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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志》各分志撰写“大事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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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 21: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河北省志》各分志撰写“大事记”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2-21

大事记在各分志中居于概述之后,志体之前。这是二轮《河北省志》的统一设置。目前,在写作实践中出现认识不一致、写法各异的问题。为了写好大事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事记的作用

(一)大事记为一志之纲,在历史叙事起提纲挈领作用。大事记以时为经,以事为纬 ,使之在志书中形成一条纵线。这条纵线犹如一根链条,把全志串连起来。各类大事在大事记中均有记载,而在志体的各章中又有适度展开,这不仅实现了纲举目张的目的,还使整部志书结构形成一个有纵有横、经纬互补的整体。

(二)大事记可以作为阅读志书的提示、索引和向导,具有工具性。各分志事丰类广,要检索某年内某一大事不甚方便。大事记把分散于各门类中的大事以时为序贯通起来,要查找某年某事就方便得多。同时,由于同年诸事均有记载,相关事物之间的联系不言自明。只要读完大事记,就可以对该地域、该行业(事业)发展的主脉络和总趋势有一个大概了解,并且还可以在大事记引导下检索阅读志书其他部分的相关内容。

二、大事记的选录标准

(一)大事记的时间标准以志书断限为准,不能另行断限。

(二)大事记的地域与行业(事业)标准是河北省内,本行业(事业)范围以内,选录大事要突出河北特色、行业(事业)特点与时代特征。

(三)事体(大事记)所记内容与志体各编、章、节所记内容应保持一致。就是说,志体中反映的大事,事体里要有简明记载。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志体中不便反映的大事,事体可拾遗补缺,予以记载。

(四)大事的标准是指修志客体在历史进程中发生的有重要影响的事。有的修志学者提出“六要记”,即特别大的事件、重要变革事件、不平常的事件、有重要意义的事件、为后人效仿有教育意义的事件、为后人引以为戒的事件,要予以记载。这可供参考。当前各分志在选录大事时存在的问题是大事标准掌握过宽,记的过杂,同时也存在漏记问题。这里提出以下问题,在选录中要处理好:(1)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视察指导工作要记,上级领导和本系统主要领导检查指导工作和调查研究只选择重要的记;(2)对指导本系统工作有重要影响的文件要记(并写明文件名称),一般性文件不记;(3)人民群众的发明创造、在社会实践中涌现的新生事物对推动本系统工作有重要影响者要记;(4)对本系统主要领导人的人事变动,任免职者都记;(5)对本系统机构、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要记;(6)重大工程建设和关键技术变革要记;(7)一个地方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的代表大会等与其有关的分志要记,重要的工作会议和经验交流要记,其他的一般会议不记;(8)本单位或本系统出现的除非对全局发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外,一般的刑事犯罪、经济犯罪事件及其涉及的人物不记。

三、大事记的记载方式

以编年体为主,以纪事本末为辅。编年体作为志书记载大事的传统方式,其特点是以时系事,按照事件发生的绝对时间,逐年、逐月、逐日记事。其长处是,凡发生在同一时期的事物都记在一起,比较容易看出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动态;同时,依时纵贯,不仅容易看同时期各事件间的相互联系和因果关系,而且容易看清一些事业兴亡消长的客观规律。

对那些时间跨度较长或者独立发生的事件则采用纪事本末体,就是记事要有始有末,有头有尾,简要写清事件的前因、经过和结果。这一写法的特征是以事件为中心,然后按时间顺序记述事物的发展过程。其长处是,时有顺序,事有原委,记事具有完整性,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性。

无论采取编年体或纪事本末体,都要在记述某一事件时,先将时间标出,这叫做标时。标时为事条排列依据,全部大事事条均按标时先后顺序排列。标时在形式上类似于文章的小插题,所有事条都应先写标时再记内容。编年体事条,直接标注事情发生时间,即“某月某日”。同一时间,除首条标出具体日期外,后面事条均标注:“同日”。日无考,标“同月”,列于当月之末。如果是上旬,排在11日前;中旬,排在21日前;下旬,排在30日或31日后。月无考,标“春/夏/秋/冬季”,如果是春季,排在3月后;夏季,排在6月后;秋季,排在9月后;冬季,排在12月后。季无考,标“同年”,列于当年之末。纪事本末体的事条只标开始时,但记事部分都要从发生记至结束,结束时间在内容里写。

四、编写大事记注意事项

(一)标时的格式要统一、规范。年、月、日一律写阿拉伯数字。整个大事记以年序排列,即“××××年”,相当于文章的题目,置于正文的中间,字号稍大;年以下的“×月×日”,依次提行,按月序排列,用黑体,其后不加逗号,空一格,再记事。标时,只标事情的发生时间,结束时间放在文内写;而且,只标日期,在日期后一律不标“×时×分”。

(二)记事要存真求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计量单位、术语、引文等要准确无误,而且要前后一致。

(三)记述内容力避交叉重复。如果多处记述同一事物,应当各有侧重,或采取纪事本末体。

(四)记事要素既要齐全又要简明。一条相对独立的内容完整的重大事件条目,通常要具备时间、地点、人物(或单位)、原因(背景)、经过、结果这六个要素,如果要素缺失,读来如雾里看花,难以弄清来龙去脉,也有损于存史价值。要求记事要素齐全,并不等于记事累赘冗长、过详过细,要以简洁扼要为上。志体中作过详细记述的大事(比如党代会、人代会),事体不要求“六要素”俱全,能起到提示作用即可。

(五)事体不同于述体,写大事记一定要坚持述而不论的原则,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六)行文一定要规范。要贯彻冀志[2009]4号文件《〈河北省志〉(1979-2005)行文规范》(见《〈河北省志〉工作文献选编》第53页)的要求。特别是不得滥用简称和缩略语,对单位负责人要标注职务(与其任职时间一致),正确使用数字、计量等。

http://www.hebdfz.com/shtml/hbdf ... /02/21/6808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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