭丰公社留东大队第三作业组社员。
我一生命运不好,前半生在别人家吃了几十年的不好消化的饭,解放后刚才过上了几天好日子,就和那不省事的孩子劳神了。
我的孩子张文治,七四年在落实三、五、六文件中因骗吃骗喝被判处死刑,处决了。当时是林彪、“四人帮”横行之期,领导干部的冤假错案数以万计,小民百姓那就更不待说了。因此,作为政治罪犯的张文治的父亲,在那种形势下,为了避免株连,就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着,眼巴巴地让孩子在不白之钢刀之下,去作冤鬼,泪向肚掉,怒不敢言。
四人邦粉碎之后,我国法纪重得到了新的局面,开始建立健全起来了。在新的刑法颁布以后,举国上下万众欢呼,五湖四海群民高兴。对于什么罪该判什么刑,什么法应从什么统的问题,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人民真正成了法律的主人。群众懂得法律了,一定会按照犯法的事实进行量刑。因此,不时地有人街谈巷议,说:我的孩子张文治的判处过重了,于是也引起了我的不平,想想有必要恭劳户县人民法院,可根据张文治的犯罪事实,作一番重新的审查量刑。总之,我的看法有三点:
1、张文治的诈骗,确属事实,有罪过,但是也不能以反革命判处,处以死罪,我觉得不妥,有过分之嫌,因为他是没有干反革命勾当的;
2、看看犯罪根源,我觉得他的行骗是由环境所迫,生活所陷的。他参过军,后因精神失常回家,生活无所依靠,我为他的精神反常而虑,没与其同居,故只孤身生活,吃穿无靠之人,当然对人生有所苦闷。要让这样的人安心生产与工作,是不可能的。于是,为了吃的穿的,在无法之际,自然是哄吃骗穿。久而久之,成了习惯。
3、社会压力促成了他在犯罪的边路上愈走愈远。人们还都记得,在“四人邦”横行之时,斗争批判成了一种吓唬人的惟一形式,在某种忌义上讲,这种形式会起到极大的作用。张文治就是一例。他本来好吃懒做。由于这一点,和当时的形势相抵触。要受到批判和斗争的。他当时之所以四处乱跑,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这个有轻度精神病有惧怕心理。为了避风,他又闯下了另外的大祸。
三点说法是否有理,望法院公断。
我现年七十多岁的人了,后代一无所有,真可谓靠山山倒了,靠河水流了。小孩子张文荣,和我17年前已经分居,无处栖身。为了造一点房子,作他栖身之处,他借别人的物与钱共计可达七百元以上。我是残年多病的人了,后事怎么办,不得不让人熬煎。
户县人民法院对这封来信十分重视,对张文治一案进行了认真的复查。
1981年8月19日,户县人民法院对张文治案件重新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定性和处刑不当。张文治上述行为是属于诈骗犯罪,并无反革命行为,而原判以破坏社会治安的现行反革命论罪、科刑,是不妥的,判处死刑过重。应以诈骗论罪判处有期徒刑。故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对张文治改为诈骗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原判死刑属于错杀,予以撤销。
户县人民法院还对张文治之父及家庭作了一定的补助。
那反革命杀人犯蒋旺汉的哥哥蒋汗谋也在此时为弟弟鸣不平,以蒋旺汉是因婚姻纠纷引起犯罪,且杀人未死,后果不严重,不应以反革命杀人定罪,判处死刑过重为由,于1979年元月提出申诉。
户县人民法院也及时作了复查,1979年4月17日提出了复查处理意见的报告:
原判认定:蒋旺汉于一九六八年八月间接本队女青年李某某和原夫感情不和之机,多次进行挑拨,非法求婚,曾多次闯入李家,将李奸污,致李在一九六九年四月怀孕、堕胎。同年八月,李与原夫离婚后,将反击要求和李订婚,因蒋犯出身于富农家庭,表现不好,被李拒绝。一九六九年古历腊月间蒋犯向李表示断绝谈恋关系。一九七零年三月初蒋犯得知李在三月十四日要与他人结婚时,对李怀恨在心,即产生杀害李某的恶念。三月十日下午借李下地劳动之机,蒋犯手持凶器一镢头,到李劳动地点,趁李不防,向李头部、腰部连击三下,将李打倒在地(后抢救已脱险),蒋犯认为李已毙命,即跳井自杀,企图逃脱罪责,后背群众当场捉拿归案。
现经本院复查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但蒋犯却因婚姻问题引起报复杀人,并无反革命目的和反革命行为。原判以现行反革命杀人定性不妥,拟改定为报复杀人罪。蒋犯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杀人,情节是严重的,但后果不太严重,院判处死刑畸重,属于错杀。
经报上级法院,最终判定以反革命定性不当,以杀人罪定性。反革命杀人犯蒋旺汉案件也就翻过了历史的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