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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汝信  蒙古官方调查报告中的九一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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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14: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蒙古官方调查报告中的九一三事件

余汝信


1971年9月13日凌晨,林彪、叶群、林立果等乘坐256号专机北逃,据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记载,在飞机快接近中蒙边境时,有人请示是否派飞机拦截,由于当时还没有掌握林彪一伙的意图,毛泽东没有同意。凌晨1:50分,256号飞机进入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2:30分,专机在温都尔汗附近坠毁,机上人员全部死亡。事后,中方根据使馆人员的现场勘察报告和有关专家的论证分析,揭开了飞机坠落之谜:飞机爆炸是因为油料不足就地迫降时机身擦地起火所致(中央文献出版社,1603-1604页)。

近年来,关于林彪坠机事件,有不少民间议论。如有的认为在飞机上发生过搏斗,有的认为飞机系被击落,有的认为苏联方面取走了飞机上的黑匣子甚至林彪的头颅,等等。这些说法,有的出自一些专业人士之口,流播甚广。本文独家披露了蒙古官方的调查报告,对以上问题做了考证。孰是孰非,读后自然不难判断。

——编者


《关于一架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原因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由蒙古官方成立的调查委员会于1971年11月20日完成。原件以斯拉夫蒙文(西里尔字母蒙古文)打印,共17页,其中15页为正文,最后两页为“坠机事故现场发现的文件及物品清单”。《调查报告》另附有照片多张。

《调查报告》原为蒙古人民共和国机密级的国家安全档案,现已解密,其内容部分(约占全文56%)曾被译成英文。本文所用《调查报告》中文译本,为笔者委托那木吉拉、T·阿拉坦巴嘎那和德力格尔其其格根据蒙文复印件译出,并参考了笔者委托钟小歧翻译的英译中版本。

笔者认为,虽然事隔45年,《调查报告》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仍然值得对“九一三事件”有研究兴趣的人们所关注。

蒙方调查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调查报告》所披露的蒙古官方调查委员会名单,委员会由九人组成。负责人图门登贝尔勒(人民军总参谋部副总参谋长,少将),成员桑加(边防及内务军事事务局司令部副参谋长兼边防处处长,上校)、高陶布(外交部领事司司长)、根登达日扎(职务不详)、达希泽伯格(法律专家)、云登(民航局专家,少校)、桑加道尔吉(大夫)、卓乃(大夫)和莫尤(法医)。调查委员会九人中,除图门登贝尔勒、根登达日扎外,其余七人在1971年9月15日与中国驻蒙古大使许文益、二秘孙一先等一道到过坠机现场(孙一先:《在大漠那边:亲历林彪坠机事件和中蒙关系波折》,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页18-19、21)。

调查委员会虽然囊括了各方面专家,惟从以上已知八人的职务来看,这是一个中等偏低规格的临时班子。这似乎可以说明,蒙古官方对于中国256号飞机坠毁一事,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视。《调查报告》在某些细节方面也并不严密,如五块手表只描述了两块的状况,其中一块前面记述为15时30分,后面却记述为17时30分;正文称现场发现望远镜两部,在文件及物品清单中却只有一部;机械师李平的证件名称按《调查报告》所附照片应为“7196部队营门出入证”(盖有3726部队印章),文件及物品清单中却误为“允许出入中国人民解放军3726部队”,等等。

调查报告虽然承认蒙方“也咨询了苏联军事专家,而他们也参与了事故现场的再次调查工作”,但苏联专家并非调查委员会的正式组成人员。从《调查报告》用语中我们可以意会到,蒙方将其与苏方的关系,仅定位为咨询与被咨询的关系。考虑到当时苏蒙两国政治关系的实际情况,并不排除苏方在调查过程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调查报告承认,“为了再仔细研究这一事件,委员会部分成员邀请苏军技术人员在10月19日一起前往视察了飞机坠毁的现场。通过这次的调查,发现苏联制‘PB-YM’型高度测量装置(按,系加装在256号飞机上的无线电低空高度表,中方编号为“262”型)1个、望远镜2部以及防卫和攻击为目的的冷兵器,其中有匕首2把。他们还发现被烧毁的大量文件、录音磁带及皮箱等物品。”但孙一先书中所说的“据当时任蒙古外交部副部长的云登讲,在中国使馆人员到飞机坠毁现场视察之前,苏联已派人检查了现场,拆走了机尾上的主发动机”(《在大漠那边》,页27)这样的说法,在《调查报告》中得不到印证和支持。

坠机现场发现的尸体和枪支

《调查报告》第一部分,叙述了蒙方在256号飞机坠毁现场发现的机上乘员遗体及所携带枪支的情况。

《调查报告》称,“距坠机点南侧500米处,我们开始检查工作。在那儿发现了第一具尸体。其他散落的尸体之间相隔约3-15米。所有尸体分布在50×20米范围内不同位置。所有的尸体都被烧过,有些尸体的头部和四肢都破裂和压碎了。一共有9具尸体。”

《调查报告》接下来描述了每具尸体的状况。这些描述与孙一先的描述相比较,更为简略。从对尸体描述的细节可以知道,除第8号女性尸体外,《调查报告》的尸体编号与孙一先所述编号有所不同。如蒙方第5号尸体“身高约180厘米”,与孙一先所述第5号尸体(林彪)“个子瘦小,虽然每具尸体烧后似乎都有些缩短而且由于皮肤肿胀显得年轻,但这具尸体看来缩得更厉害一些,像个大孩子”(同上,页37-38),差别甚大,而与孙一先所述第9号尸体(潘景寅)“这人生前个子高大,体格魁梧”(同上,页40)倒十分相近。

《调查报告》称在坠机现场发现手枪七把、折叠式冲锋枪一支。这与蒙方在1971年9月16日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领土上飞行失事的现场调查纪要》草稿的叙述是一致的。根据机上乘员人数及枪支数量推测,机上乘员除林彪、叶群外其余七人可能都有佩枪(除非林立果、刘沛丰两人有多支佩枪),惟九具尸体均“身体外表正常”,没有异常的枪击痕迹。机上乘员俱为飞机坠毁过程中摔撞和被烧而死亡。

1971年9月15日下午,在坠机现场,对机上乘员死亡原因没有疑问及异议的中蒙双方官员,就尸体埋葬达成一致意见。许文益大使称:“按你们的传统埋葬他们吧。”高陶布:“好,就开始埋葬工作吧,请一块参加。”大使:“开始埋葬吧。把坑挖深一点。”高陶布:“医生认为尸体需要解剖并写报告。还有解剖检验的需要吗?”大使:“同志,你认为该怎么办?”高陶布:“医生打算做解剖,你认为有必要吗?”大使:“我建议无须解剖。”高陶布:“我同意。”乌尔金道尔吉(肯特省检察长):“我也同意这个建议。”大使:“大使馆二秘也没有别的建议。我们不需要再谈别的什么事了。”(蒙古国家安全档案:《许文益与桑加及其他人之间的对话》,1971年9月15日)

苏蒙方面何时知道机上乘员的真实身份?

《调查报告》同时证实:直至1971年11月20日,苏蒙方面对256号飞机乘员的真实身份仍然一无所知。

这样一来,《调查报告》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孙一先的一些说法。孙一先称,“后来得知,此时(指1971年9月下旬)苏联和蒙古已揣测到这架失事飞机上有个大人物,但是这个大人物是谁还不能确定,苏联克格勃已准备派专家挖出死者遗体进行检验。……而在9月23日以后提出索要遗体,苏联和蒙古当局对主要死者的身份已有所察觉了。”(孙一先《在大漠那边》,页97)

时任苏联驻华大使馆政治参赞的顾达寿,在其口述回忆中的一些说法,与《调查报告》也不一致。顾达寿声称,1971年9月间,“苏联外交部已经从情报中获悉林彪叛逃的消息,考虑到我在中国多年而且认识林彪,故特别指定让我去蒙古辨认是不是林彪的尸体。”([俄]顾达寿口述、郑少锋执笔:《直译中苏高层会晤》,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1,页78)

顾达寿的口述回忆中文版,经过执笔者郑少锋的深度整理。顾达寿与史实相距甚远的“回忆”,与执笔者的认知水平有莫大关系。郑少锋在《直译中苏高层会晤》一书的后记中有更为古怪离奇的说法:“顾达寿在本书的主要篇章《进入苏联外交部》中披露了一件至今鲜为人知的事情。那是在林彪出逃折戟蒙古温都尔汗沙漠之后,顾达寿奉苏联外交部指令,与苏联驻华大使馆武官处两名军人从北京赶赴飞机失事现场勘察。为确认林彪的身份,顾达寿建议可从林彪早年在莫斯科治伤住院时留下的牙齿照片中印证。于是,林彪的头颅被割下立即送往莫斯科进行医学鉴定并很快得到确认。据说林彪的头盖骨至今仍然被秘密封存在莫斯科。因此,现在我们可以认为,当年在温都尔汗被就地掩埋的林彪尸体实际上是一具无头或假首尸身。这说明当时蒙古方面通知中国驻蒙古使馆察看中国飞机失事身亡的九具尸体中的林彪的头颅是另安上去的他人的首级。”(页200)

诸如此类的天方夜谭,在坊间还有不少市场。《调查报告》的公布,应该可以起到有力的澄清事实真相的作用。

蒙方判断256号飞机用于军事用途

《调查报告》结论部分第1点称,“我们认为,这架编号256的涂有民用航空标志的飞机,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用于军事用途。在事故现场找到的无数实质性文件足以证明这个结论。”“非常清楚,这架飞机由中国军方所拥有。机上人员都是军官。”

蒙方这一判断,基本准确。而这一判断,是整个《调查报告》的基调。

据孙一先称,从1971年9月16日至17日,中蒙双方人员在肯特省首府温都尔汗,就坠机事件举行过五轮会谈。在第一轮会谈时,蒙方首席官员桑加上校就强调,“这是一架中国民航标记的为军事服务的乘有军事人员的飞机。”第二轮会谈蒙方提出的《调查纪要》草稿中最后称,“这些迹象证明,失事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人员使用的。”蒙方提出的《安葬纪要》草稿中称,失事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军事人员驾驶的,1971年9月13日夜进入蒙古人民共和国领空。”(孙一先《在大漠那边》,页47-50。9月13日夜应为9月13日凌晨)

蒙方在会谈中坚持己见的态度与《调查报告》中的结论——“256号飞机为中国军方所拥有,用于军事用途”,是为其在日后可能的外交交涉服务的。孙一先认为,蒙方这样坚持己见,“目的无非为了在今后两国的交涉中占据有利地位,假如该机是被苏蒙军击伤而坠落,则正可借此推卸责任。这是会谈的要害所在。”(同上,页51)

蒙方基于坠机现场实物而作出“256号飞机为中国军方所拥有,用于军事用途”的结论,无可厚非。而中国驻蒙古大使馆人员 “由于我们的唯一根据是国内的来电,看了现场之后,更加确认这完全是一架中国民航飞机,死难者都是机组人员,‘空中小姐’看上去年岁大了一些,估计是专机的需要。”(同上,页51)

由于双方在“军用”与“民用”、“军事人员”与“非军事人员”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后面的两轮会谈注定也没有什么结果。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会谈纪要中方也不能签字。桑加最后声称“我们坚持原来的写法”,高陶布也说“我们单方面签字”。笔者认为,这可能就是蒙方最后非得要搞出自己的一个《调查报告》的重要原因。

孙一先后来也承认,“‘九一三’事件真相大白之后,回头再看看关于‘军’还是‘民’争论的记录,的确就如同在埋葬死难者时,我们四个人毕恭毕敬地鞠躬默哀一样,使人感到有点好笑。有的同志甚至说,蒙方人员讲的256号飞机的性质、机上乘员都是带‘军’字的,符合实际,而我方在会谈中不够实事求是。”(同上,页66)

蒙方误判256号飞机“执行一项特别任务”

《调查报告》结论部分第2点称,“该编号为256的中国飞机,正在我国领空执行一项特别任务”。从报告字里行间推断,蒙方所谓“特别任务”,不外乎就是军事侦察任务。蒙方的理由是,飞机上除了安装有保障飞行安全必需的一些普通设备外,“与此同时,该飞机还安装了地面测量设备”,此外,蒙方并不能拿出飞机执行“特别任务”的更有力证据。

蒙方这一判断,自然离事实真相十万八千里。但这反倒可以证明,直到1971年11月20日止,蒙方调查委员会(自然也包括协助调查的苏方人员)并不知晓这其实是一架叛逃中的飞机,更不知晓机上乘员的真实身份。

而在国内,早在197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已经以中发[1971]57号中共中央文件将“林彪于1971年9月13日仓皇出逃,狼狈投敌,叛党叛国、自取灭亡”的信息,正式通知到各大军区党委常委,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常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领导小组和党的核心小组,九届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该通知明确宣称,林彪是乘三叉戟飞机跑的,且飞机已经坠毁,“现场查明:林彪背着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中央政治局,极其秘密地私自调动三叉戟运输机、直升机各一架,开枪打伤跟随多年的警卫人员,于九月十三日凌晨爬上三叉戟飞机,向外蒙、苏联方向飞去。”“根据确实消息,出境的三叉戟飞机已于蒙古境内温都尔汗附近坠毁。林彪、叶群、林立果等全部烧死,成为死有余辜的叛徒卖国贼。”

飞机坠毁原因是飞行员所犯错误导致的

《调查报告》结论部分第3点称,“该编号为256之三叉戟1E型飞机的坠毁原因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此结论由4点事实证明:

a.坠毁前该飞机航速为500-600公里/小时,直飞,着陆前没有放下起落架及轮胎,而且襟翼和着陆灯也没有打开。

b.飞机残骸碎片坠落及散布于600×100平方米范围,这证明该飞机是以上述时速或高于上述时速的航速坠毁的。

c.飞机坠毁在大范围内引起爆炸和燃烧,爆炸后的燃烧持续了很长时间,这证明事故发生时,该飞机仍然携带足够燃料可以继续飞行。

d.事故发生时的那一瞬间,飞机引擎仍然在全速运行,并没有损坏(引擎没有燃烧过或被损坏的迹象)。以上证据驳斥了该飞机是因紧急情况而着陆的说法。

“九一三事件”后大半年,以空军司令部军训部第二部长王海为首的中国空军专家组作出的报告认定:

(256号三叉戟飞机)是有操纵地进行野外降落(也就是迫降)没有成功,造成破碎烧毁的。作出这种判断的主要依据有这样几点:

其一,失事发生的场地是经过有意选择的。在温都尔汗附近这片戈壁滩上,这块地点地势是比较平坦的,飞机着陆的方向也刻意进行了选择,这些情况不可能完全是偶然的。

其二,飞行员实施了野外迫降动作。他在飞机接地前主动打开了前开缝翼,这是着陆前必须进行的动作,前开缝翼只有人工操纵才有可能打开。

其三,起落架轮毂完整,没有撞击和磨损的破坏痕迹,主轮胎良好,仍有气压,这说明在迫降时飞机没有放下起落架。

其四,飞机是在有操纵的情况下尾部先接地的。而且是主动作出了使飞机迫降的选择。

根据各种情况判断,256号飞机当时之所以没有成功地实施迫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其一,飞行员着陆动作不确切,没有做全,着陆速度过大,而减速板却未打开;

其二,三叉戟是下单翼飞机,它的机翼、机腹部有油箱,在高速接地时,极易造成油箱破裂、机翼折断,引起燃烧爆炸;

其三,当时飞机仓促起飞,机上没有副驾驶和领航员,飞机迫降时正是夜间,又处在完全陌生的区域,一个飞行员难以应付种种特殊情况。(王海:《我的战斗生涯》,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页233-234)

王海又称:“我们认为,当时256号飞机之所以要在温都尔汗实施野外迫降,主要原因是因为该机油料不够。……另外,因为机上没有领航员,地面又没有导航,当日恰逢暗夜,飞行员在空中不可能掌握精确位置,飞机是在这种情况下盲目降落。”(页234)

以上中蒙两方关于飞机坠毁原因的分析认定,蒙方较为粗疏,原因可能是其虽经现场视察但专业人员缺乏(蒙方只有云登一人是航空专家,苏方到现场人员是否有航空专家未能确定),对飞机背景情况毫不了解,对坠机处理亦谈不上重视。中方专家虽未能到现场仅凭照片判断,认定却颇为详尽,原因是专家班子人员齐备(连王海共七人),对飞机背景情况十分清楚,且因叛逃的是副统帅专机而万分重视。

中蒙两方结论的主要分歧点在于:中方认定该飞机采取了主动迫降措施,只是“着陆动作不确切,没有做全”。蒙方却认定飞机未有采取紧急着陆措施。双方都认为飞机的着陆速度过大,油箱存油造成爆炸燃烧。中方认定这两点是导致飞机坠毁的主要原因。

所谓“被击落说”和“阴谋说”

更值得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无论是蒙方的“坠毁原因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或中方的“迫降失败说”,两者实际上是完全否定了坊间长期流传的飞机“被击落说”和“阴谋说”。

“苏联导弹击毁说”以陈晓宁《质疑林彪“9·13”事件》为发端。陈文称:此机既非迷航,也非叛逃,而是在有意利用民航飞机刺探完苏蒙方面的防空雷达后想逃回中国,于是苏方下令向其开火,256号飞机中弹发生爆炸并引起大火,飞机带着大火进行迫降,飞机着陆时动作有误并且机腹油箱破裂引发大火、大爆炸,导致机毁人亡。继陈晓宁的文章之后,互联网上先后出现过的持“苏联导弹击毁说”的文章有王年一、吴润生的《苏联导弹击落林彪座机》及京城孤魂的《是谁干掉了“256”专机》。王、吴文称,“从飞机残骸上留下的大洞和目击者看到的飞机着陆前二十分钟已起火的事实,基本可以否定‘飞机迫降时爆炸起火’的结论,应是遭攻击后爆炸坠毁。”“判断苏联导弹击落林彪座机,笔者最近得到一条最重要的旁证……蒙古外交部的坚持己见,显然是为他们的导弹击落飞机赢得坚实的理由。果然,从这时候开始,蒙古国内,到处流传着‘中国军用飞机入侵蒙古,被导弹击落’的新闻。9月30日,蒙古全国报纸和广播电台以新闻消息的形式,公开对国内外报道了民众中流传的内容,而中方对此却‘采取了沉默的态度’。为什么蒙方主动承认了我军用飞机被他们的导弹击落(尽管不是官方的正式声明,而是新闻报道),中方却因何不予追究,反而保持沉默呢?直到30年后的今天,中国也没有就此事向前苏联和蒙古‘讨个说法’呢?”

新近出现的苏蒙方面击落256号飞机的新说法,以顾达寿为代表。顾称,“林彪和叶群、林立果乘坐一架军用飞机在山海关空军机场紧急起飞,却在飞越中国边境上空进入蒙古共和国的领空时被击落,在蒙古境内的温都尔汗坠毁。”“当飞机被击落坠毁后,蒙古共和国外交部立即照会中国驻蒙古使馆提出抗议,同时通过苏联驻蒙古使馆向苏联报告了这个情况。”(《直译中苏高层会晤》,页77-78)顾达寿的特殊身份,使不少不明真相的读者大为困惑。

“阴谋说”似乎始于王年一、陈昭的《256号飞机是在空中先起火后迫降的》。该文称,“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256号飞机空中起火呢?有人认为是被苏军导弹击中,也有人认为是被中国武器击中。除此之外,许多人(包括笔者)认为还有一个可能性是该机在起飞前安放了爆炸物,在空中的适当时机被引爆,造成飞机在空中起火。”

《调查报告》没有提及256号飞机有“黑匣子”

关于256号飞机上的“黑匣子”,长期备受关注,传说甚多。

“黑匣子”即航空飞行记录器或称飞行事故记录器,其实包含了两个独立部分,一为飞行数据记录器(FDR),专门记录飞行中的各种数据;另一为语音记录器或称舱音记录器(CVR),专门记录驾驶舱及座舱内的各种声音。黑匣子具有极强的耐火、耐压、耐冲击、耐海水浸泡、抗磁干扰等能力,即使飞机已完全损毁,黑匣子内的记录数据亦能完好保存。值得注意的是,早期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并非黑匣子,并不具备黑匣子以上能力。此外,一般提及飞行数据记录器时,如无特别交代,可能仅指FDR,但亦有可能既包括FDR,也包括CVR。

256号飞机第二副驾驶康庭梓(未上机),在其《真相:专机副驾驶亲历“九一三”》(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页261-262)一书中,提及256号飞机的黑匣子时称,“256号专机的事故记录器是用钢丝或钢带作为录制材料录取信号的。”“林彪专机256号的黑匣子中的飞行数据记录器,是直径约15厘米的扁圆状物体,安装在飞机尾部的垂直安定面内。”“256号专机的语音记录器是一个扁平的长方体,长约40厘米,宽7-8厘米,高约15厘米,它安装在前驾驶舱领航员后面的无线电设备专用架上。”

笔者对康庭梓以上有关256号飞机事故记录器的说法存疑。

据有关资料记载,1969年12月6日,经周恩来总理批准,中国决定从巴基斯坦进口英国霍克·西德利航空公司1960年代中期生产、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使用过的三叉戟1E型中短程喷气式客机4架,分配给空三十四师作专机使用。1970年8月接收3架,编为250、252、254号,随后不久又接收1架,编为256号。同时,周恩来批准由英国直接进口三叉戟2E型17架,其中6架1973年分配予民航,其余11架分配予空三十四师。

据空军有关资料手册明确记载,三叉戟2E型飞机装有型号为PV726A的飞行数据记录器2个(武汉军区空军司令部:《机务参谋业务手册》,1975年10月,页380-381)。手册中记载的2个是否包含了飞行数据记录器和语音记录器,并未明确。至于三叉戟1E型飞机是否装有飞行数据记录器和语音记录器,手册中未有记载,笔者也未有见到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

就三叉戟飞机的黑匣子问题,笔者专门请教了空三十四师当年的有关机务人员。据时任空一○○团一大队机务中队中队长的包朝山称,三叉戟2E装有飞行数据记录器,但没有语音记录器。三叉戟1E他不太清楚(三叉戟1E配属一○○团三大队),但从三叉戟2E的配置可以推断,即使1E有飞行数据记录器,也不可能有语音记录器(访问包朝山记录,2016年1月11日)。惟据时任空三十四师工程部助理的侯文仁告诉笔者,三叉戟2E不仅有飞行数据记录器,还有语音记录器。至于三叉戟1E是否配置有以上两者,因事隔多年,已没有什么印象(访问侯文仁记录,2016年1月13日)。

专业机务人员的记忆都残缺不全,故而,我们难以相信非专业人员表面上过于周全、过于肯定的说法。

康庭梓承认,一旦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找到黑匣子后,获得其录取的信息,原则上要由飞机制造的国家进行,‘解铃还需系铃人’。因为,录制信息的编码是经过加密的。”但“有的在购买飞机的时候,一并将黑匣子的密码买了过来。”(《真相:专机副驾驶亲历“九一三”》,页261)

康庭梓上述说法原则上没有错,但至少部分不准确。其一,黑匣子由专业公司而非飞机制造厂商生产。所以,黑匣子信息解码应由黑匣子生产厂进行。其二,由于黑匣子自身并无解码功能,其储存的数据信息,需要通过地面重放设备将其释放出来。因此,要买回来的不是密码,而是解码设备。

据空三十四师有关机务人员告诉笔者,三叉戟飞机无论是1E型或2E型,进口时均没有同时进口黑匣子解码设备,也没有进口黑匣子的维护、校验设备。故而,机上即使有黑匣子,它的工作情况、完好情况从来没有人要求检查过,工作与否,也从来不知道(访问包朝山记录,2016年1月11日。访问侯文仁记录,2016年1月13日。访问时念堂、梁金海记录,2016年1月12日。时念堂,时任空三十四师师长。梁金海,时任空三十四师工程部特设主任)。

虽然256号飞机上是否有黑匣子(尤其是语音记录器)直至今天尚难有定论,但康庭梓“可想而知”、孙一先“似乎可做出这样的判断”,均认为它已被捷足先登的苏联人拿走了。

康庭梓称,“根据孙一先的回忆,我国使馆人员进入坠机现场的时间,是在蒙古国与苏联的军事专家不止一次去过现场之后才赶到的。飞机坠毁的时间是9月13日凌晨2点30分,距我使馆人员15日下午奔赴现场,已经过去整整两天半的时间。到现场时,发现有些遗物已经被整理过,可想而知,对他们有用的东西不会留在现场。反映飞机失事原因的黑匣子也绝不会遗忘在现场。”(《真相:专机副驾驶亲历“九一三”》,,页264)

孙一先则称,“另外,据我国民航专家讲,三叉戟飞机从‘1E’开始,已装有70年代稀有的黑匣子。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飞行数据记录仪,另一部分录制机上相互通话和同地面的通话,名称是‘驾驶员座舱语音记录器’,飞机一起飞它们就自动开始工作,其安装位置是在飞机尾部,万一飞机失事时易于保存下来。因此,似可做出这样的判断:三叉戟256号飞机的黑匣子,连同中间的发动机,都被苏联人拆走了。”(《在大漠那边》,页27)

康、孙两人以上说法,在《调查报告》中同样得不到印证和支持。更进一步说,对照《调查报告》,康、孙以上说法令人生疑。

先不要说苏联方面对坠机事件异常快速的反应令人难以置信,即便256号飞机上确实有黑匣子,即便被苏方取走,也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有作用:其一,黑匣子能够正常工作;其二,飞机坠毁时黑匣子没有损坏;其三,苏方必须借助黑匣子生产厂的解码设备才能解码。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也好,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也好,基于苏蒙间的紧密合作关系,苏方怎么也应将黑匣子的情况向蒙方通报,作为供蒙方高层内部使用的《调查报告》,似不可能不提及黑匣子可否解码的情况。然而,事实上,《调查报告》根本没有提及黑匣子,不仅《调查报告》第二部分“飞机的原产地、性能及其用途”中,没有提及256号飞机安装有黑匣子,而且,在事故原因分析时,《调查报告》亦无只言片语是由黑匣子提供的。

调查人员何曾一致认为机上人员发生了搏斗?

康庭梓在《真相:专机副驾驶亲历“九一三”》一书中,引述了2006年9月15日《参考消息》一篇“蒙古国对林彪坠机披露的最新消息”的报道。康称,“文章一开始是这样的:‘新华社专稿:日本共同社9月13日发自乌兰巴托的一则电信说,该社日前获得就1971年9月13日林彪所乘飞机在蒙古境内坠毁一事,当时蒙古政府曾总结的一份调查报告,报告否定了飞机因燃料不足而在迫降时坠毁的一般说法。’”“文章中值得关注的是:‘蒙古相关人士暗示当时机内曾就逃亡问题发生争斗。该事件距今已有42年,这一宝贵资料将有助于揭开中国现代史上的一个重大谜团。’”(《真相》,页279)

康庭梓又称,“关于苏联(按,《调查报告》是蒙古方面作出的,不是苏联)对事件的调查时间,文章说:‘该报告题为《中国飞机在蒙古境内坠毁原因的确定文件》,所署日期为1971年11月20日,共16页,共同社日前获取了这份未公开的文件和未曾发表的现场照片。该报告说,对1971年9月13日坠毁的林彪专机展开的调查是在事故发生约一个月后(从10月8日-18日)进行的,当时苏联专家参与了调查工作。’”“文章用带有结论的口气说:‘蒙古方面的消息人士当时说,调查人员一致认为,一定是机上人员之间发生了搏斗,支持林彪的一方想逃去苏联,另一方则想返回中国。’”(《真相》,页280)

康庭梓对日本人的说法似乎深信不疑。他自己引申称,“不同的是,这次文章却直接提到了飞机的黑匣子,更让人关注的是,机上人员之间发生了‘搏斗’的说法,而且,这种‘搏斗’说是与黑匣子联系在一起的。对此,我的看法是:尽管蒙古国方面没有直接引用苏联(按,应为蒙古)那篇16页报告中有关黑匣子解密的具体内容,但是可以肯定是来自黑匣子,如果没有听到黑匣子中‘一方想逃去苏联,另一方则想返回中国’的争吵,那么‘搏斗’就无从谈起。”(《真相》,页280-281)

接下来,康庭梓进一步猜测:

在争吵的内容中,肯定有潘景寅与林立果、叶群甚至刘沛丰之间斗争的内容,因为只有潘景寅知道半夜油料不够找不到机场的结果,而林立果们是死不回头的顽固分子。

飞机迫降前,三个机械师是否在驾驶舱?这是我关注的问题之一。我的判断是,林立果不会让三个身强力壮的小伙子到驾驶舱去,那样搏斗起来,林立果们不占优势。

争吵的核心问题还在于,林彪本人是否参与其中。因为是叛逃,林彪还能安然坐在后舱等着儿子、老婆主动向自己汇报吗?潘景寅是不能离开半步的。假设林彪主动到驾驶舱向潘景寅询问有关飞行及何时到达伊尔库茨克等情况时,潘景寅就会把飞机所处的险境告诉林彪,当林彪知道自己马上就要被摔死在蒙古国了,会作何设想?

遗憾的是这篇文章中并没有详细披露这些关键的内容,这也许是蒙古人故意在这里卖了一个关子,等着下一步关注林彪事件的人找上门去。作为256号专机的副驾驶员,我曾经常幻想有一天能从黑匣子中听到机组四个人的声音,因为我最熟悉战友的声音了,也让那些熟悉林立果、叶群、林彪的人听一听黑匣子的对话与争吵中他们都说了些什么。再加上事故记录器的记录数据,对比分析,这样,距离揭开林彪叛逃与坠机之谜就不远了。(同上,页281)

然而,《调查报告》没有康庭梓猜测的上述所谓“关键内容”。不仅如此,《调查报告》从头到尾既没有“有关黑匣子解密的具体内容”,亦没有“机上人员之间发生了搏斗,支持林彪的一方想逃去苏联,另一方则想返回中国”的“一致认为”。

简短的结语

在丝毫不知内情的状态下,蒙古官方1971年11月间关于256号飞机的判定,正确与错误参半。

值得“九一三事件”研究者注意的是:

一、《调查报告》描述的机上乘员尸体,均无异常的枪击痕迹,可推断俱为飞机坠毁过程中被摔撞和焚烧而死亡。

二、与中方“迫降失败说”大同小异的蒙方结论“飞机的坠毁原因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直接否定了坊间长期流传的256号飞机“被击落说”和“阴谋说”。

三、蒙方《调查报告》根本没有提及256号飞机有“黑匣子”,《调查报告》中自然也就没有所谓有关“黑匣子”解密的具体内容,更没有任何有关飞机上人员状况,尤其是有关所谓飞机内曾就逃亡问题发生争斗的表述或暗示。

孙一先、康庭梓都是“九一三事件”的直接见证人。他们的著述,可以说是研究这一事件的重要参考材料。但对照《调查报告》可以得知,孙一先、康庭梓有关256号飞机坠毁的某些说法(尤其是非自身经历的“据说”“可想而知”“判断”等等),难以相互印证。这就告诉我们,有时即便是直接当事人、见证人的说法,我们也要加以分析,也要问个为什么,决不可照单全收。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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