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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睿:1952年海南反“地方主义”运动后的干部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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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2 00: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央化”及其限度:1952年海南反“地方主义”运动后的干部结构调整


李坤睿


来源:党史研究与教学
       
内容提要:1952年夏,广东开始了反“地方主义”运动。在广东海南区,南下干部于夏季整队后开始挂帅领导土改,并进一步解决被视为土改右倾根源的“地方主义”问题,提高海南区中央化的程度。在新一期土改的过程中,海南进行了九月整队与冬季整队。九月整队批判了被指犯有“地方主义”等问题的本地干部;但在本地干部与南下干部分歧没有明显改观的情况下,冬季整队却呈现出组织处理从宽的特点,其提拔干部的比例亦远高于九月整队。南下干部数量不足、提拔新干部的速度有限,导致对“地方主义”的惩戒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也成为反“地方主义”的边界。

关键词:南下干部/“地方主义”/土改/整队

自1942年整风运动在全党范围开展以来,华北、华中等根据地不断强调对中央和领袖权威的遵从。本文将地方领导人的权威对中央的依赖程度,称为“中央化”;中央化程度较高的地方机关,领导人的权威更依赖于自上而下的授予或承认。赵诺(2015)对太行根据地的研究指出:太行地区的“山头化”与“中央化”的过程是并行的①。

不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漫长的游击战争过程中,对于受地理位置、敌我形势等因素的影响而与中央联系不畅的根据地,其领导人的权威往往无法离开自身在地方的革命履历、社会网络等资源(或谓之“地方性”),而“中央化”的程度相对较低。田原史起(2003)、杨奎松(2009)、章奇、刘明兴(2012)的研究都显示:在八路军、新四军活动范围以外的南方游击区、以及南方地下党活动的白区,这类地区“中央化”的程度低于华北和华中根据地,在干部问题上因而也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或者体现在干部结构与政策取向的不同,或者体现于外来与本地干部、白区干部与根据地干部之间的分歧②。1950年代的两次反“地方主义”运动,就是这类冲突的著例。通过反“地方主义”,运动区域的“中央化”程度得到了显著加强。

对于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南方新解放区的“中央化”问题而言,海南是一个典型的地区。自从1926年中共在琼崖建立组织以来,琼崖的中共组织从未中断,有“二十三年红旗不倒”之称。1930年代,随着琼崖反“围剿”的失败,琼崖党的干部队伍受到严重损失,与中共中央、广东的联系途径亦几乎阻绝。抗战爆发后,琼崖党逐渐恢复并发展壮大。与此同时,中共中央自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倾向于鼓励游击区的地方自主性,反对上级的过度干预;在处理琼崖党与其上级广东区党委关系的问题上,中共中央也采取如此的态度③。琼崖党的领导人冯白驹通过长年的斗争,“在群众干部中建立了威信”④。与其它大多数南方游击区的根据地不同,琼崖直到解放之初,长期保持着本地干部为主的干部结构,这种结构直到1952年夏反“地方主义”后才有所调整。

正因为在干部结构方面较之其他大多数根据地的特点,海南可以作为一扇窗口,观察一个地方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在解放后与中共中央的互动。本文的意图不在于谈论运动本身,而在于探讨像海南这样经历过反“地方主义”的地区,中共中央权威是如何进行加强的,以及中共中央权威加强的限度。

一、反“地方主义”:南下干部在海南挂帅的开始

海南的反“地方主义”,是在建国初期新区土改的过程中发生的。1952年6月中旬,毛泽东出面批评广东没有抓紧土改,犯了“迷失方向”的错误,并批评华南分局第三书记方方存在着“地方主义”倾向,要求华南分局第一书记叶剑英召开分局扩大会议展开批判斗争⑤。在此背景下,作为广东省下属地区,海南区党政领导人也受到这一运动的冲击。六七月间,华南分局、海南区两级先后开展了以反“地方主义”运动为主题的夏季整队。

经过海南区的整队与对海南区党委的改组,南下干部初步掌握了海南区一级机关的领导权。在他们面前,是两项急需解决的任务:一是继续领导新区土改。海南区一级反“地方主义”整队完竣后,各县土改干部于8月初陆续下乡工作,1952年下半年的第四期土改正式开始⑥。根据区党委的规划,除了五指山地区的黎族聚居县不参与运动外,其他汉区县份继续开展土改,尤其以琼山县等5个县作为重点地区。二是继续反“地方主义”,并进一步调整海南党政机关的干部结构。1952年6月的反“地方主义”标志着广东大陆干部结构调整的最终完成⑦;但是,在1952年夏反“地方主义”以前,当南下大军在广东大陆挂帅时,海南却仍然由本地干部掌权。该年夏季批判冯白驹与整队时,本地干部的权威虽被削弱,但除了对犯错的个别干部进行撤调以外,人事没有发生较大调整。

这两项任务是互相关联的。在中共中央与南下干部看来,排挤外来干部的“地方主义”是导致“土改右倾”的重要原因;为了使土改运动进一步大张旗鼓地进行,必须反对“地方主义”⑧。在土改中反“地方主义”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通过教育、劝说,使本地干部尊重南下干部对土改运动的领导;二是对拒绝服从或错误严重的干部进行处分,将其调离土改的领导岗位。

采取后一种方式的前提,是有足够的后备干部可供替换。7月底,中共中央、中南局向广东调派了一批南下干部。这为调整海南地、县、区三级的领导结构提供了可能。7月31日,华南分局发出指示:“此批干部的质量均较高,是最大量的,从解放以来未有的一批骨干,亦是最大的一笔本钱。为此,我们应十分重视与大胆地使用,把他们放在主要的和适当的县、区工作岗位上,按照中央、中南提议可任的职务,正确地分配。”⑨从8月起,南下大军开始在海南挂帅,海南乡以上各级机关的人事格局也开始发生较为明显的变化。

先考察海南区一级领导人的变动情况。在党委方面,夏季整队后,华南分局调整了海南区党委领导层,除了第一书记冯白驹和第五书记何浚外,其余几人都是南下或大军干部⑩。在政权方面,大军干部陈德被任命为第一副主任,并肩负起管理行署日常工作的责任(11)。在军队方面,7月,第四十三军在大陆的部队全部调防海南岛,海南地区开始并存两个平行的指挥机构——“海南军区”与“第四十三军”。1952年秋,在中南军区建议下,中央军委将这两个指挥机构合而为一,改称“海南军区兼第四十三军”。经过调整,“海南军区兼第四十三军”的司令员由原四十三军的吴克华担任,冯白驹的政治委员由兼职变为本职;第一副司令员等职位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经过对海南区党、政、军机关的调整,冯白驹后来回忆说,由于“省委已交代区党委由张伟烈同志管,军区和行署由陈德同志管”,当时自己“几乎等于是没有工作做的人”(12)。当时有的本地干部也对冯白驹说“你这书记是挂名的”(13)。不过,这样的局面只是暂时的。1952年秋,冯白驹调离海南,担任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委员兼统战部长,同时仍保留海南区党委书记、海南军区第一政治委员职务(14)。

海南区一级如此,各土改县及下辖各区的情况亦然。8月初,华南分局从中南局调配赴粤的干部中,选择270人调往海南。8月9日下午,海南区党委召开大会,欢迎这一批南下干部(15)。根据一份对其中207人任职情况的记录表,可发现其中有76%的干部担任各土改县与各区领导要职(16)。另一方面,不少本地干部在1952年夏季整队后,被认为不适合担负主要的领导责任,因而受到降职或罢免。

就各县而言,五指山区的5个黎族聚居县并未参加土改,干部结构此时也没有发生太大的调整,南下干部基本没有进入5个县任职。在海口市县,海口市和乐会县的书记、县长没有换成南下干部。不过,两地都有特殊安排——海口市仅郊区为土改区,而郊区土改由身任“郊区党委书记”的南下干部蒋平社挂帅进行(17)。乐会县则在1952年夏撤销独立建制,与琼东县合署办公,乐会的土改由琼东县委书记挂帅领导(18)。除此以外,海南其它各县的县委书记一职,全部交由南下干部挂帅;除昌感县外,这些县份的县长一职也均由南下干部担任。至于县辖各区,也有不少南下干部膺负区级领导干部的重任。

与县委书记来自同一省的干部,在该县南下干部中往往占有最大的比重。如万宁县委书记调自湖南益阳,该县大多数南下干部也都来自湖南省。如果把统计精确到来源地委,这样的一致性仍然存在。河南省几乎没有提供调配干部的具体地委信息(一般只提供县委书记、县长的所属地委)。除河南省干部的地委难以查考外,统计湖南、湖北干部挂帅之县的干部情况,可列表如下:

表中可见,除昌感县外,其他各县的南下干部,都有至少一半人与县委书记出自同一个地委。昌感县的这一比例虽未到一半,也有40%之多。这提示着:被分配往这些县份的南下干部,其主体有可能是县委书记在来源地任职时组建的干部班子(20)。

但即便如此,与本地干部相比,南下干部在数量上也居于弱势。1952年夏后,第四期土改刚开始时,在5个土改重点县,南下干部只占土改干部总数的9.8%(21)。1952年底,第四期土改结束之际,在各土改县的区一级主要干部中,南下干部只占28.9%(22)。南下干部的数量较少,这与全国新解放区普遍缺乏干部有关。由此,也能理解为何不土改的黎族聚居5县没有分配南下干部,毕竟在外来干部数目有限的情况下,对干部结构的调整必须围绕土改运动进行。更重要的是,这样的结构,决定了纵然南下大军是新一轮土改运动的领导者,本地干部仍是不可或缺、也不可忽视的执行者。

综上,1952年夏后,海南形成了这样的干部结构:在地、县一级,南下干部基本取代本地干部,执掌党政军大权;但在县以下,南下干部数量较少,无法完全取代本地干部的阵容。第四期土改正是在这样的干部结构之下展开的。下文将以第四期土改为线索,考察南下干部在1952年下半年如何解决“土改右倾”与“地方主义”问题,以及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与本地干部的互动。

二、九月整队:继续批判“地方主义”

随着各县土改干部于8月初陆续下乡,1952年下半年的第四期土改正式开始。为了反对本地干部“地方主义”与“右倾思想”,1952年夏,继海南区党委反“地方主义”与夏季整队之后,各县也召开了类似的会议,并不断强调反对“地方主义”、依靠南下大军的重要性。如陵水县召开会议“宣布地方主义的死形[刑]”(23)。澄迈县“对地方主义也作了激烈的思想斗争”,批判了“对依靠大军思想仍有抵触”的观念(24)。在批判“地方主义”的同时,南下干部也大力指责本地干部的“右倾”偏向。如琼东县委干部下乡以后,“发现干部右倾是工作局面打不开的主要原因”,于是“决定雷厉风行的发动反右倾整队运动”(25)。接着,“组织起全县的斗争高潮”(26)。

新一期土改开始后,本地干部与南下干部在土改政策等问题上,开始发生分歧。如围绕没收地主财产的标准的争论。在琼东县,有干部把“没收超出五大财产范围以外”的部分退给原主,却被批判为“地主思想,地主立场”。“同志们很不服气,说我依政策来办事,难道是地主立场吗?”(27)该县领导人反驳说:“没收时,没有照顾贫雇的满足,而单只照顾地主留什么。这不是地主立场是什么?”(28)

土改中的分歧不仅仅表现在没收财产标准问题上。琼东县举出了本地干部抵制南下干部挂帅的种种事例——拒绝给南下干部提供翻译、“看不起工农出身的大军干部”、不主动向南下干部汇报情况、“故意对工作放任,消极应付”等等(29)。琼山县在总结该期土改以来的“地方主义”表现时,批评说:“在我们的干部中,对于依靠大军,不少都是停留在口头上依靠,甚至于孤立与打击大军,在思想上在组织上没有真正的明确的去依靠大军,有些同志对今天依靠大军,仍然怀疑不定,提出:‘依靠大军有什么好处’、‘大军又有什么,给我们好依靠’等问题来,因此开会不叫大军来参加,什么情况不讲话大军知道,使大军无法发挥其工作能力,甚至如同派别,私人拉拢,孤立打击。”(30)这些报告所指控的问题未必全然符合实际,但至少反映出在南下干部的眼中,本地干部的“地方主义”问题仍然较为严重。

5个土改重点县的九月整队会议,就是在南下干部指控本地干部“地方主义”问题严重的背景下提前召开的(31)。根据区党委事后的汇报,之所以决定在9月开展整队,是因为考虑到“夏收期间全海南区集中整队,解决了一部分突出问题,但仍不深,漏网的四种分子尚多,还在继续破坏,敌我不分、思想右倾、作风不纯也极为普遍,如不密切结合运动,坚决整顿,土改绝难做好”(32)。9月8日,文昌县最先召开整队会议,其他4个土改重点县也在9月中旬分别整队,会期为三到四天(33)。根据琼东县报告,在这次整队中,被指“不依靠大军与南下干部”、“思想严重右倾”者占受处分人数的72.22%。琼东县委书记特别指出:“整队反右在我们运动中起了决定的作用”,有必要使干部明白“右倾思想、地方主义及其他非无产阶级的不纯思想,使我们工作中吃了大亏”(34)。

在目前搜集到的琼山、文昌、琼东、海口4县市的整队报告中,列举了干部被批判事由的只有琼东县。不过,把“右倾”与“地方主义”作为处分干部的重点,不只是琼东一县的现象。海南区党委对五县整队作总结时说:“这次各县都先后着重反对了干部中严重存在的右倾思想、地主立场及在作风上进行‘三反’,通过阵地会议的方式进行,从而使运动逐渐统一。”(35)被指为“不依靠大军,阻碍运动,一时思想搞不通”的干部,在整队中已经“坚决调开或降职”(36)。但是,区党委同时指出:对于“依靠大军与南下干部问题”,虽然“在组织上是解决了”,但“在思想上还未能全部解决”,“在县一级做得较好,区和单元一级则问题还较多”(37)。

关于这次整队的奖惩情况,海南区党委称:“根据三县郊区(除澄迈)的统计,此次参加整队干部共3026人中(文昌尚有农民积极分子与农民代表2583人参加),受表扬的205人,提拔为单元组长、乡组长的40人,共占参加整队干部数的8.1%;处理和暂时停职反省的279人,占9.2%,其中有扣押送公安局的23人,清洗的21人,停职审查、反省者100人,撤职降职者35人,记过警告者100人。”(38)除了5个重点县外,其它土改县在9月间也进行了整队,但报告较为简略。

整队后,5县土改更加声势浩大,“如海口郊区白沙乡,整队后仅2天,就发现过去从未发现的地主阶级当权派6人;龙昆村工作一个多月摸不到斗争对象,整队后就摸出4个恶霸。”(39)海南区党委频发指示,要求本地干部依靠南下大军开展运动。9月17日,区党委指出:“对不依靠或抗拒依靠大军南下干部,阻碍运动,使大军南下干部不能发挥作用的,要调职处理,组织解决,不能单靠思想打通。”(40)10月4日,区党委再次要求:“依靠南下大军干部不但从组织上,必须在思想上反复贯彻,同时要主动地帮助南下大军干部解决实际困难,这样做得好的地方,南下大军干部能逐渐发挥应有作用,否则工作就迟缓或受到损失。”(41)然而,区党委不断重申依靠南下大军的重要性,本身就意味着:本地干部与南下干部之间的团结问题,实际上并未彻底解决。九月整队后,两类干部之间的分歧在很多县份都有发生(42)。

三、地方性的消解与维护:本地干部与南下干部的分歧

为什么经过了夏季整队和九月整队,本地干部与南下干部仍然未实现团结?可以从土改政策与干部结构两个方面,分析双方的一些主要分歧。

在土改方面,前文曾提到,没收财产时,南下干部批评本地干部墨守“五大财产”界限、没有满足贫雇的愿望。但应该指出的是,是否满足贫雇的愿望,是否激烈斗争,并不是双方的主要分歧,因为本地干部同样有着强烈的阶级意识。双方的分歧,在于激烈斗争应适用于哪些对象。

结合本地干部在土改结束后的一些言论,可以发现:本地干部认为南下干部不恰当地斗争了两类人:第一类是曾支持过琼崖革命的老屋主、军烈属;第二类是华侨。1956年12月,本地干部曾对1952年夏天以后南下干部主导下的海南土改,提出过强烈批评。他们指出:当时“地主市郊规定要5%,文昌规定要有6%,搞不到这个数字,结果连非地主成分的华侨、老室主、军烈属和劳动农民也划为地主,进行斗争”(43)。新华社琼籍记者冯子平在这时给中共中央的内参中也指出,亲琼崖党的旧基层、军烈属、华侨被南下干部大量错划为地主——“琼东、昌感等县不问新区老区,一律要求打出5%的地主”,导致“昌感县革命老根据地的军、烈属普遍被斗争”;文昌“华侨地主户占总侨户6%,土改复查时发现3%是划错的”(44)。从上述种种说法中可以看出,在本地干部看来,南下干部在划分、斗争和没收地主问题上犯了严重扩大化的错误,相当多的华侨、军烈属本不应评为地主,而南下干部却把他们划作地主进行斗争。

先谈老屋主、军烈属的问题。在长期的游击战争中,海南本地干部寻求与接受过不少群众的帮助。在冯白驹等人看来,民众的帮助对孤岛斗争有至关重要的意义(45)。因而,对于本地干部而言,这些帮助过革命的群众是应当受到保护的。1952年夏后,一些曾帮助过琼崖共产党的群众受到斗争,就有人点名批评两位区党委本地领导人“像陈世美不认妻一样那么反骨”,称“冯白驹吃水不念情,肖焕辉忘了本”(46)。考虑到本地干部的出身背景、革命经历与社会网络,不难理解他们与军烈属、老屋主等支持过共产党革命的群众的密切关系;再加上“吃水不念情”与“忘本”都是为革命时期群众路线所不容之举,本地干部试图尽可能保护这一些群众,当在情理之中。

然而,对于既未参与过琼崖革命,在海南基层又缺乏社会关系的大部分南下干部而言,所需考虑的因素就不一样了。尽管土改政策并没有否认要照顾对革命有功的人,但在“满足贫雇”、把斗争推向激进的风向之下,南下干部自然没有动力对这一批人提供政策所允许的优待。相反,由于不少老屋主“替我们部队服务,因此有些时间就不参加劳动”,在“不劳动就拿来当地主斗”的心理下,这批人反而容易成为被划地主的对象(47)。在5县土改中,这种情况历历可睹,并引起“军属烈属和老区人民的严重不满”(48)。有群众反映说:“过去有战争,你们看重我们,要我们送饭,当通讯员,接济粮食,今天没有战争了,你们就丢掉不管。但是,今后如有了战争,你们要逃上山,我看恐怕也没有山可逃。”(49)另一方面,曾甘苦与共的群众遭受斗争,本地干部不会对此完全无动于衷。曾在昌感县参加过革命工作的马白山、陈克文,就曾对该县第四、五期土改的情况进行过讨论。马白山回忆道:“陈克文说:‘昌感县土改时期发动群众斗争革命村庄、革命烈士、孤儿受侮辱和流浪失所、无处依靠等’,我听到后感到伤心流泪,我说:‘现在我们有饭吃,每月得几百元,但是我们的先烈的孤儿是这样的,感到流泪难过。’”(50)

再看华侨的情形。在1952年夏季整队前夕,具有华侨背景的本地干部在海南区一级的党政领导机关中占有较大比重,在侨乡县份往往也有华侨干部担任领导(51)。即使是一些没有华侨背景的干部,在解放前也往往与华侨有过种种联系(52)。这就意味着,本地干部比南下干部更为了解侨情,在华侨中也有更为密切的社会关系。而根据本地干部的理解,海南华侨绝大多数都是工人阶级而非地主(53)。

但是,华侨家庭生活的相对富裕,却使他们在南下干部眼中成为被划为地主的首选对象。文昌县是当时全岛出洋人数最多的县份,侨眷户数占总户数40%以上(54)。海南区党委宣传部长后来谈到:“文昌县华侨较集中,如果文昌县不划华侨地主,就没有地主了。”(55)据一位文昌籍干部回忆,他所出生的村子本来“没有地主”,但当时竟“打出10个地主,都是去南洋的”(56)。在琼东工作的原县委书记莫逊,后来回忆起他和南下干部的一段争执:“在评阶级时,有许多华侨是不应该评地主的,但他们硬要评为地主,说:‘做土改你不知满足贫雇农吗?你不评地主哪里有果实分给农民呢?’我说:‘那光是满足贫雇农,不顾中央的阶级分析,我即是犯了右倾了,但我承认犯右倾。’”(57)

对于本地干部来说,对南下干部推行土改的不满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夏季整队后干部结构出现大幅调整,这样的变动较之土改,对他们有着更直接的影响。一些本地干部后来以批评的调子谈起1952年夏后干部结构的变化情况。在琼山县,新任书记被指“将原来的主要干部挤掉,讨论安排干部时,先排南下,次排大军,最后排本地干部”(58)。在琼东县,“海南的干部从县至区,全部撤职,当时群众反映说:‘海南这次又清党了。’”(59)在澄迈县,“南下干部来‘挂帅’后,在土改过程对海南的区一级以上干部全部踢开”。前任书记罗文洪、张光兴虽仍留在县委,却“有职无权”(60)。在定安县,“52年南下干部下来,提出南下干部挂帅后,定安县所有的主要县区干部都被搞垮,撤职者撤职,处分者处分。”原书记吴忠降为第二书记后,“县常委开会是不通知吴忠同志参加的”(61)。在昌感县,降为第二书记的赵郑农后来也回忆:“牛书记很少主动召开会议,区党委的只是我全不得看,区里更没有民主了,很少开区委会议,是家长式领导,土改时批地主,只是区委书记一个人批。”(62)上述这些言论都发表于1956年,未必完全真实地反映1952年下半年的情况。但是,本地干部的表述,所体现的正是他们对这一时段南下干部挂帅的不良印象与负面观感。

无论是土改政策的分歧还是围绕干部结构的冲突,南下干部试图消解的是地方性。对老屋主、军烈属、华侨的照顾,多少都与本地干部的人际网络有关,对这些群体的保护也是琼崖党在游击战争中维持生存不可或缺的条件。否定这些群体依据土改政策应受特殊照顾,强调均一的“满足贫雇”标准,在客观上有助于消解本地干部在地方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亦危及这些干部过去革命斗争的群众基础——正如前文引述一些民众所抱怨的那样,“今后如有了战争,你们要逃上山,我看恐怕也没有山可逃”。反过来,通过对“地富”一体打击,对“贫雇”进行一视同仁的满足,南下干部建立了自己的群众基础,这种群众基础并不来自对地方利益的保护,不以地方群众的支持为交换条件,而来自对中共中央阶级政策的忠实执行、以上级对地方工作的认可为条件。

因此,毫不奇怪,一些县委本地干部在1952年下半年流露出对南下干部的不满,甚至出现明显的抵制行为。如原崖县县长卸职后,被指迟迟不向新任南下县长交接,“从1952年8月到12月一共拖了三个多月才交”(63)。原乐会县长指责南下干部是“大陆主义”(64)。原屯昌县委副书记调往澄迈支援土改后,被指没有将地方的情况很好地“介绍给大军和南下干部”,导致“增加了领导上的困难”(65)。

四、干部的使用:反“地方主义”的边界

第四期土改基本结束之际,11月10日到18日间,海南区党委召开了旨在总结土改经验与布置下期工作的扩大会议,华南分局领导人陶铸专程莅会指导。会上,陶铸、冯白驹等领导人都承认干部之间仍然未能精诚团结、“地方主义”问题仍然存在。早在夏季整队时,冯白驹就曾判断“反掉地方主义,海南一级是有保证的,但贯彻到县难保证”(66)。11月18日,冯白驹再次提到:“本地干部与南下和大军干部的团结上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反地方主义还不能贯彻到下面去”(67)。陶铸也指出:“七月,是反上边的,已经反好了。但下边的还没有反好。”因此,县区干部“一定要继续反好”(68)。

不过,南下干部在数量上毕竟只是少数;如果对本地干部的打击面过大,从县到基层的土改队伍有可能因缺乏人手而陷入瘫痪。更何况,经过夏季整队与九月整队的两次严肃整顿之后,本地干部已经有了心理负担。文昌县南下干部周云章后来谈到:“土改时,我看到当时处理一些干部时,我都觉得将来会有付(69)作用,例如邝世发在县委会上不发言,他不愿讲话,我估计到这可能是他怕讲错了被处分。”(70)在11月区党委的扩大会议上,冯白驹也观察到:“在小组讨论、大会发言,县书座谈会中,表现干部发表意见不平衡,不深入,尤其是本地干部少发言。在大会讨论中,本地干部就只有二人发言,本地干部为什么少讲话呢?可能是思想有顾虑,怕讲错,这使干部们不能把问题提出来。”(71)再加上前文已述,九月整队后,海南区报告称该次整队“在组织上是解决了”依靠南下大军问题,但“在思想上还未能全部解决”(72)。因而,如何既避免动用“组织”手段,又能解决本地干部与南下干部之间的分歧,成为11月区党委扩大会议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会上,区党委决定再开展一次大型整队,即冬季整队。整队拟分为两个阶段,一为“民主检查”,二为“民主建设”,前一阶段在11月17日至12月10日之间进行,后一阶段则至12月底结束(73)。在整队后,还应“贯彻反地方主义的学习”,其方式是“整队结束分开回县后,以县为单位,至少要争取三天时间,集中党员区级以上干部进行学习,进行思想检讨与批判,求得打通思想加强团结,搞好工作”(74)。至于不参加土改的机关党员干部,虽然不参与整队,但被要求参加整党,“于十一月下旬前结束三反与反地方主义的学习和中层初步清理”,并“争取明年一月底结束机关整党,转入理论学习”。在理论学习期间,必须“开一次直属机关党代大会,目的在总结三反土改与反地方主义学习,解决理论学习及组织建设问题”(75)。

关于整队对象,冯白驹称:“按中南局指示,在民主检查阶段应分为6个问题:(1)贪污腐化;(2)铺张浪费;(3)男女关系混乱;(4)敌我界线不清;(5)干部政策;(6)命令主义,恶霸作风。这六个问题中应强调的是以分清敌我界线为中心,我们要从思想上和敌人分家,在组织上分清敌我。”(76)陶铸也明确提出:“整什么?主要的解决组织不纯、敌我不分的问题。”(77)

虽然华南分局与海南区领导人把冬季整队的重点定为敌我问题,且冯白驹列举的“六个问题”没有“地方主义”字样,但“干部政策”的范围已经涵盖了“地方主义”。在海南区以下,一些县份就改变了提法,将“地方主义”作为独立的检查事项,与“干部政策”并列。如临高县委书记张文杰谈到需检查的内容时,把6项问题扩展为8项,其中第6项为“地方主义:A、拒绝和南下干部团结。B、不接受先进经验。C、闹小圈圈,包庇坏人”(78)。澄迈县在“全面互相检查”阶段,检查的范围扩展为7项问题,包括“巩固依靠大军与南下干部”一项(79)。

冬季整队中对“地方主义”问题的重视,从陶铸与冯白驹的讲话中也能看出。陶铸要求“本地干部应该自觉自动地把权交给南下干部,服从他们的领导,好好地向他们学习”,而不应“再有丝毫怀疑党对自己的不信任”(80)。陶铸警告道:“如果现在还有人有意识的搞地方主义,排斥大军南下干部,拒绝先进经验,我是同意撤换其工作的。我想,海南同志不应该因这一问题撤换工作,因为大家都已经清楚地方主义的危害性了。”(81)作为本地干部,冯白驹表态:“依靠南下和大军干部,好像中国依靠苏联一样。”冯白驹还提出:本地干部要“严格的检查自己思想”,南下干部也应当“关心与爱护本地干部,帮助他们,改造与提高他们”(82)。

不过,在这次整队中“地方主义问题”被认定为“内部思想斗争问题”而非组织问题,因此“主要是从思想上解决问题,一般不处分”(83)。冯白驹指出:“我们队伍在组织上存在敌人,我们应该坚决清除,在思想上敌我不分的可教育,但多次教育不变的也可适当分别处理或开除。至于本地干部与南下大军干部的团结问题,主要是因地方主义作怪。思想问题要从思想上解决,纠正错误。思想弄不通屡教不改影响了团结阻碍了土改,必须执行纪律处分。”(84)这样的处理方式,与夏季整队、九月整队有着明显的区别。

冬季整队与九月整队的另一项区别,即九月整队时县级领导人并不是被批判与整肃的主要对象,冬季整队则不然。在区党委扩大干部会议上,陶铸指出:“很多县委提出要整骨干,我很同意。总是整小的,大的却逍遥法外,这是不能说服人的。这次主要是整区以上干部,一般干部如果立场不够稳但经过教育仍能搞土改的,可把他调离本乡。”(85)冯白驹也称“应以县级干部先整,整好县级干部后整下边”(86)。

由于县级骨干被规定为整肃的重点,不少本地县级领导人受到批判。如澄迈县集中批判前县委书记、县公安局长。两人的第一次反省都被指不深刻。与会干部对前县委书记进行了长达两天的“帮助”,为他“补充了敌我不分、丧失立场错误23件,贪污腐化12件”事由。县公安局长也“经全体干部帮助了一天”,“补充了他敌我不分、丧失立场错误25件,贪污腐化错误27件”(87)。“地方主义”是县级本地干部被贴上的常见标签(88)。

在整顿“地方主义”分子时,也曾出现过“左”的倾向(89),但很少有人被加以“地方主义”的罪名,受处分。区党委纪检会解释道:只有在某干部“地方主义”问题“十分严重”,同时“又犯其他严重错误”的情况下,“地方主义”才被作为处理时的参考(90)。其中一些被指为有“地方主义”问题的县级干部,区党委或华南分局倾向于从轻处分。如原乐会县长,琼东县委要求“留党察看2年”,海南区的意见只是“撤销工作”(91)。澄迈县公安局长,澄迈县委将其级别“由十五级降到十七级”,华南分局组织部长却指示“不要降级,在大会检讨就好了”(92)。此外,本地干部是否积极转变态度、是否尊重南下干部挂帅,也是影响处罚轻重的一个因素。区党委在阐述这次整队的“7月前从宽,7月以后从严”原则时,举了两位前任县委书记的例子说:“方克在7月前犯了严重错误,根据思想斗争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经给予当众警告处分,7月后不到半个月又再犯严重错误,并且阳奉阴违,抗拒批评,故决定开除党籍处分。张光兴同志在7月前犯了严重的敌我不分,丧失立场错误,因病不参加整队,但7月后转变很好,工作积极,虚心向南下干部学习,故从宽给予当众警告处分。”(93)

冬季整队不但对“地方主义”问题的处分较为宽松,从整队的总体情况来看,被处分的总人数也较九月整队更少。另一方面,这次整队中提拔了大量的干部。将两期整队的处分、表扬、提拔情况罗列如表2。

根据上表,冬季整队的处分人数只是九月整队的三分之一左右,表扬人数却是后者的3倍左右,提拔人数更超11倍之多。当然,由于九月整队统计的县市不全,直接比较数字意义不大。但如果观察处分人数与提拔人数占比,可以发现,两次整队中的这两项数字,几乎正好倒置——冬季处分人数占比减少了约8个百分点,提拔人数占比则增加了约8个百分点。

两次整队处分与提拔干部占比数字几呈倒置的现象,暗示了整队中处分干部的边界——为了保证土改的继续开展、以及各级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必须提拔干部以填补整肃后出现的岗位空缺。1952年6月初统计,海南的地、县、区、乡四级机关共缺干部1782名,海南区党委因而在8月号召“结合土改运动,大量培养干部”(95)。11月10日,海南区委秘书长崔金印在谈论即将到来的第五期土改时,指出:“按今后土改需要干部还缺1000多人,从已土改县区提拔积极分子补足。其次已土改县要支援未土改县。”从崔金印要求“各县都要愉快地接受这一光荣任务”、以及“机关参加土改的干部一律不准调回”,可以看出:对于人手本已紧张的各县、海南区机关来说,抽调干部的任务多少并不是那么“愉快”的(96)。第五期土改区涉及9个县,多于第四期土改的5个重点县,干部需求增大可想而知。但或许出乎南下干部意料的是:经过半年的土改,培养干部的数字仍远远不能满足下一期土改的需要。

正因为不可能短期内大规模扩充新干部,加上在此前两次整队中已有不少干部离开工作岗位,在冬季整队中,南下干部对于本地干部采取了较前温和的态度。在11月区党委会议上,华南分局领导人陶铸指出:对于“政治可靠有工作能力”、且没有“地方主义”问题的本地干部,应当“放手提拔一批”。陶铸并要求外来干部“要很好地帮助本地干部,不是把他们压下去,而是使他们迅速地提高起来以代替自己”(97)。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冬季整队大量提拔干部。华南分局组织部评价道:经过整队中对干部的提拔,“所有复查的县、区的干部基本得到满足,健全了组织机构”(98)。

南下干部温和态度的另一个表现,是其宣称此次整队有效地解决了本地干部曾经存在的“右倾”、“地方主义”等问题。1953年1月,区党委报告冬季整队成果时,乐观地判断:“土改队经过了整编教育,在组织上、思想上进一步划清了敌我界线,缺乏阶级观点与执行政策有偏的都受到了批判和清算,认识到依靠南落(下——引者)干部与大军干部的重要,及反掉地方主义的必须,改进了领导和加强了团结。”(99)华南分局组织部作出的《对海南干部整队情况报告》也肯定“此次整队的成绩很大”:“首先是南下、大军、地方干部开始统一了思想认识。地方干部进一步体验到南下干部立场观点明确,觉得他们既听不懂话,又生活不习惯,来海南积极工作,党性坚强。……同时,南下和大军干部也深刻检讨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着某些急躁情绪,方法简单、生硬,对地方干部不够耐心帮助等毛病。”(100)

对本地干部从强调反“地方主义”转向强调团结,不只是海南区一地的变化。1953年1月,陶铸在华南分局扩大会议上指出,由于本地干部已经有了明显的转变,他们不再应当为干部间的不团结负主要责任——“现在团结问题的症结所在,却不是本地干部对外来干部排斥的问题,而是外来干部对本地干部照顾不够的问题。因为现在挂帅的都是外来干部,组织上领导已改变了,政策能够贯彻下去了,这都是本地干部坚决拥护党中央毛主席方针的结果。本地干部做好了这两条,其余应由外来干部多负责任。”从这样的判断出发,陶铸告诫本地干部“虚心学习,真正从思想上承认外来干部的领导,不服气是不好的,应切实做好工作,很快的提高自己,共同的搞好广东的工作并准备接回‘帅印’”,要求外来干部不要“有了不起的想法或则是公开表现盛气凌人”(101)。

“接回‘帅印’”的表述,表明了在陶铸看来,南下干部挂帅只是暂时的过渡。但是,接回“帅印”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其条件就是本地干部必须“提高自己”,彻底告别“地方主义”。至于这里的“本地干部”,只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并不特指在反“地方主义”运动中离开了岗位的人。关于这一点,在华南分局组织部同一时期形成的一则文件里说道:南下干部的使命是“不仅要完成土改任务,还要为海南培养大批干部,建设成一个好的党”(102)。如果接“帅印”者只限于失去“帅印”的本地干部,所涉及的更可能是对原有干部的改造,而非“培养大批干部”的问题。而在南下干部的领导下被培养与提拔起来的新干部,自然也不存在老干部的“地方主义”问题——他们的权威是自上而下的赋予形成的,而不像琼崖党的老干部一样,来自长年的游击斗争中所形成的与地方千丝万缕的联系(103)。

由于南下干部缓和了对本地干部的态度,在1953年上半年的第五期土改中,虽然春节期间又进行了一次整队,但十分温和,没有大规模的处分干部。综上,通过1952年下半年的几次整队,残余的所谓“地方主义”分子已经得到整合,本地干部的权威被进一步削弱,代表中共中央的南下干部则巩固了自己的权力。与此同时,由于中共中央能够供给的南下干部数量有限,南下干部不得不依靠本地干部作为土改的主力,整顿的规模因而受到限制。新干部的供给能力,为此时“中央化”与反“地方主义”的程度划出了界线。

综上,在1952年7~8月,华南分局、海南区党委先后开展反“地方主义”整队之后,海南的人事结构发生了变化:一批本地干部离开核心岗位,南下干部掌握了党、政、军机关的领导权。此时,土改的任务仍然没有完成,干部结构也只进行了局部调整,本地干部的权威仍然存在。下车伊始的南下领导人面对着两项任务:一是继续开展土改,并在土改过程中反对“右倾”;二是继续加强南下干部的权威,批判“地方主义”。

土改运动与反“地方主义”交织在一起,是1952年第一次反“地方主义”运动的重要特征。为了反对“土改右倾”,必须解决被视为土改右倾根源的“地方主义”问题。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严重不足的条件下,不可能对有限的干部资源平均分配。所以,对海南区干部结构的调整是围绕土改的需求进行的。一方面,未土改的民族县份没有进行调整,本地干部在该地的权威几乎未受影响。另一方面,为了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干部参加土改,必须从表现优秀的农民积极分子或底层干部中甄选人才,而甄选人才的多寡影响着整顿旧有干部的程度。从这样的特点出发,可以理解为何九月整队惩戒了大量的本地干部;但在本地干部与南下干部分歧没有明显改观的情况下,冬季整队却呈现出组织处理从宽的特点,其提拔干部的比例亦远高于九月整队。

在1952年下半年反对“土改右倾”与“地方主义”的过程中,本地干部要求照顾老屋主、军烈属、华侨户这些特殊群体,南下干部却采用一般性的“满足贫雇”与“打击地富”的标准。南下、本地干部之间土改政见分歧的实质,并不是“左”与“右”、激进与温和的分歧,因为本地干部在前几期土改中的激进程度较之南下干部不遑多让(104)。这种分歧的实质,是地方性与中央化的分歧。从本地干部的立场来看,对革命的支持者提供保护,是琼崖党在游击年代得以生存的条件;打击这些群众将消解本地干部的权威、并在一定程度上否定琼崖革命的群众基础。南下干部虽然没有否认对革命有功的人应受照顾,但这种价值是次要的,从属于“满足贫雇”的价值。坚守“满足贫雇”的阶级立场是执行中共中央阶级政策的题中之义;在地方特殊性面前更坚决地执行中共中央政策,成为南下干部权威与群众基础的源泉。在南下干部看来,需要改造与培养一批真正中央化的本地干部;在此之前,海南党乃至广东党都不是真正的“中央的党”(105)。

双方的政见分歧与干部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权力转移相互交织,使本地、南下干部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一方面,南下干部由于掌握领导权,将自己对土改政策的理解贯彻于土改实践。一大批按照政策不应受到斗争的老屋主、军烈属等群众遭到打击,本地干部此后对土改“遗留问题”的不满主要来源于此。另一方面,南下干部数量不足、提拔新干部的速度有限,导致对“地方主义”的惩戒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提拔新干部的能力成为反“地方主义”的边界。随着全国土改基本结束后政治风向的转变,海南区的反“地方主义”实际上已经停止。因此,本地干部在反“地方主义”后虽然受到削弱,但没有完全失去政治上的影响力,海南区“中央化”的程度仍然有限。在1957至1958年之际,海南再次发生反“地方主义”运动,其远因也在于此。


注释

①赵诺:《“整党”、“整风”、“整编”:中共太行根据地干部整顿之研究(1937-1948)》,北京大学2015年博士论文。

②[日]田原史起:《新解放区县级政权的形成——南下干部与地方社会之互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会编:《全球化下的中国与日本:海内外学者的多元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杨奎松:《建国初期中共干部任用政策考察》,华东师范大学中国当代史研究中心编:《中国当代史研究》,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章奇、刘明兴:《民营经济发展地区差距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来自浙江省的证据》,《世界经济》2012年第7期。

③关于这一点,本人拟另行撰文《建国前后的央地关系政策及其对地方政治的影响——以海南为个案(1946-1952)》,此处从略。

④《董必武、廖承志关于琼崖问题致中央电》(1946年9月24日),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海南省档案馆编:《琼崖解放战争史料选编》上册,1989年内部发行,第77页。

⑤《广东省土地改革运动大事记》,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广东省档案馆编:《广东省土地改革运动史料汇编(1950-1953)》,1999年内部发行,第953页。

⑥张伟烈:《依靠大军,贯彻区党委扩干会议精神,反对地方主义,完满完成夏收后的土改任务》(1952年8月1日),海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以下简称琼档),档案号:15-1-20。

⑦程昌怀:《广东土地改革研究》,北京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第64页。

⑧陶铸:《在分局扩大会议上的发言——关于土改和反地方主义问题》(1952年7月6日),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广东省档案馆编:《广东省土地改革运动史料汇编(1950-1953)》,1999年内部发行,第620页。赵紫阳:《对分局过去领导上所犯错误的认识》(1952年7月),琼档15-1-30。

⑨《正确分配南下干部的工作》(1952年7月31日),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以下简称粤档),档案号:204-1-271-162。

⑩《叶剑英在广东活动纪事》,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广东省档案馆等编:《叶剑英与华南分局档案史料》下册,1999年内部印行,第499页。

(11)《请早日公布陈德为行署副主任》(1952年8月14日),粤档204-1-274-021。

(12)冯白驹:《在中共广东省委召开的谈心会上的发言》(1962年),《冯白驹回忆录》,东西文化事业公司2000年,第258页。

(13)《符树金同志的发言》(1958年1月21日),《中共海南区委员会扩大会议大会发言汇编》(一),内部发行1958年,第1页。

(14)郑章、邢诒孔:《新海南纪事》,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77页。

(15)《中共海南区委员会开会欢迎南下干部》,《新海南报》1952年8月11日,第1版。

(16)资料来自《一九五二年八月南下干部职务安排情况统计表》(1957年12月15日),琼档17-5-104。

(17)《海口市工业战线小组讨论综合稿》(1956年12月),琼档15-4-111。《一九五二年八月南下干部及地方(县、区一级领导干部)职务安排情况登记表》(时间不详),琼档17-5-104。

(18)《华南分局关于广东省拟划为五个区党委的请示》(1952年7月17日),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广东省档案馆等编:《叶剑英与华南分局档案史料》下册,第91页。《为贯彻执行区党委扩大会议决议争取秋前完成琼东全面土地改革而奋斗的思想准备与工作计划》(1952年8月),琼海市档,琼东乐会县委档5。

(19)资料来源:(1)《中央、中南南下县、区级干部分配情况统计表》(1952年),粤档204-2-312-006。(2)《一九五二年八月南下干部及地方(县、区一级领导干部)职务安排情况登记表》(时间不详),琼档17-5-104。

(20)一位在土改时担任澄迈县委书记的南下干部曾回忆,他赴澄迈任职时所带去的干部,除二三人外,其他都是“在湖南等省土改中提拔的新干部”。《团结会议记录》(1956年12月),琼档15-4-110。

(21)《一九五二夏后海南区五个重点土改县市干部配备统计表》(1952年10月2日),琼档33-1-14。

(22)《整编期间提拔干部统计表、区主要干部调查统计表》(1952年12月),琼档17-1-8。

(23)《反掉地方主义为依靠大军南下干部完成土改的情况》(1952年8月21日),陵水县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2-1-6。

(24)《琼山、文昌、澄迈、琼东四个重点县土改运动即将迅速展开》,《新海南报》1952年8月15日,第1版。

(25)《琼东县工作汇报(第3号)》(1952年9月4日),琼海市档,琼东乐会县委档5。

(26)《琼东县工作汇报(第3号)》(1952年9月4日),琼海市档,琼东乐会县委档5。

(27)《讨论土改总结的大会总结报告》(1952年),琼海市档,琼东乐会县委档5。

(28)《讨论土改总结的大会总结报告》(1952年),琼海市档,琼东乐会县委档5。

(29)《琼东县工作汇报(第3号)》(1952年9月4日),琼海市档,琼东乐会县委档5。

(30)《琼山县战地整干会议总结》(1952年9月23日),琼档33-1-18。

(31)海南区虽然计划在9月召开土改阵地会议,但会议预期的重点并不是整队。至于原定开展第二期整队的时间,是在该期土改结束后的1952年秋收之际。见《中共海南区委关于五个重点县、区当前土改中几个问题的指示》(1952年9月3日),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档案局(馆)编:《海南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1951-1953)》,2002年内部印行,第622~623页;《海南区党委1952年下半年整党建党工作指示》(1952年9月19日),粤档204-1-271-092。

(32)《中共海南区委关于反霸划阶级总结及今后工作布置》(1952年10月4日),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档案局(馆)编:《海南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1951-1953)》,第654页。

(33)《中共海南区委关于密切结合土改运动整编干部队伍的报告》(1952年10月11日),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档案局(馆)编:《海南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1951-1953)》,第665页。

(34)《琼东县扩干会议整队情况报告》(1952年),琼海市档,琼东乐会县委档5。

(35)《中共海南区委一个月反霸运动的报告》(1952年9月17日),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档案局(馆)编:《海南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1951-1953)》,第638页。

(36)《海南土改委关于一周土改情况向省土委的电话汇报》(1952年9月17日),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档案局(馆)编:《海南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1951-1953)》,第632页。

(37)《中共海南区委关于密切结合土改运动整编干部队伍的报告》(1952年10月11日),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档案局(馆)编:《海南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1951-1953)》,第667页。

(38)《中共海南区委关于密切结合土改运动整编干部队伍的报告》(1952年10月11日),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档案局(馆)编:《海南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1951-1953)》,第666页。

(39)《中共海南区委关于密切结合土改运动整编干部队伍的报告》(1952年10月11日),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档案局(馆)编:《海南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1951-1953)》,第668页。

(40)《中共海南区委一个月反霸运动的报告》(1952年9月17日),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档案局(馆)编:《海南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1951-1953)》,第642页。

(41)《中共海南区委关于反霸划阶级总结及今后工作布置》(1952年10月4日),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档案局(馆)编:《海南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1951-1953)》,第655页。

(42)一个例子,见《我县土改试点情况与今后工作部署报告》(1952年11月5日),三亚市档,崖县委档1952-4。

(43)《市委小组讨论情况综合汇报材料》(1956年12月26日),琼档15-4-111。

(44)冯子平:《关于海南岛党内团结问题》(1957年1月),琼档15-5-190。

(45)马白山、林克泽、吴之:《代序:巍巍五指山,琼南顶天柱》,冯白驹:《冯白驹回忆录》,香港东西文化事业公司2000年版,第10页。

(46)《市委小组讨论情况综合汇报材料》(1956年12月26日),琼档15-4-111。

(47)《党群小组讨论情况综合》(1956年12月31日),琼档15-4-111。

(48)例子如《市委小组讨论情况综合汇报材料》(1956年12月26日),琼档15-4-111;《海口市工业战线小组讨论综合稿》(1956年12月),琼档15-4-111。

(49)《市委小组讨论情况综合汇报材料》(1956年12月26日),琼档15-4-111。

(50)《马白山同志的检讨》(1958年1月23日),《中共海南区委员会扩大会议大会发言汇编》(一),1958年内部发行,第3页。

(51)结合地方组织史资料,可以列举1952年6月初的任职表。对其中负责干部的履历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海南区党委4名书记中有2名本地干部,其中1人有华侨经历(占本地干部50%,下文百分比亦同);6名常委有4名本地干部,其中2人有华侨经历(50%);14名一般委员中有12名本地干部,其中8人有侨居南洋经历,1人有侨居香港经历(75%);11名直属机关负责人都是本地干部,其中5人有侨居南洋经历,1人有侨居香港经历,3人虽非华侨但有华侨亲属(81.8%)。海南行政公署4名正副主任中有3名本地共产党干部,其中1人有华侨经历(33.3%);17名直属机关负责人有16名本地干部,其中8人有侨居南洋经历,1人有侨居香港经历,1人虽非华侨但有华侨亲属(62.5%)。负责领导土改的海南土地改革委员会,3名正副主任委员都是本地干部,其中1人有华侨经历(33.3%);14名一般委员中有13名本地共产党干部,5人有华侨经历,2人虽非华侨但有华侨亲属(53.8%)。土改县(市)的不少负责干部很难找到详细的生平记载,因此无法作精确的统计。但从目前能够找到的材料来看,在华侨最多的文昌县,县长、县委书记都具华侨背景。在华侨较多的海口、万宁、琼东三地,也有曾为华侨的本地干部担任领导。

(52)如冯白驹在抗战时多次致函侨胞,请求援助医药等物。南洋亲共产党的侨胞也组织了“援冯委员会”加以支持。吴之、贺朗:《冯白驹传》,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321页。

(53)《土地问题参考资料之二:琼崖土改中的特殊问题及解决的意见》(1950年8月24日),粤档204-1-154-125。

(54)《文昌县土改委关于八字运动区工作报告》(1951[1952]年5月),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档案局(馆)编:《海南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1951-1953)》,第62页。

(55)吴南生:《关于海南问题》(1957年11月9日),琼档15-5-190。

(56)《党群小组讨论情况综合》(1956年12月31日),琼档15-4-111。

(57)《陈明三致区党委信》(1958年1月1日),屯昌县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2-1957-37。

(58)《团结会议记录》(1956年12月),琼档15-4-110。

(59)《省委中级党校第三组材料》(1956年12月2日),琼档15-4-106。

(60)《政法战线小组会反映材料》(1956年12月),琼档27-1-10;《团结会议记录》(1956年12月),琼档15-4-110。

(61)《省委中级党校第三组材料》(1956年12月2日),琼档15-4-106;《团结会议记录》(1956年12月),琼档15-4-110。

(62)《政法战线小组会反映材料》(1956年12月),琼档27-1-10。

(63)《羊德光同志的发言》,《中共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扩大)会议文件选编》,1958年内部发行,第41页。

(64)《李静阳同志在省委直属机关干部与冯子平的辩论大会上的发言》(1957年11月8日),《广东历史问题材料汇集》第2编,1957年内部发行,第11页。

(65)廖光德:《澄迈部分土改干部思想作风不纯县土委会决心予以整顿》,《新海南报》1952年10月26日,第2版。

(66)陈说:《我对冯同志这次反地方主义的几点意见》(1952年),琼档15-1-20。

(67)《冯白驹同志在区党委扩大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2年11月18日),琼档15-1-20。

(68)《陶铸同志在海南区党委扩大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52年11月18日),琼档15-1-21。

(69)应为:副。

(70)《海南区党委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座谈会会议记录》(1956年1月),琼档15-4-111。

(71)《冯白驹同志在区党委扩大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2年11月18日),琼档15-1-20。

(72)《中共海南区委关于密切结合土改运动整编干部队伍的报告》(1952年10月11日),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档案局(馆)编:《海南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1951-1953)》,第667页。

(73)冯白驹:《目前我区的情况与工作任务》(1952年11月10日),琼档15-1-20;《冯白驹同志在区党委扩大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2年11月18日),琼档15-1-20。

(74)冯白驹:《目前我区的情况与工作任务》(1952年11月10日),琼档15-1-20。

(75)张伟烈:《关于整党建党和挑选培养提拔干部》(1952年11月10日),琼档15-1-25。

(76)《冯白驹同志在区党委扩大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2年11月18日),琼档15-1-20。

(77)陶铸:《在海南区党委扩大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52年11月18日),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广东省档案馆编:《广东省土地改革运动史料汇编(1950-1953)》,第774页。

(78)《张文杰同志在整干大会上的动员报告》(1952年11月26日),临高县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2-1-1952-1-8。

(79)澄迈县委:《整队小结报告》(1952年12月16日),琼档33-1-18。

(80)《陶铸同志在海南区党委扩大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52年11月18日),琼档15-1-21。

(81)《陶铸同志在海南区党委扩大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52年11月18日),琼档15-1-21。

(82)《冯白驹同志在区党委扩大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2年11月18日),琼档15-1-20。

(83)《中共海南区党委纪检会关于52年12月土改整队中纪检工作的报告》(1953年2月1日),《有关海南区土地改革运动与整队的若干文件、资料汇编》,中共广东省委整风办公室,1957年,第87页。

(84)《冯白驹同志在区党委扩大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2年11月18日),琼档15-1-20。

(85)陶铸:《在海南区党委扩大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52年11月18日),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广东省档案馆编:《广东省土地改革运动史料汇编(1950-1953)》,第775页。

(86)《冯白驹同志在区党委扩大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2年11月18日),琼档15-1-20。

(87)澄迈县委:《整队小结报告》(1952年12月16日),琼档33-1-18。

(88)一个例子,如《陈国风的书面检讨》,《中共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扩大)会议文件选编》,1958年内部发行,第84页。

(89)《市委小组讨论情况综合汇报材料》(1956年12月26日),琼档15-4-111。

(90)《中共海南区党委纪检会关于52年12月土改整队中纪检工作的报告》(1953年2月1日),《有关海南区土地改革运动与整队的若干文件、资料汇编》,第87页。

(91)《中共海南区党委纪检会关于52年12月土改整队中纪检工作的报告》(1953年2月1日),《有关海南区土地改革运动与整队的若干文件、资料汇编》,第87页。

(92)《冯白驹同志关于海南干部问题向省委的报告》(1955年8月22日),琼档15-4-111;《关于莫燕忠同志代表区党委起草对冯白驹同志五五年八月廿二日给省委的报告的态度》(1956年1月19日),琼档15-4-111。

(93)《中共海南区党委纪检会关于52年12月土改整队中纪检工作的报告》(1953年2月1日),《有关海南区土地改革运动与整队的若干文件、资料汇编》,第86页。

(94)资料来源:(1)9月整队数字,见《中共海南区委关于密切结合土改运动整编干部队伍的报告》(1952年10月11日),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档案局(馆)编《海南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1951-1953)》,第665~666页。(2)冬季整队人数,处分、提拔数字,见《对海南干部整队情况报告》(1953年1月16日),琼档17-1-19。(3)冬季整队表扬数字,见《土改与复查运动进展及情况》(1952[1953]年1月9日),粤档236-1-49-71。根据资料来源第3项,冬季整队人数为4214人(而非4821人),其中有678人被表扬。因此,计算冬季整队表扬人数占比时,采用以该材料提供的4214作为分母计算。

(95)《海南区党委关于结合土改运动认真挑选积极培养大胆提拔干部的计划》(1952年8月25日),《有关海南区土地改革运动与整队的若干文件、资料汇编》,第77页。

(96)崔金印:《海南重点土改总结和今冬明春土改复查工作》(1952年11月10日),海南省史志工作办公室、海南省档案局(馆)编:《海南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1951-1953)》,第685页。

(97)《陶铸同志在海南区党委扩大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52年11月18日),琼档15-1-21。

(98)《对海南干部整队情况报告》(1953年1月16日),琼档17-1-19。

(99)《土改与复查运动进展及情况》(1952[1953]年1月9日),粤档236-1-49-71。

(100)《对海南干部整队情况报告》(1953年1月16日),琼档17-1-19。

(101)陶铸:《在分局扩大会议上关于整党建党与干部问题的讲话》(1953年),粤档204-1-101-016。

(102)《对海南干部整队情况报告》(1953年1月16日),琼档17-1-19。

(103)或是来自冯白驹本人的权威。一位被认为表现不好的本地干部就说过:“我是吃中灶饭的,冯白驹主任介绍我们了。”《琼山县战地整干会议总结》(1952年9月23日),琼档33-1-18。

(104)参见李坤睿:《“土改右倾”与反“地方主义”关系之再检视——以海南陵水县土改问题为中心的考察(1951-1952)》,《中共历史与理论研究》2016年第1期。

(105)4月6日到15日间,华南分局召开扩大会议。陶铸在会上强调,这次会议任务是“进一步解决领导问题,使党真正成为中央的党,划清界线是非”。换言之,在陶铸看来,广东党此时仍然不是真正的“中央的党”。《海南区党委扩大会议纪录》(1953年5月),琼档15-2-34。

作者及文章信息
* 李坤睿,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讲师。
* 原文发表在《党史研究与教学》2018年第4期,第83-96页。
* 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央地关系视野下的海南新区土改(1951-1953)”(项目号:20160300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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