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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登明  我所知道的重庆1967年“八二二”宽银幕电影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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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22: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所知道的重庆1967年“八二二”宽银幕电影院事件

朱登明


“文化大革命”中的1967年8月22日,在重庆发生了震惊世人的山城宽
银幕电影院事件(又称“八二二”事件)。

据《重庆市志·大事记》记载:“重庆警备区司令部三辆小车途经市中区山城
宽银幕电影院时,遭派性组织武斗队枪击,处长1人被打死,副处长以下5人被打
伤。”(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第一版411页)

《重庆公安大事记(1949—1997)》的记载更为详细:“驻军778
8部队三辆小车途经山城宽银幕电影院时,遭‘造反’派武斗队枪击,该部队干部
处长张甲奎和司机李永梁被打死,文化处处长郝子义、保卫处副处长曾惠平、卫生
科长齐宗勋、参谋吴士龙被打伤。1968年11月20日,市公、检、法军管会
将制造这次枪击事件的主犯朱登明逮捕。1979年12月11日,市中区法院以
枪击军车致解放军死伤罪判处朱犯有期徒刑18年。”(《重庆公安大事记(19
49—1997)》,重庆市公安局史志办公室编,136页)

转眼三十九年过去了。许多人对这一事件已经淡忘。留在一些书籍、文献中的
,就只有像上述记载那样的文字。然而,那并非事实的全部真相。枪击军车、打死
打伤军人的事是真的,但却并非我这个“主犯”制造的。我为了这个“莫须有”的
罪名,遭到残酷批斗,冤枉坐了十八年监牢,并且至今仍背着这个罪名的黑锅。作
为还健在的当事人,我有必要将自己所知道的事实真相公之于众,留给后人和历史


我是在事件发生的前一天,1967年8月21日凌晨,率重庆工人造反军一
支队,从市中区小什字移驻两路口山城宽银幕电影院的。

重庆工人造反军一支队,由重庆市市中区建筑修缮联社下属十三个建筑公司(
队)的造反派工人组成。我当时是市中区第二建筑修缮社施工员,1966年“文
革”爆发时26岁。因为我“家庭出身不好”(我父亲是国民党执政时期的川北行
署专员),在重庆“八一五”事件中我又同情支持重庆大学的学生,因而被工作组
打成“反革命”,我被“逼上梁山”起来造反,在重大八一五学生的帮助下逃离单
位,到重大和六中参加了筹建工人造反军,接着又参加了重庆工人上京告状团。在
北京,工人造反军总部成员因意见分歧发生分裂,我们市中区建筑联社的人员就单
独组成了工人造反军一支队。

1967年1月夺权时,我们一支队因对重庆夺权建立的革联会有不同意见,
站到了反对革联会一边。2月里,我们在本单位响应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号召“夺
权”后,除第八修缮队外,市中区建筑修缮联社其余单位均由造反军一支队掌权。
我作为一支队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抓革命”;各单位以老工人为主体负责“促
生产”,以保证工资发放,维持经济来源。

中央解决重庆问题的“红五条”下达前后,我们在小什字罗汉寺对面的朝天门
建筑修缮社楼上设立了广播站,对外宣传我们“砸烂革联会”的观点,同时参与社
会上的派性活动,但除去在1967年6月底、7月初的一个晚上与前来袭击广播
站的八一五派中学生发生武斗外,一支队没参加其他武斗。那次武斗使朝天门建筑
修缮社的房子遭到很大破坏,我们的广播站就搬到了小什字路口的朝天门街道办事
处楼上。我们的广播吸引了大量市民,影响很大。

1967年5月“红五条”下达之后,重庆造反派群众组织两大派武斗逐步升
级。7月25日,八一五派使用枪支武力攻占了原由反到底派占据的重庆工业校,
两大派武斗从此升级为枪战。反到底派军工井冈山总部闻讯后决定以国防工厂生产
的成品枪支武装自己。我们一支队按照工总司的安排,大约在“八一”过后从建设
厂领取了二十余支半自动步枪,武装守卫小什字的广播站。

8月11至13日,八一五派攻打设于市中心解放碑附近的交电公司大楼(今
新世纪百货大楼处)的反到底派“完蛋就完蛋广播站”,13日晨大楼三层楼内被
燃烧弹击中起火引发火灾,反到底派人员被迫撤离。这样,反到底派在解放碑周边
地区就只剩下小什字的一支队这一处据点,孤立无援,处境危险。按工总司的要求
,一支队转移到两路口山城宽银幕电影院,去接替原驻守该处的二轻兵团(二轻兵
团与设于电影院楼上的新山城广播站人员常发生摩擦,加上8月14日夜反到底派
从江北区炮击嘉陵江大桥南桥头并于15日晨攻占了南桥头,二轻兵团便被调去驻
守扼制南桥头的上清寺工业展览馆)。

我率一支队于8月21日凌晨移驻山城宽银幕电影院后,稍事休息,21日白
天,我就找来两路口地区反到底派财贸井冈山的负责人,商量如何维护该地区的社
会秩序和保障日常生活供应,保护该地区最大的百货公司山城商场和两路口银行。
当我得知两路口银行的人员(主要是八一五派)为躲避武斗已经撤走后,为防止银
行发生意外今后我们说不清楚,我特地派了一批精干的武装人员去专门保护银行,
把前后门窗都贴上了封条。武斗结束后,银行员工回来,发现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银行里的一分钱、一张账页都无人动过,还写了感谢信给我们。

当天晚上,我得到工总司通知,到体育馆开会。会议是由工总司和机关司令部
组织的。原来,他们得知,中央调查组已经来到重庆,为了给中央调查组一个良好
印象,工总司要求各武斗组织一律拆除设在外面的武斗路障和工事,武斗人员不要
再持枪上街,不准再开枪。因为在此前的武斗中,重庆驻军和由驻军领导干部主持
的市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都明显偏袒八一五派,把武斗都说成是反到底派的责任,
现在中央调查组来了,我们都相信中央调查组一定能主持公道,因此都愿意用实际
行动给中央调查组一个好印象。

当晚会后我回到电影院,就马上布置拆除了原来安放在马路上限制车速以便检
查过往车辆的条石和堆在电影院外面堡坎平坝上的沙包掩体,武装哨卡后退到票房
内。同时我宣布:任何人员不准持枪外出,外出必须请假,并按时返回。随我们一
起从小什字转移到电影院来的群力中学“敢闯”的几个中学生(都是持枪人员)必
须听从我们的统一指挥。随后,我又向新山城广播站的傅绍川(无线电厂军工井冈
山人员)传达了工总司的有关决定。一切布置完后,已经是22日凌晨2时许。我
才回到电影院舞台右边的办公室里睡觉。

我睡得正香,忽然被一阵人声闹醒,原来是来了三个陌生的年轻人要见负责人
,我们的人不让他们乱窜,为此发生了争执。我出去一看,是三个二十岁上下的小
青年,手持半自动步枪,很特别的是脖子上都系着少先队员那种红领巾,这种打扮
很令人反感(“文革”中少先队已经停止活动,已经没有少年儿童戴红领巾了)。
我有点生气,问他们是哪个单位的,来干什么。为首一人见我是负责人,就拿出“
介绍信”说:“我们是江陵军工的,我是军工井冈山青年近卫军负责人唐应忠,我
们来是想借一辆车,开回去搞宣传用。”我说:“我们的宣传车早已被八一五的砸
烂了,没有车,你们到别处去借吧。”因为考虑到是军工井冈山的,我态度也客气
多了,还给他们每人抓了两把糖果请他们吃。我看着他们走出大厅后,又回到办公
室继续睡觉。这时大约是上午8点多钟。

又睡了一会儿,突然一阵枪声把我惊醒了。我急忙起身出去,看到我们的人员
都在大厅的通铺上睡觉,我问他们,谁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我忙派人去问楼下
票房内的岗哨,也说只听到马路上有枪声,并没有看到有八一五派来进攻。

我跑到电影院阳台上去看情况,这时我们的人员都起来了,有的跑到阳台上,
有的下楼跑到马路上,都想看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看到马路上只有唐应忠等三个
系红领巾的人,押了一个用衣服蒙着头的人过来,我在上面高声问是怎么回事,唐
应忠等人回答说,他们在马路上耍,看到从警司方向开来一辆军车,开到电影院前
面时,车上有人向电影院开枪,他们急忙追过去,那车开到工人医院门诊部外面停
了,车上跳下来三个穿军装的人,可能是八一五化装的,从小巷里跑了。他们把司
机抓来了,交给我们处理。

这时电影院外人行道上已经站了几十个武斗人员,唐应忠等人的话激起了他们
的愤怒,就纷纷围着那个司机谩骂、推打。我急忙跑下去制止了,把那司机带到电
影院舞台上,解去蒙住他头部的衣服,进行“审问”。我记得司机姓陈,是成都军
区后勤部驻渝办事处的小车司机,今天一早临时调他到警司给中央调查组开车,到
警司报到后,警司首长派他先送三个人到市革筹生产指挥部(设在原市总工会)去
,回来后再给中央调查组首长开车。坐他车的到底是什么人,他也不清楚,他只知
道统称“首长”。

这时,外面又传来一阵枪声。我急忙跑到阳台上,看到马路上只有那三个系红
领巾的人,还看到对面人行道上有武斗人员(后来知道是从体育馆那边跑过来的)
用枪护送着一个军人背着另一个受伤的军人,向工人医院住院部(现急救中心)方
向急行。我问是怎么回事,周围的人都不知道。这时工总司那边来电话问我是谁在
开枪,出了什么事,我说“不清楚”。工总司叫我立即过去汇报。

我走到电影院右侧的工人医院门诊部旁边时,看见马路中间停着一辆被打坏的
军用吉普车,车后帆布蓬上有几处枪眼,车后十几米的马路上有急刹车的轮胎磨擦
痕迹。车前挡风玻璃上有几处弹孔。这时工总司那边过来的何贵山(工总司办公室
主任)、胡宾(工总司勤务组常委)等人也赶到了,我与他们一起查看了车内,看
到前座有破碎的玻璃,有血迹。他们问我刚才发生的情况,我就向他们说了所知道
的一切。我们边说边走,打算回到电影院去向唐应忠等人及被抓起来的军车司机再
询问情况。

当我们走到电影院下面的马路边,正要登上通往电影院的堡坎石梯时,警司制
止武斗工作组的人也开车赶来了,那个负责人见到我就气冲冲地说:“朱登明,你
对今天的事要负责任!”我说:“你先不要忙下结论,我跟你一样,也不清楚是怎
么回事,让我们一起来把问题查清楚。”我一边向他们解释,一边带他们一同登上
石梯,刚走进电影院票房大厅时,突然外面又响起一阵枪声,是从电影院上面传来
的。我急忙返身跑出去,高举《毛主席语录》挥舞着,向电影院阳台和顶楼上(顶
楼上是新山城广播站的武斗人员)高喊:“不准开枪!不准开枪!”这时制止武斗
工作组的负责人也跑出来,抱着我的头部,把我拖进了电影院。

枪声停止了。制止武斗工作组拒绝进去听我们汇报,只是严厉地对我说:“你
必须立即制止开枪,立即释放被你们扣押的人员,恢复交通,否则后果自负!”说
完,他们就离开了。

这时我回到电影院里,召集全体一支队人员开会,宣布:不准拦车,不准开枪
,不准持枪上阳台,更不准任何人外出。我又叫分管武斗队的李谋其把唐应忠等三
人看好,不要让他们跑了。

这时已经吃中饭了,我们大家都是吃咸菜下饭,只有一份回锅肉,他们让给了
我,我就把回锅肉给那位开军车的陈司机吃,他先还推让,我说你就不要管了,自
己吃吧。他十分感激(后来他回去后还写了一封信来表示感谢。我一直把信收藏着
,在我被抓后,三次抄家,把信抄走了)。我因为出了这样大的事,也没胃口,只
简单吃了一点饭,就跟何贵山和胡宾一起去工总司汇报。

下午2时许,中央调查组的人来到工总司,听取反到底派汇报。反到底派各组
织的负责人大多是控诉,诉苦,我主要是汇报了上午发生的事件,当时我对具体情
况也并不清楚,有些情节是按照唐应忠他们讲的汇报的。最后,中央调查组提出要
把上午发生的事件查清,并且要求把被扣的伤员和司机、军车立即交给他们带回警
备区。在这个问题上工总司的黄廉和中央调查组的人争执起来了,说问题还没有查
清楚,伤员曾处长正在抢救中,还不能交给他们带走。

下午4时许,我回到电影院,释放了陈司机。这时我才知道,唐应忠等三人已
经在混乱中把拦下的一辆军车开走了。我赶紧报告了工总司负责人李木森(他是江
陵厂技术员),要求他们将唐应忠等人和开走的那辆军车一起送交警司处理。李木
森说,那三人并不是军工井冈山的,唐应忠在江陵厂是有名的“独立大队”,自己
独来独往,从不听谁的指挥。随后他通知了江陵厂的军工九一纵队,将唐应忠(和
与唐在一起的江智华)扣押,连同他们抢去的那辆军车一起送交工总司,然后叫上
造反军一支队人员一道,送到警司归案。当时警司还不愿收,认为这是反到底派“
舍卒保帅”。僵持一阵后,经中央调查组说服才把人收下了。

9月初,随省革筹调查组来了几个红卫兵成都部队的学生,这几个学生我
都认识,在“文革”初期上京告状时就认识了,关系比较好,其中有个女生,是成
都地质学院“解放大西南”的。她来宽银幕电影院找我,说这件事情闹大了,性质
很严重,张国华、梁兴初都很生气,梁兴初还要求把肇事者和幕后指挥抓起来。她
建议我把整个经过写成材料,他们负责帮我交上去。不然以后更说不清楚。我就写
了份详细材料交给她带走。

唐应忠等三人,是“八二二”事件中实际拦截和枪击军车的真正罪犯。唐应忠
,江陵机器厂工人,当年二十岁左右;江智华,重庆机床厂工人,当年二十三岁左
右;宾钟全,江北字水中学初中学生(三钢厂子弟),当年十五六岁。唐、江二人
被关押审查后,在逼供、诱供下作了不少不实交待。宾钟全年满十八岁后被关押于
江北区看守所。三人关押至1979年12月11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唐应
忠12年,江智华14年,宾钟全14年。

1968年夏我从中央学习班回来后,先到的成都,因为当时重庆武斗再次升
级,而且这次是八一五派占了上风,反到底派大量逃亡。我们一支队的人也陆续撤
出来了。我暂时回不了重庆,就在成都住下来,但是我不住到同一派的兵团、“八
二六”那里,都是住成都地院,跟“红成”的住在一起。成都地院“解大”的朋友
告诉我,梁兴初下了决心一定要抓人,要给五十四军报仇。他们劝我不要回重庆了
,回去要被抓,叫我跑到外地躲一段时间,避过风头。我想,我要是跑了,事情更
说不清楚了,更会被认为自己心中有鬼。加上我妻子正要生孩子,当时物资紧张,
好多东西买不到,我在成都买了些黄糖、鸡蛋之类的东西,要送回去。我就还是在
年底回到了重庆。

1968年11月4日,原驻渝部队负责人出于派性感情,为把“八二二”事
件说成是反到底派“反军乱军”的“阴谋”,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指令重庆
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现行反革命”罪对我设立专案,将我抓捕,“保护监
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30日,《重庆日报》公开发表批判我的文章《坚决打
击反革命分子朱登明》、《朱登明罪行累累难逃法网!》,12月12日,“双十
二”,我被押到解放碑大会批斗。那次批斗,专案组的人告诉我,是因为反到底派
传说我已经在警备区里被打死了,所以要拉我出去亮个相。批斗大会的大照片在解
放碑美术公司的橱窗里摆了很长时间。

当时重庆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即重庆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主要
由支持八一五派的驻军干部领导,具体办理“八二二”事件一案的专案组人员,也
完全由支持八一五派的驻军干部和重庆市公安局的八一五派人员组成。他们在“文
革”中那一套错误思想指导下,站在派性立场,把这一事件作为打击反到底派的大
案,不顾事实,对有关人员严刑拷打,逼供、诱供,罗织罪名,执法犯法。办案人
员中有的派性很重,一提审就打,边打边骂“狗日的砸匪”(因反到底派原叫“砸
派”,八一五派就诬称反到底派为“砸匪”)。

在重庆“文化大革命”中,驻渝部队明显支持八一五派,压制反到底派,这是
当时从中央领导人到重庆老百姓都众所周知的事实。在“文革”结束后的1985
年3月20日,《重庆日报》在第一版发表了《“文革”期间曾在我市支“左”的
某部党委/专程来渝看望受迫害受冲击的老干部》的“本报讯”,其中就明确报道
:原在重庆参加支左的部队,由党委书记李九龙带队到重庆召开座谈会时说:“部
队当时在重庆支‘左’,实际上就是支派,助长了派性,加剧了两派的对立情绪”


1968年底五十四军换防离开重庆后,其有关人员和留在重庆处理善后工作
的留守组仍然对专案组的工作施加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1973年12月11
日,“中共重庆市委就‘8?22’案件结案问题向省委写出报告……提出对参与
制造事端的四名武斗人员予以逮捕法办,对涉及此案的其他人员也分别提出了处理
意见。”(《中国共产党重庆历史大事记》,重庆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
123页)所谓“四名武斗人员”,就是指的已经查明的唐应忠等三名肇事者和我
这个“莫须有”的“幕后指挥”。

随后,释放了因受该案牵连被冤枉关押逼供的李一士和潘桂林,我得知后,曾
多次询问专案组负责人夏某,什么时候放我。夏某回答:“你是上头指定抓的,我
们不敢放人。况且事情太大,不找个头头我们也交不了差。”专案组成员郝某,也
曾多次在提审我时说:“林彪垮台了,你也休憩想翻过来。你这样的砸匪(注:八
一五派对反到底派的诬称),活着是你命大,判你个长刑就很不错了。把你放了,
我们对得起在‘三支两军’中对山城人民有卓越贡献的英雄的五十四军吗?”在“
文革”结束三年后,抢在新《刑法》生效之前的1979年12月10日到狱中来
向我宣布“逮捕令”的,就是这位“文革”专案组成员。

1968年底对我进行大会批斗后,即不审不问,将我非法监押十一年之久。
1976年“文革”结束了,我的冤案仍然没有结束。直到新《刑法》生效前夕的
1979年12月10日下午5时许,匆匆宣布将我“正式逮捕”,第二天上午8
时许,派出从未受理过我案件的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不经法庭审判程序,不作
法庭调查,非法剥夺我的辩护权和陈诉权,完全按“文革”专案组定下的调子和罗
织的罪名,草草宣判,将我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我立即据理呈交上诉书。但
是在12月22日上午,我就收到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不经法庭审判程序作出
的“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给我判刑的《判决书》中说:朱登明“一九六七年在山城电影院充当武斗队头
头,八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二日,先后向武斗人员散布:解放军参加‘武斗’、‘警
司利用运粮运煤车给对方运送武器弹药’等谣言,鼓吹要作好大打的准备,以对抗
警司‘不要拦截车辆行人’等四条紧急通知,布置武斗人员拦车检查,传播‘车上
先开枪’的谣言。在朱的煽动指挥下,致使枪击军车的事件不断扩大,造成解放军
张甲奎、齐宗勋、李永梁等六人死伤的严重后果。”

《判决书》列举的“解放军参加‘武斗’、‘警司利用运粮运煤车给对方运送
武器弹药’”、“要作好大打的准备”这些话,是当年重庆人都很熟悉的派性话,
从1967年6月5日西南师范学院大规模武斗之后,在反到底派中就广为流传,
在当时反到底派的传单、小报、大字报、标语中随处可见,现在只要翻出1967
年6、7、8月的反到底派小报,都可以很容易找到这类派性话(有的还说得更严
重得多)。7月25日重庆工业校武斗事件后,反到底派军工井冈山总部决定将军
工厂的成品枪支拿出来武装反到底派组织,当时就作好了大打的准备,并且两派在
8月上、中旬就已经大打起来,震动了中央,中央不仅连续发出有关停止武斗的指
示,还特地派来了中央调查组调查武斗情况(中央调查组于8月21日到达重庆)
。《判决书》将那些早已流传的派性话硬说成是我在8月21日至22日才“向武
斗人员散布”的,显然不是事实。

《判决书》说我“对抗警司‘不要拦截车辆行人’等四条紧急通知”,同样不
是事实。当年专案组曾对我反复进行诱供、逼供,我始终没有承认,至今我也不知
道警司在什么时候发出了哪“四条紧急通知”。

至于说我“布置武斗人员拦车检查,传播‘车上先开枪’的谣言,致使枪击军
车的事件不断扩大,造成……”更是污蔑不实之词。我当时不但没有“布置武斗人
员拦车检查”,反而下令撤除了马路上的检查哨卡,拆除了电影院大门前的武斗工
事。突发“八二二”事件时,我和一支队成员都还在睡觉。“八二二”事件中拦截
军车和开枪的唐应忠等三人,既不属于我们造反军一支队,事前我也根本就不认识
他们,事件发生后,是我下令扣押唐应忠等三人,当他们趁乱离开后,又是我要求
工总司下令把他们抓起来送交警司去接受审查的。所谓“车上先开枪”的话也根本
不是我说的,而是唐应忠等人说的。枪击军车事件发生时我根本就一无所知,更没
有“指挥”。在我被关押审查的十一年间,专案组采取各种手段,对数百名有关人
员办各类“学习班”,大肆进行逼供、诱供,却从没找到过一个由我“指挥”去拦
车或开枪的人员和半点证据。

事实十分清楚,我对发生“八二二”事件,既无犯罪的故意,更无犯罪的事实
。当年专案组已经查清三个拦车开枪的肇事者后,纯粹出于派性的需要,仍然把我
作为这一事件的“主谋”和“指挥者”,完全无视事实,违背法律和有关政策,使
我蒙冤坐牢十八年。

除我之外,受此冤案牵连的人员还有很多,包括造反军一支队的多数人员,反
到底工总司和机关司令部的人员,工人医院的人员等,其中有几个较有代表性的:

田炎,时为重庆市市中区第九建筑公司工人,造反军一支队成员,当年42岁
左右。因他在抗日战争中1942年投笔从戎参加中国远征军赴东南亚对日作战。
“八二二”事件发生时他正在宽银幕电影院,就被专案组认定为“混入革命群众组
织的国民党残渣余孽”,将其当年抗日救国的正义行动视为“反动”,因而是“阶
级敌人”,并以此为由罗织罪名,称其向解放军开枪进行“阶级报复”,关押批斗
后由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出狱后于1989年在贫病中含冤去世


李一士,时为重庆市第一工人医院著名外科医生。1949年进中国人民解放
军第二野战军军政大学学习,1952年奉调入川到重庆工作。“反右派”运动中
被打成“右派”。因在“八二二”事件中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参加抢救五
十四军重伤的曾惠平副处长,在当时困难条件下,为保住其性命果断进行截肢手术
,被诬为“阶级报复”“残害解放军”,当年11月6日由成都军区司令员梁兴初
下令逮捕,遭到严刑逼供,打断5根肋骨,肾被打破。关押六年后释放,继续作为
“阶级敌人”监督劳动。“文革”结束后1984年平反,后任重庆市急救中心副
主任医师。已离休。

赵安金,时为解放军重庆通信兵工程学院(当时对外代号总字四一二部队)干
部,反到底派四一二红旗造反团成员。当时赵作为四一二红旗造反团派驻工总司和
机关司令部的代表,常驻体育馆。“八二二”事件后,被认定为反到底派“黑高参
”,被抓捕关押于五十四军军部,严刑逼供,打断肋骨,始终未能找到任何他参与
了“阴谋策划枪击军车”的证据。直到“九一三”事件后才获释。

潘桂林,时为重庆糖果糕点公司职工,反到底派工人造反军司令部成员。因他
“出身不好”,又常到造反军一支队来玩,“八二二”事件后专案组就认定他是一
支队的“黑高参”,将其抓捕,并在1968年11月24日《重庆日报》上公开
发表批判文章《坚决镇压枪杀解放军的凶手潘桂林》。但因潘桂林在8月21日至
24日因腹泻正在医院住院治疗,事件发生时根本不在山城电影院现场,“枪杀解
放军”的罪名根本无法成立。但是,即使找不到对潘桂林不利的任何证据,仍将其
关押至1974年才释放。他已于2004年病故。

“文化大革命”,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执政党的领袖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
导,并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为理论,由中共中央于1966年8月8日
通过决定(即“十六条”),号召全国亿万人民自下而上地起来造“党内走资本主
义道路当权派”的反,并进而全面夺权的政治运动,是一场祸国殃民的大灾难,它
不仅给中国共产党自身带来了极大的损失,而且使全中国人民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和
不幸。特别是在“八二二”事件中殉难和受伤的军人们,他们不是在战争中,而是
在和平年代不明不白遭到这样的意外,这是非常令人痛心的,我作为当年进驻那个
地区的群众组织负责人,对殉难的军人深表哀悼,对他们的家属和受伤的军人表示
诚恳的道歉。我当时作为一个热血青年,出于对毛泽东的盲目崇拜,卷入了“文化
大革命”的造反浪潮,在那样的历史条件下,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这是
我终生需要反省和忏悔的。但是在“八二二”事件上,我确实没有任何犯罪故意和
犯罪事实。这一事件的发生纯属偶然,并无什么“幕后策划”的“阴谋”。在“文
化大革命”时期的派性影响下,硬要给这一事件找个“主谋”和“指挥者”,是可
以理解的。但是在“文化大革命”已经被彻底否定之后,还继续坚持当年专案组的
处理意见,继续维持明显的错判,就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时代精神了。

我在狱中时,曾反复申诉多次也得不到回复,知道自己平反无望,考虑到出来
以后的工作,就叫家里人来看我时给我带来英语书,我把许国璋的英语四册都自学
完了,还学了台湾钱歌川的教材。这对我以后的工作很有好处。刑满出狱后,我就
比其他有些人情况好些,我先到建筑部门搞本行,1987年评上了中级职称。后
来搞环保工程方面的研究工作,又评上了高级职称。现在退休后衣食无忧,生活也
算得上小康了,女儿也很争气,很孝顺,奋斗成才,现在已全家移居国外。我已经
不再需要通过平反来改善生活、改变命运了,但是我仍然期望,我的冤案能有昭雪
的一天,只为了恢复历史的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

2006年8月22日

附:原《判决书》

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79)刑字第228号

起诉机关: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朱登明,男,三十八岁,四川仁寿县人,汉族,现在押。

上列被告因枪击军车致解放军死伤一案,由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朱登明,一九六七年在山城电影院充当武斗队头头,八月二十一日至二十
二日先后向武斗人员散布:解放军参加“武斗”,“警司利用运粮、运煤车给对方
派运送武器弹药”等谣言,鼓吹要作好“大打的准备”,以对抗警司“不要拦截车
辆行人”等四条紧急通知,布置武斗人员拦车检查,枪击军车,传播“车上先开枪
”的谣言。在朱的煽动指挥下,致使枪击军车的事件不断扩大,造成解放军张甲奎
、齐宗勋、李永梁等六人死伤的严重后果。

上述犯罪事实,罪证确凿,被告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朱登明在一九六
七年充当武斗队头头,布置拦车检查,肆意扩大、传播谣言,造成枪击军车,致使
解放军干部和战士共六人被击中死伤,应负主要罪责。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特依
法判处被告朱登明有期徒刑十八年。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自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四川
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华夏文摘增刊   
文革博物馆通讯(四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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