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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丽  传统、革命和市场:一个赣东北村庄的治理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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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6: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农村发展网

  任何社会都有一套维系自身稳定和发展的社会整合机制。在中国传统时期,主要是靠社区内部的道德伦理、宗族等这样一些组织和制度资源以及国家在此方面的制度与文化上的安排和调节来实现的。现代社会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就是社会的各领域及各区域间实现了紧密的合作,社会整合是在一个越过了社区界限、广阔得多的范围内进行的。但是转型期的农村内部由于家庭生产能力的提高,原有的合作空间被压缩,“农民善分不善合”的观点似乎得到了越来越充分的证实。

  本文是关于茅垅村村治历程的个案研究,茅垅村的特殊性在于,在当前这样一个由于社会急剧转型带来的农村社区"凋敝"的时期,依然保持了有效的社区合作和基本公共物品的供给,且维持了作为一个共同体意义上的社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茅垅村的整合和治理形式不同:由传统时期的"头首治村"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连长治村",再到今天的"村长治村"。

  传统时期,出于统治成本的考虑和统治技术的限制,家产官僚帝国实行的是粗放式的行政管理。国家以捐税徭役等诸般方式不辍于汲取民间资源,却未能向村落社区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村落不得不进行公共物品的自我供给,社区范围内的民间组织得以生长。20世纪中期以后,急剧的社会变动冲击和破坏了原有的组织和制度资源,割断了维系社区联结的纽带,一切服从于政治的需要,原本相对独立的村庄日益依附于国家,成为"全国一盘棋"的国家整体主义的一部分。由于一些特殊的偶然因素,在茅垅村却部分地实现了国家和村庄的妥协,作为妥协的产物,“连长治村”的制度被创造了出来。“连长治村”制度不仅部分恢复了传统时期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的内容与方式,重要的是,它恢复和延续了人们对共同体的记忆。因为这种传承,更为彻底的市场经济大潮也没有涤荡尽茅垅村的组织资源,于是在当前的“村长治村”时期,在村庄范围也成功地维持了高质量的社区合作。

  从“头首治村”到“连长治村”再到今天的“村长治村”其实是一种一脉相承的关系,内化于人们行为系统中的习惯以及共同记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激活了部分传统因子,国家、村庄与农民之间呈现出一种良性、健康的治理格局。

  关键词:宗族; 革命; 社会秩序; 分化-整合; 治理

  目 录

  中文摘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研究缘起................................................................................................... 1

  第二节 研究范围、方法与目标................................................................................. 2

  第三节 理论前提和分析框架.................................................................................... 4

  第四节 关键概念及其阐释....................................................................................... 5

  第五节 文献综述.................................................................................................... 7

  第六节 茅垅村概况................................................................................................. 9

  第二章 传统社会和传统村庄..................................................................................... 12

  第一节 共同体和家产官僚帝国.................................................................................. 12

  第二节 公会和头首................................................................................................. 15

  第三节 革命与宗族................................................................................................. 17

  第三章 村庄的社会主义改造...................................................................................... 20

  第一节 抓革命促生产............................................................................................... 20

  第二节 生产与生活.................................................................................................. 24

  第三节 记忆、习惯及妥协......................................................................................... 27

  第四节 在夹缝中获得新生......................................................................................... 29

  第四章 作为变量的市场............................................................................................ 32

  第一节 社会系统过程对社区日常生活世界的型塑........................................................... 32

  第二节 公共空间和道德市场...................................................................................... 36

  第三节 乡村生活的价值和意义................................................................................... 38

  第四节 民间规范中的治理想象................................................................................... 39

  第五章 结语............................................................................................................ 42

  参考文献................................................................................................................. 44

  致谢....................................................................................................................... 46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快速转型的时期,社会变化日新月异。任何社会形态都有一套维系自身稳定和发展的社会整合机制。在中国传统时期,社会分化不突出,社会的整合主要是靠社区内部的道德伦理、宗族等这样一些组织和制度资源,以及国家在此方面的制度及文化上的安排和调节来实现的。较之于社区在传统社会整合中的意义,现代社会的整合是在一个越过了社区界限、广阔得多的范围内进行的。现代社会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就是社会的各领域及各区域间实现了紧密的合作和交流。在经济方面,表现为跨行业、跨区域乃至跨国的经济组织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联系,最为典型的莫过于跨国公司的出现;在政治方面,大众传媒的发达极大地改变了传统治理模式。同时,与这种社会一体化相对应的是,现代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基于专业和偏好的自愿的、个性化组织,使得社会更加呈现出复杂多样性。这种社会范围内的合作和交流,以及各种组织的存在和运转成为现代社会整合的有机要素。中国当前的特殊性在于,在这种转型时期,作为后发现代化的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和国家政治都呈现出一系列独特性。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变迁主要是在国家的主导下进行的;而现代化过程中的追赶模式决定了执政党有较强的自主性,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社会变化和发展的大方向,并且,国家的主导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依然是以革命式的政治运动来实现的。

  1949年,中共开国建政,革命的红尘在中国基本落定,意味着新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岁月开始了。然而,“继续革命”的逻辑在随后的年月里,依然以各种变化的,或者未曾变化的形式出现,成为中共改造社会和民众、整合社会和巩固新生政权的最主要方式,因此,塑造和影响着千千万万男女的行动乃至命运。社会主义改造是在“继续革命”的号召下进行,通过“土改”、“社教”、人民公社等一系列群众运动来实现的。改造的后果当中,政治上的变革意义远大于经济上的成就。此外,在整个过程中,“左”的激进思想一浪高过一浪,在“文革”十年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文革”的破产宣告一个革命理想年代的终结,在经历了反复曲折的岁月后,人们重归于以家户为生产单位的生活中来。这一过程看似是对传统的回归,而事实上,在今天,市场经济成为主旋律,主导着我们的社会,改变的不仅是国家经济实力以及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更是对于人们生活方式及人格的一种塑造。人们对自己的生活及其生活的社会有了新的感受和认识。在回归传统的面纱下,作为生活内核的精神气质发生了深刻的改变。

  在当前中国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组织模式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种兼顾个体和集体两方面的妥协安排。不过,在绝大部分农村地区,更着重于个体的一面。家户经济的回归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成为中国上个世纪70年代末那场改革实践的先声。在当前这样一个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带给农村社会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各种资源在社会范围内的流通,促进了社会的合作;同时,由于大量农村人口流往城市,农村社区呈现出一片“凋敝”景象。在学术界,对农村本身的分析中,有一种看法是,农村经济以及农民生活状况不理想是由于农民在市场经济下“原子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而且很大一部分人已将“农民善分不善合”这样一个观点作为定论加以接受,进而作为自己分析和研究的前提。[1]如果说,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与农民在社区范围内不善合作是当前农村社会的常态,那么,本文中的个案村则是一个“例外”――一个保留了传统社区积极因素的“活化石”。

  本文描述的对象是茅垅村,这个地处赣东北的自然村的特殊性在于,在当前农村“合作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却实现了社区内的有效合作,保持了一个社区共同体的相对完整,无论是从有形的社区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还是个人及群体的心理归属上均如此,虽然茅垅村同样也经历了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因此,本文研究的一个主要着眼点就是通过对茅垅村历史发展的分析,特别是对近代以来,茅垅村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事件对当前乡村治理的影响。当然,本文虽为微观的个案分析,但不能缺少左右整个制度变迁的国家这样一个大背景。

  第二节 研究范围、资料、方法与目标

  本文是一个关于茅垅村村治历程的个案研究。因此,茅垅村的社区背景(包括地理环境、历史沿革和经济文化概貌等),传统时代茅垅村的村治秩序及其凭借,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对茅垅村实行有计划的社会变迁的努力,以及当前社会转型期茅垅村在村治当中,呈现出的新特点及留给我们的启发意义,都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在个案研究中,方法的有效和充分运用是以足够的经验材料为基础的。比较起省、市(县)这些行政层级拥有系统的、完整的档案资料来,有关茅垅村这样一个自然村的各种文本记载显得零碎和杂乱无章,但是,却很鲜活,这些资料更多地就生长在人们的记忆里,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种场景中。

  论文依据的资料包括(1)不同年代的县志、民政志,族谱、碑文、墓志、民谣、地方文学作品等,它们为研究茅垅村及其所在地区的历史、地理、经济、社会与文化状况提供了重要资料。(2)茅垅村行政村委会、自然村“理事班子”[2]的各种会议记录、工作笔记、总结汇报材料,各种统计报表、户口簿、规章制度、协议合同,调解记录等。此外,口述资料也是一个重要的资料来源。调研期间,笔者与受访对象进行了频繁接触。受访对象中,既有历任村组干部,也有现任在职人员;既有九旬以上、曾经跟随中共穿梭枪林弹雨的老革命,也有出生在改革年代,成年后走南闯北打工的后生们;既有土改和集体化时期的老党员、老干部,和离乡居城但一直关注家乡建设的“乡贤”,也有原来地主富农及他们的子女。此外,还包括村小学的教师,赤脚医生及其它各色人员。他们对自己生活世界的理解、讲述及描绘,丰富了我关于茅垅村的知识。

  自然村是一幅悠长的画卷。为了理解它,我们就不能只是站在高处俯视它是如何被纳入到新政权所指挥的“大合唱”中,如何跟随全国的形势而动。我们需要回到生活当中,运用吉尔伯特.莱尔(Gilbert,Ryle)所说的“深描”(thick description)的方法,不仅通过“深描”来剖析自然村现在的运转机制,还要“深描自然村中的人的行动机制。因此,在研究过程中,会应用人类学、社会学、史学、经济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一些知识成果,帮助理解村内枝节相连的各种事件。

  “比较”是社会科学中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本文也不例外。西方人最初来到中国,惊异地看到许多东西与他们的生活经验相反:男人穿“裙子”,女人却穿裤子;读书不是从左到右、而是从右到左;穿白色礼服的场合不是婚礼,而是葬礼等等。有比较才会有发现,正是在这种比较中,发现了东西方文化的深刻差异。在比较中发现“无章的随机现象,实际上是有内在的规律性的”。[3]富于传统、有着共同“记忆”的茅垅村与“结构疏松”的北方农村相比较,才能彰显出各自的特色,从而把握一些根本的结构性特征,从而反映出茅垅村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共同体,且不断发展的原因。

  本文以各种文献资料和“口述史”为依据,运用“深描”的、比较的方法,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力求在这一问题的认识上能有所深化和突破:中国农村社会在传统时期和当代分别是以何种方式来整合各种组织和制度资源,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进而探寻现代农村社会整合的基础,建国后的历次革命运动对此造成了何种影响,以及如何促进转型期农村社会的充分发育和农民间的广泛合作。

  源于民间传说与历史记载之间的矛盾,在本项研究中,充分利用第一手资料和有关茅垅村的具体记载,力求分辨一些已有理论在有关中国村庄社会关系和历史问题认识上的偏差。

  第三节 理论前提和分析框架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阶级的划分主要是以生产资料的占有为依据,因此,任一社会成员从属于哪一个阶级应该是一个一目了然的事实。本文依据“老革命”的回忆描述了在往昔的革命过程中,革命党人通过怎样的方式来“启蒙和培育”农民模糊不清的阶级意识。

  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先声的改革带来了中国社会的巨变,开启了市场经济的局面。自此,市场经济的规则和逻辑逐渐成为社会生产和生活领域的主流,引导和规范着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们。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对农村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极大地繁荣了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促进了各种要素的流动,扩大了社会层面上跨区域和跨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了各行为主体间的社会联系;另一方面,随着乡村集体经济的解体,农村社区失去了集体资金的来源,正式的行政权力逐渐从农村社区退出,农民的合作互动急剧减少,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特别是90年代中后期,在农民负担日益繁重的背景下,“民工潮”与“抛荒热”如影相随,带来了农村社区的“凋敝和衰败”,甚至出现了“空壳村”一类现象。此外,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我们不能将当前农村存在的许多问题简单地归结成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虽然确确实实是发生在市场经济兴起之后。

  无论是个人的生存,还是作为集体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生产和生活这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说,生产可以由外部力量(如国家)来统帅,甚至可以通过像“革命”这样一种非常规的方式来推动和强化,但生活却只能是私人的,更多地是内发的,外部因素最多只能对其加以引导,而非规划。

  市场经济不仅改变了经济领域生产和交换的法则,也深刻地影响了政治生活层面的变化,甚至可以说,自80年代中前期以来,国家进行的各类政治和行政改革无不与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变化有关,无论改革的主导者是否主观愿意,都无法改变这股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这也反映出了在这种社会变革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上。国家逐渐从全能型的权力统治模式中消退,留给了各种社会组织一定的发展空间,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具雏形。

  国家与社会的研究和分析框架。“国家与社会”虽然是西方政治社会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但是引入国内作为认识当代中国的基本分析框架还是近若干年的事。这一框架将国家和社会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二元主体,认为二者的力量是互为消长的。这一方法的滥觞使学界更多地触及到了政治经济学主流传统的若干基本假定,无论支持或反对使用它来分析中国社会现状,人们都不能不去注意它,也使得曾经流行的极权主义理论、革命分析、意识形态批判乃至现代化理论的影响逐渐减弱,学界进入了一个没有支配性模式的状态。[4]

  第四节 关键概念及其阐释

  一、分化-整合

  分化与整合是相对应着的一对社会学的概念。社会整合是社会不同的因素、部分结合为一个统一、协调整体的过程及结果,其可能性在于人们的共同利益,以及广义上的控制、制约人们行为的文化、制度、价值观念、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各种社会规范等。[5]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分化之于整合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分化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社会进步带来新的、更高一层面的整合;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社会整合不足所导致的各种社会冲突现象。在涂尔干有关“分化-整合”的论述中,可以找到许多对我们当下研究的有益观点。在本文对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论述中,还使用了政治整合这一概念。政治整合特指新政权以国家强力为后盾将相对分化的社会各领域整合为一个高度统一、同质的一元化“政治—社会”实体,这种情形类似于涂尔干所说的“机械团结”,但又不完全等同。[6]

  二、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表示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的社会学范畴,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1)一定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即所有社会成员都被纳入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系,每一个人都被置于一种确定的社会地位,各成员各种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都被社会明确规定;(2)各种社会规范得以正常施行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要成为一种社会秩序并能维持下去,保持相对稳定,就必须借助于反映与适合其需要的社会规范及规则,以及这些规范和规则被广泛遵守和执行。这些规范和规则直接体现着它们所代表、维护的社会秩序,遵守与维护这些规范、规则,即是遵守和维护有关的社会秩序;(3)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7]不同社会形态维护自身秩序和稳定的机制和手段不同。在中国传统时期,社会秩序主要是通过内生的权威及风俗习惯来维护;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护一方面基于广泛的社会合作和联系,另一方面,除了道德和习俗,更多地依靠正式的规范和规则。

  三、宗族

  谈论中国乡村,就不能不谈到宗族组织。韦伯认为中国的宗族是较早的氏族社会形成的残余。本文对宗族概念的使用借鉴了肖唐镖在《村治中的宗族:对九个村的调查与研究》一书中的界定,主要从两个层面来使用“宗族”这一概念: 一是实体的宗族,如宗族的组织、制度,也包括宗族的结构、权力与活动等等;二是文化的宗族,也即“观念上的宗族”,如村民的宗族意识与观念,这主要体现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8]

  四、革命

  革命是政治变革的戏剧性插曲,包括国家崩溃、对中央权力的争夺以及建立新制度。任何革命都不是一个单独的事件,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革命中,一个社会的中央政府对其领土或人口的重要部分丧失实施法律的能力。不同的集团,其中包括前政府,都力争使自己成为中央权力。这种权力斗争可能以各种形式出现,如大规模的内战,迅速的政变,或者是漫长的游击战争。不同势力均力图建立起新的政治(常常还有经济)制度以取代旧制度。

  一些政治理论家们认为革命从来就是不合情理的:霍布斯认为革命造成的混乱和流血比最坏的僭主制还糟得多;马基雅维利以一种实际的态度,把革命看作是一种既软弱又专制的统治者势必要带来的危险。然而,在法国大革命中,一种新的意义上的“革命”出现了。法国大革命的领导者不是把自己的行动表现为除去一个过时的政体,恢复一个传统的秩序,而是力图使整个旧政权名誉扫地并建立一种肇始一个新时代的政治与社会制度。因此,从1789年起,“革命”的含义 就不仅仅只代表对 主制度的反抗,它还意味着建立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9]

  19世纪关于革命的两位最有影响力的作者――马克思和托克维尔对法国大革命的理解中,前者认为是代表了新生产力发展方向的资产阶级的胜利,但后者认为法国大革命是中央集权国家的胜利。如果说马克思灌输了一种把革命视为进步的和有益的传统的话,那么托克维尔则提醒人们谨慎:革命往往是增强了国家的力量而不是使之削弱。

  本项研究中所使用的革命一词除了以上在普遍意义上使用的含义外,还用来指称中共建国以来,领导新生国家政权进行各项社会主义改造的行动方式及其逻辑。

  五、治理

  治理是与统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统治强调权力自上而下的单向一维性,与此相反,治理强调的是多方利益主体协调的过程。因此,相对于统治的权力主体的一元单向性来说,治理所强调的权力和权威是多元的。好的治理即善治就是使公共事物所覆盖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和公民对社会公共事物的合作管理。治理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五个,即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和回应。[10]

  第五节 文献综述

  学术的发展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已有的研究不仅为后来者提供了方法指导和资料准备,更有助于问题意识的产生。回顾既往的研究,可以发现,对于20世纪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的个案研究最初多出自于一些社会学家,尤其是人类学家之手,产生了林耀华的《义序的宗族研究》、《金翼》,费孝通的《江村经济》等这样一批作品。这些著作多以研究村庄社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为主,同时,也较多地关注了乡村政治的变迁及村庄社会的权威与秩序等问题。

  20世纪中期,由于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学者难以从村庄从事田野调查,不过,仍有一些海外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中取得了一些成果,其著述的主要特征是,关注这一时期中国村庄社会的政治变迁,并且将这种变迁置于一个更大的革命化政治时代的背景下进行考察。[11]如1966年,威廉·韩丁出版了他以40年代革命根据地的调查为基础的《翻身:一个中国村庄的革命纪实》,杨庆堃出版了以广东鹭江村调查为基础的《共产主义过渡初期的一个中国农村》一书,1956年,W·R·葛迪斯来到费孝通所描写过的“江村”,并撰写了《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农民生活》,对革命前后开玄弓村的社会变化进行了研究。

  80年代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为学者们重新进入村庄从事田野工作成为可能。在这一阶段的研究中,以村庄的叙事作为文本表达方式的研究逐渐多了起来,如陈佩华、赵文词、安戈1984年合作出版了《陈村:毛泽东时代一个中国农村地区的近代历史》和1992年出版了《当代中国农村沧桑:毛邓体制下的陈村》,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继其之后,黄宗智利用满铁调查资料撰写了《华北的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此外,同样给黄宗智带来巨大学术声誉的还有其后的《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上述颇具影响的研究和著作多为海外学者所作,这很大程度上与这一时期中国大陆严肃的社会科学研究传统缺失有关,重新积聚能量尚需时日。进入90年代以后,一批由本土学者所撰写的村庄研究的个案性著作相继问世,极大地丰富了这一领域的研究。1997年4月,王铭铭出版了他根据自己对福建安溪县美法村的调查而撰写的《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一书,该书以“国家与社会”理论作为研究框架,所描述的,是几个世纪以来不同的历史在同一个社区的展示,所包含的内容超出政治变迁和经济成长的过程。《社区的历程》是一部社会构造和转型的历史,也是一部社会分类和再生产的“历史”。具体地说,它是一部社会制度再创造社区、家族与婚姻制度、节庆的年度周期、工作和交易的节奏、互助和尊重的关系的过程之历史。[12]张乐天于1998年出版了《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分析了人民公社制度的嵌入对浙北农村发展的不利影响以及它对传统村落文化瓦解的双重作用。此外,王铭铭的《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张厚安、徐勇、项继权等多人合作撰写的《中国农村村级治理――22个村的调查与比较》等书,都分析了影响乡村社会变迁的不同变量和乡村社会变迁的不同面相。

  在有关中国革命的研究中,美国学者小巴林顿·摩尔在《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则突出强调了中国革命与小农社会结构品质之间深刻的内在联系。然而,在他那部宏大叙事的著作中,因为内容庞杂,且研究的对象主体众多,因此,只能是对中国革命泛泛而论,而且试图以小农社会团结性的稀缺来解释中国几千年间所发生的大规模的政治运动。

  有关社会整合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颇为关注的问题。在有关这方面的阐述中,迪尔凯姆和吉登斯的观点很富有代表性,影响较广。在涂尔干的社会整合的研究中,将社会整合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两种,并对这两种团结的方式、社会基础和作用特征作了具体阐述。[13]比较之下,吉登斯主要是从不同的横切面来分析社会整合的要素的,即社会整合的基础在于以下四个方面:军事、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14]

  鉴于个人知识上的不足,上述检索不尽完整。对这些作品的阅读给我提供了重新理解村庄的视角和想像,更重要的是激发了我有关村庄研究的问题意识。因此,我依然是在这些已有的基础上进入村庄研究,“国家与社会”的研究框架也仍是本文的分析框架。不过,在学科的侧重、考察时段和研究目标的选定上,笔者另有一些考虑。在本文的写作中,笔者所关注的侧重点在本章第一节中已有叙述。

  第六节 茅垅村概况[15]

  茅垅村隶属于江西省都昌县,距该县县城约16公里。都昌县位于江西省北部,背靠南山,北邻彭(泽)湖(口)而列长江之南,西界星子而居庐山之东,东交波阳,南望永修、新建、南昌、余干而傍鄱阳湖烟波浩淼处,峰峦叠秀于绿水上。苏轼曾在鄱阳湖边作诗一首赞叹都昌城的繁华:“鄱阳湖上都昌县,灯火楼台一万家;水隔南山人不渡,东风吹老碧桃花”。由于紧靠鄱阳湖平原,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占县域近一半的浩瀚水域,水产资源非常可观。地处亚热带北部,光照充足,雨量丰沛,四季分明,气候宜人,造就了水稻、棉花、油菜、烟草、大蒜等农作物生长的天然环境。都昌地貌以丘陵和滨湖平原为主,且水域面积宽阔,局部有低山分布,陆地以丘陵为主,耕田较少,当地称之为“六水三山一分田”。地势北高南低,并以大港到汪墩隆起带为轴心,向西北和南东两个方向倾斜。[16]据考古发掘,该地新石器时代即有人类繁衍生息,人们使用石器从事原始农业和渔猎业。至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置县凫阳。然沧海桑田,随古彭蠡泽南移,千里沃野渐成万顷碧波,古县凫阳隧废于南朝宋武帝永初二年(421年)。唐武德五年(622年),复置县都昌,于是留下了“沉凫阳,浮都昌”的故事,代代相传近1370年。

  进入近代,各项革命运动的开展深刻地影响了都昌县及其当时的人们,都昌县成为共产党的一个重要据点,发动了多次武装起义。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运动发展迅速,参加农民协会者达10万之众,居全省之首,并最早在江西提出武装民众的主张;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后,在国共对峙之时,共产党极力争取民众的支持,汲取了可观的人、财、物来创建红10军和赣东北(闽浙赣)苏维埃政权;红军主力北上后,剩余力量以绵绵武山为依托,展开游击战争,成为江西保存革命武装最多的县份之一。

  在鄱阳湖流域星罗密布的村庄中,茅垅村属于最平凡的一个,无论是从其气候条件还是经济发展水平来说,都是如此。该村隶属于江西省都昌县的汪敦镇,共有320来户,约1360余人口,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占村庄人口总数的1/3强。村庄总面积约为6000多亩,其中民宅面积约为2250亩,水田1069亩,旱地348亩,山林1800亩,水域面积约81亩。到05年6月时止,该村人均现金年收入约为1200元,其中,很大部分为外出务工收入。

  《江西省都昌县地名志》对茅垅村有一段个非常简洁的文字介绍:“大队驻地茅垅[17]位于源谭垄北3.5公里山弯间,177户,817人。宋淳熙年间,谭氏从徐埠杨岭迁此。以山后多茅柴,西有分水岭得名。1926年设第6区农民协会,1930年设第十三区苏维埃政权。革命烈士较多,建有革命烈士纪念亭。1930年5月5日,中共都昌县委发动贫苦农民于此举行武装暴动。”[18]有关该村的来历,比起《地名志》对茅垅村的介绍来,该村老人的讲述则生动详尽得多。

  茅垄村是单姓村,全村男丁至今依然都姓谭,其家谱从唐朝安史之乱记起,历经近千年,延续至今。即使经历了近代以来数百年动荡不安的岁月,该村仍然保存着明显的宗族特征:保存完好、具有数百年历史的宗祠(当地称之为“祖先堂屋” );记载详尽的家谱,村民相互间按辈分互称,类似于一个扩大了的家庭。然而,在谭氏家族内部,各房支间并不团结。当前,茅垅村谭氏家族分为二房和六房两大支派,分别为第22世的两兄弟――杰二和杰六的后代,在这数百年的时间中,两房之间虽然一直存在着磕磕碰碰的现象,但是在同一宗族的旗帜下,两者之间还是在社区范围内存在着紧密的合作关系。20世纪初期,共产党在这里发动的“茅垅暴动”斩断了两房间合作的链条,并引起了血仇家恨,关系极为紧张。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外部生存空间的扩大和人口流动增加以及各户之间交往的频繁,有关仇恨的记忆在逐渐淡化。二房和六房分别设有祠堂,每个房下面又有若干血缘关系更为紧密的支派。

  茅垅自然村现在隶属于以茅垅自然村命名的茅垅行政村。该县地名志对茅垅村生产大队的介绍如下,“建国前夕已立乡。建国初属茅垅乡。合作化时为茅垅高级社,公社化时为茅垅分场。1961年改为茅垅大队”。[19]

  除茅垅自然村外,该行政村还包括陆家村、王滚垅村、庐家村等几个自然村,其人口、土地面积之和均不到该行政村的15%。其中,大的自然村几十户,小的两三户。和这些自然村比较起来,茅垅村的特殊之处在于,茅垅村的公共设施较为发达――村庄道路架有路灯,水泥路面,合理且完善的排水设施,清洁的村庄环境,等等――且有独立于行政村之外的公共机构(即“理事班子”)来管理自然村的内部事物,设有正、副村长,出纳和会计等职位,而这些较小自然村内的公共事务是由行政村下的生产小组长兼任。从村庄姓氏的单一性、人口总量,以及公益事业的发达方面上讲,茅垅自然村在都昌县都算得上是[20]一个大村。

  第二章 传统社会和传统村庄

  传统时期,出于统治成本的考虑和统治技术的限制,中华帝国实行的是粗放式的行政管理。但是,国家和村落社区间并非“河水不犯井水”的关系,貌似自治的基层社区只不过是家产官僚国家进行统治的独特方式而已。国家以捐税徭役等诸般方式不辍于汲取民间资源,却未能向村落社区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村庄范围内的民间组织得以生长,进行公共物品的自我供给。进入近代,急剧的社会变动冲击和破坏了原有的组织和制度资源,割断了维系社区整体的纽带。

  第一节 共同体和家产官僚帝国

  在传统中国的乡村,村民们以村落式的居民点聚居在一起,这应该是出于安全防卫上的需要,因为粗放的帝国行政无法满足这一点。[21]帝国行政所担负的这一任务似乎仅仅局限于城市,而在乡村则由其自身履行这些功能。乡村也有自己的相关机构,即村庙和宗祠。宗祠内除了祭祀器具外,往往还有一块匾,上书宗族承认的“德律”(家法、家规)。这些乡规乡约具有相当大的权威,它们不仅在宗族内部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有时可能是反法律的。宗族组织的作用除惩戒外还表现在济危扶困上:对于那些孤寡老人、婚丧嫁娶还有教育之类的事情,宗族是负有一定义务的;对于那些违反族规者,宗族可以在族长的主持下施以鞭笞乃至除名。这些村庙及宗祠有自己的财产,特别是地产,因此可以担负起对无地穷人的接济与扶困。村庙的事务管理常常由村中的宗族长老分担,庙里通过他们与村里缔结各种契约,不仅拥有“审判权”,还掌管村里的“武器库”。它们包揽了一般性的事务,[22] “只有在事关国家利益时,政府才插手。在乡村,受到民众信赖的正是这种公堂,而不是国家司法当局”。总之,“通过村庙,全村从法律上和实际上具有了地方自治体的行动能力”。[23]

  传统时期的茅垅村,公会与宗族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织资源,其首领分别被称之为头首与族长,二者无论在公共事务还是在家庭纠纷上都有相当的发言权和决定权。 同时,他们对权力的行使并非独断专行,往往以“共议”的形式进行,参与共议的人除了头首和族长外,族中长辈以及知书达理、有威望的人都能参加。于是,在村落内部,就存在“一个同乡村对峙的磐石般团结的地方乡绅阶层的委员会”。不管你想做什么,不管你想进行什么变革,都必须同其达成协议才能做点实事。不然的话,即便是官方也会像“外人”一样,遭遇顽强的抵抗。遇事大家商量,共同做出决定成为必须坚守的成规。一旦做出决定,当事人都得遵从,即使与当时的法律发生了冲突。在当时这种“民不告,官不理”的法律环境中,官府也不会多加干涉,更何况,那时的法律原本就是以人伦纲常为基础的。在茅垅村,族规家法相当严厉,违规越轨者都得按章伏法。清末太平天国起义期间,村民将一行盗的本族人当场抓获,按族规,对行盗者处以扔进石灰坑的极刑。后来,经族中众位有名望的人商议,决定免其一死,改为将其逐出家谱,赶出村庄的惩罚形式。另一则事例也有一定的说明意义,族中一人因触犯族规,被罚致死。其妻子娘家的同族人过来评理,要求给予女方一定的生活保障。于是,经大家商议后,分了部分公田给她。由此可以看出,在那时,宗族组织在当地有着极大的权威,是本社区秩序的主要维护者,可以对违反族规的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惩罚,甚至是剥夺人的生命权。

  在传统时期,像茅垅村这样的一个共同体社会颇类似于韦伯对“家父长制”的描述。最原初意义上的家父长制往往和“长老制”的形式并存,其支配者虽有其传统继承权,但是其他成员仍享有一定的地位与权益,并且为了维持这种权益,“关键点在于支配者没有个人(‘家产制’)的干部。因此支配者仍须大力依靠团体成员来乐意执行其命令,因为他没有机构可以取代。于是,团体成员仍维持‘, 伙伴’的身份,而不至于完全沦为‘子民’。”[24] 茅垅村的头首、族中能人共同治村的传统就说明了这一点。

  小范围内的社区治理(如茅垅村)类似于“家父长制”,那么,就国家这一层级来说,其组织和运作模式远非如此。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多处提到,当时中国具有“家产官僚制”的特性[25]。在韦伯看来,自秦始皇统一中国而建立“中央帝国”以来,“这个王国就被置为统治者的家产,并处于官僚制行政的管理之下。” “当传统性支配开始发展出特别的行政机构及武装力量,而这两者成为支配者个人的工具,家产制极可能发生。”[26] “家父长制”与“家产制”虽然同为传统型的支配方式,但家父长制更类似于一种寡头制,而家产制则属于支配者的个人独裁,因为这种个人独裁,从中发展出了相应的行政机构等――这是纯粹意义上的家父长制所无的。就此而言,家产制可以说天然地就包含了官吏制度在内,不过不能就此把它全然等同于家产官僚制,因为家产制支配的范围很广,甚至封建制也属于其中。[27]而家产官僚制则是其中最具支配性和中央集权性格的,从家产制支配的目标出发,“家产制持续愈久,就愈是接近纯粹的官僚制。”正是在此意义上,韦伯断言:“中国的官僚国家,就其本身而言乃是最为彻底的家产制的政治形态。”[28]如果单就此而言,像中国这样的家产官僚制国家不仅有能力,而且完全应当将此一官僚体制渗透入社会的各个角落,以最大限度地贯彻君主的统治,而相对意义上的“乡村自治”的存在,即是源于家产官僚制国家的一些普遍特性,也反映了其内在的矛盾与特性。

  作为学术意义上的官僚制乃是具有现代理性主义特征的,表现在诸如具有明确权限、官职层级制、公私分明的国家公务活动、职务活动专业化、官员专职化、业务技术化、可培训等等方面。[29]不过,现实情况离这些理想特征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差距。在传统中国,首先表现为缺乏理性经济、通讯条件、代议制政治等各方面要素,要想建立“类似近代西欧契约制官僚之精确的行政,只有在(精力过人的领导下)官僚对支配者的服从是绝对且纯个人性的情况下才能达成,换言之,利用奴隶来管理行政,或将行政人员视为奴隶。”[30]也就是说,必须纯粹依赖支配者个人是否一个“强人”,在这种情况下,君权可以最大限度的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这种精力过人的强人的支配是可能实现的,在中国历史上也有这样的例子(如秦始皇、朱元璋等)。不过显然,这种强人的禀赋并不能够继承,这样的强人也只能是个别的例子。因此家产制君主的苏丹主义是无法得到制度化的,多数家产制君主依然无法突破前现代社会的种种条件限制,他们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将自身的权力无限扩展。

  另一方面,从家产制支配者的角度来看,官僚阶层能否按照他们的愿望绝对服从也是一个最大的问题。按照韦伯的说法,官僚机构客观上的不可或缺性与其特有的“非人格性”是相互结合的,这就导致“官僚制”一旦确立,即为社会组织中最难摧毁的一种。”这一事实的一个后果便是,即便是官僚机构的(名义上的)最高支配者甚至创建者都无法动摇其运作。[31]另外,在家产制下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如果这些原本的“家臣”控制了封臣与下级官吏的经济资源,并将它们结合于自己麾下造成“官职垄断”以对抗君主的话,或者官僚阶层形成了一元化、同一性的组织的话,都将对家产制君主的权力形成严重的威胁。其结果不是造成改朝换代,就是中央集权帝国将倒退到实质上的封建制状况。

  在中华帝国,这两种情况都是存在的。就前一种情况而言,那种官僚体制的永续性与封闭性实是其自身固有的特征,因此也是难以避免的,皇帝在多大程度上能贯彻自己的意志将取决于皇帝个人的力量;而后一种情况则可以选择制度化的措施加以防止。帝国统一之后,皇帝便明智地运用家产制的看家手腕来巩固其权力,这些手段包括:官吏的任期短,通常为三年,期满后派往外省;禁止官员在其故乡省份任职;禁止官员亲戚在同一辖区内任职;此外还有一套名为“御史”的监察系统。这些措施确实有助于帝国统一的维持,但是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这些正式官员从来未能在其管辖领域内扎下根来。”当官员前往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任职时,由于不懂当地方言,也不熟悉当地惯例,因此他们不得不雇用非正式的幕僚(往往都是地方人士)以资依靠。“显而易见,结果必然是:实权落在那些非正式的本地出生的胥吏手中,正式官员根本无力监督、修正这些胥吏的工作,官衔越高,越力不从心。不论是中央行政任命的地方官员、还是中央官员,对于地方事务都不甚了了,因此无法一贯且合理的介入。”[32]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传统时期,乡村自治的存在并不仅仅是乡村自身宗族势力的后果,也非乡村共同体自身有足够力量的结果,更不是专制帝王对此情有独钟的结果,而是和行政自身的局限性有关。因此这样的“乡村自治”共同体并未、也不可能得到任何理性的法律上的保证。

  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这种张力实为官僚制的理性主义与传统主义势力的对抗。专横的家产官僚制国家时常出于自己利益(常常是财政上的)的考虑而破坏乡村的自治,因此乡村共同体的凝聚力与内在组织都极有可能遭到削弱。所以,中国乡村里的农民生活远非想象中的诗情画意。实际上,中国农民时常容易处于作为国家权力代理人的“黑恶势力”或“土豪劣绅”的专横支配之下。

  第二节 公会与头首

  在传统时期,茅垅村无疑是一个以宗族为单位的共同体。宗法权力的强大除维持了自身的团结和本社区内的纲常伦理外,宗族组织还会规划自身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每年由长者主持的集体祭祖,并编撰家史;向学徒等提供低息资助,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工匠;宗族长老们挑选认为有资格读书的年轻人,并为之准备、考试、捐官提供费用。[33]总之,宗族的力量与内聚力是不容忽视的。在茅垅村,公共管理机构除宗族组织外,还有公会,后者由民众推举产生,其职责主要是管理村庄的公共财产――最主要的是公田――包括对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安排。村庄共有三个公会,分别为季统公,文光公和积谷妯,后两者主要负责谷物和货币借贷。公会有自己的首领――村民称之为“头首”。头首的角色多类似但并不同于常说的乡绅,前者一般由村内有能力、能说会道且说话公正的人担任。士绅大多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家中有人或本人已通过科举考试取得某种功名;二是其家族的某个或某些成员在官府中担任一定正式的官职,或曾经担任过这种官职而现在赋闲;三是拥有一定的土地,家境较为优裕,如果这种情况不具备前两者特征的话,最多也只能称作是“边缘绅士”。[34]从乡绅的特征中,可以看出乡绅与头首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乡绅往往是头顶朝廷功名、直接或间接同官府联系在一起的人,他们无论在日常行为,还是价值取向上,都与朝廷保持紧密的联系,甚至可以说,与官府的联系及“官方认可”是其“护身符”。头首则不同,更多地是来自民众的信任和个人的能力,与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也没有直接的联系,清朝末年,在茅垅村任头首的季统公就不是出于富厚之家。如果借用现代“合法性”的概念来分析,两者的区别构成了两种不同的合法性来源。不过,在传统社会中,社会角色分化并不明显,故此,二者在一定时空背景下实现了角色的重合。

  经营公产和主持村庄事务是公会最主要的两大职能。最大的公产是公田,解放前,公田的数量占全村田产的30%强,其收益成为村庄主要的公共收入来源。在对公产的处置过程中,往往先由公会构成人员集体商议,最后由头首拍板决定怎么处置。经营公田的方式主要有两种:雇佣长工和出租,后种方式主要是出租给本族的穷人及孤寡人家,在兼顾收益的同时,也起着社区救济的功能。公田的收成或租金用于祭祀和村庄的公共建设两方面,后者包括供奉祖宗牌位堂屋的维修,道路的修理,下水道及池塘的清淤等等。此外,头首还有调节民间纠纷的职能。不同房支、家户及家庭成员间发生了矛盾,最通常的解决办法是将头首请到家中,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头首以“第三方”的身份从中进行调停。这种调停往往还带有仪式的意味,当事人一方得在家中备有丰盛的酒席,除当事的双方和头首到场外,另外还得邀请族中长老见证整个调停的过程。经过说理和疏通,双方如果同意处置意见,需当场握手言和,如果涉及到财产纠纷一类的矛盾,还需签约、按指印。酒席开支由当事人平摊,或是根据责任大小分配。

  这种“头首治村”在一定上带有村庄自治的性质――由民众选举本社区的管理者,同时管理也是在“民主的氛围”中完成的。这种民主不仅从头首产生的意义上讲如此,也表现在遇事通过集体协商来解决的过程。事实上,宗族在中国承担了最小的行政管理单位的角色,也是一种经济合股方式。结构慎密的宗族组织与家产制政府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张力乃至抗衡,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对于宗族组织实际上并不放心,时常对其加以限制。因此宗族组织虽然看似拥有很多权力,但这些权力并未得到国家政权的法律认可;而且家产制国家也经常肆无忌惮地对其加以干涉和重组。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无论是乡绅,还是头首,都没有形成一个稳定而独立的阶级或阶层,形成与国家谈判与协商对话的实力,也没有通过契约关系来保护已有的自治权力,自治权力的有无或者大小都是由国家依一时一地的需要来裁定。国家权力的任意干涉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各个自治实体的头上,使得自治难以有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也不利于培养民众独立自主的自治精神。

  第三节 革命与宗族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表述中,革命就是“新兴阶级对落后阶级的反叛,由此带来的社会方方面面的巨变”,本质上是一种阶级的对抗。阶级理论是革命活动的先导,深刻地影响着革命这幕威武雄壮的话剧的编剧、演员及看众。马克思的阶级理论长期以来在中国学界占据主导地位,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对中国乡村社会结构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职业革命家和以陈翰笙为代表的一批马克思主义学者在大量社会调查基础上,运用马克思阶级分析法区分了乡村社会的不同群体,其意义不仅是凝聚行动力的号召,还是认清中国农村社会事实的一种有现实意义的学术视角,将不同经济基础但生活在同一块乡村土地上的农民区划开来,从而使农村社会的结构更加清晰,也为广大农民的落后贫困提供了有说服力的解释”[35]。然而,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强调社会结构而非社会成员行为特征的阶级分层与所研究的行为主体分层意识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复杂的乡村社区结构趋于简单,进而无法对乡村会结构进行立体的、多角度、多层次的全面透视。同时,这种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于事实和趋于简单化的阶级划分理论,也难以真实地反映出20世纪上半期的革命运动的诱发机制、参与者的动机,以及各种非阶级因素在革命中产生的作用。

  民国19年,共产党在茅垅村发动了“茅垅暴动”,为其日后增添了革命的光辉,或许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次暴动,才使得这样一个平凡的小村在史册上有了自己的印记。《都昌县志》对“茅垅暴动”的记载大致如下:茅垅暴动又称“四七”暴动(因暴动时间为农历四月初七)、都昌春荒暴动。民国19年春,恢复后的中共都昌县委,为了迅速发展壮大革命力量,于4月18日在汪墩老屋刘村召开县委紧急会议,决定5月5日发动以春荒斗争为中心的武装暴动。5月5日清晨,汪墩地区一支1000多人的暴动队伍向茅垅进发,一举将茅垅的“土豪劣绅”谭家“五老虎”(1人闻讯逃匿)抓获,并在魏家港枪决了谭洪环、谭洪干、谭绪鑫和刘爱园。革命群众烧毁票据,废除契约,开仓放粮,暴动取得了胜利。[36]嗣后,成立了都昌第一个红色政权——都昌县革命委员会。同时,还建立了革命武装——都昌游击队。从此,当地一些民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始实行武装割据,创建革命根据地。这是中共当局对茅垅暴动的官方记述,在此记述中,地方历史不再有自己的神秘性和个性,它被跨地方的、国家的观点逻辑“透视”无遗,暴动理所当然地、千篇一律地就是“武装剥夺剥夺者”,历史被切割肢解。然而事实上,草根农民从自己的视角出发来感受、理解和描述地方社会中的日常生活、心理情感、价值信仰和人际交往则是另外一幅图景。村中老人用自己的语言重新叙述和解释了那段历史。虽然,因为成长在一个“革命”和“不断革命”的年代,他们的语言,甚至是思维都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被“革命化”了,然而,毕竟是剧中人带“地方性”的个人感受。

  村中老人们叙述的出发点不是地主阶级和受剥削和压迫的劳苦大众,而是用“二房”和“六房”这样的宗族概念来指称斗争中的双方,亲身经历此事件,且仍健在的村中老人对这场暴动的叙述如下:“这场暴动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二房贫农谭昌仁去六房地主谭洪干家借米被拒,空手而归,一时愤懑,于是纠集了一伙同样对六房心怀不满的本房人扣押了洪干、洪环和爱园。当时这一地区[37]的共产党总指挥谭昌宽,[38]听到这一消息后从汪墩乡赶过来调停此事,当他行至汉线村的桥上时。听到三声枪响,立即意识到事情不好了,被扣押的三人已经被枪决。当时的革命计划是在临近汪墩乡的排门村搞暴动,不能打草惊蛇,但茅垅却先动起来了。反映当时暴动的民谣仍流传至今:“红军到了老屋村,开仓救贫果是真;红军到了茅垅村,杀了洪干并洪环;……带兵团长本姓张,不分昼夜到都昌;走到江桥败一仗,损兵折将好着慌……”。正如在本章第一节中讲到的那样,茅垅村虽姓氏单一,但并不是铁板一块的整体。当时,茅垅村的谭姓分为“二房”和“六房”两大支派,并且,六房在村内财厚势大,有权势的地主多于二房。两房之间经常为土地和村庄的主导权展开各种或明或暗的斗争,由此导致矛盾丛生。然而,生活在那个年代的人们,最多只能是从房支间的竞争和攀比上来理解宗派间的斗争。正是共产党员的思想发动,使他们有了“阶级观”,认识到自己以前耕种地主的田地是受了剥削的,他们在经济利益以及其它的方方面面都是对立的,或者说,正是因为有了村中富人,才产生了自己的贫困。而在以前,田地的租赁,谷物的借贷都是在亲情的面纱下进行的,除了连本带利偿还外,还有一份人情债。农民首先是一个有一系列必不可少的迫切需要的耕者,而不是具有长远眼光的理论家。[39]

  当时,赣东北地区革命活动的主要领导人为邵式平,负责指导和协调整个赣东北的革命工作,其属下刘肩山深入村民当中做思想工作,直接领导和指挥了这场暴动。刘的工作方法与当时整个革命并无二异。首先是深入(二房中的)贫苦大众,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宣传革命思想,包括革命的崇高、正义性,以及革命的光明前途。正是通过这种方式,群众的革命意识在共产党员的开启下萌发,也改变了穷人原有的社会道德正义观。穷人原来认为替地主当长工、交租是天经地义的,经共产党员的阶级理论一解释,知道了这就是剥削,不再认为自己的贫穷是因为个人能力,或祖上家产不厚,而是地主的剥削造成的差别,并非原先概念中“聪明有种,富贵有根”。什么都可以改变,打人抢粮的暴动理所当然地具有了革命的正义性。

  我们不能概而言之,这场暴动就是穷人对富人的抗争。谈论中国乡村,就不能不谈到宗族组织,特别是在茅垅村这样一个宗族意识较强的村庄。离开了宗族的背景,就无法很好地解释和理解这场农民暴动,包括暴动中双方的出发点、斗争的目标以及由此带来的深远后果――不仅是当时出现的双方力量对比、抢粮毁债,更是投射在日后每个人心理上的印记,革命和宗族关系胶合在一起,使其更为复杂难辩。

  革命的起因和动力与其说是阶级意识和阶级利益的对抗,还不如说是宗族内部房支间长期存在的罅隙和日常纷争。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同样贫苦的六房穷人没有参加对本房地主的抢夺和杀害。相反,他们参加了由本房地主组织的土枪自卫队来对抗二房的暴动,打伤和打死二房数人,在他们的概念中,“本房人不斗本房人”。暴动发生后,国民党调动几个师对赣东北地区的暴动进行镇压。随后,暴动中被枪决的地主家属去县城告状,国民党政府处置了二房的6位革命群众。革命群众没有在这次暴动中分得田地,相反,随着共产党在城市的一系列失败带来的红军被迫转移,轰轰烈烈的革命运动暂时沉寂了下来。[40]

  第三章 村庄的社会主义改造

  “革命和全能政治是理解20世纪50-70年代乡村变迁的两个核心概念,……,发现经由革命所输入的宏观国家权力对微观村政渗透与统摄的历史轨迹。”[41]建国后,茅垅村在一系列革命话语下的运动中实现了自身的社会主义改造――新的意识形态合法地位确立、村庄精英构成与产生的变化,以及生产与生活的日益组织化等。在这种变迁过程中,原本相对独立的茅垅村日益依附于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服从于“上级的指导”,其变迁成为“全国一盘棋”的国家整体主义的一部分。然而,生活终究不能像生产一样被切割和统帅,作为妥协,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生产,茅垅村创造了“连长治村”的制度,成为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沿袭了部分传统基因的一块“化石”。

  第一节 抓革命促生产

  1949年4月下旬,在共产党解放南京后,以风卷残云之势横扫大江南北之时,都昌县县长弃城逃走,革命力量雄厚和民众基础好的都昌县和平解放。当地老人回忆说:“解放的时候没有打仗,某一天,本村几位一直深藏不露的共产党员突然出现在村里,告诉大家解放了,现在是共产党掌权了”,“从县城办事回来的村民告知大伙,说县城里来了很多解放军,街道两旁也插满了红旗,于是,知道解放了”。新旧政权交替更迭的速度远远快于人们的预料,也比想像中更为平静。人们依然各守其位,各司其职。不久后将要导致乡村巨变的一系列运动尚还潜藏在幕后,未被推向前台。然而,在看似平静的外表下,人们内心焦虑不安地等待带有火药味的村庄震荡。虽然茅垅村的村民对共产党和解放军并不陌生,他们中的许多人早在十多年前就亲身经历了共产党领导的“茅垅暴动”。不过,同为参与者的村民,将在随后的革命中,因在革命中排队不同决定了其后来一生的命运。

  1949年10月,中共开国建政,地处偏僻的茅垅村村民通过广播、革命积极分子的宣传,以及各种文艺表演活动获知开国大典的盛况,对新生政权的概念逐渐明晰起来。革命的暴风骤雨在人们或是不安的恐惧、或是兴奋的期待中来临了。

  昔日的解放者以工作队的新身份重新进入茅垅村,他们掀起了摧毁传统乡村政治秩序的革命。首先是清匪反霸,那些曾经在30年代与共产党作战的茅垅村的头面人物被镇压,在清匪反霸运动中,六房有6人被处决。其中,谭绪党和谭绪欢 定性为恶霸地主,另4人则因参加了由六房地主组织的用于镇压“茅垅暴乱”的土枪队。接着,开展了减租退押的运动。工作队组织佃农自报田地面积,在落实产量的基础上,进行“三五衡量,二五减租”,此运动改变了地主和佃农对粮食产量的分成方式。

  如果以生产资料占有为标准划分参加“土枪队”的这四人的阶级属性,他们则属于可以依靠的贫雇农,解放前,他们都是本房地主的长工。于他们而言,扛枪和二房撕杀,与平日扛锄头出工挖地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都是主人派下来的活,也是自己的饭碗。而另外一些与这四人具体情形大体相同的人,在新的社会分层标准下成为贫农,他们运用新政治规则所赋予的权利,将阶级斗争转化为解决村,特别是族内个人恩怨的工具,阶级斗争“私人化”了。地主的经济精英地位遭到了动摇,那是一个大“翻身”的瞬间,只是不同的人翻转的方向不同。运动实现了乡村精英的整体性更替。

  新建立的茅垅行政村除包括茅垅自然村外,还包括另外4个自然村(当地称之为屋场),所辖范围大体相当与1940年代的茅垅乡。其性质和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1950年12月公布的《乡(行政村)人们政府组织通则》的规定,是最基层的政权机构。此后,茅垅村又经历了几次行政隶属和管辖范围上的变迁。土改开始前,茅垅行政村组建了一个农民协会,为了打开阶级斗争的轰轰烈烈的局面,首要的任务是让人民大众行动起来,于是,党组织扎根于农户,挑选立场最坚定、斗争最坚决、工作积极性高的积极分子作为农民协会的核心。农会是中共在民主革命期间发动和组织农民的基本组织机制。在茅垅这样的“新解放区”,农会还具有另一层意义,成为新政权进入村庄,对农民进行沟通和组织的机制。按照一切权力归农会的精神,农会在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和土地改革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在新的村庄正式权力机构尚未建立之际,架空了保甲体制。农会中的干部和积极分子成为后来二十多年中村庄精英的核心,占据了茅垅村的政治舞台。同时,农会在新旧政权交接过程中过渡性也决定了其权力中心地位的短暂性,当新的村庄层级结构建立,尤其是当村庄中形成了以党支部为核心的一元化权力结构后,农会作为一种权力机构的使命即告结束。

  茅垅村于1950年12月、1951年7月和11月,先后分3期进行了土地改革,平均每户分得土地4.5亩,分得资产折人民币150元。1952年11月和1953年1月都昌县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两次土地复查。比起此前的清匪反霸来,土地改革在茅垅村没有激发多大矛盾。因为当地的耕地原本就不多,其中还有相当部分为族田或是公田,解放前村中占地最多的地主也就30来亩。同时也与1950年6月颁布的更为温和的土地改革法强调保持“富农经济”的必要有关。不过,同年10月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土改路线的执行又趋向于强硬起来。和全国其它“新解放区”的农村一样,茅垅村的土改是按照指示精神,每个自然村选举10多个“政治坚定”、“作风正派”的人为代表,摸清村民的土地占有情况,然后根据土地占有面积,是否雇工、放账来划分家庭成分。

  土改的意义远非经济上的“耕者有其田”,相反,更大程度上凸显了政治上的后果,那就是瓦解这种“封建家长制”的关系(地方社会就是通过这些关系而组成复杂形态的),并以重新组织的、阶级分明的结构取而代之。土改后,茅垅村的田地肥瘦搭配,平均每人分得约2.1亩水田和旱地,在农村社会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千年理想,也激发了农民发家致富的追求。但是,绝大部分贫农几乎没有致富的现实希望。虽然不再为小块土地交租,但产品纳税要比旧政权下为重――约占当时总产量的30%。同时,也因为贫农在经济、社会及个人方面都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制约因素。他们缺少农具和牲口,更为经常的是他们缺少信誉。所有这些问题都不是只靠简单地重新分配村中的土地就能解决的,相反,有些问题因为土改而变糟了。土改前,主要的信贷来源是本村地主和富农的高利贷。土改后,即使借贷在当时被容许,但因借钱极其明了地显示了一个人的财富,这在新社会是非常危险的。况且,他们在土改中的表现使他们逐渐疏离传统上将村民们连接在一起的亲族情意这一纽带。因此,从整体上讲,农业产量在“土改”前后没有明显的变化,但各户之间的差别还是明显的。那些劳动力多,工具(包括耕牛)足和资金充分的家庭可以加大生产的投入,获得了较高的单位产量。但在当时,农业贷款短缺,更多的农民无力扩大对土地的投入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重新扩大了贫富分化。生产资料占有不均重新成为当时政权关注的焦点,也是导致随后集体化运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生产资料占有决定阶级性质的理论,在以后相当长的岁月里,具有了“血统论”色彩,“地主婆生下的自然是一窝地主仔”。原先的村庄精英沦落到了社会底层,他们不仅在经济上被打垮,而且在道德上被否定,甚至像谭绪党和谭绪欢,在肉体上加以消灭,取而代之的是在历次革命运动中立下功劳和表现积极的人。其中,很大部分是以前出于赤贫阶层,甚至不乏有游手好闲之辈,他们充分利用了新意识形态下的翻身机会。他们由衷地感谢共产党,并很快将这种感激转化为对新秩序的忠诚。保甲制被废除,头首治村也不复存在。

  亨廷顿不无夸张地宣称:“身处正在实现现代化之中的当今世界,谁能组织政治,谁就能掌握未来。”[42]建国后进行的“土改”和“反霸”就是在一种高度政治组织化下进行的。在这套组织严密的体系中,容纳人数最多的组织形态是各种群众组织,包括农会、贫民团、青年团、妇女解放委员会、儿童团等。党是协调这些群众组织的机构,他们都规定了相应的成员资格,必须通过政治和个人历史的审查,以及已经获得组织身份的成员的引荐。这些资格既有先赋性的,比如农会、妇女解放委员会;也有严格选择性的,比如青年团。这套严密的组织体系的理想模式是:以党为核心,在党的领导下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府机构和各种群众组织(包括地方军事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是群众组织革命行动的策源地,是“群众斗争的核心力量和坚强堡垒”,党所设计的方向和路线运作在这样的组织保证下如臂使指,随心所欲。至此,每个人都有自己所属的组织,党的网络覆盖了社会的每个角落和每个成员。居民单位的划分不再是按照宗族中“房”或是“支”,而是依家户的居住划分为居民小组。从此,村民在政治身份认同上完成了由家族化的农民向国家的社区政治人转化。[43]茅垅村被纳入新的国家体系及其秩序中,在随后的历次运动中跟随着“全国一盘棋”的形势。

  宗族是茅垅村的一种内生性组织资源,由先天性的血缘决定。一方面,宗族作为农村一种组织和制度资源,对解决农村的合作,维护农村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而农村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正是国家所重视和强调的;另一方面,以宗族为纽带组织起来的民众力量,也被视为国家的异己力量。建国后,经过土改,公田被没收,宗族内部的祭祀活动失去了经济来源,以及政府对各种组织活动的取缔而陷入崩溃的边缘。谭姓在当地是大姓,邻近的中港有近40个村子是单一的谭姓,茅垅村一带也有近10个村子为谭姓,联合起来将是一股强大的力量。按照惯例,1953年是谭姓的大祭之年,与都昌相邻的几县的谭姓组织起来去鄱阳祭祖,乡政府对此事极力阻止,下令祭祖人群立即返回居住地。但民众难以接受政府这样的决定,双方僵持不下。为了缓解僵局,当地的谭永段出面劝说大家以大局为重,服从政府的决定,将大型的集体祭祀改为在各房支或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谭永段在当地有相当的威望,有能力、有文化、能说会道,且富于正义心,大家平日都服他。这次同样也如此,大伙接受了谭永段的建议,放弃了这次集体祭祖活动。但此事过后不久,谭永段及莲花陇的谭绪山以“搞封建迷信活动,是封建大头官”的罪行被处决。

第二节 生产与生活

  土地改革是茅垅村经济秩序变革的起点,不过,其结果仍是建立在土地家户私有基础上的小农经济,其影响还在于造成了互助制度的缺乏,也造成了经济生产上合作行为的减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54年以后,茅垅村村民响应国家“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号召,成立了各种合作组织,以克服“土改”遗留下来的以家庭为生产单位所带来的缺陷,合作运动前后经历了互助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三个阶段,来自国家的权力主导了茅垅村的经济和社会重组。

  互助组主要是以传统的亲戚和邻里关系为基础,合作的方式是在其内部实行户与户的换工,不涉及生产资料与收益分配的集体化,合作的内容简单,也不是十分固定。其后的初级社按传统中的房支聚落来划分,标志着集体化这一过程的开始。当初级社发展为高级社时,土地私有制被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代替,农业合作社成为了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起初,公社(现乡镇一级单位)下设乡,乡下再设高级社和初级社。高级社基本上以谭氏家族为单位,也包括了邻近一些家户,而初级社包括两大房支(二房和六房)下的支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八大”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同月25日,都昌县万人冒雨集会,宣告都昌县第一个人民公社――黎明人民公社(后更名为大沙人民公社)成立。到该年年底,全县基本实现公社化,公社下设生产大队;大对下设生产小队。1958年,毛泽东在参观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等地的人民公社后,亲笔题词“人民公社好”,全国上下掀起了大办公社的热潮。茅垅乡与汪墩乡合为汪墩人民公社,实行军事建制。公社为团级单位,下设大队,大队为营级单位,营下设连。茅垅自然村被划分为3个连,分别为第三、四、五连。。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一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管理。

  公社化使茅垅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迁。首先,从政治经济的层面看,公社化造成了完整的、自上向下的经济控制网络。这是一种集体化的生产和产品再分配制度。在生产过程中,村民被划分为与城市工作单位一致的生产团体,用工业的生产方式和精神气质来改造农业,农民的报酬以“工分”计算。劳动成果在国家、生产队和社员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其中,社员的工资分配根据个人劳力强弱、技术高低、劳动好坏评定级别,实行工资加奖励的形式。在茅垅村具体表现为:公社全年纯收入(除税金、公共积累、生产费用)的80%作为社员的固定工资,20%为奖励金,工资按月预发60-70%。[44]

  公社化之后,生产控制的网络同时也是行政控制的网络。茅垅大队及各小队定时向汪墩公社提出本单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报告,并由汪墩公社归并为统一报表。依据不定时的安排,汪墩公社、都昌县政府还对茅垅(大队)派出工作队和检查组,对其经济和社会进行检查。集体化所造成的政治经济控制网络,使政府有可能对本辖区内的农业经济和社会改造进行全面规划。在此过程中,茅垅村的水利得以初步发展,修建了塘堰。同时,集体化也造成国家对社区福利制度的全面控制。生产小队、大队和公社不仅要组织生产,还对农村社区的公益事业和农民的日常生活作统一安排。人民公社初期,汪墩公社实行的是社级核算,统一兴办食堂。对社员实行包吃、包教、包医的生活供给制。农民下工后去公共食堂“吃现成的”,解决了长期以来“下顿没着落的恐慌”,共产主义的美好图景激发了人民对未来的无限热情和向往,也迎合了传统农民意识中对“一大二公”式平均主义的向往。但是,超地方性的规划和控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随后的生产上“放卫星”和全国轰轰烈烈的大炼钢铁给农业生产带来的破坏作用,再加上刚开始时人们放开肚子猛吃,以及不必要的浪费,使得公共食堂好景不长,粮食很快就吃完了,上级不得不对社员的口粮做出强制性限量,而且标准一降再降。不久,一场大规模的饥荒出现。相对饥荒极度严重的某些省份来说,茅垅村的情况稍好,没有出现饿死人的事件发生,但在这段时期,出现出生率下降和死亡率明显上升的现象。

  在人民公社组织体制下,家户劳动被联合劳动所取代。公社制度试图对传统的社区、家族认同加以取消,大队和生产小队的制度是为了使原来的家族和聚落改造为国家统一管理的生产和工作单位。[45]“抓革命,促生产”是成为当时最为流行的标语,集体生产成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在公社化初期的大公社时期,联合劳动甚至是以公社(大体上相当于原先的一个乡的规模)为单位组织的,力图将现代工业的生产组织与管理方式引入农业生产,各种农活的标准也要求统一模式,整齐划一。昔日单家独户、融生产和生活于一体的方式让位于“社会化的大生产”,家庭手工业也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运动中迅速消失。此外,这种集体化运动不仅改变了经济领域中的生产和分配方式,也是对传统社会关系网络和社区互助的排挤,创造了新的社会原则。原先以年龄辈分、家族内聚为原则的交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为新型的生产者和公民关系。

  崭新的生产关系逐渐暴露出它的缺陷,三年灾难时期达到了顶峰。在困境中,人们重新意识到家庭才是最可靠和安全的港湾――养儿防老是在家庭中进行的,相互接济主要还是靠血缘的亲疏。在饥荒出现的时候,宗族血缘关系仍是农民现实中的福利体系。当饥饿的人群涌向公社驻地要求救助时,得来的却是冰冷的拒绝,因为不同于蒙着“温情面纱“的家族交往规则,按科层制建立的政府机关遵循的是普遍的、非人格、非个性化的原则。在当时的背景下,无论政治和经济领域怎么变化,在一个人的生活中,传统家庭仍是最重要的道德、感情和经济表现形式。

  无论是从当时,还是事后来看,集体化运动不仅给国家,也给农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但是,集体化运动在开始时却赢得了民众极大的热情,得到了民众的忠心拥护,这无不与中共合法性的取得有关。中国共产党正是以人民利益化身的身份出现来赢得合法性的,并且,由于党在自身性质上做出了先锋队的政治假定――比一般群众站得高、看得远,以及革命胜利后所拥有的巨大政治空间,共产党此时有更强的自主性和更大的实现意志的空间。于是,在惯性的作用下,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政治领袖及其政党不是简单地反应群众当下的利益和愿望,而是通过描述理想社会来带领群众去改造社会,即使牺牲眼前的利益也在所不惜。[46]为了更有效地改造社会,到达理想的彼岸,必须是“万众一心”、“一切服从领导”,而领导的着眼点往往是指向未来的、生产意义上的集体劳动和建设,是作为整体的“人民”能否步伐一致地走向共产主义,即使是有关生活上的安排,如办公共食堂,社队卫生院、托儿所之类,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集体化生产,而非是关注生活本身,以整体主义为价值取向的国家不会也不能是去关注具体个人的,或是某一特定社区的现实生活,包括他们物质上的保证,以及精神上的寄托。一旦农民成为党所指导的群众组织的成员,他在某种意义上被“原子化”了,是一部行政机器的零件。[47]建国以来一系列的运动正是在这一理想的指引下轰轰烈烈地展开,乡村社会原先意义上的共同体趋于解体。

  对于穷人来说,革命运动是带有喜庆色彩的节日盛宴,革命给他们带来了生活的曙光,也正因为如此,在革命最初的年月里,贫苦大众奉献了自身的无限热情。这也可以理解从土地改革到土地充公,从“一小二私”的个体农户到“一大二公”的公社社员,如此巨大的历史性跨越在短短几年间就完成了,而期间却并未出现任何大的波澜的原因。黄仁宇曾指出:“党所施加的严苛纪律虽然严峻不合理,但却没有遭到抵抗。”[48]只要党对农民保持强有力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通过军事上的胜利以及农民的利益代表获得),在党的需求与农民的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党的要求就居于上峰,农民自愿或不自愿地放弃了自己原来的利益计算习惯,并把所发生的一切当作自己命运的一部分。

  然而,比起政治和经济生产领域急剧的变化来,农民的社会生活模式的变化要缓和得多。与50年代一些西方社会学家的估计正好相反,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家庭的结构,或解体村社社会的传统组织结构的精神内核。共产党政权确实试图解体一些传统社会生活的基本模式,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和建设”,可人终究还是要生活在现实中,当理想的图景遭遇肚皮饥饿这一现实后,当淹没个性的管理和劳作方式和农民散漫的劳作方式发生冲突时,当日常生活日益变得不便、社区环境日益恶化时,以及单调而繁重的劳作日复一日地重复着的时候,人们最初的热情和亢奋逐渐消退,重新关注起吃饭穿衣一类最普通和平常的事情来。因此,当组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遭致了像“磨洋工”一类的消极抵抗。

  第三节 记忆、习惯及妥协

  共产主义的热情终究抵挡不住现实中饥饿的折磨。为了缓解饥荒带来的严重后果,1959年冬,都昌县推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建制,公社、大队二级核算,以大队为单位统一分配,在此,茅垅大队成为一个独立的分配单位。1962年,都昌县执行《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停办公共食堂,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49]。

  在各项调整措施中,管理体制上的调整幅度最大。人民公社成立之初,与全国所有农村一样,该村实行了准军事化管理体制,该自然村包括三个连部,与另外两个连部组成一个营。然而,军事化的管理体制不能解决茅垅村这样一个传统色彩浓厚的村庄公共生活问题,人们难以适应剧烈变化着的外部世界。

  从土地改革到80年代初的包田到户,茅垅村经历了集体取代家族、从家族经济到集体经济的转变过程。家族原是国家与农户之间的中介和缓冲地带,它的取消使国家能够直接影响家户的经济生产和生活过程,也使社会经济分化为两个极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然而,对于村民来说,“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如宗族和公会那么亲切,也不与自己的生活福利那么直接相关,虽然能决定其命运的公社就是国家的代理。

  此外,政治运动所主导的社会变迁,往往不够尊重乡土传统的合理性,还对“旧”的东西全加排斥,对新的事物不假思索地一味肯定,其后果是,某些合理的文化与社会习俗被全盘否定,造成变迁过程中农民的心理与社会承受过重,产生不适应和不信任。在一系列政治运动渗透到地方之前,茅垅村村民可指望的集体资源是家族组织和公会。在祠祭、庙祭、墓祭等仪式中,通过家族首领率领族人对祖先、村神这种神圣性力量的祭拜,来解决村民日常生活中表达实际疑难的需要。比较而言,公会更多地关注公共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如经营和管理本社区的公共财产和对穷人进行救济一类的公益事业,还负责公共卫生的维护、池塘和下水道的清理、道路的维护等事务。从“土改”到公社化,一切公有财产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经营和管理这些财产的民间机构失去存在的前提,同时,在新的意识形态下,也不容许其存在;但另一方面,只要社区生活还存在,就需要有专人或专门机构来负责和协调集体生活中的各种事情。在当时那个“抓革命,促生产”的年代,生产才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人类最原本意义上的生活不得不退居其次,无暇顾及。事实上,当时政府也为民众生活作出了相应的“安排”,表现在建立公共食堂、育婴堂、托儿所和养老院等。不过,如果说生产能够被统帅和统一管理,生活则更多地是具有私人性和多样性的东西,无法由一个最高权力来指挥和安排。

  “生产压倒生活”,相应地,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无人过问了,表现在水塘淤积严重,社区环境脏乱,人们吃水,洗衣困难等等方面。由于社区空间的狭仄以及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的天然紧密联系,混乱的“私人生活”反过来又影响了“集体生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营营长重新拾起被革命否定和遗弃的传统――委派专人负责和协调由私人生活所汇集起来的社区公共生活问题。这次不是由村民推举头首一类的人物,而是安排该村最大一个连部的连长(此人为茅垅村谭氏家族成员)专抓这项工作。其后,有另外两人单独负责过管理自然村。以连队或生产小队(生产小组)分割开的自然村从此又作为一个天然的整体接续了被中断的部分传统社区公共生活。在此期间,村中骨干分子组织民众在该自然村周边植树造林,这些树林成为后来自然村一笔相当可观的集体财产。

  “连长治村”实际上就是传统时期的公会和头首在新的政治环境下的延续。由此事,我们也可以发现:即使在国家力量统治农村最强有力、最直接的年代,依然存在一部分游离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力量,农民也未完全向党转让对自身资源控制的权利。实际情形是,农民在彻底地被置身于党领导下的组织体系的同时,他仍然拥有和保留着一定程度的自主,农民的个体性并没有因为组织体系的严密而完全窒息,在此种情况下,茅垅村为自己赢得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

  作为国家权力的末梢,无论是改革前的“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等等,还是改革后的行政村,其实际功能或着眼点都是为完成国家分派下来的任务,比如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完成各项征购任务,维护本区域的治安和稳定等。国家无论是在对乡村资源的汲取上,还是对生产提供的服务上,都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行,有时甚至是以一系列运动的方式来展开的,忽视了作为各项政策的承受者的反应和需求――现实生活中的,抑或心理承受方面的――只关注了作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速度。事实上,农民及其社区是一个生产和生活的结合体,忽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会给另一方面带来不便和负面影响。特别是类似于茅垅村这样一个在狭仄的空间内聚族而居、有着“共同历史记忆”的共同体,宗族制度和头首治村的传统为维持共同体提供了组织和制度资源,也成为日后的人们对于共同生活的一个心理依赖。在当时的情况下,一方面,村民有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另一方面,国家又无法满足其需求――国家更多地是强调汲取资源和发展生产的功能。“连长治村”正是为了弥合生产与生活的裂隙,从而复活和延续了部分传统。

  在中国当时这样一个典型的强政府弱社会的环境下,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涉及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家庭和个人毫无保留地暴露在政府或各类组织的控制和监视下。矛盾着的另一面是,国家的力量也是有边界的,其承担能力也有一定的限制――无论是从财政上、还是组织资源上讲都是如此。这种矛盾的结果是,当国家自身不堪重负时,往往会将对己有弊无利的事情当包袱甩掉,让民间自己来解决,民间力量就是在这种双方妥协的过程中生成,并伺机成长壮大。

  第四节 在夹缝中获得新生

  从“土改”到“文革”结束的三十多年中,可以说是传统与变迁找不到一个平衡点的过程,其原因在于以“运动”为特点的“规划的社会变迁”,对传统给予过分的否定,而对“速度”过于重视。[50]1978年以后,中国开始农村经济改革,实质上是对以前的政策进行修正。国家把农村经济回归到以家户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减少国家和集体对家户和个人的管制,人们可以更为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及在集体生活中的相关安排。

  经济上的改革先于行政建置改革。当时,茅垅生产大队分为3个生产小队,80年代的某天,第二队的村民听一位从安徽来的牛贩子讲,(从这里可以看出,集体经济一有所放松,就会有人从中“游离”出来,那时正逢分割包括耕牛在内的集体财产的时候,处在“商机顿起”的浪尖上。)安徽好些地方已经开始分田承包了。于是,大家纷纷猜测变革的新走向,大多持较为乐观的态度,认为“分田单干”是全国范围内的发展趋势。渴望自由、自主安排生活和生产的农民听到分田单干的消息后特别兴奋,当即有几个人找到队长商量,要求本小队也实行这种承包方式,并报大队批准。经多方商议,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在照常完成征购粮任务的前提下,实行以家户为单位的分田单干。此时,还只对耕田进行了分派,主要生产工具仍为集体所有。该大队的另两个生产小组实行分田单干的时间要晚,是在此做法获当地政府批准后,于81年才实行的,经济上的改革带来了政府职能、社会关系、经济模式、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变化。

  都昌县于1984年5月恢复乡建置,将原30个人民公社改为乡镇设置,[51]茅垅大队隶属于汪墩乡。在这一政治和经济种改制过程中,茅垅村的特殊之处在于,在对原有集体财产进行分割时,茅垅村以自然村为单位保留了“连长治村”期间继承和积累的部分财产,因为这些包括树林在内的财产既不属于生产大队,也不属于生产小队(生产小组),它不属于“三级所有”中的任何一级。茅垅自然村的集体财产包括山林(即前文中提到的大集体时,村民在村周边栽种的树木)、池塘、房屋(主要是祠堂),以及一些河堰。

  撤社建乡改制后,军事建制也随之消失,茅垅村先前的“连长治村”也失去了可依托的行政和制度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复存在了,需要管理的事情却仍实实在在地存在:集体财产需要通过管理、经营来保值和增值;公共卫生需要维持;池塘、下水道需要清理;邻里关系需要协调等等。公社时期的集体经营转变为改革时期的个体式经营后,村庄内部的社会互动网络有待重建,以适应新型经济格局的需要。正如60年代初为适应新环境,茅垅村采用“连长治村”的方式一样,在80年代的新格局下,茅垅村采用了组建“理事班子”,并选举村长和出纳的方式来治理村庄。“理事班子”管理的事务主要有两大块:一是负责对外联络,即以自然村的名义向村外的机构和个人筹款;二是管理前述的内部事务。到目前为止,各项工作均在正常运转,近几年来,自然村从外部获得资金共计达十多万元,成为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村庄公共物品的供给得以大幅度改善,村庄绿化面积扩大,并开始了新修环村公路的筹划工作。此外,由村民自行制定的村规民约得以贯彻和执行,如不准下池塘游泳,不准私自占用公共的道路及其它空间(在这里,公私的划分界限是屋檐的排水沟,“滴水之外,即为公有”)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也注意到,“理事班子”及自然村自身面临的困境。随着村里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村民对村庄公共利益的日常关注逐渐减少。另一方面,人们的利益和奉献观发生了改变,重新对货币的价值作出估量,微量的工资和务工补贴难以成为对“理事班子”成员及其家人的有效激励。此外,这种“理事班子”尚未获得法律上的合法地位,也不能从制度加以规范和提供保障。

  第四章 作为变量的市场

  市场经济对社区日常生活世界的型塑持久且深刻,不仅影响了人们日常的生产和生活,更是在思想观念和精神气质上对人们进行了深入骨髓的改造。个人,而非家族或集体,成了社会行动的起点,同时也逐渐实现了由社区人向社会人的转化。在市场经济充塞天地、农民进城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的今天,茅垅村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依然保持了有效的社区合作和公共物品的供给,维持了作为一个道德共同体意义上的社区存在,为我们对于民间治理的可能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想像空间。

  第一节 社会系统过程对社区日常生活世界的型塑

  比起政治运动带来疾风骤雨式的社会改造和社会变迁来,经济领域的变革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更为深刻,渗透得也更为彻底。当前,市场经济大行其道,经济体制及其运行逻辑的转变带来的影响和变化表现在方方面面,不仅表现在社会及文化结构转换上,还表现为社会心理的嬗变。前者会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社会心理的变化反映出来,而社会心理又会超前或滞后地对其产生影响。

  所谓社会结构,主要指各种社会关系与时空坐标上的分布状态,包括各种人际关系、家庭关系、群际关系、组织关系、社区之间的关系、阶层关系、阶级关系、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等的分布状态[52]。不同社会时期和社会形态的社会结构会有所不同,我国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其复杂程度、组成原则以及方式等方面都相应地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社区结构是农村社会体系的骨架,社区分化反映了农民生活基本格调的变化。社区分化程度是衡量中国农村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尺之一,也是社会结构变迁的一种主要方式。

  在我国传统农村社会,家庭而非个人是社会结构的核心因素,乡土社会结构是围绕着家庭展开和组织起来的,表现为以家庭为本位的差序格局,进而编织成传统农村社会的主要关系网络,“血缘划分与政治领域相重合”。从组织上看,传统农村社会组织比较简单,并与宗族相纠结。传统农村社会结构的特征是:单一性和地域性,无论是从经济和职业结构,还是从组织形式、社会关系,以及生活圈来看,血缘和地缘合一,共同成为传统农村社会的纽带。于是,就具有了封闭性和低流动性的特点,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基本上都是由先赋性条件来决定,家庭及宗族组织成为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

  我国传统农村社会结构历经几千年而无多大变化,具有超稳定性。这与当时整个国家的社会和政治的“家国同构”有极大关系。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的经济状况增强了农村社会的封闭性。同时,制度内的阶层流动性为其提供了一定的弹性,比如说科举制度。正是这些因素支持了传统农村社会结构的稳定性。仅仅依靠这些来说明传统中国社会的秩序是不够的,比如,主流的意识形态——儒家思想——也为此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如果不是最重要的贡献的话。[53]

  在传统时期,茅垅村以宗族作为社区单位,除了少数几户租田耕种,极个别以手工业、教书为生外,其余均为自耕农,即使是解放后被划为地主的家庭,其田亩也不过30余亩,家庭成员仍不能脱离农业劳动。并且,个人的社会角色单一,大多表现为宗族内部的辈分高低和亲疏关系。进入近代以后,随着社会变革和人口流动速度加快,社区出现分层化的倾向,且社区内部的团结也不表现得那么紧密了。49年中共建国后,一度趋于分化的社区以国家权力渗透的方式被高度统制起来,重新单一化。到1978年,中国7.9亿农民用“社员”这个名称就可以概括了,他们都处在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统一管理下,个人在生产、分配、交换上没有自主权。在同一核算单位里,个人收入也基本相同,相差无几。改革开放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就业的多元化,农民群体已经分化了。[54]

  当前,茅垅村专职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大幅度减少,甚至可以说,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农业生产更多地是一种“副业”,用来解决家人的口粮问题,日常生活中的现金支出主要是非农收入,其中,最主要的方式进城务工,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群体――农民工。较之前些年出现的“打工妹”和“打工仔”群体,近年来“打工嫂”也在兴起,那些已结婚生育的妇女,一般会将子女托付给父母或亲戚,夫妇双方都外出打工。此外,由于茅垅村处于当地经济圈的中心位置,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也较为方便,这些便利条件带动了本村商业的发展。整个自然村有5家商店,其中有 家较大,最大的一家经营的商品品种齐全,从烟酒副食、日用百货好衣服鞋帽均有出售,年交易额可达好几万元。在这个过程中,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核心家庭占家庭类型的主体,茅垅村平均每户的人口数为4口人。与此伴随的是在家庭结构中,父子轴心向夫妻轴心转化。年轻人在家中的地位提高,因为和父辈比较起来,他们见多识广,也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扩大化的家庭(家族)关系更多地是一个松散的互助团体,不再具有原先经济一体化的意义。同时,宗族对于当前村民的意义,更多地是一种文化上的认同,而非处理实际事务的常规制度。

  农民群体的分化松动了原来僵化的社会关系,使社会具有了多元性和复杂性,有利于整个社会结构的改善;也打破了某一社会成员长期依附于某一阶层、固守由“血统决定论”所强加的某一社会地位的状况,增强了社会竞争性与流动性,从而形成了开放式的、动态的社会阶层结构;这种建立在分化基础上的社会,其整合程度远远高于那种未经分化的机械式整合。

  农民的收入来源多元化,较以往单靠农业来糊口的时候,其所要承担的自然风险小多了。费孝通指出:“小农生活是不稳定的,因此他们不得不依靠别人,要有某种‘皇帝’来保护自己,所以毛泽东变成了‘万岁’,而且不仅是他,到处都有小皇帝,处处有小当权者,那么我们怎能发展民主国家?”[55]。以经济分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民群体分化是乡村政治发展的基础,正在兴起的农村精英阶层――主要是致富型的村庄能人和掌握权力和信息、且有有威望的人――极大地影响着农村的格局和面貌。当前农村可变因素甚多,不过能肯定的一点是农民开始通过各种途径来寻求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同样地,我们也可以从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多个角度来考察组织分化的程度。改革前中国农村实行高度集权的组织制度;当时的经济、政治、社会组织都受到政治权力的超强控制;组织的功能分化和结构分化滞后,缺乏独立性;这些组织更多的是受到政治和意识形态的驱动;自发的民间组织属非法而被取缔。随着乡村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的经济、政治、社会组织在利益驱动下,功能日益分化、专门化,生长于民间的自发群众组织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具有影响力。

  从经济组织来看,70年代末农村改革前,农村基层经济组织一般随社区行政框架而设立,带有明显的行政组织色彩,如供销社、粮管所、种子站等,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被赋予绝对权威,它们履行经济职能,实际上是国家政权的附属物。实行改革后,这类组织遇到的共同问题是:脱离了人民公社体制的个体农民变得越来越不好管了。不同于以前,当前农民自发地组织经济联合体及专业合作组织,以解决产前产后的服务问题。农村经济组织,特别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正向适应市场变化需要的产权明晰、自主性高和竞争性强的组织形式发展。体制内的准行政组织也在发生着变化。妇联原来主要是配合党和政府的工作,目前它的工作也开始发生了变化,它在保护妇女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有所增强,它还帮助妇女在经济上独立,扶持适合妇女从事适宜的经济活动。农民自己的组织也发展了起来,除了维护成员的利益外,还能影响一些社区事务。茅垅村出现的“理事班子”则更是一种超越了纯经济目的的农民合作组织。

  农村基层各组织间的关系在改革前后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是行政归属型,现在变为利益归属型;原来更多的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驱动,现在更, 多的是利益驱, 动;原来是下级组织的无条件服从,现在是讨价还价,行为理性化;原来是对一个组织的全面依附,现在由于利益分化、具体化,形成不同组织和层次间的利益关系网络。组织分化反映一个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和自我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发育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社会心理,作为对于社会生活的认识、情感和意向的一种表达,一方面,它是社会变迁的“风向标”,另一方面,它是时代精神的“晴雨表”。社会心理从独特的角度勾勒了社会精神氛围的风貌,透视出社会运行机制的效能,反映着社会凝聚力的状况。作为社会结构与社会意识的中介,社会心理可以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提供动力和导向。自20世纪70年代未实行改革开放国策实施以来,我国开始并加速了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从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深刻转型,现代化成为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与这种社会发展趋势相一致,社会心理也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具体到茅垅村,村民观念的变化一方面由村庄内部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动引起,更多地是由那些 走出家门的“打工一族”从外部世界带回的新社会观念和新的生活消费方式。

  首先,金钱观念的变化逐渐彰显现代特征。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种传统价值观念盛行的时代,要正确对待金钱的地位和作用,既没有经济基础,也缺乏文化氛围。在以泛伦理为特征的传统农业社会向着强调价值规律的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加速以及世俗文化发展的深入,无疑推动了日益凸显金钱角色的社会环境的形成,从而也为正确定位金钱这一物质利益的最基本象征符号的作用提供了前提。茅垅村也不能避免这种变化,人们不仅不忌讳谈论金钱,日常生活的每项物品交易无不通过货币来中介和衡量,交易是互惠和公平的,生活中的人们更趋于务实,

  此外,社会心理的变化也表现在自主意识增强上。人的自主意识是对作为主体自身的潜能与价值的肯定,它的消与长是以社会环境所提供的条件为前提的。大集体时期,茅垅村人处在一种刚性的、同质的、单一的社会结构中,一切资源不仅高度集中,而且十分有限,因此,人们的自主意识便很难得到张扬。改革开放以来的茅垅村,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社区的流动率均在提升,一方面源自人们个体意识、自主意识、利益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外出务工或经商,拓展生存空间和寻求实现自身价值的更多途径;同时,从更高层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来看,则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人们发展机会的增多所使然,高速城市化和沿海工业的蓬勃发展都需要从农村吸收大量的劳动力。除上述这两方面之外,整个社会氛围的宽松、价值观念的更新,也直接或间接地促发了人们的自主意识。

  茅垅村人的观念变化也表现在子女读书和择业上。计划经济时代,送子女读书的热情源于“跳出农门”、进城端上“铁饭碗”的期望。若是希望最终落空了,则为所有心血全都白费而黯然伤神。因为对于一辈子固着在土地上的普通农民来说,高中毕业生和小学毕业生的生活境况没有多大的差距,在一个狭仄、单一的空间里,知识难以体现自身的价值。进入90年代,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家门在外闯荡,至此,他们才真切地感受到了知识的用处,认识到读书不仅是为考大学,更重要的是能够以此谋取一份体面的工作。一位从未上过学、也随乡亲们一起外出务工的村民道出了自己知识贫乏的苦衷:“在家种田时,我不比别人差,因为我力气大,也吃得苦。后来,随人一起去外地打工,困难重重,我不会讲普通话,无法和外地人交流,出门只能由熟人领着,因为分不清各种路标和公交车的站牌。我想,就是砸锅卖铁也要送小孩多读几年书,多识一些字。” 9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推出市场导向的就业政策,大学毕业生不再统一分配工作,作父母的当时怎么也接受不了这样一个事实:好不容易才熬到毕业,却仍没“工作”,还得出去“打工”,读书无用论一时间又泛滥起来。十来年过去了,那些大学毕业后去“打工”的人大多在城市立稳了脚跟。相反,倒是让村民原先羡慕不已的“铁饭碗”“不铁”了,下岗的人一批又一批。村民们终于不再将上学和固定工作划等号,只有真才实学才是“铁饭碗”。“在哪工作”的询问代替了原先的“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作”。

  此外,观念的变化还表现在“多生多育”“养儿防老”一类观念的淡化。80年代,抓计划生育是行政村工作中的重头戏,工作阻力相当大,为保证工作达标,甚至实行了“连坐”政策,造成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极为紧张。在村民当前的时空坐标中,更着眼于现在和未来,过去家族和旁支间的恩怨在年轻一代中间只是一个模糊的印象,或者是某个故事的原型,而不会让其实实在在地影响当下的生活。

  第二节 公共空间和道德市场

  正如物品的交换需要“市场”来作为交换场所一样,社区范围内的舆论生产和传播也需要一个公共空间。这个公共空间大致需要具备这样的特点:处在社区的中心位置,人们习惯于经常聚集到该处,人们在这里除了谈论家长里短外,也对社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见解。在茅垅村,处于村庄中央的塘岸天然地成了“舆论市场”的公共空间。池塘及其岸堤是村民生活中不能缺少的一环。正如在前面一些章节提到,池塘带来的经济收益不仅为村庄的公共建设提供了资金来源,它还是人们特别是妇女们洗衣,洗菜和汲水必去的地方,这个公共空间内的惯常活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三个女人一台戏”,塘岸成了各种信息的“集散地”和评头论足的“舆论市场”。此外,宗祠及祖先堂屋也构成了另一个公共空间。自然村的“理事班子”换届选举都是在这里举行,年终岁末的时候,村民们会在屋中央生一堆大火,村里人――不管大人,还是小孩――里三层、外三层地围火团坐“守岁”,回首一年来村里的“大事记”,并评论各种事件的是是非非,也展望来年的新气象,筹划村落的新发展。

  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的频繁互动对于维护共同体有非常独特的作用。一方面,这种评论多以传统道德为准绳,有利于维护传统道德及风俗,社区的团结与合作往往又恰好依赖于这些传统因素来促进。比如,祭祖和续家谱在人们心中的重要性,有利于加强谭氏家族的自我认同。穷困相济、互助修睦是传统社会的农民在长期艰苦生活中凝练出的一种自然朴素的交往关系,也是维持共同体不可或缺的精神;另一方面,也发挥着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舆论是多数人对社会生活中有争议的事件发表的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社会舆论的形成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人们对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新问题与新矛盾产生某种共同意见,客观上代表了人们的倾向性意见与综合观点。这种意见尚未系统化,仅处于萌芽状态,在社区内,人们通过口头交流,将意见予以扩散,最后引起广泛的共鸣,成为一种共同信念,具有一致利害关系的社会群体往往容易形成共同舆论。

  舆论是蕴藏在人们思想身处的共同心理倾向,无形无体,但却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在传播过程中带有浓厚的情绪色彩,对社会、群体、个人发生很大影响。是居住在本村落里的每一个人的道德法庭,事无巨细都会在这里过滤,着色。舆论起着评论作用,可以成为一种社会心理压力,影响和规范着每一个人的行为方式,也加强了村民的社区归属感,不仅是对自己社区身份的确认,也带有个体的感情色彩,包括对社区的投入、喜爱和依恋。

  道德是内化于个人的行为准则,不能通过物质力来从外部加以改造,民间社会与政府相比,能以各种日常方式获知到底谁需要“谴责”或“鼓励”,因此,在信息鉴别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本文要强调的是,茅垅村高度密集的居住环境以及构成日常生活组成部分的塘岸活动促成了人们交往的高频度,从而维系了村庄内“道德的繁荣”,社区伦理在得以在这个“道德市场”中延续。

  第三节 乡村生活的价值和意义

  《圣经·创世纪》里写道,“耶和华神在东方的伊甸立了一个园子”,是说乡村的优美是用神性创造出来的;在后来的18世纪,《圣经》学者库帕认为,伊甸园的神迹说明“上帝创造花园,人则创造城市”。在传统的宗教中,田园诗意和城市情怀代表着两种相异的意义,城乡的对立意味着善与恶的冲突。在宗教之外,世俗国家实际上也存在着乡村与城市的冲突,这些冲突包括了利益冲突、价值观冲突以及生活方式的冲突等等,所有这些构成了宗教史和城市史不可遗漏的一部分。

  撇开宗教,我们在历史事实中发现,受地理环境的影响,农耕文明较为发达,没有经历一个工商业发达且占社会经济主导地位的阶段,农业生产始终居于社会经济的决定性地位。农耕成为文明起源和王朝兴衰的关键因素。古代中国文明一直是以乡村作为负载体行进的。[56]在随后数千年的历程中,虽然城市逐渐成为政治的中心和统治的堡垒,但乡村依然保持了重要地位,城市和乡村的共同基础是农业。[57]不管是从商还是致仕,他们往往将乡村作为立基之地――有钱了大多会在乡村购置大量土地和修建豪华的住宅,从政者年高退出仕途,则告老还乡。

  城市的“至尊”地位是在工业文明兴起之后取得的,工业生产讲求的是集中的规模优势,包括便利的交通、完善的配套设施等等,城市正是在这些方面拥有乡村不可比拟的优势,逐渐成为财富、文明和现代的标志,而乡村一方面成为宁静、悠闲的象征,另一方面则是贫穷、落后和愚昧的代名词。

  “树高万丈,落叶归根”,这是茅垅村一位年近五旬的父亲对刚走出大学校园、在外打拼的儿子的希冀,他说这是祖训。同样地,这样的观念也体现了众多茅垅村人的价值追求,无论是生于斯、长于斯,一辈子厮守在田间地头的地道农民,还是那些走出乡村,在外闯荡的游子。乡村是他们割舍不了的魂牵梦绕之地,在这里寻求他们生命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茅垅村谭氏家谱最近修订是在89年前后,记述详尽、保存完好的家谱是谭氏家族的一大骄傲,并规定其后出生的谭氏后裔(男性)都会在相应的时间内“上名”,那些家添男丁、身居异地的人都会不辞路远,特意带上小孩回老家为其“上名”。在茅垅村传统的价值观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延续香火是后代人的职责,人丁兴旺是光宗耀祖的事情。与居住在老家不同的是,在外(城市)工作的人往往因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在给小孩“上名”时,除了交纳规定的费用外,往往还会捐助一笔资金作为家族活动的经费,其中,所属的旁支和作为整体的家族各得规定的比例,这些收入主要用于每年清明的集体祭祀、祖先堂屋的维修和家谱的保管等与家族集体相关的公共事务。特别是年关祭祀的时候,捐赠达到了高潮,人们不仅是竞相展示自己的慷慨、对家乡的热爱,还表明了自己在外闯荡的成功。

  在文章开头阐述本文写作的缘起时,重点讲到茅垅村的特殊之处,在于在当前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茅垅村依然保持有一定的集体收入,村庄公共事业的经营和管理井井有条。事实上,和所有的中西部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一样,茅垅村从本村获得的集体收入来源极其有限,不足以修建和维持这么庞大的村庄公共建设,池塘养鱼和山林伐木是村内集体收入的主要来源,但相对于路面“硬化”(即修水泥路面)、修建环村公路的费用来,无疑是杯水车薪。近年来,“理事班子”也从未因公共建设的需要向村民摊派过任何费用,村庄公共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外部注入,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小孩“上名”会捐助资金外,还有其它各种非常规的捐助方式,如2001年的时候,一位在武汉工作、现已退休的老人回老家做80岁寿,将2万多元的寿礼全部捐助给了自然村,用于村庄的公共设施建设。此外,在外工作的人还会以各种方式为村庄获取收入来源,其中较为典型的方式是以老革命区的名义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申请拨款和对口援助,这些年来申请到的款项不在少数,能顺利申请成功,自然少不了了那些在外功成名就者的奔波和搭桥引线。

  外出的人们不仅是通过捐助和募集资金,支持村庄公共建设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家乡的感情,同时也是为了日后自己也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本村的谭某现在南昌某政府部门担任正厅级职务,近年来在家乡大兴土木,建了一栋在乡下还算气派的院落用以两年退休后居住,他还打算在自己过世之后,把这栋房子捐给村里作为公共活动的场所。他的这种行为颇能代表他们那一代人的看法。

  以宗族事务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公共活动在惯例化之后,于村庄来说不仅获得了财政上的持续援助,还密切了与外出人员之间的关系,加强了他们对家乡建设的热情和关心。

  第四节 民间规范中的治理想象

  英语中的治理一词( 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 government )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是,自从90 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家赋予governance 新的含义,不仅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而且其涵义也与government 相去甚远。1989 年世界银行在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时,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 )一词,此后"治理"便广泛地使用于政治发展研究中,特别是被用来描述后殖民地和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状况。其后,西方学者,特别是政治学家和政治社会学家,对治理作出了许多新的界定。在有关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于 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治理做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58]

  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与西欧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的官僚化国家机器自秦以来对于社会的统摄力度与深度远较同一时期的西欧社会为甚。但是,相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并未扼杀和窒息民间力量,相反,为后者留下了一个生长的空间,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在乡村,均为如此。中国农村的民间社会有着悠久的历史,至清末,除了元朝等少数时期外 , 历代王朝的中央政府一般不在村一级设置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关 , 农村的治理主要依靠以乡绅为主体的农村民间组织实现。晚清至民国,茅垅村保甲的机构设置和社区功能由简至繁,尤其是 1939 年推行"新县制"以后,保甲作为村政机构在建制上呈现出了官治化的趋势,国民党政府第一次在农村设立了村公所, 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性行政管理机构。但农村中的民间组织并未完全消失,诸如庙会、宗亲会、祠堂、乡贤会、民团、各种名目的互助基金会等在大多数农村中依然存在,并继续发挥重要的影响。1949 年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后,在经济和政治上均推行以一元化领导为核心内容的中央集权管理体制。从建国到80 年代初的二十多年中, 传统的农村民间组织相继被当作封建残余或反动势力被消除。代之而起的一些新农村组织,如农会、妇联、共青团、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生产队等,事实上这些农村组织只不过是中央政府规定的、作为党支部的执行机构而已,带有极大的强制性和排他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最大的变化在经济体制上表现为以现行的承包责任制替代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在政治体制上表现为各种民间组织开始出现,并且逐步推行建立在民间组织基础之上的村民自治制度。

  作为国家的一部分,国家每一次大变动――政权更替、政策调整――都会深刻地影响茅垅村的存在状态及其发展走向;同时,茅垅村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国家的一个缩影,从其踪迹可以窥视到国家的变化历程。不过,茅垅村也有自己的特殊之处,也是作为个案的意义所在,即在于其村治历程中出现的一些偶然变量。

  公会及头首-连长-理事班子,这个链条反映了茅垅村在不同历史形态下的村治方式。"连长治村"在当时只能算是一个特例,不具备普遍意义,但对于保存村治传统,乃至有 80 年代的"理事班子"出现,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在全国的绝大部分,原有的组织和制度在革命的激荡中烟飞云灭,未能保存住传统的因子。

  地方治理不仅需要经济基础、政治环境、本土的组织资源和宏观制度上的保证,乃需要民众具备治理语境下的精神和气质,即一种自主、参与、权利主位的精神。然而,这种精神和气质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仍缺乏。在49 年建国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共不仅从纵的方向垂直地深入村庄内部,又从横的方向把农村的所有人口身份分割重组,其在乡村地区的组织努力远远地超越历史上任何政权的同类行动,造成了党全面地渗透到社会每个角落和每个人身上,产生了强烈的历史效应。在新型的革命组织体制中,农民空前地被"孤立"和"原子化"。必须指出,这是不同于传统的乡村共同体的另一种"农民团结的样本模式"。[59]这种经济上的高度集中,政治上高度一元化的组织和领导体制,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几乎完全合为一体,或者说,公吞灭了私、国家吞灭了社会,政府吞灭了民间。[60]生活在此种环境下的农民更多地是对规章和命令的遵守和服从,要在此基础上建设一种新型的治理文化将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过程。

  近年来,农村社会的新变化为民间力量的生长和民众"治理"精神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土壤,主要表现为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和基层民主的扩大,就后者而言,创新了"海选"、“两推一选”等多种样式。此外,传统组织和制度中合理的因素和成分在新时期被部分激活,并得以有效利用,构成了当前农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第五章 结语

  茅垅村从“头首治村”到“连长治村”再到今天的“村长治村”展示给我们的不仅是一部鲜活的社区史,它还给我们提供了理论反思的生动案例并拓展了对于新时期农村治理某种可能性的想像空间。传统时期的茅垄村血缘与地缘高度重合,狭仄的生活空间进一步强化了其乡土结构,它更接近滕尼斯意义上的典型社区。茅垄村虽然也有房支矛盾,彼此争强斗胜,但在全村范围内仍然有大家共同从属之的大宗族来整合,公会则负责全村的公益事务。传统时期的国家和村落社区之间并非“河水不犯井水”的关系,貌似自治的基层社区只不过是家产官僚国家进行统治的独特方式而已。国家虽然以捐税徭役等诸般方式不辍于汲取民间资源,但是它并不向村落社区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村庄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自我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所谓民间组织不得不生长起来,农民自我组织起来,自我服务。

  1949年之后的中国,政权深入到村村落落。国家以“继续革命”的逻辑抓生产,抓稳定,包括生产在内的一切社会活动都被政治化了。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民众被高度组织起来,他们就像一个个孤立的“原子”被有形的手安置在一个个岗位上,如果说此时农民之间存在合作的话,那也是违背其意愿与利益的合作,并不是基于从个体出发的经济与社会需要,而是服从于政治的需要。生产与生活高度统一、内部有机联系的村庄以便于管理的原则被分割成若干生产小队(生产小组),茅垅村也不能免于这种命运。但是坐落于山谷间的茅垅村不同于其他村落的地方正在于其居住的高度密集,从而使生产与生活紧密结合,生活并不能像生产那样被随意切割开,而且自然村一级也没有相应的机构来提供和维护不能被切割的公共产品。生活的不便严重影响了生产,作为妥协(严格地说来,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生产而非生活本身),“连长治村”的制度被创造了出来。具有革命色彩的“连长治村”制度不仅部分恢复了传统时期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的内容与方式并积累起对日后有重要作用的村庄公共财产,重要的是,它恢复和延续了部分传统以及人们对共同体的记忆。茅垅村成了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了部分传统基因的一块“化石”。

  市场经济比革命更彻底。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还在思想观念和精神气质上对人们进行深入骨髓的改造。个人而不是集体成了社会行动的起点。当然,人的独立和个性张扬是建立在与其一致的经济结构之上。城市大门的打开和外出务工经商使农民逐渐从一个社区人成为一个社会人。就村庄范围内来看,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由于家庭生产能力的提高呈疏松发展的趋势,这是客观事实,从而“农民善分不善合”的观点更是获得了新的依据。但是如果越过村庄的界限,我们可以发现,包括农民在内的一切公民其合作不是越来越疏松而是越来越频繁,越来越离不开其他人,只不过这种合作层次较高,地域跨度较大而已,农民不是越来越“原子化”了,而是越来越被卷入内部呈有机联系的市场经济的大潮中。

  茅垅村的农民不仅在这个层面紧随整个发展趋势,而且在村庄范围也成功地维持了高质量的社区合作。虽然政府对茅垅村并没有提供什么公共产品,但是越过计划经济时期而沿袭下来的一些村庄传统却发挥了自我组织和自我服务的功能,在当前的茅垄村主要体现为“村长治村”。从“头首治村”到“连长治村”再到今天的“村长治村”其实是一种一脉相承的关系,内化于人们行为系统中的习惯以及共同记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起着积极的作用,因为经济发展带来的丰富资源可以降落和凝聚在这种传统上。组织资源稀缺是农村中的普遍现状,特别是北方农村,革命和继续革命割断了它们历史的联结,没有了组织资源的社区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呈现出更为疏松的趋势。

  作为个案的茅垅村只能是一个特例,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它给我们的启示却是丰富的。联系到当前由政府推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热潮,我们不妨将新农村建设的内涵以及新农村建设的社区基础展开更为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新农村建设就是一个以社区组织成长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发展和社会发育的过程,只有社会充分发育和社区发展能力得到了提高,具有地域特点的社区公共产品提供以及村庄自身的综合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奠定在这一基础上的国家、村庄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才是一种良性、健康的互动关系,国家、村庄与农民共处于一个良好治理格局的状况才会最终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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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茅垅村村民将自然村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称之为“理事班子”

  [3] 卢淑华编:《社会统计学(重排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4] 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部分,第1页

  [5]《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9-350页

  [6] 参考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彭大鹏的硕士学位论文:《现代化与现代性:理解转型期农村政治秩序的一个视角》第一章,第三节,“主要概念界说”,第2页

  [7]《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3-354页

  [8] 肖唐镖主编:《村治中的宗族:对九个村的调查与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部分

  [9] 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57-660页

  [10] 在俞可平主编的《治理与善治》一书中,收录了当前有关治理研究的代表性著作。本文中对“治理”的引用转引自周忠丽《在革命与治理之间――我国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一文,载于《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1期)

  ,  [11] 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12] 王斯福:《序》,载于王铭铭著《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饿个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部分

  [13] 参见埃米尔.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

  [14] 参见安东尼.吉登斯著:《民族-暴力与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15] 本节的写作参考了南方农村报记者谭翊飞有关茅垅村的调查报告:《自然村委会探讨――基于宗族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双重视角》(未公开发表)

  [16] 都昌县志编修委员会编:《都昌县志》,新华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2页

  [17] 注:此地名志系1993年出版,那时尚未推行村民自治,故在称谓上为“大队”

  [18]《江西省都昌县地名志》,都昌县地名办公室编印(内部资料),1986年9月版,第131页

  [19]《江西省都昌县地名志》,都昌县地名办公室编印(内部资料),1986年9月版,第131页

  [20] 都昌县有三个自然村较大,最大的是余访里,其次是茅垅,再是枫树李家。在汪墩乡,数茅垅村为最大的村庄

  [21] 欧阳旻:家产官僚制国家及其宗教——马克斯.韦伯论中国乡村的社会学 载于“世纪中国网”,2005年12月31日

  [22] 欧阳旻:家产官僚制国家及其宗教——马克斯.韦伯论中国乡村的社会学 载于世纪中国网站2005年12月31 日

  [23] (德)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9-50页

  [24] 《韦伯作品集II: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等编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页

  [25] 韦伯对这一概念做出正式界定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

  [26] 《韦伯作品集II: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等编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页

  [27] 韦伯认为,“大多数欧陆国家一直到近世初期(甚至在此之后),仍保有相当显著的家产制性格。”见《支配社会学》,页103。

  [28] 韦伯,《支配社会学》,页229;234。韦伯亦认为,“当君侯以一种人身的强制,而非领主式的支配,扩展其政治权力于其家产制之外的地域与人民,然而其权力的行使仍依循家权力的行使方式时,我们即称之为家产制国家。”

  [29] (德)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著:《支配社会学》,康乐, 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22-24页

  [30] (德)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著:《支配社会学》,康乐, 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37页

  [31] (德)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著:《支配社会学》,康乐, 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65页

  [32] (德)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著:《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9-50页

  [33] 欧阳旻:家产官僚制国家及其宗教——马克斯.韦伯论中国乡村的社会学 载于“世纪中国网”,2005年12月31日

  [34] 朱新山:《乡村社会结构变动与组织重构》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0页

  [35] 李培林、孙立平、王铭铭:《20世纪的中国:学述与社会》(社会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8页

  [36] 都昌县志编修委员会编:《都昌县志》,新华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页

  [37] 指汪墩乡一带

  [38] 即茅垅村革命烈士纪念碑上的谭和,此次暴动后,他离开都昌去湖口,曾先后任都昌、湖口、彭泽三地书记

  [39]〔美〕詹姆斯.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第261-262页。

  [40] 对比《都昌县志》的记载和经历此事的村民叙述,可以发现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着眼的。

  [41] 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42](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第427页

  [43] 王铭铭著《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饿个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页

  [44] 都昌县志编修委员会编:《都昌县志》,新华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页

  [45] 王铭铭著《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页

  [46] 景跃进:《执政党与民众的联系:特征与机制――一个比较分析的简纲》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47] 比昂科:《农民运动》,费正清、费维恺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下卷),第370页。

  [48] 黄仁宇:《黄河青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69页

  [49] 都昌县志编修委员会编:《都昌县志》,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50] 王铭铭著:《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

  [51] 都昌县志编修委员会编:《都昌县志》,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52] 王春光著:《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53] 参考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彭大鹏的硕士学位论文:《现代化与现代性:理解转型期农村政治秩序的一个视角》第二章,第二节,“乡土社会结构的现代遭遇”,第17页

  [54] 相关研究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年版、朱光磊著《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等著作

  [55] 费孝通:《城乡和边区发展的思考》,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0页

  [56] 徐勇著:《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46页

  [57] 同上书,第53页

  [58] 俞可平《引论:治理和善治》,载于其主编《治理与善治》一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版,第 1-3页

  [59] (美)巴林顿. 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73 页

  [60]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载于其主编《治理与善治》一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 -3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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