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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逸  50年代初中共黨內在農村問題上兩次論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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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0: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來源:山東師大學報

50年代初中共黨內在農村問題上兩次論爭

48年前,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中共黨內在農村問題上連續發生了兩次大的爭論。兩次爭論的焦點是:在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之後,是允許甚至保護農村中的資本主義成分在一個相對穩定的階段內有一定限度的增長和發展,還是立即限制和束縛私有製成分的生長,積極引導農民群眾發展各種形式的農業生産的互助與合作,為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做好準備。這兩次爭論反映了黨內對新民主主義社會論的不同理解。1951年前後黨內在農村問題上的分歧,決定了我國後來農業合作化的進程和發展方向,其在我國農業合作化史上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一
毛澤東創立的新民主主義社會論,是從中國的經濟文化極端落後的基本國情出發,研究中國革命轉變問題的理論創造,是對科學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發展和貢獻。這一理論也存在著不甚完備的地方。在新民主主義論中,中國革命分兩個階段來進行是講得十分明確的,但關於社會主義革命的起點卻不甚明晰。在建國後的實踐中,對官僚資本的沒收,既是民主革命的任務,同時表明社會主義革命似乎已經開始;對民族資産階級實行利用、限制的政策,顯示我黨要進行一段新民主主義社會的建設。對於資産階級的兩個階層採取不同的政策就使建國初的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務産生了不一致,這就導致了黨內對如何建設新民主主義社會,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始於何時,以及如何對待資産階級和農村中的私有製成分産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對策。在這一問題上,毛澤東更強調“盡可能地利用城鄉私人資本主義的積極性,以利於國民經濟的向前發展,”(注:《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1頁。 )待局面穩定下來之後立即向社會主義過渡。劉少奇則主張,在向社會主義過渡之前,應該有一個相對穩定的新民主主義社會的發展階段,提出了“鞏固新民主主義制度”的口號。按照這一思路,劉少奇得出了中國的資産階級正處於“青年時代,還能夠發展,它的進步性、革命性是主要方面;”(注:石仲泉:《毛澤東的艱辛開拓》(增訂本),中共黨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134頁。 )“資本家是社會上的一個很大的生産力,這個生産力是很重要的,今天沒有他們還不行;”(注: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頁。)等重要結論。中共兩位主要領導人在建設新民主主義社會等問題上的分歧,反映到農村問題上,便是50年代初在東北農村黨員雇工和山西試辦農業合作社問題上的兩次大爭論。
東北土改後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大多數農民的生活水準雖然程度不同的得到了提高,但也有近10%的農戶因各種原因其經濟生活出現了下降。(注:國家農業委員會辦公廳:《農業集體化重要文件彙編》上冊,中央黨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8頁。 )經濟上升戶中的一小部分添置了車馬,有的雇了長工,買進或租進了土地;生活下降戶中卻出現了出賣、出租土地或借糧借款;少數致富了的農村黨員開始雇長工。面對東北農村中剛剛開始出現的“兩極分化”,有些農村幹部不許上升戶買車買馬拴獨犁,認為單幹是不合法的,強迫農民加入互助組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對土改後農村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中共中央東北局和東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12月初聯合召開了農村工作座談會。東北局書記兼人民政府主席高崗在會上説:“我們農村經濟發展的方向是使絕大多數農民上升為豐衣足食的農民。而要做到這一點則需使絕大多數農民‘由個體逐步向集體方向發展’。組織起來發展生産,仍是我們農村生産領導的基本方向。”(注:《新華月報》,1950年第2期,第95頁。 )他雖然批評了“各種各樣的農業社會主義思想”,但著重批評了對於農業經濟“放棄無産階級的領導,主張完全的自由競爭,讓其自流發展的資本主義路線;”他雖然也説允許單幹,允許雇工和買賣土地,但卻宣佈了在資金貸款、農具的提供、良種的供應、勞模的評比等方面獎勵互助合作實際上也是歧視單幹的經濟政策;他雖然認為現時的互助合作是小型的,仍以個體經濟為基礎,但強調互助合作“在獲得生産工具的改進之後,還可以進一步提高與發展。”高崗還提出了原則上不允許黨員雇工剝削,黨員不參加變工組是不對的等意見。高崗的發言雖然沒有直接否定現行的新民主主義的經濟政策,但本質上是主張土改後的中國農村應立即起步向社會主義過渡。
高崗的上述意見得到了毛澤東的認同,而且與當時中央的農村工作的主要精神也是基本吻合的。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下發了《關於1951年農林生産的決定》,明確指出:“必須繼續貫徹毛主席所指示的‘組織起來,是由窮變富的必由之路’的方向。反對某些人認為‘組織起來,只不過是解決勞動力不足的一個辦法而已;在勞動力已有剩餘的情況下,人們已能單獨生産致富,勞動互助組應該自行解體’的説法。”(注:國家農業委員會辦公廳:《農業集體化重要文件彙編》上冊,中央黨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29頁。)這裡,主張發展勞動互助,反對單幹的立場是十分鮮明的。同年10月14日,高崗專門就東北農村的生産互助合作問題呈報毛澤東一個報告,指出對農業生産互助合作的指導方針,應該是根據群眾的自願與需要,加以積極地扶植與發展,並逐步由低級引向較為高級的形式。(注:《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2冊, 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478頁。)3天后,毛澤東以中央的名義轉發了這個報告,並在批語中明確指出:“中央認為高崗同志在這個報告中所提出的方針是正確的。一切已經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務的地區的黨委都應該研究這個問題,領導農民群眾逐步地組成和發展各種以私有財産為基礎的農業生産互助合作組織。”(注:《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 2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476~477頁。)同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下發了《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關於農業生産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在這個作為50年代初我國農業互助合作指導性文獻的決議中,雖然認為農民在土改後,存在著個體經濟和互助合作兩個方面的生産積極性,但更強調:“必須提倡‘組織起來’,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發展農業互助合作的積極性。這種互助合作在現在是建立在個體經濟基礎上的集體勞動,其發展前途就是農業集體化和社會主義化。”(注:國家農業委員會辦公廳:《農業集體化重要文件彙編》上冊,中央黨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37~38頁。)這裡既堅持了毛澤東關於分散個體勞動“使農民自己陷於永遠的窮苦。克服這一狀況的唯一辦法,就是逐漸地集體化”(注:《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頁。)的一貫主張,而且指明瞭簡單勞動互助的發展方向必然是農業集體化和社會主義化。毛澤東對這個決議草案極為重視,他在代中央起草的印發通知中指出:“這是在一切已經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區都要解釋和實行的,請你們當作一件大事去做。”(注:《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2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578頁。)
在中國土改後的農村的去向問題上,當時的中央書記處書記劉少奇,從其“鞏固新民主主義制度”的認識出發,認為應該允許農村中的資本主義成分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不宜過早地限制私有經濟的生長和提出集體化的目標。1950年1月, 東北局把高崗的總結發言的主要內容上報中央,首先表示不同意見的就是劉少奇。1月23日, 劉少奇簽發了中央組織部答覆東北局的信,又與當時的中組部副部長安子文等人談了他對東北新富農等問題的意見。“現在是私有制社會。”“不能把新民主主義階段與社會主義階段混為一談。”“農村資本主義的一定限度的發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黨員向富農發展,並不是可怕的事情,黨員變成富農怎麼辦的提法,是過早的因而也是錯誤的。”“現在變工互助能否發展成為將來的集體農莊?我認為是不可能的。這是兩個不同的階段。”“沒有機器工具的集體農莊是鞏固不了的。”(注: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7~198頁。)劉少奇的結論是:現在是新民主主義社會,作為新民主主社會5 种經濟成分之一的個體經濟理應有一個相當的發展,富農黨員的出現自然是正常的,理應受到保護。劉少奇的這些意見與前述毛澤東的觀點顯然是不一致的。2月中旬, 高崗把中組部給東北局的復信和劉少奇的談話記錄帶到北京,面交了毛澤東。當時,“毛澤東給陳伯達看,對劉少奇談話的不滿,形于顏色。”(注: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8頁。)至此, 這場由高崗和劉少奇開始的爭論,已實際演變為毛澤東與劉少奇的分歧。這次由東北黨員雇工問題引發的論爭,實際上是黨內高層對新民主主義社會的不同認識在農村問題上的具體反映。一年後,在關於山西省試辦農業合作社問題上,黨內高層又産生了影響更大、涉及面更廣的分歧。
  二
關於山西試辦合作社的爭論是由山西長治地委試辦10個農業生産合作社引起的。作為老解放區,長治地區早在1945年大生産運動中,組織起來的農戶就已佔總戶數的50%以上。(注:林蘊暉、顧訓中:《人民公社狂想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頁。)但土改後,原有的互助合作組織卻出現了渙散甚至解體的現象。針對這種情況,山西省委于1951年3月召開第二次代表會議。會議決定在“長治區各縣, 每縣試辦幾個農業合作社——採取按土地按勞動兩個分配標準,徵集公積金、積累公共財産。隨著生産發展,逐步提高按勞分配的比重。”(注:中共中央華北局編《建設》,1950年第104期。)3月下旬,長治地委召開全區互助組代表會議,提出了辦社的原則和條件:以互助組為基礎,自願結合,以20戶左右為宜;土地入股不得少於所擁有土地的三分之二,留少量土地自耕;所有入股土地以常年實際産量為標準,民主評議出産量,作為土地分紅的依據;分配中,土地分紅不得超過30%,勞動分紅不得少於50%,公積金10%,公益金5%,教育基金5%;按各工種統一規定每一勞動力的“分”的質與量;社內統一計劃生産、調配勞力;社員退社,不帶走公積金、公益金和教育基金,但土地和其他投資可全部帶走。在這次會上,地委根據各村的報名情況和試辦條件,批准10個村試辦農業生産合作社。這就是著名的“山西10個老社”。為了全面和準確地陳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山西省委于4月17 日向華北局寫了一個名為《把老區互助組織提高一步》的專題報告,明確指出:農村互助合作組織發生渙散的最根本原因,是農民的自發力量“向著富農的方向發展。”對此,“必須在合作組織內部,扶植與增強新的因素,以逐步戰勝農民的自發趨勢,積極地穩健地提高農民生産合作組織,引導它走向更高級一些的形式,以徹底扭轉渙散的趨勢。”這個報告提出的用以“扭轉渙散趨勢”的“新因素”,與一個月前省委在第二次黨代會上提出的兩項措施並無質的區別,還是增加公共積累和逐步增加按勞分配的比重。值得注意的是,報告對農村私有成分的態度,比起東北局來更加鮮明和堅決了:“對私有基礎,不應該是鞏固的方針,而應是逐步地動搖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注:國家農業委員會辦公廳:《農業集體化重要文件彙編》上冊,中央黨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35~36頁。)
對山西省委的意見,華北局的主要領導人是不贊同的。為慎重起見,他們請示了當時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的劉少奇。他認為,農村兩極分化並不可怕,農村還要繼續向兩極分化,分化到一定程度要組織貧雇農向富農鬥爭,待有了機器再實行集體化。在現有的基礎上組織農業生産合作社是空想社會主義。目前應當鞏固和確保私有,逐步動搖、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礎的意見是錯誤的。劉少奇的意見與山西省委的主張幾乎是針鋒相對的。雙方爭論的焦點是確保還是削弱直至否定農村中的私有基礎。
為了統一意見,華北局于4月下旬召集了5省互助合作會議。長治地委書記在會上尖銳地指出:“農村中發展生産實際存在著兩條路線:一條是農民千百次走過而失敗了的富農道路;一條是共産黨領導的組織起來發展生産的正確道路。兩條道路的鬥爭日益明顯。”(注:《華北區互助合作和農業合作資料選輯》,1951年,第15頁。)這樣就把在試辦合作社問題上的爭論,概括為兩條路線的鬥爭。來自農村基層幹部的這種認識,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在以後的農業集體化運動中,把反對過急、過快實現農業集體化的意見批判為右傾機會主義,為什麼立即得到了部分農村幹部的積極響應。5省互助合作會議後, 華北局在勸説山西省委改變立場無果的情況下,于5月4日正式批復了山西省委4月17日的報告,明確表明瞭不同意山西省委的立場:“用積累公積金和按勞分配的辦法來逐漸動搖、削弱私有基礎直至否定私有基礎是和黨的新民主主義時期的政策及共同綱領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錯誤的。”(注:國家農業委員會辦公廳:《農業集體化重要文件彙編》上冊,中央黨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34頁。)華北局的這一立場與劉少奇在處理東北農村黨員雇工問題時所表述的觀點是一致的。劉少奇在5月7日召開的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7月3日山西省委報告的批語中,7月5日下午在馬列學院演講的講稿中和7月25 日對華北局《關於華北農村互助合作會議的報告》的多處修改中,較全面系統地闡述了他在這一問題上的觀點。首先,劉少奇認為國家的工業化和土地國有化是全面實現農業集體化的先決條件。以為目前組織合作社就可以改造中國的農業,使個體的小農經濟走到社會主義的農業去,那是幻想,是農業社會主義的思想。因為以分散落後的小農經濟為基礎的互助組織,不具備向農業集體化過渡的條件。目前,“農業生産互助組織提得更高,數量就會更少。它完全不能阻止,還要增加農民的自發趨勢。”因此。“企圖在互助組內逐步動搖、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在目前是冒險的,‘左’的,帶破壞性的。”(注:《黨的文獻》1989年第1期,第12~13頁。)劉少奇的結論是: “僅僅依靠農村的條件不能搞社會主義,農業社會化要依靠工業,”“有了國家工業化,才能供給農民大量的機器,然後實行土地國有化,農業集體化才有可能。”(注:國家農業委員會辦公廳:《農業集體化重要文件彙編》上冊,中央黨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31~32頁。)劉少奇的主旨,是只有先進的生産技術與廣大農民相結合,才能形成新的生産力,促成我國農業生産質的飛躍。而僅靠變更生産關係,無大機器的供應,不能形成農業大發展。顯然,劉少奇主張生産關係的變革是不能脫離生産力發展水準的,強行過渡不僅對生産力無益,還會産生破壞作用。其次,“目前的互助組和供銷社都不能逐步提高到集體農場。集體農場是另外一回事,要另外來組織,而不能由互助組發展到,也不能由供銷社發展地。”(注:《黨的文獻》1989年第1期,第12~13頁。 )此意劉少奇已在一年多前與安子文等人的談話中講透。
對於劉少奇和華北局的主張與做法,毛澤東是有不同意見的。在華北局上報《關於華北農村互助合作會議的報告》後不久,毛澤東找劉少奇、薄一波等人談話,明確表示不支援他們,而贊同山西省委的意見。他批駁了互助組不能生長為農業生産合作社和現階段不能動搖私有基礎的觀點。他説,既然西方資本主義在其發展過程中有一個工場手工業階段,那麼,中國的合作社依靠統一經營形成新生産力,去動搖私有基礎,也是可行的。這符合七屆二中全會和政協《共同綱領》關於合作社經濟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經濟的決定。毛澤東的思路是,生産關係變革本身就可形成“新生産力”,即成為經濟發展的強大推動力,這並不一定非要以機器裝備的現代化為前提。從簡單勞動互助過渡到半社會主義性的農業合作社,就可在我國農村中形成新生産力,從而大大促進我國農業的發展。因此,動搖、削弱直至否定農村中的私有成分,不僅符合我黨的政治綱領,也可促進生産力的大發展。關於這一點,毛澤東在1959年12月15日的談話中講得非常清楚。他説:“我們在合作化以前和以後,大多數地區農民進行生産所使用的工具大體上一樣,或者説基本上沒有變,但是生産關係根本不同了。農村生産關係改變以後,農業生産有了很大的發展。”此其一。其二,既然“中國的合作社,依靠統一經營,”不僅可以形成“新生産力”,而且還可“去動搖私有基礎”,那麼,農業生産合作社就可成為從以私有為基礎的分散經營到以公有為基礎的統一經營的一個中間階段。1951年12月15日由毛澤東親自審定的《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産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中已明確指出:對於農業互助合作問題,一種錯誤的傾向“是採取消極的態度對待互助合作運動,看不出這是我黨引導廣大農民群眾從小生産的個體經濟逐步走向大規模的使用機器耕種的和收割的集體經濟所必經的道路,否認現在業已出現的各種農業生産合作社是走向農業社會主義化的過渡形式,否認它帶有社會主義的因素,這是右傾的錯誤的思想。”(注:國家農業委員會辦公廳:《農業集體化重要文件彙編》上冊,中央黨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40頁。)
劉少奇和華北局在農業合作化問題上,過於拘泥于蘇聯農業集體化的模式,過於強調實現農業集體化的外部條件,而沒有認識到以土地入股為特徵的農業生産合作社只要不侵犯土地私有權,也是可以形成“新生産力”,推動農業生産進步的。後來我國農業生産合作的實踐也證實了這一點。同時,他們沒有認識到這種農業生産合作社就是我國農村走向社會主義的過渡形式。但是也應看到,毛澤東在以後的實踐中,過分誇大了生産關係的變革對生産力的促進作用,甚至認為生産關係的不斷調整與提高可以連續地促進生産力的發展。這種認識不僅促成毛澤東過早地放棄了對新民主主義社會的探索與實踐,提出了過渡時期的總路線,而且也是他發動“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和以“一大二公”為特徵的人民公社運動的動因之一。
中國共産黨早在1945年就確立了未來執政的宗旨:“中國一切政黨的政策及其實踐在中國人民中所表現的作用的好壞、大小,歸根到底,看它對於中國人民的生産力的發展是否有幫助及其幫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縛生産力的,還是解放生産力的。”(注:《毛澤東選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9頁。)新中國成立後,中共堅持了這一宗旨。但在新民主主義階段如何恢復和促進生産力發展的問題上,産生了兩種不同的發展思路。劉少奇從鞏固“新民主主義制度”的目的出發,主張最大限度地利用農村中的私有製成分,以恢復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強調生産關係的變革要與生産力的發展水準相適應。毛澤東則更強調新民主主義的過渡性,明確反對“鞏固新民主主義制度”的口號,主張把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並依靠互助合作的逐步提高,不斷形成新生産力,便可持續地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所以,在50年代初關於農村問題的兩次爭論中,毛澤東始終是主張削弱私有基礎,逐步提高農民的生産合作水準的;半社會主義性質的農業合作社是走向農業社會主義化的過渡形式。按照這一思路,隨著1952年農業合作化運動的快速發展,毛澤東最終放棄了新民主主義社會論,當年底醞釀和制訂了過渡時期的部路線,便是極其自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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