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在加拿大這個自由 法治的資本主義社會生活多年後,我學會了「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這道理,才完全釋懷。根據陶永強律師的《實用法律指南》撰述:在法庭上,被告罪名未成立之前,他是被視為無罪的。控方提出的證據必須使法官沒有合理的疑問,只要法官仍有合理的存疑,被告便應判無罪,目的是保證不會誤殺無辜。(編按:無罪推定是現代法治之刑事司法通行的重要原則,即「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是國際公約確定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沒有確鑿證據,小江就是無罪的,可疑人物不能定罪。中國六十年運動中大大小小的階級鬥爭案件,都與這個問題有關。我豁然開朗了。衷心地向這些潘氏、江氏、梁氏的兄弟姊妹們說一聲對不起,特別是小江,我的確錯了,在此懇請他的原諒。不過以現在的觀點看,如果我當時真的阻礙了他的入黨,那未嘗不是一件幸事,但願他終於逃出了共產黨的魔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