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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旭彬:计生人流六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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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20: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又是计划生育,又是血淋淋的悲剧,陕西镇坪县孕妇冯建梅,因交不起4万元罚款,怀孕7月,竟被计生人员强行暴力引产。

  一切惨烈的现实背后,必有一段错乱的历史。“人工流(引)产”这个幽灵,是如何得以在计划生育这一国策里横行无忌的?

  本期专题,尝试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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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计划生育人工流产1437万人


  “计生人流”六十年变迁史

  人工流产在计划生育这一国策里的地位变迁,所折射出来的,不是历史的进步,而是时代的停滞。

  建国头几年,曾一度严禁打胎,严禁“人工流产”

  中共建政后,最早涉及“人工流产”问题的法规,是1950年4月20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和中央军委卫生部联合制定的《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该《办法》严格限制打胎,其中规定:

  (1)禁止非法打胎;(2)六种特殊情况可以打胎;(3)打胎者必须本人及丈夫同意并签字;(4)打胎还须得到机关首长的批准,以及医生的同意;(5)未获批准而擅自打胎者,将给予严厉处分。——本办法可供各级机关参考执行。

  1952年,卫生部又出台了《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非疾病不得进行绝育手术及人工流产;手术要经指定医生诊断和当地卫生行政机关核准;私自绝育和人工流产者,以非法堕胎论罪;因病使用节育用具,须经妇产科医生证明;未经批准商店不得出售节育用具。

  此一时期对堕胎的打击,其实是在照搬苏联模式。其执行力度也相当严厉,《宁波日报》1951年曾报道了一名叫做林怀堂的中医,因为给生活陷入绝境的工厂妇女开堕胎药方,而被新政权“送到法院严办”。1953年,在邓小平的干预下,人口政策从鼓励生育转入节制生育,卫生部修订颁布了《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该《办法》虽然提倡节育,但仍不许做大的流产手术,节育手术也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1954年,因民众反对意见过大,节育限制有所放宽,避孕药品被允许在市场公开出售;人工流产限制也有些许变化,“子女稠密”者在获得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也可以打胎。1955年,因为马寅初、邵力子等人的呼吁,节育政策继续强化,获得刘少奇、周恩来等人的支持,人工流产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只要本人愿意人工流产,并获得所在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即可实施手术。

  1957年政协会议主流意见:要尊重生命,不能用“人工流产”的方式搞计划生育

  自1956年开始,节育,或者说“计划生育”,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一个共识。但在具体的节育手段上,尤其是该不该采用“人工流产”的方式来节育,知识界分歧严重。1957年的政协三届二次全体会议,成了节育方法争论的舞台。

  支持用人工流产方法来节育的代表人物是邵力子,其理由是:如果不让妇女用人工流产来节育,他们就会去寻找更危险的方法。反对邵力子的代表人物,则是马寅初,其理由是:人工流产是一种杀人行为,应该判刑,“孩子在母体里已经成形了,它就有了生命权,除非母亲身体不好,一般不能这样做。”

  在整个政协会议全程,支持邵力子的不多,与会者的主流意见,是反对用人工流产的方式搞计划生育。这一点,可以从当年《人民日报》刊载的与会者的发言中看出。譬如,一篇题为《用人工流产来节制生育是不适当的》的发言如此说道:“从受胎的时候起便产生了一个新的生命。这个新的生命的名称,也应该是‘人’。…… 用人工流产或是‘打胎’来节制生育,这是不恰当的。饮鸩止渴,无辜地杀人以节制生育,这是有问题的。‘胎’已经具备了做人的资格,它有‘生’的权利,我们不能无辜地剥夺任何一个人的‘生’的权利。……我个人的意见是‘用人工流产办法来节制生育,是不科学的’,是对妇女们的身体有伤害的。节制生育应该从‘无胎’做起,既已有胎,胎有“生”的权利,就应该把它养下来。”(《人民日报》 1957.03.18)

  另一篇刊登在《人民日报》上的题为《人工流产需要适当限制》的发言稿则说道:“邵力子委员发言中提到上海女工怀孕后用各种方法想引起流产的事,我想是值得同情的。但是彻底解决的办法还应当是避孕,而不是人工流产。过去因为避孕知识未普及,妇女怀孕后没有办法才去吃奎宁等,如果大力宣传避孕知识,这种采取冒险行动的事定会减少。”(《人民日报》 1957.03.25)

  反对用人工流产的方式搞计划生育最常见的理由,是人工流产会对妇女的身体造成未知的伤害。如署名宋鸿钊的一篇《人工流产害处多》的文章,即详细列举了人流后可能产生的各种病痛,告诫道:“由于这是一种强制中断妊娠的方法,和自然流产不一样,害处很多。目前有些女同志对人工流产的害处还了解不够,她们认为避孕太麻烦,不如等有了孕再去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比较省事,因此一次又一次坚持要求医生进行人工流产,这是很危险的。”( 《人民日报》 1957.12.08)

  然而,这次政协会议的成果,却是卫生部在5月份再度放宽了做绝育手术和人工流产手术的限制。新规定取消了此前设置的繁杂的审批程序,只要妇女主动愿意做人工流产,而身体条件也允许,即允许进行手术。

  旋即,人工流产政策限制的放宽招来了医学界专家们的一致讨伐。《人民日报》5月26日刊文《许多医学家发表意见 不同意放宽人工流产的限制》,该报道称:“中国协和医学院妇产科主任林巧稚认为,人工流产是不科学的,人工流产也不能解决人口增加过多的问题,因为做了人工流产以后不久又可以怀孕,况且做这种手术极容易发生事故。”并援引林巧稚本人的话说道:“假若卫生部认为人工流产这一措施是正确的,那么请卫生部的领导人向医生们讲清人工流产的好处究竟在哪里,并且算清账。只有这样,医生们才敢于大量地进行人工流产的手术。……解决人口增加过多问题的办法,是提倡避孕,而不是人工流产。”林巧稚以外,“北京儿童医院院长诸福棠也认为,人工流产不是预防生育的方法,不能解决人口增加过多的问题,而且发生事故的百分率相当大。”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科学院研究员胡经甫则认为:“这个决定是卫生部的领导人不尊重和不信任科学家的意见的表现。”

  大跃进及人民公社造成粮食大减产,“人工流产”成为善后工具

  不过,卫生部1957年“不尊重和不信任科学家”的行为,并没有在随后造成什么后果。因为自1958年开始,原本一度支持节育人口的毛泽东,开始不断在各种场合大讲人多的优势。这样一种大环境下,节育已经推行不下去,更遑论用强制人工流产的方法来搞节育了。

  但大跃进之后,随即就是三年大饥荒。按常理,饥荒过后本该鼓励生育,恢复人口。不过中国的形势在当时很奇特——因为公社集体化体制的存在,饥荒过后并没有能够恢复粮食生产,这就导致当局不能听任民众自发恢复人口,反而因为粮食不够吃,必须赶紧搞计划生育。这一逻辑,在当年的各种会议文件中都说得很明确。譬如:1961年5月、6月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陈云指出:精简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是“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全局,并且保证农业上去”。会议制定了《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售的九条办法》,规定在1960年底1.29亿城镇人口的基数上,三年内减少城镇人口2000万以上,本年内至少减少1000万。

  再譬如:1962年的3月28日,周恩来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又明确指出:“目前的城镇人口仍然过多,农业可能提供的商品粮食和其它农产品,供养现有的城镇人口还有困难。……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们计划在1962年继续压缩城镇人口和精简职工。……在城镇和人口密度大的农村,要认真地提倡节制生育。”稍后,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卫生部门制订办法和创造条件,帮助群众进行人工流产或施行绝育手术。

  此一时期,周恩来站在提倡计划生育的最前线,毛泽东虽然没有明确表态,但基本上持默许态度,也极少再提什么人口优势。1965年l月9日,毛泽东终于在同斯诺谈话时,对计划生育有了明确表态。埃德加斯诺问:“主席对中国计划生育的进程感到满意吗?”毛泽东说:“不满意。在农村还没有推广。最好能制造一种简便的口服避孕药品。”

  文革对国民经济造成全方面破坏,“人工流产”再度被拿来善后

  1962-1965年短暂的休养生息期过后,迎来的不是丰衣足食的安逸,而是血雨腥风的文化大革命,社会各个角落,无一不遭受到这场狂飙的冲击。自66年到69年,粮食产量几乎没有增长,而人均口粮则持续下降。很自然地,因错误的政治运动而导致的经济苦难,再度被归结为“人口增长过快”——1969年三月,周恩来在全国计划座谈会上把问题归结为“文化大革命中结婚的人多了,生孩子的多了。……要计划生育,要节育”;次年2月又说:“现在人口多,七十年代人口要注意计划生育,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点放松,青年结婚的早了,孩子生的多了”——于是,计划生育政策在1970年再度被高度强化。

  70年代,或者说毛泽东时代的最后一场计划生育大战就此拉开序幕,全民皆兵——正如美国记者斯诺所描述的那样,“所有的医疗组织,从巡回医疗队到赤脚医生,到军医,都宣传节制生育,散发避孕药……”没有人可以逃脱这场战役,因为在一个纯计划经济时代,口粮分配足以卡住所有人的脖子,不参加避孕、怀孕了不前去人工流产,其后果可想而知。但在计生队伍大多由赤脚医生组成这样一个现实面前,人工流产毫无疑问成了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因为手术的失败率过高,以至于1974年2月9日,卫生部不得不发出一道《关于认真抓好节育手术质量的通知》,要求基层计生人员严格控制“中期引产”——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时被迫“中期引产”的孕妇显然相当之多。

  为了说服民众参与“人工流产”,这一时期的官方媒体可谓费尽心机。譬如:《医药参考消息》刊发文章称《人工流产是目前世界上节制生育的主要办法》,引用联合国某个长达162页的报告中称:“根据积累的数字证明,现在世界上节制生育普遍使用的方法是人工流产,而且不太危险”;《人民日报》可能是最为过分的,竟置数千万孕妇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刊文称赞《草药引产 简便安全》,文章里,吃草药成功引产的某孕妇现身说法:“出于我的意料之外,医护同志向我介绍用中草药引产的方法,既简便、又安全。我听了,才放心。果然,用这种方法引产,不到八个小时就生出来了。原来是象蜂巢一样奇形怪状的葡萄胎。这次引产,又顺利,又安全,流血少,恢复健康也快,第三天我就出了院。过去有人说:通过手术引产葡萄胎,三年都不能干活,身体也难恢复健康。而我回来不久,就能参加生产劳动,秋收大忙季节,我照样刈禾、挑谷,干重活,身体也很好。”——这种《人民日报》上的现身说法,其实足以说明:当日的“人工流产”,是多么地没有安全保障。

  80年代,竭力论证“人工流产”是世界大势,是符合道德的

  毛泽东去世,历史进入8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与70年代相比,实质上没有太大变化,只是程度要求更高,“一胎制”开始被当局强制推行——尽管在80年代前半段有些反复,但“一胎制”最终还是成了“基本国策”的一部分。

  “人工流产”在这一时期也继续被官方媒体不断“正名”。譬如:1981年5月,《人民日报》曾经刊文《国际计划生育会议呼吁抑制人口增长 促进实行避孕 允许人工流产》,希望以此加强正在遭受国内乃至国际社会质疑的“人工流产”的正当性——据1981年的《参考资料》转载,英国的《观察家报》曾刊发文章《中国实行强制流产》,讲述了发生在广东地区的一起总数为四万七千名妇女被强制流产的故事——“一些妇女被骗出她们的村庄,用卡车载到当地医院……无论这些车辆到哪里,怀孕的妇女们都惊恐万状。汽车里充满了嚎淘的声音……妇女们被带上手铐或装在猪筐星送到医院口每个受害者被强迫支付她们自己的运输费,和她们的看护费,有些看护是武装人员。怀孕的妇女要经过批准,她们的名字被列入‘犯人’一类……那些拒绝流产的人发现她们的水源和电源被切断,大门被查封。要交出等于几年工资的罚款。没收电视机、自行车和其它私人财产。如果妇女们逃走,他们的丈夫就被关起来,直到他们的妻子返回,并且做了流产为止。”

  当然,最有分量的文章,是1982年发表在著名的《人口与经济》杂志第3期上的署名吴珊珊的文章《人工流产、引产是否道德?》。文章直接面对社会上的各种质疑,将这些质疑归纳为两点:“ (一)怀了孕、腹中就有个人,将他(她)们流产、引产掉就是剥夺了他(她)们生的权利,是侵犯人权;(二)不论怀孕几个月,总是条生命,既然是有生命的东西,就不能把他(她)弄死。”

  文章驳斥的理由如下:(一)“过去为了解除母亲的痛苦,保全母亲的安全,采取人工流产、引产将‘无罪’的胎儿处以‘死刑’是道德的,不负任何法律责任。那么今天,为了祖国——我们中国人民的母亲的繁荣富强,为了减少因人口过多而给祖国带来的种种困难,为了我们子孙后代更健康地成长而进行人工流产、引产怎能说是不道德的呢?”(二)“马克思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在错综复杂的社会教育中表现人的社会性,才能称为实现社会的人。胎儿未出生之前,他(她)在母体腹中,没有与外界环境接触,更没有发生人与入之间纷繁复杂的关系,因此,他(她)尚未取得人的资格。……所以合法的人工流产、引产不存在侵犯人权和弄死人的问题。”(三)“不可否认,人胚胎是生命体。然而,并不是凡是生命体就不能弄死。植物、动物,微生物乃至病毒都是生命体,可是人类为了生存,每餐都得吃掉许多生命体。为了人类生存和社会的发展,有目的地处死一些生命体是十分必要的,是必不可少的。这是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四)“衡量人工流产、引产是否道德的标准是什么呢?……凡是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合乎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就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因此,把人工流产、引产不分青红皂白统统视为不道德的说法是错。”

  正因为“人工流产”在计划生育国策中是如此“富有道德”,所以,1989年《人民日报》甚至刊文《高额引产补助的恶果》,建议废除对被人工流产的孕妇的补助。

  90年代后,“人工流产”丧失“主要计生手段”地位,却因利益关系难以铲除

  但时代在不断向前走,民智也在不断开启。进入90年代,类似《人工流产、引产是否道德?》这样的文章已经很难有它的市场,“人工流产”也很自然地丧失了其一度作为主要计生手段的地位。2007年1月23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时,即明确回答道:“人工流产是许多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国并不把人工流产作为计划生育的手段。”

  但丧失了作为计生手段的地位,人工流产却继续顽固地盘踞在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之中,继续不断地制造着各种人间惨剧,个中原因,其实是利益作祟。正如一份实地调查报告所描述的那样:

  “作为竹村的老村干部,郑书记有着与乡镇干部打交道的经验,他从来不缺少设身处地地站在乡镇干部立场上考虑问题的思维方式,问题的真正要害在于,他清楚地意识到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得如此严厉不单单是体制压力的使然,而且还在于地方政府以及基层干部自身利益的巨大膨胀。在压力型的体制下,基层主要干部常常面临着‘一票否决’的压力,这构成了计划生育政策得以在农村社会执行的原动力,然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所带来的罚款等经济空间的存在却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轨迹,一项旨在控制人口的政策逐渐褪变为基层政府官员‘盈利’的工具。在竹村所在的乡镇,原来计划生育的罚款(包括现在)是仅次于农业税费以及工商业税的一大财源,为了提高计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乡镇政府还按照其完成罚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返还。对于具体执行计划生育的乡镇干部而言,他发现的超生现象越多,所收缴的罚款也就越多,他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大。事实上,在这一时期,基层政府的行为表现出与企业经营行为的相似性,以完成任务作为奖励和考核的依据极大地激励了‘政府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显然,对于长期接受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郑书记而言,这一切并不符合他心目中的干部标准。

  “在郑书记的记忆中,竹村计划生育的罚款在1997年之前一直都没有正规、统一的票据,乡镇干部都是以一种类似在收缴税费时‘打白条’的方式来给村民提供罚款的依据,这正为他们‘中饱私囊’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由于技术监督手段的严重缺位,计生罚款数额表现出了高度的随意性,官民双方在现场经常寓要以一种类似市场中讨价还价的博弈技术来完成罚款的收取。作为乡镇干部,他需要掌握察言观色的本领,因为要根据罚款对象的家境状况来决定具体的罚款数舞额。否则,漫无边际地要价既增加了罚款收取的难度,又让村民望而却步,其反而更加容易以一种‘死缠烂打’的方式与乡镇干部纠缠,甚至以严重的冲突事件来抗争。

  “计划生育政策在整个1990年代成为竹村人谈虎色变的一项政策,……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名义下,乡镇干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造就了这样一种‘卖力’的工作态度以及坚决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决心。政治的压力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提供了一个总体的边界,只要将超生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不逾越这个边界,乡镇干部就有可能在这个空间之内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于是,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乡镇干部表现出了越来越强的理性精神,从而使得以控制人口为目标的计划生育政策出现严重的盈利倾向。比如,仔细分析乡镇干部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后会发现,所谓‘计划生育’的‘严’,更多的是严在征收罚款时的‘不择手段’,轰轰烈烈计划生育‘大会战’也只是清收罚款的一次集中行动。对于乡镇干部而言,如果想真正地控制人口和生育,那么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孕龄妇女定期的孕环检上,而非简单地事后惩罚。按照规定,孕环检妇女每一季度都要到乡镇计生办进行是否怀孕以及避孕环是否存在等项目的检查,由于怀孕到分娩至少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这样一种检查时间的安排足以保证育龄妇女不可能计划外生育。因此,对孕环检的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从源头上扼制计划外生育的出现。然而,在当时“一环二扎三刮”单调的避孕模式下,乡镇干部并没有在这一更为关键的问题上下工夫,而是将精力放在了那些更能“创收”的事务上。(郭亮,《“钟摆”效应:村庄计划生育三十年——记述一位村支部书记的政治生命史》,载《中国乡村研究 第8辑》)

  结语

  计划生育是否还有必要搞下去,本专题不拟讨论;但是,将“人工流产”从计划生育当中彻底驱逐出去,则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惨剧出现之后,停职几个官员,撰写几份检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大检查,杜绝大月份引产,尊重好、维护好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杜绝大月份引产”远远不够,应该杜绝一切引(流)产。


来源: 腾讯历史频道 | 来源日期:201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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