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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钟:第一次镇反运动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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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4 19: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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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3月6日和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在六广门召开公审反革命分子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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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讲话》(1951年5月11日)片段


1950年10月,中共发动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1950年10月至1953年底),主要针对“不拿枪的敌人”。注1 这是中共建政的奠基性政治事件。刘少奇在1951年5月11日说过,“镇压反革命这样大的成绩的直接的结果是造成了各种工作的顺利条件”。注2

镇反与党的领导

据《罗瑞卿传》记载:

1950年8、9月间,李克农转告罗瑞卿,有一次毛泽东同李谈话,对公安部不向他写报告很不满意。罗瑞卿听后立即去见毛泽东。

毛泽东问他:“为什么不给我写报告?”罗瑞卿解释说:“写了报告了。”

毛严厉地说:“写了,拿我的收条来。”

罗立即说明,已报总理转呈主席了。

后来周恩来知道了此事,去向毛泽东报告:“公安部的一些报告,压在我那里,未及时呈送主席。”为罗分担了责任。

毛泽东知道后,又对罗说:“报告今后要直接送给我。现在你那里有一些什么文件,可以送给我看看。”罗立即将经济保卫工作会议文件呈送给毛泽东。罗瑞卿主持起草的这一文件有几处述及党的领导,曾被一位较负责的同志删去。9月27日,毛泽东在这一文件上批示:“……凡将党的领导作用删去而改为笼统字眼或改为单纯行政领导的地方,原稿是对的,删改是不对的,均应恢复原稿。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注3

在“实际上”三个字的下面,毛泽东加了着重号。注4

1950年10月9日,毛泽东对罗瑞卿提出的“杀一批、关一批、管一批”表示赞成,并说“我们要把房子打扫干净”。10月10日,中共中央下发由彭真、罗瑞卿等人起草,经毛泽东审阅的注5 《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即“双十指示”。它要求“必须采取步骤”克服“宽大无边”这种“右的偏向”;“各级党委对于已经逮捕及尚未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应即领导与督促主管部门”,“分别地加以处理”;“当杀者应即判处死刑,当监禁和改造者应即逮捕监禁加以改造”。注6

为了传达和布置执行“双十指示”,公安部于10月16日至10月21日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注7 罗瑞卿在19日的会上专门谈了“党委领导问题”,传达了毛的批示:

毛主席明确指示:“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公安部既是国家政权的一个部门,又是党的锄奸保卫政策的执行者,是党领导的一个工作机关。公安部就是社会部,公安部门既是政府的,又是党委的。公安部门不强调党的领导作用,不接受党委的领导是危险的。注8

10月26日,罗瑞卿给毛泽东并中共中央关于全国公安会议的报告又提出,公安部门是党的执行“镇压反革命活动,肃清反革命残余”“这一任务的工作部门”;必须强调“各级党委的实际领导和取得全党的支持”;“公安部门的同志必须积极主动地善于取得党委的领导,并随时向党委报告工作取得指示”。注9 28日,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个报告,要求“督促有关各方切实地加以实行”。注10

该报告认为,“右的偏向”表现之一,就是“重罪轻判迟判,镇压不及时”。注11 比如石家庄对“匪特首要王钧,拖延至三年之久,最近始判死刑”;注12 “西安土匪拒捕打死我邮差,西安法院认为系‘自卫’,不判死罪”。注13 这份报告还说,“判决批准手续繁多,华东说最快两三个月,慢的两年三年。法院不健全,旧司法人员中有浓厚的旧法律观点,不少的公安干部则有送法院即了事的错误想法,对于结案与判决缺乏坚持与负责到底的态度”注14 ,并提出,“为使处理反革命案件手续简化,镇压及时,不出乱子,拟与最高法院商定一个改进办法,发一指示”。注15

1950年11月3日,周恩来签署《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命令“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应组织力量,加速案件审理的期限,坚决革除国民党法院所遗留的形式主义和因循拖延的作风”。注16 即便如此放开手脚,也还有人手问题。按照“双十指示”,“目前法院工作应以处理反革命案件为重点”。注17 可是司法部部长史良1952年8月13日的一份报告说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干部共约二万八千人,其中有旧司法人员约六千名,约占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二,他们大部分充任审判工作”。注18 据此可以推断,在“双十指示”发布之际,单纯从人手讲,法院也难以适应镇反运动之所需。

因此,镇反就得相当程度上绕开法院,不能只由法院判处反革命分子。“双十指示”要求,反革命案件的审判“仍由人民法院或军管会军法处负责”。注19 1952年6月27日公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又规定,“对反革命分子管制之批准权,除法庭依法判决者外,均属县市以上之公安机关”。注20

从流程上来看,镇反运动,就是在中共各级党委领导下,各相关军政机关分工合作,一条龙似的流水快捷作业,镇压其认为的“反革命分子”。比如,1950年11月28日,中共皖北区党委印发的《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草案)》就规定,“为简化手续,公安局审讯科作为法院驻公安局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逮捕的反革命案犯,由审讯科、审讯股作出结论,即交同级裁判委员会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分别呈上级核准”,“对紧急案犯,可用电报上报,只列主要罪行事实,事后补报详细材料备查,以收及时镇压之效”。注21 而“双十指示”则从全局的层面,决定了执行中共镇反政策公检法是一家:“法院、检察、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各级党委应加强自己对于它们的领导,并适当地充实其干部。”注22

可以说,整个镇反运动的关键,在于毛泽东,在于中共各级党委。这既包括下达普遍适用的各种镇反指示,也包括决定具体的反革命分子的生死。比如,按照“双十指示”,“在判处死刑时,党内必须经过省委、大市委、区党委及受委托的地委批准,其中如有特别重要分子则须报告中央批准。”注23 中共中央中南局书记、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就曾亲自审批处决重要反革命分子的名单。注24 可以说,镇反实质上是在党的高度集中领导下进行的。

镇反运动中的数字

(一)镇反中全国捕、杀、关、管的总数

对于镇反运动中杀、关、管的总数,说法不一,而官方编纂公开出版的党史国史书,一般是予以回避的。注25 即使是有些官方内部出版物,也是用逮捕了“×名”,处决了“×名”,投入劳改“×名”,管制“×名”模糊过去。注26

不过,毛泽东1956年4月2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过,“要肯定过去杀、关、管二三百万是非常必要的,没有这一手不行”。注27 次年2月27日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又讲,“在五○年,五一年,五二年杀了七十万”,“从那以后大概杀了七万多。不到八万。去年起就根本不杀了,只杀少数个别的人了”。注28

依毛此说,从1950年至1955年,处决了78万左右反革命分子,其中第一次镇反运动超过70万。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1954年1月的一份报告也提到,镇反运动以来,全国“共杀反革命分子712000余名,关了1290000余名,先后管制了1200000名”。注29 三项合计3202000余名。注30

在镇反运动中,处决的“首恶分子”,占逮捕总数的21%。注31 若以处决数为71.2万人算,则被捕数超过339万人。

此外,死于狱中和自杀的被捕者,也数以万计。注32 整个西南地区,据1952年7月西南公安部的一份报告,病死、自杀者就约25000人。注33

(二)主要不是由人民法院判处“杀、关、管”

对于这次空前的政治运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助教黄守礼在1957年整风中说,“镇反杀七十七万人太多了,历史上没有杀这么多人的”。注34 镇反中的“杀、关、管”,大部分也不是经由人民法院判决。因为据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1950年,判决在本年发生效力的反革命分子为18845人注35 ,1951年至1953年,被判反革命罪者,分别为23562注36、170502注37、124239人注38。而自1950年至1953年,处刑5年以上至死刑的,分别为7661注39、16006注40、96059注41、70199人注42。

仅上述数字,就直观地反映了当时中共主政者的魄力。1950年10月18日,刘少奇在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上说,“反革命是可以杀干净的”。注43 在他看来,“不办就不要办,一办就办得你很痛,不痛不痒又得罪了人,就划不来。杀一儆百,一百人杀一个,这一个是必须杀的很需要,当然我们不是搞算术,但是一百个地主,一个都不杀就要犯错误”。注44

(三)“双十指示”的发布超乎一些人的想象

不过,“双十指示”的发布,即使在中共党内,也还是超乎一些人的想象,而不仅仅是毛泽东1956年4月25日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说的“民主党派与我们有分歧意见”。注45 黄克诚在自述中就说道:

湖南有个别同志仍迟疑不决,不相信中央有这个决定。湘西的负责人周赤萍就是这样。我到湘西去督促他镇反,对他说:湖南反革命最多的地方就是湘西,开杀戒的命令是中央决定的;根据湘西情况,我估计总得杀掉相当数量的反革命,才能控制住局面。你下决心干吧!周赤萍听说要杀人,顾虑更大了。他亲自跑到武汉中南局,找到邓子恢问这事,经邓子恢证实以后,才相信确实是中央的决定。注46

不仅如此,一些地方党政干部还对开杀戒心存顾虑。1950年12月7日,黄克诚在《关于湖南工作的综合报告》中说:“中央精神向县区传达后,无论党、政府、公安部门老干部均有极大顾虑,认为会发展到乱来,将来又要整风,‘左右都是你们上面来的,都说得头头是道,但将来整风我们下面受不了’,颇有抵抗,经过说服,大致无问题。”注47

在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之后,据刘复之的说法,虽然“处决了一批”反革命分子,“但是,因为不少领导人员对毛主席坚决、彻底镇压反革命的精神理解不深不透”,“未能坚决镇压”,“放不开手,以致镇反运动开始了两个多月,还没有把群众发动起来”。注48 于是,“罗瑞卿传达:毛主席对镇反斗争的发展表示不满意。毛主席说,镇压反革命,就是要放手捕一批、杀一批……他批评某些领导干部在杀人问题上优柔寡断、姑息养奸。”注49 并且“毛主席采取了非同寻常的措施迅速扭转了局势”。注50

(四)镇反高潮中的捕杀之势

局势扭转之后的镇反高潮中,捕杀之势,有如雷霆。比如,1951年3月13日,重庆市一次逮捕了4000余名反革命分子。注51 4月27日,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毅“指示对全市反革命分子实施一次突击搜捕,并亲自在深夜乘吉普车来回巡视。这一夜逮捕了10058人”。注52 对这种独特的搜捕方式,毛泽东1951年4月10日在《关于镇反工作中两个突出经验的通报》中提到,“有计划有准备地大规模地在同一时间内搜捕大批反革命分子”,“是一种搜捕社会反革命的有效的不可少的步骤”,注53 并说“请你们注意照办”。注54 《黄克诚自述》里提及湖南镇反,“真正动手开杀戒,不过二十天左右,杀的数字已超过估计甚多”。注55刘少奇在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也说:“杀人没有杀开的时候,几个月几年都杀不了人;一开杀了呢,几天就几千人头落地。川东听说杀人权要在4月15号开始收到区党委之前,几天就杀了六千。杀开了要收,有时就连电话都打不及了。”注56

(五)毛泽东亲自规定镇反数字

第一次镇反,也正如刘少奇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所说,“是毛主席亲自领导之下做的”。注57 著名的“双十指示”,就是毛泽东让彭真等人起草,并经毛审阅后发出的。注58 1951年1月17日,毛发出《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的电报》,提出了“要大杀几批”,“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注59 时任中央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的刘复之日后说,此批示“对全国范围内的镇反运动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从这时开始,镇反运动才真正进入高潮”。注60 在镇反运动中,据不完全统计,毛亲笔撰批的书面指示和批示,就有142次。注61 《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基本上是毛从头到尾写的;《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他修改了3次;《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亦经毛审阅修改。注62

而毛“亲自领导”的一个方法,就是限期规定镇压数字。比如,1951年1月21日毛给上海市委的电报说,“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在今年一年内,恐怕需要处决一二千人”,“南京方面,请华东局指导该市市委好好布置侦捕审讯,争取在春季处决一二百个最重要的反动分子”;注63 1月22日又电告中共华南分局广东方面负责人,“你们已经杀了三千七百多,这很好,再杀三四千人”,“今年可以杀八九千人为目标”。注64 2月份,根据他的建议,中共中央专门开会讨论处决比例问题,“决定按人口千分之一的比例,先杀此数的一半,看情形再做决定”。注65 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提出“在处决反革命问题上,乡村已达人口千分之一(在西北地区为千分之零点五)、城市已达人口千分之零点五者,应即停止大批地杀人”注66 ,而“有些城市镇压得还很不够……仍需大杀几批,并争取在七月底以前,杀掉预计数字的三分之二”。其中的“很”与“七月”三字,系毛泽东亲自修改。注67 《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则要求,“一切捕、杀反革命尚不彻底的地区,特别是那些根本没有触动的地区,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五二年四月三十日止的六个月内”,应“有计划地把一切应该捕、必须捕、但现在尚未捕的反革命分子逮捕起来,把一切应该杀、必须杀、但现在尚未杀的反革命分子坚决杀掉”。注68

杀反革命的指标、比例,可以随时变化。1951年4月30日,毛泽东在一则批语中说:“在城市一般应少于千分之一。例如北京人口二百万,已捕及将捕人犯一万,已杀七百,拟再杀七百左右,共杀一千四百左右就够了。”注69 才过半个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又说:“在城市中杀反革命,一般应低于人口的千分之一,以千分之零点五为适宜。例如北京二百万人口,已杀六百多,准备再杀三百多,共杀一千人左右也就够了。”注70

规定比例不只限于处决。对于“一般反革命分子”的管制,《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规定,“在半老区和新区的农村中一般以不超过当地人口比例的千分之三为适宜,在老区和城市中一般以不超过当地人口比例的千分之二为适宜。”注71

(六)各地对镇反数字的贯彻落实

毛主席和党中央定了杀人比例,各地方自然也需定一定比例才能落实得了。从毛泽东的电文中,也可以看出各地提出镇反数字的情形。1951年4月20日,毛泽东致电各中央局书记时说:虽然2月中央会议决定先规定杀人数以人口千分之零点五为准,但“现在西南已达千分之一,中南和华东的某些省区亦达到千分之一,个别地方且已超过。一般地看来,华东、中南、西南三大区似乎均须超过千分之一的比例才能解决问题。但是,超过太多似乎不妥。柳州专区要求杀千分之五,显然是错误的。贵州省委要求杀千分之三,我也感觉多了。我有这样一种想法,即可以超过千分之一,但不要超过得太多,不要规定一般以千分之二为标准……例如西南区准备再杀的六万人,杀掉三万左右以平民愤,而将其余的三万人左右各省区负责分批集中生产……如果以人口千分之点五计算,西南、中南、华东三区就有十五万人以上,是一批很大的生产力。贵州省认为不杀千分之三就不符合准和狠的原则,我倒觉得按贵州人口一千万已杀一万三,省委要求再杀二万二千至二万五千,我们可以允许他们再杀一万多一点,留下一万多不杀,已经超过千分之二的比例,已是按照贵州这样的特殊情况办事,已经算得准和狠了”。注72

1951年5月11日,刘少奇在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也说:“全国已经杀了大量的反革命分子,很多地方已经杀到人口的千分之一,有些地方超过了,有些地方还不够,但总的数字已经到了全国人口的千分之一。同时,没有土改的地区还要杀一点,一些镇压不够的地方,还要杀一批或几批,以后停止大杀,也还要零零碎碎地小杀,数目字就不会少,估计要超过千分之一。”注73 “我们现在的方针是把它收一下,要逐渐收紧,再不能这样继续地杀,当然,有些还没有杀够的地方还是要杀够,这个大体上已经有了保证,也不必着急了。问题是可能有很多地方一下收不起来,说千分之一解决不了问题,要杀千分之二、三,甚至要千分之五,如果这样下去就没有底了”。注74

有些地方为了多杀,还对毛主席、党中央所定的数字,在文件中表示了不同意见。据中共贵筑县委书记陈达之1951年6月12日给毛主席汇报镇压反革命情况的信,被处死者占全县总人口比例,已达千分之二点四。可他信中还说: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把镇压处死刑的数字硬性的规定(不超过千分之一),六至九月一般停止杀人清理积案,不大妥当”,全县还有131人“是应当判处死刑的”。注75 他还想再杀千分之零点六。

就整个贵州省而言,苏振华在1951年6月2日的一次报告中说,“解放以来重要反革命分子杀掉二九○○三人,战场打死一一六三七人,关押[起]五二一○八人、我们是做到了‘大捉几批,大杀几批’,首要反革命分子该杀的多数杀掉了”注76,“贵州杀人数字已超过中央规定一倍”。注77 1951年,贵州省总人口数为1444.7万人注78,杀掉29003人,就是总人口数的2‰。可是一年半后,1952年12月26日《贵州省第一次公安会议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说:“自解放到二月底……已处决反革命分子一万三千一百四十三人(去年八月前只杀五百人)”注79,并且提出:“根据准、狠、稳、事实求是杀人原则,但又规定大体杀千分之一,我们执行经验感觉有些矛盾,如大体只杀千分之一,即不能达到准、狠的要求,我们几个土改试验区经验,从剿匪、反霸、减租、退押到完成土改,每乡须三十人左右(千分之三)该杀的人才能杀完。因此根据贵州情况,我们意见从现在起到完成土改全省还要杀二万二千至二万五千人,如按这计划就超过了千分之一的比例,因数目太大,我们不敢做决定,但按贵州实际情况,我们感觉杀千分之一是不能达到准、狠、稳的原则的……对这些反革命分子,我们意见要坚决处理。但二万多人不是要求一次杀,而是一个预定计划分期,分批,分地,有步骤的杀,三月底前一工作暂告一段落,省开党代会,准备土改各地领导春耕,处决反革命亦随此暂停一下,待土改开始后再杀一批,如此领导上好掌握,否则只强调准、狠、稳、实事求是是没有一个预定目标,很难掌握。”注80

(七)罗瑞卿对镇反的两个说法

在镇反中定比例、下指标,这种做法在中国历史上独树一帜。1958年7月31日,罗瑞卿在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上还专门说到这个问题:“过去肃反应不应当订计划,规定数目字?有人认为不应当订计划,尤其不应当规定数目字,认为规定数目字,就势必要犯‘左’的扩大化的错误。我们历来认为,而且实践已经屡次证明,肃反必须订计划,规定数目字。这是一个成功的经验,是毛主席领导方法中的一个重要方法。”注81

至于在那样一个人才匮乏的年代,对于镇反中捕杀知识分子是否可惜的问题,官方也有其解释。1951年4月4日,罗瑞卿在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干部大会上就说:“我们的国家是宝贵知识宝贵技术的;但惟独不宝贵坚决反革命分子的所谓知识与技术。不能把团结技术人员与镇压反革命混淆起来。”“如果有点能力有点知识有点技术的坚决反革命我们都不杀,不办,那么反革命分子只要学点技术就可以取得了保护,就可以放肆破坏了,这样岂不是帮助和鼓励了反革命么?我们不能因为有技术就把反革命保护起来,这样作就有可能中反革命的奸计。”注82

镇反的若干问题

镇反运动的方式方法,比如操控运动“群众”来镇反、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制造一边倒的舆论氛围等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进程中,影响深远。

(一)镇反运动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党内秘密文件发起,并由一系列党内秘密文件所指导和推动,党内文件就是最有权威的刑事立法,而被视为反革命分子的人,往往就是根据他们无从得知、无由得见的秘密文件而被杀、关、管、放。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镇反运动,是党在法上、党在国上的全国性演练和强化。

据不完全的统计,自1950年10月至1951年10月,即在镇反运动第一阶段,中共中央对镇反就做了179次书面指示和批示。注83 毛泽东给中共党内的那些类似指示必须处决多少人注84 或“大杀几批”注85 的文稿,当时党外难得与闻。1951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在镇压反革命中处理涉及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爱国分子问题的指示》,“发到县委及军队的师党委为止”。注86 同年5月16日中共中央转发《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的通知也直接规定:“这个决议和本电必须转发给地委一级和军党委一级为止,这是机密文件,不得遗失”。注87 而“死缓”这一著名措施,则是来自毛泽东1951年5月8日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

(二)镇反具有高度的策略性和灵活性,因时、因地、因人、因民族、因地位、因党派等等而异。

1. 镇反力度,因时而异。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除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属国民党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大小官员,‘国大’代表,立法、监察委员,参议员,警察人员,区镇乡保甲人员,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者,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一律不加俘虏,不加逮捕,不加侮辱。”注88 到了1950年10月18日,刘少奇在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上则说:“革命没有胜利之前与胜利之后,反革命有根本的不同。胜利之前的反革命应该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革命胜利以后的反革命,一律要办。”注89 而且“胜利之后进行反革命活动的,不管什么人,工人阶级也好,农民也好,什么党也好,特务、地主也好,都要办”。注90

2. 发动镇反运动的策略因素。1949年10月27日,朱德在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上说:“毛主席讲:宽大到管饭,既不要他死,又管他饭,这样是好改造的。一个不杀,对于实在坏的,杀他个把子,宣传宣传是可以的。”注91 还不满一年,中共中央就出台“双十指示”要纠正“宽大无边”的“右倾偏向”了。毛泽东对罗瑞卿有个解释:“你们不要浪费了这个时机,镇压反革命恐怕只有这一次,以后就不会有了。千载难逢,你们要好好运用这个资本,不尽是为了杀几个反革命,而更主要的是为了发动群众。”注92随后刘少奇也讲过:“抗美援朝很有好处,使我们的很多事情都好办(如搞土改,订爱国公约,搞生产竞赛、镇反等)。因为抗美援朝的锣鼓响起来,响得很厉害,土改的锣鼓、镇反的锣鼓就不大听见了,就好搞了。如果没有抗美援朝的锣鼓响得那么厉害,那么土改(和镇反)的锣鼓就不得了了。这里打死一个地主,那里也打了一个,到处闹”,“很多事情不好办”。注93 此外,毛泽东在《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的电报》中也说过:“现当反美、土改两个高潮的时机,请你们抓紧此事,善为处理。”注94

3.镇压反革命,视地位不同区别对待。“双十指示”规定,“在判处死刑时,党内必须经过省委、大市委、区党委及受委托的地委批准,其中如有特别重要分子则须报告中央批准。”注95 这就意味着,有些人的生死要直接由毛泽东等人决定。1951年2月27日,黄克诚在中共湖南省委扩大会议上也说:“对工商界、民主人士、教育界中的反革命分子进行镇压要持更慎重态度,有些应报告中央批准,有些要报告省委批准”。注96同年1月8日毛泽东就加写了一段对陈渠珍一案的处理意见:“陈渠珍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对他的处理应取慎重态度,不要轻率处理致使我们陷入被动。”注97 这个指示饶了陈渠珍,而他的许多部属,却难逃一死。同样地,一些被中共视为“战犯”的人,如“则是罪大恶极,国人皆曰可杀者”注98 的程潜、傅作义、杜聿明等,未遭逮捕或处死,而这些“战犯”过去的一些手下,则被杀掉。莫雄曾任韶关行政督察专员兼清剿司令,其旧部和朋友有的被逮捕镇压,他去找叶剑英申诉。叶对他说:“各有各的账,莫大哥,你不要管了。把你的羽毛剪掉了,你就飞不了了。”注99

4. 因民族不同而政策有别。比如,对于“双十指示”,罗瑞卿1950年10月给毛泽东并中共中央关于全国公安会议的报告中说:“少数民族众多的地区,一般地不实行中央这一指示,而仍采取培养民族干部、调查研究、稳步前进的方针。混在少数民族中的反革命取得证据后,也要惩办——但须谨慎,避免牵涉民族纠纷,方式上注意通过少数民族群众自己的自觉和自愿。”注100 同年11月10日中共贵州省委制定的《关于镇压反革命分子的计划》也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执行中央制定的‘稳慎缓进’方针,五大任务中,这些地方只清匪,不反霸”。注101 1952年10月,《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又提出“采取谨慎稳进的方针,除经大行政区批准,取得少数民族同意追捕少数外区潜藏的反革命分子外,一律不发动镇反运动”。注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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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一次公安会议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1952年12月26日)片段

5. 镇压政策城乡有别。比如,对于杀反革命的数字,《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说:“在农村中,一般应不超过人口的千分之一。特殊情况必须超过者,须经中央局批准,并报中央备案,但亦不应超过太多”;“在城市中杀反革命,一般应低于人口的千分之一,以千分之零点五为适宜”。注103 并且职业不同,也会处决比例有别:“特别是对于在共产党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人民解放军系统内,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内清出来的应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般以处决十分之一二为原则,其余十分之八九均应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注104

6. 视统战需要区别对待。《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中处理涉及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爱国分子问题的指示》称:“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中一切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应靠侦察工作取得证据的办法来解决,而不用登记特务的办法来解决”;注105 “关于民主党派人物或其他民主人士之家属亲友中之反革命分子,原则上应依法处理……如属罪恶不大,群众对之意见不多而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民主人士又向我说情者,则可主动送点人情,处理从宽”;“属于民主党派的一般党员,应经地委批准;属于一县知名之士,应经省委批准;属于或牵涉民主党派中省级负责干部与在一个省区内知名之民主人士,应经中央局批准;属于或牵涉民主党派中央委员及高级负责干部或社会上有地位与影响较大者,必须请示中央批准”。注106 195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又指示:“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注107 6月3日,毛泽东给罗瑞卿批示:“凡关涉重要民主人士及其戚友的案件,只收集材料,不忙处理。”注108 6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在土改和镇反中对高级民主人士家属照顾和宽大处理的规定》说:“现在有些非党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委员和其他方面的高级民主人士,因为他们的家属或戚友在土改和镇反中被杀、被捕、被‘扫地出门’或被没收了城市的若干财产,已引起极大的不安和不满,对于统一战线已发生了极坏的影响。”注109 对“高级民主人士”的家属——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和妻室,“非有十分必要”,“他们纵有若干劣迹,应尽可能劝其向群众低头认错求得了结,而不加逮捕,其应逮捕处刑者,亦应从宽处理”;注110 “今后凡正副省主席和正副市长级以上的政府工作人员中的民主人士及各民主党派的中央委员和起义将领的家属”,“依法必须逮捕治罪时,应由各中央局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如判处死刑时,必须先报中央批准后方得执行。省以下县以上各级政府重要民主人士之家属必须判死刑时,应由省委决定,报请中央局备案后方得执行”。注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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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瑞卿《关于九年斗争总结的几个问题》(1958年7月31日)片段

7. 捕杀审批手续因时而异。“双十指示”规定,“在判处死刑时,党内必须经过省委、大市委、区党委及受委托的地委批准,其中如有特别重要分子则须报告中央批准” 。注112 1950年12月,皖南、皖北区党委将反革命犯处以死刑的批准权下放至中共地委委员,批准捕人权下放至县委委员。注113 及至次年2月,对1951年2月5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报告“批准杀人权一律在省上”,毛泽东批示:“其判死刑者则经专署批准”注114 即可。4月2日,毛的一则批示还在说“捕人杀人名单的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手里”。注115 到了5月7日,毛写的一则中共中央的批语又说:“兹定于六月一日起全国除现行犯外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专一级,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办理。”注116 紧接着,《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又重申了这一捕人杀人权限。注117

而实际执行的捕杀审批手续,又与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也未尽一致。安徽省桐城县将16名拟处死刑犯报地委审批,地委批示“继续补查”,可是桐城公安局没看批文就认为已批死刑,把他们处决了。注118 霍山县则将未获批准死刑的5名反革命犯处决。注119 甚至中共邕宁县委组织部部长个人就批杀了226人。注120 中共贵州省委书记、贵州军区政委苏振华在1951年6月2日的一次报告中说:“批准杀人权,省委规定是地委书记、司令员、专员组织的三人小组讨论批准杀人,而到运动的中期地委执行的结果是地委委员都能批准杀人,形成乱批不能控制杀人数目。”注121他6月1日还说到,在贵州“无组织无纪律现象亦已发生,未经批准处决犯人达三十七人”。注122《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也提到,“有少数地区……甚至将捕杀权限错误地交给了区乡”。注123

(三)摒弃“旧法观念”搞镇反

1. 摒弃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事实上,镇反主要是根据中共文件捕、杀、关、管、放。比如,“双十指示”说:对反革命分子“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加以镇压”注124,但是《惩治反革命条例》直到1951年2月21日才公布施行,而此前4个月中已有数以万计反革命被处决注125。

2. 确立了类推制度。《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者,得比照本条例类似之罪判处”。注126司法部部长史良1951年2月24日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说,对于《惩治反革命条例》,“万勿机械的执行,如遇条例上未尽规定的反革命行为,应按该条例第十六条办理”,“务期对于一切反革命活动给予坚决镇压”。注127 这意味着,新政权织就的法网无漏,若有需要,横竖都能给人治罪。

3. 确立了溯及既往原则。《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注128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等人在《学习》杂志1952年第7期发表文章说:“国民党六法的零件,是否可用呢?根据最近揭发的材料,有些人民法院在两年多来,已经偷偷用了一些!其中之一是国民党刑法的……‘法律不溯及既往’,用之于镇压反革命活动上,其结果是宽纵了敌人,危害了人民”。注129

4. 实行一事复判。中共皖北区党委1950年11月28日印发《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草案)》,提出“过去判决量刑过轻的个别罪大恶极分子,应该发动群众检举复判”。注130 195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华北局在一份报告中提出,“该杀而轻判或错释了的反革命分子,可以翻案复判”,次日毛泽东草拟的中共中央复电称,“同意你们的计划和办法,望坚决执行之”。注131史良也说:“对已决罪犯,如果在判决上有重大错误,经检举机关控告,群众不满或自己发觉者,均应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重审改判,不得将错就错。”注132

5. 反革命分子的辩护权没有保障。辩护权没有保障涉及诸多方面,单从律师制度来说,1950年12月21日《司法部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中说:“旧律师制度已依共同纲领第十七条废止,若旧律师仍有非法活动,对于法院威信及人民利益均有危害,应予取缔”,“以后对于一切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应严予审查”。注133

6. 剥夺了被判死刑和徒刑的反革命分子的上诉权。1950年7月20日公布施行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对匪特反革命分子之死刑的判决”,“不得上诉”。注134 7月23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称:“判决死刑者均不得上诉”。注135 后来,反革命分子被判处徒刑也不得上诉。1951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发布《关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亦与判处死刑的一样一律不准上诉的指示》。注136

7. 剥夺了反革命分子的言论自由等权利。《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注137。就连被公安机关宣布管制的反革命分子,依照1952年《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也会被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行政职务之权;参加人民武装与人民团体之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居住、迁移及示威游行之自由权;享有人民荣誉之权”。注138 剥权涵盖如此宽泛,等于是一旦被视为有罪,就连诉诸媒体为自己陈情申冤都难乎其难。此外,依据《惩治反革命条例》,“犯本条例之罪者”,“得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注139

8. 取消了“政治犯”的称谓。195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通知:“今后对凡以反革命为目的的一切罪犯,应一律以反革命犯称之,不得援用政治犯名称。”注140

9. 鼓励政治告发。《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对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发、密告之权”。注141 河北省从1950年11月至次年8月,有26万多人检举反革命分子,检举出了反革命分子25000多名;注142 而辽东、辽西两省和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五市,截至1951年底,有500万人次参加了检举揭发。注143

10. 反革命犯罪没有“已遂”与“未遂”之分。史良说,“更有所谓‘未遂’论,即对于反革命活动还大谈其‘已遂与未遂’”,“显然,这是把普通刑事犯与反革命犯的既遂未遂混为一谈”。注144

11. 反革命分子没有正当防卫权。前文引述过“右的偏向”的一个例证,就是“西安土匪拒捕打死我邮差,西安法院认为系‘自卫’,不判死罪”。注145 史良则批判“有些干部思想中尚存在‘六法观点’,常常对重要反革命案件判得轻。其理由有……‘虽系匪特杀人,但系出于自卫’等等”,公开说“有的把反革命犯的拒捕杀人,视为可原谅的自卫行为称为‘正当防卫’更是毫无立场”。注146

12. 捕杀反革命分子由中共党委审批。比如前文引用过的毛泽东的一则批示就说“捕人杀人名单的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手里”。注147

13. 奉行有罪推定。一些称谓就直观地体现了这一点。比如,被视为反革命分子的人一旦被捕,未经判决就称之为“案犯”注148 “紧急案犯”注149 “已捕及将捕人犯”注150“现行犯”注151“审判反革命罪犯”注152 “在押未决人犯”注153 “犯人”注154 等。

14. 对反革命分子的镇压采用“快捷方式”。1951年1月28日,刘少奇为发布《惩治反革命条例》给毛泽东的信中说:“审判反革命罪犯仍以照现在办法归各地军事法庭为好,有些地方无军事法庭组织者,可立即组织起来,故人民革命法庭可以不组织,亦很难组织起来,组织起来后审判案件也很麻烦,各地一下转不过来,不能应付目前情况,故以军事法庭审判来得简单有力。是否如此?请裁决!”注155 结果是,《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在军事管制时期内由各地军事司令部、军事管制委员会或剿匪指挥机关所组织之军事法庭依照本条例审判之。”注156 此外,设立特别法庭对付反革命分子。《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有权判决被告死刑的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是县(市)人民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以外的特别法庭”,其任务就是惩治“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改法令的罪犯”。在湖南,1953年8月土改、镇反运动一结束,就撤销了各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注157 在辽宁地区,“为了缩短时间,公安、司法、检察三机关联合办公”。注158


注释:

  注1 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中说:“……在拿枪的敌人被消灭以后,不拿枪的敌人仍然存在,他们必然地要和我们作拼死的斗争,我们决不可以轻视这些敌人。如果我们现在不是这样地提出问题和认识问题,我们就要犯极大的错误。”[《毛泽东选集》(合订一卷本),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1967年翻印本,第1365页]1949年3月13日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重复了毛泽东这段话(有两个字不同):“在拿枪的敌人被消灭以后,不拿枪的敌人依然存在,他们必然地要和我们作拼死的斗争,我们决不可以轻视这些敌人。如果我们现在不去这样地提出问题和认识问题,我们就要犯极大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编印《党中央、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肃反问题文件选编》,1958年12月版,第2~3页)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双十指示”。邓子恢“立即进行部署贯彻”。“他谆谆开导大家,反革命分子多是不拿枪的敌人,在农村是恶霸、土匪、特务三位一体,在城市是封建把头、反动帮会头子、特务三位一体,要用镇压反革命的方式来消灭这些不拿枪的敌人,这是武装斗争结束后对敌斗争的主要方式”。(《邓子恢传》,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17页)。

  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编印《党中央、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肃反问题文件选编》,1958年12月版,第47页。

  注3 黄瑶、张明哲等《罗瑞卿传》,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264页。

  注4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535页。

  注5 黄瑶、张明哲等《罗瑞卿传》,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262页,说“毛只字未改,指示于当日下放全党执行”。与《彭真年谱》不同。年谱为凌晨1点,是毛修改后发出的。

  注6 《中央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5页。

  注7 公安部公安史资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0页。

  注8 公安部《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编辑组编《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注9 《中央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8页。

  注10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20页。

  注11 《中央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6页。

  注12 《中央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6~207页。

  注13 《中央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7页。

  注14 《中央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7页。

  注15 《中央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8页。

  注16 《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历史文件汇编》(1950—1985),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8页。

  注17 《中央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5页。

  注18 《司法部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历史文件汇编》(1950—1985),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

  注19 《中央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5页。

  注20 《司法工作手册》第一册,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编印,1953年10月版,第203页。

  注21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177页。

  注22 《中央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6页。

  注23 《中央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5页。

  注24 公安部公安史资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公安史料》1989年第一辑,第83页。

  注25 比如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9)上册中“镇压反革命运动”这一小节(第46~50页),就没有提杀、关、管的总数。

  注26 公安部公安史史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注27 《毛泽东思想万岁》,1967年9月版,第291页。

  注28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稿)》(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学习文选》1967年版,第198页。

  注29 《徐子荣关于镇反以来几项主要数字的统计报告》(1954年1月14日),转引自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页。

  注30 在镇反运动期间,管制并非必须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即可决定,因此被管制的人不见得就是被逮捕的人。见1952年6月27日经政务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

  注31 公安部公安史资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公安史料》1989年第一辑,第58页。

  注32 未见官方公布的总数。海外的估计,比如费正清和麦克法夸尔主编的《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认为镇反、三反等运动“也导致大批人自杀(恐怕有几十万人)”。(费正清、麦克法夸尔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3页)。

  注33 胡二庆《四川地区“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四川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注34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编《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45页。黄守礼的职称据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办公室1957年9月版《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参考资料选辑》第四辑,第137页。

  注35 “1950年刑事被告人处理情况统计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注36 “1951年刑事被告人处理情况统计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3页。

  注37 “1952年反革命案件统计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原表中宣判有罪者为17050人,此数据有误。文中有罪总人数是笔者根据统计表中的数据相加所得。

  注38 “1953年刑事被告人处理情况统计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页。

  注39 “1950年刑事被告人处理情况统计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注40 “1951年刑事被告人处理情况统计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3页。

  注41 “1952年反革命案件统计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原表中宣判有罪者为17050人,此数据有误。文中有罪总人数是笔者根据统计表中的数据相加所得。

  注42 “1953年刑事被告人处理情况统计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页。

  注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编印《党中央、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肃反问题文件选编》,1958年12月版,第41页。

  注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编印《党中央、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肃反问题文件选编》,1958年12月版,第39页。

  注45 《毛泽东思想万岁》,1967年9月版,第291页。

  注46 《黄克诚自述》,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页。

  注47 “关于湖南工作的综合报告”(一九五○年十二月七日),《黄克诚军事文选》,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版,第531~532页。

  注48 刘复之《刘复之回忆录》,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146页。

  注49 刘复之《刘复之回忆录》,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页。

  注50 刘复之《刘复之回忆录》,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页。

  注51 公安部公安史史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5页。“五个方面反革命分子”是指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

  注52 刘树发主编《陈毅年谱》上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3页。

  注53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33页。

  注54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34页。

  注55 《黄克诚自述》,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8页。

  注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编印《党中央、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肃反问题文件选编》,1958年12月版,第49页。

  注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编印《党中央、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肃反问题文件选编》,1958年12月版,第46页。

  注58 黄瑶、张明哲等《罗瑞卿传》,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262页,说“毛只字未改,指示于当日下放全党执行”。与《彭真年谱》不同。年谱为凌晨1点,是毛修改后发出的。

  注59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6~37页。

  注60 刘复之《刘复之回忆录》,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页。

  注61 公安部公安史资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公安史料》1989年第一辑,第77页。

  注62 公安部公安史资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公安史料》1989年第一辑,第77~78页。

  注63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7页。

  注64 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注65 杨奎松《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史学月刊》2006年第1期。

  注66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96页。

  注67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97页。

  注68 《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339页。

  注69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67页。

  注70 《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96页。

  注71 《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342页。

  注72 《毛泽东致小平、漱石、子恢、剑英、仲勋同志并告一波、高岗同志电》(1951年4月20日),转引自杨奎松《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史学月刊》2006年第1期。

  注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编印《党中央、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肃反问题文件选编》,1958年12月版,第44页。

  注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编印《党中央、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肃反问题文件选编》,1958年12月版,第47页。

  注75 《中共贵筑县委书记陈达之给毛主席的信》,中共花溪区党委研究室《中共花溪区历史文献选编》(第一卷),2007年版,第120页。据中共贵筑县委书记陈达之1951年6月12日给毛主席汇报镇压反革命情况的信,总人口222669人的贵筑县(《中共贵筑县委书记陈达之给毛主席的信》,中共花溪区党委研究室《中共花溪区历史文献选编》(第一卷),2007年版,第117页),判处死刑517人(见《中共贵筑县委书记陈达之给毛主席的信》中的“贵州县反革命分子处理统计表”,中共花溪区党委研究室《中共花溪区历史文献选编》(第一卷),2007年版,第119页。依照该统计表中的“成分”项,是518人。

  注76 《苏政委在地书联席会议上关于镇压反革命问题的报告》(一九五一年六月二日),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贵州省档案局(馆)编《建国后贵州省重要文献选编》(1951—1952),2008年版,第77页。

  注77 《苏政委在地书联席会议上关于镇压反革命问题的报告》(一九五一年六月二日),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贵州省档案局(馆)编《建国后贵州省重要文献选编》(1951—1952),2008年版,第78页。

  注78 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贵州省志·公安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24页。

  注79 《贵州省第一次公安会议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贵州省档案局(馆)编《建国后贵州省重要文献选编》(1951—1952),2008年版,第438页。苏振华在1951年6月2日就已经提到杀掉29003人,而此指示却说“去年八月前只杀五百人”。似乎有故意缩水之意,以求再多杀。

  注80 《贵州省第一次公安会议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贵州省档案局(馆)编《建国后贵州省重要文献选编》(1951—1952),2008年版,第439页。

  注81 《镇反肃反的政策界限及有关文件汇编》,陕西省镇反、肃反工作会议秘书处印发,1961年7月版,第24页。

  注82 罗瑞卿《坚决镇压反革命》,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考资料》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1958年版,第45页。

  注83 公安部公安史资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公安史料》1989年第一辑,第77页。

  注84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7页。

  注85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7页。

  注86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注87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94页。

  注88《毛泽东选集》(合订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395页。

  注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编印《党中央、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肃反问题文件选编》,1958年12月版,第40页。

  注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编印《党中央、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肃反问题文件选编》,1958年12月版,第40页。

  注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编印《党中央、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肃反问题文件选编》,1958年12月版,第30页。

  注92 杨奎松《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载《史学月刊》2006年第1期。

  注93 杨奎松《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载《史学月刊》2006年第1期。

  注94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6~37页。

  注95 《中央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5页。

  注96 《黄克诚军事文选》,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版,第535页。

  注97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页。

  注98 【新华社陕北二十五日电】《蒋介石等应列为头等战犯》,《人民日报》1948年12月27日第一版头条。

  注99 杨立编著《带刺的红玫瑰》,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1997年版,第95页。

  注100 《中央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8页。

  注101 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贵州省志·公安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6~227页。

  注102 公安部公安史资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公安史料》1989年第一辑,第86页。

  注103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96页。

  注104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96页。

  注105 《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中处理涉及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爱国分子问题的指示》,《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58~259页。

  注106 《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中处理涉及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爱国分子问题的指示》,《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59页。

  注10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注108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52页。

  注109 《中共中央关于在土改和镇反中对高级民主人士家属照顾和宽大处理的规定》,《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319页。

  注110 《中共中央关于在土改和镇反中对高级民主人士家属照顾和宽大处理的规定》,《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319页。

  注111 《中共中央关于在土改和镇反中对高级民主人士家属照顾和宽大处理的规定》,《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319~320页。

  注112 《中央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5页。

  注113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9页。

  注114 《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问题给西北局的指示》(1951年2月7日),《刘少奇建国以来文稿》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81~82页。

  注115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19页。

  注116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75页。

  注117 《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339页。

  注118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9页。

  注119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9页。

  注120 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页。

  注121 《苏政委在地书联席会议上关于镇压反革命问题的报告》(一九五一年六月二日),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贵州省档案局(馆)编《建国后贵州省重要文献选编》(1951—1952),2008年版,第78页。

  注122 《苏政委在省委扩大会议上关于镇压反革命问题的报告》(一九五一年六月一日),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贵州省档案局(馆)编《建国后贵州省重要文献选编》(1951—1952),2008年版,第74页。

  注123 《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338页。

  注124 《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5页。

  注125 比如四十七军处决了4600余人;河南杀了3000人;华东杀了2911人;毛泽东在1月22日给华南分局广东负责人的电报中说道“你们已杀了三千七百多”。(见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注126 《司法工作手册》第一册,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编印,1953年10月版,第196页。

  注127 史良《坚决正确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人民日报》1951年2月24日第三版。

  注128 《司法工作手册》第一册,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编印,1953年10月版,第196页。

  注129 李光灿、王水《批判人民法律工作中的旧法观点》,《学习》1952年第7期,第18页。

  注130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注131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116页注释[1]。

  注132 史良《坚决正确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人民日报》1951年2月24日第三版。

  注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历史文件汇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29页。该指示称:自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实行后,各地对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罪犯,有的不准上诉,有的仍准上诉,办法颇不一致。兹经中央各有关机关会议决定:凡经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亦与判处死刑的一样,一律不准上诉,但仍须呈送复核,特此通报,希各查照,并转县(市)级法院查照。

  注134 《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7月20日),《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171~172页。

  注135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考资料》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1953年版,第16页。

  注136 《司法工作手册》第一册,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编印,1953年10月版,第210页。

  注137 《司法工作手册》第一册,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编印,1953年10月版,第196页。

  注138 《司法工作手册》,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编印,1954年3月版,第185页。

  注139 《司法工作手册》第一册,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编印,1953年10月版,第196页。

  注140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大连法院史资料选编》(二),1987年2月版,第99页。

  注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九条。

  注142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228页。

  注143 《中国共产党辽宁省政法志》(1945—1985),1996年版,第83页。

  注144 史良《坚决正确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人民日报》1951年2月24日第三版。

  注145 《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207页。

  注146 史良《坚决正确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人民日报》1951年2月24日第三版。

  注147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52页。

  注148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注149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安徽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页。

  注150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67页。

  注151 《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1986年版,第339页。

  注152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注153 《关于迅速清理在押未决人犯分别处理的训令》(一九五一年二月五日),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贵州省档案局(馆)编《建国后贵州省重要文献选编》(1951—1952),2008年版,第10页。

  注154 《苏政委在省委扩大会议上关于镇压反革命问题的报告》(一九五一年六月一日),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贵州省档案局(馆)编《建国后贵州省重要文献选编》(1951—1952),2008年版,第75页。

  注155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注156 《司法工作手册》第一册,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编印,1953年10月版,第196页。

  注157 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南省志政法志·审判》,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56页。

  注158 《中国共产党辽宁省政法志》(1945—1985),1996年版,第84页。


(责任编辑 洪振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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