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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青:建国前期的市价与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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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19: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国前期的市价与牌价——从价格机制到统购统销

关键词:市价,牌价,市场管理,交易成本,统购统销

在关于建国前期市场与商业史的研究中,有一个问题恐怕还没有得到充分解释,即:一方面人们承认这一时期国家在稳定市场、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其中有效地利用了市场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而另一方面,市场却在实际趋于萎缩,直至主要商品市场被大部分关闭。那么问题是,既然利用市场对于经济建设是有成效的,为什么又很快取消了。已有的解释是多方面的,如计划经济的理论和目标体制,“一五”计划的实行,工农业生产发展不平衡与供求矛盾,等等。这些解释当然都是对的。但何以走到必须缩小或关闭市场,其中的机制是什么,还无法从中得出一个清晰的轮廓。

本文拟从市场运行及其成本的层面上,探讨这一时期国内商品市场的变迁。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作用,具体地说,是通过价格机制的变动来实现的。建国前期国内市场上存在着两种性质的价格,即市价与牌价。市价与牌价的相互关系及其变动是这一时期市场机制运行的一个特殊形式。在这个时期,国家利用市场机制,即利用牌市价的变动,以牌价指导市价,以达到掌握市场供求、稳定物价、调控生产的宏观目的。但市场是一把双刃剑。有效地利用市场促进了这一时期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而最终导致市场萎缩关闭的,除了其他种种因素之外,也还有市场本身的因素,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说,可能是更为直接的、起决定性的因素。本文仅以粮食类和花纱布两类商品为典型,考察市价与牌价两种价格的变动关系,及其对这一时期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本文只是对问题的一个方面的探讨,尚乞学界评论。

一、建国前期的两种价格——市价与牌价

建国初期实行的是自由市场制度。以后随着国家计划的制定和计划指导的加强又产生了以国营商业为代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计划市场。在一个时期中,这两种市场并存,并由此决定了二种性质的价格――市价与牌价的并存。

市价是自由市场的成交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变动形成的。私营商业(包括其他非公营商业)就是通过市价这个晴雨表来判断市场动态,并推测国营商业的政策变化趋向,从而决定自己的市场行为。在私营商业仍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情况下,市价是左右市场的一个重要力量,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与牌价相比,市价对于市场变动的反应更敏锐、更灵活,因而也更能反映市场的实际状况(排除投机因素)。

牌价是国营商业执行的、用挂牌方式公布的国家计划价格。牌价最初是在解放区的公营商业中产生的,当时挂牌的目的是为了制约解放区的私营商业,为了控制解放区的物价形势。新中国建立后,在原解放区公营商业的基础上形成了统一的国营商业。国营商业继续通过牌价的制定与调整,来领导市价,掌握和引导变幻不定的市场形势。关于是否有必要制定国营商业的牌价,当时曾有不同意见,有人曾提出不要牌价的建议,[2]但这种意见遭到了批评。可以说,在当时,牌价是一个武器,国家正是通过制定牌价来贯彻一定时期的政策,通过牌价变动来达到一定的整顿和治理目标,来调整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因而从实质上说,牌价是各个时期国家价格政策的体现。

建国前期国家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是照顾生产者、贩运者、消费者三方面的利益,促进生产和流通。通过物价变动,一方面调整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与私营商业的关系,另一方面,根据国家计划目标,调整社会生产结构,调节各种产品的供求。牌价包括工农业产品收购和销售牌价,销售牌价又有批发牌价、零售牌价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各种差价和比价,主要有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进销差价、农产品交换比价、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等。

鉴于牌价的领导市场的作用,牌价的制定就是非常重要的。如何确定牌价,这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起初,牌价只是根据市场形势,按照一定的政策目标,在市价的基础上进行上下调整。但是,仅仅根据市价变动来调整牌价显然是被动的,而且也不能达到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目的。在具体执行中,上上下下各方面产生了很多意见。

为了寻求制定牌价的合理基础,从1950年6月第一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起,在以后一年一次的全国物价工作会议上,每次都具体讨论了牌价和市价问题。物价会议从一开始就强调,建国后物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调查研究与核算工作,了解与掌握各种主要商品的市价、差价、比价,研究计算生产、进销与进出口成本,根据政策与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各种差价中的有关费率,及时了解各市场主要商品的产销、流转、供求、价格及商人动态、金融货币等情况,搜集、统计、积累和研究各种有关物价的资料。其中在第二次物价会议上(1951年4月召开)提出了确定牌价的七条根据:财政收支与货币发行情况;生产情况和购买力情况;国家控制物资力量的大小;正确的成本核算;因季节和其他重大情况的变化而引起的市场变化;保持各种商品间的合理比价;照顾生产者、贩运者、消费者三者利益。以后在确定牌价方面,基本都不出这些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在以后的各次物价会议上,进一步讨论、确定和修正了各种牌价和差价的理论公式。1953年和1955年,经中央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批准,中央商业部对农产品和工业品的差价、比价及价格水平进行了两次较大范围的调整。

历次物价会议上还规定了牌价确定程序、掌握的权限与分工。按照规定,中央贸易部(1952年8月改为中央商业部)负责掌握全国主要市场和主要商品的牌价。1952年底,中央商业部掌握的牌价达到48个主要城市市场的157种商品。到1955年6月第五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时,中央商业部及各专业总公司掌握的购销牌价已扩大到76个主要产销市场,掌握的商品种类达到500种。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为了使牌价能够更及时地反映和指导各地方的市价,还规定对一些次要商品,各地方可以有一定的掌握牌价的机动权,机动范围为按照中央规定的比例,上下各机动一定的百分数,一般规定浮动范围在正负5%。

决定市价与牌价变动关系的因素很多,如货币发行量、交通运输条件、以致政治治安状况等等,但最根本的是市场供求。一般来说,市价对于供求关系变化的反应更为灵敏,更为及时,因而市价时时处于变动之中。而牌价需要通过层层机构审批制定,相对于市场变化和市价变动来说,牌价的调整往往具有滞后性。供求关系的变动使得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上的二种价格变动不定,造成牌市价差,市价与牌价经常脱节。市价不论是高于还是低于牌价,都会影响国家在特定时期价格政策的贯彻,并给商业投机提供了机会,造成市场波动。为了更好地发挥牌价的作用,国家一方面要使价格制定趋于合理,另一方面则需要根据供求变化,适时调整牌价,以牌价指导市价,即使市价与牌价保持在一定浮动限度内,不使过低,也不使过高。

牌价对于市价的领导关系,如果从时间上看,建国前期大致可以分为二个阶段:1956年以前可以作为第一个阶段,这以后是第二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正处于发展壮大时期,牌价对于市价的领导作用突出体现在调整公私商业的关系方面。国、合商业与私营商业都要占领市场,掌握市场的主动权,表现在价格上,市价与牌价你追我赶,显示了二种势力的较量。在这个时期,牌价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方面也发挥了较大作用,这是通过制定主要农产品比价如棉粮比价、麻粮比价、烟粮比价等来实现的。在第二个阶段,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已经基本完成,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商业已经在城乡市场占居领导地位。粮、棉、油、棉纱、棉布等主要农产品和工业品已经实行统购统销。这个阶段仍保留了自由市场,但能够在自由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范围已经受到了很大限制。在这个阶段,牌价的指导作用更多地转向了通过制定差价和比价来调整工农业生产结构方面,对一部分可以在自由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还通过收购牌价来调节其供求。

价格调整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从牌价与市价的变动关系上看,至少可以作如下区分:收购牌价、收购市价、销售牌价、销售市价,每种价格都有上升与下降两个变动方向。任何一种价格的变动都会引起其他三种价格的相应反应。即便都是按照同一方向变动,从理论上说,也至少会产生24种不同反应,且不说还会有反方向的变动情况,以及各种差价、比价的不一致的反应和变化情况。也就是说,排除许许多多不确定因素,牌市价的调整本身就是一件高成本的事。在市场这个舞台上,两种价格按照各自所扮演的角色,相互作用,相互较量。



[1] 这里的建国前期指的是从1949年到1958年前的一段时期,从阶段上说包括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一五”时期。文中讨论的市场仅指商品市场。从价格变动来说,主要是指19503月全国物价基本稳定以后的市场价格变动。
[2] 见姚依林在19506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载中央商业部编:《历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主要文件汇编》,第5页,1957
[3] 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882页,中国物资出版社,1995(以下简称《商业卷19491952》);商业部编:《物价文件汇编(综合部分)》第10411048页,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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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0 19: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粮食类商品市价与牌价的变动
二、粮食类商品市价与牌价的变动

从1950年3月物价基本稳定,到1953年11月全国粮食统购统销,这期间,粮食的供求主要靠价格变动来调节,即通过制定农产品比价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利用牌价与市价的变动来调节市场供求。从市场供求来说,这个时期,随着供需形势的变化,粮食市价波动较大,牌价与市价经常脱节。为此,国家对粮食价格不断进行调整,其结果不仅维持了一定的牌市价关系,也奠定了粮食统购统销的价格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粮食统购统销这一制度性变迁。在粮食统购统销以后,由于在一定范围保留了粮食市场,粮食的市价仍对粮食市场发生着一定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最终决定了粮食市场的被取消。
笔者所看到的自1950年3月到1953年11月粮食统购统销之前,带有全局性的粮食牌市价调整至少有15次。 [1]其中根据不同情况,有时是调整收购价格,有时是调整销售价格。不论哪种情况,最终都会带动整个粮食价格的相应变动。从这些变动中可以看到:
首先,这个时期,粮食价格调整的总趋势是先降后升,这是粮食市价与牌价的相互作用及调整变动的结果。粮食价格的下降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50年4月到6月可为第一个阶段。经过建国前后几次剧烈的物价涨风,到1950年3月物价基本稳定的时候,在各类商品中,粮食价格的涨幅最大。[2] 但从1950年4月以后,粮食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其他商品的局势发生了根本转变。在4月到6月的全国物价低落时期,许多商品市价下跌,普遍跌落到牌价以下,其中包括粮食。为制止物价不断下落,并使市价与牌价相接近,中央贸易部在第一次调整工商业中,在调整全国物价的同时,于4月和5月连续两个月降低了主要粮食品种的牌价,以有利于国家购销经营,刺激私营商业并减小其投机空间。
但是,6月以后,随着经济建设开始恢复,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以后,国内市场上棉纱、棉布及其他工业品价格迅速上涨。而同时,1950年夏秋两季粮食都获得丰收,由于国家收购不力,私商也刚刚恢复元气而裹足不前,粮食价格反而下降,许多粮食产区的粮食市价低于牌价。如武汉,大米牌价840元(旧币,下同)一斤,而市价只有752元。长沙大米市价到8月中旬跌至533元,此时的牌价为700元。石家庄小米8月末市价620元,牌价720元。[3]  粮食市价低于牌价的结果,一方面为私商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私商按照市价大量买进,又按照牌价卖给国营商业;另一方面,农民坚决要求国家按照牌价收购粮食,华北地区的农民对传说中贸部拟降低米价的消息反应强烈。这些都会增加国家收购资金的支出。1950年9月,中财委曾提出,粮食价格要维持一定水平,防止下落,适当提高(即提高到牌价水平),拟大量收购粮食,准备囤积50亿斤。但由于国家收购资金有限,有的地方不得不停购或少购,并没有扭转市价低于牌价的总形势。
在这个时期,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工业生产,为了增加国家积累,平衡财政收支,国家在工农业产品价格上采取的是适当提高工业品价格,稳定粮食和土产价格的政策。这是价格调整的一个基本点。因此,在这种粮食牌市价脱节,国家控制市场的财力物力不足,而对粮食形势的估计一时又较为乐观的情况下,据上述调价时间表,自1950年8月到1951年8月,先后5次不同程度地调低了各种粮食的购销牌价。其间由于粮食市价过低,扩大了同工业品的比价,打乱了商品交换关系,也引起农民不满,曾于1950年10月,将粮食牌价调高。但其结果是农民秋后收入增加,购买力提高,一方面减少了粮食出售量,另一方面冲击了工业品市场,国家不得不在1951年1月以后,在调整棉纱、棉布及其他工业品价格的同时,又连续降低粮食牌价。另一方面,这期间,城市消费水平在恢复,面粉消费量增加,市价上升高于牌价,所以在降低粗粮价格的同时,也两次提高了面粉和小麦的价格。但从总体上说,粮食价格水平是在下降。
然而,连续降低粮食牌价的结果,是破坏了粮食同其他农产品和工业品的比价关系。比价不合理,粮食价格偏低,就影响了粮食的生产。同时,由于粮食价格过低,农民更乐于出售棉花、土产,购粮储粮,或者存粮自己消费,这就扩大了粮食的城乡消费量和民间储存量,粮食市场很快开始呈现紧张局势。从1951年秋季起,许多地区出现了粮食市价高于牌价、场外价高于场内价的情况,国营公司难于收购。如广东各地粮食市价普遍超过牌价8~12%;济南面粉场内价69,000元/袋,场外价72,500元/袋;青岛面粉场内价72,500元/袋,场外价75,000元/袋。大部分地区粗粮市价高于牌价5%左右。[4]这也成为此后粮食市场的基本形势。在这种形势下,国家不得不于1951年11月起,又开始逐步调高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从上列调价时间表上看,自1951年11月到1953年6月的7次调价中,6次是调升,1次是调低新稻收购价,为的是减少国家收购资金,但仍高于前一年的收购价。
其次, 粮食价格调整不是独立的行为,而是在同其他农产品、特别是作为工业原料的棉、麻、烟、油料等经济作物价格,以及工业品价格的相对变动中进行调整的。在战后百业待兴的时期,为了保证棉、麻、烟、油料等作物的种植,保证工业原料的供给,从1950年到1952年,棉粮比价、麻粮比价、烟粮比价都趋于提高,这固然有利于经济作物产量的增长,但另一方面是相对降低了粮食的比价。[5] 棉花、麻、烟比价提高,粮食比价日益降低,农民更乐于选择种植和出售棉、麻、烟,购买和储存粮食,形成群众性的存储、囤积。如1952年12月22日的粮价调整方案中提到,山东棉农反映,去年因为存棉把一头牛都存跑了,河南一农民家庭,一家4口人购粮15,000斤。这也是后来粮食市场上市价高于牌价的原因之一。另外,从资料中还可以看到,在以上历次降低或提升粮食价格的过程中,许多时候也同时提高了棉纱、棉布及其他工业品的牌价。在粮食同工业品的比价走势上,粮食价格明显走低。[6]因此,尽管这个时期粮食价格调整的总趋势是先降后升,但粮食价格的总水平与1950年3月物价基本稳定的时候相比,不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是有所下降。天津、上海二市的粮食批发价格指数见表1:
表1  天津、上海 粮食类批发价格与批发物价总指数比较表



资料来源:天津市批发物价总指数根据孔敏主编:《南开经济指数资料汇编》(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第23页各月数据调整编制而成。据该统计资料的说明,食品类中包括粮食类和副食品类共44项,
其中粮食类占24项。上海市批发物价总指数据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编:《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1921- 1957)》(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第448-450页数据
调整编制而成。

根据表1显示,首先,粮食价格的总水平低于物价稳定时的基础水平。这里,一方面是物价基本稳定后,从通货膨胀时期的较高水平的正常下降,另一方面是市场供求变动时,牌市价相互作用的结果。1950年3月的物价水平较高。如果以1950年全年为基期,则天津到1952年3月为上升趋势,上海是先降后升,但上升幅度不大。从上海的绝对价格来看,其中存在结构性差别:到1957年,面粉价格上升,小麦价格下降,粳米先降后升,籼米下降,豆类下降。其次,尽管以1950年全年为基期,以后几年的粮食价格趋势是在上升,但其上升幅度仍低于物价总指数的上升幅度。到1953年以后,粮食价格就维持不动了。
如果以战前1930-1936年的价格指数为100,1950到1957年全国八大城市粮食类商品批发价格与批发物价指数见表2:
表2  全国八大城市粮食、花纱布类商品批发价格与批发物价总指数比较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编:《商业统计资料汇编提要(1950-1957)》,1958。

从表2中可见,与战前比较的全国物价总体水平都在上升,但粮食类商品的上升幅度也是低于物价总指数。这里有国家对粮食这类重要物资的价格进行控制的原因,也有对工农业产品比价的规定上,为了迅速发展工业生产,有意在一定时期内扩大剪刀差的原因。
粮食价格的相对下降(以及某些时期、某些粮种的绝对下降)对后来的粮食生产和流通产生了重要影响。以后的粮食统购统销价格实际上是建立在这种走低的价格水平上的。尽管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时,统购价和统销价的定价是以当时的市价为基准,而这时的市价,经过几次牌价调整已经被拉高,但从市价本身来说,还基本上是在牌价的制约下变动的。牌价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市价的高低。在牌价呈总的相对(或绝对)下降趋势下,市价不可能挣脱其限制,而完全由市场供求来决定。
第三,这几年尽管粮食是在增产,但国家在粮食市场上始终颇费踌躇。既要保证供给,维持市场稳定,又要按照国家计划目标,将粮价维持在一定水平上(从上述可见,这实际是一个较低水平),不使过低,也不能过高。这就需要国家有一大笔固定的财力投入,必要时进行吞吐,稳定市场粮价。但对于当时经济力量不足而又需要应付千头万绪工作的国家来说,这是最困难的。当粮食市价低于牌价,可以(也需要)大量收购时,由于拿不出足够的资金收购粮食,来提升粮食市价,只得采取压低牌价(以免赔本经营)的作法,即有粮无钱。这也是上述国家在市价已经较低的情况下仍不得不一再降低牌价的原因。而当粮食市价高于牌价时,国家既收不到粮食,又没有足够的粮食储备用来抛售,以平抑市价,即有钱无粮。此外,提高粮价使农民购买力提高,在日用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以及不同换购粮种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也会引起农民的不满,并引起市场囤积力量在各种供不应求商品之间的无序游动。1952年9月,秋粮大量上市,由于国营公司收购不力,河南市场上粮食市价低于牌价,私商趁机压价收购,然后又转售给国营公司。1953年由于提高小麦收购价格,对于传统上习惯以细粮换粗粮的农民来说,更愿意出售小麦换购玉米、小米等,但由于国营公司大米、大豆、红粮、玉米等供应不足,致使有的农民将已运到市场的小麦又运回去。[7]所以,以此时有限的财力物力,这种市场管理的高成本不容许国家在粮食市场上有大作为。
而另一方面,在市场上,除了国营和合作社商业的力量之外,还有两大势力在与之抗衡,即个体农民与私营商业。对于后者来说,作为独立的利益群体,以追求最大利润或收益为选择无疑是理性的市场行为。但这在某种情况下必然会与国家计划目标发生冲突。无论粮食的牌价和市价如何变化,他们都会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原则作出选择,与国家竞争。从农民来说,在种粮、储粮与售粮之间,农民往往会根据市场状况进行选择。粮食价格过低,他们会选择以经济作物交换粮食,或扩大自己消费,或存储待价;而如果市价高于牌价,显然农民会选择出售给私商,有利于私商收购囤积。如1951年秋季,由于山东红粮价格偏低,每斤仅500余元,而马草每斤就要300元,农民情愿以粗粮喂养牲畜,不愿出售。[8]又如下边将提到的,在棉粮比价的调整中,棉价调高、粮价调低时,农民会采取售棉储粮的策略。1953年麦收时节,由于小麦与面粉比价麦低粉高,对面粉加工业有利,所以农村合法与非法土磨户大量抬价抢购,使小麦市价高于牌价,影响了国营商业的收购,有的地区国营公司的收购量只占上市量的30-50%。[9]
对于私营粮商来说,只要牌市价不相吻合,无论孰高孰低,他们都可以利用这种牌市价差,在农民与国家(及消费者)之间两头游动,低进高出,从中获利。正常的经营是受到保护的。但这种牌市价差显然给他们提供了投机空间,差额越大,投机空间也越大。私商小贩或深入产区,向农民低价收购再高价卖给国家或市民,或当市价高于牌价时从国营商业套购转手,或看涨市价大量囤积,或将资金投向国营商业暂不经营的品种,利用地区价差逐利。1953年春,河北、山西、山东、安徽、陕西部分地区受灾,农民争购粮食,小麦、小米、玉米、红粮等市价猛升,市价高于牌价在20-100%,有的地方出现粮价乡村高于城市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粮商利用无业游民等到国营公司抢购,然后贩运到乡下出售,谋取暴利。西安粮商每百斤小麦可赚40,000元。当年小麦上市季节,私营厂商到各产麦区,以委托包收、抬价、预购、拦截等各种方式争购,小麦市价高出牌价在8~60%,5月份私商汇集到芜湖市的收购资金达到百亿元。[10] 6月份,国家为了大量收购小麦,不得不提高小麦收购价格。
从总体上说,在粮食紧缺环境下,人们总是会有一种不安全感,一有风吹草动,就会从购销两方面冲击粮食市场。如1953年4月1日调高粮食季节差价后,引起了人们的看涨预期,形成抢购。各地粮食销售量普遍比提价前增加。有的地方国营公司由于力量不足,只得采取限购办法,人们排队等候,夜不归宿,有的粮种脱销,各地粮食牌市价严重脱节。又如同年4、5月间,由于部分地区夏粮受灾,造成恐慌心理,一方面粮食上市量减少,另一方面农民大量抢购,有的甚至出卖耕畜、农具、大车换购粮食。挤购者少者数千人,多者达到20,000多人,有的地方不得不采取购粮证的办法。粮食市价大幅上升。[11]
由于这种种因素的存在,国家必须紧盯市场动态,频繁调整粮价,稍有疏忽,就会引起市场波动。尽管为了调动、开挖粮食上市潜力,均衡粮食供求,从1951年11月以后逐步调高粮食价格,但市价继续走高,普遍高于牌价。即如1952年12月,在新粮大量上市季节,仍表现为市价高于牌价。江西大米市高于牌7~9%,湖南大米市高于牌6.48%,河南玉米市高于牌10~15%,河北玉米市高于牌20~23%,平原省一般粮种均市高于牌5~10%,陕西玉米市高于牌8.3%。为了保证国营商业的收购,这一年底,国家不得不提高粗粮和大米的购销价格。[12]
这样,在牌市价严重脱节,牌价控制市价困难增大,国家粮食购销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粮食的基本供应,保证国家“一五”计划顺利实施,对粮食实行计划购销,尽管不是最合理的,但可能是交易成本较低,更为简单易行的快捷的选择。“一五”建设所引起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所涉及的更多的是粮食的市场购销问题(即把原来在农村消费掉的粮食动员到市场上来),而与粮食的总生产量和总消费量相关性较小。1953年的粮食统购统销,尽管有生产发展赶不上需求的问题,但市场控制的高成本或许是更直接的原因。
第四,粮食统购统销以后,直到1957年底以前,国家曾一度保留了粮食市场,目的在于使农民在完成统购任务后,能够利用粮食市场调剂余缺,互换有无。这个时期的粮食市场称为“国家粮食市场”[13],在性质上与粮食自由市场有所区别。在国家粮食市场上,仍存在牌价与市价,市场规律仍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市价随着供求关系变化经常在变动。但由于这时能够上市的粮食量已经大大减少,粮食大批发商已经被取缔,粮食市价又受到牌价的制约,价格对于供求的调节作用也相应减低。
但是,在国家粮食市场的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市场管理较松,使国家粮食市场还原为自由市场。有的场外交易活跃,自发形成了粮食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自由议价,市价经常高于牌价。浙江粮食市场价格有的高出牌价30~70%,有的市场大麦、小麦成交价格超过牌价一倍以上。有的地方场外交易严重,1954年春夏时,浙江兰溪县游埠场外交易玉米种子每斤5 ,000元,比收购牌价超过7倍。从1956年到1957年上半年,部分地区受灾,粮食形势又趋于紧张。而1956年下半年小土产自由市场的开放,又为投机活动提供了机会。在粮食方面,粮商套购贩运粮食,哄抬粮价,各地粮食自由市场交易活跃,市场粮价混乱,市价高出牌价好几倍。山东新泰县自由市场上小麦、谷子、地瓜干价格均高出国家出售牌价一倍左右,且继续上涨,高粱、玉米出高价也买不到。河南、山东麦子黑市价格每斤4角(新币),而国家牌价是每斤1角。福建粮食黑市价格高出国家牌价一倍。农民将统购粮高价卖出,又反过来要求国家供应统销粮,有的有余粮也不愿卖给国家,留下自由交易,影响了粮食的统购统销。[14]
这时的粮食牌价作为计划价格的性质更为加强,而且取消了季节差价,全国粮食统购价与统销价在长时期中变动不大。从以上表1、表2中可见,1953年到1957年间,粮食的价格基本稳定在1953年的水平上,没有大的变化,这是指的国家粮食牌价。在市价变动活跃而牌价调整僵硬的情况下,很难克服牌市价的脱节,牌价也失去了调控市价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牌价的权威地位,1957年9月的全国粮食工作会议作出了关闭粮食市场决定。
对于粮食生产来说,1951年以后粮食市价的上涨趋势本应是刺激生产发展的机制。但同时,工业也要发展,对其他经济作物、特别是作为工业原料的经济作物的需求也在增长。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要想几方面兼顾,就不能任粮食生产单方面发展。另一方面,农民是一个太大的群体,这个群体购买力水平的任何一点提高,都会带动消费市场、特别是工业品市场,对有限的资源形成冲击力。应该说,实行统购统销,关闭粮食市场,或许并不是唯一可能的选择。但是,不论国家作出怎样的选择,在当时恐怕都是各有利弊得失。[15]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可能是国家作出如此选择的根据。当然,其前提还是以实现国家计划为目标。

[1] 受篇幅所限,调价的具体情况不能详细列出,可参阅:《商业卷1949-1952》第586-67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大事记(1949-1957)》,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
[2] 天津、上海两大城市粮食类商品批发物价指数与其他商品批发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见《南开经济指数资料汇  编》第23页;《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1921-1957)》第448-450页。
[3] 《商业卷1949-1952》第568、591-593页。
[4] 《商业卷1949-1952》第553、619、621页。
[5] 见《商业卷1949-1952》第638-672页。
[6] 《国内物价》1953年第38期。
[7] 《国内物价》1953年第42期。
[8] 《商业卷1949-1952》第621页。
[9] 《国内物价》1953年第38期。
[10] 《国内物价》1953年第29、32期。
[11] 《国内物价》1953年第25-29期。
[12] 《商业卷1949-1952》第667页。
[13] 国家粮食市场的情况参见《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182-196页,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徐建青:《50年代农村国家粮食市场的建立和取消》,《当代农史研究》1998年第2期。
[14] 粮食部《工作通讯》1954年第17期;1954年8月粮食部《统销、粮价情况简报》; 1957年7月全国粮食会议简报。
[15] 粮食统购统销在实行之初曾引起巨大社会震动,党内也发生了激烈争论。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策过程可参阅《陈云文选(1949-1956)》第202-216页,人民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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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0 19: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花纱布类商品市价与牌价的变动
三、花纱布类商品市价与牌价的变动

棉花、 棉纱、棉布是这个时期与粮食并列的几种最重要物资,其价格变动是决定市场是否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市场稳定的指示器。在建国前后的几次物价涨风中,花纱布商品都首当其冲,成为投机商人的主要投机对象,也成为国家重点掌握的物资。在花、纱、布统购统销之前(1951年1月对棉纱实行统购,1954年9月对棉花实行统购,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国内市场上花纱布商品的主要趋势是供不应求,特别是棉纱,既易于囤积,又是需求量大的生产原料,在各主要市场上,其市价经常高于牌价。因此,利用牌价与市价的相互作用及调整来稳定物价,调节市场供求,也是国家控制花纱布市场的主要手段之一。而在花、纱、布的价格政策上,也体现了这一时期国家产业政策的取向。
与粮食价格政策相比,影响花纱布价格变动和价格政策的因素更多,问题也更为复杂。概括地说,这一时期,与花纱布价格密切有关的因素主要有:(1)公私关系。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和私营工商业都在争购这些物资。由于市价与牌价经常脱节,为商业投机提供了机会。私营工商业利用牌市价差,趁机提价或压价,扰乱了国、合商业的购销。如何灵活运用牌价领导市价,体现了这个时期的公私关系政策。(2)工业和农业的关系及城乡关系。棉花是农产品,纱、布是工业品,花、纱、布三者的比价是否合理,不仅影响着工农业生产结构、工业生产结构(纱、布生产之间),也影响着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和城乡关系。在统购统销前的自由市场制度下,花、纱、布的比价关系正是通过牌价与市价之间变动信号的指引来调整的。(3)城市现代工业与农村传统手工业的关系,即土洋关系。建国初期,广大农村,特别是棉产区,还普遍存在着手工纺纱织布,即土纱土布,这是也农民的生计来源之一,在当时也是需要照顾到的。农民会根据花、纱、布之间的比价,在售棉与自纺自织之间,以对自己有利为原则进行选择。如果比价不合理,会直接影响城市棉纺织工业的生产。既照顾农民的利益,又保证工厂生产,也是这个时期花、纱、布牌价和比价经常变动的一个原因。(4)地区关系。与粮食生产不同,棉产区和纱布产地是有地区性的,地区之间的市价受各种因素影响,经常处于变动、不平衡之中,私营商业正是根据这些信息,调整自己的运销流向,以获取地差利润,这就形成了产品在地区之间的无序流动(相对于计划调拨来说),影响了市场供求和工厂生产。因此,必须以合理的花、纱、布牌价和地区差价,来调节各地的市价,平衡产销。  这些就是影响建国前期花纱布市场及其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也是国家在制定花纱布价格政策上所要考虑的基本方面。其中迅速恢复工业生产、以工业化为中心的建设目标是决定性的因素。实际上,也正是这些商品价格变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难以协调,牌价与市价之间的难以克服的矛盾,最终决定了花纱布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
从1950年3月到1954年9月棉花、棉布统购统销,带有全局性的花、纱、布价格调整至少21次。[1]从中可以看到,这个时期花纱布价格的变动错综、频繁。而在这个变动的背后,起作用的是生动而无情的市场活动。
首先,1950年3月全国物价基本稳定后,纱布价格一时平稳,但到4月份,由于资本家争相抛售前一时期抢购的库存纱布,使纱布市价迅速下降到牌价以下。棉纱、棉布牌价高于市价的比率天津分别为8.7%和5.6%,西安为36.2%和7.7%,石家庄为15.7%和26.8%。各主要市场于4、5二个月连续挂低纱、布牌价。为了制止物价下跌局势,5月份又在较低市价的基础上提高牌价,到5月底纱布牌市差价缩小,6月份停止下落并略有回升。
从1950年8月起,特别是10月以后,由于关内外地区差价大,棉纱贩运有利可图,流往东北的棉纱交易量增加,影响了关内的生产。同时由于朝鲜战争对国内市场的影响,造成棉纱市价节节上涨,高于牌价,牌市价差扩大,几个主要市场牌市差率在30~50%,商人趁机抢购囤积。因此,这几个月里,连续4次提高了棉纱牌价。同时由于粮价在下降,为了调节粮布交换比例,照顾农民利益,又4次降低了棉布价格。1951年1月4日国家决定对棉纱实行统购,同时调高纱布销售牌价,以平衡产销。几个主要市场上20支标准纱调高幅度为3.9~6.5%,十二磅白细布调高幅度为6.4~8.0%。棉纱统购和调价措施实施后,牌市差价逐渐缩小,到2月1日,纱、布市价均已低于牌价。
1951年4月1日,由于棉粮比价调整后,棉花价格提高,同时开征了棉纱流通税(税率6%),关内外币制也将统一,为了避免各地物价受到过猛冲击,再次调高棉纱、棉布牌价,纱价平均调高15.2%。同时为了调整纱、布交换比价,布价提高幅度低于纱价。自同年5月起,由于棉花供不应求,纱厂开始减产,棉纱供应紧张,市价呈上涨趋势。到了8月份,在制止物价上涨,调整全国物价的同时,为了压缩纱布消费,为销售旺季作储备,自8月6日起,再将纱布价格作了调整,纱价平均调高5~10%,布价平均调高3~7%。但是,以下将会看到,这几次较大幅度提高纱布价格,以及随之所产生的花纱布价格内部结构的变化,其结果是扩大了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农产品价格相对下降,也对农村土纺土织起到了一定刺激作用,所以,自1951年11月起,又开始连续调低纱、布价格。
第二,从1950年到1954年棉花、棉布统购统销之前,棉花价格总的变动趋势是走高,棉纱价格的变动趋势是先升后降,棉布价格升升降降,总的是在上升。与其他各类商品一样,1950年3月物价基本稳定的时候,纱布类价格也达到战后的最高水平。表1列出了与1950年3月物价稳定时候相比的1950到1957年天津、上海二市的纱布、纺织品类商品批发价格指数。从中可见,1950年花纱布价格有一个短暂的下落时期,从1951年起,开始超过了1950年3月的物价水平。1952年达到最高,1953年以后开始下落。直到1954年棉花、棉布统购统销前,尽管物资一直紧张,但由于牌价的制约,市价的上扬受到限制,与物价总指数相比,天津持平,上海较低。1954年以后一直维持不变。
与战前相比的全国八大城市1950年到1957年花纱布类商品批发价格指数见表2。从中可见,花纱布价格总水平比战前提高,提高幅度与全国水平大体相当,1953年以前略高于全国物价总水平,1954年以后低于全国水平。花纱布价格变动指数,1953年以前是上升趋势,1954年以后开始下降,直到1957年维持基本稳定。与粮食价格相比,花纱布的价格水平相对较高。但与其他商品比较,花纱布的价格水平也是相对较低。[2]这是国家对花纱布商品的价格控制较严的结果。
但是,就花、纱、布三种商品分别来看,其价格变动是不一致的。尽管三种价格的趋势都在上升,但按照上升幅度排列的次序是:棉纱、棉布、棉花。从上列调价时间表中看:多数时候是调高纱价;棉花调价的次数少于纱、布,尽管多数时候是调高价格,但幅度并不大;棉布价格有升有降,从次数上看,调低的次数超过调高的次数。
以上海、天津两大城市为例的花、纱、布价格变动情况见表3、表4:
表3  上海市花纱布价格变动指数



资料来源:据《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1921- 1957)》第490-497、560-561页主要商品价格数据整理计算编制而成。

表4  天津市花纱布价格变动指数



资料来源:据《南开经济指数资料汇编》第129-137页主要商品价格数据计算整理而成。

从表3、表4可见,两大城市三种商品的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以1950年3月为基准,两大城市的棉纱价格都是超过了,天津的棉花、棉布价格均未超过,而上海的棉花、棉布价格是从1953、1954年起降到这个基准之下的。如果以1950年全年为基数,则两大城市的棉纱价格一直在上升,且幅度最高;两大城市的棉花、棉布价格,1952年以前也在上升,上海从1953年起开始下降,以后一直保持在1954年的水平上,这与表2中全国的趋势也基本一致。两大城市三种商品的价格变动幅度从上到下也是:棉纱、棉布、棉花。
应该说,这种内部结构变化体现了这一时期国家价格政策的取向。然而,这样做固然有利于城市工厂恢复和发展生产,但排除其他因素不谈,正是花纱布价格变动的这种内部结构差别对花纱布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成为花纱布走向统购统销的原因之一。
第三,从以上调价情况可以看到,自1950年6月到1951年10月期间,纱布价格多次调升,而棉花价格提高较少,其中1950年8月还将棉花价格调低,造成棉花与纱布交换比价不合理。提高棉花价格既会影响纱厂布厂的生产,也会增加国家收购资金,提高农民购买力,对工业品市场造成冲击,国家对提高棉花价格一直持谨慎态度。但花价偏低,其结果是纺纱织布比售棉有利,促成了农村土纺土织的发展。农民存棉或购棉纺纱织布,棉花市价高于牌价,私商小贩抢购棉花,棉花流向农村,上市量减少,国家难以收购。为此,国家曾于1950年10月7日、1951年1月29日和3月22日几次调高棉花牌价或收购比价。不过这几次调高的幅度并不大,整体上棉花与纱布的比价仍然偏低。新花上市时,商贩高价到产地收购棉花,造成花价波动。1951年7月下旬,国家每天棉花收购量不足计划的50%。1951年9月底开始的全国普遍性的花价上涨,既猛且速。这也是上述棉花供不应求,纱厂开工不足,棉纱供应紧张,国家连续调高棉纱价格的一个原因。
但是,机制棉纱价格调高也带动了土纱价格的提升,其结果适得其反,反而更加刺激了土纺土织。各地土纱土布的生产、贩运转盛。而且土布价格无论如何仍低于洋布,因而销路旺盛,影响洋布在农村的市场。1952年10月,全国棉布实际销量低于计划销量,而土布则供不应求,江苏、江西、山西、内蒙古等地区土布脱销,市价上扬。[3] 为此,国家在大量收购棉花、恢复纱布工厂生产的情况下,为了限制土纺土织,削低对棉花价格看高惜售的倾向,并考虑照顾农民的购买力,扩大机制棉布的农村市场,不得不从1951年11月起,又连续将纱布牌价调低。1951年11月底,纱价平均调低2.84%,布价平均调低1.76%。根据上列调价时间表,从1952年2月到1953年12月近两年的时间里,三次调低棉纱价格,四次调低棉布价格,三次调高棉花价格。
第四,1954年9月的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固然有生产供不应求的问题,但更大程度上是市场上多种矛盾难以调和的结果。这些问题主要有:(1)1953年11月粮食统购统销之后,农民的用粮受到了限制,棉产区农民的粮食也纳入了计划供应范围。棉产区农民的传统习惯是售棉购粮。由于粮食的计划供应,不能满足产棉区农民的购粮需求,因而部分棉农待售而不急于出手;在棉粮交植地区,农民售粮后手中有了钱,也不急于出售棉花,待价而沽。这样,在棉花上市季节,国家的购棉计划大受影响,1953年11月,关内五大区花纱布公司接收合作社代购的棉花量,仅为月计划的76.98%,有的地区收购量甚至低于10月份。河南、河北、陕西、湖南、安徽、四川等地棉花市价高于牌价一般在100~600元,湖南私商收购价有的高于牌价1,600元,浙江有的地方市价高于牌价50%以上。尽管11月、12月两次提高棉花的季节差价,但情况并没有好转。国家棉花总收购量,1952年为108.7万吨,1953年103.2万吨,1954年87.1万吨。[4]1954年3月3日,中财委发布《关于1954年粮棉比价的指示》,决定适当提高棉花收购价格,以此刺激棉花种植,并扩大国营公司的收购。(2)产粮区农民的传统作法是,在秋后卖出一部分粮食,换回急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剩余粮食则留待以后适当时机,分散出售。粮食统购统销之后,粮食产区的农民将粮食一次性卖给国家,一方面自己留存可供储备的粮食少了,另一方面手中有钱了,于是大量购买棉布,以售粮存布为保值。农民购买力转向棉布,对棉布市场形成冲击。1953年12月棉布销量急剧增加,有的地方出现供应紧张局面。山东文登县在机织白布脱销后,农民到市场上抢购土织白布,使土织白布的市价每疋上升了10,000元。[5] (3)尽管国家利用价格机制,通过调整花纱布比价和各种差价来协调各方面关系,但是,正如在粮食问题上一样,各个利益群体如私营工商业、农民,总是以对自己有利为原则进行决策。不管如何规定价格,它们都会从中找到获利机会,与国营工商业进行竞争。例如,1951年11月以后,伴随着纱布价格调低过程,仍然存在着土洋之争、公私之争。从1951年11月到1953年4月的几次调价,调低幅度是棉纱大于棉布,也就是说,纱布比价对布有利。其结果一方面是刺激了城市厂商购纱织布的积极性,棉纱销量大于棉布,另一方面是促使农村土纺土织、洋纺土织发展。山东一些地方农民买纱织布,一捆洋纱织成布后可获利5万元。江苏省土布利润一般在每疋3~5万元,农村土布织布机大量增加。仅据江阴县统计, 1953年比1952年增加织布机3,000台以上,甚至有出卖耕牛、土地买织布机,苏州女工不辞而别回家织布的现象。棉花商在市场上抢购棉花,湖南岳阳县棉花市价高出牌价3万元/(担?),桃源县棉花市价高出牌价19万元。[6] 这就是1953年10月调高棉纱价格、调低棉布价格的原因,其用意在限制洋纱消费,扩大洋布的农村市场。
与在粮食问题上所采取的行为一样,各利益群体的这种追求利润的行为,对他们来说,正是市场经济下的理性选择。但是,他们的选择与国家计划目标在某些情况下是矛盾的,市价与牌价这种价格调节机制使他们有了可以利用的获利空间。只要存在这些利益群体,国家就不得不付出更大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尽管这几年棉花和棉布产量不断增加,但是,多利益群体的存在,分散了稀缺的物资资源,牵扯了国家过多的头绪,占用了国家更多的资金。为了集中人力物力,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对花纱布实行统购统销,可能也是当时成本较低、较为立竿见影的选择。
总之,通过观察粮食和花纱布两类商品市价与牌价的变动及其影响,可以看到:
(1)建国前期,国家运用市场机制来调节资源配置,调节市场供求,协调各种经济关系,从而保证了这个时期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增长,应该说这种运用是有成效的。从牌市价的变动关系上看,尽管牌价调整具有一定滞后性,但基本上发挥了指导市价的作用,保证了这一时期物价的基本稳定,引导了资源的流动方向。市场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不合理的价格结构,否则就不会有这一时期粮食、棉花价格的调高和棉纱、棉布价格的调低。
(2)市价与牌价并行这种价格运行机制本身就是一种高成本的机制。而这个时期各利益群体的存在及其市场行为与国家计划目标之间的矛盾,更增加了国家在市场管理与市场交易中的成本。这也是主要农产品迅速走向计划购销的原因之一,或许这是更为直接的原因。扩大点说,实际上,除了上述两大类商品,这一时期整个商品市场都是受市价与牌价的变动关系所调节的。尽管国家勉力控制市场,也取得了成效,但以市场为导向型的经济与当时的国家计划安排经常相悖。以市价为代表的自由市场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令管理者常有按下葫芦浮起瓢之感,大伤脑筋,左右为难。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低于预期收益,或许用这一点可以部分解释建国前期国家的选择和市场变迁问题。
(3)价格政策的规定是受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不是主观愿望所能支配的。市价的变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市场供求关系变动的客观反映,也应在一定程度上是牌价调整的依据。单纯强调牌价对于市价的领导作用,或者价格政策目标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必然会影响价格信号的指引,破坏生产结构的客观比例。建国前期受到资源约束,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工业生产,为了国家计划的实施,在价格上一厢情愿地规定了一些不合理的工农业产品比价和商品物价,而在市场的作用下,很快就产生了严重后果。最终的选择只能是,要么以改变国家计划目标为代价,顺应市场,理顺价格关系;要么缩小或关闭市场,按既定目标走下去。前者显然不是当时众望所归的选择。最根本的恐怕还是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这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不拟多说。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

[1] 受篇幅所限,花纱布价格调整情况不能详细列出,可参阅:《商业卷1949-1952》第586-629页;国家物价局编:《物价文件汇编(综合部分)》第567-608页,198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大事记(1949-1957)》;相关时期的《国内物价》。
[2] 见《南开经济指数资料汇编》第23页;《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1921-1957)》第448-450页;
国家统计局编:《商业统计资料汇编提要(1950-1957)》,1958。
[3] 数字据《商业卷1949-1952》第549页;《商情日报》1952年第29期。
[4] 《国内物价》1953年12、80期;《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1949-1986)》,第400页,农业出版社,1989。
[5] 《国内物价》1953年第38期。
[6] 《国内物价》,1953年4月号;1953年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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