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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握宇  第二次国共战争时期的还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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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03: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次国共战争时期的还乡团

         作者:刘握宇  来源  :《二十一世纪》2002年6月号总第七十一期  



*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南京大学历史系高华教授自始至终的悉心指导,在此敬致谢意;笔者还要感谢南京大学图书馆的伍玲玲教授,正是由于她的帮助,笔者才有可能接触到本文所引用的大部分史料。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其广大解放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对这一运动的论述已然不少,但运动中一度出现过的还乡团却少见提及。笔者以为,对还乡团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展示那场土改运动的全貌,更可促使我们对这一运动作进一步深刻冷静的思考。本文即以苏北地区为例,试图对还乡团作一初步的考察1。

一 1946年的春天

  1945年8月,中国的抗日战争赢得了最终胜利。中国共产党在这场战争中,不仅抓住机会恢复了元气,而且大大巩固和扩充了自己的实力,建立了许多新的解放区。抗战的胜利,自然令这些新解放区的农民欣喜,但重建家园的任务并不轻鬆。1946年春的苏北,除长江沿岸部分地区外,普遍发生饥荒,而新解放区的灾情尤为严重,农民「吃、穿乃至烧柴都极端困难」2。为饥荒所迫的农民开始自发地将斗争矛头指向汉奸地主。愤怒的农民将他们捆绑著交给共产党政府严惩,并将他们的家产分个淨光。随著斗争的不断深入,那些未当过汉奸的地主也成了饥民斗争的对象。这场斗争当时被称为「反奸、清算、复仇运动」。
  值得注意的是,直到此时,这场斗争仍是苏北部分解放区饥民的自发行为。中共党内对此存在著不同意见,例如有人从「人道主义」出发,对未当过汉奸的地主有所怜悯,认为对他们的斗争过于激烈;有人从坚持政策出发,认为清算地主的财产违背了中共抗战以来执行的「二五减租」的土地政策,应予纠正等等3。而中共华中分局对此也莫衷一是,唯望中共中央裁决。
  毛泽东得知这些情况后,曾作如下批示4:
只要是真正的群众运动,当我们纠正「左」的错误,即纠正干部及群众对于中农、富农及中小地主的过火行动时,应当用极大的善意与热忱去说服他们,使他们在自觉与高兴的基础之上纠正他们的错误,想出补救的办法,绝对不可泼冷水,绝对不可使他们感觉受了挫折。
毛的批示旨在强调保护农民的斗争激情,这自然是出于深远的考虑:抗战结束后,在国共两党新一轮的较量中,军事实力必将成为决定性的力量。而欲巩固和加强中共的军事力量,就必须解决兵源与补给两大问题。毛敏锐地发现,解决这两大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争取佔农村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的支持。为此,中共应发动农民斗争地主,实行土改,通过给予农民实际利益来换取他们的支持。同时,毛还希望会有相当数量获益的农民,为了保卫分得的田产而参加中共的军队,从而为中共武装力量的扩充提供丰富的兵源。此外,在新解放区实行土改,亦有利于中共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控制。为实现这一策略,第一步即应设法激发农民的斗争激情,更为重要的是,要使这股激情从经济斗争的层面迅速转向阶级斗争的层面,促使广大解放区的农民成为中共的坚定支持者。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这份指示对上述农民的自发运动给予了完全肯定,并指出中国共产党应对此运动「加以有计划的领导」。针对中共党内部分干部对此运动的质疑,《五四指示》明确提出「五不怕」,即「不要害怕普通的变更解放区的土地关系」;「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而地主则丧失了土地」;「不要害怕消灭了农村中的封建剥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骂和污蔑」以及「不要害怕中间派暂时的不满和动摇」5。
  《五四指示》不仅使那些对农民的斗争运动持异议的中共干部闭了口,更令大部分干部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趁热打铁」,「把在反奸、清算、复仇运动中发动起来的群众引向进行土地斗争」6。于是,1946的春天,大规模的土改运动在苏北解放区全面展开了。

  二 逃亡的地主

  伴随著土改运动的全面展开,地主大批逃亡的现象开始出现。在这场土改运动中,所有地主的土地和财产都被分光,地主本人则被「扫地出门」,甚至沦为乞丐,这些经济利益的损失无疑是刺激地主逃亡的一大因素。
  土改也使农村中的阶级关系发生变化。抗战时期,不少地主在「三三制」的政权组织架构下被「结合」进各级中共政权组织,如今,他们在土改中成了被斗争、被管制的对象,而且许多斗争和管制的方式让他们普遍感到「屈辱」甚至「恐惧」,这也是造成地主大量逃亡的一大因素。对地主斗争的方式主要有「开斗争会、游街戴高帽子,规定地主富农没有公民权,并做上各种记号以示识别」7(如剃半边头、穿红背心、挂布条等等);此外,各村还成立管理小组,通过钉镣或联保的方式对地主实施人身管制:走路没有自由,不能参加任何会议,不淮早起晚归,不能与其他地主通话等等8。更为激烈的做法是,开会斗争时动辄对被斗者实施吊打、捆打,以致「在吊打问题上打死人事情,全华中可能已有上万的数目」9。
  这些暴力行为有一些是出自农民之手,甚至有些人虽非地主,也在群众斗争大会上被其平日的仇人趁机吊打了10,但此类情况并非常见。其实,运动伊始,率先实施暴力行为的,往往是所谓的土改「积极份子」,其中流氓阶层和半游民份子佔有一定比例11。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暴力行为的发生,常得到组织斗争大会的中共干部默许,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也参与了过火的斗争行动。这固然与部分中共干部素质较低有关,但暴力行为的发生如此普遍,已使人们不能「把有关失误推到几个过份热情或误入歧途的地方干部头上了」12。在公开场合,中共高层领导对土改斗争中的暴力行为持反对态度。如任弼时就曾劝人们「用适当办法不搞死人命能搞出地财来」,因为杀了地主有损国家劳动力,如被杀者家属因缺乏劳动力不能生活,还要增加社会负担13。但反对暴力行为的前提是不可打击农民的斗争激情,这一点经中共中央反覆强调,渐为各地党委领悟。如中共阜宁县党委即指出,「企图一个不斗和和平平的算出土地,虽然可以完成土地改革的任务,但不能达到发动群众的目的」,为此要「进行充分的群众斗争」,「组织更多的群众斗争场面」14,而许多暴力行为正是发生在此类场合。事实上,大部分群众对此类行为并不赞同,他们「害怕打人,更害怕杀人」,因此这类做法「很明显的脱离群众」,其结果是「争取的人太少」15。这一点在中共党内也有一定的共识。
  总之,上述诸种原因直接导致了苏北地区数千名地主和富农向南京、上海等地逃亡,被当时国统区的传媒称为「难民潮」。这些「难民」正好为国民党政府所用:首先,他们成为生动的反共宣传工具;其次,国民党可以保护难民还乡为由名正言顺地对解放区发动进攻;再次,在即将发动的进攻中,国民党与共产党争夺的大多为农村地区,而来自农村的逃亡地主恰可协助中央政府恢复对这些地区的控制。于是,1946年7月间,国民党对中共苏北解放区发动进攻的同时,掀起了一场难民随军还乡的运动。

   三 还乡团回来了

  在这场还乡运动中,通常由逃亡地主出资购枪,然后招集二三十人组成一支还乡团,依託国民党军队的支援,纷纷杀回乡来。1946年初,共产党控制著苏北29个县,该年7月至1947年春,南京政府派遣了约15万人进攻苏北,最终从共产党手中夺取了所有县城,并重建了各县政府。与此同时,「(南京)政府倡导的重返苏北运动在1947年春达到高潮,持续了约一年」16。这一时期,各地还乡团为恢复对农村的控制,实施了种种举措。以阜宁县为例,还乡团的活动主要有:
  一、实行自首自新政策。乡级以上的共产党干部投降称「自首」,保级以下的共产党干部包括民兵、农、青、妇、救会及儿童团成员,乃至其他一切为共产党服务过的人也要投降登记,称为「自新」。这一政策旨在瓦解共产党的基层政权。投降的共产党干部皆须上缴枪枝,没有的要买来上缴。自首者每人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当然,这些钱相当一部分进了国民党官员和还乡地主的腰包。自新者由乡介绍至国民党县党部履行手续,一般包括坦白、具结和三家联保。还乡团对自首自新者总的採取宽大不杀政策,但规定自首者一年无公民权,自新者半年无公民权,在没有公民权期间,群众对其有控诉权。自新者的行动受到监视,进出乡村均要请假,如请假不归,联保的三家要受处分。至于受到怀疑的自新份子,则被送感化院或秘密处死。
  为促使更多共产党基层干部投降,还乡团对他们採取了种种措施,如通过往日的私人感情,以保护其家庭财产和生命安全为条件写「拉拢信」;对其家属表示同情,让家属动员其自首,并保证不杀;宣传共产党主力已经撤离,武器也没有了,以动摇其对共产党的信心;对其进行武装逮捕,而后释放,以示宽大;以金钱地位利诱其自首;争取主要干部投降,或将投降的主要干部拉到县城示众,以扩大影响,造成声势,瓦解其他次要干部等等。
  二、重新建立乡村统治机构。新统治机构的干部多为被共产党镇压过的人和投降的原共产党干部,他们主要负责户口登记、争取群众及编立保甲等工作,而各乡长、保长则由群众大会选出。此外,还乡团还注意争取群众的支持,他们将共产党的公粮物资夺去分给群众,并召开群众大会,宣讲各项政策,说「共产党要伕子,我们不要伕子」;「共产党要参军,我们不要参军」;「国军为老百姓,我们来了,你们不要怕,我们要杀匪首,不杀匪兵,更不杀百姓」之类17。
  虽然各地还乡团的具体活动不尽相同,其实质都不离上述两方面。这些措施确实收到了一定效果,逐步恢复了抗战前地主士绅对这些地区的控制。不少躲避在外的农民和共产党干部重又回到家中。在泰县白米区,地主甚至组织农民成立「铁叉队」为其巡逻放哨,有时其成员竟达上百人18。而共产党地方武装中开小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1946年12月14日,中共泰县姜北区队三排副排长和六班班长、副班长三人带战士六人、步枪九支投降,而12月16日,该队又有七班班长带战士十人、步枪十支投降,这些人投降后全部成了还乡团员19。
  在此过程中,还乡团不断得到扩充。除投降的原共产党地方武装人员,也有不少农民出于自愿或无奈而加入还乡团。如1946年泰县溱东区河横乡436户人家中,就有350户被逼离乡,他们被告知如果再回去,新四军就会给他们加上还乡团的帽子,致使不少人不得不留在还乡团控制区并为其服务,后虽经共产党干部做说服工作,至该年底仍有105户没有回乡20。这实际上形成还乡团与共产党争夺农村人口的竞争。
  当然,还乡团回来后,得势的地主不仅要恢复昔日的统治地位,也要恢复往日的经济水平,因此,他们开始向农民(主要是僱贫农)追讨当初被分的田产,并要求农民补缴以前的田租,有的租息竟从1943年算起。对拿不出钱来的农民,地主就「扒屋、牵牛、端锅、私设公堂、审问吊打」,甚至「绑了人还要『绳头钱』,打了人还要『手工钱』」21。
  这一时期,由于主力部队都应调北上,共产党在苏北只留有小股地方武装坚持著游击战争。这些游击队战士纷纷宣誓「不孬种」,「一条心」,「立大功」,「争胜利」,喝「雄鸡酒」,砍血为盟22。他们以放冷枪、打掉队的单个敌人,破坏交通设备,搞夜袭乃至暗杀等种种手段与国民党军和还乡团打「纠缠战,消耗战」23。此外,为维持自己的生存,他们对还乡团成员及其家属还进行经济惩罚。如淮宝县的游击队打下区、乡公所、保安所后,所获粮食和布匹全部没收,对大地主和还乡团成员家的粮草也一併没收,并勒令倒田倒租的地主将粮物等全部或部分退出,按期送到指定地点,违者予以重处24。
  在与还乡团展开武力斗争的同时,游击队还致力于「攻心战」,即所谓「打拉并用」,抓到叛徒或敌方人员后,不再「专门杀人」,而是争取其作「两面派」,替游击队作情报工作和内应25。当然,这样的「两面派」也有被还乡团利用的。有些地区的做法则更为灵活,如泰县白米区的共产党游击队宣称,只要还乡团成员的家属「不通敌」,「不为敌人服务」,政治上就可「与群众同等看待」;而对一些给游击队送过情报或未杀过人的还乡团员,则尽可能动员其脱离还乡团,到外地去谋生26。这些措施皆收到了良好效果,至少未使双方关系继续恶化,甚至有不少还乡团员也因此向游击队作些友好的表示,他们「随政府军下乡时,进村首先放枪,向游击队报信」,或者与游击队相遇时,「枪往天上打,还一边打一边丢子弹」,以留给游击队用27。
  然而,也有一些共产党游击队只为自己完成任务而不顾群众利益,甚至发生抢掠和浪费老百姓的粮食、布匹等现象,但此类行为一般都未受制止或严厉处分28。这些游击队只凭自己单薄的力量与敌斡旋,自然无法长期坚持,最终不得不全部撤退,而撤退后的地区,往往遭到国民党军队和还乡团的严厉镇压。如1946年10月共产党游击队从淮北全线撤离后,当地的「革命干部、共产党员以及工、农、青、妇群众组织、抗、烈属」被国民党军和还乡团「吊打、枪杀、活埋」的,仅泗南一个县,即达1,200馀人,当时有人描述其情景是「安河两岸,遗尸累累;洪泽湖畔,血水滔滔!」29

四 拉锯战的形成

  当内战持续了一年之后,即到了1947年6月,国共两党的军事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变。由于兵力不足,1947年5月间,国民党军停止了对共产党解放区的全面进攻,还乡团也只得相应地转攻为守,在行动上则更趋强硬。这种情况在1948年至1949年间最为显著。
  还乡团之所以採取更为强硬的行动,有两重原因:一是感到形势的变化对其不利,因而欲採用高压手段製造恐怖气氛,以迫使群众不与共产党合作及动摇共产党游击队的军心;二是为了报复共产党游击队。这一时期,在前阶段的较量中失利的共产党游击队又卷土重来,开始对还乡团实施报复。上述淮北游击队撤退后,受到中共华中分局领导的严厉批评,中共淮北地委正副书记皆被撤职30。分局领导警告淮北的干部,不能再搞「宁错放不错杀」的「宽大政策」,不应受「腐败的统战观念」的影响31,而应在干部中「培养打手」,使每个人都变成「泼皮虎」和「亡命之徒」;对那些「怕死的同志」,分局领导批评他们「光看见反动派的刀枪能杀人,看不见共产党的刀枪也能杀人」,并要求他们重返淮北后要主动出击,充分发挥「积极性」32。这种「积极性」就是对还乡团等敌对势力变本加厉的报复。
  打回去后,共产党游击队先进行「惩奸复仇运动」,其对象为「还乡团、顽军政干部、秘密情报员,为首逼迫群众倒地倒租的反动地主」,其方式为对上述人等「直接逮捕,公审枪毙,并没收其财产,分配给直接受害者与贫苦农民」33。如此一来,游击队重新在农村站住了脚跟。惩奸运动此后重又发起,而且扩大到相当广泛的地区,以致造成人人自危的恐怖局面,盐城东台县的「反特案件」即很典型。当时,中共东台县委领导以为,只要父亲是国民党,儿子也一定是国民党;教书的先生是「三青团」,其学生也必是「三青团」;如果丈夫从前加入过国民党,那妻子现在也一定是国民党党员;所有年老的「顽乡保长」和小学教师,都算国民党党员,而所有在国民党军据点做过生意的商人和原共产党的「自首份子」、「蜕化份子」,都算作特务。如此一来,仅东台一县就逮捕了四千多人,与之相邻的几县也因受其影响而逮捕了数千人。更为严重的是,中共东台县委公开号召对「特务」「吊吊打打,打打问问」,少数共产党干部或「打手」利用群众大会的形式,动用酷刑对待犯人,「一打就要打到招供为止」,很多人被打致残、致死。其结果是「抓一个,打一个,供一个,又抓一个,打一个,供一个,牵连很大,是否莫辨」34。
  有些地方的中共领导认为,群众没有发动起来完全「撕破脸」跟还乡团干是因为土改完成得不好,老百姓没有为保田而斗争的动力。因此,很多地区的游击队打回去后,便对上一年的土改情况进行复查。如盐东县40个村的地主在还乡团控制当地局势时,曾想方设法要夺回在1946年秋初的土改运动中被分掉的田地。1947年共产党游击队返回后,进行土改复查,为报复还乡团,不仅没收这些地主的全部土地,而且将他们「扫地出门」,给贫僱农当长工。在追查地主「底财」的过程中,还出现了「非刑拷打」35。中共淮北地区的游击队在「恢复淮北」的过程中,更提出「给反动份子一条道路」,即「要田就不要命,要命就不要田」36。当然,如此激烈的做法是在战争的特殊环境中才出现的,可问题是,老百姓是否真的敢要这样分得的田?事实上,不少地方的流行做法是,农民与地主议订了类似如下的协约:「国民党来了地归你,共产党来了地归我」。
  但这私下的默契并不能掩盖阳光下的残酷。还乡团的报复也越来越凶狠,尤其是对共产党的干部大开杀戒,几乎凡抓必杀。他们还常常配合政府军进行抢劫性的扫荡,在扫荡过程中,烧、杀、姦、掠司空见惯,以致共产党甚至指责「蒋匪」搞「三光」政策,即「抢光(资粮)、抓光(壮丁)、杀光(干部)」37。游击队员的家属更是备受磨难,不但被还乡团抄家,还常遭逮捕身受残害,从吊打、「坐飞机」、上老虎凳、皮鞭抽打、火油草灰塞口、铅丝穿乳头、用棍子将孕妇腹中胎儿压出乃致溺死、活埋,种种严刑酷法,不知戕杀了多少性命。   疯狂的杀戮只会激起更强烈的复仇欲火,只要抓住敌方的人,不杀不足以为死难者报仇;被敌方抓住,只有死路一条,因此只有抵抗到底。其间,最常见的杀人方法是用大刀砍,据说这样做是为了节省子弹。当然,也有人不敢开杀戒,即在共产党游击队中被称作「斗争不坚决,软弱怕死的」,为了教育他们,往往特意叫他们公开杀一个俘虏,这样「脸搞红了,斗争到底的决心就坚定了」38。
  事态发展到这样的地步:似乎只有无情的杀戮才是符合其自然发展的唯一状态。但今天的人们不禁要问,事情怎麽会到这一步?
  答案可从各方面寻找,但有一点应格外注意,即当时苏北地区特殊的战争形势。苏北与国民党中央政府驻地南京仅一江之隔,抗战结束后,成为国共两党势力的交接地区。国共第二次内战爆发后,苏北成为全国最先陷入战争的地区之一,因此,中共在苏北地区纷繁的土改工作尚未完成,就不得不仓促结束。这种粗糙的土改留下很多后遗症,事实上,为中共造成了相当大的对立面。当初,共产党为团结90%以上的农村人口,放弃了对地主富农的联合,却也因此忽视了地主富农的绝对数量。仅阜宁一县在土改中逃亡的地主就达868户39,再加上留在家中时刻盼望国民党军到来的地主,这一对立面不可谓不大。此外,中共对数量仅次于僱贫农的中农也未能团结好。这是因为,按照中共的土改政策,许多地方应分得土地的僱贫农人数众多,即使将地主的土地分光,每人亦只能得几分地,调动不起农民的积极性,故很多地方最终还是动了中农的田,致使有些地区的「出田户」佔全村人口总数的15-25%,个别地方甚至多至30%以上40。这又使得被分了田的中农对中共的土改心存不满。至于得了田的僱贫农又表现如何呢?当国民党军队和还乡团大兵压境之时,农民中普遍存在恐惧心理,包括一些共产党干部都以为共产党这一次「怕是挺不住了」,因此,为给自己留后路,村干部对土改工作开始懈怠,而个别土改积极份子也宣称:「这下子金田银田我也不要了」41。这样的结果,自然离中共中央试图以土改促使农民「保田参军」的目标相去甚远。上述问题,若发生于中共绝对控制区内,尚可设法逐步解决,可在两党势力交接的苏北,中共既无时间亦无实力去解决,个别地方虽然也做了些努力,但收效甚微。
  土改为中共在苏北造成相当大的对立面,而部分中共党员干部不得人心的行为,亦给共产党游击队在苏北的活动频添阻力。如在土改中,阜宁县部分中共干部背著群众自己分好田42;中共淮北地委撤退时,由于人多船少,许多人竟致落水溺死43,还有干部在撤退途中乱用公款,「甚至丧失天良,卖枪卖粮食」44;有的游击队在战争环境下对部队纪律不加重视,如1948年春,中共阜宁县一些区乡以下的干部和民兵,在从还乡团手中夺取的城镇,「不分敌人与群众的物资乱抢乱拖」,且无人制止,迫使部分群众继续逃亡45。在苏北甚至发生过这样的事:由于有些共产党干部过去毫无纪律可言,招致群众仇恨;国民党军队来后,这些干部又全部撤离,撂下群众不管,因此失去了群众的信任。当他们再回来时,老百姓就把他们往国民党那裡送,「进去一个送一个,(共产党)根本无法在那裡立足和坚持对敌斗争」46。
  既不能获得绝大多数群众的完全支援,又无主力部队作后盾,共产党游击队自然无法彻底消灭还乡团,但共产党的「斗争哲学」又使其不会放弃斗争,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国民党军队的腐败和血腥屠杀已使它不得民心,而它在全国战场上的节节退败,更注定依附于它的还乡团不可能消灭共产党游击队,这样,双方谁都吃不了谁,只有形成「拉锯战」,造成两方面的巨大损失。
  这种激烈的斗争局面,直至共产党主力部队大举南下,彻底击溃这些地区的国民党势力,才得以完全改善。还乡团也就此结束了它在历史舞台上极短暂的一幕,但这一幕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笔者所接触到的一些人在提起这段往事时,仍流露出无限的心悸、无奈和困惑,他们的许多亲人死于这场斗争,而且死得都很惨,但至今没有人对他们的死给个说法,难道真该如当时某些共产党干部所喟歎的「一将功成万骨枯」吗47?


注释

1 此处的苏北地区指现江苏省位于长江以北的部分,包括中共在抗战时期建立的苏中、苏北、淮南和淮北四个抗日根据地。1945年10月后,中共在这一地区的各级政权隶属中共华中分局。
2;3;6;46 〈谈谈华中土地改革──章蕴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发言〉(1947年8月1日),载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江苏党史资料》,总第三十五辑(南京,1990),页56;57;58;83。
4 〈中央关于纠正群众工作中的错误问题给陈毅的指示〉(1946年4月11日),载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六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
5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载《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六册。
7;8;9;11;15;34 〈陈丕显在华中土地会议上的总结(节录)〉(1948年4月25日),载《江苏党史资料》,总第三十五辑,页132;135;137;129;137;151-52。
10 张灿明:〈淮宝土改运动的总结〉,载中共洪泽县委党史办公室编:《洪泽革命史料选辑》,第八辑(洪泽,1985),页17。
12;16 胡素珊(Suzanne Pepper)著,王海良等译:《中国的内战──1945-1949年的政治斗争》(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页247;347。
13 〈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任弼时在西北野战军前线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1月12日),载《江苏党史资料》,总第三十五辑,页116。
14 冯国柱:〈一切为了发动群众,反对为土地改革而土地改革〉,载中共阜宁县委党史办公室编:《阜宁革命史资料选辑》,第一辑(阜宁,1984),页192-93。
17 〈两年来军事资料总结──几个时期对敌人斗争的特点〉,载《阜宁革命史料选辑》,第一辑,页224。
18 王锐:〈回顾白米区的坚持斗争〉,载中共泰县委员会党史资料徵集小组编:《泰县革命斗争史料》,第五辑(泰县,1982),页126。
19;20 见《泰县革命斗争史料》,第八辑(泰县,1982)的〈大事记〉中关于1946年12月中旬重要事件的记载。
21 饶子健:〈坚持淮北敌后斗争的回忆〉,载《洪泽革命史料选辑》,第五辑(洪泽,1983),页4。
22;28;30;31;32;33;36;43;44;47 刘瑞龙:〈如何开好淮北会议〉(1947年1月30日),载《洪泽革命史料选辑》,第九辑(洪泽,1986),页69;73;92;71;54;87;72;82;80;81。
23;25 〈中共中央华中分局关于就地坚持游击战给各地电〉(1946年7月25日),载《洪泽革命史料选辑》,第九辑,页48;49。
24 田垒:〈解放战争时期淮宝根据地的财经工作〉,载《洪泽革命史料选辑》,第八辑,页92。
  262738 马骏:〈回忆白米区革命斗争片断情况〉,载《泰县革命斗争史料》,第五辑,页120;120;115。
29 王化东:〈洪泽湖上红旗不倒〉,载《洪泽革命史料选辑》,第九辑,页13。
35 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页115。
37 〈针对蒋匪三光暴行,改造地形,广泛开展地雷战〉,载《新华日报》,1948年5月21日。转引自《洪泽革命史料选辑》,第八辑,页154。
39;42 〈阜宁县土改运动的简单报告〉(1947年3月20日),载《阜宁革命史料选辑》,第一辑,页199;195。
40 〈中共华中分局关于华中土地改革三个月总结〉,载《江苏党史资料》,总第三十五辑,页50。
41 鲁光、黄敏:〈韦集乡打通目前时局思想中的几个问题〉,载《洪泽革命史料选辑》,第八辑,页42-43。
45 〈中共阜宁县委扩大会议关于克服党内无政府无组织无纪律状态加强纪律性的决议》(1949年3月23日通过),载《阜宁革命史料选辑》,第一辑,页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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