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前,法国的体制被专称为“旧制度”(The Ancien Regime,法文为L ancien Regime),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一七八八年,在革命后成为流行。这是法国革命的革命者们发明的一个术语,借以表达他们要建立的是一个新制度。既然是新制度,那么要推翻的体制就应该被定名为“旧制度”。在革命者那里,“旧制度”所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政治上,国王的专制统治,没有代议制,三级会议,统治权、管辖权、法律的创制权等所有权力都集中于国王一人手里,其行为只向上帝负责;社会结构上,整个社会被分为三个等级,是一个教士和贵族享有特权的等级制社会;这一社会结构的特质是等级制与世袭性,没有社会流动,也谈不上平等;宗教上的天主教信仰以及宗教迫害。
回顾从五月五日三级会议召开到七月十四日推翻巴士底狱革命的爆发,可以看到,就革命的原因而言,既有社会动因—现存的社会结构生成着革命的力量,这是这一历史事件发生的深层动力;也有启蒙运动思想家的激烈批判,并提供了一种表达上的修辞性力量;第三等级在这时的仇恨等心态,也作为一种超越物质性的实体力量而存在。这些观点托克维尔在其著作《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已经表达得较为充分。但是所有这些并不意味着革命作为一种历史事件的必然,我们还需要考察革命的参与者和被推翻者在这一过程中的互动关系,从中可以理解,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的许多人和事造就了革命。因此,革命没有确切的起源,它只是一种建构,一种想象性的发明,一些历史学家就直接用“发明大革命”(inventing French Revolution)这样的书名表达了这一观点。的确,革命的爆发是各种要素的综合,是多种因素互动的结果,其中也包括路易十六优柔寡断的个性等等。
法国革命是全欧洲范围内的革命,影响巨大,将整个欧洲拉向了自由、平等与宽容的方向,但历史的吊诡之处在于,这场革命又走向了恐怖与暴力,这是法国革命所表现出来的最大的内在悖论。革命者在追求自由、平等与宽容的道路上恰恰就是用暴力与专制的方式走向了平等和自由的反面,在追求平等的过程中建立起来全面的专制,导致暴力的国家化与体制化,伤害了社会自由。对此,大革命之时的思想家斯塔尔夫人在她的《思考法国革命》(Considerations Sur Les Principaux Evenements De La Revolution Francaise)中作出了深刻的分析,当代思想家阿伦特在其《论革命》一书中也阐释了革命与自由和解放之间的悖论。正如法国历史学家孚雷(Francois Furet,又译傅勒)所说,法国大革命是当代极权主义的母体。这一“恐怖与暴力”就是一七九三年六月二日之后所建立起的雅各宾专政,其一直持续到一七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热月政变”才得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