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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红军陈复玍谈青海劳改局张贵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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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06: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公安部 时间:2007-02- 05
  
    一、“张贵德反革命集团”
    “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落”。用这句话描述我政治上第三次灾难的降临还是比较恰当的。1962年金秋时节到来的时候,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已基本渡过了三年困难时期,各方面形势正在向好的方向有力地转化。我们农场同全国许多单位一样,各项工作又出现了勃勃生机,一个新的建设高潮就要到来了。谁也没有想到的事是,就在这个时候,青海省劳改工作系统突然遭到了一场劫难——省劳改局长张贵德同志一夜之间成了“反革命集团”的“首领”,并于1962年9月20日被捕入狱;而这个“反革命集团”就在劳改系统中。于是,从1962年下半年开始,在全省劳改系统中全面开展了自上而下的“夺权”斗争。我在基层工作,对上面的情况不了解。这场风波的起因是什么,张贵德同志为什么成了“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他们犯有什么“罪行”,我一概不知道。不过,我见到了这场斗争在我们农场进行的情景,也了解运动后造成的一些结果。我还知道,今天,张贵德等一大批挨整的同志已经平反——尽管还有一些具体遗留问题需要继续解决。
    德令哈农场的“夺权”斗争,是分前后两次进行的。第一次是1962年10月,第二次是同年12月,都是由省里派来的工作组领导的。工作组来到农场以后,就大刀阔斧地“夺权”,利用权势,打击、迫害了一大批好干部,“挖”出了以场长郝登阁为首的“反坏集团”。对于他们采取的手段,给干部捏造什么罪名,我不十分了解,但结果是非常具体的:全场500多干部中,受处分多达的123名,包括挨批判未做处理的共有300多人;全场90%以上的站长、科长、厂长、经理、党委书记都被整掉了。青海省农垦厅副厅长兼我场场长郝登阁被整得自杀身亡。除了我场以外,还在吴堡湾农场、香日德农场、青海湖农场、建筑公司等四个大单位圈定了4个“反坏集团”。他们都是“张贵德反革命集团”的成员,都被彻底“夺了权”。
    这场“夺权”斗争给青海省劳改系统造成的破坏是严重的。其涉及面之广、伤害人之多、斗争手段之残酷,在解放以后“文革”之前这段时间里,在我们党内是不多见的。据统计,这一案件中劳改系统挨批判、受处分的干部有1000多人,县级以上干部近300人。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受批判挨整后未做组织处理的人,也不包括受株连的干部家属。在这些人中,有14人被批斗致死。拘审、逮捕、劳教的近200人,张贵德同志坐牢18年。还有不少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清洗回家。
    就我所知,这些受处分的同志,大都是参加革命多年,为党和人民做出过贡献的。他们之中,有长征干部和陕北红军,有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同志,也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时参加革命的同志。其中陕甘宁边区关中分区的干部也不少。对这些人如此残酷打击,难道这是党的政策吗?对这种做法,我极为反感,极为愤慨。正是由于这种情绪,也使我受到株连,第三次被开除了党籍。
    需要告诉读者的是,今天,这些受迫害的同志,已基本平反昭雪了。当年的“反革命集团的首领”张贵德同志于1980年4月3日被释放,1981年11月31日中纪委批示恢复了张贵德同志的党籍、工职、级别,1986年12月13日,青海省委补选张贵德同志为省顾问委员会委员,后来担任了省劳改局顾问。当然,这些同志及家属子女在身心健康方面受到的损害是无法弥补的,一些具体遗留问题,也尚待继续解决。但无论如何,历史已为这场大冤案做出了结论。
    
    二、“不在劫”,也难逃
    人说“在劫难逃”,我这次是不“在劫”也难逃。实在说,这次“夺权”斗争,没我什么事,人家并没有把我圈在“张贵德反革命集团”之内。如果我“积极”一点,说不定还可以“升一升”,至少不受所害。又是我自己不自量力,去摸老虎屁股,才招来塌天大祸。
    这只“老虎”,就是进驻我厂的工作组长李某。李某何许人也?一言难尽。为了说清楚我第三次被开除党籍的原委,也为了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我还是要介绍一下他的身世。李某原是北京燕京大学的学生,曾参加过我党地下外围工作,后来,地下党组织发现他在工作中有动摇的表现,就逐渐疏远并终止了和他的联系。不知是什么时候,李某参加了国民党特务组织,并在抗战初期同国民党特务头子熊大正一起混进我冀中军区。1938年,被我冀中军区锄奸部发觉,逮捕了熊大正、李某。这一案件由锄奸部长罗文坊同志(曾任北京军区副参谋长)亲自布置、指挥破获。案件的始末因由罗文坊同志都十分清楚。因此,破案以后,锄奸部还专门出了关于熊大正、李某特务案的小册子,以作锄奸工作的教材。熟悉这段历史的还有张仕晶(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董子文(曾任二炮保卫部长)、蔡如臣和田世昌同志。张、董参加了此案的侦破工作,蔡是看守熊、李的警卫连长,田是当时看押熊、李的看守所长。
    1962年9月,就是这个李某率省工作组来我场进行“夺权”斗争的。可能他是本性难移,可能是怀有疯狂的仇恨报复心理,也可能是利令智昏,使李某在我场表演得淋漓尽致,干下了一系列罪恶勾当。正因为如此,我和他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我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
    李某作为工作组长,不仅给广大干部罗织罪名,对他们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而且贪赃枉法,生活腐化。他住在我场期间,在场部小灶食堂吃饭。按我场规定,小灶食堂平时4菜1汤,每人每月交60元伙食费。但李某在场期间,每顿饭要8菜1汤,而且每月还要有一次“手抓羊肉”和烤鸭,但也每月只交15元伙食费。广大干部对此议论纷纷,气愤难平。为了照顾大局,对这件事我没说什么,只是我本人退出了小灶食堂,到大灶排队买饭去了。对我这种无声的抗议,李某当然清楚。不过,双方没有撕破脸皮,他也不好公开报复。
    也是该当出事。为了保护工作组的安全,我特别安排了一些干部晚上巡逻,做保卫工作。有时我也亲自带人巡逻。有一天深夜,就在我带人巡逻时,看见我场从上海来的女会计林××进了李某的房间,并且发生了关系。此时,我才确信群众关于李某和林××关系不正当的议论是事实。我当时真是怒火中烧,暗暗地骂道:真是无耻之徒!别人都是“反革命”,挨你的批斗,你却在干这种勾当!有你这样革命的吗?老子现在是没权了,要是在我有权时非毙了你不可!在这种激愤心情之下,第二天一早我就找到了李某,气冲冲地说:“小灶食堂大吃大喝群众有意见!你和林××的事,群众有议论!”这个家伙真是得志便猖狂,似乎毫不在乎,眉毛一挑,不阴不阳地说:“噢!还给人留下口实了!”我们的谈话没有进行下去。
    李某整人是有术的。在挖“郝登阁反坏集团”时,他始终没动我,而是暗中作崇,搜集我的黑材料。就在他“大功告成”马上要得胜还朝之际,在郝登阁场长已死,绝大部分领导干部被整倒的情况下,对我进行了突然袭击。事情的经过很简单。在工作组要撤回的前3天,李某亲自指定的5个农场干部,开我的小范围的批斗会。他也很干脆,就像我给他提意见时一样,开门见山地宣布了我3条罪状:①贪污了一架鹿茸,价值1000元;②1961年时我让就业人员穿上警服冒充民警去开硫磺矿;③说我在硼砂矿将300名犯人提前释放。宣布完“罪状”之后,就由这5个人发言批判,然后宣布处理决定: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强迫退休。整个过程历时3天,共开了3次小会。以后又强迫我刚过30岁的爱人沈桂明退职,如果不退,不给工作,停发工资。一个1945年4月就参了军的干部就这样被赶出了革命队伍。
    你不申诉吗?不上告吗?好心的同志会这样说,这样问。对此我只能说,如果这样做起了作用,就不会有我今天写的故事了。还要值得一提的是,李某对我如此处理还是他“开恩”的结果。就在李某打道回府的时候,他对我还特别关照一下:“老陈!对你的处理,我是手下留了情的。我知道你在中央有很多熟人,你回去如果说我的问题,我就组织第二批、第三批材料告你!”
    什么叫坏人掌权?李某算得上是一个教员。遗憾的是,没等我“告他”,李某在“文化大革命”中就跳楼自杀了。
    
    三、一架鹿茸“打倒”两人
    李某宣布我的罪状,实在是不值一驳,无论是在当时还
    是在今天,都是如此。今天重提此事,只不过是让年轻的同志再次认识一下“指
    鹿为马”的厉害。
    1961年4月8日开采硫磺矿,并不是非法开采,根本无需让就业人员冒充民警去吓人。而且,派人开硫磺矿时,我因公出差福建,根本不在青海,是由郝登阁派去的。更可笑的是,我在1961年哪来民警服可发呢?提前释放犯人并改为就业人员,我没权力,批准权在省里。因为,只要改就业人员,就要发工资,每月50元。给300人发工资,我没处偷钱去,除非是我把这批犯人放回到社会上去,那还用李某宣布我的罪行吗?早就枪毙了。我至今搞不清楚,李某为何如此愚蠢,为我捏造这两条罪状?倒是那架鹿茸比较厉害,不仅“打倒”了我,而且差点打倒了我们农场医院院长尹登生同志。
    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第一句话做起来比较容易,第二句话真正能做到、做好就不那么容易了。怎么防?防谁?我在这方面就有不少教训,而且是无法总结的教训。在延安,我把康生的问题向直接领导汇报了,他全盘端给了康生,害得我蹲了7年牢,是我没有防吗?他是我的直接领导,我怎么防他?除非我不做工作,哪怕康生是杀人犯,我也不闻不问不报告。再说这架鹿茸事吧,是我的一个部下诬告的。对这件事,我同样是防不胜防。要讲清鹿茸的故事,就要交待一下这位“部下”和我的关系。
    这个人叫黄新文。1955年底我刚到五站工作时,他正在站上当医士,在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先后出过两次医疗事故。一次是把一个小孩治死了,一次是一个警卫战士枪走了火,打断了自己的动脉血管,黄新文抢救不及时,也死了。这两次上级都要处理他,我考虑到他年轻,责任也不完全在他,就没有处理,所以他和我很熟,和我家里人也很熟。我把他当成自己家里的人一样看待,有什么好吃的都让他们这些年轻人来吃,有时不叫他们自己也会来。
    坏事就坏在我对他太关心了,经常让他到家来。有一次,农场打猎队获得一架鹿茸,由于比较珍贵,他们没有处理,就送到了我家。当时,我就让他们把鹿茸挂在墙上了。恰好,黄新文又到我们来吃饭,看到了这架鹿茸,我还漫不经心地说了一句:“这是打猎队刚送来的。”就这样,3年以后,当工作组长暗中搜集我的黑材料时,黄新文为了邀功请赏,主动揭发了我“贪污”鹿茸的事。
    其实,第二天我就让人把鹿茸送到医院加工去了。1961年底我到北京、上海治病,场长郝登阁让我把这架鹿茸带给上海市公安局长黄赤波同志。我先到北京,同仁医院把我留下来,不到上海去了。所以,我就让农场医院院长尹登生同志把鹿茸先带回农场医院。尹院长办事挺细心,回去后让医院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寄回了北京。
    没有想到的是,还是那个黄新文,在1969年向军管会诬告尹登生同志没有交回而贪污了这架鹿茸。尹急了,立刻给我写信,说明了情况,并询问还有没有那张收条。
    我真有点哭笑不得,难道一架鹿茸还有分身不成,已经被一个人“贪污”了(当时我的问题没有解决,我还在顶着“贪污”鹿茸的帽子),还能再被另一个贪污!黄新文的卑鄙行径真做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我立刻用双挂号信把收条寄给了尹登生同志,并千叮咛、万嘱咐,让他把收条只交给军代表看,不要交给造反派。用完后再给我寄回来。老尹拿到收条交给了军代表。军代表看后说,我知道了,你也不用管这事了。并且,他也出于一种同志式的关怀之情催促老尹迅速给我寄回来,使他在解决我的问题时再发挥作用。
    一架鹿茸,一张收条,本来是不大的事情,可是却闹出了这么多情节,几乎葬送了两个干部的政治生命,这难道不令人深思吗?如果不是像李某之流那样,先确定整人的对象,先定下罪名,再搜集“罪证”,一架鹿茸能起这么大作用吗?这张条子,38年了,至今我还保存着它,如果我们的负责干部都像那位军代表那样,不偏听偏信,注重调查研究,能使我的问题拖15年之久吗?如果我们的法制健全,不让诬陷者有功,而是治他的罪,姓黄的那样的人敢为了个人的卑鄙目的而肆无忌惮地血口喷人、信口雌黄吗?然而,“如果”毕竟不能代替现实。现实是残酷无情的!
    当然,中国的老百姓是善良淳朴的,他们有自己的善恶观念、道德标准。对于卖主求荣,卖友求荣、落井下石、背后捅刀、栽赃陷害之类的行径,寻常百姓历来是嗤之以鼻,深恶痛绝,极其鄙视的。所以,像黄某这样的人,尽管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却深陷于道义的追查之中受到群众的“制裁”。现在,他的处境很不美妙,得到了他应有的下场!
    四、总理批准,落户北京
    这一次对我的刺激太重了,太深了,我陷入了深深的痛苦和悲哀之中,几乎对一切都丧失了信心。
    我为我的悲苦命运而哀愁。我自信意志坚强,对肉体的伤害、精神的打击承受力都比较强,但是,我毕竟是父母所生,血肉之躯,也有七情六欲,也有喜怒哀乐。我的承受力总是有限度的。可为什么命运如此不公平,为什么把这么多的打击一次次地加在我的身上。更可悲的是,这些政治上的打击,每次都来自于“组织”内部,都出自于“同志”之手。是我不忠吗?不是。是我无能吗?不是。是我有“野心”,妨碍、阻挡别人去“进步”吗?都不是!我热爱党、热爱人民的事业。我只想尽我的一点力,做点好事。正如我前面说的,我这次来青海,就是想保持晚节,抱着“青山处处埋忠骨”的誓死决心来干点事业的。我没有放空炮,更没有说假话,在零下40℃严寒中,我没有畏缩过;在跋山涉水,艰难困苦时,我没想过停步不前;哪怕是左眼失明,右眼只剩0.1视力的时候,我也没觉得吃亏,没有为自己的选择而感到后悔。可就是这样,有些人却偏偏不容我,不允许我再工作。我当然清楚为什么会落到这个地步,可我不清楚的是,莫非只有对李某那样的人毕恭毕敬、顶礼膜拜,我才能是共产党员?莫非只有学会大吃大喝、玩女人我才能步步高升?做人如何做,党员怎么当,我真迷惑了!
    我为人民的事业受损而痛苦。一个干部受伤害乃至死去,对个人、对家庭固然是非常不幸的事情,但如果对事业、对老百姓无害,那也没什么;如果有益,那就是应该了。可问题是,如今的情况不是这样。每次对一批干部伤害以后,跟着的是事业受损,百姓遭殃。就在“夺权”以后,德令哈农场日趋冷落。每年为国家创收几百万元的绿柱石矿的开采在我下台不久就停业了,直到今天,仍是一座死矿。在我工作时已开出的300吨云母片也堆在矿门口无人管,被人偷走了。我们在的时候,粮食产量年产达到7000万斤,争取1963年达到粮食1亿斤。我们下台后,粮食产量逐年下降,从7000万斤一直降到2000多万斤。总收入一直年年亏损到最高年800多万元,差点把这个农场搞垮了。面对我们多年辛辛苦苦建立的家业被毁,谁能不心疼,谁能不痛恨!有人常说:“离开谁地球也转。”这是废话,是嫉贤妒能的人爱说的话,是对人民的事业不负责任的人爱说的话,是不重视人的价值的人爱说的话。地球在没有人类的情况下转了几十亿年,能以此说明人类无能吗?既然离开谁地球也转,要我们组织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干什么!要共产党员干什么!要培养又红又专的人才干什么!可我们有些人偏偏信奉这一条,对伤一批好人,害一批好人,无动于衷,“无所畏惧”。我们的事业怎么办?
    我对自己的前途深感渺茫。当初,我从延安的监狱出来,还可以重返前线;从新生公学出来,还可以来到青海种田、开矿。如今,我被强迫退休了,没有职业,没有工作单位。我往哪里去?我去干什么?难道参加革命30多年,53岁的我从此就成了无业游民了吗?但这已是事实,无法改变的事实。
    我当时就是这样想的,几乎是一种绝望的心情填满我的心房。在这种心情之下,我抛掉了原来的志向,什么“农业技术员”、“勘探队员”,见鬼去吧!我把来青海后买的4箱技术书籍都烧了,也把我自己绘制的一张勘探图烧掉了,那上面标着何处有硬度8.2的玉石,何处有冰洲石、金子……望着熊熊的火光和不时飞起的黑絮,我泪流满面,仿佛是在给自己烧纸钱。火,是人类最早的伟大发现,有了它,人类得以生存、进化和发展。但是,它也毁掉过美好的东西,包括人的理想、希望。我眼前的这堆火,起的正是这种作用。
    哀伤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我往哪里退,我在哪里休,是我必须做出决定的事情。我的家早已分成几半了。当初来青海的时候,我携妻带子。可是,到德令哈以后工作太忙,实在顾不上抚养和教育5个年幼的孩子。没办法我们只好把几个孩子分而置之。二女儿送到承德的姥姥家,三个儿子送回北京,其中两个住校读书,小儿子住在我爱人的大姑家,只把小女儿留在我们身边。后来大姑去世,小儿子无处投奔,是胡耀邦同志帮助我解决了两间住房,让我的3个儿子住在一起,互相照顾。他们的户主就是我7岁的三儿子陈征(其他人的户口在学校)。如今,我退休了。留在青海吗?孩子们怎么办?让他们跟着我来蒙受耻辱?回老家吗?母亲早已去世,再说,我怎么向父老乡亲交待、解释。只有一条路还好一点,那就是回北京。但这是一条多么艰难的路啊!当初,作为劳改释放犯的我为了寻找归宿,为了洗刷自己蒙受耻辱主动离开了北京。今天,脸上的旧污痕未洗净,又被刺上了新的印记,灰溜溜地又要求回来,这是多么难提的事啊!我感到,做这样的选择,就像赤身裸体地被抛在大街上还得被迫往前走一样。而且,即使不顾这一切,我这样的人能不能让回北京还很难说啊!当时,我真难死了。
    我总要生存,总要让我的儿女们生存下去。经过反复考虑,我决定回北京,而且向最高领导人申请这件事。于是,1963年8月2日我大胆地给周总理写了封信,向他老人家提出回北京落户的申请。这封信很快被转到了公安部。我不知道周总理作了什么批示。但我的要求很快得到了公安部的批准,并给我寄来了一份公函,全文如下:
    陈复生同志:
    你今年八月二日给周总理的来信已阅。关于你要求退休后在北京落户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已经同意解决。至于退休后的待遇问题,我们不好解决,请你向原单位提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六三年九月九日
    这一批复,就像一只温暖的大手抚在几乎要冻僵的胸口上,使里面的血液又慢慢活动起来。因为,从这一批复中,我不仅亲身感受到了总理的亲切关怀、党组织的关怀,而且又看到了自己的希望。党没有遗弃我。就这样,我于1964年5月又回到了北京,开始了一种没有工作的市民生活。
    五、为平反四处奔波
    对“三反”中公安部临时法庭的判决,我一直不服。开始,我每年向公安部写一封要求复查我的问题的请书,坚持了11年,写了11份。可是,一封封书信都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而且,旧冤未伸,新愁又添。1973年,我也曾去过青海,在那里住了将近一年,四处奔波,多方求告,请当地组织复查我1963年的问题。但最终也没有解决,只好悻悻而归。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如春风化雨,不仅催得祖国大地万物复苏,各项事业出现了勃勃生机,而且也使我和许许多多蒙受冤屈的同志得到了甘露的滋润,恢复了政治生命,焕发了革命的青春。当然,好事总是要多磨的。在纠正我的冤案的过程中,依然充满了矛盾和难题,走过的还是一条荆棘丛生的曲折之路。1977年8月,我带着公安部杨奇清同志的一封信,再次回到青海,要求重新审查我的问题。这一次如愿如偿。在当时青海省委第一书记谭启龙同志亲自关怀和过问之下,有关部门组织了“陈复生问题复查联合调查小组”,开始解决我的问题。本来,“解铃还需系铃人”。但那时,给我罗织罪名的那个工作组长李某已自杀身死多年,当年和我一起工作的同志也已各奔东西,甚至不知下落。这就大大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难度。为了查清我的问题,复查小组的同志们不辞辛劳,跑了青海、甘肃、陕西、山西、河北、北京等6个省市,历时将近一年,找了73个有关的同志,最终才查明事实,推翻了工作组长强压到我头上的罪名。1978年9月20日,中共青海省委下发了“关于对陈复生问题复查处理意见报告的批复”,“撤销1963年10月10日省委第343次常委会议给予陈复生开除党籍和撤销德令哈联合企业公司副经理职务的处分决定,恢复陈复生同志的党籍和行政副处级待遇”。
    在这个基础上,我爱人沈桂明的问题也才相应得到解决。青海省公安厅劳改局临时党委于1979年10月22日做出了《关于将沈桂明同志收回工作的决定》。《决定》中宣布:“经劳改局临时党委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会议讨论认为:沈桂明同志确系株连令其退职,根据省委(78)164号文件精神决定将沈桂明同志收回分配工作,离职期间计算工龄,工资不予补发,工资从九月份发给。”
    就这样,我们唱完了平反的第一曲。
    15年的冤屈得到了申诉,冤案得以平反,我高兴万分。我感谢党组织。我们的党之所以光荣、伟大,并不在于她在前进的征途中不走弯路,不犯错误,而在于能依靠人民的力量,自身的力量,敢于公开承认错误,自觉改正错误,纠正失误。我要感谢战友们、同志们。在解决我的问题过程中,上至省委第一书记,下到落实政策办公室的一般干部,都倾注了极大的热情,耗费了不少心血。在我滞留青海一年多的时间里,我都吃住在老同事、老部下的家里,这些同志及他们的家属,不仅在生活上给了我关怀和照顾,而且在精神上给予我很大安慰和鼓舞。我之所以能顺利地等到给我落实政策的这一天,与这些同志的关怀帮助是分不开的。对于他们,我和我的家人永不会忘记。
    然而,在兴奋之余,我也忧伤、痛心。既有今日,何必当初?落实政策固然很好,但许多问题是无法“落实”的。就个人来说,十几年精神的折磨,精力的无谓耗损,经济上困难带来的其他问题,能靠一纸平反昭雪的决定挽回吗?寸金难买寸光阴。谁能买得回一个干部十几年的光阴。对国家来说,损失更是无法估量。人才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哪一个干部精力的浪费不是国家的浪费。至于“直接经济损失”,也是相当可观的。就我个人的问题来说,几个人跑了一年,路费就花了上万元。而当初就是那位工作组长召集几个人开了3次会就基本定下了这件事,一共也没用3天的时间。这是多大的反差啊!作为过来人,我寄深情于后人,我们的领导者、决策者,对人要慎重!对事要慎重!此乃国之幸也!民之幸也!
    六、胡耀邦同志的一封信
    青海时的问题解决了,但“三反”中的事情仍依然如故。我的十几份申诉书还在大海里沉着。我找到了当时任党中央 的胡耀邦同志,向他申诉我的冤情,请他过问一下我的事情。正是他,吹响了为我平反的第二曲。耀邦同志小我几岁,但真正是我的良师益友,崇敬的领导。他的品格和功绩,是全党公认的,无需我重复。使我感受最深的是,耀邦同志具有传统的中国人民的美德。他对战友,对同志,始终保持一种真诚的感情。无论他的职务如何变动,处于多高的领导岗位,也无论是对谁——职务高的或职务低的,身处顺境的或身处逆境的,他都一视同仁,以诚相待,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给同志以关怀和帮助,决不打“官腔”。他真正做到了居高位而不亢,处逆境而不卑;言必信,行必果;对同志讲情重义。对于一位高级领导人来说,这是多么难能可贵啊!耀邦同志与我交往,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我和耀邦同志相识近60年。几十年里,他几次在危难之时帮助我、搭救我,而从未嫌弃、回避。在延安,我被康生等人抛进监牢,他作为军委组织部长,亲自去要人。我出狱以后,又是他安排、接待我,住进总政招待所,直到送我上前线。1962年,在分别20多年以后,我又找到了他。当时,我的孩子在北京,落到无处存身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我给耀邦同志写了信。他接到信后,立即让秘书与我联系,问我“是不是延安的那个陈湖生”。当确知是我时,他非常高兴,当时就派秘书来接我。在他家的饭桌上,我向他汇报了我的情况。听到我“三反”时被判过刑等情况之后,他对我的亲热之情没有丝毫减弱,热情鼓励我继续为党努力工作。我们谈了很久,临走时,他又让秘书给我带了不少吃的东西,说是给我的孩子们。随后,他又找到了北京市房管局长王林和办公室主任常树杰同志,为我在和平街13区安排了一套住房。就是这所房子,我们全家住了24年。
    如今,他已是党中央的 了,是全党最高的领导人了,我却是被几次开除了党籍的退休市民。然而,耀邦同志一如既往,所不同的是,他更加谦虚,办事更加干练、果断。听完了我的申诉,他未犹豫,立即提笔给当时公安部长赵苍璧同志、副部长席国光同志写了一封信。全文如下:
    苍璧、国光同志:
    陈复生同志一九五二年被打成“大老虎”的历史案件,据说,材料基本上不可靠,是应该认真复查和纠正的一件错案。这个同志是个老红军,受曲(屈)已经二十八年,而且一直表现较好。特建议你们加快复查进度,尽快解决他的问题。许多事实证明,只要办案同志敢于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勇于负责,一切案件都可以得到较快的符合历史本来面目的解决。希望你们要经手的同志本着我们党的这个原则办事。
    胡耀邦
    六月八日
    从此以后,耀邦同志隔一段时间就让我到他那里去一次,向我询问一些同志的情况,而且特别有兴趣听我讲街道居民委员会的事情,向我询问居委会的组织情况、隶属关系、工作范围等问题,询问最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并要求我把居委会工作做好。虽然我也沾个“老”字,但毕竟不负什么领导责任,没有什么重要工作需要请示和汇报,但作为 的耀邦同志却总是主动地与我促膝谈心。这不能不使我感到亲切并为之动容。
    耀邦同志为什么对我如此关心?是我们有什么特殊的关系吗?没有,一点也没有。在战争年代我们没有并肩打过仗,我更没有掩护过他,救过他。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也没有为胡耀邦同志请过医、送过药。我们只是同志关系, 与一个党员的关系、耀邦同志之所以如此待我,完全在于他自身的人格、品德和作风。更重要的是,他把对革命同志、战友的关心、帮助,看作他工作的一部分,看作是党的事业。他是为了我们党的兴旺发达而团结同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决非为了私情,更丝毫没有把这种关怀当作对下属的恩赐。仅从上面信中的后几句话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他的心愿。因正为如此,不仅是我,许多同志都曾亲自体验过耀邦对同志们的真挚情意。活着的人可以作证!逝者的英灵也会作证!万没想到,刚刚73岁的耀帮同志先我而去。噩耗传来,我老泪纵横,头晕目眩。但在动乱的特殊环境之下,我无法正常地去吊唁,没有见到他的遗容,没有在他的灵堂上鞠一个躬。这是有生之年的最大遗憾!
    耀邦同志是人,不是神。但他是我永远崇敬的共产党人。他的英灵在我心中永存!
    七、“处理偏重了”
    1980年2月14日,在我被判刑28年之后,公安部政治部通过邮局把1952年公安部临时人民法庭对我的“判决书”寄到了我家。尽管它快成了文物,有些字迹已经看不太清了,但对我还是新鲜的。28年来,这是我第一次仔细阅读它(28年前,在宣判会后的第三天,有人曾把判决书拿给我签字,签了字就拿走了),第一次较全面地了解我的“罪行”。虽然来得晚了一点,但在我有生之年终于来了,使我能有的放矢地申辩一下。对此,我感到庆幸。
    “判决书”中所列罪状有三大项:“违法乱纪、敌我不分、贪污腐化”。如果这三条罪名都成立,确实该判5年徒刑,甚至还不够。
    但事实决非如此。这三条,有的是夸大事实,无限上岗;有的是捕风捉影,罗织罪名;有的则纯属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对这些指控,我什么时候都可以回答清楚。但那时我没有回答的机会,而且说了也没用,只能说明我的“态度不老实”,不能证明别的什么东西。
    关于“违法乱纪”,“判决书”写道:“该犯违法乱纪,破坏政策,一九五一年在新生公学审查学员时,擅自提出‘从经济上消灭反革命分子’的错误口号,滥肆没收犯人财物,贪污自肥,同年十,勾结奸商,以公款五千万元(旧人民币,以下同),交义源昌米粮店、常和服装工业社,进行投机倒把。”但在开除我党籍决定书上却写的是万源昌米粮店和春和服装社,互相矛盾。
    “从经济上消灭反革命分子”,这是新生公学二队一位队长说过的话。我无论在大会小会上都没有讲过,这是有记录可查的,记录人也健在。我在兼任新生公学教育长时,既没有“滥肆没收犯人财物”,也没有“贪污自肥”。我在新生公学期间,学员为抗美援朝捐过钱、物,但我未直接管过这件事,无论是学员交给学校,还是学校交给机关,我都没过问。至于“勾结奸商”,“投机倒把”,我更不知从何谈起。“五千万元”从何而来?交给了谁?作什么买卖?嫌钱了没有?所有这些问题,当时没有一个人问过我,也没有一个人向我作过回答。这是有人捕风捉影,还是故意栽赃,我至今搞不清楚,也想不明白。但这条罪状在“三反”运动时的分量,人们会可想而知的。
    在执行政策中,我不是一点问题也没有。当我兼任新生公学教育长以后,一个副教育长曾对我说:学生过去交出一些手表,还存在学校里,问我能不能给干部们发下去。并说了一些理由。我当时想,一些负责干部大都是从山沟出来的,很少有表的人,上班确实不方便。所以就表了态:“那就给学校里的科长、大队长各发一块吧!”一共发了五六块。我本人没有要。“三反”运动以后,这位副教育长揭发了这件事。这确实是我的错误,损害了我党对待俘虏、犯人政策的形象,对下属干部也会造成不良影响。但因此而给我下个“滥肆没收”、“贪污自肥”、“以金钱、手表拉拢干部”的结论,也实在冤枉也!
    “敌我不分”,是指我“擅自提用新生公学尚未审查清楚的学员反革命分子王伟、王进山等人,又将其政治面目不清的亲戚拉进革命队伍,因而使首都建筑公司成员不纯,贪污受贿,使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对这一结论,我真不知该怎么说,是承认?否认?还是叙述一下事情的原委吧。王伟,女,新生公学学员,原新华社工作人员。在新生公学期间,表现较好,能写一手又快又好的字。因此,我让她参与整理学员的发言记录。为了工作方便,让她自己住在一间房子里。她仍然是被审查的学员,没有出外行动的自由只是在新生公学里面,行动范围比一般学员大一点。我不知这是否叫“提用”,也不知这种“提用”是否应该。其实,我还以这种方式用了黄宇宙,让他帮我审查其学员的外文信件。不知什么原因,黄宇宙的名字没有上了我的“判决书”。在我被判刑以后,王伟被送回原单位分配工作(只有没什么大问题的人才回原单位)。不知这位同志现在何处。
    沈文、佟子久、任德轩确属我的亲戚,也是我介绍来的。佟子久,原是我热河省机关的一名会计师。我筹备首都建筑公司时,由于缺少这方面的人才,是我把他“拉”来的。但这不能说是我把他“拉进革命队伍”吧?沈文,是个白铁工人。任德轩是个架子工。这全是我们建筑公司用得着的人。我把他俩安排在公司里当临时工人,各干自己的本行。在工作期间,没发生过问题。
    在我被关起来以后,这3个人一下子全被抓起来,被押送回承德公安局。据说,他们是“密探”、“特务”、“警察”。我任用了这类人,确实罪行不小。但事实不知是捉弄我还是捉弄他人,在我被判刑以后,这3个人却在承德“无罪释放”,都又分配了工作。佟子久还是干部,沈、任还当工人。他们没事了,我的罪名却背了28年。现在,沈、任已退休,佟子久仍在工作。
    “判决书”上提到的王进山,情况我不清楚,不是经我介绍的。所以无法向大家交待。
    最后要说明的是,由于我“敌我不分”,“因而使首都建筑公司成员不纯,贪污受贿,使工作受到重大损失”,这句话不太确切。“成员不纯”说得过去,不然就没有“敌我不分”。“贪污受贿”就难说了,至少我不是因为有了这几个人才成了“贪污犯”,他们也没有贿赂过我和其他人。至于“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纯粹是可怕的套话。无论是“公诉人”“审判长”还是我这个“犯人”,谁也说不出“损失”在哪,“重大”在何处。
    最后谈“贪污腐化”。关于后两个字,我在第五章已经作了注释,不再污染读者的眼睛了。贪污问题,请继续看“判决书”:“陈犯个人贪污所得计有:从卖砖款中贪污一百三十九万元,购房订款中贪污一百十五万二千五百元,从生产科、管理科贪污公款四百九十六万三千三百五十元,从新生公学学员交出的现款、物品中贪污五百十一万四千一百元,以及接受贪污犯××款、物计合四百九十二万元,以上共贪污一千七百五十三九千九百五十元。”
    按理说,人家给我指得够清楚了,但在我看来,还是一笔大大的糊涂帐,我还是无法解释清楚。只好等别人替我代劳了。
    在胡耀邦同志的关怀下、督促之下,公安部加快了对我的问题复查进度。在耀邦同志写信后的3个月,1980年9月6日,公安部党组作出了关于我的问题的复查结论。对这一结论,读者可能感到意外。为了节省一点文字,我只把部分内容抄录如下:
    关于陈复生同志问题和复查结论
    ……
    一九五二年七月,因贪污一千七百五十三万九千九百五十元(旧人民币下同),经公安部临时人民法庭审定,判处“五年徒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开除党籍。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以来,陈复生同志对此判决,多次向公安部提出申诉。经调查核实,现结论如下:
    ……
    根据上述复查情况,陈复生同志在建国初期,有贪污三百三十七万三千七百五十元的错误,但处理偏重了。因此,撤销原公安部临时人民法庭一九五二年判处“五年徒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处分,以及开除党籍的决定,工资由行政十六级拟定为十三级,从批准之日生效。
    (盖章)
    一九八O年九月六日
    对于上述结论,我是签字同意了的。为什么?我在1980年10月24日写给当时公安部主要负责同志的信中作了说明。主要原因就是一个:我已蒙冤28年,好不容易才得到这一结论。如果我不同意,再拖下去,恐怕到死还是个“劳改释放犯”。现在的结论基本上解决了问题,我已经求之不得,谢天谢地了。
    但是,无论作为当事人,还是第三者,我对上述结论都有看法。
    首先,“处理偏重了”这句话,至少措词不当。“处理偏重”,按正常人理解,是在认定事实以后处理重了。这与“量刑过重”、“防卫过当”是一个意思。但这适合我的情况吗?对我起诉、宣判的理由是三大项,“贪污”只是其中“贪污腐化”中的一部分。就算是一项或重要的一项,也所剩无几了。即使按结论所言,从数目上也减掉了81%,仅剩19%;折合现在的人民币330元。从情节上说,也只是接受了我的部下用公款买的一些生活用品。在这种情况下,能说是“处理偏重”吗?当初是以“贪污”这300多元为依据判刑的吗?我想,任何一个不带偏见的人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
    再看一下“结论”中所列的我的贪污情节和数目:“接受肖孟同志手表一块,毛钱一斤半,按当时折价为125万元。”从生产科、管理科贪污“2123750元”,“计:现款185000元,钢笔360000元,奶粉1015000元,健脑器、体温表、暖水袋、白铁锅、白铁壶、棉花等563750元”。
    这就是至今留在我身上的“贪污330元”的尾巴”。我已到了70岁的年龄,又有如此的经历,拖着这条“小尾巴”也没什么,以后到马克思那里报到时,他不会不收留我的。可是,就在这330元中,又实在是隐情太多,不得不让我再说几句。我仅举两例:
    钢笔之事。这是叶剑英同志的卫士长邱会春同志送我的。他是长征过来的,和我认识,与卓雄熟悉。有一次邱会春同志从广州到北京,去看卓雄(当时任公安部三局局长),我也在卓雄家里,邱就送了我一支新钢笔。我没有回赠礼物,更没有用公款买东西。何谈“贪污”二字呢?
    奶粉问题。我的小孩没奶吃,让生产科驻上海办事处的同志帮我买了桶奶粉。我去交款时,会计说发票还没有带回来,等拿回来再次。也就在这时,“三反”开始,我被关起来,就这样“贪污”了8桶奶粉。这件事的始未原由,包括办案人也知道。如今,我已服刑3年,罪名背了20多年,怎么还算我“贪污1015000元”!这难道就是“法律不承认良心”的含义吗?
    其他的类似铁锅、铁壶等,尽管有的是在办公室里用的,不过,我觉得再去申辩这种小事已毫无必要了。
    于是,我的“平反三步曲”就唱到这个程度了。这期间,前后有10年时间,我便作为一个普通市民,一直在街道居委会工作,后来还担任了居委会主任和党支部书记,直到1982年回公安部任劳改局顾问。在街道工作,治安保卫、调解家庭邻里纠纷、挽救失足青年都是我分内的事情,后来,我们还为待业青年和残疾人分别办起了工厂和福利厂,这些青年人有许多人都和我结成了“忘年之交”。10年中,我不仅没多拿一分工资,还常常要从家里往外拿钱,有时每天要工作十三四个小时,但我感到非常充实。在和平里13区,没有人不认识我,晚上在街上走路,也常有人要送我回家。我被选为市政协委员、朝阳区先进党员,许多报纸和电台都报导过我的情况,我们党支部还被评为朝阳区先进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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