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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关于在挖乌兰夫黑线、肃乌兰夫流毒斗争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196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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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08: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关于在挖乌兰夫黑线、肃乌兰夫流毒斗争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1968.07.19; 内蒙革发〔68〕353号
8 D+ f) D  u+ ]! y# U  V* ?) z" I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理论、路线、方 针和一系列政策,是我们夺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全面胜利的根本保证。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条条落实。毛主席教导我们:“政策和策略是党 的生命”,毛主席又教导我们:“需要正确的政策。这个政策的基本点,就是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的力量”。为了更广泛更深入地发动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 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集中力量,集中目标,稳、准、狠地打击最主要最危险的敌人,将“挖肃”斗争进行到底,夺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全面胜利,遵 照毛主席关于对敌斗争的政策、策略思想,特别是五月十九日对“北京新华印刷厂军管会发动群众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的批示,对运动中碰到的几个具体政策问 题,提出如下意见。" `4 F1 _( z2 l) J+ J" v
一、关于乌兰夫死党分子# \! m8 h; `2 W" i
1、参与策划乌兰夫反党叛国活动的主要成员,是乌兰夫死党分子,能彻底交代,积极揭发,有立功表现者,从宽处理。2、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死保乌兰夫及其反党叛国集团的主要成员,积极为乌兰夫翻案,至今仍不悔改者,是乌兰夫 死党分子。对于因不了解情况,保过乌兰夫,或曾为乌兰夫翻案,经过教育,现在能划清界限,承认错误,积极起来揭发,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的,不是乌兰 夫死党分子。3、过去曾参与了乌兰夫反党叛国集团的一些活动,但在乌兰夫的问题被揭发后,能很快觉悟, 与乌兰夫划清界限,同乌兰夫反党叛国集团作斗争者,不是乌兰夫死党分子。
6 @" Y$ f0 [) I7 e* O, ]二、关于民族分裂主义 分子7 C7 s  H; Z9 @" \; k
1、进行民族分裂的反动集团和投修叛国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但只要彻底坦白交代,有悔改表现,可从宽处理。参加民族分裂集团或投修叛国集团的人,能够承认错误,彻底交代,积极揭发,又无重大罪恶者,可不视为民族分 裂主义分子。2、对于曾有过一些民族分裂的言论,而无组织活动的人,要与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相区别;但应 深刻检查,改正错误。3、历史上曾参加过反动集团或叛国集团活动,参加革命后作过交代,已有组织结论, 没有新发现重大问题的,属于一般历史问题,可不再追究。历史上曾参加反动集团或叛国集团,没有交代过,现在能主动老实交代的,可宽大处理。
$ }# z( P0 U& ^& {  Q2 ~三、关于特务、叛徒、自首变节分子1 e2 n, H3 c0 ^; z* k1 ?4 G
1、凡是特务、叛徒和 自首变节分子,必须坚决挖出来,潜伏下来的特务应作为重点。在这次运动中能自动交代或自动投案的,从宽处理;立功者将功折罪。确实查明无现行活动的历史特 务,可根据罪恶大小和交代情况区别对待。解放前,曾给蒙古、苏联当过情报员,目的在于收集国民党和帝国主义的情报,对我党和人民革命事业没有危害,解放后 已脱离关系的,不算特务分子,但必须交代清楚。2、对叛徒和自首变节分子的处理,应坚决按照中央 1967年6月28日关于“抓叛徒”问题的通知和1968年2月5日中央转发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深挖叛徒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批示执行。3、叛徒、特务、自首变节分子,有的过去虽已交代,作过结论,但因受中国赫鲁晓夫叛徒哲学影响,结论不当的,应重新 审处。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如参加过国民党特务组织的外围组织,已向组织交代清楚,并作过正确的组织结论,没有新的活动的,要与特务分子相区别。过去未作 过交代,现在能主动彻底交代,并有悔改表现的,从宽处理。
3 q% P/ n. w- m% B2 d& c四、关于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2 ^1 Y. D% N& r6 I! c4 ]
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是日寇投降后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前,经中共中央批准成立的在内蒙古地区推行民族区域 自治的群众团体,不是反动组织。
4 x5 F: u# F% R% `: A6 h五、关于起义人员
% P, Y7 n4 i! u. g4 I+ T  `对国民党的军政起义人员,要把历史罪恶和现行活动加以区别。过去历史上罪恶不大,起义后交代清楚,老老实实接受改造, 又无现行反革命活动的,属于政治历史问题。历史上有重大罪恶,起义后政治表现不好的,必须揪出来批斗。有现行反革命活动的坚决予以专政。/ w* F# G3 Y3 i* y+ ?9 ]; Q2 U( o
六、关于坏头头
8 {' _4 K. f2 b% R' H1、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混入群众组织 内窃取了领导职务或起操纵作用的地(牧主)、富(富牧)、反、坏、右分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所指出的人员,叛徒、特务、自首变节分子,走资派,乌兰夫死党分子,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资本家,是坏头头。2、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受走资派幕后操纵,实际上成为走资派的代理人,破坏文化大革命,破坏生产,干了很多坏事, 有重大罪恶,而又坚持不改,屡教不改的,也是坏头头。经过教育后,能认识改正错误的,从宽处理。3、在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由于不了解情况而错保走资派,或受走资派蒙蔽而干了一些坏事,现在能划清界限的,不是坏头头。有些群众组织的负责人,在运动中犯过 这样那样的错误,属于好人犯错误,不是坏头头。! I5 d4 e- p# e0 H3 h& c; Y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9 e2 r/ e' t* _( ~1 a
2 V% V0 ]( Z8 g/ f
转自:宋永毅主编《中国文化大革命文库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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