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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康:于小康和冯敬兰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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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2 14: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于小康是文革受害教师孙历生的女儿,冯敬兰系北师大女附中66届初中生,与叶维丽、刘进等女师大学生参与了“八五事件”的调查。以下对话内容见于小康和冯敬兰的新浪博客。


  于小康:私恩和公义—— 冯敬兰法制意识的缺失
  在冯敬兰女士的博文上看到这个故事:“前不久,我的一个好友和我谈到校长之死的争论时,讲了自己的亲身经历。文革时朋友正读高一,班里一个产业工人的女儿,平时不起眼,突然成为斗争老师殴打同学的急先锋,她在对女班主任毒打之后,把一壶开水浇到了老师的下身。严重烫伤、感染、溃烂,在66年夏天给老师带来了巨大痛苦,并造成严重残疾。文革结束后,朋友所在的部门接到一封检举信,告发的正是那个女生。朋友把信锁在抽屉里,内心挣扎了许久,终于决定不转给她的单位。朋友说,如果我把信转过去,她的一生可能因此就毁掉,这将造成我终生的不安。老师既然没有告发她,就应该给她反省的机会和时间。现在,那个女生已经退休,她也是老师,工作干得不错。朋友说,我认为我做得对。”
  文革真相一直揭不开,除了有罪过的人本人闭口不承认,还有一批是非不分,毫无法治观念的浑人为他们打掩护,私下放人。有的人做这事是以国家之名。有的就是冯女士好友这样,利用工作之便,私授恩惠,为救朋友无视法纪的。
  冯女士似乎很看重她朋友施的“恩”。还莫名其妙地特别指出害人的那位什么出身。这种把阶级出身置于事理法纪之上的思想,看来深植在冯女士心里。如果害人的是不同出身,比如是个小业主出身的,她朋友就不用思想斗争顾虑毁人一生了?
  私恩能和公义相提并论吗?冯女士为什么不想想她好友的“瞒过”造成的伤害呢?那位没告发虐待她的人的老师,也许就在等这样一个佐证才好把害人者告上法庭。就因为这份佐证被私下扣下,老师没法告,法院没法立案,老师得不到补偿。在我看来,这家人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可以名正言顺地向这位私下扣押证词的人讨要。被害人家属该请律师给冯敬兰女士去函要求她好友的名字地址工作单位。
  这个故事里的“好友”所作的,叫作利用职权,渎职私法,无视法纪,私授恩惠。利用工作之便行私惠,如果是公务员的话,就是犯法。说得最轻,也是很严重的过错,理当开除工职的。我很惊讶撰文的冯敬兰女士居然不知道扣压控告信这样的事是多大的错误。
  中国的腐败的特点就是有大权的有小权的,都利用手里那点权为自己为朋友谋私利。权力小得不能小了,也能扣下一封信让人四十余年正义不得伸张。冯敬兰这位“好友”就是腐败的一个例子,一只苍蝇。 我说,打了这只苍蝇。
  冯敬兰回应于小康
于小康:
  偶然来到你的博客,看到对我的批评,谢谢!5年前我在《为什么不说出她们的名字》一文中,说到17岁犯罪的现象,女附中高一3班部分干部子女揪斗5位校领导酿成卞校长惨死,王友琴同学作为那个班的学生,被迫参与了当天下午的游斗活动,她在成名作《1966:学生打老师的革命》及以后的文章谈话中,均只字未提她的同班同学。胡志涛校长生前多次对她的子女提到,(指名道姓)永远不要说出那些学生的名字。我们在采访中,老师们也一再叮嘱不要说出具体人名。我在《炎黄春秋》2010-8的“5人谈”中,虽然不点名,但是说了某几人的行为。我的油田的朋友遇到的是同一问题,17岁的高一学生,迫害老师,清理三种人时老师没有检举她的学生。文革时大量此类问题,未成年人,除非打死人了,公安局会处理。就连成年人(譬如诬陷卞校长的袁淑娥)被关押几年后,因“过法律时效期”,高检支持不起诉。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有什么法律依据要在40多年后公开某些人的名字?
  当然,你的批评很重要。因为广大网民特别是年轻人不理解,为什么不说出那些人的名字?1966年8月28日夜里,我家前院一体魄健康的大叔被北京外语学校的红卫兵活活打死,那晚他们的名单上有20多个名字。你说怎样追究那些畜生的法律责任? 冯敬兰
  于小康:答冯敬兰
  我对国内的博客完全陌生,不知道怎么直接回复你。抱歉我无意间漏写了你的文章是2008年写的,你的回复把这点澄清了,谢谢。五年的时间佷长,看这五年来你们对8.5事件的看法的巨大变化,我本来想你可能大幅度改变了你写这文章时的看法。随时代的变化人的思想也自然调整,很正常。
  你的回复主要是阐述你最想讲的观点,和我的文章的主旨几乎没有什么关系。对文革罪恶的清理,迄今我表明态度的只有我要真相换和解。有什么特别原因使得你纠结于17岁人不能治罪的看法吗?这不是我纠结的地方,没有真相之前,谈别的都太早。
  请注意我文章的主题并不在那个虐待老师的学生身上。我承认,当我读到这个残害老师的令人发指的细节时,万分痛苦地想到我母亲孙历生在文革中受的苦,那些她告诉了家人的,那些她没有告诉家人的。但是,写文时我的愤慨,是针对你那好友。我看到的是一个人利用工作便利,私授恩惠,扣压证词,为朋友谋私利的违反法纪渎职。
  私下处理别人的告发和她自己不告发有很大区别的:她不揭发朋友,在没有司法立案传上法庭之前,只能算是非不分。但是把别人的揭发扣下来,变相不许别人揭发,就是严重的阻碍公义申张。在法治国家,个人没有权利以自己的好恶道德感越权执法。你这个朋友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形下,自己扮演检查官法官,私下放人。她的错处与那个学生该不该被惩罚没关系,她的错处是她渎职越权,是她侵犯了写揭发信的人的权利。也许这种无视法制的执法唯亲的观念,是中国走上真正的法制之路的最大羁绊。
  如果我记得不错,在1966年,中国既没有刑法也没有民法,当然也没有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对待的条款。那时唯一可用的法律就是五四宪法,也就是依据。如果以今天的法律去处理47年前的历史案件,不好挑着捡着今天的法律用吧。这是另一个话题,再议。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516/13/253074_5595738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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