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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欣仁、彭祖龙  中共武汉市委院内活埋戴鹏案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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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2: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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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六渡桥的黄昏》第二十五章3 H$ a5 Y! D0 K( a# g! l
作者:商欣仁 彭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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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p# f6 \* l# R中共武汉市委院内活埋戴鹏案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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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戴鹏:三十岁,共青团员,汉口青岛路人民仓会计,文革时任“工造总司”二号勤务员,被百万雄师抓进武汉市委,(百万雄师总部)未打死后就活埋在市委大院内树林中。& k0 b. U2 ^8 R# }! _1 B& A/ P
汤忠云:共产党员,武汉渔猎公司干部,文革时任“百万雄师”作战部副部长,戴鹏案主凶,1967720事件后,因戴鹏案被公安机关抓捕时被击毙,毛泽东死后,英明领袖华国锋主席为其平反,追认为烈士。
  `  R0 R; P, j, S; E
/ a/ F4 p, F" ~* b0 u& r  I( v一, 案 情 简 介5 x! C7 n4 D+ G5 R4 b( c1 k#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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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期间,1967612日,武汉市发生了一件活埋人的刑事案件,这一真实无疑 的案件,由于介入文化大革命这个政治主题,其处理结果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4 y  p  a' \8 }
不能其解之一的是:+ I5 w4 j+ t! K# S- d
戴鹏被活埋一案,人证、物证俱在,当事人都一一承认。法院却以:“疑犯是受人指使杀人”为由,将凶手一一无罪释放。那么,既是受人“指使”,那“指使人”应为凶手,也应治罪,法院又认为:指使的具体人无法确定,也就是说:“戴鹏确实是被人活埋,却没有凶手”。& T  C8 I9 h6 W. R
不能其解之二是:! T9 d, i- P4 Q9 h  D1 b
当年奉命侦破此案和抓捕凶手的三名公安人员,共产党员彭海如、刘祖清、王振友三人,却以非法拘捕他人罪被判三年、六年、八年徒刑。4 R1 ?9 K8 @$ S
不能其解之三是:
" c: F: g/ q7 D毛泽东死后,他指定的接班人,坚持“二个凡是”并被党中央当局称为的“英明领袖”的华国锋主席,却为活埋戴鹏的主犯,主凶汤忠云平反昭雪,追认为烈士。
9 A9 `8 r* i# v: ~: e- ^这一奇怪的案件,在现在人看来,简直不可思议,但在当时,却很平常。
2 W, p; O) A4 O/ B; q这一案件,三人均不服,经二十几年上诉。从中央到地方法院,人人都认为是冤案,但个个都不能解决。
$ D9 h4 I" D/ u, V% `湖北中院一位老资格法官×××(避其名),说了实话,“经我手办的这样冤案多得很,一个都没法解决,劝你们不要跑了,任何案件一旦沾上“政治”的边,就只有等在下一次政治运动中,中央有人说话才能解决,例如右派、又如胡风案件、又如芦山会议案件,政治案件如此,刑事案件一样如此。碰上“政治”需要,或者“杀头”,或者“升官”。历来如此”。
5 D; U4 o6 o7 {. j. u  o9 L6 m+ v那么,这是一桩什么样的和政治沾边的刑事案件呢?# y, Q- |) A( }5 _1 e.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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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 治 背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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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6 h" W% e  r, J  [一九六六年,中央发出“五一六”通知,以刘少奇为首的政府首先提出了打倒彭、罗、陆、杨四个党内的反革命。武汉马上响应,由王任重先生和湖北省委提出打倒李达,武克仁、何定华(武汉大学正副校长)说他们是武汉三家村,一时间从上至下,每个单位都有三家村,武汉市一下子成千上万的人被批斗,游街,抄家。支持政府的红卫兵们大“扫四旧”,武汉市陷入了“红色恐怖”之中。( Q/ |  h) M7 q1 T4 \+ R5 M
按党内规定,任何一个运动必需是由党来领导,由上而下进行,这种方法(又称路线)本来是党的一贯做法,但此时;却有人把这种方法称为刘少奇的“反动路线”,那么什么是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呢?毛主席路线党内外从未听说过,原来在文革中制定了“十六条”规距,要自下面上的搞运动,而不是由党委领导的自上而下的方法,才是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方法),群众可以不通过党组织,自己组织群众大鸣、大放、大字报、大揭发、这一来麻烦了,全市大乱。乱的原因是前阵子以党的工作组,专案组整人的当权派,(时称走资派)骨干份子反过来被他们整过的或正在挨整的人批斗、抄家、游街。
8 c& l* X. z$ P& F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o* U( D7 P$ n
一时间全市大乱,工厂停产,学生停课。
1 P- o* T! L( v# e( G6 B为了保住自己,当权派们又找一些曾经得到好处的人来保护自己,这就在群众中形成了两派。挨过整的人一般叫“造反派”,专门整人的又去保护当官的人叫“保皇派”。保皇派在当时是不合法的,他们不可能公开自已是保皇派,因为运动中明确规定要整“党内当权派”,所以他们也要找一个当权派来斗,例如在湖北省造反派要斗张体学(省长),说前段整人是他叫搞的。保皇派要斗孟夫唐(副省长管教育的),各单位也一样,保皇派也斗当权派,(他们当时也自称自己是造反派)只是专捡一些不起眼,出身不好,职务不高,历史上问题的人来斗,而造反派尽找些有实权的,显赫一时的人来斗,因为这些人曾整过自己材料,要整自己,所以有一种报复心里。
6 k$ B; p* o' A  J7 n  G' k) u这样一来,全市上下各单位都形成了二派,当权派也形成了二派支持造反派干部和支持保皇派干部,公安局、法院、检查院也不例外。全部成了两派。(按现在话来说叫利益所驱驶)。
. D- G8 }7 b/ k5 x6 Q! g9 P9 F问题就出在这里。
( P, ^' [% ?7 ]66年保皇派和支保、当权派要红卫兵扫四旧时,就撞上了大祸,66年底到67年初,全市停产,全国大乱。此时,中央老干部谭震林等对毛的这种运动方法不满,觉得这样做不妥,于是上报毛主席,要求停止这种由下而上,不在党委领导下运动的(方法)路线。
$ d- J  }" o* x5 V毛让步了,为了即早纠偏,毛让部队党委介入,全国实行军管。军人当权,可想而知,军人只是由一些穿军服的农民组成,他们不了解工人,也不了解城市,这些以农民为主的队伍,只认阶级成份,其它什么都不管,一下子将斗党内走资派又改成斗牛、鬼、蛇、神、地、富、反、坏、右、资本家,落后分子,这即是所称“二月逆流”。
( _1 I& `& q$ f0 k% f' V$ a此时,前段受到前所未有的“羞辱”的当权派(走资派)及其骨干们马上又神气起来。8 @: t! [* v6 k4 C& u
代鹏案件就发生在二月逆流之中。
$ s0 Q  W! X3 J1 q此时,武汉市已宣布军管,湖北省军区在321日,发出了通告(时即3.21通知),要求工厂复工,学生复课,撒消群众组织山头,并对武汉最大群众组织“工人总部”宣布为非法组织,将其第一号负责人朱鸿霞逮捕法办,对其它群众组织做思想工作要求解散,将当时所强占办公地点归还原单位。对参与斗当权派的群众只做教育不追究责任。  t- S$ x# e2 o% s8 a1 a- w: b5 ~) p
使军方没想到的是,这些“群众组织”当初都是被省市委批准的合法组织,都是经上级党委审察通过的,并且武汉群众组织都号称自己是造反派组织,连保皇派也称自己是造反组织,例如保皇派“红武兵造反大队”等。' e1 h9 Z% q6 U: b, [
军方一时拿不准,又不能都象对待“工人总部”那样对待这些群众组织,这样一来,群众山头一个也撤不了,不但撤不了,这时有这些山头群众组织还要为“工总”翻案。学生更不用说复不了课,(中央好象也未有强迫复工复课命令)军方一筹莫展。
. s4 r2 G" i9 }6 ~/ E此时,武汉人武部负责人牛怀龙想出了一个主意,他了解武汉“职工联合会”是真正的无产阶级造反组织(由于军人都是农民出身,他只认一个理,凡贫下中农出身的人占多数的组织就是好组织,职工联合会符合这一标准)运动中这个组织被“工总”打垮,所以他要依靠这个造反派组织来支持军方,他要这个组织为军队出力,协助军方将这些乱七八槽的社会残渣赶回工厂。此时,武汉机械局武装干部俞文斌先生,正好不谋而合,他认为文化大革命党中央,毛主席要大家积极参加运动,人人都应积极参加“工人总部”凭什么说自已是保守组织,职工联合会砸掉,再说军方和俞文斌等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共产党员都是贫下中农出身,都是党的依靠对象,历次运动的积极份子,(其它群众组织头头中党员很少),他们认为只有贫下中农,工人阶级才有权站在革命前线。看看“工人总部”是些什么东西,出身不好还不说,都是各单位掉儿郎当,不务正业,流氓阿飞,五类份子,资产阶级意识较强的人组成,运动能依靠这些人吗?所以,俞文斌、牛怀龙想以准军事组织 “民兵”名义参加文化大革命。协助政府和军方将生产搞上去,业余闹革命,这个组织命名为“红武兵革命造反司令部”。
" m, Y  j) h. R# Y* H& i: }7 r当然,他们造反的对象是“牛、鬼、蛇、神五类份子,地、富、反、坏、右资本家”。而不是党内走资派,这一点和军方,和谭震林等老干部一致,但和‘毛’有点相违,就这一点上,他们和武汉其它造反组织不一样,所以两派继续对立。5 q% t& U/ a/ }* m/ I5 N& _
四月上旬,红武兵将市委作为自己办公总部,协助军方整治社会,武汉市社会情况开始好转,工厂开始开工(学生未上课),每个单位“红武兵”在厂门口值班清点人数,生产基本恢复。
4 T; C+ y5 o. P3 x: K但问题又来了,那些曾砸过保皇组织的造反派“打手”们,砸过“文革”领导小组,抢过“黑材料”的人,冲击党委办公室的人,斗过当权派(走资派)又抄过当权派家,抓当权派(走资派)游过街的人。一上班就被“隔离反省”不准回家,有的被保皇打得鼻青脸肿,有的写检讨,此时军方并不干涉红武兵,红武兵代替了党委和工作组,这样一来,自然有一些人不上班,四处躲藏,上京告状,逃向农村。工厂实际上表面开工,实为半开工状况,牛怀龙也只需要这表面现象。7 T% k8 _3 W9 S% s2 z
此时,武汉另有一些单位造反派人数众多他们控制着工厂,红武兵头头和打手不敢回到造反派占多数的工厂去上班。(此时军队只管市、区、二级,不管基层)。) K/ _# u6 `3 M% Z% p: |
另外,社会上还有一些群众组织前期是军方承认的合法组织如“工造总司”、“红教工”、“红侨兵”(华侨组织),“红工兵”、“二司”、“三司”等,为了拨掉这些据点,牛怀龙(管人武部),认为红武兵以准军方组织名义不合适,不能使用武力。最后要求他们改名,俞文兵先生当时的观点是,这些据点,就象国民党蒋介石王朝的南京,必须以“百万雄师”之势而攻之。
( S4 p( ]1 J  p一九六七年, 四月底群众组织“红武兵”改名“百万雄师”正式名称杀入社会。) N# R& @! C! w/ E& _# Y
代鹏案件此时开始进入。/ k' O! e8 t* P* D6 E
百万雄师在8201部队的帮助下,制定了拨掉全市八大据点的方法和步骤,在江岸区“百万雄师”总部决定将攻占当时最大的工人群众组织“工造总司”的任务交由二七区(江岸区)自行解决,火线指挥部设在第30中学内,汽车运输由第三十中学对面的汽车运转二站担任。
* t' W* x5 n, M& Q5 Z- {5 W2 @此前,为了不打无准备的仗,先派人了解工造内部“文攻武卫”防卫布署,一是设法抓到工造主要头头,并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以消防总队检查消防设施为由进入工造总部内实地勘查,据武汉市儿童医院“百万雄师”武斗干将董继斗先生后来介绍,8201部队派专人在30中讲解攻战、退战术,并决定在工造旁边韩家巷留一空口,让工造人员好逃亡,(可惜工造内部,无人知道这一战争公开条文,只是死守,最后被杀死28人)。8201部队只是想逼工造退出,并未想到最后会死28人,(工造总部在汉口友益街16号,现市文化局内)。
5 C( a: e% d& w9 P9 S% {196764,省军区发表6.4公告,百万雄师加紧了拨据点步伐。
' r. L+ ~7 f4 }7 W611,百雄师作战部,得到一个情报,原工造总部内一个叫胡崇远的头头(武汉邮局工人),四清挨过整,所以参加了造反派,并在工造总司担任主要头目,但他和二号头目戴鹏关系不好,退出了工造,组成新工造,愿投向“百万雄师”保皇派一方,胡被请到百万雄师总部,介绍工造内部情况,汤忠云(百万雄师作战部付部长),对他说:“你离开工造已近二个月,这二个月内部情况一定有变,你不一定都了解,你能不能想办法搞个头头出来,或者你找,或者我们抓”(以上为胡在7.20后交待材料),说当时想到了对头戴代鹏,说戴鹏人很忠厚老实,比较好抓他, 他每天离不开老婆,按时上下班,抓他最方便,但胡不能出面,至于其它头头、吴焱金,彭祖龙、龙梅生、潘洪斌周围警卫人员很多,难得下手。5 r* J6 x6 O9 v9 B# a
代鹏命就这样完了。
+ S: U9 z$ u9 U. x7 T6 C6 N612,在胡崇远的指引下,汤忠云派、江岸区红五兵头头王明荣、陈昌录为首7人等在“人民仓库”(青岛路)将戴鹏抓住时,戴拼命反抗,并大声喊叫,司机×××非常紧张,加上吉普车并不隔音,路上行人中造反派又多,很害怕,此时,司机×××将一毛巾丢给王明荣、陈昌录,将戴鹏口堵住,二十几分钟后,车到市委,当时戴鹏已不醒人事,昏迷过去,他们将他放在长椅上,交给另一组(专门审讯班子),抓捕组人员离开。后来,代戴醒了,又反抗,并大骂百万雄师保皇派,于是打手们大打出手,将戴鹏打伤,戴鹏仍不服,继续大骂“保皇派”,你们没有好下场,随便抓人是违法的,我又不是走资派,又不是反革命,你们有什么资格抓我,(都是学的电影内革命者不怕死的英雄场景,也都是党一贯教导的结果,共青团在敌人面前不能投降)。此时,头头们无法,一个叫王明荣的头头看到戴鹏叫声引响不好,仍然叫将口堵上,送到一楼办公大楼地下室,等汤忠云(作战付部长)回来再说,这样戴又堵上口,拖到市场地下室。
" f6 L$ d# U& }  F( y( S- p当晚,汤忠云回,陈昌义向他汇报情况,汤想找戴谈一谈,但此时问题发生了,地下室看管人员说,代已经没气了,这一下大家都怕了,都怕担当责任,七嘴八舌乱成一套,当时有人提议在市委大院后树林中挖一土坑埋了算了,称所有在场人员一律不准外传。最后,汤忠云说:“那只好这样办”。% w# u# ?0 `  j4 z
夜晚,口坑挖好,众人将戴抬进市委左侧小树林内土坑前,突然戴鹏又出气了,此时马上报告汤忠云,是否送医院,或丢在马路上,经研究,当时医院都被造反派控制,(当时凡文化高,知识份子多的单位,造反派就多),觉得去医院怕不行,丢到街也不行,六月份满街都是人,若运到郊区去的话路上人多,要叫造反派抓住就没命了,后来又来消息,说戴鹏又没出气了。& J( a8 w/ e* d
这样折腾了几小时,最后听说没气了,有人提议干脆埋了算了,最后谁也没点头,七手八脚埋了。(以上为7.20后,对百万雄师头头审讯材料)。) R1 Z0 r' m; k
可怜的戴就这样不明不白地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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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 n/ u) ^5 \) S三、追捕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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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n+ L5 f" f624,“百万雄师”按计划血洗工造总司,当场杀死28人,重伤六十余人,伤二百余人,& c' S7 J: q- J7 a& g0 P
当时,工造总司被百万雄师三千余手持铁矛的开斗人员围攻时,工造总司曾向武汉部队,省军区,人武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支左办公室连连呼救,无一响应,武汉工造总司后面是市无线电厂,驻厂军代表将工厂大门打开,让百万雄师战斗人员持械汽车从厂中进入,从后面攻打工造总部,工厂军代表站在高处看“血腥战斗场面”,被造反派称为“亲人”的解放军的行为,伤透了造反派们的心。
* V, }: L/ i% w) |, [. o百万雄师拔掉了这个据点、给武汉牛怀龙立了一功。
) C2 g& m. w( ~' W& P  f, O血工造洗后,下午2时半,中国人民解放军支左办公室宣传车开过来,开始宣传“要文斗不要武斗”。(演戏). ~! s! D$ P  G% q# _. M6 @
宣传车开到吉庆街时,被不怕死的群众将车推翻,后部队呼救,百万雄师再次杀回,人群众四处逃散。
& H# }$ c2 |8 E5 k9 T代鹏失踪后,工造总司总部,及代鹏爱人陈景景莲(有一个8个月小婴儿)到处寻找,向武汉军区、省军区,武汉市公安局军管会报案。当时,武汉公安局由保皇组织,《武汉公安》控制,军管会由人武部牛怀龙将军控制,当然如同石沉大海。
  s' w) z4 E% L2 Q0 U, y* K1 [! b7.20后,牛怀龙受到了毛泽东的应有打击,8201部队解散。武汉人民又一次欢呼解放, l0 w9 \# R# b. n, g6 L4 e8 f. H
百万雄师涉案人员纷纷投案自首,代鹏被活埋一案浮出水面,其中有的百万雄师武斗人员为了立功赎罪,将责任推给别人,甚至说,代鹏活埋前还在与人说话,后经深入调查,反复论证,互相映证有些话是不可靠的,但有一点是众口一词,决定抓人、打人、埋人,主犯为汤忠云。$ n7 L. i  N2 U9 b3 J- G& r% r: E
7.20后,公安局已由公安局群众造反组织《公安联司》,和公安局机关,支造干部“保九”(专管批捕处)处长彭海如)接管。6 |. t1 j3 D' c$ Q9 L" c
8201撤出后,8199部队百忙中急于上阵,全权委托《公安联司》负责武汉治安和刑事案件侦察,并临时成立军警联合七人领导小组、军方三人、警方四人。* P! m% o: v4 z; x7 q1 Y9 E
代鹏一案自然是故意杀人重案之一。. y  n; ]) u% e
7.20事件,声势很大,毛泽东、周恩来在东湖幕后亲自处理,(后来说是四人帮,林彪搞的,完全是胡说八道,现在这些文件已全部解密)。
& S: j6 Z  l* Z- I/ V, J: P7.20事件后,涉案人员中责任不大的都投案自首,《公安联司》经向军方详述代鹏案件经过后,经军方同意立案。
& }. N9 F7 Y- f' u* B但案件有二主要犯罪份子在逃,一个是汤忠云,另一个是陈昌录,后经“百万雄师”内部人员自己揭发,告知汤忠云隐藏处。- K0 K) Q- y4 e4 a+ N- _
67810,武汉警方即派王振友、张柏林二人乔装渔民,在汉阳汤家湖,抓捕汤忠云,其中一人俯首就擒,但汤忠云身为“百万雄师”作战部付部长自有与众不同的胆量,他自知他在武汉血案中,身负命案几十条,被抓住后决无活命。4 t6 V8 Y7 Z* d; ~; L( a. b
抓捕工作受阻,痣汤忠云不肯就范,动手抢夺公安人员手枪,并当场脱逃,后被来援的铁路公安处侦察队长刘祖清一枪打伤,打伤后警方将其送到市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
  N2 [7 R8 N0 `' g" V/ l! n此事,经请示武汉警备区,警备区认为涉案人员全部被捕,就一人死亡,此案即可提请检查院公诉,法院判决,公安工作结案。
0 M, l: @% {) U1 s9 @7 D% A此时,检查院。法院,全由造反派组织《政法尖兵》控制,因此此案很快判决,此案法院判决为×××(因有改判,此判决书后被定为非法,为防止以名誉权找麻烦,故不写其真名——下同)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七年。
$ R* u/ ~: A; c( a2 P, b其它涉案人员全部释放。
6 X3 U2 ?- T- q8 d
: k/ ~8 }. ~6 }$ W7 ~! Z四、暗无天日+ _1 o8 c5 p  E1 r* M+ i8 V
7.20事件后,武汉造派自己不争气,傲兵必败,以百万雄师是民兵组织,拥有武器,怕其反抗为由,又因无知,被倒台的走资派诱导,开台抢夺人武部抢枝,后发展到到处抢枪、批斗保皇派的头头、和普通群众,本来这些和此案并无关连。此时,毛对这批造反派这些行动也伤透了心,他的路线支持你们,你们应当支持他,结果弄得大乱,他不好下台。789月,毛在北京接见五大学生领袖,(蒯大富、韩爱晶、王大斌、聂元梓、谭厚兰)时作出重大决定,全国派军宣队工宣队进入学校、工厂、机关,并亲自命林彪担任这一重任。% |' K) v3 I: W; @" P9 p
会后,毛说了一句话小将们听不懂的话。
! `' m* M9 \* M1 T6 w7 ^- @- A' I“现在皆轮到小将们犯错误的时候了”。
! I# {2 ^  n5 h造反派们并没有听懂余音。后来实践证明,毛为了推卸自己自下而上的路线所造成混乱只好让军队党委来代替各级政府党委,用刘少奇路线(方法)收场,造反派们把这叫“带抢的刘、邓路线”。(实际是党的一惯自上而下管人的路线)2 v' Z+ h# x5 r5 L( H
688月到71913后一年的 四年间造反派们又被毛所派军宣队整了四年,戴鹏一案就变在这四年中。
' A0 Y1 Q6 `- l$ [6 x9 f686月开始收枪,其后开始“清时阶级队伍”,被造反派整得头昏眼花的支保干部,和保守派们开始缓口气。说实在的,军队主体为农民,他们只认定贫下中农、工人阶级、红五类才是好人,进入革委会的造反派中不少出身有问题,不少平时工作就不怎么样,而且胜利后盛气凌人,这次这些家伙当然是该整和该清洗的对象。
9 P: P/ I3 X* Z4 N7 n9 q0 n不久,7.20后挨整的保皇派们在军宣队的支持下,渐渐复苏,为了安慰这些支保干部(时称走资派)和7.20后挨过打的百万雄师武斗人员,和挨打保皇派群众,军区同志从财政中拿出一大批款(据称有二十余万元),要各单位为这些人发“汤药费”,挨一拳5元,一脚10元,打伤50元……。(这一些秘密进行,以消消当权派(造反派称走资派)的气,对支持造反派而被保皇派批斗,并打伤的人,包括被百万雄师打伤或杀伤的干部如:孟、唐、刘真等人,当然不能享受这一待遇。8 |! l* O$ K( {4 i; j. a2 Z' C4 x
保皇派们在这样气氛中又嗅出了另一种味。那么,汤忠云不是一拳一脚问题解决的了,他被公安局打死了,要追凶手。另外,×××被判了刑,该怎么办呢。当时汤是因为爱党,同牛鬼蛇神、五类份子作斗争才出的祸,我们一定要为他申冤。( \( w( e8 G& _
一时间,各单位在8199部队军宣队的支持下气“艳”格外不同,要翻一月夺权的案,要为720事件翻案。(认定720是中央文革背着毛主席搞的鬼)) Y" [# w; W6 F! X* U8 d1 c2 _
由于“百万雄师”保皇派的人基本都是红五类,自然进入“专案组”,这些造反派们的命已经撑在他们手中,特别是军宣队将“保皇派”们全部安排到工宣队,在校学生们的命运可想而知。
3 P8 o& x3 V/ u4 y不用复仇,不用报复,只告诉你们一个真理:0 k8 e5 b* q: S2 N9 E
“造反无好人,好人不造反”,( `8 l; A3 k4 x
天下是红五类的天下,你们这群牛、鬼、蛇、神要不是毛主席用这种方法,让你跳出来,我们真还没有发现你们这一批隐藏得很深的反革命,一有风吹草动,你们就想变天,毛主席呀毛主席,我们前段不理解你的路线,现在全懂了你真伟大,就是放一个机会让这些混在我们队伍的反动份子(造反派)跳出来,以便我们继续革他们的命。 (这就是当时保皇派们的共识)" z* X1 R7 ~# p- }" G
此时,军方态度一改、公、检、法《武汉公安》保皇派再次撑权。以“清队”,抓“5.16”,“北决杨”,“大杂烩”和“反革命”,“一打三反”,对造反派经历四年的“清洗”,“批斗”、“抄家”。历史回到了四清运动后期文革初期。红色恐怖再现。
/ C# k1 e0 i! a' N/ [4 W9 l1972年,汤忠云案翻案,保皇派《武汉公安》法院、检查院接办这一命案,案情被翻了个面,戴鹏如果不死也会判刑。(毛死后,或称粉碎四人帮后,汤忠云被追认为烈士)
6 H" m; C! d- t( z) L1 S, ~汤忠云案既然翻案,那么制造这一冤案的人当然就是当年办理这一案件的人。
% H2 h7 L2 ^3 Y/ M3 H5 n作为公安人员,这算不算职务行为,对刘祖清、王振友和作为后台的“走资派”彭海如应如何定罪。
# Y* j+ b. v2 D  U) ]! U6 m4 `. b欲加治罪须串无词。/ C  |3 W/ t: Q
就这样刘祖清、王振友、彭海如三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投入劳改,开除公职,开除党藉。8 J' K7 M8 z. ~# F9 c
就是历史,这也就是“真理”,共产党人就是这样为“真理”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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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K0 [/ p  P# ~5 h五、人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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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皇派阵营;! S% F# o; M' m7 _( X$ V8 l; _1 t

3 s( _) M: t1 U: C( K 冷:支保干部、中共党员,公安局局长,一直被公安学校红卫兵批斗毛死后调省公安厅任厅长。
, l+ H8 _( B0 y- \  K李长春:中共党员,公安局五处文化保卫处,科员 7.20被关押4年,71年清队中释放。毛死后提升为武汉消防处处长。$ c5 u3 h/ r1 Y
汪士奇 中共党员、武汉公安局十处(外境侦察处)科员7.20后被关押4年,71年,清队中释放,毛死后提升为812厂保卫科长。
0 y: R0 ]' {0 f强维新 中共党员,市法院院长,因男女关系,被造反派批斗,造反派将他调出中院,到武汉市废品公司任经理,毛死后,调司法局,(厅级干部)。4 c6 K) B& m& m
汤忠云 中共党员 武汉市汉阳区汤家湖,汤家村人,农民家庭,工作单位,汉口江汉路生资公司职工,百万雄师作战副部长,兼雄师支队队长,(驻市委大院)。, r6 S; F( D; ?, X7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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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反派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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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造干部:彭海如 中共党员 武市公安局13处处长,烈士后代* t- v4 M8 M" X2 x, Q. |0 r
何家寿 中共党员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 A- Y1 {8 T4 \$ b- `; b  V( ]李成伟 中共党员 市检查院二处(市十九处)处长
. K/ A3 a$ M* ?) {造反派:4 q& r* E, P3 f; A5 X! D6 W
李天荣 中共党员 武汉市公安局二处(政治侦察处)科员2 R& ]4 m. R7 T5 ]( A# T
张斌阶 中共党员 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处科员
$ U, u6 w* F0 b! L赵正杰 中共党员 武汉市公安局政工部干部+ Q6 B/ l1 ^% S# Y  ?3 @+ _9 f) o4 |
田学勤 中共党员 武汉市公安局二处(政治侦察处)科员
, b: e& }6 G, l# t/ C. q+ P赵正行 中共党员 武汉市公安局消防处司机
9 X; R9 s6 J+ U! p李华章 中共党员 武汉市公安局13处大案处指导员(后因汤案开除党籍)调武汉市无线电厂当工人。$ o1 D' J0 S% Z- t, W0 C&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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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9 P3 Z8 y9 y# S+ C; U+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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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员 青岛路人民仓库会计0 _0 Q3 L: q: h2 o, X: T
陈景莲 共青团员 现汉口家俱商城(戴鹏之妻)
3 j; `3 W$ @( t7 U" q4 e1 d刘祖清 中共党员 武汉铁路公安处刑侦大队队长! v; \$ _% M+ V$ a& ?3 S' A
王振友 中共党员 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处侦察员
$ p6 B+ t! U4 C9 N3 g8 k陈昌文 硚口工业建筑公司工人。
) h" i& @; A+ `王明荣 开汉市政江岸排水站工人( z+ n& Y" E* X, D

# I. i" c) _+ {- e  [table=initial]   
:(毛死前,林彪、四人帮当权时的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市法(75)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
' M* S* D! J1 J9 f$ [- G  被 告 人:刘祖清,男,四十五岁,河南省人,地主出身,学生成份,捕前系武汉铁路公安分处干部,佳汉口汇通路64号,现在押。
1 A" H- D; S! i1 E5 q3 G& E  被 告 人:王振友,男,四十一岁,江苏省人,贫农出身,学生成分,捕前系武汉市公安局干部,现在押。
7 a. ?' l/ n" A! |" P  S/ Z  上列被告人因开枪致死人命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现查明:
  A; z6 O! n1 f7 D; w- K7 z- _- v+ w# Q# j  被告刘祖清、王振友于一九六七年八月二十日非法抓捕不同观点群众汤忠云时。王振友首先秘密进入汉阳予湖,刘祖清等人带领二十余人包围汤子湖。九时许由朱长春将汤诱出后,被告王振友等人持短枪将汤抓住,押送至汉阳十里公社汉桥大队第八生产队技术组时,王便要汤放“老实点”。此时,汤见势不对,即丢下渔具与王扭斗,被告刘、王同伙张伯林马上对空呜枪,汤听到枪响即逃跑,王振友随后追赶时向汤连射六枪(第五枪瞎火),汤仍继续向前逃跑。被告刘祖清闻枪声后,从汤的右后侧赶到现场,在距汤约二十余公尺的田埂高处向汤射击一枪,汤继续向前跑约十公尺后倒地,刘赶到汤身边又击一枪。造成汤肝脏擦裂伤,胃贯通伤、胰脏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 X5 T6 W9 X' Z# u. `9 t  此外,被告社祖清在“出监治病”期间,还打电话威肋原办案人员。% u8 e$ T* @5 i7 F
  综上所述,被告刘祖清、王振友均系公安人员,非法捕人,随意开枪致死人命,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很坏。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一九七一年十月九日起至一九七九年十月八日止)。1 r) j# j, m' g& F5 z1 K4 Q7 A! @
  判处被告王振友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一九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一九七六年一月十七日止)。6 {3 B5 J, t: p$ H  f, i! S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5 z4 ^6 Y6 a4 r: N8 m  
: ~; r" f: c; `+ z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盖章)
  
  一九七五年八月八日
   
3 r2 G2 J3 f/ G$ ~. p3 }  
注:(毛死后,刘祖清等,以受林彪、四人帮迫害,向省高法申请复效的申
  
诉后,高法又以四人帮、骨干份子,二案有牵联的人和事的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市法(79)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 v$ A% I5 H! q' \; B5 g5 ~
  被 告 人:彭海如,男,四十八岁,湖南省人,捕前系武汉市公安局干部,住汉口汉正街514号,现在押。
+ u1 n/ ~' r& X# W7 a) ^1 B  被 告 人:刘祖清,男,四十九岁,河南省人,捕前系武汉铁路公安分处干部,住汉口汇通路54号,现在押。
& |7 Y+ l( @2 ]# l( u4 Y  被 告 人:王振友,男,四十四岁,江苏省人,捕前系武汉市公安局干部,现在押。$ d& J9 i' f; T% `( a; [6 }4 W3 Q
  上列被告人刘祖清、王振友因开枪打死人命一案,经本院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八日以市法(75)刑初字第一线3号判决书,判外刘祖清有期徒刑八年,王振友有期徒刑六年。宣判以后,被告人王振友以其开枪打死人命是别人的指挥下进行的,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等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振友伙同刘祖清开枪打死人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办。但对此案有关人员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尚需进行调查,将此案发还更审。复经本院再审查明:
4 a2 l& ]& r4 s" T  被告人彭海如,于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日以后,指使他人了解不同观点群众组织的内部情况,特别是头面人物的去向及活动情况,当得知不同观点的群众汤忠云下落时,被告人彭海如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主持召集有被告人刘祖清、王振友等二十余人参加策划抓汤忠云的会议,确定八月二十日由被告人王振友和张××化装成钩鱼人,朱长春(已判刑十年)先到汤忠云家,将汤诱骗出来,然后将汤抓住。次日上午,彭海如、刘祖清带领二十余人对汉阳汤子湖进行了包围,彭犯亲自到现场察看情况。九时许汤忠云受骗被抓当行至汉阳十里公社双桥大队第八生产队技术组时,汤见势危急,与被告人王振友发生扭斗,并调头就跑。王犯随后追赶向汤开枪射击数发,汤仍继续向前跑。此时,被告人刘祖清从汤的右后侧进入现场,在田埂高处距汤的二十公尺处向汤射击一枪,汤跑约十公尺后倒地,刘犯赶到汤的身边,又朝汤的腿部射击一枪。汤忠云因肝脏擦裂伤,胃贯通伤,胰脏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一时许死亡。4 e' j- ~4 e( N$ G# [
  综上所述,被告人彭海如、刘祖涛、王振友均系公安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已构成犯罪。特依法判决如下:
; r* U6 C4 k# a' `, K- e9 z  被告人彭海如,身为公安干部,执法犯法,是非法拘禁他人策划、组织、现场指挥者,构成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海如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M- r8 G6 D. {" z
  被告人刘祖清,伙同彭海如策划,组织非法拘禁他人,是致使汤忠云死亡的主要凶手之一,罪行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一九七一年十月九日起至一九七九年十月八日止)。9 K9 \; A+ N3 L1 x4 ?6 M+ V
  被告人王振友,参与非法拘禁他人,是致使汤忠云死亡的主要凶凶手之一,罪行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振友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一九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一九七六年一月十七日止)。
2 j4 H6 ^3 v9 b1 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H7 q" ?# K9 u: s5 k. y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盖章)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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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4]鄂刑监一字第00011号
  王振友、刘祖清:5 B( O3 a) ~1 x5 l" e
  你们为非法拘禁、开枪致死人命一案,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79年10月作出的市法[79]刑再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不服,分别以“本人作为一名侦察员参与拘捕忠云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本人执行拘捕命令是合法的”;“汤忠云拒捕抢枪,后撒脚就跑,为将他拘捕归案,防止他逃跑,才朝他开了一枪,均未打中要害部位,因此本人不应负法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X# R; A! k7 `! Y
  本院经审查,1967年8月20日,你们在原审同案被告人彭海如的指挥下,和朱长春、张柏林等人到武汉市汉阳汤子湖附近,将持与你们不同观点的汤忠云非法拘捕。在押解途中,汤欲反抗,张柏林见状鸣枪警告,汤掉头就跑,你们持枪一边追赶一边向汤忠云先后射击子弹数发,致汤忠云死亡。以上事实清楚,是“正常执行公务,不是非法的”的申诉理由,经查,本案发生在“文革”期间,你们当时虽身为公安人员,但参与了派性斗争,并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违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不办法律手续,非法拘捕与自己不同观点的群众,并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你们提出的此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们提出的“汤忠云抢枪拒捕反抗,为了防止他逃跑才开的枪,不是致死汤忠云的直接凶手”的理由,经查,汤忠云当时和王振友扭抓在起,但是否抢枪不能确认,但你们二人先后朝汤忠云射击八枪,致死亡的事实确凿,因此你们二人应当对汤忠云的死亡共同负责,你们提出的此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 t* `! F. D+ h' h0 Y- i2 h) e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6 Q7 j' B: r6 c2 G' b0 `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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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00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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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如向中央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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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7 H0 K2 Q7 S! \1 H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 V9 k/ a9 R# P- {# |* x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79)刑再字第95号判决书,判决我有期徒刑三年,同案人刘祖清、王振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年,对此,我深感不服,曾多次申诉,未获结果,后来,我又向全国人大申诉,在人大常委会的督促下,他们又不作深入调查,无视历史,无视事实,不讲道理,就于一九九0年四月十八日以武法(90)刑申字第30号通知我维持原判,我深感含冤难平,不得不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我的冤案的详细情况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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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个判决书,无视当时的历史背景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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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当时的党中央对武汉问题表态后,8201部队的军管会已自动撤出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的主要领导工作已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七月二十五日,8199部队的赵奋师长亲自用军用吉普车将我和刘祖清、田学群等同志接到市公安局去的,几天以后,于八月份,武汉大军区司令员曾思玉同志又把田学群等同志接到大军区,指示田等要掌好公安局的大权,把各项工作抓好,不要辜负中央的期望,田学群等同志受命以后,武汉警司李允毅处长到市公安局并组建了临时领导班子{共七人,军方三人警方四人},我和田学群、刘祖清等同志都是成员之一,下设三个办事机构,即秘书组、斗批改组、专政组,刘祖清兼专政办公室负责人,与我一同负责市公安局全面业务工作,行使专政职能。+ U: Z6 [' r& R6 T$ E  A
为了对工作负责,怎样开展工作,行使专政职能,一九六七年八月十六日,我和刘祖清同志,还有法院的保家寿同志,检察院的李成伟同志,带着这个问题,专程到北京中央公安部向李霞部长进行了汇报和请示,李部长明确指示我们要坚持按中央指示去办,对那些确有证据的杀人犯要坚决抓起来,并勉励我们要掌握武汉市公安局的专政大权,当时在场的有公安部办公厅的沈兴邦同志,谈话内容当时秘书都作了记录,有据可查,从一九六七年八月到十二月九日,中央关于在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的决定下达,到一九六八年元月8199部队军管会进驻市公安局,这六个月的时间里,我和刘祖清同志一直是武汉市公安局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并全面负责业务工作,审理政刑各类案件,这期间,批阅公文,组织执行,拘捕犯人,定案公诉,都是我和刘祖清同志签字拍板的。这个行使专政职能的事实,在当时中央的军管决定中也是承认了的。决定中说现在不少地方公检法机关造反派,一方面作为群众组织……,别一方面又作为专政机关,执行专政职能……,就是8199部队军管会进驻以后,到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武汉军区将武汉公检法全部撒到河南明港湖北应山军营进行斗批改时,我和刘祖清同志仍然是在军管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着这方面的工作,一年多的时间,这是一段历史,至少在武汉市公安局四十年的历程中有过这么一段历史!这期间,我们依照法律,定案处理了一大批各类案件,都是按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办事的,没有附带参杂过任何派性和私人偏见,在提起公诉的一批犯罪分子中,即使是所谓的造反派,只要犯罪事实查清,也同样是依法办事的。例如:有一个钢工总的头头,开枪杀人致死消防民警刘兰会同志,在查清事实后,提起公诉,判处该头头死刑,立即执行,长办陆水水库的造反派头头刘××聚众打砸抢,破坏铁路运输,刘祖清同志随同警司王参谋长一同决定,同样依法拘捕惩办。武汉实验中学原红八月造反派头头李鹏,因持枪报复杀人,我们立即拘捕,当时,全市不少钢二司学生组织营救,冲击公安机关和监狱,我们决不退让,后李被判刑二十年,当时公检法都是造反派当权,决不敢代派性办案,
* Q' S& L1 r, B汤忠云是一个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后述),追捕他,不过是我们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追捕在逃人犯中的一个。我们的主要依据是:(1)中央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给武汉大军的来电;(2)中央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给武汉地区群众和广大指战员的公开信;(3)中央的六·六通令,以及公安部李震部长等领导同志口头指示,中央当时的这些文件下达后,与汤忠云同一群众组织{百万雄师}头头们,有的响应中央号召自动投案,有的已被我们依法关押起来审查,唯独汤忠云潜逃在外。根据同案人(朱长春等)供认,他在七月二十四日以后,还在继续活动,有抢枪乱军、抢钱、粮的行动计划,(这个计划,在事后其同案人陈昌文等人也是供认了的,材料当时存在市公安局七处),就是说,他不但有犯罪事实,而且还是一个正在实施犯罪的现行犯。处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公安机关的负责人,难道不该采取紧急措施吗?不论后来结果如何,但当时是有人指认汤正在犯罪,采取紧急措施,是完全合乎逮捕拘留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尽管如此,为慎重起见,我和刘祖清同志还专门到武汉警司进行了汇报请示。我们怕其犯罪规模大,还要求警司派军队进行协助,当时警司接待我们的是赵启超同志,他请示首长后,给我们的答复是:(1)相信你们的调查材料是真实的;(2)你们也是专政机关,可以直接办,支持你们的革命行动;(3)积极作好准备,注意安全,并说,,警司刚成立,我们工作忙,就不去了,如遇到紧急情况,向我们报告,可以派部队支援,并告诉了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这个答复,有当时同去请示的袁思聪同志作了记录(记录本是32开的中形笔记本),记录本子一九七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王杰同志在市局七处主持召集的市公安局、中极人民法院、武汉铁路公安处负责人及群众代表等人参加的会议上,研究刘祖清、王振友二同志问题的性质时(当时刘、王已被拘留),王杰同志在会上念过警司指示记录,这是千直万确的事实!由此可见,非法抓捕非法拘禁的罪名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武汉市中级法院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六日在判决中至少有两点忽略了的:(1)我和刘祖清当时在市公安局是处于合法的领导地位,有权批准捕人犯;(2)汤忠云是有人指认的现行犯罪分子,这与那种私设公堂、私设监狱之类的非法抓人非法拘禁完全是两种概念,截然不同!说我和刘祖清同志当时是处于领导地位,另一面的证明就是,一九六七年十月,周总理联同外国元首访问武汉,按照公安工作的惯例,这是一级警卫,必须是省厅、市局主要领导亲自组织警卫工作,当时的大军区、警司和中央公安部都是指定我和刘祖清同志去组织指挥的,总理在汉的几天中,刘祖清同志一直以市公安局负责人的身份担任东湖住地的近身警卫,并行使职权,保证了总理等首长安全的,武汉市中级法院在宣判中,说我们抓不同观点的群众,时至今日,在清理我们行使专政职能、定案处理的所有政刑案件中,{保守派}法官们连派性的影也没有找到。所以我们说,这个罪名是法官们在上级当权派们为泄自已在文革中被斗的私恨的指导下编著而成,为报复我们,用自已的派性当成党性,带着明显的某种偏见强加给我们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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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汤忠云是不同观点的群众,还是犯罪分子?
& p. w$ _$ o; U9 J( f) B# u
$ W; ^! r- x/ g严禁聚众打砸抢、严禁非法拘禁他人,这是一九五四年宪法和以后的法条中规定了的,也是中央在文革前、文革中、文革后三令五申的一贯指示。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刑法第137条、第143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汤忠云不仅是制造混乱、聚众打砸抢、进行大规模武斗的策划、操纵、指挥者,而且他操纵、指挥的武汉地区大规模武斗打死打伤的人无法统计,他直接的私设监狱、非法抓人、致人死亡的实例,在当时我们就已调查有据,一九六七年六月十日夜晚,由汤忠支指使王××将人民仓库会计代鹏从家里抓苗头走,绑架至市委大院,关在汤的武斗队非法占领的市委办公大楼地下室内,用木棒将毛巾捅入嘴里,两天后活活窒息而死,汤指使陈昌文(桥口区工业建筑公司工人)等人把尸体用两条草袋装好,掩埋在市委在院树林里,用荒草内伪装,杀人灭迹,直到一九六七年八月二十日陈昌文与汤同时被捕后供认指认,并于第二天陈带领刘祖清、王振友等同志在树林里将尸体挖掘出来。代鹏是7.23以后8199部队赵奋师长指名要找的人(他是当时工造公司的成员),到八月二十日才查出下落。: S0 o3 h$ y2 O7 J# ~; O;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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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书的法律时效期限也是极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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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忠云事情发生在一九六七年八月二十日,而判决是在一九七九年十月十日,即已时隔十二年,如果按照刑法规定,早已超过了时效期限,已没有追诉的必要。当然,刑法是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产生,一九八O年一月一日施行,但对刑法施行以前的问题处理,在人大会议上关于刑法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在本法实施以前的犯罪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去办。而刑法颁布以前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上文已详述。在汤忠云犯罪时,中央都是有明确指示的,我和刘祖清同志是按照那些指示和法律去办的。问题的焦点是,我们是不是执行中央和上级指示的,汤忠云是不是有罪的。若法律判汤无罪,则应将充分的证据公布于众而推翻我们对其的刑事追究,而只有证明汤忠云无罪,才能说明我们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工作是有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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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月十八日草率给我的复文的质疑。, y! ~, F$ h6 S

: X" a5 u3 _6 {1 g1、法院复文说,我1967720以后专门搜集不同观点组织头头的去向,非法抓人,请问,我在公安局参与领导工作半年之久,经我们签字定案的一批犯罪分子中,你们能拿出一个是用观点定罪的例子吗?不作深入调查,武断作出这种断语是毫无根据极不负责的,我们是以犯罪事实和有人指认汤在继续犯罪的表况下追捕汤忠去职的,从来没有以观点同与不同作为抓人的依据,作为法院,只能谈罪与无罪,而你们避开实质问题不谈,那还有什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还有什么道理可言?这完全是偏见!8 }3 n, \3 B$ z8 M# O
2汤忠云的策不是!而是紧扣法律认为他确有犯罪事实。为什么回避提的汤忠云的犯罪事实,单纯强调什么观点不同呢?我和刘祖清同志及参加追捕汤的所有同志,根本与汤素不相识,更无什么恩怨怼避开犯罪一无罪而一味在观点纠缠,这本身就是一级法律机关的偏见和极大的失职。
1 J! O7 ?- ~( }3 Y: m3、复文中说,汤忠云被抓后走至汉阳双桥大队八队技术组时,与王振友发生扭斗,被王、刘等开枪致死。这也是有意避开事实,混淆视听!事实是,汤忠云突然行凶夺枪,王振友依法执法,在这你死我活的紧要关头,王振友自卫开枪,无论是判决书,还是复文,对夺枪一事避而不谈,这不是法律工作者应持的态度。事实是汤拒捕夺枪,妄图杀人、逃跑,王才依法开枪自卫。
; w7 o' e% v4 L- K* P9 Z单就扭斗一词的运用,不知办案人员推敲过没有,通常所谓扭斗者,大都是二人话不投机半句多,互相指手划脚,进而扭打起来,在执法与服法问题上是维护法律原则之争,而并非非原则的扭斗。法律上在叙述事实确定事情的性质中不允计有任何含蓄之语,这是常识!按法按理,司法机关应该保护依法执行任务的公安干部的合法权益,更应追究罪犯拒捕夺枪、杀人犯罪的责任。; I7 @6 K9 _7 f" a9 T& {1 M4 l
总之,我认为,凡事都有个前因后果,作为法律工作者,要定人以诬告陷害罪,首先要推翻诬告者提出的问题纯属虚构,无中生有或小题大做,歪曲事实,这是起码的常识。然后,武汉市中级法院十几年来,始终不敢面对历史,正视我们提出的汤忠云的犯罪事实,更没有证明汤忠云的犯罪事实是属诬告陷害,就下断语说汤忠云是无辜的。我认为,这不是无意的疏忽,而是办案人员的固执偏见。这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大忌。如若再固执已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确绳的公正办案原则和立场就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 i" ?, S/ f) }, `
综上所述,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公部、武汉大军区和武汉警司的领导指挥下,并授权我们掌管好武汉市公安局的专政职能大权的情况下,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条件中,加之我和刘袒清同志本来就是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有侦查拘捕各类刑事案件的权力,故此我们认为,我们当时掌权是合法的,我们侦查拘捕汤忠云是有合法权力的,在拘捕过程中,汤忠云拒捕夺枪、妄图杀人逃跑,王、刘二同志依法开枪是合法合理的、无可非议的。9 R9 i+ u" n: N7 {7 D0 D9 U
因此,我恳请全国人大敦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尊重历史,丢掉偏见,消除派性,重新组织班子,实事求是,对我们的案子重新进行调查,作出公正的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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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彭海如,
$ j* w% P2 b2 x/ R" n   (原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处付处长)
( J9 H; X! I1 `6 q9 g. N   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六日- r/ B+ |" h0 T: 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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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 Y$ j/ S# L申诉人:王振友现年四十四岁,江苏省响水县人,原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处侦察员,现为武汉变压器二厂工人,现住本市台北路台北四村552-2号。
. g& H0 B1 ~$ Y9 x4 B申诉人因所谓致死人命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七五年八月八日武法3号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八日1事情裁定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六日××号判决。现依法申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 J8 z: u/ I8 T$ z一审判决认定致审人命其意歪曲事真相,定性错误,二审裁定和一审再审因循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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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o6 ~- V* Q( d 一、事 实 真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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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4 c0 c, q, R8 V我原系武汉市公安局在职侦察员。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九日晨,指导员李章华要我打张新志了解汤家咀地形;下午参加由付处长彭海如主持关于汤忠云案的会议。下午开会,由汤安承办人张伯林介绍,汤系百万雄狮作战部副部长,七·二O”后由党中央取缔,汤却在筹措粮票,经费,准备组织人马上山打击;另一群众组织头头代鹏被汤等人打死后毁尸灭迹,于市委机倒把行为云云,接着由副处长彭海如传达了武汉警备司令部首长三点指示:一、相信市公安局同意拘留;二、尽快邦清问题;三、那里地形复杂,注意安全,有问题及时打电话;警司再派部队支援……。当邓副处长彭海如决定对汤实行拘留;并指派张伯林和我负责执行。( c' l1 f( s/ n& s
翌日晨六时许,根据领导布置,我和张持短枪逮住了汤忠云。我向他宣布了纪律。在押解途中,汤突然回头喊道:反正完了,抢枪!同时向我扑来,双手抓住我的枪身中间,我两手紧两头,张见状当即鸣枪示警。汤闻声掉头逃窜。我又口头叫他不要跑。他不听,我为吓唬他,才从他后面对汤非要害部位射击一枪。后来知道击中左上背偏外侧,仅擦破了皮。旋即汤听到我的抢瞎火,又第二次返回叫朱长来一起动手抢我枪,未成又跑。我审美观点一高坡绊了一跤。这时,武汉铁路公安分处刘祖清(配合拘捕人员)闻枪声从汤右后侧追赶到和汽并排时,向汤横射一枪,击中汽要害处,当印倒地,经抢救无效毕命。: m2 x& @6 z$ z- N1 A4 X& v
这是本案事实真相。我作为公安人员。以服从为天职,忠诚执行任务,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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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 U7 u  R4 D+ J: M: `" S二、一审歪曲事实,颠倒黑白。/ Z* a2 M' w  Z  V9 u+ X0 m%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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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案,一九七O年元月十八日,我被武汉市公安局十三处军管组拘留,一关四年余。七四年春天,公检法三家及群众代表开会,根据法院汇报的事实,原公安局长王杰(现武汉市付市长)作出三点结论:(1)拘留汤忠云属正常业务范围。(2)汤确有拒捕行业。(3)王振友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九七四年四月六日,由武汉市委书记王克文批准保外就医,同年九月二十五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起诉,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逮捕。一九七五年八月八日判决我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一九七O年元月十八日至一九七六年元月十七日止)。! p- j) C0 t9 l4 K1 k( T
一审判决对汤忠云的犯罪事实、警司首长的指示,会议上的布置以及上级的指派只字不提。相反把我接受上级的指派,正常执行任务诬陷为非法抓捕不同观点的群众;把罪犯拒捕抡枪说成是扭斗;甚至连谁击中罪犯要害也不加明确认定,含糊其词。使诬栽我为主要凶手之一。这完全是歪曲 事实,颠倒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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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审裁定,一审再审枉法裁判。! b  h- n. t' p- a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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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不服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谁知上诉三年多,该院不闻不问,经我数十次要求,直至已超过原判刑期二年十个月后的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发还更审的裁定书交给我。裁定也充满不实之词,竟将我上诉的理由,我在上级领导下,正常执行任务……篡改为我不服上诉是因为打死人命是在别人的指挥下进行的,没有构成犯罪以混淆视听。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又延至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六日再审维持原判。至此已逾我原判刑期达三年九个月。换言之,判我六年刑是非法的,又非法多关押我近四年之久。如再审我再上诉,也许至今还不能出狱。于此可见,一审判决,二审栽定,一审再审显然是无视事实和法律,枉法栽判。为此我特申诉,请求高级人民法院明镜高悬,查清事实,秉公执法。为民平冤。实为感祷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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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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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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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R) M8 Y, m$ D( T 申诉人:王振友
5 o' L, m9 t+ F (原武汉市公安局 侦察员)
* ^, k( F- t/ a% O0 L" M 197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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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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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 T5 m9 ]4 h8 e7 X7 B/ i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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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79)刑初字第95号

2 D% D4 P5 S! y1 ]% O公诉机关:武汉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 y2 }& {0 Q9 i0 E' q5 R
被 告 人:彭海如,男,四十八岁,湖南省人,捕前系武汉市公安局干部,住汉口汉正街514号,现在押。
) R( F3 L* ^3 {9 B+ D被 告 人:刘祖清,男,四十九岁,河南省人,捕前系武汉铁路公安分处干部,住汉口汇通路54号,现在押。
+ e1 h- H& t6 F1 A# l被 告 人:王振友,男,四十四岁,江苏省人,捕前系武汉市公安局干部,现在押。1 F- t" T$ K7 S9 \
上列被告人刘祖清、王振友因开枪打死人命一案,经本院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八日以市法(75)刑初字第一线3号判决书,判外刘祖清有期徒刑八年,王振友有期徒刑六年。宣判以后,被告人王振友以其开枪打死人命是别人的指挥下进行的,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等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振友伙同刘祖清开枪打死人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办。但对此案有关人员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尚需进行调查,将此案发还更审。复经本院再审查明:$ C1 _+ l% _9 m6 @" R4 W& k( }. W! f
被告人彭海如,于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日以后,指使他人了解不同观点群众组织的内部情况,特别是头面人物的去向及活动情况,当得知不同观点的群众汤忠云下落时,被告人彭海如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主持召集有被告人刘祖清、王振友等二十余人参加策划抓汤忠云的会议,确定八月二十日由被告人王振友和张××化装成钩鱼人,朱长春(已判刑十年)先到汤忠云家,将汤诱骗出来,然后将汤抓住。次日上午,彭海如、刘祖清带领二十余人对汉阳汤子湖进行了包围,彭犯亲自到现场察看情况。九时许汤忠云受骗被抓当行至汉阳十里公社双桥大队第八生产队技术组时,汤见势危急,与被告人王振友发生扭斗,并调头就跑。王犯随后追赶向汤开枪射击数发,汤仍继续向前跑。此时,被告人刘祖清从汤的右后侧进入现场,在田埂高处距汤的二十公尺处向汤射击一枪,汤跑约十公尺后倒地,刘犯赶到汤的身边,又朝汤的腿部射击一枪。汤忠云因肝脏擦裂伤,胃贯通伤,胰脏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一时许死亡。
9 S& @7 j" I+ P% [' Q0 B综上所述,被告人彭海如、刘祖涛、王振友均系公安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已构成犯罪。特依法判决如下:: N& H* V* u6 s4 }
被告人彭海如,身为公安干部,执法犯法,是非法拘禁他人策划、组织、现场指挥者,构成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海如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2 A  M# |7 |8 G3 L# q2 A6 Z* ~被告人刘祖清,伙同彭海如策划,组织非法拘禁他人,是致使汤忠云死亡的主要凶手之一,罪行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一九七一年十月九日起至一九七九年十月八日止)。  z; t. B. D% m1 H; M6 N  T" W
被告人王振友,参与非法拘禁他人,是致使汤忠云死亡的主要凶凶手之一,罪行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振友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一九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一九七六年一月十七日止)。( u! Q% R* ^: Y-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Y" C( e* w: o: N* s6 h. T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盖章)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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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海 如 申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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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7 r/ V+ ?$ P4 D- ~+ ^4 g$ N8 X# j0 M8 I

2 Z3 }8 \7 F' u- e. a你院于19791016日,出示市法(79)刑再第95刑事判决书,以所谓非法拘禁不他人,致人死亡的罪名,判处我徒刑3年。我对这个判决一直不服,事隔8年了,仍想不通,你院是具体承办单位,特向你院提出申诉,恳求复查此案。
% B% Y" h5 h7 v9 t- G6 Q4 {关于非法拘禁抓人的问题,要历史的看并作具体分析。武汉市公安机关的群众组织公安联词19677月下旬至1963年元月1日这段时间内,在人民解放军武汉警备区政法组的领导下,的确曾一度行使过专政职能,这是历史事实,是不容否认的。这是因为“7.20”事件以后,第一次公安军管会撤走了,第二次公安军管会是68年元月1日才正工进驻武汉市公安机关。在这段过渡时期,武汉市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在武汉警备区政法组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的群众组织公安联词来行使的。在这段时间内,办理了大量的政治,刑事案件,抓获和处理了大批犯罪分子,其中包括汤忠云这起杀人案,这是历史事实,是有卷可查的。如果认为这种作法是非法的,那么,在这时间内处理的大批政治、刑事案件;抓获的大批人犯皆不都是违法的吗?那么不都要平反昭雪吗?我认为不能这样看,也不能这样做。在文化大革命这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发生的特殊事件,更没有给谁带上非法的帽子,并进而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唯独要在汤忠云的问题上,当局硬要给我带上非法拘禁人的帽子,并给予法律制裁,难道这合情合理吗?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办理的案件,处理的人犯没有发生差错就是合法的,发生了差错就是非法的?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推理,那么司法部门过去办理的大量案件中,也曾办过冤假错案,而且也产生了难以估量的恶果,有的已尼平反昭雪,有的正在复查,有的还没有理采,那不也是非法的么?不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在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处任职二十八年,办理过数以千计的案件,接触过数以千计的案犯,不仅我本身没有对任何案犯动过刑罚,一贯反对别人这样做。这是可查可访的。那么,为什么要在对我来说没有任何直接责任的汤忠云事件上,就一定要给带上非法的帽子并追究刑事责任。
1 [& X1 o, w* D4 I" e- e在合法与非法这个问题上,还有一点而且是重要的一点,可是贵院却忽略了。这就是我当时的身份!贵院只承认我是群众组织的顾问,就不承认我是61年中共琥汉市委任命的市公安局刑侦处的副处长这个客观事实。贵院应该知道,自61年我任职以后,就一直行使批准拘留人犯的职能,经我批准拘留审查处理了大批人犯。包括汤忠云案,发生汤忠云事件时,我并没有撤职,也没有任何组织、任何人停止我行使批准拘留人犯的职能,而且我们在抓汤忠云之前,是我亲自和刘祖清去请示人民解放军武汉警备区司令部,经警备区首长赵奋同意后才行动的。怎么因为在办理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就是非法呢?退一万步讲,我抓汤是百法的,难道武警批准的抓人行动也是非法的吗?我认为抓汤忠云和汤忠云被打伤至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现在看来抓汤尽管是经过武敬同意,不能因为发生了有人打死了汤忠云,就一定要把经过武警区同意抓汤的决定说成是非法的。抓汤之前我请示了警司与否,对我来说,事关重要。可是贵院回避了这个问题,恕我直言,我认为你院在我的问题上,受了有罪推定错误认识的影响,因为我曾支持过造反派,就应是四人帮就是迫害毛主席的帮派体系,就是有罪。硬性的用有罪推定的手法牵强附会的认定我构成犯罪。这在认定犯罪上是韦背主客观必须一致的原则的,我是绝对不能接爱的。9 N+ p0 W8 c1 F* D
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在刑法第十三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但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抓汤忠云的过程中,发生了汤忠云夺枪,王振友开枪击中了汤,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完全合符当时的情况,你院认定为构成犯罪是违背刑法条文的。至于客观上所造成的危害,应由肇事者负责,不应殊连他人。文革是一个非常的特别时期 ,尽管如此,文革的一切自由都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进行的。公安局作为一个专政机关,自当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专政职能,文革开始后,中央就制定了公安六条,禁止释放人员和未改造好的地方反坯另加文化大革命,孟享有四大自由的权力(大鸣、大放、大家版、大辩论、对破坏文革如杀人、放火、放毒)、抢夺公安财产的犯罪份子予以打击,我们始终遵行这一原则,7.20后六个月时间,为维护武汉社会秩序,我们公安联司,代表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经我手批捕了上千件刑事案件,汤忠云案件,只是其中之一,法院判决了几十件,若我们当时属于非法,那我亲手批捕、拘留的那些杀人、强奸谋杀亲夫、流氓斗欧造成死人的恶性案件,都应和汤忠云等一样,一律平反昭雪,为何当局不这样做呢?
5 X) P2 l! H( R. W/ }应当指出的是,在武汉公安局内存在二派,《武汉公安》为保守派组织,7.20前,社会治安由他们负责,当时百万雄狮在武汉肉联,市三十中学、市委机关、武柴、汉阳石油化工、武汉六棉……等地方设大量监狱,抓捕不同观点群众。戴鹏等即为其中一侧,《武汉公安》百万雄狮战斗才的头头参与其中,不叫非法抓捕呢?8 b9 Z! l+ g' E
在文革期间,虽然社会很乱,时有打砸抢出现,但带政治的打、砸、抢和乘乱偷抢有明显不同。前者只抢档案材料,打不同观点组织办公室,抢交通用汽车,后者以群众组织名义,抢夺私人财产,强奸妇女,抢夺公家能用于私人的财产,如办公桌,照相机,椅子、办公用品、电扇、电力用品……等,公安机关对后者大量抓捕,人们应记得文革期间,虽乱,但私人财产放抢的事都少有发生,这和我们的努力不无关系。
0 Z4 W4 f' O+ \再则,7.20后,许多百万雄狮中有杀人,打人致死,有明显仇家的人自觉命难保全,但他们仍相信公安机关能保他们性命,纷纷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得以保命,我们当时都腾出地方一一收容,当时有些群众组织,冲击公安机关,要求将这些人交出批斗,我们都一一做工作,讲条件,虽然我们也是群众组织,但职能不同,不允许他们将人带走批斗,有些要批斗的人,经武汉警备区批准,我方派出大量警员保护被批斗者人身安全,如果他投案自首性命不保,公案机关自当负责,当时压力最大的是俞文斌,刘敬胜二人,其中为刘敬胜最然危险,他是百万雄狮作战部部长,汤为副部长,武汉6.246.176.8血案,大型武斗,由他二人新目策划和指挥,死28人血债累累,名喷极大,一旦出狱,必死无疑。我指出这二人决不能被拖出去,出去了命即不保,除了部队派人保卫,公安机关决不放人出狱,其它被捕或自首人员,也不参加一千人以上死亡斗会,防止出现意外。
  [! t4 _4 ^/ t难道我们所做的这一切都没有一点功劳,一个汤忠云案,就否定我的一切。5 ?  G  W8 t1 e& @
汤忠云案只是一个政治寿辰筹码,他后来作为列烈士平反,而我们只是另一个筹码,不把我们判刑就不能证明他是烈士。
: [# `" I  ^* r他是烈士吗?那代鹏死在谁之手呢?代鹏案无凶手,而汤忠云案出现三个凶手,这是那家的法律,这法律面前,在无产阶级内部就不能从平等,况其它阶级呢,戴鹏案法院以汤案受人指使为由,冤他无罪,那是谁指使的呢?指使人该有罪,可法院又不能指出指使人是谁,若按这一逻辑,那所有杀人权都可以推说自己使人指使,无需指出使从都可愎冤,而我是受武汉警备区赵奋师长指使,都要负罪而不敢找赵奋师长,法院是按法律判案,还是按政治观点判案。
6 H+ \2 ~0 f- h# h3 b在文革中,文管公价法三家在政治上都分成二派,但在业务上都是一丝不苟的依法办事,谁都不敢用派性去干预法律,造反派公安联司也好,保守派《武汉公安》也好,在办案时,二派都一起上阵,不认派性,尤其中在办刑事案件,对敌斗争中,谁都怕被地方派住辫子,汤忠云等是按中央精神抓捕时,所出现的问题,从他的上级刘敬胜问题可以看出,我们没有借机杀人之疑,如果汤忠云当时不夺枪逃跑,后果只会和刘敬胜一样,保守派胜利后刘由一个工人当上了江汉局工业局局长,而不需要法院中一些保守派法官们这样违反办案,冒此风险,经不起历史的考验,我深信这一案件终有一天会翻了一番耗。
  X; T2 V1 J2 J5 \5 m文革期,造反派组织中有许多违纪、犯法行动,作为公安机关,在许多业务工作中和这些群众组织是有区别的,例如,中央现定任何群众和群众组织都不能随意抓捕百万雄狮头头,应该送公安机关处理,我们当时按这一规定,将纲点在武汉体育馆私设的江城前哨监狱关在的头头,一律强行转压到公安局对工造总司领军在胜利街106号私设监狱抓捕的人也限期交出,因为我们是公安机关,我们享有专政的权威,这些群众组织头头当时也把公安机关看得比他们高,多数不敢反抗,这一点所有武汉的干部和群众都有目睹。尽管文革中出现劳改,劳教人员殴打公安人员事件,但公安机关有抓人坐牢的权利,这是武汉所有人的共识,这些人后来都一一被严惩。 我引用的刑法条文,是否有错,请核实,是否合符我的情况,请研究。恳求贵院负责同志就这次提出的申诉,对我的案件进行复查,并能给我一个答复。7 R, s- [2 q5 A*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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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干部学院 彭海如 一九八六年八月) W+ x$ d4 _0 x2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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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明:彭海如同志是中央公安部命名的全国十大刑侦模范,他一生侦破了许多疑难命案,在公安系统是一名人,威信很高,正因为如此,他在分安系统内瞧不起一些酒囊饭饱的上级个别干部。文革期间支持造反派、造反派准备将他推选为武汉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但他的对手利用汤忠云一案,将他办倒。" O9 h% l, I. E$ R# h
彭出狱后,全国公安机关上门请教干警很多,引起武汉警方注意,武汉警方将这个劳改犯收留,放在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守门,同时代上刑侦课,很受学生欢迎,但他的名义既不是讲师,也不是教授,只叫老师,彭于一九九二年含恨含冤含怨而逝,享年六十一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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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祖 清 申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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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刘祖清,男,73岁,河南省商丘市人,一九四九年三月参加革命工作,一九五一年加入共青团(时为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一九五三年四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武汉铁路公安处干事、主任干事、股长、刑警队副队长,现住汉口汇通路64号铁路宿舍。
, g; L2 _( e. K; `. I申诉理由:请求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75)刑初字第一43号及(79)刑再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对我们的错误判决。7 m8 Z% A$ @( [' R3 B& w1 c' T
申诉事实和法律依据:武汉市中级法院上述一案两次时隔四年的判决书,是一个受派性严重干扰,带有偏见,歪曲事实,颠倒是非的判决,它把公安人员正常执行公务,说成是“非法抓人”,把犯有血案在逃并正预备继续犯罪的现行犯说成是“不同观点的群众”,把犯罪嫌疑人抢夺公安人员枪枝拒捕反抗,说成是与警察“扭斗”,把公安人员依法开枪自卫说成是“随意鸣枪”“致人死亡”,于理于法都是严重违背的。其具体情况是:# @! v5 d  c8 h3 V; S: \; Y7 V
一、判决书反公安人员依法履行公务说成“非法抓人”,完全是歪曲事实,颠倒是非!事实是,我和彭海如同志从一九六七年八月到一九六八年元月半年时间是武汉市公安局临时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之一,这是无可非议的历史事实。一九六七年七月廿三日党中央对武汉文化大革命问题发出指示后,当时的8201部队军管会已自动撤出武汉市公安局,市局主要领导工作处于无人负责公安局的全面工作,八月初,武汉大军区司令员曾思玉同志又把田学群等同志等接到大军区,专门指示田学群等“要掌好公安局的大权,把各项工作抓好,不要辜负中央期望”,田学群等同志受命以后,紧接着,武汉警备司令部专门派李允毅处长(7250部队保卫处)到市公安局组建了临时领导班子,以彭海如同志为首(彭当时是市公安局刑侦处长),我和田学群都是成员,下设三个办事机构,即秘书、斗批改、专政三个办公室,我任专政办公室负责人,协助彭海如同志一同负责市公安局全面业务工作,行使专政职能。为了正确开展工作,一九六七年八月十六日,我和彭海如同志,还有市法院的何家寿同志和市检察院的李成伟同志,专程上北京公安部向李震部长进行了汇报请示,李部长明确指示我们:“要掌好武汉市公安局专政大权”、“要坚决按中央指示去办,对那些确有证据的杀人犯要坚决抓起来”,李部长接见时,有公安部办公厅的沈兴帮同志和秘书在场并作了记录。我们这个领导班子一直到一九六八年元月8199部队军管会进驻市公安局以后,又在军管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直到同年九月公安机关全面开展斗批改离开武汉时止。半年的时间,我作为市公安局临时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之一,协同其他同志行使专政职能,是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办事的,从组织侦察、拘捕珍犯、定案公诉,办理了几百起各类案件,有判处死刑的、有判处徒刑的,从来都是坚持以法定罪,坚持“罪与非罪”的法律原则,在惩办犯罪这个原则则问题上,我们讲的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以依据”,从来不讲文革运动中的同或不同观点。一九七四年三月三十日至三十一日由当时的市公局长王杰同志主持,在市公安局七处二楼会义室召开的专门研究分析我刘祖清案件的会议上,为了证明我们在掌权期间执法的公正,还专门从市公安局九处调来三个案卷,证明被判死刑者是当时所谓造反派头头(都是当时钢工总和长办联司的)。而追捕判决书中所说的汤忠云,不过是众多案件中的一例。我们一是根据当时中央“6.26电报”、中央“7.27对武汉问题的指示”、中央公安部长的指示,汤忠云是中央点名的“百万雄师”坏头头之一,是策划、组织大规模武斗造成多人死伤的首犯之一,不仅有共案,而且有个案血债(具体问题后述),对这样一个人,我们将他立案调查,拘留审查,完全是正常的业务,而判决书中却说是“非法抓捕不同观点的的群众”“非法拘禁他人”,这完全是置当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于不顾,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二是在当时有被汤忠云杀害的代鹏之家属陈景莲十多次向市公安局和市局刑侦处报案,对受害群众的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当然也是天经地义的事:三是当时有原“百万雄师”人员朱长春等人的检举汤忠云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受理后也应该展开调查的:四是8199部队赵师长的亲自指示,要调查被害人的下落。当时我们就是根据中央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受害人的报案、同伙人员的检举、上级首长的指示,在开展深入调查中发现了汤忠云的严重问题,才对他进行追捕的,而判决书中却说是“了解不同观点群众组织内部情况,特别是头面人物的去向及活动情况”请问,在当时,中央有指示,即惩办“百万雄师一小撮坏头头;群众有报案和检举,发现汤忠云有共案与个案血债,我们展开调查追捕,且在当时又请示过警司,错在那里?汤忠云对抗中央指示是什么不同观点?所以我们说这个判决书是一个受派性干扰,带有偏见,歪曲事实,颠倒是非的判决。单就判决书文本本身而言,也是自相矛盾的,把我们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说成是“非法抓人”,那么犯罪的动机是什么?总有个因果关系吧。我们这些公安干警和汤忠云都是陌路人,没有任何方面的积怨,如果没有中央关于惩办杀人凶手,惩办“百万雄师”坏头头的指示,没有受害人的报案,没有朱长春等人的举报,我们就没有理由进行调查和追捕,而对此判决书竟说我们是“执法犯法”,就是说,它承认我们是执法者,但是抓汤忠云犯了法,两决判决书对我们指控的汤的犯罪实都避而不谈,举不出任何证据和理由证明汤忠云是无辜的及我们指控是错误的,就是说,不讲罪与非罪、有罪与无辜这个普通法律原则,只片面地讲什么“抓捕不同观点的群众”是毫无根据的!是十足的派性干扰,歪曲事实,颠倒是非!我们对汤忠云的调查材料,当时都一一整理记录在案,相信至对今仍在市公安局有关档案库里。7 M( J. \( ]# p3 \. H( n
另外,我们说我们当时是公安局主要领导成员,有权批准立案、侦察、拘捕象汤忠云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权力,是当时有关领导根据情势赋予我们的,例如一九六七年十月周总理陪同外国元首访问武汉,按照公安工作惯例规定,这是一级警卫工作,必须是厅局级领导亲自指挥领导,当时的大军区、武汉警司及公安部的同志,都指定我和彭海如同志担任这次警卫的组织指挥,在总理来汉前后,从机场到总理住地的数天中,我一直以市公安局负责人的身份在东湖住地担任总理随身警卫,保证了总理绝对安全。当时,我作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之一,既可担任保卫中央领导的重任,当然对犯罪疑人汤忠云的立案并组织侦察更是权力之内的事了。
  a, H1 D- s4 ~二、判决书对汤忠云的犯罪事实避而不提,把他的说成是“不同观点的群众”,这是故意歪曲事实!谁不知道汤忠云是当时中央文件中指出的“百万雄师”坏头头之一,是当时武汉地区大规模武斗事件,造成多人死伤的主要策划、指挥者之一,按照中央指示,当然是应该拘留审查的对象,这完全是公安机关的正常业务,我们在开展对这些人的调查中,8199部队的赵师长市局十三处一队的李章华等同志十多次接到人民仓库职工代鹏家属报案,说他丈夫被人抓去一个多月没有下落,赵师长指示我们一定调查代的落,经过审查,汤忠云的同伙失长春、陈昌文供认,一九六七年六月十日晚,汤忠云指使其“雄师支队”(汤兼任支队长)的王××将人民仓库会计代鹏从单位绑架至市委大院,关在其强占的市委办公楼地下室内,内木棒把毛巾捅入口中,两天后活活窒息而死,汤忠云指使昌文(雄师支队副队长)等人,将尸体掩埋在市委大院树林里,用草袋和用荒草伪装,毁尸灭迹,直到八月十日,在我公安人员督促下,由陈昌文领路,我和王振友等同志才在市委大院树林里把尸体挖了出来,经代鹏家属确认后才作了安葬。汤忠云这一杀人灭迹的罪行,当时我们已调查属实,证据确凿,相信这个案卷至今仍保存在市公安局。在我们被关押期间,对汤忠云的犯罪事实,曾经一再向中级法院办案人员申请,但他们始终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最后在判决书中无视汤忠云的犯罪事实,硬说汤是“不同观点的群众”,作为人民法院,在对待这具体的人和事上,不讲“罪与非罪、有罪和无辜”这些普通法律原则,只能说明对我们的判决正如中央(82)9号文件中所指出的,是严重“受派性干扰”,带有偏见,颠倒是非的。* |+ J; S# O; \7 s, X
三、判决书把犯罪嫌疑人汤忠云抢夺公安人员枪支拒捕反抗,说成与警察发生“扭斗”,把公安人员开枪自卫说成是“随意鸣枪”“致人死亡”,这完全是歪曲事实,颠倒是非。一九六七年七月我受命参加市公安临时领导班子后,我们根据中央和有关领导指示,在开展对中央指示指出的“一小撮坏人和杀人凶手”的追查调研巾,是严格按中央“团结群众,孤立少数坏人”的方针办事的。当时“百万雄师”中骨干分子们,有的主动投案自首,有的随传随到,对于他们是采取需关押审查的就关押,该教育释放的就释放,没有任何的动刑逼供现象。在这些骨干分子中,唯独汤忠云等几个人负案在逃,并根据同案人交待,他正在继续进行非法活动,且有抢枪、抢钱、抢粮行动计划(同案人朱长春、陈昌文等人的口供,当时存市公安局13处),追捕汤忠云是在这样紧急情况下进行的,完全符合逮捕拘留条例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决不是判决书中所说“抓捕不同观点的群众”“非法拘禁他人”。在当时我们对其活动规模尚不摸底的情况下,还专门到武汉警备区令部进了汇报请示,接待我们的赵启超同志,请示首长后给我们的答复是:1、相信你们调查的材料是真实可靠的;2、你们也是专政机关,可以直接办案,支持你们的革命行动;3、积极作好准备,注意安全,警司刚成立,我们工作忙,就不去了,如遇紧急情况,向我们报告,可派部队支援。警司的这几条指示,我至今记忆犹新。这个指示,由当时一同去请示的袁思聪同志作了记录。这个记录在一九七四年三月三十日市公安局七处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刘祖清案件分析会”上,交给了当时市公安局长王杰同志。
! r) `; D0 |" o2 [1 c8 U8 J. J请示警司以后,我们就组织开展了对汤忠云的追捕行动,由于情况复杂紧急,我和彭海如同志都亲自到汉阳汤子湖一带抓捕现场。关于汤忠云中弹致伤抢救无效而死的详细情况是这样的:当抓捕队伍进入汤子湖地区后,在其同伙朱长春的指引下发现了汤忠云,武警王振友就上前去宣布:“汤忠云,你被捕了,放老实点,跟我们走!”当时被抓获的还有陈昌文,王振友押着汤忠云,张柏林押着陈昌文,最后跟着走的是朱长春。押解途中,开始汤忠云还较老实上路,当从湖中走出来,走向菜田埂小路几十米远处,王为了不惊动附近村民群众,便把手枪(马牌橹子)放进了袋里,汤一看见有机可乘,便大声喊“老子反正是完了,夺枪,夺枪!”(他指望朱长春、陈昌文协助),喊着便向王振友扑来,抢夺王振友的枪,双手抓住了王的枪简,王手持枪把,二人争夺起来,这时张柏林见状,一边命陈昌文蹲下不许动,一边立即鸣枪示警,汤闻枪声后,即松手逃跑,王振友也立即开枪,连鸣四枪,到第五枪时,因子弹瞎火,没有打响,汤忠云见状又大喊“没有子弹了,夺枪!”又返回向王振友扑来,正欲夺枪时,见王又将子弹推上了膛,汤二次夺枪未成,就又回头逃跑,王又立即向汤开了一枪,这时我和其他几位同志在几百米以外的地方,听到枪声后,立即赶往前去,见王振友滑倒在田埂小路边了,而汤忠云身上已带血还继续向前慢路,在距汤约30米远的田埂高处,我一边向汤喊话“不要跑,站住!”一边举手鸣枪示警,汤又向前逃约几十米就爬在豆角架菜地里,这时见手持木棍、农具的村民也正陆续赶至现场,我赶上前去宣告“我们是公安局执行任务,请你们不介入”并朝地上鸣了一枪以示警告后,赶紧叫来警车,汤这才立即起来由我公安人员扶着,与陈二人上了警车,鸣着警笛把他送入市一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情况,我们分别书面向警司、大军区、中央、公安部作了报告。警司负责同志还说“汤忠云死了是个损失“。根本不是判决书所述的“丢下渔具与王振友发生扭斗”“随意鸣枪”“致人死亡”。判决书的这种说法,完全是歪曲事实,逻辑混乱!试想,一个带枪的民警去抓捕人犯,如果不是对方反抗拒捕,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民警怎会“随意鸣枪”“致人死亡”呢?既然已“致人死亡”了,为什么鸣着警笛紧急送往医院呢?把公安人员抓捕人犯的斗争说成是市井小民的斗欧,完全丧失了依法办案的原则性!就连市井小人们斗欧还有个因果原由,而判决书连最起码的原由都没有提过,就含糊其词判人徒刑,还讲什么法律原则?汤忠云的中弹负伤,完全是他拒捕夺枪进行反抗,民警才开枪自卫的,这种行为,根据逮捕拘留条例第九条规定,根据人民警察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并实施的人民警察使用枪支武器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都是无可非议的!
' H& v; g! P' t$ S在这里还要特别提出的是,中级法院对抓捕汤忠云一事的判决书是一个出尔反尔的判决,这个问题,在一九七四年三月三十日至三十一日两天时间,在市公安局七处二楼会议室举行的专门会议上,时任中级法院院长强维新同志、副院长边征民同志,在会上已明确表示了中级法院对此案的意见,那就是:是执行任务,免予刑事处分(会议详情纪要附后)。就是这次会议以后,被关了几年的我才被以“保外就医”的名义放了回来。回来以后,被无端扣发的工资也补发给了我,给人的感觉是“无罪释放”。可是事隔不到一年,我却又以“抓捕不同观点的群众”“非法拘禁他人”罪名关押起来,下达了上述含糊其词、歪曲事实、颠倒是非的判决书。同一个案子,同一分材料,一年之内作出两次完全相反的结论,确实使人质疑,不可思议。难道法律是儿戏?特别是第二次判决是一九七九年十月,恰恰就在这年七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刑法时明确指出“本法实施以前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办理”。汤忠云的犯罪事实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对汤忠云拒捕夺枪,公安人员开枪自卫的事实加以歪曲,就以“抓捕不同观点的群众”“非法拘禁他人”“随意鸣枪致死人命”的莫须有的罪名对我们判刑,难道全国人大的决议原审判执法办案人员就没学过吗?难道一九六七年七月前后中央对武汉问题的一系列指示,原审判人员没见过也不执行吗?处理的是当时的问题,为什么不按当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去办?真不知道你们依据的是那家法律、法令和政策?1 j8 L( i. B4 t# a5 I0 P# i# ?- Z* e
另外,判决书中强加给我的另一条莫须有的罪名是“刘祖清在出监治病期间还打电话威胁办案人员”这个罪名是中院原审判人员以派论罪的十足表露!我在出监期间确实是给武汉铁路公安处的田家中打过一次电话,询问一下情况,没有任何涉及本案的语言,而田本人仅仅是铁路公安处治安处治安科一个普通工作人员,从未涉及过上单位,文革中对问题有过不同观点,判决书以此罗织罪名,是典型的受派性干扰。
7 |7 S; Q% O& ?6 a6 ]0 Z# Y综上所述,中级法院对我的两次判决和对彭海如处长、王振友同志的判决,都是错误的判决。我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尊重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对我们当时依法执行公务的客观历史事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按照党中央(1982)9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央一九八六年五月廿四日四部两院“关于抓紧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实事求是的复查审理我们的案子,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S5 G2 X/ k5 n9 d8 D% ^
此呈
/ r1 z/ X; y, v, r, w2 A) Q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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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关资料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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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刘祖清
% B$ u) [- @4 H2 j5 S9 [$ A; e$ b200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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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祖清简历- `" n& P+ S) ^/ ]' l: l
我是刘祖清,男,1930年出生,河南省商邱市人,中共正式党员,高中文化,1949年1月在原藉解放区教学,1949年12月考进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警备区公安干校,1950年8月随军南下分派武汉铁路公安处工作,历任工作员(供给制,没工资)51年加入共青团52年后提升为助理干事,干事、主任干事股长、刑警队长,一直在公安侦保、刑侦战线工作,立过二等功,先进工作者,不断受到党的奖励,从未犯过任何错误,5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p2 F. O) o  p! ]6 B
1966年党中央毛主席发动文化大革命运动,并决定在公检法机关开展四大,我和刘祖平等响应中央号召与市公安局、省公安厅一些党员干部便组织一个群众组织“武汉公安联司”,我被选为7个勤务员之一。党中央对武汉问题表态后,武汉大军区在武汉市公安局组织新的领导班子的,我是其中成员之一,被分派公安专政办公室负责(当时叫三办)领导干部是原市局刑侦处长彭海如,督办顾问是8199赵奋,警司政法组长李元义(处级)。我和彭处长等主管公安业务半年的时间里,经办了大批案件,其中已被法院判决死刑的就有17人。当时根据党中央一系列的指示,也对被中央点名要打击的“百万雄狮”中围攻工厂、院校,残杀人民群众的坏头头进行了侦查抓捕。1967年8月20日在已获取了证据并有人指认;对“百万雄狮”作战部长,围攻工厂、院校残杀群众的汤忠云犯罪事实后,我们在实施对其抓捕行动中,因汤忠云抢夺公安人员枪枝拒捕,妄图杀人脱逃,情急之中被我们击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h5 c0 y% `4 E, v9 K3 j
历史是复杂的,“文革运动形势发生了变化”,公检法实行了军管,开始他们把我们当成“5.16分子”“北决杨”分子进行了所谓的清查,大会小会批斗我几十次之多,三次办我“五不准”学习班24个月(实际是私设的牢房)。1971年10月8日对我刑事拘留三年之久。
( F5 z$ s( ~& j2 m( i8 ~4 x1974年4月1日经市公安局长、市中院院长和铁路公安处长共同开会研究决定:认定我们是执行公安任务,不追究刑事责任和放我出狱并把我送东湖高干疗养院公费疗养。& M, x6 [9 a. q5 j+ Z9 p$ Y+ g  Z" c
1974年9月28日,他们又向我宣布逮捕,当时我拒绝签字并当场高呼“中国共产党万岁”、“毛主席万岁”的口号,被他们堵口,并强制把我推上了囚车。一年后的1975年8月8日,市中院判我8年徒刑。我不服上诉,由中院再审维持原判(详见附件1)。1979年10月27日(已超过服刑期限)放我回家,生活无着,为此我曾许多次亲自和书面找铁路公安处,党委处长和市中院派干部讲党的政策,而铁路部门拒不接收,还让铁路政治处下达我一个开除公职的通知收(详见附件2)。从此我便流落社会,做临时工以度生计。靠老伴退休费生活,生活极端困难(详见居民社区证明3)。
. s; n" B; L  p6 [+ H+ K在文革中我也曾被军管会决定结为武汉铁路公安处革命领导小组副组长。
$ \8 q9 r" j( R" `, B. x1 U+ H( S请按照中共中央《82》第九号文件规定,审查确定我的安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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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材料人:刘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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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汉口汇通路64号
  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 u, U+ ~& \2 I六、编后记  v" l$ J& _1 Z) o! W

" N$ @8 w$ N6 ~3 J/ {为了弄清此案,笔者走访了大批涉案人员和有关当局办理此案人员,都说此案难办,除非,胡锦涛、江泽民点头。0 G3 I4 a  L. g9 N! |
这些人在文革期间介入党内二派斗争,都对党、对毛泽东、对人民、对公安工作满腔热情,为党和政府办了不少疑难案件,立有大功,就因“政治”问题弄得不生不死,实在有些不公平,按理说,他们的案件在文革期间是受迫害者,可是毛死后,又以“四人帮”帮派骨干份子名义,再次受到批斗,再次入狱,这也未免太不公平,为什么台上的人永远是四清工作队的人,而台下,永远是被害的弱势群体呢?1 `- v5 F' `9 O4 i; O8 S. S
现在,台上人除了升官,还发了财,台下的人,如彭海如,算是全国刑侦能手,公安局将他安排在市公安学校(现武汉警官学院)守大门,兼向学生讲授刑侦技巧,但名义却不是教师或教授,因为他是劳改犯。
5 Q1 g) `# B& ]3 h$ Z另二人更惨,流落街头,一个靠街头补皮鞋为生,一个给人看门,看来,公安人员失业后,一般只能做这二行。0 ?% l" M3 ]  s# J6 I+ u
2005年中央有文件要求各地妥善安排好“二案”人员(即林彪、四人帮二案)的养老生活,湖北省委书记俞振声亲自批准武汉市有53人需解决。(其中包括吴焱金,彭祖龙、顾建裳、胡秀娟(女)等),但刘祖清,王振友问题仍未解决。据市公安局有关人员介绍,如何落实他们二人养老问题,难度太大,因为他们是劳改人员,现在要公安局给劳改人员发放“工资”岂不笑话,所以不好解决,计划将他们每月595元养老金拨给外单位代发,但又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死,该发放到那一年?所以不好发,再说请别单位发,万一这单位垮了台,那找谁去要钱,弄不好,又找回来了,另外,有些单位愿代发,但需交一笔代劳费,这真叫人为难。
* v+ s6 w( }. b  G2 b6 v* g) S1 _至今,已一年多,二人问题还未解决,据王振友家属介绍,王振友不一定活过今年、明年再一拖也就完事了,大家都好,感谢公安局领导,他们办疑难案件很多,但这一疑难案件,实在太难了。  W" X- G' O  G1 |. U7 b
王振友活不过今年,75岁的刘祖清,每天在江滩练太极拳,估计一时还死不了,这一难题真叫公安局长伤透脑筋。' Y/ z( [+ L! \+ j5 T7 D9 n
他们“罪该万死”,要死一万次,那年才能解决这一难题,千怪万怪,只怪“文化大革命”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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