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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生:一桩悬案与一段乏善可陈的岁月 (恩平松仔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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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2 20: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梁文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在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县发生了一件大案——“松仔岭事件”。事件起源于一桩普通的乡村凶杀案件,后来逐渐演变为全国闻名的政治案件,牵涉颇广。

  “松仔岭事件”虽然闻之者众,但是个中情节却不甚了了。

  案情篇:

  解放后的第一桩凶杀案

  解放后的恩平县。郑鼎诺担任县长,并兼任恩平县人民法院院长。

  1950年8月27日,恩平县第三区区村乡蟠龙村发生了该县解放后第一桩凶杀案——村民冯群忠被杀并悬尸在村 外山上的松树上。

  恩平县人民法院接到报案后,当时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当即派遣调查人员前往蟠龙村调查和验尸。

  据死者之妻梁新女称,冯群忠在晚上7时许外出喝凉茶和买糖,直到夜深未归家,早上经人发现,已悬尸野外。

  法院调查人员经过两天调查,认为梁新女嫌疑最大,极有可能是一桩通奸杀夫案。因此,梁新女被逮捕并起诉至恩平 县人民法院。期间,法院没有查出梁新女杀夫的可能,遂于7天后将其释放。

  1950年9月28日,郑鼎诺指示恩平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公安局侦查。

  正巧此时调查员郑畅的女儿嫁在蟠龙村,公安局局长冯汉英希望靠此关系收集证据材料,责令郑畅侦查此案。

  郑畅在调查时,首先接触到蟠龙村的冯瑞麟。这个37岁的“高佬麟”,在解放前担任过5年保长,解放后,被推举 为蟠龙村农会副会长,村中事务多由他处理。蟠龙村民在案发后捐献“花红”50万元人民券(约等于现在50元人民币)悬 赏缉凶。其中,有一半钱由死者家属支付,冯瑞麟捐了5万元。

  冯瑞麟认为冯群忠被杀必定是松仔岭村人所为,因为松仔岭村与蟠龙村隔山相邻,两村经常因争山地和风水问题发生 纠纷。

  解放后恩平县政府大力提倡开荒。1950年6月,松仔岭村行政村长何兆廷,组织何兆祯、许仲、许才、何悦富、 何锦焕等人成立生产小组。1950年8月15日,经区村乡政府批准,何荣连同儿子何泮,组织村民前往蟠龙村对面的案山 开荒。何兆廷的生产小组也参与其中。

  蟠龙村村民认为松仔岭村在案山开荒,破坏了蟠龙村的风水。蟠龙村农会副会长冯瑞麟纠合村民在案山与松仔岭村人 械斗。事后,何荣一方极为不满,曾扬言要杀死蟠龙村人作为报复。

  1950年8月26日冯群忠被杀,离械斗10日左右。因此松仔岭村人的犯罪嫌疑颇大。

  12月21日,何荣、何泮和何锦焕3人被先行逮捕,经过3次审讯,3人均不承认自己涉案。在冯瑞麟的帮助下, 公安人员经多方打听,了解到松仔岭的“看鸭佬”何炎胜有可能知悉案情。冯瑞麟允诺他,如果其愿意作证,那么蟠龙村募集 的“花红”就归其所有。

  有了这个证人,很快,何兆廷、何兆祯、许才和许仲4人被逮捕。

  在逮捕的当晚,许才、许仲是审讯的突破口。许才在监仓内遭群犯殴打承认了杀人事实,其供称,因何锦焕与死者冯 群忠之妻梁新女有奸情,何兆廷也想与其发生奸情,遂于一晚上带领许才、许仲、何锦焕、何兆祯、何悦富前往蟠龙村,在家 中被死者撞见,遂顿杀之,并悬尸野外树上。

  依许才的供述,本案尚漏两个关键案犯,一个是何悦富,另一个是死者之妻梁新女。两人于1951年2月12日被 逮捕归案。

  梁新女被反复讯问,均极力否认杀夫。

  于是当晚,监仓内,许才因可能撒谎,再次被犯人“修理”。翌日,许才供认,“杀人是真的,而诬陷死者之妻的事 情,是何兆廷有计划地布置我们要这么说的”。实情是因何荣、何兆廷与蟠龙村人争开荒地而发生争执,便怀恨在心。待至有 一晚,何兆廷见到冯群忠在西头市买东西,便召集许才、许仲、何兆祯、何悦富、何锦焕等人,杀死冯群忠并悬尸松树上。

  此时,办案人员都松了一口气之。但是,他们未曾想到,这起恩平县解放后的第一桩凶杀案还远远没有结束。

  变迁篇:

  一起有意识杀害农民的案件

  恩平县人民法院的实际工作由副院长吴朗主持,协助管理法院全面工作的是郑汉屏,主审此案的是刚来法院工作第二 天的吴万乐。

  1951年3月22日,此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何荣、何兆廷等谋杀冯群忠一案。开庭当天判决:何荣、何兆廷、 何兆祯共同杀人处死刑。其他人分别获10~15年的有期徒刑。

  1951年4月22日,恩平县人民法院判何荣、何兆廷、何兆祯3人死刑,立即执行。

  何荣等3人被执行枪决后的第三天,冯瑞麟被解除了蟠龙村农会副会长职务,因为他是地主成分,并且在土改运动中 不开展斗霸运动。4月30日冯瑞麟被区村乡政府以“退租退押”理由扣留。5月4日,突然传来冯瑞麟在乡政府内上吊自杀 的消息。

  紧接着,在恩平县的司法机关内展开“清理旧基层”运动。公安局的郑畅等4位办案人均受到处理。

  1952年,“松仔岭事件”被定性为一起有意识杀害农民的案件。恩平县县长郑鼎诺被开除党籍,并被软禁。

  1952年5月3日,许仲等5人还是被释放归家。相反,吴朗和冯汉英当天即被宣布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和郑鼎 诺一起被拘留在江门。

  经多次审讯,恩平县公安局的吴崇炯、吴月平、梁炳、吴锦波、梁雅操均声称对于案件所知不多,但在审讯过程中曾 使用暴力,并且利用犯人殴打案犯取供。

  法院的涉案人员郑汉屏和吴万乐也被逮捕。郑汉屏参与案件却不是主审,因此他没有多少案情可言,然而他在解放前 曾当过伪乡长,这些旧社会经历成了他的罪证。吴万乐在审查中写下长长的反省书,交代自己办案时所犯的错误:明知吴朗、 郑汉屏剥夺何荣、何兆廷、何兆祯3人上诉权,先予执行死刑,违反了程序,却不敢提出意见。

  调查小组对恩平县公安局和法院两个部门涉案人员审查完毕,认为公安局侦查靠刑讯逼供,法院枉法裁判,已无可质 疑了。

  1952年5月17日,华南分局社会部田星云部长向华南分局以及粤西区党委提交一份《松仔岭事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开首即给事件下定义:恩平县松仔岭事件是不法地主、恶霸串通打入机关中的坏分子,勾结干部,有计划的 杀害农民、积极分子和干部,破坏当时的清匪反霸运动、镇压农民翻身的事件。

  命运篇:

  一桩没有凶手的悬案

  ◆ 地主恶霸的命运

  依照《松仔岭事件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首先要“对陷害农民、积极分子和村干部的大恶霸、主凶,应予逮捕,逃 犯应予通缉”。

  受审名单原本有冯瑞麟的名字,被划入恶霸之列,可惜他已在一年前死亡,倒省了不少麻烦。

  松仔岭村恶霸何新和想打倒何兆廷,故收买何炎胜作假证,导致农民兄弟被杀,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原恩平县公安局三区派出所的公安助理员梁炳,因是松仔岭事件的主犯而被枪决。

  ◆ “凶手”的命运

  死者冯群忠一家被定为地主成分,梁新女及其子女的生活举步维艰。1952年6月3日,调查小组、土改工作队和 土改法庭在蟠龙村举行批斗地主的群众动员大会。主要的批斗对象正是梁新女。

  土改工作队动员梁新女承认与冯麟瑞通奸,共同谋杀丈夫冯群忠,并承诺如果她承认此事,可将责任推在已经死亡的 冯瑞麟身上,还可以返还房屋和田地给她。梁新女遂在批斗会上承认与冯瑞麟通奸杀夫。问话完毕,梁新女被允许回家。

  次日,梁新女以杀人罪名被逮捕至恩平县人民法院。梁新女觉得受到愚弄,此后多次受审,她完全否认杀夫的事实, 一直被关押至1953年10月9日,梁新女和冯瑞麟被立案审判,案由是共同杀人引起松仔岭事件。

  恩平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冯瑞麟串同奸妇梁新女实施杀害冯群忠行为,故意歪曲事实,诬告杀害农民,造成 松仔岭效果,其虽已自杀,应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梁新女串同奸夫冯瑞麟实施杀死亲夫行为,造成松仔岭 事件发生,处有期徒刑八年。梁新女在恩平县监狱服刑,1961年刑满释放,1968年病死家中。

  ◆机关坏分子和干部的命运

  《松仔岭事件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也落到郑鼎诺、冯汉英、吴朗身上。冯汉英和吴朗将要判处死刑,郑鼎诺判处五 年有期徒刑。

  田星云在《松仔岭事件调查报告》中,原来曾建议判处郑鼎诺死刑。经当时担任粤中区党委常委兼秘书长吴有恒的力 保,减至五年有期徒刑。

  一时间,恩平“松仔岭事件”便成为轰动全省、远播全国的政治事件。

  恩平县公安局原来侦查过松仔岭凶杀案的涉案人员,除冯汉英已被枪决外,其他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

  恩平县人民法院办理松仔岭凶杀案的三个人受到处理,除吴朗执行枪决外,有的以恶霸地主的罪名被执行枪决;有的 获刑十年,被剥夺上诉权,立即解押劳改场服刑。

  ◆ 没有结局的结局

  郑鼎诺1956年出狱,他认为《松仔岭事件调查报告》与事实不符,1957年1月向上级申诉。

  1980年3月,广东省委组成联合复议小组,复查“松仔岭事件”,完成《关于恩平“松仔岭事件”的复议报告》 。恩平县人民法院对松仔岭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实行再审,依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判决:

  第一,何兆廷等八个农民不是杀死冯群忠的凶手,给予平反是应当的。

  第二,“认定冯瑞麟与梁新女通奸合谋杀害冯群忠的结论是没有根据的”。

  第三,冯汉英、吴朗等人在侦破和审理冯群忠被杀案中,错杀错判何兆廷等八个农民,属于工作上和执行政策上的错 误,而不是政治错误。

  第四,撤销冯基洽、冯赐球两人的原判。冯瑞麟、何新和两人,串通一起收买假证人何炎胜,诬陷何兆廷等人,后果 严重,原判死刑,应予维持。

  第五,吴崇炯、吴月平、郑畅、梁炳、吴锦波、吴万乐,撤销原判,对工作中所犯错误不再另行处分。郑汉屏,维持 判处死刑的原判,因为他担任伪乡长期间,曾经杀害农民。

  “松仔岭事件”终于尘埃落定。然而,复议报告认为,杀害冯群忠的凶手,既不是何兆廷、何荣、何兆祯、何锦焕、 何悦富、何泮、许仲和许才8人,又不是冯瑞麟和梁新女,那么,凶手到底是谁?

  对于这个凶手之谜,广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法委员的《审查意见》认为“应由政法部门组织力量,继续调查了 解,力争侦破”。

  恩平县解放后第一宗凶杀案件,终于成为一桩没有凶手的悬案。

  笔者手记:关于程序正义

  通过历史的透视镜回溯,“松仔岭事件”在今天而言,充其量是一桩普通的命案;进一步而言,如果案件是两个村落 之间的械斗结果,那么它也仅是稍有影响的共同故意杀人罪案件。此类案件在中国传统社会屡见不鲜。然而,不幸的是,此案 发生在激烈变迁的大时代背景下,自有另一番的话语解释。

  “松仔岭事件”如果发生在今天,通过DNA等先进技术,可轻而易举地侦破。然而,在当时囿于技术的限制,公安 机关仅通过证人证言等证明力较弱的证据进行重组案件,自然存在诸多弊端。法院在审判此案时,程序上也是乏善可陈,案件 结果存在错误在所难免。

  然而,法律上的错误应该通过法律的救济途径解决,而不是诉诸于个人的独断,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如果在程序优 先的原则下,案件审判即使错误,也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那么,其错误后果也不会进一步泛滥。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0年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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