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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说关锋和辛冠洁也都算得上是社会名流,特别是关锋出狱后的动态很是被人关注,可是1987年至1989年关锋与辛冠洁的版权官司,在国内却并没有被广泛的报道,仅仅是中国青年报在1989年12月26日,刊登了一条辛冠洁与关锋版权官司关锋败诉的消息。有关关锋和辛冠洁的版权官司,当时在香港甚至日本、台湾都做了报道,也发表了一些相关评论文章。
版权官司的败诉,是我父亲自1982年出狱恢复记忆,并能胜任写作后受到的第一个打击,也是最大的一个打击。打击不在于官司败诉的本身,而是其中不为人知的政界大人物暗箱操作干预,并最终做出有悖于事实真相的荒谬的判决结果。
我并不认识辛冠洁,以前也没听爸爸提起过此人,由此可见父亲和辛冠洁其人一向很少往来。是因他和我父亲的版权官司,我才接触到辛冠洁这个名字的。网上可查到的辛冠洁简历:辛冠洁名在清,男,汉族,1922年9月生于山东章丘。早年参加革命从事抗日救亡运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及建国初期曾在鲁北从事青年运动,在山东大众日报社任记者、编辑、编辑部主任、副总编辑、总编辑。 解放初期从事外交至越南,越南回国后,从事新闻、宣传、外事、学术研究工作。曾任《毛选》编委、参与中苏论战期间《九评》的起草工作。文化大革命结束,被分配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从事中国哲学史研究,任中国哲学史研究室主任。其间创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季刊《中国哲学史研究》并任主编。辛冠洁还曾参与创办了中国孔子基金会,并任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创办国际儒学联合会,并任首席副理事长;参与创办中国实学研究会,并任执行会长,被推选为中国南北研究会副会长,被聘任为山东大学兼职教授,曲阜师范大学兼职教授,被国家教委委任南京大学中国思想家研究中心主任,被教委老教授协会聘为该会教授。晚年离休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1986年,我父亲已写出了《惠施思想与先秦名学》、《老子通》、《通假字典》等书稿。在文革出狱后与吴传启、林聿时一些哲学研究的老朋友来往多了起来。周英妈妈也总是劝说我父亲多和朋友往来,让朋友和哲学圈的人知道关锋出狱后在做些什么,也以便得到他们的帮助。也就是在这个时期,辛冠洁主动到《红旗》杂志的位于西门的宿舍楼一单元5楼,拜访了关锋。
辛冠洁这次拜访一是了解我父亲的写作情况,二是说了一些要帮助我父亲发表文章的话,再就是谈到了合作发表文章的事。我父亲在此之前和林聿时、吴传启合作写过多篇文章,但对与辛冠洁合作写文章的事情,我父亲是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但又考虑到人家这么热情主动,又表示以后会陆续帮助发表文章,辛冠洁是孔子研究会的副会长,也多一个朋友帮忙的机会,实在也不好拒绝,父亲就答应了合作写文章的事情。并在我父亲家里一起商定写一篇题为《“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的文章,这个命题也是我父亲早就着笔在写的。此时辛冠洁提出‘古为今用’的命题,也算是不谋而合吧,就商议决定由我父亲撰写提纲,并由我父亲执笔。很快父亲就把稿子写完了。我父亲的写作速度是很多人都有目共睹的,手写可达到每日八千到一万字。我父亲将文稿写好后誊抄一份,由辛冠洁的女婿俞启定取走交与辛冠洁。过了一段时间又由辛冠洁的女婿俞启定送回文稿,文稿上已有了辛冠洁修改添加内容的笔迹。(现存有这份文稿)。虽然说辛冠洁的修改添加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东西,但我父亲考虑到要照顾合作氛围,也就选择性的录用了一些,并又进一步的修改丰富后,作为定稿交给了辛冠洁。这份完成的文稿又由辛冠洁的女婿俞启定将我父亲的亲笔文稿重新誊抄了一份,交给了《哲学研究》编辑部门。当时这份后来又经俞启定誊抄的文稿我父亲并没有再看到。辛冠洁与我父亲商定,用我爸爸的笔名‘庆云’作为合作文章的署名,在《孔子研究》上发表。
我爸爸忙于写作,一来没有精力二来也不好意思催促,过了很长时间一直没有任何消息。后来我爸爸看到了87年第一期《孔子研究》,才发现了已经以辛冠洁一个人署名发表了《“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此举当然很是令人气愤。辛冠洁在不透漏一点儿信息,不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悄无声息的偷偷地,以辛冠洁一个人的署名在《孔子研究》上公开发表了,此举实在是有‘趁人之危,欺人压人’之嫌。
其实单就《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这篇文章来说,也就只有一万多字,不是什么大块文章或大部头著作,可这篇文章里的哲学论点是独一无二的,而且涉及到我父亲要延续这些论点,展开深入写作和研究的大事,这就不得不弄清楚版权归属的问题了。刚刚得知辛冠洁一个人署名发表文章后,我爸爸多次和他沟通,辛冠洁却都是在搪塞,并说他请示了邓力群,邓力群明确的告知他说:不同意关锋发表文章,更不同意以‘关锋’署名发表文章。其实原本也并没有以关锋的真实姓名署名的想法,而是用我父亲的笔名‘庆云’作为署名。再说即便是邓力群有说法,也可在文章发表之前,事先和关锋沟通一下再做商议。为什么不告知、不沟通、一点儿信息没有,就私自用辛冠洁一个人的署名公开发表了呢?我想让谁也不会视而不见的接受这个结果吧。再后来我父亲想找辛冠洁当面询问,辛冠洁干脆就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按当时我父亲的政治处境,怎么能和辛冠洁相抗衡呢。就此文章署名版权归属一事,能辩清是非曲直,能澄清事实真相吗?我父亲和全家也不是没考虑这个问题。最最让人烦心的是,一个人精力是有限的,再说就我父亲当时的政治处境,谁愿意打官司呀!一旦牵扯到打官司,必定会牵扯我父亲的精力和时间,延误他的写作计划。但经过再三思考和权衡,我父亲还是决定要通过权威机构把事情弄清楚,不弄清楚的话必定会影响到父亲后续的写作,并且会后患无穷。就这样我父亲向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原北京市文化局)提出申诉。关锋申诉如下:
1986年1月底至2月中,辛冠洁主动提议与关合作著文,关同意与辛合作。辛提出“古为今用”,并由关拟定“提纲”后于3月21日完成初稿,辛在稿件上做了若干修改。辛表示将此文拿去发表,并与关商定:关以“庆云”署名。1987年第一期《孔子研究》上发表“古为今用”一文时,仅署辛之名。对此,辛事先未征得关同意,事后也未主动通知关,此外,辛在未征得关同意的情况下,对文章进行了若干不当修改。关要求:确认“古为今用”一文为关个人所作。在《孔子研究》上刊登关于辛窃夺关文稿的启事并刊登由关一人署名的:“古为今用”一文,全部稿酬应归关。
在那个年代,一篇一万多字的文章,又是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稿酬可想而知少到什么程度,我父亲的用意很清楚不在稿费多少,而是要辨清稿件版权署名的真实性,以正视听。因为,署名和版权归属的确是一个原则性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原北京市文化局)受理了这件版权官司。我父亲与1988年3月收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裁决书。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
裁决书
京政权发(88)6号
1987年5月27日,关锋就《孔子研究》上发表的“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一文的合作保全问题,向我处(原北京市文化局版权处)提出申诉。
关锋诉称:1986年1月底至2月中,辛冠洁主动提议与关合作著文,关同意与辛合作。辛提出“古为今用”题目,关拟定“提纲”,并于3月21日完成初稿,辛在稿件上做了若干修改。辛表示将此文拿去发表,并与关商定:关以“庆云”署名。1987年第一期《孔子研究》上发表“古为今用”一文时,仅署辛之名。对此,辛事先未征得关同意,时候也未主动通知关,此外,辛再未征得关同意的情况下,对文章进行了若干不当修改。关要求:确认“古为今用”一文为关个人所作。在《孔子研究》上刊登关于辛窃夺关文稿的启事并刊登由关一人署名的:“古为今用”一文,全部稿酬应归关。
辛冠洁称:1985年底至86年初,辛写出“古为今用”初稿,后征求关的意见,并同意关署名。发表前,辛就关能否署名问题请示邓力群同志,邓不同意。所以发表时,辛通知《孔子研究》编辑部副主编取消了关的署名。辛认为:“古为今用”一文是辛撰写的,辛有任意署名的权利。
关锋、辛冠洁各自提供证据在案。
我处经调查核实,认为:1986年初,关锋与辛冠洁共同署名、合作发表“古为今用”一文达成口头协议(未明确双方稿酬分配比例),对此双方权利现在都不否认。该口头协议,属有效民事合同。基于该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是发表文章时共同署名,共享版权,并不涉及文章究竟由谁直接撰写的问题。辛所称曾就“古为今用”署名问题请示邓力群一事,邓已否认。辛擅自修改并以个人名义发表与关的合作作品,系违约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图书、期刊版权保护法实行条列》及其实施细则,经调解无效、现裁决如下:
一、“古为今用”一文系关锋、辛冠洁合作作品,两人共享版权:
二、辛冠洁于1988年上半年内在《孔子研究》杂志上发表启事,说明“古为今用”一文是与关锋合作的作品,并向关锋致歉;
三、辛冠洁到的“古为今用”一文稿酬。50%退归关锋;
四、罚辛冠洁款50元。
辛冠洁应在收到本裁决书后15日内,将应退稿酬及罚款交到我处。
双方或一方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不起诉,之行本裁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注:盖有公章)
1988年3月10日
送达:关锋 辛冠洁
抄送:北京市人事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孔子研究》编辑部、山东省版权处
收到此裁决书后,我父亲又写了申诉,一来表明他的态度,二来作为备忘。递交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
本月(笔者注:指1988年3月)13日上午11时收到贵处关于关锋、辛冠洁版权纠纷一案的“裁决书”。本人考虑到:人民内部矛盾宜于息事宁人,以及不再浪费宝贵时间,拟接受“裁决书”的四项条款,不向法院起诉。但这是有条件的,现在申明如下:
【一】:《“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从资料到观点切实全部属于关锋一人,这有(1):一九八六年三月十日的《论古为今用》提纲手稿;(2):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全文一稿手稿(上面有辛冠洁所作可改可不改的或改错了的修改笔迹)。(3):一九八三年、八四年、八五年关锋所写《老子校诂》,《老子通论》,《惠施思想及先秦名学》等书稿的有关章节的手稿。以及五十年代关锋所发表的有关文章为证。(4):辛冠洁伪造俞启定(注:辛冠洁的女婿)针对辛冠洁手稿的所谓“过录”,已被完全证明是照抄关锋的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手稿。对此,辛冠洁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六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主持的辩论会上未能作出任何反驳,之后也未提出书面反驳。辩论会后也未提出书面反驳。版权处对关锋所提证据和论证亦未提出否证或疑义。当初达成共同署名的‘口头协议’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早被辛冠洁单方面的行为所彻底破坏。事情的真相就是这样。当然,既然接受贵处的‘裁决’,我就不再去争论《“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属我一人的问题了;但是,如果辛冠洁挑起事端,则须另当别论。将来关锋发表上述《老子校诂》,《老子通论》,《惠施思想及先秦名学》,发表《哲学史方法论新论》(上篇即拟一万余字的《“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扩大为十余万字;下篇《论广义哲学史的研究》)。如辛冠洁指控关锋起诉时;《“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一文究竟由谁攥写,文章属谁,将需重新提出辩论清楚,而不受“裁决书”和版权保护时效的限制(因为那已经是另外的一个案件。)
【二】:如果辛冠洁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裁决书‘的裁决),又不执行“裁决书”的各项条款,后者在社会上散布关于《“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版权问题上的谣言,对关锋进行诽谤,关锋将向人民法院起诉,重新提出辩清《“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著作权属谁的问题,而不受“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效限制。
如贵处认为【一】、【二】两项如有不当,请速示复,以便立即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蒙允准,则请求将此件存档,并抄送有关机关,以便将来必要时查考。
另外,要求贵处将该‘裁决书’抄送中国孔子基金会暨学术委员会个一份,因为,辛冠洁作主编的《孔子研究》属该会领导,该会才有权促使辛冠洁执行“裁决书”的有关规定。
关锋
周英(诉讼代理人)
一九八八年三月 日
在此申诉中我父亲之所强调提到:
将来关锋发表上述《老子校诂》,《老子通论》,《惠施思想及先秦名学》,发表《哲学史方法论新论》(上篇即拟一万余字的《论古为今用》扩大为十余万字;下篇《论广义哲学史的研究》)如辛冠洁指控关锋起诉时;《“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一文究竟由谁攥写,文章属谁,将需重新提出辩论清楚,而不受“裁决书”和版权保护时效的限制(因为那已经是另外的一个案件)。
是因我父亲后续写出的这些大部头著作,都涉及到在《“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一篇文章中所阐述的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的哲学论点等,是关锋的哲学思想、关锋的思想方法。事实上后来能让我父亲得以欣慰的,使我们全家得以欣慰的就是所谓《“论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这篇不过一万多字的文章,也就是个提纲而已。而最终是否能证明到底是谁的思想是谁的研究成果,绝不取决于这一万多字,而是要看谁能写出论述这些思想的东西来。就‘古为今用’我父亲从84年以来陆续写出了几百万字的大部头著作,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力的实证。而辛冠洁并没有一部就此思想论点延续发展的后作问世。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吗!
辛冠洁在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的裁决书后,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出乎意料的,竟然否决了北京人民政府版权处的裁决,反判定辛冠洁赢得官司,判定关锋败诉。
1989年12月2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这一消息。我所看到的有关辛冠洁对此的反馈,是在九十年代初的一九九三年,辛冠洁在给《当代》编辑部的文字是这样写的,节录如下:
《当代》编辑部: 贵刊一九九三年第二期所载吴海民先生报告文学《走向伯尔尼》,关于我和关锋因《古为今用》一文发生的版权纠纷一段,有颠倒是非之误,本是受害者的我,在吴海民先生的笔下却成了恃强凌弱的侵权者。实在可怕!我不能不向你们把话说明,以澄清事实。 事情的真相是这样的:一九八七年,我应《孔子研究》杂志之约,写了一篇题为《古为今用》的论文(刊于当年该刊第一期),原拟附署关锋一个名字,以改善他的处境,后遭同仁反对,只好作罢。为此我当面向关作了解释和说明。关当然无有不同意。但文章发表之后,关锋竟向当时的北京市出版局版权处诉我侵权,版权处在未作认真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竟将我的文章裁决为合作作品。我只好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中法经过调查、取证、法庭辩论,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判决:“一九八七年《孔子研究》杂志第一期发表的《“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一文,系原告辛冠洁的作品,其独自享有版权”,,“诉讼费二十元由被告关锋负担”。《中国青年报》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就<古为今用>版权一案,关锋打官司败诉》为题,作了报道(许多小报转载了这一消息)。关锋不服中法判决,上告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辛冠洁的这段文字里说道:北京市出版局版权处在未作认真调查、取证、法庭辩论的情况下,竟将我的文章裁决为合作作品。-----他的这种说法完全违背了事实。
事实恰恰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受理这起版权案,先后做了大量调查。当时是由版权处的副处长张赤军全权负责此案,很多核实细节的工作都是张赤军亲自跑,亲自查证。而且做了多次法庭调查,还做了起码三次的法庭辩论。这些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有详细记录在案。我清楚的记得做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正是酷暑天的七、八月份,北京的天气酷热难耐。当时周英妈妈是我爸爸的诉讼代理人,每次开庭都是周英妈妈和我爸爸一起出庭。法庭上的辩论肯定是各说各的理。辛冠洁歪曲事实,拿着‘不是当理说’也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父亲原本就没想到,在哲学界有着一定影响的辛冠洁会有做这种不计后果、不记名声的小动作。这件事儿弄得我爸爸本来就很窝火,加之他有肝病越发的控制不住脾气,每次回到家都气得吃不下饭,睡不好觉,更严重的是占用了他很多研究和写东西的宝贵时间,为此越发的烦恼焦躁,日夜不得安宁。
为了准备开庭的呈堂证据,我们全家都参加了核对文稿、讨论辩词的事工。比如核对由辛冠洁修改添加内容的我父亲的亲笔文稿;并要把文稿中有辛冠洁修改添加内容的部分另外抄录出来,附在原文稿的后面。再就是要核对我父亲的原文稿与辛冠洁的女婿俞启定重新抄写的文稿有无差别。(这一文稿是辛冠洁提供给法庭的,是他交给《哲学研究》作为证明是由他一人所写的,最后定稿的文件,呈堂证据出示的)以此文稿与我父亲的亲笔相比对,我们核实比对的结果是:辛冠洁女婿俞启定抄写的文稿,竟然与我父亲关锋交给他们的文稿没有一字的差别。我们核对的非常仔细,就连标点符号也都一一核对,无一差别。就我们的核对,我父亲又详细的书写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连同我父亲的原文稿和辛冠洁女婿俞启定誊抄的文稿,一并作为呈堂证据提交法庭。我父亲是个非常认真,而且是个认死理儿的人,他不相信就没地方说理!他坚信法律的公证。之所以今天我还能深刻的记得这些细节,也是因我亲历了文章核对,法庭辩词讨论等过程,才对事情的来龙去脉有较详细的了解。
爸爸让我参与并了解此版权官司的始末,也是想在他百年之后我家能有个了解真实情况的人。就此事,爸爸给我写了一封亲笔信,信的原文如下:
建民:(注:我的小名)
关洲已经回京,听说你由山东直接回沈阳去了。出来太久,也需要回去交待工作,你何时来京?最好早点来,一;讨论一下写电影剧本的问题(山东有没有人写‘孟子’速告),二;在打官司问题上也许你能出点力。
吉林人民出版社已来信催稿。包括《惠施及先秦名学》。拟近日即将《惠》稿和《老子通》上部寄去。所以,你在东北不必向有关出版社谈《惠》稿一事了。主要是谈《假借字典》,我记得你抄了简介?最好能找到能出此书的出版社。其它尚未完成者如《赫拉克利特新论》、《论哲学》、《中国上古义论纲》各有一二十万字的书稿。也可谈谈。去山东详情来信时要告之。
爸爸 1988 、5、23日(笔者注:存有关锋亲笔信的原件)
我父亲他经历了那么残酷的政治磨难:十四年的监狱监禁生活,又被开除出了中国共产党,可他对世态炎凉还是一无所知,对自己的政治处境也无顾忌,只简单的认为:是非曲直一定会有公论,在共产党当政的天下,一定会实事求是的弄清事实真相!为此他付出了很多精力。他每次都会信心满满的去面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法庭上据理以争,他逻辑严谨,有理有据的发言让人们看到了一个不理会世态炎凉、不在意自己政治处境的老者,看到了一个经历了残酷政治磨砺后的关锋;看到了一个虽已是暮年但仍保有敏捷思维、严谨逻辑、清晰头脑的关锋;看到了一个还在兢兢业业埋头于哲学研究的关锋;看到一个甘于寂寞坚持著书立说的关锋。我父亲一辈子不懂得,也不屑于庸俗的人情世故,是个地地道道的‘书呆子’。难怪和他共事的人们也都认可他这个‘书呆子’,并宽容他的执拗啦。
世界事情的规律就是这样的:无论什么事情都是有一利就有一弊。虽说我父亲是很不情愿的惹上了这么一场版权官司,但也因此被世人所关注;也因此让哲学圈内的人们知道了关锋还在笔耕不止,还在为哲学研究默默地苦干着这样一个不可辩驳不可否认的事实。
辛冠洁在他给《当代》编辑部的文字中曾提到:事情的真相是这样的:一九八七年我应《孔子研究》杂志之约,写了一篇题为《古为今用》的论文(刊于当年该刊第一期发表,原拟附署关锋一个名字,以改善他的处境,后遭同仁反对,只好作罢。为此我当面向关作了解释。
事实恰恰也并不是这样的。辛冠洁在此处所说的“后遭同仁反对”是指他曾就关锋以‘庆云’署名发表文章一事专门去请示过邓力群。那时邓力群主管意识形态、主管宣传,辛冠洁请示邓力群原本也算是在情在理,没什么不合时宜的。但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就此作调查时,辛冠洁一口咬定他请示了邓力群,在对邓力群说明了与关锋合作文章,由他和关锋两个人署名,关锋以‘庆云’笔名面世的情节时,邓力群明确的表示不同意关锋以‘庆云’署名发表文章。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时,辛冠洁也以此理由作为呈堂证据,反复的强调是上级有明示(指示),才取消了关锋署名的。这些当时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细节,都有法庭记录可查阅到。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北京人民政府版权处)法庭就辛冠洁曾请示邓力群一事,以及邓力群就此事表示‘不同意’一事,与邓力群本人进行了核实性询问。邓力群肯定的否认此事的存在,更没有过“不同意”关锋以‘庆云’署名发表文章的说法。这一细节在(北京人民政府版权处)法庭及案件审理的记录中也有记录在案。
辛冠洁更没有在此篇文章发表前,就不署我父亲名字一事与我父亲做审核沟通、或做过任何解释。针对取消我父亲署名没有告知一事的时间,地点等细节,在法庭上也都一一做了核查,对此(北京人民政府版权处)法庭及案件审理的记录中也都记录在案。
也正是在做了大量的法庭内外调查以及多次法庭辩论后,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才做出了《古为今用》一文属关、辛二人合作的作品,版权共有的裁决。而且此裁决说的很明白,此裁决是就辛、关二人在写文章前有口头协定,双方同意共同署名这一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图书、期刊版权保护法实行条列》及其实施细则,经调解无效、现裁决如下:
一、“古为今用”一文系关锋、辛冠洁合作作品,两人共享版权:
二、辛冠洁于1988年上半年内在《孔子研究》杂志上发表启事,说明“古为今用”一文是与关锋合作的作品,并向关锋致歉;
三、辛冠洁到的“古为今用”一文稿酬。50%退归关锋;
四、罚辛冠洁款50元。
懂得一点点法律和版权知识的人都会明白,此裁决的主要要点是:
一: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二:关、辛二人都不否认当初的确有同意二人共同署名的这个协议或说这个约定。
三:经调查和核实,确实是辛冠洁在自己一人署名发表文章,单方取消关锋署名之前没有告知关锋,而是一方私自所为,这一点违反了当初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说约定。
基于以上三点,裁决的要点并不是在于‘到底是谁写的这篇文章’,因诉讼要点是关于辛冠洁违反共同署名协议一事。其裁决也是针对辛冠洁单方私自违反共同署名协议这一事实为依据的。
我父亲在他的诉讼过程中,也曾提出《古为中用》是他一人所写,应属于他一人的版权。他的这一诉求也没有得到(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法庭的支持。
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的裁决是有理有据、公平公证的。全部是根据诉讼事件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条文作出的。不存在任何一丝一毫的瑕疵。
但辛冠洁在给《当代》编辑部的文字中说道:文章发表之后,关锋竟向当时的北京市出版局版权处诉我侵权,版权处在未作认真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竟将我的文章裁决为合作作品。我只好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中法经过调查、取证、法庭辩论,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判决:“一九八七年《孔子研究》杂志第一期发表的《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的继承问题》一文,系原告辛冠洁的作品,其独自享有版权”,“诉讼费二十元由被告关锋负担”。
让人不可思议的倒是北京市中级人民院,竟然判决关锋败诉。
不但我父亲当事人没有想到,就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也没有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其实也不难想象,在当时我父亲的政治处境下,在当时又有当权的政界权威人物出面直接干预的情况下,最终得出这样的判决结果也就不足为奇了。(在此我不便说出此人的名字,但当年很多人都知道是谁干预了辛、关版权官司的二审判决。其中原委不难查清,要想人不知是不可能的,参与此案调查审理判决的当事人都还健在。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切事实都将会大白于天下!
我父亲还是不相信会是这样一个无理无据、颠倒黑白的结果,父亲还要继续上诉,他也又写了上诉材料,可我父亲实实在在是没有精力再与其纠缠了。何况也得知了有政界的大人物干预此事的情况。我父亲在向有关方面递交了申诉材料的同时,就又把主要的精力放回到继续写作研究上去了。开始了更加夜以继日的劳作,以自己的著作来证明自己,来批驳那些不顾事实而听命于政界大人物干预的荒谬判决。
关于我父亲勤奋笔耕, 就连邓力群也对关他的学术成就给予了肯定。邓力群在回忆录中写道:“关锋后来确实是闭门读书、写作,成绩不小。”我父亲出狱后曾一度精神恍惚,记忆力减退,是从1984年父亲调整恢复状态后,才又重新拿起笔来著书立说,1990年,关锋以古棣之名与周英妈妈合作出版了两部书,一部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和法学发生学》,30万字;一部是由海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惠施思想及先秦名学》,40万字。与周英妈妈合作的140万字的《老子通》上、下册,1991年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3年之后,以古棣为主编,戚文(即戚本禹——笔者注)为副主编的135万字的《孙子兵法大辞典》,由上海科普出版社出版。我父亲尚未发表的文稿还有90万字的《孙子会通》;与戚文合作的《论语十日谈》、《论语今译和解说》姐妹篇,共约75万字;还有140万字的《通假字典》,以上定稿的合计已有305万字。还有已写未完稿的:《庆云斋丛稿》——关于校勘、训诂和文字学、音韵学、语法学等方面的稿子,日集月累现约有80万字。我父亲原打算数年之后在此基础上再写几本专著,书名拟为《校勘学新论》、《训诂学新论》、《汉语语法学新论》、《音韵学新论》,等等。另外还有其他计划如60万字的《论哲学》,10余万字的《中国上古史大纲》,后者首章已在山东《哲学战线》上发表。约15万字的《赫拉克利特新探》,这是我父亲唯一的一部关于外国哲学家的专著,已完成过半,另还有未杀青的《上古天文历法新探》。60年代出的《庄子内篇译解和批判》将会有新订稿。1991年版的《老子通》亦将会作出新的修订。
当年就关锋与辛冠洁版权官司一事,在整个哲学界引发了很强烈的争论。就连孔子基金会会长匡亚明,在后来的相关场合也对此版权案发表过他的观点,他认定这篇文章中的哲学思想和观点,无可争议的是关锋所写。
匡亚明是一位功高德劭的教育家,他对当代中国的高等教育事业有重要贡献,做出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 匡亚明又是一位著述颇丰的学者,他多年钻研孔子思想,被学术界誉为“孔学泰斗”。匡亚明在整个学术界是个权威人物。匡亚明对我父亲出版的《惠施》《老子通》等哲学著作也都非常的关注,并给与了很高的评价。这些权威人物的评价,无疑地认定了关锋在老子、孔子等诸子的研究领域颇有成就这一铁定的事实。
再说,至此《古为今用》版权官司的输赢已经没有了任何意义,因为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之后的二十几年里,辛冠洁没有任何相关的著作问世。而我父亲的有著作相继出版。这些铿锵有力的白纸黑字,才是真正证实《“古为今用”——关于中国哲学思想遗产问题的继承》这一命题,版权最终归属于谁的最有利的实证。
在此之后的数十年中也有很多评论,都肯定了我父亲的一生是笔耕不止的一生:“关锋的晚年全身心地投入到学术研究之中,再次焕发了学术青春,取得了极为可贵的成就。的确,关锋并不是一个政治家,他的本色还是一个学者,关锋在错误的时间和地点参与了文革。如果不是文革关锋也许还有更出色的学术贡献,作出更大的成绩。”
我父亲自己也清楚地感受到了著书立说的力量,感受到了事实胜于雄辩的力量。他更加拼命的投入到完成他著书立说的事业中去。随着我父亲一本本著作的出版问世,渐渐地释怀了父亲那受伤的心灵,更坚定了父亲活到老写到老,不死不撂笔的恒心,他用一生笔耕不止,实践着他兢兢业业致力于哲学研究的神圣使命。
转自 乌有之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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