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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蔚:光明日报一期引起中央高度重视的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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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4 09: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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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G, E8 \0 x) ?当代“宣付国史馆”大案始末4 P0 _0 S  O' V% m6 J
——从光明日报一期引起中央高度重视的内参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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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蔚 : y0 W' N% M2 E% T3 ~1 H7 V
  李蔚 陕西省杨凌区人。所撰新闻报道、报告文学、文学评论、社会科学论文均曾获奖。有些作品被译为英、法、德、葡萄牙、西班牙、阿拉伯文,或由外国通讯社转发,或被选作刊授大学教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十周年、三十五周年、四十五周年时,省委或省政府均曾颁发奖状。曾获《光明日报》“先进工作者”奖状,集体获《光明日报》“特别奖”。主要著作:《周恩来和知识分子》(人民出版社1985)、《苏曼殊评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台湾国际村书店繁体字版易名《苏曼殊传奇》1993)、《诗苑珍品璇玑图》(东方出版社1996)、《唐太宗诞生地诗文注释历史大事记》(香港亚洲中辉联合出版公司2004)、《法国平民革命何以没有陷入历史兴亡的怪圈》(中国思维网2006)。1961年起任青海人民广播电台文艺广播部副主任,1971年起任青海电视台党支部书记、副台长,1978年起任《光明日报》青海记者站站长。1992年离休。0 V+ M- ]1 w* Y3 _

0 W  q# u: L5 ?+ j+ k凶狠的故意杀人犯重罪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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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 `4 L6 E* g" U  上世纪70年代末,在青海发生过一件领导干部子弟杀人未得应有惩罚的事,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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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_2 S$ k* O" |2 q: g( A0 k2 w2 a5 j  事情发生在1979年2月27日。在中共青海省委家属大院,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杨国英之子、青海铝制品厂工人杨小民,去水房挑水,适遇同院待业青年王强出门倒水,不慎将水溅在杨的裤子上,两人发生口角。次日,两人在院子又一次遇到,互相瞪视,再次发生口角。平时仗势欺人、横行惯了的杨小民,感到不能容忍,起了杀人恶念,转身回家,拿了一把五寸长的藏刀。为便于杀人后逃走,他特意化装了一番,而后闯入王强住室,乘其躺在床上休息、毫无精神准备之机,持刀在他的腰部、背部等处狠戳。王强被连刺十四刀,刀伤深抵内脏,终于丧命。当年9月,西宁市中级法院判处杨小民死刑立即执行,报市委、省委审批。市委在第一书记强建华同志主持下,支持市院判决。而省高级法院却凭空制造“搏斗而死”的谎言,在上报文件中公然将市中级法院“故意杀人”定性中的“故意”二字删去,淡化罪犯罪责,提出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79年12月7日,当时的省委第一书记主持常委会议讨论时,未察究竟,错误地支持了省法院意见,决定改判死缓,保住了凶手的性命。法院宣判后,舆论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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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者的父母患有严重的疾病。他的姐姐王欢茹决心进行斗争,伸张正义,为弟弟讨回公道。但是,先后接任省委第一书记工作的三位领导明知群众反映强烈,却长期坚持错误不改。杨案发生两年后——1982年1月,凶手的父亲杨国英由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升为省委副秘书长,1983年又进而兼任省委办公厅主任。在此错判案中因渎职枉法而“立功者”,为维护省委错误决定不遗余力者,则纷纷升官。群众大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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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 g2 C5 o0 Q' P通过内参反映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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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1 L; W1 O! B7 M* u  杨案发生时,我在《光明日报》青海记者站担任站长。杨案突出反映了青海党风的腐败。我看在眼里,恨在心里。+ \# @% R3 Z2 t9 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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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者王强的父亲王水曾长期担任《青海日报》群工部主任,为人厚道,工作尽责,我曾长期在省广播电台和省电视台工作,我们彼此相识。他遭此不幸,我深为同情。他的女儿,作为坚持告状、为弟鸣冤的“新杨三姐”的顽抗斗争精神,也使我感动不已。但要干涉此事,等于直接与省委主要领导作对,后果无法预料。兹事体大,我迟迟下不了决心。8 S! _$ ~. F% O6 _6 r$ i5 j/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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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站记者陈宗立同志正直热情,嫉恶如仇,几乎每天都要同我念叨这件事。每次谈及,他都非常激愤。我俩酝酿多次,最后在1984年,决定藉全国整党之机,搞一份内参。为了显示舆论的合力,以期引起领导重视,我们商量,由他出面,与其他中央新闻单位的驻青海记者,私下交换意见,看有没有愿意联手采访的。遗憾的是,当时我们没有找到合作者。于是只好俩人单枪匹马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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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是异常艰难的。经过深入细致地调查,反复核对事实,我们写出了第一份内参稿:《青海省委副秘书长杨国英之子杨小民故意杀人重罪轻判群众反映强烈》。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这份内参寄出时,我俩对外没有向任何人提起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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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f4 _: S7 G! Y0 N, D% t  K/ A7 G$ K  1884年6月9日,《光明日报情况反映特刊》第8期发表了我们的内参稿。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勇于斗争的总编辑杜导正同志,看了内参,非常气愤。批示:“卢云同志:能否公开报道呢?我倾向于(将内参稿)改改,公开报。实在可恶!”卢云同志当时是记者部主任,立即打长途电话,征求我的意见。如此大事,我是第一次经历。为求稳妥,我回答:“事实,我与宗立同志反复核对过,完全可靠。是否公开报,我意等一等,看看反映再说。”这样一来,当时就没有公开报道。- @, ]/ T5 J$ i) q; r$ 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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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内参惊动了中央的最高领导。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同志在批示中指出:这是“徇私枉法,官官相护,封建家族关系”,应当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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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迫于压力,青海省委常委会于1984年10月12日举行会议,对杨案重新进行了研究。省委一方面承认了原来的判决不对,但又认为现在不宜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理由是:如果改判,其他犯人也会人心惶惶,影响劳动改造。7 T, T# M+ w/ k+ e& R/ g; t

* u+ O# Z1 P) {) N9 G$ x  得知此情后,我们又找到富于正义感、且负责报道全省整党工作的《青海日报》记者田庆华同志合作,开展了新一轮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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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小民杀了比他小九岁的少年后,毫无悔改之心,一进看守所,即向在押人犯们吹嘘自己杀人如何“英雄”,还大言不惭地说:“我不怕,我爸爸是办公厅主任(当时杨国英任副主任),他管保卫,有办法。”在场人犯听了十分气愤。一位相貌粗黑、绰号“铁匠”的普通打架斗殴犯辛某,忍无可忍,上去扇了他两个耳光。辛系青海省第三建筑公司工人。从监所出来后,即主动找到王家,支持他们告状,向不正之风作斗争。+ l+ A1 y9 I0 }+ T. d

# `/ Q+ T- F( A. g" ~2 ?  凶手杨小民入狱两年,即被改为无期徒刑,接受了一年培训,穿上了白大褂,当上了“医生”,管起了监狱药房。犯人们平常在狱中不敢说什么,可是一旦出狱,情况就不同了。同狱犯人孙亨利、周国骙、周雷君等曾私下商量,将来无论谁先出狱,都要找到受害者王强的家属,沟通情况,帮助他们告状。孙亨利被宽大释放后,果然去找了王家,揭发了杨犯在狱中的恶迹。杨小民在狱中得知这一情况,因孙亨利已经出狱,无法报复,就抓住周国骙不放,将周殴打一顿。周后来刑满出狱,曾向《人民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揭发检举了杨小民在狱中的真实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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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7 }/ g& ?7 U  以上情况说明:即使在狱中服刑的犯人对杨案的是非,也是清楚的。采访完成后,我们针对省委“改判会影响犯人改造”的错误判断,三人联名(为求安全,田庆华署了一个笔名:古华),写了第二份内参,明确地指出:“杨小民重罪轻判,是党风不正的产物,情况非常特殊,与一般案件在处理时的偏轻偏重,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这一点,不仅青海地区广大干部群众人人心里一本账,就是正在服刑中的犯人也都是清楚的。”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不仅不会影响,而且有利于犯人的改造。这份内参,以《杨小民杀人案值得深究,建议中纪委直接派工作组查处此案》为题,发表于1984年11月5日的《光明日报情况反映特刊》第15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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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1 k+ ~! b: ~中共中央的英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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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U& }9 a4 S, P2 U. \  1985年1月,中央整党指导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根据中央指示,联合组成调查组,由原中央组织部副部长、中顾委委员乔明甫等带队,深入青海,进行调查。调查期间,我回北京报社工作。宗立同志在青海全力以赴,为调查组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调查组也很注意听取中央其他新闻单位驻青海省记者的看法。在充分调查研究、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1985年5月,中央调查组完成了《关于杨小民故意杀人案的调查报告》。6月13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第212次会议对此进行了讨论,决定:立即处决杨犯,并对徇情枉法的有关人员进行追究,做出处理,为此下达了中办(1985)22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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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_8 l7 T1 X4 G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此项决定,中央派原文化部部长黄镇等到青海,向省委进行传达,并监督执行。省委在7月中旬,召开了两天常委扩大会议,当时的省委书记赵海峰等在会上作了检查,不久尹克升担任青海省委书记。根据中央决定,上述五个部门再次组成工作组,由乔明甫、李子川等领队,再度前往青海,协助省委做好纠正杨小民错判案及其有关责任者的查处工作。工作组在青海期间,除督促省委按司法程序坚决处决杨犯外,进一步调查了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经过3个月的工作,调查了243人次,取得了351份材料,弄清了基本事实,于1985年12月1日,向中央提交了《关于杨小民错判案有关责任者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c, f9 ^: u% f1 V7 M$ h

4 A" ]8 G3 d; m/ C7 p' [  受中共中央总书记、全国整党指导委员会主任胡耀邦同志的委托,由全国整党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薄一波主持,从1985年12月6日开始,连续举行办公会议,研究对杨案有关责任者的处理问题。会议在中南海举行。前后共召开了五次会议。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王兆国出席了每次会议。通知到会的记者,仅我一人。王兆国问我是那个单位的?我回答:我是《光明日报》记者。薄老插话说,《光明日报》记者是我请来的,因为他们最早向中央反映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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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中央工作组在青海调查时,青海省委说,省委秘书长曾就是否在常委会议上讨论省法院的杨案复议报告的问题,“请示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宋林同志,宋林同志说:‘不再讨论’”,意在淡化省委主要负责人赵海峰的责任。而事实上,宋林当时不仅不是常务书记,也根本没有管过政法工作。作为省委副书记,他分管的是财贸和外事工作,主要是做省政府的常务工作,没有过问过任何案件。宋林知道后,对此推卸责任的作法,提出尖锐地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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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T7 W5 D! w/ S1 L! d1 X" D  杨案明显的是“官官相护,徇私枉法”,错误性质不容模糊,但在调查组汇报后的讨论中,青海省委主要负责人当着薄老、伍修权、陈野萍等老同志的面,竟一再强词夺理,歪曲事实,坚持杨案只是“官僚主义,工作失误”,包庇违法乱纪分子免受应有地追究。我在旁实在看不下去,不由得站起来,摆出确凿的事实,据理批驳。讲着讲着,因为心情激动,气得泪流满面,声音哽咽,讲不下去。这时,参加会议的原青海省委书记、省长黄静波离开座位,走到我的面前,温和地安慰并鼓励我说:“冷静一下,继续讲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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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场气氛始终十分严肃认真。薄老在会上多次讲话。每次讲话,他都联系讲党的优良传统,启发青海省委主要负责人正确认识错误。这些话,都是我已有多年不曾听到的了,极感亲切,好像又回到了当初参加工作、党风纯正时那段美好难忘的岁月。这个会向我展现了一块光明的新天地。我感到我们党还是有希望的。经过讨论,会议正式向中央提出报告。薄老最后在讲话中说:“杨小民案件要宣付国史馆”,即作为要案,载入共和国史册。8 q' ]( C- e1 d' C- L9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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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1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讨论抓党风问题,邓小平同志对中央对杨案的处理予以肯定。他说:“青海杨小民那个案子,拖了多年,几任省委书记没有解决,现在处理了,处理得好。就是要查处这样的案子,才会有震动。”(《邓小平文选》第3卷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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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3 _9 c. W$ ~  K7 N+ P$ ?  经过这场斗争,杀人犯杨小民失去青海省委的庇护,于1985年7月30日被执行死刑。枪决杨犯的那一天,西宁万人空巷,人山人海。囚车过处,市民燃放鞭炮,以示庆祝。宗立同志于次日在我报作了公开报道。《光明日报》在青海群众中树立了威信。被害人家属,向记者站送了一面锦旗,上书“不畏权势,仗义执言”八个大字;群众也给记者站送来了一面锦旗,上写:“人民的喉舌,法制的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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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mw.cn/history/2009-05/28/content_9356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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