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民主党派和学生中的“主动右派”高度关切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普通民众中的“主动右派”同样重视这个问题。谢泳认为,成都铁路管理局职员李昌明以“民主先生”和“自由女士”发表的《为胡风鸣不平》长篇演讲,“在当年为胡风案鸣不平的文章中,就我个人所见到的,以这篇最有水平,比林希翎的文章更具现代法律精神”。“他的这个演讲,从常识理性出发,以现代法律精神为基本标准,遂条为胡风案辨护。……第一,他举出了大量的事实,说明胡风没有反革命身份。第二,说胡风参加过‘反共政治工作’,理由不能成立。如果成立,郭沫若三七年作国民党中宣部三厅厅长及大部分起义人员将同罹此罪。第三,与陈焯之关系仅为一般社会关系。不是反革命组织及工作关系。李昌明说:”众所周知,周总理与蒋介石集团中多人往还,宋氏三龄见解各殊,均未认作反革命关系,何独胡风别有看待。‘第四,胡风集团只能是一些偏见的学派,五四运动前后的创造社、新月派、语丝派,互相攻击,极尽诋毁、污骂能事,郭沫若攻击鲁迅所用辞汇其恶意不在胡风之下,鲁迅与梁实秋论战所用语词亦尖锐之极,可见文人相轻,历史皆然,不能对胡风有所偏颇。第五,从法律观点看,胡风集团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国家有形的损害。李昌明说:“我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上无一条对胡风集团适用,全世界任何一国民法、刑法(包括苏联在内)均未载有以文艺形式对文艺问题上的意见或攻击足以构成叛国罪或危害国家安全罪。美国的斯密斯法(Law of Smith)对国内进步人士与共产党员的迫害均未在学术领域或文艺范围内引用,也未有这种事实。’”[xv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