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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贵亲属告吴思名誉权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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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06: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永贵亲属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因名誉权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书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源:www.e-law.cn

时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一中民终字第8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A栋。法定代表人陈星,社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思,男,46岁,汉族,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住址从略)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莫少平,北京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峡,北京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亮,男,34岁,汉族,澳大利亚成功集团董事,(住址从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玉林,女,74岁,汉族,中央办公厅老干部局离休干部,(住址从略)
  委托代理人崔小明,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青年报社、吴思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2)西民初字第4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思及其与上诉人北京青年报社的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莫少平、高峡(抄录者:原文如此。北京青年报的出庭律师是贾桂茹),被上诉人陈明亮、宋玉林的委托代理人崔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4月,陈明亮、宋玉林以北京青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第31版“每日连载”栏目,连载的由吴思所著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着所述的大量情节与事实不符,造成了对陈永贵名誉权的侵害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认为,书中“‘我们到了以后,刘少奇眼都不抬。’陈永贵在六年后的一次大会上说:‘但那时根本没有考虑中央有两个司令部。我们到了主席那里,对我就十分亲热’”;毛泽东问起陈永贵的年龄,陈永贵答道:“五十啦。”毛泽东笑道:“五十而知天命嘛,搞出一个大寨来很好。”陈永贵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话的意思,含糊地哼哼着点头。后来他知道了什麽叫知天命,又为自己胡乱点头而后悔。”、“此时陈永贵像所谓的乱世英雄一样冒出头来,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后来还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会’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陈永贵说,他问明了谁掏钱买酒买肉供他周旋之后,便痛痛快快地答应下来,干起了维持会。”、“当年陈永贵的‘维持’也真不容易,很像是在万丈深渊上走钢丝。他出入日本人的炮楼,打点着来大寨要吃要喝的‘棒子队’,一方面糊弄着狗日的别杀人,一方面又尽量小心地给八路军干点事帮帮忙。1943年,陈永贵终于出了岔子,他在送粮问题上惹火了日本人,被抓起来痛打一顿,关进了‘留置场’。日本人的留置场就是监狱或拘留所,其在昔阳的名声极为可怖。进了留置场的人常常被拉出去活埋、练枪刺,是个极其凶险的地方。这一年陈永贵28岁,已经结婚两年,并得了一个儿子陈明珠。他的妻子李虎妮急坏了,求村里的富户掏钱,又托关系又送礼,折腾了近一年,好不容易才将陈永贵保了出来。陈永贵拣了一条命,也明白了乱世出头容易掉脑袋的道理,出来后便辞了职,死活也不干了。日本投降之后,昔阳成了共产党的天下,全县掀起了土改运动和反奸复仇清算血债的群众运动。当年与日本人有染的人个个受审,人人过关,不少给日本人干过事的人被人们用石头砸死。陈永贵自然也躲不过这场审查。这次他又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我明珠小,托付给你,你给我招呼他长大!“当时赵怀恩替陈永贵说了好话,说日本人来了,总要有人出面。别人不敢,他胆大,就当了伪代表。这话说得合情合理,陈永贵保住了一条命。”、“兴亚会的问题,后来曾多次提起。陈永贵入党、进中央,每个阶段都闹出过一点麻烦,不过问题不太大,在正式的定性上,这属于‘一般历史问题’。“当时的张老太如日中天,相当自信,恐怕也没有把陈永贵这位初出茅庐的后生放在眼里。他做梦也想不到20多年之后,他将在陈永贵副总理兼昔阳县委书记的统治下,戴着反大寨、民主派和走资派的帽子死去。”、“他目送着小轿车扬尘远去,沉默了许久,转过身来叹了一声,对站在身后的昔阳县农村科科长王富元道:‘哎,你看这。一个农民干点事,上边的领导咋重视呀。我回去也要闹一番事业哩!’”等情节系任意编造、杜撰,对陈永贵的人格进行贬损,要求北京青年报、吴思在《北京青年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
  吴思辩称,作为《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的作者,在该书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历史资料,进行了多方的采访。书中所有情节均有相应的历史依据,并非本人编造、杜撰的,且该书对陈永贵的历史定位及评价均符合史实,未对陈永贵进行贬损、侮辱,没有侵害陈永贵的名誉权,不同意陈明亮、宋玉林之诉讼请求。
  北京青年报辩称,报社在刊载《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之前,已经获得了作者以及出版社的授权,该书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不存在作者任意编造、杜撰的情况。而且该书中没有使用任何侮辱、诽谤性的语言,亦没有涉及陈永贵的个人隐私,未构成对陈永贵名誉权的侵犯,不同意陈明亮、宋玉林之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思所写《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所引用的关于“陈永贵参加兴亚会”一节的具体文章,均系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献记载,被告吴思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事实的存在,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描写客观上对陈永贵形象有贬损,客观上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吴思的行为已构成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陈永贵现已死亡,二原告作为陈永贵的近亲属起诉,要求被告吴思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偏高,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在刊登上述文章时未尽到审查职责,亦应侵权后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吴思、北京青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刊登向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的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吴思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青年报社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四、驳回原告宋玉林、陈明亮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青年报社认为,报社在刊载《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之前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原判认定报社未尽到审查职责,事实不清,认定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不足。吴思认为,原判认定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费权威性文献记载,无法律依据,应追加其他作者为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要求撤消原判,驳回陈明亮、宋玉林的诉讼请求。陈明亮、宋玉林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陈明亮系陈永贵、宋玉林夫妇之子。陈永贵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等职,1986年3月26日病故。自2002年4月23日起,《北京青年报》在第31版“每日连载”栏目中,开始连载吴思所著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4月23日连载中写到:“我们到了以后,刘少奇眼都不抬。”陈永贵在六年后的一次大会上说:“但那时根本没有考虑中央有两个司令部。我们到了主席那里,对我就十分亲热”;“毛泽东问起陈永贵的年龄,陈永贵答道:‘五十啦。’毛泽东笑道:“五十而知天命嘛,搞出一个大寨来很好。”陈永贵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话的意思,含糊地哼哼着点头。后来他知道了什麽叫知天命,又为自己胡乱点头而后悔。”、“此时陈永贵像所谓的乱世英雄一样冒出头来,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后来还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会’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陈永贵说。他问明了谁掏钱买酒买肉供他周旋之后,便痛痛快快地答应下来,干起了维持会。”、“当年陈永贵的‘维持’也真不容易,很像是在万丈深渊上走钢丝。他出入日本人的炮楼,打点着来大寨要吃要喝的‘棒子队’,一方面糊弄着狗日的别杀人,一方面又尽量小心地给八路军干点事帮帮忙。1943年,陈永贵终于出了岔子,他在送粮问题上惹火了日本人,被抓起来痛打一顿,关进了留置场。日本人的留置场就是监狱或拘留所,其在昔阳的名声极为可怖。进了留置场的人常常被拉出去活埋、练枪刺,是个极其凶险的地方。这一年陈永贵28岁,已经结婚两年,并得了一个儿子陈明珠。他的妻子李虎妮急坏了,求村里的富户掏钱,又托关系又送礼,折腾了近一年,好不容易才将陈永贵保了出来。陈永贵拣了一条命,也明白了乱世出头容易掉脑袋的道理,出来后便辞了职,死活也不干了。日本投降之后,昔阳成了共产党的天下,全县掀起了土改运动和反奸复仇清算血债的群众运动。当年与日本人有染的人个个受审,人人过关,不少给日本人干过事的人被人们用石头砸死。陈永贵自然也躲不过这场审查。这次他又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我明珠小,托付给你,你给我招呼他长大!“当时赵怀恩替陈永贵说了好话,说日本人来了,总要有人出面。别人不敢,他胆大,就当了伪代表。这话说得合情合理,陈永贵保住了一条命。”、“兴亚会的问题,后来曾多次提起。陈永贵入党、进中央,每个阶段都闹出过一点麻烦,不过问题不太大,在正式的定性上,这属于‘一般历史问题’。“当时的张老太如日中天,相当自信,恐怕也没有把陈永贵这位初出茅庐的后生放在眼里。他做梦也想不到20多年之后,他将在陈永贵副总理兼昔阳县委书记的统治下,戴着反大寨、民主派和走资派的帽子死去。”、“他目送着小轿车扬尘远去,沉默了许久,转过身来叹了一声,对站在身后的昔阳县农村科科长王富元道:‘哎,你看这。一个农民干点事,上边的领导咋重视呀。我回去也要闹一番事业哩!’”
  审理中,针对诉讼主张,陈明亮、宋玉林提交以下证据:
  1、《北京青年报》刊载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证明侵权事实。
  2、署名为陈明珠的证言,证明陈明珠本人并未写过也不知道《我的父亲陈永贵》一文。
  3、公证书,证明“兴亚会”并非特务组织以及陈永贵在日本投降后未受过拘留。
  4、公证书,证明赵怀恩并未当过队长,陈永贵无向其托孤,在大寨村也未受过批斗的事实。
  5、公证书,证明赵怀恩并未当过队长,陈永贵未在大寨村受过批斗。
  对此,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认为证据并未正面回答陈永贵是否参加兴亚会的问题;证人证言的资格有问题,且证言也侧面反应了陈永贵参加过兴亚会;证人均未当庭作证,证言应认定无效。
  北京青年报社、吴思提交以下证据:
  1、《毛主席与农业学大寨》一文,作者系1964年时任山西省省委书记的陶鲁笳,该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5辑。
  2、《毛主席宴请陈永贵》一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5辑。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五十而知天命”一节的真实性。
  3、《1971年5月25日陈永贵在批陈大会上的插话》抄件,抄自昔阳县档案馆第41号。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去见刘少奇”一节的真实性。
  4、《我的父亲陈永贵》一文,作者陈明珠,该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5辑。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曾出任伪代表”一节的真实性。
  5、《大寨内参引起的轩然大波》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范怀银,该文载于《百年潮》1999年第3辑,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
  6、《文盲宰相陈永贵》一文,作者新华社高级记者冯东书。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
  7、《谢振华征程录》一文,谢振华系1969年时任山西省委第一书记兼省革委会主任。证诉争文章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
  8、《饥饿引发的变革——一个资深记者的亲身经历和思考》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陈大斌,该文由党史出版社出版。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张老太死因”一节的真实性。
  9、《大寨红旗的升起与坠落》一文,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二室助理研究员孙启泰、熊志勇,该文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张老太死因”一节的真实性。
  10、《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试验》书稿审查意见,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二室副主任陈文斌。
  11、《陈永贵过关记》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范银怀,该文载于《炎黄春秋》1999年第5期。证明诉争文章所提及的“曾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
  陈明亮、宋玉林的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表示内容不真实,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公证书、《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均系合法取得,可以作为证明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1971年5月25日陈永贵在批陈大会上的插话》抄件其内容真实、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毛主席与农业学大寨》、《毛主席宴请陈永贵》、《我的父亲陈永贵》、《大寨内参引起的轩然大波》、《文盲宰相陈永贵》、《谢振华征程录》、《陈永贵过关记》、《饥饿引发的变革——一个资深记者的亲身经历和思考》、《大寨红旗的升起与坠落》、《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试验》等文均属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文献记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青年报社、吴思提交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陈永贵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的文件(1980年12月26日发)。文件指出:“陈永贵同志在入党前历史上有三个问题:关于当伪代表问题、关于参加‘兴亚会’的问题、关于被日伪警察逮捕问题。均在入党前及向中央的报告中作了具体陈述,属一般历史问题。”
  本院认为,评价历史人物应当真实、客观。吴思撰写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引用了大量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而回忆性文章系作者根据本人及当事人的回忆,对历史事件的追记,未经考证,非权威文献记载。因此,引用回忆性文章再创作,应对事件、人物予以评考、核实。吴思在《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中,对陈永贵的大量历史事件予以评价,无证据证实吴思对所引用的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进行了考证。部分情节客观上对陈永贵形象有所贬损,如“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等,造成了陈永贵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审法院确认吴思的行为已构成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并无不当。北京青年报上诉认为报社在刊载《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之前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及原判事实不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思关于原判认定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文献记载,无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要求追加其他作者为被告,无法律规定。因此,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要求撤消原判,驳回陈明亮、宋玉林的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负担(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农
  代理审判员 徐庆斌
  代理审判员 汤平
   2003年12月29日

陈明亮,男,34岁,汉族,澳大利亚成功集团董事,(住址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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