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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罗基:关于严慰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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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09: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严慰冰的争议

郭罗基


  网刊《周末文刊》转载了我在《新史记》2011年第4期上发表的《浴火重生的周扬》。文中这样一句话“严慰冰告诉我:‘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引起了争议。《周末文刊》第49期,为此登载了几篇文章,还旁及严慰冰的其他问题。

(一)

推理的失败和逻辑的悖论

  《周末文刊》编者马悲鸣的“马评”说:“故其所述(指严慰冰所述)‘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的可信性不大。”
  “马评”的否证不是依据事实,而是进行一番推理。推出这个结论的大前提是:“严格说来,中共监狱绝对没有刑求不大可信,但秦城监狱普遍刑求也不可信。”从这个大前提出发,可以推出两个结论:在中共监狱里“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绝对没有不大可信;但秦城监狱的普遍刑求包括“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也不可信。“马评”只推出一个结论,至少是不完全的。如果完全了,就是说“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绝对没有,不大可信;有,也不可信。等于什么也没说。这不是“马评”所需要的。
  “马评”所需要的是从“秦城监狱普遍刑求也不可信”推出“‘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的可信性不大”。很遗憾,这是推不出的。秦城监狱没有普遍刑求,不能排除有个别、若干、部分刑求。重要的是有没有刑求。
  再说大前提。那“严格来说”的两句话是不严格的。形式上是并列关系,内涵上是包含关系,一句包含另一句。“秦城监狱”是不是“中共监狱”?首先应当说,作为中共监狱的秦城监狱绝对没有刑求不大可信,但秦城监狱普遍刑求也不可信。什么叫“普遍刑求”?难道说对百分之百的人施行刑求才算“普遍刑求”?难道说只要没有达到百分之百,就可以断定对某个人的刑求“可信性不大”?因此,“秦城监狱普遍刑求也不可信”这句话是没有现实意义的,不能作为推理的大前提。能够充当推理大前提的只剩“作为中共监狱的秦城监狱绝对没有刑求不大可信”,由此推出“‘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的可信性不大”的结论,就更加显得荒唐了。总之,“马评”的推理是失败的。
  《周末文刊》第50期,马悲鸣又继续进行推理,这回是另辟蹊径。他说:“从邱会作说的王洪文看,中共监狱确有打人。但陆定一亲自证实他老婆有神经病,而且严慰冰的数十封恶骂叶群的匿名信基本都是文人尽情发挥式的造谣。故她说‘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的可信性很小,反而是造谣的可能性很大。到底陆定一被吊起来打了没有,要由他自己来说,而不能信他有造谣前科的老婆。”这里有两个推理。
  推理一:严慰冰有神经病,故造谣的可能性很大。这个推理隐去了一个大前提:凡是有神经病的人造谣的可能性很大。小前提:严慰冰有神经病。结论:所以她造谣的可能性很大。这个三段论的大前提是虚假的,不能成立的。“有神经病”和“造谣”是两回事。编排材料,蓄意造谣,恰恰是神经正常的人之所为。有神经病的人,会说胡话,不会造谣,因为他/她失去了正常思维的能力,也失去了造谣的能力。这个推理又是失败的。
  推理二:严慰冰有造谣的前科,故她说“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造谣的可能性很大。这里也隐去了一个大前提:凡是有造谣前科的人造谣的可能性很大。这一回,大前提没问题,而是小前提有问题。小前提是“严慰冰的数十封恶骂叶群的匿名信基本都是文人尽情发挥式的造谣”,因而她是有造谣前科的人。网上都在说,那数十封匿名信的全部内容无人知晓。叶群收到信後,怕扩散,秘不示人。也怕林彪生气,大部分不告诉他。连林彪都不知道数十封匿名信的全部内容,马悲鸣有什么根据作出一个全称判断说基本都是造谣?这倒是马悲鸣本人的“文人尽情发挥式”的判断。这个推理也是失败的。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缺乏逻辑思维的。从大成至圣孔夫子的《论语》到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最高指示”、总设计师邓小平的什么谈话,都是只有断语,没有论证的。这里倒是用了逻辑,但用错了。马悲鸣的许多怪论就是用不合乎逻辑的思维制造出来的。
  《周末文刊》第49期,马悲鸣又有怪论一则:“知识越多越反动不一定对(!只是“不一定对”,换一种说法就是“不一定错”—郭),但知识越多越不懂事却是真的。”此说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知识越多越懂事,有的是;知识越不多越不懂事,也有的是。且不说事实,只分析逻辑。
  什么叫“懂事”?马悲鸣是指中学生叶群知道“男女大防”,而研究生王光美、严慰冰不知道。仅此而已,“懂事”概念的内涵是以偏概全。
  “知识越多越反动”,表示“知识”和“反动”成正比,即“知识”和“革命”成反比,就是“知识越多越不革命”。“知识越多越不懂事”也是表明“知识”和“懂事”成反比。前後两句话的逻辑结构是一样的,为什么前者“不一定对”而後者“却是真的”?没有讲出一点道理来。
  “知识越多越不懂事”包含着逻辑悖论。这是知识多的人作出的判断,还是知识不多的人作出的判断?若说你是知识多的人,你自己就“不懂事”,如何懂得什么叫“懂事”?如何能妄断谁“懂事”?若说你是知识不多的人,你算是“懂事”了,但你妄断比你知识多的人“不懂事”,实际还是你自己“不懂事”。怎么说都不行,总是陷入自相矛盾。那么,由没有知识的人来作出这样的判断不是免予自相矛盾了吗?是的,这正是无知的判断。由没有知识的人来为有知识的人(不论多少)作出“懂事”与“不懂事”的判断,能相信它“却是真的”吗?
马悲鸣似乎并不关心结论是否正确,而是显示自己能想出别人想不出的歪理。我在这里只是为他“解剖一只麻雀”。讨论一番,有助于进行逻辑思维的训练。即使逻辑上概念、判断、推理都没有问题,还需要用事实来检验。

强辩和武断都不能抹杀事实

  有一位“读者”先生/女士(“读者”本是集合名词,可以成千上万,在这个《周末文刊》第49期里却是单独一个人的署名,故尊称之为先生或女士)说:“陆定一的夫人说‘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是在秦城监狱中?是没有那种事的!”他倒是省了马悲鸣式的推理,直截了当地从事实上否定。根据何在?没有,纯粹是武断。“读者”先生/女士何以有资格充当秦城监狱的代言人?
  秦城监狱中没有“那种事”吗?百度百科的“秦城监狱”条目中说有“那种事”:“文革中折磨犯人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最简单的有罚站,不给犯人喝水,坐‘喷汽式飞机’,打骂也是家常便饭。受惩罚的犯人还会被戴上镣铐,最严酷的是背铐。许多人在那段时间内致疯、致残、致死。”( http://baike.baidu.com/view/96824.htm)陆定一和严慰冰都经受过这种“最严酷”的背铐:“反戴手铐,居然称之为‘苏秦背剑’。陆定一在秦城监狱也曾遭受‘苏秦背剑’的刑罚。严慰冰则被反铐了40多天,手不能拿到前面来,吃饭时用口去咬。”[1]“读者”的断语的可信性如何?百度百科的“秦城监狱”条目的可信性如何?不妨请“马评”再推理一下。
  同期《周末文刊》也说有“那种事”。“她(严慰冰)恨透了秦城监狱那帮打手,特别是其中一个秃顶的家伙。这秃子曾‘用那硬灰烟缸专捶我的後脑瓜,好一顿毒打。末了,他使劲把我往墙角推,我被摔出老远,摔倒了,三个门牙被打断了,嘴唇破裂了,满口是血,我把血吐在审讯室地上……’。”(刘琼雄《秦城监狱中的女人们》)请注意,这里说的打手有一帮,不是只有一个。
  周扬被揪掉了耳朵,铁证如山,也说明有“那种事”吧。问题是,秦城监狱的刑求仅仅是揪掉耳朵而没有吊起来打吗?周扬是不肯说,不等于不存在。周扬是软磨的主,不说话,打瞌睡,尚且被揪掉耳朵;硬顶的陆定一会有什么好果子吃,可想而知。有一位秦城监狱的管理人员在他的文章中写道:“陆还几次说:‘不管他们怎么批我斗我,我就是死也要与他们对着干’。”[2]“马评”中说“和狱方硬干,容易受刑”。容易受刑的陆定一受了刑,为何又是“可信性不大”?
  陆定一在监狱里“对着干”的事情,外面的人只能略知一二。大家都知道,他拒绝在永远开除党籍的决定上签字。後来还知道,他向《毛泽东全集》提出了挑战。抓了四人帮,为显示“高举”,中共中央作出两个决定。华国锋不知就里,其中提到要出《毛泽东全集》。毛泽东著作编辑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毛著编办)深知利害,表示:只能出选集,不能出全集,出全集会影响“高举”。所以华国锋的空头支票至今没有兑现。这才知道,是监狱里的陆定一提醒了他们。专案人员要陆定一交待反革命修正主义的罪行。他说,你们先把《毛泽东全集》出齐了,再来批我的修正主义。意思是,把《毛泽东全集》出齐了,看你们怎么批我的修正主义。

实在可恶与实在可笑

  没有“那种事”而有那种话,“读者”就认为是“用捏造的方法控诉”。“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并不含有任何诉求。严慰冰讲这句话是用来控诉吗?不是。是1979年她和陆定一出狱不久给我的一封私人信中说的。那时,一些老干部从监狱里出来或从外地回京,常常与老朋友恢复联系,通报情况,如此而已。严慰冰说这句话不是为了控诉,也不是委托我控诉;32年之後,我将这句话公诸于世,依然不是控诉,而是惑于周扬、陆定一回避自己的受难经历。严慰冰的“捏造”是为谁控诉?为她自己吗?为她自己控诉何必“捏造”陆定一的“那种事”?为陆定一控诉吗?陆定一何须她来越俎代庖?看来“读者”在指责别人的时候自己的思想还没有理清楚。
  严慰冰根本就不可能为陆定一捏造。他们两人出狱後经常吵架。陆定一在狱中,自己的事情可以作主,强加给他的罪名一概不承认。但要他揭发“反革命分子”严慰冰,就不好抗拒。他只知道给严慰冰定了案,不知道何以成为“反革命”。陆定一的所谓的揭发都是鸡毛蒜皮,问题是那个标题:“揭发反革命分子严慰冰”。严慰冰得知後,火冒三丈,大吵一通:“他们说我是反革命,你还不了解我吗?”陆定一无论怎样解释,进行道歉,都不行,直到闹离婚。她在给我的信中,告诉我“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的同时,就表达了对陆定一的不满。
  “读者”对严慰冰的“捏造”还没有证明,又进一步妄断动机,“捏造”是为了“控诉”。这是文革中流行的方法,一旦分析出某种动机,就可以把人打倒。即使你的言论是正确的,他还可以说你的动机是“打着红旗反红旗”。妄断动机是一种恶毒的诛心之术。“读者”所说的“用捏造的方法控诉”倒确实是一种捏造。
  “读者”还说:“文中周扬与陆定一的那种表现,说明他们是一贯正确滴。”这句话不知道是正说还是反说。无论正说反说,都与我的文章不符。我的“文中”一开始就说,周扬、陆定一都是在监狱里面壁多年才大彻大悟的。大彻大悟就是痛改前非,怎么能“说明他们是一贯正确滴”?我还说,周扬出狱後,到处向人赔礼道歉,也顺便说到陆定一的自责,特别叙述了周扬反省过去批判人道主义的错误,提倡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为此而遭受打击,郁郁终生。“读者”的阅读习惯可能是跳着看的,这些地方恰好没有看见。题目应该是一目了然的,“浴火重生”的意思是“一贯正确滴”?
  我对于隐身人的挑战和诘难,向来不予回应。隐身人对自己的人格不需负责。站在明处的人和站在暗处的人怎么能平等地讨论问题?因为“马评”附和了“读者”,故回应“马评”时不得不牵连“读者”。但愿与隐身人打交道就此一回。
  接阅《周末文刊》第50期,看到“读者己”[3]的一段话:“本期(第49期)一读者说,陆定一在秦城监狱挨打是他夫人造谣,这话说得太武断了。我和文强老将军是忘年交朋友,他曾说过:文革时,他在秦城监狱,就曾听见管理方打那些被审查的‘老革命’,这些老革命就在他们的隔壁,挨打的惨叫他们囚室内所有人都听得见。这些战犯还私下议论说,共产党对自己人太狠了。没打人是不可能的,现在的人对文革根本不了解,凭自己的想象胡说八道,实在可恶!”这里提供的是事实。事实比任何推理更有力量。他批评前“读者”是“对文革根本不了解,凭自己的想象胡说八道”。“对文革根本不了解”是确实的,说他是“胡说八道”,可能冤枉,他自己还以为在“谨此建言”。对自己不了解的事情,要多看、多听、多问,不要妄作“建言”。掩盖监狱里的暴行,对于蓄意辩护的人来说,“实在可恶”,对于不了解真相而又强不知以为知的人来说,实在可笑。

(二)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周末文刊》的作者、读者、编者由指责严慰冰“捏造”、“造谣”又进而判定她犯了诽谤罪,是刑事犯。
  话是这样说的:“严慰冰案属于以造谣诬蔑为手段破坏他人家庭幸福,是恶意人身攻击和诽谤,属于刑事犯罪,并非政治犯。”(丁凯文《不容青史尽成灰》)
根据什么法律判定严慰冰犯了诽谤罪?中国六十年代还没有刑法,判定严慰冰因诽谤而“属于刑事犯罪”,于法无据。1979年公布的《刑法》规定了诽谤罪。但法律不能追溯既往,还是于法无据。
  谁能判定严慰冰犯了诽谤罪?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人在法庭作出有效判决之前,不能被视为犯罪。谁能具有超越法庭的权力判定某人为“刑事犯罪”?
  既没有法律根据,又没有司法程序,宣告某人犯了诽谤罪、属于刑事犯罪,是非法行为。对于有些人来说,可能只是缺乏法律常识,并非故意挑战法律和司法。
  当事人严慰冰和林彪、叶群均已不在人世,法律无从追究。既然有人提出了问题,可以作为讨论的案例。即使根据现行的法律,诽谤罪能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是:
  第一,行为人捏造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捏造事实是凭空虚构。陈述失实不是捏造事实,不能构成诽谤罪。或者,虽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但不是捏造事实,而是揭露真相,也不能构成诽谤罪。
  第二,捏造事实是诽谤的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充分条件。行为人散布捏造的事实,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後果,才构成诽谤罪。诽谤者的行为後果对被诽谤者造成确实的伤害,不是潜在的可能。虽捏造事实,但并未散布,没有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後果,则不构成诽谤罪。或者,虽散布了虚假的事实,其後果不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也不构成诽谤罪。
  第三,以上是客观要件,同时必须具备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诽谤的故意,即行为人的动机与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後果是一致的。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事实,也明知自己行为的後果会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执意为之,并且希望这种後果的发生。如果发生了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後果,但行为人另有动机,或是无心之错,则不构成诽谤罪。
  严慰冰的行为能满足诽谤罪的要件吗?
  第一,严慰冰的几十封匿名信,究竟是捏造事实还是陈述失实还是揭露真相?或兼而有之?无从判断。因为叶群不公布匿名信。《周末文刊》第49期的一篇文章《严慰冰的匿名信让林彪和叶群不敢声张》中说:“一封封匿名信投到林家,林彪和叶群气得七窍生烟,却又不敢声张。”为什么不敢声张?如果都是“捏造”、“造谣”不是可以拿出来作为大批判的材料吗?现在人们看到的,只是叶群拿得出手的少数几封信。有人说:“从信的内容来看,严慰冰心态龌龊肮脏手段低级下流。”(丁凯文《不容青史尽成灰》)“心态龌龊肮脏手段低级下流”云云,是一种批评者主观的看法,不是对“信的内容”客观的揭示。最早是林彪在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严慰冰的反革命信,所谈的一切全系造谣。”他本人也没有看到全部的匿名信,却断言“全系造谣”。以後就有人跟着说是“造谣”。但没有人指出究竟造了什么谣,更没有人提供所造的谣和事实真相的对照。
  第二,即使严慰冰的几十封匿名信都是捏造事实,也不能构成诽谤罪。因为她没有散布这些事实,没有发生社会影响,没有造成对收信人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後果。相反,同一时期林彪、叶群的声誉和地位正青云直上。假如林彪、叶群公布了匿名信,那後果又不能由严慰冰负责。义愤填膺地谴责严慰冰的人们,以为只要发表某种言论就构成诽谤罪,不管有无行为後果。这是枉法的观念。法律所惩罚的不是言论,而是具有一定社会後果的行为。可惜,在中国,从官方到民间,具有枉法观念的人太多了,除了发表某种言论就是“诽谤”罪,还有,发表某种言论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发表某种言论就是“反革命”罪,如此等等。
  第三,在五年多的时间里,严慰冰连续发出五十多封匿名信,可谓锲而不舍矣。她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从後果可以追溯动机。但严慰冰并没有以自己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对林彪和叶群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後果,因此很难说主观上具有诽谤的故意,应是另有动机。
  刑法上规定,诽谤是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也有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严慰冰的匿名信在社会上没有发生影响,当然谈不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没有林彪、叶群本人的告诉,只是热心为林彪翻案的人使劲鼓噪,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诽谤立案的限制

  “马评”说:“严慰冰的匿名信即使在西方法治社会也是定义严格的骚扰和诽谤”。不提“西方法治社会”倒也罢了,一提就不能不与中国社会作一番对比。
美国是一个珍视言论自由的社会。政治正确的言论,不发生言论不自由的问题。言论自由的真谛是不因为发表了政治不正确的言论而受到追究。美国的“严格”,不是追究诽谤,而是防止因追究诽谤而妨碍言论自由。你到美国法院去控告他人诽谤,不能只凭他说了什么、写了什么,还要举证他做了什么,你在事实上受到的伤害是什么。“马评”能否详细说说西方法治社会有关匿名信的“定义严格”的诽谤?能否举出一件发生在西方法治社会的判匿名信为诽谤的案例?或者,能否举出一件没有社会影响,没有产生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行为後果的诽谤案例?
西方法治社会的诽谤案,对于公众人物还有严格的限制条件。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纽约时报上诉的苏利文案的判决,是在诽谤问题上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里程碑式的事件。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以整版的篇幅登出题为《倾听他们的声音》的广告,为黑人民权运动筹款。阿拉伯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苏利文认为,广告词影射他本人,损毁名誉,于是控告纽约时报涉嫌诽谤,要求赔偿50万美元。地区法院判他胜诉,阿拉伯马州最高法院又支持这一判决。纽约时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上诉的中心议题是言论自由和诽谤的关系。1964年3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9:0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推翻阿拉伯马州两级法院关于诽谤案的判决,判纽约时报胜诉。从此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原则。讨论公众事务,无诽谤可言;从公众事务延伸到公众人物,对公众人物也无诽谤可言。对政府的诽谤案以及对政府官员的诽谤案,在宪法范围内是没有立足之地的。
  这个判例影响深远。欧洲人权法院和西欧法治国家也相继作出类似判决。
阿拉伯马州法院判纽约时报诽谤成立後,在新闻界产生了“寒蝉效应”,唯恐踩线,涉嫌诽谤。而政府官员纷纷起诉索赔,各种赔款累计达三亿多美元。联邦最高法院推翻纽约时报诽谤案之後,改变了风向。因为审理诽谤案的根据是州法,40多个州先後立法,限制诽谤立案,保护新闻自由。对于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来说,无诽谤可言,这叫做新闻“盾牌法”。
  所谓“公众人物”,又从政府官员、政界人士延伸到社会著名人士、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等。既然是公众人物,就必须置于公众目光的聚光灯下,接受公众的监督。监督的言论不可能都是正确的、和善的、舒服的;如果对不正确的、不和善的、不舒服的言论以诽谤的罪名进行追究,就是反对监督、取消监督。所以,尽管报纸上对各种明星的八卦新闻不断,有些也确实造成困扰,但没有人会上法院去告诉,因为胜诉无望。
  “马评”断言严慰冰的匿名信在西方法治社会也是“定义严格”的诽谤。严慰冰所“诽谤”的对象是公众人物,在西方法治社会,对公众人物根本无诽谤可言。处理严慰冰的时候,林彪已经是“副统帅”,相当于西方的副总统、副首相一级干部。“马评”能否举出一件发生在西方法治社会的因诽谤副总统、副首相而受惩罚的案例?
  我倒可以举出一件副总统告媒体诽谤而胜诉的案例,但不是发生在西方法治社会,新闻出于台湾。陈水扁政府的副总统吕秀莲诉《新新闻》诽谤。法院判《新新闻》败诉,要求被告“应在平面、电子及广播媒体,连续三天,以头版及晚间黄金时段,刊登澄清启事”;还具体规定,在平面媒体上需用14号字,在广播媒体上需用一分钟长度。这种判决令人啼笑皆非。吕秀莲还是在美国学法律的,得了硕士学位,回到台湾就掉在酱缸里了,在美国学习的法律知识还是留在了美国。台湾在政府更迭方面实行了民主选举,但并非东方法治社会。
  在中国大陆,怪事就更多了。作家陈桂棣、春桃出版了报告文学《中国农民调查》。安徽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原临泉县委书记)告两位作家诽谤,要求赔偿20万元。经开庭审理後,以滑稽的方式结案。党组织勒令第二被告人民文学出版社赔偿5万元,原告张西德自动撤诉。而第一被告陈桂棣、春桃还蒙在鼓里,痴痴地等待法院的判决。中国没有保护新闻自由的法律。总部位于巴黎的“无国界记者”组织在12月22日公布的2011年年度报告中说,今年全球共有1044名记者被逮捕,而全球最大的媒体监狱依然是中国大陆,其中相当大的部分就是以诽谤入罪。
  中国和美国都有惩治诽谤的法律,但执行的结果大不相同。在美国,追究诽谤时,限制公众人物,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在中国,正好相反,追究诽谤时,保护官员,限制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美国的法律背後有法的精神。法和法的精神不是一回事。法治社会首要的是确立法的精神,有了法的精神,才有不断完善的法律。《独立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本身不是法律,但为美国和法国以及其他国家确立了法的精神。法律是变动的,法的精神是稳定的。美国的联邦和50个州,每年修订和制定的法律,加上判例法,都在一万条以上。立国二百多年以来,美国到底有多少法律?连大法官都说不清。但法的精神不可能变来变去,只能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美国开国时期的先贤麦迪逊指出:“我们留意共和政府的性质,不难发现: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力,那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这就是一种法的精神。中国的精神是相反的,政府有权检查人民的言论,人民无权检查政府的言论。
  1964年,联邦最高法院为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而限制诽谤立案的判例法,正是贯彻美国开国以来法的精神的法律变动;这一法律变动,又丰富了法的精神。黑格尔说:“专制主义的法是没有法的精神的法。”中国的法律就是没有法的精神的法。论法律条文,中国的成文法与法治国家的法律差不多,有的还是直接搬过去的。但搬过去法律,没有搬过去法的精神。所以,中国有宪法而没有宪政,有法律而没有法治。没有法的精神的法律,却灌输了别样的精神,如党的精神、国家精神、民族精神、地方精神、首长精神、本位精神、情面精神等等,因而导致司法腐败,无公平、正义可言。

一系列的荒诞

  诉诸法律,是为了寻求公平、正义。追究严慰冰的诽谤罪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吗?
  《刑法》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有些人看来,严慰冰一定是“情节严重的”,说得振振有词:“现在的官史教材无论以什么方式为严慰冰作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亦无法掩盖严慰冰犯罪的事实。”(丁凯文《不容青史尽成灰》)“官史教材”怎么说不去管它(举出席宣、金春明《“文化大革命”简史》中的一句话为证,那也不是“官史教材”),作者强调的是“现在”,而且“无法掩盖严慰冰的犯罪事实”。如果严慰冰健在,是不是还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严慰冰的匿名信曾被定为反革命罪,现在还要追究她的诽谤罪,违反了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严慰冰因反革命罪坐了13年的牢,还株连她的丈夫陆定一和她的二妹严昭也坐了13年的牢。她的三妹严梅青和四妹严萍坐了8、9年牢。严梅青出狱时已经不会讲话,得了失语症;严萍出狱时精神失常。她的母亲过瑛死在南京老虎桥监狱,永远没有出狱。
  根据什么法律定严慰冰为“反革命”?当时有效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惩治的反革命是五种: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没有因匿名信定反革命的条款。定严慰冰为反革命,完全是法外之法,即非法之法。
  谁定严慰冰为反革命?没有公诉和审判,没有司法程序,没有法定刑期,只有党的决定。株连所及,三个妹妹、一个母亲,连反革命的罪名都没有,也是党决定了他们必须长期坐牢。陆定一的罪名是“反党”。为林彪出场扫清道路,毛泽东抓了“彭陆罗杨”反党集团。“彭陆罗杨”的“反党”情节是互不相关的。这是毛泽东将他的军事策略运用于政治,把敌人赶到一起,聚而歼之。“反党”是共产党内部的家务事,何以动用国家机器进行镇压?
  将来中国实行民主之日,这些应作为共产党违法案,清理历史。
  是共产党违法,不是严慰冰违法。严慰冰既没有“反革命”罪,也没有“诽谤”罪。
  严慰冰为什么要写匿名信?
  有人提供了一条材料:“1960年,林彪肉麻地吹捧毛泽东时,严慰冰意识到林彪的野心,曾对二妹严昭说:‘林彪不甘寂寞,叶群是个妖精,我看总有一天他们会扰乱江山的。”(《严慰冰的匿名信让林彪叶群不敢声张》)後来的事实证明,林彪、叶群确实扰乱了江山。应该说,严慰冰准确地作出了历史的预言。在六十年代,作如此预言者能有几许?但严慰冰的先见之明使她陷入了悲剧。
  如果严慰冰不去关心江山,也不去观察风云人物,浑浑噩噩,必定太平无事。即使严慰冰看出林彪、叶群的祸害,冷眼旁观不作为,等它自我爆炸,也会太平无事。严慰冰的悲剧就在于,既看到祸害,又非表达不可,但中国的环境不允许她作公开的表达,中国的制度也不允许她作监督公众人物的表达。所以,她只能采取不正常、不正当的匿名信的方式来表达。
  王光美讲得很有分寸:“严慰冰同志采取这种方式实在不好”(余汝信《从王光美谈严慰冰案说起》)确实不好,采取不正常、不正当的匿名信方式,也有违严慰冰本人的初衷。写匿名信能阻止林彪、叶群“扰乱江山”吗?不能。能帮助别人认识林彪、叶群的祸害吗?也不能。有什么好的方式?王光美又说:“有问题可以向组织上反映嘛!”(同上)看来王光美并不认为匿名信的内容都是造谣,而是反对匿名信的方式,主张采取“向组织上反映”的方式。王光美被共产党害得家破人亡,但终其一生都没有把共产党看透。“向组织上反映”有用吗?严慰冰在党内几十年,不会不知道“向组织上反映”这种方式。在这一点上,可能严慰冰比王光美看得透。胡风写了三十万言“向组织上反映”,不是照样被打成“反革命”吗?
  这事如果发生在美国,好办。美国的严慰冰要是看出某某公众人物会“扰乱江山”,不必写什么匿名信,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环境中,完全可以公开表达自己的看法。即使美国的严慰冰意欲诽谤某某公众人物,也不必写什么匿名信。在美国,有匿名恐吓信,还没有听说过匿名诽谤信。因为:第一,匿名信不能达到诽谤的目的;第二,美国的民主制度保证对公众人物的任何方式的监督不会受到追究,根本无需匿名。2002年3月,迈克尔•穆尔(Michael Moore)出版了一本书,书名是《愚蠢的白人》(Stupid White Men)(Regan Books thru Arts & Licensing International, Inc.)书中批评美国政府“偏离正常轨道去追寻无知和愚蠢”;而布什是“笨人族酋长”、“非法占领椭圆形办公室的人”;号召人们“推翻布什家属集团”,还建议“海军陆战队把布什赶出白宫”。这才叫“恶毒攻击”,而且“恶毒攻击”中不无诽谤的成分。张志新、林昭、王佩英算得了什么!在中国的法官看来,这还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愚蠢的白人》的作者非但没有受到追究,他的书竟被列为畅销书榜首达几十周之久。这是发表言论,没有采取行动,属于“君子动口不动手”。如果他动手“把布什赶出白宫”,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严慰冰的匿名信事件是荒诞的。荒诞的事件是荒诞的环境的产物,也是荒诞的制度的产物。事件的经过,先是严慰冰被定为“反革命”罪,现在又有人来追究她的“诽谤”罪,则是荒诞的连续剧。荒诞的事件,荒诞的环境,荒诞的制度,荒诞的连续剧,荒诞的一切,汇成荒诞的中国。

[1] 《知识博览报》2005年底载文《文革时,女犯们的非人遭遇》http://www.tianyayidu.com/article-100536-1763.html
[2]何殿奎《我在秦城监狱监管的特殊人物》。文中表达了对陆定一的敬仰和对陈伯达的鄙视,也有对戚本禹、关锋、王力的嘲笑。
http://club.sohu.com/read_elite.php?b=kaogu&a=8964600
[3]这才明白,本来人家是有名有姓的,是编者把“读者”编成甲乙丙丁……abcd……1234……。编者违法了,可能他自己还不知道。这是侵犯了姓名权中的姓名使用权。

2011年12月

《周末文刊》2012年第2期(2012年1月1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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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09: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传统思维中走出来吧!——关于严慰冰的争议之二

郭罗基


《周末文刊》2012年第9期刊载了杜钧福的《严慰冰匿名信案是何时侦破的》一文。作者特地说明:“老马好;发给你一文,足以驳斥郭罗基关于严慰冰的谬论”。我在《关于严慰冰的争议》中,根本没有论列“何时侦破的”。要是在这个问题上“驳斥”我的“谬论”,完全是无的放矢。看到最後,全文并没有指名“郭罗基”,也找不到我的“谬论”,不知“驳斥”了什么。

接着有一篇《读者来信》,引了王力和吴法宪回忆录中的两段话,然後说:“郭罗基对如此明显的事实视而不见,为严慰冰的所作所为强作辩护。严慰冰写这种无聊的匿名信的主要目的就是破坏他人家庭和睦,败坏他人名誉,是一种极不道德且违法的事情,在任何遵守法制的国家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杜先生的文章与《读者来信》是什么关系?不清楚,编者也没有交待。这里的“读者”又是一位隐身人,我与隐身人打交道实在心烦。因为它紧跟在有名有姓的杜钧福先生之後,而杜先生说“驳斥”了我的“关于严慰冰的谬论”,这个“驳斥”就在《读者来信》中也未可知,故又不得不回应。

是否看明白?

说我“为严慰冰的所作所为强作辩护”,是对我的文章没有看明白。首先是有人为强加给严慰冰的“反革命”罪和“诽谤”罪强作辩护,我是反强作辩护。如果一定要说我是“强作辩护”,那不是“为严慰冰的所作所为”,而是另有所指:第一是为逻辑“强作辩护”,因为马悲鸣违反了逻辑;第二是为法律和法的精神“强作辩护”,因为判定严慰冰犯了“反革命”罪和“诽谤”罪的人们触犯了法律和法的精神。我的专业就是哲学和法学,这两下子正好撞在我的枪口上了。杜先生的文章和《读者来信》既没有逻辑,也不讲法律,可以说与我的“谬论”无关,更谈不上“驳斥”。倒是与我“驳斥”的“谬论”有关。

我的发问没有得到回答

“马评”说:“严慰冰的匿名信即使在西方法治社会也是定义严格的骚扰和诽谤”。我请“马评”回答:“能否详细说说西方法治社会有关匿名信的‘定义严格’的诽谤?能否举出一件发生在西方法治社会的判匿名信为诽谤的案例?或者,能否举出一件没有社会影响,没有产生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行为後果的诽谤案例?”我叙述了西方法治社会对诽谤立案的限制,特别指出对公众人物无诽谤可言,因而又请“马评”回答:“能否举出一件发生在西方法治社会的因诽谤副总统、副首相而受惩罚的案例?”“马评”继续搜罗了一些关于严慰冰的材料,曲线行走,就是回避对要害问题的回答。
《读者来信》说:严慰冰写这种无聊的匿名信“在任何遵守法制的国家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似乎对“任何遵守法制的国家”都有研究,那么请你代为回答马悲鸣所回避的要害问题,并且具体说说:究竟在哪个“遵守法制的国家”因为写了无聊的匿名信而生前以“反革命”罪坐牢13年、死後还要追究“诽谤”罪?
我料定你们无法回答。马悲鸣也没有认错的习惯。自以为了解“西方法治社会”,自以为了解“任何遵守法制的国家”,其实是以传统的中国特色的思维去看世界;或者说,你们所谓的“西方法治社会”,所谓的“任何遵守法制的国家”,只是用自己的传统思维所作的推论和想象。

以道德裁判代替法律裁判

什么是中国的传统?
中国的传统是伦理和司法的混淆。历朝历代均以“不忠”、“不孝”、“不敬”、“不睦”等道德范畴为罪行,不乏以“不忠”、“不孝”行大刑的案例。
道德和法律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但各自都有不同的适用范畴。道德领域的范畴是善与恶,法律领域的范畴是守法与违法,违法之中又有罪与非罪。为善者必定守法,守法者未必一定为善;犯罪为恶,是为罪恶,除了罪恶的恶,道德上的恶,不为罪,可以谴责,不能判刑。故道德范畴与法律范畴并非等同,不可替代。而中国的传统往往以道德上的恶,判为法律上的罪;以道德裁判代替法律裁判。
《周末文刊》第49期所刊载的丁凯文的《不容青史尽成灰》,是以道德裁判代替法律裁判的典型。丁先生说:“严慰冰心态龌龊肮脏,手段低级下流。”因而是“刑事犯罪”。“心态龌龊肮脏,手段低级下流”是道德领域的问题,“刑事犯罪”是法律领域的问题,两者不可混淆。
《读者来信》说,严慰冰写无聊的匿名信“是一种极不道德且违法的事情”。这里,也把“极不道德”和“违法”混为一谈了。吃一张交通罚单,就是违法,但不见得有罪,只有触犯刑律的行为才是犯罪。违法不等于犯罪,“极不道德”并非违法。对“极不道德”判刑是三级跳。说严慰冰“违法”,还要问:究竟违了什么法?什么行为(请特别注意“行为”二字)构成违法?我早就提出质问,持“违法”“犯罪”说者不作回答,却一再重复老调。
马悲鸣再三引用邱会作提供的材料,说:连周恩来都大骂:“就是在国民党里也不许用这么下流的手段!”周恩来是否确有此话,待考[1];但马悲鸣确有此意,无疑。马悲鸣认为,用了“下流的手段”就有罪。他又用自己的特色语言明白地讲了出来:“干匿名诽谤这种事确实无德;如不拿问,如何制止?”“无德”就要“拿问”,“拿问”必须坐牢。上述丁凯文先生和《读者来信》是将道德范畴和法律范畴混淆,马悲鸣又将道德手段和法律手段混淆。针对“无德”,只能用道德手段来解决,他却主张用法律手段“拿问”,文雅的说法是越界,粗俗的说法是乱来。

道德裁判是罪刑擅断主义

以道德裁判代替法律裁判,主要是根据思想言论、目的动机,而不是当事人行为的後果。丁凯文先生裁判的根据是严慰冰的“心态”。《读者来信》说:“严慰冰写这种无聊的匿名信的主要目的就是……”。“心态”和“目的”如何证明?只是由裁判者对匿名信作文字上的解释,没有以严慰冰的行为後果作为客观的依据。以匿名信作为定罪的依据,同样地,具名信、日记、笔记也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所以,接着而来的文化大革命挖掘出多少“反革命”!以思想言论、目的动机论罪,没有量刑的标准,任由裁判者胡判,完全是罪刑擅断主义。根据什么样的“无德”的标准,“拿问”严慰冰必须坐牢13年?
任何思想动机,即使是不良动机,如果没有产生相应的实际行动,不可能危害社会。只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没有违法犯罪的思想。凭思想动机判罪,制造思想犯、良心犯,是执法者违法。中国这一不良传统,在共产党一党专权的条件下,更是变本加厉。
中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常有这样的说法:“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民愤”的产生往往是起于恶感。衡量“民愤”的客观标准是什么?“民愤”如何量化?“民愤大”,“民愤很大”,“民愤极大”怎样区分?没有客观的量化的标准,所谓“民愤极大”纯粹是法官的主观断语。
九十年代,美国的辛普森案,家喻户晓,国人皆曰可杀。结果,法院判为当庭释放,因为证据不足。怪只怪检察机关的无能、失职。宁可放过一个嫌疑犯,也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才是法治。如果根据“民愤”来判决,慢慢地美国就变成中国了。
一些人维护严慰冰的“反革命”罪和“诽谤”罪,就是以道德上的恶感所产生的“民愤”,来抵制和扭曲法律。

道德裁判、语录裁判、宗教裁判都是反法治的

汉朝的董仲舒发明“《春秋》断狱”。引用孔子删定的《春秋》的词句来断狱,这是语录裁判。文化大革命中,砸烂了公检法,以毛主席语录判案。这也是来自中国的传统,古已有之。
欧洲的中世纪盛行基督教的宗教裁判。现在有些伊斯兰国家,用古兰经判案,也是宗教裁判。
所有这些代替法律裁判的道德裁判、语录裁判、宗教裁判等等,都是反法治的,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行政权吞食司法权

中国的传统还有一重混淆,那就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合二为一。行政长官县太爷同时是司法长官,主理审案断狱。包公是京兆尹,相当于北京市市长。他的政绩却来自审案,他的审案记录被编成《包公案》,千载传诵。中国的问题就在这里:行政权吞食司法权。皇权是立法、行政、司法一把抓的全权统治。天高皇帝远的地方,皇帝管不着就由“土皇帝”来管。族长、乡绅等并不代表政府权力,但作为掌权的“土皇帝”,照样可以判决,把人打入水牢。
在严慰冰的“反革命”案中,也可以看到传统的基因,司法权被吞食了。中国的现行体制是,党权代替皇权,也是立法、行政、司法一把抓的全权统治。对严慰冰的判决,只是服从党的决定,实体法、程序法统统不起作用。严慰冰所享有的既不是法律上的有期徒刑,也不是无期徒刑,而是党产的没有刑期的徒刑。如果不是林彪覆灭、四人帮被捉,严慰冰和被株连的三个妹妹坐穿了牢底也不知是何刑期。

开展新启蒙走出旧传统

严慰冰案是共和国历史上重大的错案、冤案。产生此种错案、冤案的根源就在于伦理和司法的混淆,党权吞食了司法权。[2]而此种根源深植于中国的传统之中。严慰冰的个案虽然消失了,中国的传统依然在,正不断产生新的冤、假、错案。为严慰冰的“反革命”罪和“诽谤”罪强作辩护的人们,也是在鼓励制造更多的冤、假、错案。
中国的传统是顽强的惰性力量。“五四”以来的启蒙是短暂的、断续的、不彻底的,中国人还没有从传统的阴影走出来。中国走向现代化,必须开展一场深入、持久的新启蒙运动。[3]像有些以传统思维谈论“西方法治社会”、谈论“任何遵守法制的国家”的人那样,许多人处于蒙昧而不自知。我受了别人的启蒙,又来启蒙别人。我也欢迎别人来“驳斥”我的“谬论”,互相启蒙。

注:
[1]马悲鸣的说法来自丁凯文的文章:“严慰冰的可耻行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上引起众怒。邱(会作)回忆说‚在周恩来主持的会上,公安部长谢富治汇报该案侦破情况後,周厉声问陆定一知道否,并大声喝斥:‘就是在国民党里也不许用这样下流的手段!’说着说着,抓起面前的茶杯向陆定一砸去。这是我唯一的一次知道周恩来大发脾气、当众失态。(页19)”(《不容青史尽成灰》)邱会作提供的材料是孤证,非但不见于中共党史和大事记,也不见于王力和吴法宪的回忆录。王力是政治局扩大会议的列席者,《王力反思录》中有现场报道。孤证不足为凭,史家忌采孤证。
邱会作所述,有几点明显不符合事实:第一,1966年4月在杭州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是解决彭真问题,不是解决陆定一问题。解决陆定一问题是5月在北京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第二,这两次会议都不是“周恩来主持的会”,常委扩大会议的主持者是毛泽东,政治局扩大会议的主持者是刘少奇;第三,4月28日严慰冰已经被抓起来,5月4日至26日的政治局扩大会议根本没有“公安部长谢富治汇报该案破案情况”的议程。
邱会作所叙述的周恩来“大发脾气”的情节很生动:“说着说着,抓起面前的茶杯向陆定一砸去。”对于周恩来的一生来说,这也是孤证。能不能举出另一次或类似的周恩来砸茶杯事件?以周恩来的风度,这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如果编派在彭德怀、贺龙这样的老粗头上,或许还会有人相信。邱会作的用词是很讲究的。这样生动的情节应是亲眼见到的。他不说“见到”,而是“知道”;从何“知道”?他又不提供消息来源。
《邱会作回忆录》中的叙述,文字上有所不同:“对此案,周总理的态度是严肃到了空前未有的程度。在会上对陆定一,不仅批评、痛骂,还激动得把喝水缸子砸到陆定一坐的那边去了。总理这样发怒,以我所知是空前未有的。”(上卷,第439页)“以我所知”依然没有提供“所知”的消息来源。
从邱会作到丁凯文,再到马悲鸣,都是以讹传讹。
[2]参阅郭罗基《论“依法治国”》第五章第50节《法律和道德》以及第六章第59节《司法权》,民主亚洲基金会出版,2004年3月。若是“驳斥”我的“谬论”,不可不看。

2014年3月12日

※※※※※※※※※※※※※※※※※※※※※※※※※※※※※※※※※※※

简答郭罗基先生

马悲鸣

  郭罗基先生前後两篇为严慰冰辩护的文章要我作答。老实说,郭先生的问题很难回答。这倒不是我自认理亏,而是郭先生写的都是深奥的学院论文,让我这等水平的读者难以理出头绪。但这次郭先生撂下话:“我料定你们无法回答”,故只好勉为其难,简单通俗地略答两个外围问题,主要问题还是转请丁凯文先生来回答。请郭先生和读者谅解。



郭先生在上面这篇文章中说道:“杜先生的文章与《读者来信》是什么关系?不清楚,编者也没有交待。这里的‘读者’又是一位隐身人,我与隐身人打交道实在心烦。”

至于为什么要隐去来信读者的姓名,是因为郭先生在前此一篇文章《关于严慰冰的争议》((201202)的[注]中有这样的话:[3]这才明白,本来人家是有名有姓的,是编者把“读者”编成甲乙丙丁……abcd……1234……。编者违法了,可能他自己还不知道。这是侵犯了姓名权中的姓名使用权。

本刊登读者来信一般是不征求本人同意的,因为大都是用来溜缝,补足64K版面的一两句短评,无此必要。但正因为没有征得读者同意,故都把人家的原名(其实绝对大多数也都是假名)隐去而代之以甲乙丙丁……abcd……1234……。可这种做法又被郭先生指为侵犯了姓名权中的姓名使用权而违法。从此我不再给读者编码,而是直接把读者的名字删去,只登来信内容。读者成为隐身人的原因来自郭先生说编者“违法了”的指责。

郭先生上文说:“马悲鸣也没有认错的习惯”。在受到“姓名使用权”上“违法了”的指责後,我以实际行动认错,改变了过去“违法”的做法,但又让郭先生“心烦”了。不知以後还应该怎样认错,应该怎么改才对?凡被我未征求同意而刊登了来信的读者,敬请表示一下意见。



  郭罗基先生认为邱会作讲的,周恩来为严慰冰写匿名信的事大发雷霆是孤证,不足为信。那么严慰冰说:“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也是孤证,郭先生怎么又愿意相信了呢?

  《水浒传》里有入监的杀威棍,不管有罪没罪,先暴打一百杀威棍,杀杀囚徒的威风再说。中共监狱里没有杀威棍。只要不反抗,一般不至于用刑。象陆定一这样老的高级干部当然懂得“配合组织上的调查”,再加周恩来暗中保护老战友严朴的女婿,完全没有“吊起来打”的必要么。

“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是严慰冰说的,不是陆定一说的。周扬耳朵被揪掉,是他在受审时老打瞌睡而遭审讯人员耳提面命的结果。林昭和遇罗克在监狱里上背铐是因为他们存心与狱方作对的结果。林昭恶骂女狱警是老鸨子。遇罗克在监狱里耍弄预审员并教导狱友怎么和狱方周旋。但两人都只是背铐而已,并未吊起来打(这两人後来都是被判了死刑的),又何必非要吊起来打陆定一呢?

遇罗锦一直要求遇罗克的难友张郎郎写出他哥哥在狱中的“全部真实故事”,包括遇罗克遭受毒刑的惨烈往事,以证明遇罗克在许多人心目中的普罗米修斯形象。但张郎郎坚持只能写他所见所闻的事实,无法无中生有。遇罗锦非常愤怒,认为张郎郎故意贬低他哥哥的光辉形象,因此推断张郎郎是中共特务,被当局派到监狱去成为遇罗克的“狱友”。

诚然,邱会作和周恩来只是工作关系,没有严慰冰和陆定一那样夫妻之间的私房话。但严慰冰还说林豆豆是叶群和陆定一生的女儿。如果说“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是陆定一告诉老婆的私房话,那么说林豆豆是陆定一的私生女也有可能是他们夫妻之间的私房话。不知道郭先生是否也相信林立衡真的是陆定一的私生女?

林豆豆长得象陆定一吗?

郭先生上文说:“从邱会作到丁凯文,再到马悲鸣,都是以讹传讹。” 而严慰冰确有造谣前科,连她老公陆定一本人都说她有神经病。可郭先生宁愿相信这种人的话,却不愿意相信连郭先生自己都称之为“用词是很讲究的”,没有精神病史和造谣前科的邱会作的话。“从邱会作到丁凯文,再到马悲鸣”和“从严慰冰到郭罗基”哪个才更“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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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0: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没有看明白——关于严慰冰的争议之三


《周末文刊》2012年第14期发表我的《从传统思维中走出来吧!》的同时,对此文的反驳也在屁股后面跟着来了。

我料定马悲鸣无法回答的问题,他请丁凯文来回答,说:“只好勉为其难,简单通俗地略答两个外围问题,主要问题还是转请丁凯文先生来回答。请郭先生和读者谅解。”“两个外围问题”以及其他“外围问题”,就不要纠缠了,直奔“主要问题”。

丁凯文先生并没有替马悲鸣回答问题,而是反驳我的已经发表的和尚未发表的两篇文章。反驳也不要紧,就是不能忽略“主要问题”。

什么是“主要问题”?

我以为已经说得很明白,无奈有人看不明白,不得已,只好拎出来再说说。

我的第一篇文章《关于严慰冰的争议》提出的“主要问题”是:不是严慰冰违法,而是共产党违法;所谓严慰冰“反革命”案,实际是共产党违法案。有一位杜钧福先生,写了一篇《严慰冰匿名信案是何时侦破的》,说是“驳斥”了我的“谬论”。他的文章和我的“谬论”根本不沾边,更谈不上“驳斥”。还有一篇《读者来信》说我“为严慰冰的所作所为强作辩护”。这些,都是对我的文章还没有看明白就急于发表意见。要说“强作辩护”,我不是为严慰冰的所作所为“强作辩护”,而是为法和法的精神“强作辩护”。为了让人看明白,我又进一步展开。

共产党违法,制造严慰冰“反革命”案的根源在于:

第一,混淆伦理和司法,混淆善恶和罪与非罪,以道德裁判代替法律裁判;

第二,党权吞食司法权,罪和罚都是执行党的决定,实体法和程序法统统不起用。

这两个问题,不仅是产生严慰冰“反革命”案的根源,也是产生一切冤假错案的根源。我从理论上进行抽象,就是希望消除这种根源,避免一切冤假错案。

这两个问题,还是共产党继承了中国历史上的不良传统。许多人的思维也为传统所束缚。这是共产党在几十年中制造冤假错案的社会条件。所以,我大喊一声:“从传统思维中走出来吧!”

一个“主要问题”演化为两个“主要问题”。

丁凯文如果要对我进行反驳,就应该针对这些“主要问题”。

首先要证明,不是共产党违法,而是严慰冰的“反革命”罪罪有应得。

所以说不是共产党违法,还需要证明:

第一,不是混淆伦理和司法,而是……;

第二,不是党权吞食司法权,而是……。

丁凯文的反驳游离在“主要问题”之外,枝枝节节,鸡零狗碎,自己说过的话不断重复,没有新意,毫无长进,别人说过的话大量引用,没有分析,不辨真伪,十足摆了一个陈陈相因的杂货摊。

坚持混淆 扩大混淆

丁凯文非但没有反驳的能力,而且理解的能力也很成问题。我说:“丁凯文的《不容青史尽成灰》,是以道德裁判代替法律裁判的典型。” “‘心态龌龊肮脏,手段低级下流’是道德领域的问题,‘刑事犯罪’是法律领域的问题,两者不可混淆。”他为自己辩护道:“ 严慰冰匿名信事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笔者评论严慰冰‘心态龌龊肮脏,手段低级下流’并未说错。”这就是对我的文章没有看明白了。问题不在于这句话有没有说错,而是以此作为“刑事犯罪”的根据是荒唐的。我一再说道德领域的问题和法律领域的问题两者不可混淆。他却再三强调“严慰冰匿名信的丑陋、下流”、“不堪入目”等等,就是犯罪,坚持混淆。

丁凯文非但坚持混淆,而且还要扩大混淆。他说:“对严慰冰匿名信事件应该有一个基本的是非认识。”又说:“严慰冰无端给林彪一家写匿名信一事本身的是非与对错是很清楚的。”除了用善恶来混淆罪与非罪,他又用是非来混淆罪与非罪。是非对错是认识论范畴,罪与非罪是法律范畴;认识论领域的“非”和“错”并不是法律领域的“罪”,法律领域的“非罪”也不一定是认识论领域的“是”和“对”。这个道理,具有初级的逻辑思维的人都能明白。

丁凯文不知还会生出什么别样的混淆来,且拭目以待。

丁凯文坚持混淆、扩大混淆,如果主张混淆有理,应该讲出一点道理来。

刑事犯和政治犯

丁凯文在《不容青史尽成灰》中说:“严慰冰案属于以造谣诬蔑为手段破坏他人家庭幸福,是恶意人身攻击和诽谤,属于刑事犯罪,并非政治犯。”他的意思是说,严慰冰犯了“诽谤”罪,并非“反革命”罪;她是属于犯了“诽谤”罪的刑事犯,并非犯了“反革命”罪的政治犯。他自以为纠正了历史案件。殊不知恰恰暴露了本人缺乏常识。中国政府是不承认中国有政治犯的,“反革命”罪正是列入刑法的刑事犯罪。我在第一篇文章中已经指出,判定严慰冰的“反革命”罪和“诽谤”罪,均不合实体法和程序法。在这一点上,丁凯文还不是没看明白,而是闭眼不看,又重弹老调:“严慰冰一案仅仅是简单的刑事案,而非政治案。”说得很轻松,“简单的刑事案”,法律根据何在?

法律根据没有。不懂法律的丁凯文,抬出同样不懂法律的“土八路”邱会作作为根据。丁凯文写道:“邱会作回忆说:‘严慰冰的做法,当时是触及刑律的犯罪行为,现在看仍然是触及刑律的犯罪行为。’” 邱会作已经永远闭上嘴了,那么,请丁凯文回答:当时触及的是哪条刑律?“现在”触及的又是哪条刑律?按照马悲鸣的说法倒是省事,不必回答严慰冰触及哪条刑律、犯了什么罪,是周恩来为了保护老战友严朴的后代,把严氏姐妹放到监狱里的,那里“才是保全性命的最好去处”,否则她们就难免杀身之祸。马悲鸣的作品每有奇思,但正如一位网友的评论所说,只能当作“消遣”。认真不得的,若与之争辩,自己也沦为“消遣”的水平了。

丁凯文推而广之,说:“这种行为在任何正常的法制国家都属于刑事犯罪。”中国是不是属于“正常的法制国家”?国际舆论不认为缺乏司法独立的中国是“正常的法制国家”。丁凯文判定严慰冰为“刑事犯罪”,这样就轻而易举地把中国也列入“任何正常的法制国家”了。从马悲鸣到《读者来信》再到丁凯文,都拿“西方法治社会”、“任何遵守法制的国家”、“任何正常的法制国家”来说事。世界上的法治国家有几十个,实行法治有几百年,举出一个案例来说说如何根据匿名信判处“反革命”罪(法治国家没有“反革命”罪,但有暴乱罪、叛国罪)和“诽谤”罪,还不容易吗?我提了几次,你们就是举不出一个来!

我举出美国的案例来说明在“诽谤”问题上的法和法的精神。丁凯文说:“郭罗基先生洋洋洒洒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述美国司法体系如何保护批评者云云,完全是文不对题”。他不懂法律,所以就不知道案例的意义,美国法治的进步就是靠许许多多案例的推演来实现的。我是故意“洋洋洒洒”,希望对不懂法律的人作一点启蒙。除了丁凯文这样的拒绝启蒙外,有人还要我多讲、多写。你们举不出一个案例,只是凭假设、推论来武断“任何正常的法制国家”的“文”,倒是“对题”了吗?

顽固维护党权吞食司法权

丁凯文对我的批判还进行一番定性,说:“郭基本上还是站在共产党‘政治正确’的立场上评判这么简单的一桩刑事案。”我在两篇文章中谴责“共产党违法”,指出中国“只有党治,没有法治”。如果共产党承认违法,承认党治违反法治,那共产党的立场与我一致了,也可以说我是站在共产党的立场上了。很遗憾,共产党的立场是“党大于法”。我是反共产党的立场。丁凯文先生!还是对我的文章没有看明白,连正和反都搞不清楚。结果,正像澳大利亚土著的飞镖,飞出去的帽子又回到自己的头上。丁凯文说:“中共当时对严慰冰匿名信案的处理是非常严肃的,是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决定处理的。”“中共中央在处理严慰冰案一事上颇动了一番脑筋。”这才是共产党的立场,这才是维护共产党的“政治正确”。我已经指出,对严慰冰的定罪、抓捕、收监,不经司法程序,没有法律根据,一切都是党的决定,这叫做党权吞食司法权。丁凯文却认为由“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决定处理”理所应当,“是非常严肃的”,“颇动了一番脑筋”的,可见,在他的头脑中,站在共产党的立场上,维护党权吞食司法权的观念,何等顽固!

丁凯文所称赞的当时的“中共中央”、“中央政治局常委”,在“讨论决定处理”严慰冰案以及“彭、陆、罗、杨反党集团”案时,完全是站在维护作为毛泽东的“亲密战友”的林彪的立场上。现在的“中共中央”、“中央政治局常委”倒并不站在维护林彪的立场上了,严慰冰的“反革命”罪也平反了。而丁凯文美言“中共当时对严慰冰匿名信案的处理是非常严肃的”,是“颇动了一番脑筋”的,在严慰冰的“反革命”罪平反之后,还要追究她的“诽谤”罪,就是继续站在维护作为毛泽东的“亲密战友”的林彪的立场上。

原来林彪是他的表姐夫

我在《周末文刊》上看到丁凯文的文章之前,未闻“丁凯文”其名(恕我孤陋寡闻)。丁凯文好像对我很了解,说“郭罗基先生曾在北京大学马列主义教研室任教”,“郭罗基先生在北大马列主义教研室工作多年”,“号称马列主义哲学家”。错了,我从未在“马列主义教研室”工作过,我在北大的工作单位是哲学系。哲学系没有一门课叫做“马列主义哲学”,也没有一个人“号称马列主义哲学家”。“马列主义哲学”、“马列主义哲学家”这些概念是不准确的,只有半瓶子醋的人才会使用。

丁凯文说,郭罗基是“可笑”的。好大的口气呀!

丁凯文究系何许人?于是,我上网搜索,方知丁凯文原名丁克迅,父名丁则勤。果真如此?丁则勤是我在北大历史系的同学。因文革中打人,他在北大不好处了,于是去了清华。他的太太、丁克迅的母亲王毓钟是我的无锡老乡。我还认识丁则勤的兄长、丁克迅的伯父丁则良。我曾看到丁则勤抱着儿子在校园里走动,孩提时代的丁克迅我应该见过,但现在没有印象了。不管怎样,顿时有亲切之感。又想起往事一桩。“九一三”事件之后,历史系传达讨论中央文件时,丁则勤一把眼泪、一把鼻涕,表现沉痛。众人莫名其妙,劝他镇定情绪,慢慢道来。他说出,叶群和他们丁家是亲戚,论辈分丁则勤还是叶群的表舅。那么,叶群是丁克迅的表姐,林彪就是丁克迅的表姐夫。原来如此,大有来头。其余,读者不要过分猜测。

丁克迅本人,1983年进入北大国际政治系读硕士研究生。1982年,我被邓小平赶出北大,发配南京。从那以后,北大培养出什么样的人与我无关。但虽无直接责任,还有间接责任。国际政治系的教师中有一些人是我的学生。我没有把我的学生教好,我的学生们又没有把他们的学生教好,以至出了丁克迅这样的不硕的“硕士”,都是属于“教不严,师之惰”。

如果一一指出丁凯文的文章中的差错,那就太繁琐了。

克迅贤侄,听我一言相劝:你的文章显示,做学问的基本功甚差。据说你还出过一两本书,有空我将找来翻翻。在校时没学好,现在宜加紧自学,特别要在逻辑思维的训练和法律常识的学习方面多下功夫。

2012年5月1日

《周末文刊》2012年第27期,最后一节《原来林彪是他的表姐夫》被编者砍掉


附:

简答郭罗基先生

•马悲鸣•


  郭罗基先生前后两篇为严慰冰辩护的文章要我作答。老实说,郭先生的问题很难回答。这倒不是我自认理亏,而是郭先生写的都是深奥的学院论文,让我这等水平的读者难以理出头绪。但这次郭先生撂下话:“我料定你们无法回答”,故只好勉为其难,简单通俗地略答两个外围问题,主要问题还是转请丁凯文先生来回答。请郭先生和读者谅解。



郭先生在上面这篇文章中说道:“杜先生的文章与《读者来信》是什么关系?不清楚,编者也没有交待。这里的‘读者’又是一位隐身人,我与隐身人打交道实在心烦。”

至于为什么要隐去来信读者的姓名,是因为郭先生在前此一篇文章《关于严慰冰的争议》((201202)的[注]中有这样的话:[3]这才明白,本来人家是有名有姓的,是编者把“读者”编成甲乙丙丁……abcd……1234……。编者违法了,可能他自己还不知道。这是侵犯了姓名权中的姓名使用权。

本刊登读者来信一般是不征求本人同意的,因为大都是用来溜缝,补足64K版面的一两句短评,无此必要。但正因为没有征得读者同意,故都把人家的原名(其实绝对大多数也都是假名)隐去而代之以甲乙丙丁……abcd……1234……。可这种做法又被郭先生指为侵犯了姓名权中的姓名使用权而违法。从此我不再给读者编码,而是直接把读者的名字删去,只登来信内容。读者成为隐身人的原因来自郭先生说编者“违法了”的指责。

郭先生上文说:“马悲鸣也没有认错的习惯”。在受到“姓名使用权”上“违法了”的指责后,我以实际行动认错,改变了过去“违法”的做法,但又让郭先生“心烦”了。不知以后还应该怎样认错,应该怎么改才对?凡被我未征求同意而刊登了来信的读者,敬请表示一下意见。



  郭罗基先生认为丘会作讲的,周恩来为严慰冰写匿名信的事大发雷霆是孤证,不足为信。那么严慰冰说:“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也是孤证,郭先生怎么又愿意相信了呢?

  《水浒传》里有入监的杀威棍,不管有罪没罪,先暴打一百杀威棍,杀杀囚徒的威风再说。中共监狱里没有杀威棍。只要不反抗,一般不至于用刑。像陆定一这样老的高级干部当然懂得“配合组织上的调查”,再加周恩来暗中保护老战友严朴的女婿,完全没有“吊起来打”的必要么。

“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是严慰冰说的,不是陆定一说的。周扬耳朵被揪掉,是他在受审时老打瞌睡而遭审讯人员耳提面命的结果。林昭和遇罗克在监狱里上背铐是因为他们存心与狱方作对的结果。林昭恶骂女狱警是老鸨子。遇罗克在监狱里耍弄预审员幷教导狱友怎么和狱方周旋。但两人都只是背铐而已,幷未吊起来打(这两人后来都是被判了死刑的),又何必非要吊起来打陆定一呢?

遇罗锦一直要求遇罗克的难友张郎郎写出他哥哥在狱中的“全部真实故事”,包括遇罗克遭受毒刑的惨烈往事,以证明遇罗克在许多人心目中的普罗米修斯形象。但张郎郎坚持只能写他所见所闻的事实,无法无中生有。遇罗锦非常愤怒,认为张郎郎故意贬低他哥哥的光辉形象,因此推断张郎郎是中共特务,被当局派到监狱去成为遇罗克的“狱友”。

诚然,丘会作和周恩来只是工作关系,没有严慰冰和陆定一那样夫妻之间的私房话。但严慰冰还说林豆豆是叶群和陆定一生的女儿。如果说“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是陆定一告诉老婆的私房话,那么说林豆豆是陆定一的私生女也有可能是他们夫妻之间的私房话。不知道郭先生是否也相信林立衡真的是陆定一的私生女?

林豆豆长得象陆定一吗?

郭先生上文说:“从丘会作到丁凯文,再到马悲鸣,都是以讹传讹。” 而严慰冰确有造谣前科,连她老公陆定一本人都说她有神经病。可郭先生宁愿相信这种人的话,却不愿意相信连郭先生自己都称之为“用词是很讲究的”,没有精神病史和造谣前科的丘会作的话。“从丘会作到丁凯文,再到马悲鸣”和“从严慰冰到郭罗基”哪个才更“以讹传讹”?



严慰冰匿名信事件及其他

•丁凯文•


马悲鸣先生传来两篇郭罗基关于严慰冰匿名信的文章,请我作答。有关这个问题,本人以前曾撰文略加论述,该说的话基本都说了,本不打算再多啰嗦。惟郭罗基先生在文中多次提及我和我的文章,由此之故,本人觉得这个问题还值得再予论述,作为对郭罗基的回应吧。郭罗基先生曾在北京大学马列主义教研室任教,对中共党史,特别是文革史应该不会陌生,对严慰冰匿名信事件应该有一个基本的是非认识。没想到,看了郭罗基的文章才发现,郭基本上还是站在共产党“政治正确”的立场上评判这么简单的一桩刑事案。

1960年以前,林彪一家与陆定一一家基本上没有往来,以往也没有任何私人恩怨。林彪从事军队工作,但1959年以前因为身体健康的缘故基本上远离中共政治漩涡,中共建国以后的历次政治运动都与林彪无关。叶群更未涉入中共党内任何事宜。陆定一则长期从事党务宣传工作,是中共掌握宣传口的总管。林彪与陆定一在工作上也从无交集。套用一句俗话来说,林彪与陆定一往日无冤、近日无仇。陆定一的夫人严慰冰自1960年3月到1966年1月之间,共投寄50余封匿名信(其中绝大部分是寄给林彪一家的),以罕有的下流语言,辱骂林彪一家,幷挑拨林彪的家庭关系。此事经公安部门的侦查而破案,日后则被称为严慰冰匿名信案。严慰冰为何持之以恒地给林彪一家写匿名信?这些匿名信的内容到底为何呢?

郭罗基先生对此辩护称:“严慰冰的几十封匿名信,究竟是捏造事实还是陈述失实还是揭露真相?或兼而有之?无从判断。”为何是“无从判断”?郭罗基归结为“因为叶群不公布匿名信”。

郭罗基文中自称法学也是他的专业,那么他应该知道在中国公布案情是公安部门的职责,而非受害者。再说郭罗基先生一句“无从判断”就能将其瞒天过海遮掩过去吗?事实真如郭罗基所言吗?严慰冰案告破后,党内高层对此知之甚清,只不过严慰冰的匿名信太过下流,一般人不愿再作传播。

据知情者透露,严慰冰的匿名信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挑拨林家的家庭关系,指称林豆豆不是叶群与林彪所生的孩子;二是对叶群个人的造谣,无中生有地称叶群与他人有染,而这些有染之人竟然还包括了陆定一;三是恶意辱骂林彪全家。

曾列席1966年5月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的王力说:“陆定一早就受审查了,就是因为严慰冰写匿名信的事。信上说叶群在延安时跟陆定一好,林豆豆就是陆定一生的。林彪到哪里信就到哪里。”(王力《王力反思录》,下,香港北星出版社,2001年版,第593页)

吴法宪回忆说:严慰冰在匿名信中还说“叶群不是处女以后又跟别人乱来,生下两个小杂种。”还说“叶群是王实味的情妇”等。(吴法宪《岁月艰难-吴法宪回忆录》,下卷,香港北星出版社,第702页)

丘会作回忆说:“严慰冰是陆定一的老婆。大约从1960年起,到1966年1月,5年多的时间里,她给林彪一家写了几十封侮辱人格的匿名信。信的内容主要从挑拨豆豆同她母亲叶群的关系起,直到乱编乱骂。例如,说豆豆不是叶群生的,说豆豆长得像刘少奇。……陆定一在延安追求过叶群,这是很正常的事,严慰冰在匿名信中谩骂叶群,给叶群造谣,总之,信的内容恶毒下流。”(丘会作《丘会作回忆录》,上,新世纪出版社,2011年版,第438页)

林办的秘书官伟勋有一次与叶群闲谈,叶群忽然问

“你看豆豆长得像不像我?”

“像,既像主任又像首长。”

“是嘛,人家都说她长得像我,可是她就是不相信,老怀疑她不是我生的。都是让‘坏人’挑拨的!”(官伟勋《我所知道的叶群》。中国文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0页)

叶群这里所称的“坏人”就是指严慰冰。正是由于严慰冰长年累月不断地写匿名信挑拨叶群和林豆豆的母女关系,林豆豆与叶群的关系在很长时间内都非常紧张,林豆豆怀疑自己是叶群的亲生女儿。林家为了证明严慰冰匿名信的捏造,找到了当年在延安时期的保育员、接生员等,证实林豆豆确实就是林彪和叶群的亲生女儿。尽管如此,这已经给林彪一家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严重伤害和无穷的烦恼。

林办另一位秘书张云生回忆说:“我到林办工作不久,从毛家湾现存档案中看到过严慰冰写的一些匿名信的影印件。这是文革前夜中央公安部侦破的一起重大‘反革命’案。……信的内容令人读后不堪入目。”(张云生、张丛坤《文革期间,我给林彪当秘书》,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请注意,张云生这里的用词是“不堪入目”,这足以说明严慰冰匿名信的丑陋、下流。这岂是郭罗基先生轻飘飘一句“无从判断”就能一笔抹煞的了的?

郭罗基先生指责林彪在政治局会议上曾说过“严慰冰的反革命信,所谈的一切全系造谣”,幷由此指责林彪这是“断言”,“以后就有人跟着说是‘造谣’”。

林彪这段话所指是很清楚的,就是针对严慰冰的匿名信中所说叶群乱搞男女关系,林豆豆是叶群和陆定一的孩子这种事情。林彪在5月19日会议上散发了一纸证明:

我证明:(一)叶群在我结婚时是纯洁的处女,婚后一贯正派;(二)叶群和王实味根本没有恋爱过;(三)老虎、豆豆是我与叶群的亲生子女;(四)严慰冰的反革命信,所谈的一切全系造谣。林彪 1966年5月14日(卜伟华《砸烂旧世界: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与浩劫》,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8页)

林彪手书的这封证明信就是因为严慰冰匿名信对林彪一家的恶意中伤,林彪要为自己和自己的夫人找回清白。

在1966年5月政治局会议上,林彪曾质问陆定一:“你为什么害我?我这个人一直喜欢一点知识分子,对你陆定一我还是比较喜欢的,你为什么干这么坏的事,用意何在?”(王力《王力反思录》,下,第593页)

笔者相信,林彪当时确实动怒了。其实,只要是一个正常的男子汉,都无法容忍他人对自己和自己的配偶作如此无中生有的造谣和中伤,更何况身为中共中央副主席的林彪。请问郭罗基先生,严慰冰匿名信的这些内容算不算造谣?林彪澄清这些谣言难道就是“断言”,且还有错吗?

郭罗基先生还说“严慰冰幷没有以自己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对林彪和叶群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后果”。此说更是罔顾事实。严慰冰的匿名信很多都是以明信片的形式发出,这实际上就是将信里的内容公之于众,故意给林家以难堪。

据官方修订的陆定一传记,彭真在1966年2月找陆定一谈话,彭真说:林彪是党的副主席,写他的匿名信,这个问题就被认为是政治问题。许多信署名王光X,发信地址是用王光美母亲托儿所的地方,自然会被看做是挑拨中央常委之间的关系。而且,不少信是用明信片写的,等于公开的传单。(陈清泉《在中共高层50年:陆定一传奇人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5页)

事实上,当时就有很多人知道这件事,怎么能说“严慰冰的匿名信没有造成对林彪和叶群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后果”?小道消息在中国的传播往往比“正道”消息的传播快的多。

丘会作回忆说:“严慰冰的做法,当时是触及刑律的犯罪行为,现在看仍然是触及刑律的犯罪行为。豆豆闹,叶群到处找证人,老警卫员、马夫等等,搞得林总一家不得安宁。这件事对林彪的伤害很大。”(丘会作《丘会作回忆录》,上,新世纪出版社,2011年版,第438页)

郭罗基先生另一罔顾事实的是,所谓严慰冰匿名信的动机。文革后,为了给严慰冰写匿名信一事戴上一顶桂冠,严慰冰的二妹严昭站出来说,严慰冰当初就看出了林彪一家的反动本质--“林彪不甘寂寞,叶群是个妖精,我看总有一天他们会扰乱江山的。”这是典型的用后来发生的事倒推出早前发生之事的动机。

严慰冰从1960年3月开始给林彪一家写匿名信,那个时候林彪刚刚接替彭德怀出任国防部长主持军队工作,叶群也还远离中央政治。严慰冰竟然能够这么早就预见到林彪日后会上台成为副统帅、接班人,且还会扰乱江山?然后严慰冰就有了充足的理由锲而不舍地写匿名信挑拨林彪的家庭关系,对林彪一家恶言辱骂?请问郭罗基先生,挑拨林彪的家庭关系,诬指林豆豆不是叶群和林彪的女儿,造谣叶群与王实味、陆定一有染,也是因为预见到林彪和叶群“总有一天会扰乱江山”吗?郭罗基先生将严慰冰的行为美化为“准确地作出了历史的预言”云云,不过是将这一典型的刑事犯罪人为拔高成政治正确,为严慰冰的丑恶行为涂脂抹粉的笑话而已。

事实上,连陆定一自己都没有承认严慰冰写匿名信是看出“林、叶要扰乱江山”,而是说严慰冰有精神上的问题。陆定一的解释是“严慰冰之所以写匿名信,是因为她患有精神病,把握不住自己。许多人不相信,因为除了与我吵架和写匿名信外,处理其他事情还是正常的。我曾请教过北京一家医院的神经科主任,了解到确实有这样一种病,在许多事情上表现很正常,对某些特殊事件,表现很不正常。严慰冰得的正是这种病。”。严慰冰为何患有精神病?陆定一的解释是“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领导运动的人企图把严慰冰和徐特立(当时任中宣部副部长)的儿媳打成‘大老虎’,整了他们两人的材料……受过这样的刺激,严慰冰就得了精神病。”(陈清泉《在中共高层50年:陆定一传奇人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258页)

文革史学者余汝信对此评论说:“陆定一说,严慰冰之所以要写匿名信,是精神有毛病。这总比20多年前严的亲属称严此举动是出自于对叶群、林彪的‘无产阶级义愤’,向事实真相进了一大步,值得肯定。”(余汝信《从王光美谈严慰冰案说起》,载《华夏文摘》增刊第500期2006年5月15日)

严慰冰之所以写匿名信是由于精神上的问题,属于精神不太正常,这应该还是一个说得过去的说法。很难想象一个正常的人会长年累月无休止地给一个与自己毫不相关、毫无利益冲突的人写匿名信,且主要目的是挑拨人家的家庭关系。由此而观之,严慰冰的行为的确属于精神问题。可笑的是,郭罗基先生竟然对此视而不见,非要将其美化为“严慰冰准确地作出了历史的预言”云云,此论岂非大谬?

余汝信对严慰冰还有很中肯的评论:“严慰冰于1930年代到延安。与她几乎同时参加中共革命的知识女性,不少先后与革命的领导者结缘。青年时代的热忱,无庸否定,她们当中,也应不乏优秀分子。但无可否认这一群体中个别人的性格中固有的一些缺陷,不仅没有在革命的过程中得以脱胎换骨的改造,反而在革命胜利后随着夫君地位的显著变化而放大,如睚眦必报,如喜怒无常,如撒泼放刁,如对权力的强烈欲望。文革中的江青,则是最好的例证。”(余汝信《从王光美谈严慰冰案说起》,载《华夏文摘》增刊第500期2006年5月15日)

郭罗基先生另有一妙论,即偷换原述者的概念。查《周末文刊》上的“读者来信”,该读者不过是说:严慰冰这种无聊的匿名信“在任何遵守法制的国家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郭罗基竟然将来信中的论点引伸出“哪个遵守法制的国家”因为写了匿名信而“坐牢13年”。郭罗基先生洋洋洒洒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述美国司法体系如何保护批评者云云,完全是文不对题,回避了严慰冰匿名信事件的实质。

请问郭罗基先生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有一个完全与美国国家领导人不搭界的人物,长年累月给美国领导人写匿名信,声称他们的老婆与别人乱搞,幷具体指出他们的子女是他们的老婆与写匿名信者自己的丈夫私通所生;美国的警方、联邦调查局及其司法体系会容忍这种行径吗?会因为这些领导人是公众人物就默许这种无端的造谣诽谤而坐视不理吗?在报刊上公开批评领导人的政策或行为与用龌龊手段骚扰、中伤他人的家庭完全是两回事。郭罗基先生不要故意混淆这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任何正常的社会,不仅不能针对国家领导人,同样也不能针对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做这种下流的事!如果你做了,你就要付出代价,吃上官司。

前不久美国电视上播出一个白宫工作人员的道歉,因为他嘲笑号召全民健身的总统奥巴马的夫人屁股大。奥巴马夫人米歇尔的屁股确实较大,此人说的都是事实;但是此事一经披露该人马上公开道歉,原因无他,就是避免惹上不必要的官司。

郭罗基先生是北大教员,又在美国生活多年,笔者原认为,郭罗基对严慰冰事件应该有最起码的认知。严慰冰无端给林彪一家写匿名信一事本身的是非与对错是很清楚的。严慰冰的匿名信与政治无涉,既非出于“政治远见”,也没有“反革命”动机,仅仅是拿不上台面的女人之间的嫉妒,或心理、精神上的问题。否则中共打倒林彪这么多年,严慰冰的匿名信真有高瞻远瞩和先见之明,中共早就拿出来公之于众,大大宣传严慰冰的革命英雄事迹了,就如同文革后宣传张志新一般。可时至今日中共仍然无法出示这些信的内容,说来说去,中共实在是拿不出手,因此只好用含混的说法声称这是严慰冰“出于一种义愤而进行的揭露和谴责”(席宣、金春明《“文化大革命”简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郭罗基先生在北大马列主义教研室工作多年,中共的这套手法应该不会淡忘。笔者认为,从事后分析的角度来谈论此案,严慰冰一案仅仅是简单的刑事案,而非政治案。笔者完全同意郭罗基先生“严慰冰没有‘反革命罪’”这一观点,关押陆定一、严慰冰13年当属“政治迫害”。但是是否可以因为当时的中国没有相关法制,严慰冰的行为就可以解释为合理、合法,不必受到法律的制裁,严慰冰就由此变得冰清玉洁了吗?郭罗基先生反思中共体制的同时,也应该实事求是地对此事件作客观理性的分析和讨论,而非一味拔高当事人的思想境界,作出不切实际的论断。

其实,这一事件的所有当事人都已去世,笔者也只是就事论事,绝无追究严慰冰法律责任的意思。但是,事实就是事实,它幷不因为林彪被中共官方打倒或严慰冰被誉为正面人物而有所改变。严慰冰匿名信事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笔者评论严慰冰“心态龌龊肮脏,手段低级下流”幷未说错。这种行为在任何正常的法制国家都属于刑事犯罪。此事如果发生在美国,绝无可能由“党组织”出面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一定会将肇事者告上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笔者还想指出,中共建国以来的确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严慰冰“反革命案”就是其中之一,笔者坚决支持予以平反。但是不要忘了,国人在讨论问题时不能用两种不同的标准评论历史和历史人物,中共制造的“严慰冰案”是冤案,难道中共制造的“林彪案”就不属于冤案吗?为什么我们重评林彪案在郭罗基先生口中就成了“热心为林彪翻案的人使劲鼓噪”?难道我们可以再将历史人物分为“好人”和“坏人”?对于“好人”就要热情讴歌和赞颂,他们的缺点和陋行也随之而不见了,或淡化缩小了,而那些“坏人”即使是被诬陷也是罪有应得?这难道就是号称马列主义哲学家的郭罗基先生做学问的出发点吗?郭罗基在启蒙别人的同时,对此是否也应有所反思呢?

郭罗基先生文中还提到一些史实的问题,我想也有必要在此一幷答复。丘会作的回忆里有这么一段话“对此案,周总理的态度是严肃到了空前未有的程度。在会上对陆定一,不仅批评、痛骂,还激动得把喝水缸子砸到陆定一坐的那边去了。总理这样发怒,以我所知是空前未有的。总理批评严慰冰这种行为,不仅在共产党内不应该有,就是在国民党内也是少有的;是国民党少数特务才能干出来的下流手段。在我们党内发生这样的事,幷且还持续了几年的时间,这不仅对林总不应当,对任何人都不应当。把国民党的下流手段搬到共产党内部来,是对党的破坏,完全是反革命行为。对这件事,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丘会作《丘会作回忆录》,上,第438-439页)

郭罗基先生认为,丘会作的回忆是个“孤证”,因为不见于王力、吴法宪等人的回忆。其实周恩来到现在都是中共力保的正面人物,周恩来是“人民的好总理”,是“参天大树护英华”,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周在文革中的言行仅仅是说了违心的话、做了违心的事,而且“人民原谅了他”(1980年8月21日邓小平会见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的谈话)

虽然周恩来在文革中处于三把手的地位,但他却是中央专案组的组长,负责中央一级的高干审查工作,经他签署逮捕入狱的中共大员不知凡几。但是这些中共大员们日后鲜少将受迫害的责任归结到周恩来身上,而是根据中共的宣传口径替周恩来作掩饰,将一切罪责归结到林彪和江青身上。许多中共大员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维护周恩来的形象,包括那些被打倒的人,如王力、徐景贤等等,亦是如此。周恩来曾对出狱后的罗瑞卿说了一句“珍言”--一切仇恨要集中到林贼身上,一切恩情都来源于毛主席。(罗瑞卿《党的三大作风的楷模:回忆周总理》,刘武生编《评说晚年周恩来》,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罗瑞卿至死不忘。

丘会作在红军时代就曾在周恩来手下工作,建国后邱在军委总后勤部工作也与周的国务院工作多有衔接,文革中更是受到周的保护,特别是在军委办事组工作中及九大后的政治局工作中与周密切合作。2011年初《丘会作回忆录》问世,可以说,这是少有的曾与周恩来密切工作幷真实记录下在历史重大事件中周恩来真实的一面的回忆录,其所披露的内情尤为珍贵。

虽然丘会作就严慰冰一案有关周恩来暴怒发火的回忆是一个孤证,但是符合当时的政治环境。严慰冰案在中央高层一经披露,引起众怒。丘会作的一段回忆很说明问题:

5月的政治局扩大会议是在极为秘密的情况下举行的。在会议进行期间,一天下午我这里有一件急事,必须立即向叶剑英副主席请示报告。在没法可想的情况下,我打电话到怀仁堂仁政厅。

仁政厅旁边小房子有保密专用电话。接通电话之后,值班的警卫首先问:“你是邱部长吗?”他对我要找叶帅接电话有些为难,但又不好拒绝,于是他去找叶帅去了。

一会儿值班警卫回来带着歉意的口气对我说:“不行啊,不能叫,叶帅在发言呢。”没有办法,我只有自己到中南海西门值班室去等候叶帅散会了。散会时,叶帅知道我在等他,就叫工作人员来通知我跟他一起走,我上了他的车,我的车跟在后面。叶帅在车里还很激动,有些言犹未尽的样子。他对严慰冰写匿名信和陆定一说他不知道严的事特别气愤;对彭真,叶帅是极其鄙视的态度,一路上说个不停。

叶帅答复了我的问题,叫我不要走,说一会杨成武要来。杨来了以后,只讲了几句工作上的事,话题又转到开会的情况。杨说:“听了严慰冰搞的这些特务活动,真是气人啊!我对陆定一讲解放军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 我边讲边站起来走到陆定一跟前,把拳头伸到他眼皮下说:‘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杨成武边说边打手势,同时把拳头也伸到我的眼皮底下,说得活灵活现。(丘会作《丘会作回忆录》,上,第439-440页)

中共当时对严慰冰匿名信案的处理是非常严肃的,是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决定处理的。1966年6月27日,刘少奇在中共中央召集的民主人士座谈会上作了讲话。刘说:“严慰冰的反革命案件,两年前就发现了,当时我们怀疑陆定一是否知道她的反革命活动。这事是交给彭真去处理的,因为这是一个具体案件,我们没有直接去处理。两年以来,严慰冰的反革命活动越来直猖獗,她打入党内,探听林彪同志的行踪,林彪同志什么时候到什么地方,住在那里,这些事我们都不太清楚,但是她都打听得清清楚楚。严慰冰跟着陆定一,参与很多党内机密,知道很多事。几个月前,要彭把严慰冰的材料告诉陆定一。而陆定一回去却把情况全部告诉了严慰冰,幷用多种方法来包庇严。最近已把严慰冰这个反革命分子逮捕了。根据各种材料判断,陆定一是知道严的情况的,陆严是合谋的,许多事陆定一如果不告诉严慰冰,严是无法知道的。”(宋永毅主编《中国文化大革命文库》光盘,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服务中心出版,2006年版)

杜钧福《严慰冰案是何时侦破的》一文更进一步揭示了严慰冰案早在1963年夏就侦破了,这与刘少奇的说法相吻合。该文说“为什么当时不处理呢?原因是怀疑严慰冰有精神病。实际上,严慰冰有不正常的行为,陆定一早知道。严慰冰攻击叶群的作为,陆定一也应早知道,当然可能不全知道。一个神经不正常的人,其行为不可能严格保密。1961年,曾请上海华东医院院长薛邦祺和精神病专家粟宗华医生到京给严会诊。1963年事情败露后,陆定一于11月带严慰冰到上海仍请薛邦祺等会诊。此间陆定一向薛邦祺透露了严慰冰攻击叶群的‘症状’。此次会诊安排了一系列治疗。至此,严慰冰问题已无秘密可言。”1966年初的形势异常紧张,陆定一当然只能死咬自己不知情。

丘会作回忆当时的情况:“在1966年5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期间,汪东兴向我直接打了一次电话。他说:‘我们这里有两个人,现在到你们那里去拿严昭的东西(严是陆定一的小姨子,总后副部长韩振纪的老婆)。你先告诉韩,把东西交给来人就行了,不要问任何事情,你自己也不要去打听那些事。现在的事,当你能听到的,不用问也可以听到;要是你听不到的事,问也问不到,不仅如此,还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不过我可以告诉你陆定一坏的出奇,严慰冰已经被抓起来了。’汪东兴的口气很大,我除了听之外,一句话也没有说。”(《丘会作回忆录》,上,第439页)

中共中央在处理严慰冰案一事上颇动了一番脑筋。3月6日陆定一被中央要求南下外地。其实这也是为了更方便中央处理严案。周恩来找陆谈话,对陆说:你最好到外地去,时间越长越好。陆定一先后去了上海、南昌、井冈山、吉安、景德镇、芜湖、合肥。4月30日公安部副部长杨奇清和中宣部副部长张子意到合肥,代表中央与陆谈话,告知严慰冰已被中央定性为“反革命分子”,于4月28日被逮捕。与此同时,杨、张还传达中央的五条指示:不要泄露消息;不与严慰冰家人联系;继续留在外地,不要回京等。张子意还与陆个别交谈,建议陆定一写信向中央表示自己的态度。陆定一接受了这个建议,写信给中央,表示拥护中央的措施幷遵守中央的几条规定。惟5月6日陆定一接到汪东兴的电话,通知他立即回京参加政治局扩大会议。陆遂于5月8日乘机飞回北京。(陈清泉《在中共高层50年:陆定一传奇人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9-264页)

从这一过程来看,中央早就筹划好了如何处理严慰冰一案,先是将陆定一调离北京,然后再实施对严慰冰的逮捕,随即召开政治局扩大会清算彭真、陆定一等人。毛泽东当时不在北京,刘少奇主导党务,而具体负责此事的就是周恩来。丘会作关于周恩来会议上批陆的表现,显然就是来自亲身与会的军队代表叶剑英、杨成武等人。因此,丘会作这一回忆的可信度很高,它恰恰是填补了那些为尊者讳的中共大员们有意隐讳掉的不利于周恩来的内容。郭罗基先生说丘会作以讹传讹还要拿出更过硬的证据。


《周末文刊》2012年第14期 4月7日星期六
(还是没有看明白——关于严慰冰的争议之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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