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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甲林:聂元梓案的几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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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5 22: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聂元梓案的几大疑问
谢甲林
引者注:谢甲林先生是原最高检察院干部,1966年6月,由中组部派到北大工作组,任保卫组(在北大又称二组)副组长。工作组撤走后,留在北大,任校文革、军宣队保卫组组长。1969年1月调回高检院。这位老人由于不肯做伪证,受到另眼相待——处分、降级。2010年他写了这份材料。本材料是聂元梓申述材料的一部分,我引用至此,以飨读者。

针对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82)中刑字第14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聂元梓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我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法理,提出以下几点疑问:

(一)《刑事判决书》称:“本庭确定,被告人聂元梓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阴谋活动。”
“文化大革命”初期,从政治上、法律上确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了吗?如确认,“伟大领袖毛主席”怎么能找一名林彪这个“反革命集团”头子为接班人呢?在中共九大上怎么能把他写入《党章》呢?全党全国人民怎么会喊他“副统帅”呢?那不是玷污了“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和伟大的中国人民吗?事实是,当时林彪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二号人物、副统帅,江青是“中央文革”的领导人,连周总理都不得不喊:“誓死保卫毛主席、誓死保卫林副主席、誓死保卫中央文革,誓死保卫江青同志!”当时被告人聂元梓怎么能知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呢?她不是天才,即使天才也超不过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中央“九大”的全体代表啊?!
1971年9月13日林彪等人窃机叛逃摔死,经调查研究后,党中央才确认他(她)们是反革命集团。1976年10月6日,以华国锋为首的党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1976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76)16号《中共中央文件》向全党发布《通知》:“现将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党集团事件通知你们”,从此,自中央到全党才知道“王、张、江、姚反党集团”。1976年12月中央发出《王、张、江、姚反党集团罪证(材料之一)》,1977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王、张、江、姚反党集团罪证(材料之二)》,1977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王、张、江、姚反党集团罪证(材料之三)》。一年来,从中央到全党都称王、张、江、姚反党集团,之后“文化大革命”结束了,才称他(她)们是“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而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文化大革命”初期,毛主席和党中央以及毛主席逝世后的党中央都不知道“江青反革命集团”,更不知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而强把它们加到被告人聂元梓头上,合情、合理、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这是最基本的法定要件。反革命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主观上没有反革命目的,就是客观上有反革命行为,可以构成其他犯罪,但不够成反革命罪。“文化大革命”初期,被告人聂元梓只知道林彪是副统帅,是上了党章的毛主席的接班人,江青是中央文革第一副组长,是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而不知道他(她)们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怎么能“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阴谋活动”。即使后来“林彪反革命集团”爆炸,完全显示了他们的反革命目的。但是,当初毛主席不知道,党中央不知道,全国人民都不知道,硬让聂元梓知道,世界上哪有这种逻辑呢?她既不知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目的,自己更没有任何反革命目的,是与反革命罪不沾边的。

(二)《刑事判决书》称:“查明被告人聂元梓犯罪事实如下:”
1966年11月15日江青等密谋决定,派聂元梓去上海“造反”。聂元梓按照江青的授意,到上海后,单独同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密谈夺取上海领导权的策略。
众所周知,“文化大革命”是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发动、直接领导的,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进行的。1966年6月1日晚,根据毛主席的批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文广播了聂元梓等七人签名的大字报和人民日报评论员的评论,揭开了“文化大革命”的序幕。当天,改组了北京市委,夺了市委的权,派工作组到北大,夺了北大党委的权。1966年8月5日毛主席发表了《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全国轰动,“造反有理”响彻云霄。工作组被赶走了,大串连来了,八届十一中全会决议大串连。从首都开始“向党内的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夺权”势不可挡了,不管谁“派聂元梓去上海‘造反’,都是毛主席和无产阶级司令部的“战略部署”,都是“文化大革命”的重点,毛主席无罪,党中央无罪,怎么成了“被告人聂元梓犯罪事实”呢?
《刑事判决书》认定聂元梓犯罪理由是江青“派聂元梓去上海‘造反’的”,“单独同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密谈”的。令人诧异的是:1981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中,对此没有确认是江青、张春桥的犯罪事实。在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法理都有“决事比”:“举重以明轻”,重行为没有罪,轻行为更没有罪了。密谋者和派者的主犯江青、密谈者的主犯张春桥没有罪,而被派者聂元梓就更没有罪了。

(三)《刑事判决书》称:1967年4月14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康生亲笔写信给聂元梓,说北京市市委隐藏了许多叛徒,要她组织调查组,系统地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没有发现北京市委有一个叛徒,给康生写了报告并结束了调查。)1968年7月,彭真专案组,在康生的授意下,以北大揪叛徒兵团的报告为重要根据,诬陷彭真是大叛徒,致使彭真遭到逮捕,冤狱多年。事实是,彭真是在1966年5月16日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刘少奇主持讨论通过的五一六通知中被打倒的。1967年3月16日,中央印发了六十一人自首叛变材料和毛主席的“最高指示”后,先是周总理批示孙蓬一的报告,后才是康生给聂元梓的信,开展揪叛徒工作的。当时,不存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聂元梓怎么知道,康生多年后成了林、江反革命集团的主犯呢?北大揪叛徒兵团是文革初期的群众组织,彭真专案组是中央的机构,中央机构公然以群众组织的报告为重要依据,致使彭真遭到逮捕,冤狱多年,能说的过去吗?

(四)《刑事判决书》称:文革初期,在聂元梓篡夺北大领导权期间,校系两级领导干部、教授、讲师200多人被诬陷为黑帮、走资派、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事实是,文革开始后,1966年6月初,中央在刘少奇、邓小平主持下,决定派工作组到北大领导文化大革命,北京市委决定改组北大党委,一切权力归工作组,篡夺了北大的党政权力。因此,称聂元梓篡夺北大领导权,纯属诬陷。
1966年8月8日,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据此,同年8月30日,在中央派王任重亲临指导下,北大校文革代表大会开幕,9月11日选举产生了校文革,聂元梓任主任。北大校文革是依照党中央的决定,在中央派人指导下,由全校师生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既非篡夺北大的领导权,又非篡夺工作组的领导权。
据《北京大学记事》记载:北大工作组进校后,从1966年6月1日至6月26日不到一个月,全校各级干部、教师等被批斗的达230人。工作组撤走后,一直由各系各单位群众自己管理、批斗。校文革66年9月成立后,也没有接收,直到68年3.25发生武斗时,为了这些人的安全,才由校文革集中管理,群众则称“监改大院”,也有群众称“黑帮大院”。到1968年5月16日,此时管制的干部、学者、师生218人,比工作组时期少12人。军、工宣队进北大后,从1968年8月19日到10月22日,全校共挖出够敌我矛盾性质的542人,比校文革时期多324人,比工作组时期多312人。由此可见,始作俑者是工作组,登峰造极者是宣传队,校文革属第三。为什么多者不犯罪,少者反而犯罪了呢,公平吗?

(五)《刑事判决书》称:1968年4月7日,聂元梓指使某些人,在校内制造反革命小集团冤案,严刑拷打,致使多人受伤,其中邓朴方下身瘫痪,终身残疾。事实佐证,邓朴方是自己跳楼致“下肢瘫痪,终身残疾”的,与聂元梓无关。《我的父亲邓小平——“文革”岁月》一书写明:“8月末的一天,是令我们铭心刻骨的一天,哥哥,……趁看押的造反派不注意时跳楼。”行前,留下一信说“我实在无路可走了”等。刑事判决书何意把在“8月末的一天”发生的事写成“4月7日”呢?大概是罗织罪名的需要吧?!据《北京大学记事》记载:1968年8月19日宣传队进校,夺了聂元梓、校文革的权,开始搞大联合,狠抓阶级斗争。21日决定:“聂元梓接受批判”,聂元梓失去自由。军、工宣队遂清理阶级队伍,22日决定: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地、叛、特、反,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仍由军、工宣队双方看管,涉及重大政治案件者,由军宣队审查处理。邓朴方是在宣传队接管、审查的背景下,在“8月末的一天”(8月31日)跳楼致残的。事实很清楚,刑事判决书不把“8月末的一天”写成军宣队8月19日进校前的时间,就无法把致“邓朴方下身瘫痪、终身残废”写成聂元梓的罪行了。

(六)《刑事判决书》判定聂元梓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但没有判决聂元梓犯什么罪,每罪判的什么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执行前羁押日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没有写明折抵多少天,哪年哪月哪日刑期满。在聂元梓的要求下,法院口头通知说:在四人帮时期关押批斗4年3个月5天,粉碎四人帮后继续关押批斗。1978年4月19日被逮捕,1983年3月6日被判刑,共抵折刑期9年2个月3天,执行到1991年1月12日止。
刑期计算佐证:自1968年8月19日军宣队进校后,屡遭关押批斗,说明文革开始刚两年多一点,聂元梓就屡遭四人帮迫害,依法院计算共4年3个月5天,粉碎四人帮后,继续遭关押、批斗。自1978年4月1日至18日在北大关押批斗后,同年4月19日被逮捕到1983年3月16日,判刑依法计算4年11个月28天。聂元梓在粉碎四人帮前被关押批斗4年3个月5天,在粉碎四人帮后,被关押4年11个月28天,且判刑17年,实属空前绝后的案例。岂非咄咄怪事!

(七)《刑事判决书》称:经法庭调查辩论,听取证人证言,核实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请看起诉前是怎么调查的:被调查人谢甲林,原最高检察院干部,文革初期,中组部抽调他参加北大工作组,任保卫组(二组)副组长。1966年底工作组撤销走后,任校文革、军宣队保卫组组长。1969年1月,调回高检院。聂元梓被逮捕后,北京市政法委专案组多次找我调查三大问题:一是聂元梓在文革初期怎样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他们之间怎么搞阴谋活动的?二是聂元梓怎样成立北大揪叛徒兵团调查假材料诬陷彭真、薄一波、安子文等人的?三是聂元梓怎样迫害、诬陷黑帮、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的,怎样严刑拷打,致邓朴方“下身瘫痪,终身残废”的?
我实事求是地介绍了自己在工作组,校文革、军宣队时期所作所为和所见所闻的情况。认为,文革初期没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不知道他们以前有什么阴谋,否则,九大选举林彪为党中央副主席并写入党章,选举四人帮为党中央委员,不是玷污了伟大的导师、伟大的领袖、伟大的统帅、伟大的舵手毛主席和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和九大的全体代表吗?!明确指出,揪叛徒是中共中央和最高指示在先,周总理的批示在中,康生的信在后。我曾到高检院借了50年代肃反文件汇编二册,重点给北大的有关人员讲解查敌伪档案的手续和必须注意的问题。不要只查敌伪档案,防止假材料和上当受骗,还要调查在世的敌方承办人员以及我方在押人员等。对于邓朴方致“下肢瘫痪,终身残废”的情况,我说这与聂元梓无关。专案组叫我证明邓朴方跳楼的时间是1968年4月7日,我说不是,是1968年8月31日(后来邓家书面写明是“8月末的一天”)。聂元梓专案组三番几次要我按照他们的要求出证,我坚定不移,实事求是,没有依照他们的说法作证,直到最后僵了。我说:我干了一辈子司法工作,要实事求是。他们说:你不作证必定影响你的职务、提升和待遇的。我说:死也要实事求是,不作伪证,何况职务、提升和待遇呢。果然,1986年11月给我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我本来是市高级法院、区县法院院长、庭长培训班党支书主任,市司法局宣教处、研究室负责人,但1990年3月离休时,《离休证》上给我写了:“谢甲林,29年8月生,45年4月参加革命工作,处级干部,原行政16级,享受副处级待遇”。后来,为新中国成立60年,2009年7月中组部明文规定: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但在文革中犯错误、受处分,不让我享受,可恨之极,终生不能翻身。
实事求是论,依据五一六通知,聂元梓等七人大字报,当时,在北大引起轰动,但是,没有毛主席指示公开发表和人民日报文章,在全国起不了推波助澜作用。文革初期,没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否则,就玷污了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和九大以及党章。批斗走资派,横扫一切牛鬼蛇神,打倒彭真等人,是五一六通知和“八八”决定的。聂元梓等人是执行者,夺北大领导权的是工作组,夺工作组权的是中央文革,校文革是王任重亲临指导,依“八八”决定选举产生的。揪叛徒是党中央和最高指示,总理有批复,康生的信在后,把他的信提到第一位,不言比他重要的指示、批复,是别有用心的。8月19日宣传队进驻北大,夺了校文革的权,聂元梓被审查、批判,失去自由。邓朴方8月末的一天跳楼致残,是宣传队时期,与聂元梓无关。从宣传队进校聂元梓就成了关押批斗对象,粉碎四人帮后,继续关押批斗直到逮捕、判刑。说明文革十年中,她长期受迫害,只抓文革初期二年多一点的事,不管七年十个月的事,这是不公正的。公正是党规国法的头等大事。

原高等检察院干部 谢甲林2010年5月31日


胡音十 发表于:2013/4/4 16:52:00

http://blog.kdnet.net/boke.asp?id7643240.showtopic.687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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