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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毛泽东时代的个人住房情况,凡是从那个时代过来的人都“门清儿”,本来没啥好讨论的。它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近几年房价以惊人的速度暴涨,不仅新进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大都断了购房安居的念头,就连以“按揭支付”的方式购买了住房的白领阶层,也惧于还款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节衣缩食,有意降低生活水准以偿还购房贷款。那些被沉重的房贷压得喘不过气来的购房者自称“房奴”。
在对购房前景普遍失望后,一些人转而怀念起共和国历史上前30年的住房政策来,尤其对那时候的福利分房赞叹不已,网上也出现毛泽东时代究竟有没有“房奴”的激辩。下面一位网友的文字可以让人感受到其焦虑所在:“无论人们怎样评价毛泽东时代,那个年代至少有一点是值得怀念的,那就是福利分房,每月房租只有几角钱,到后来也就几元钱,人人都负担得起。福利分房我只赶上个末班车,1998年单位集资75平米的住宅楼,花了5万元钱,那时觉得真是个天文数字,可是现在觉得这个价钱并不算昂贵。但是到了我儿子这一代,就没有这么幸运了。我儿子今年21岁,今年暑期大学毕业后在石家庄一家3G工程公司工作,月薪只有800元。他现在已经有了女朋友,他的女朋友在另一家3G工程公司当绘图员,月薪也是800元。他们这点工资仅够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准,还要我们不时地贴补。他们至多再有三四年的时间就该结婚成家了,现在买房的问题已经不再是遥遥无期的事情了,已经不得不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他开出的药方是重新回到毛泽东时代,“在即将沦为房奴之际,我现在格外地怀念起毛泽东时代的福利分房政策了”(海凝的BLOG,《我也将要沦为房奴了》)。
指责今天房价高,当“房奴”等各种不合理现象都可以理解,但把解决办法定为重归“毛泽东时代的福利分房政策”,实在大错而特错,简直是拎着猪头找错了庙门!在笔者看来,至今怀念毛泽东时代福利分房政策的不外乎两种人,一是那个时代福利房分配的既得利益者,二是对那个时代一无所知的人。不管对哪种人,都需要把当时整体住房情况讲清楚,以理服人。事实上,一些研究者近些年来已在廓清历史真相,释读相关文件方面做了大量有效工作。笔者试图在以往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利用近几年来大量披露出来的资料,描述毛泽东时代房产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种种遭遇,还原所谓“福利分房”的历史真相。
一、毛泽东时代住房政策的演变
毛泽东时代住房政策的初步确立是中国共产党把工作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以后,其发展演变,既要遵照党的阶级路线的基本要求,更受到当时中国大陆住房需求客观环境的影响。前者是指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程中对不同阶层资产(包括房子)的处置方针,后者是指实施相关处置方案的时机和力度。
毛泽东时代最早的住房政策出台与房屋资源的紧缺关系密切。
任何一个政治集团的成员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面前,都要受到严峻考验,并不因为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比如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的接收大员在敌战区有所谓“五子登科”之说,即将票子、房子、车子、女子、条子(指黄金)纳入私囊。从艰苦的农村山沟里进入城市,特别是灯红酒绿的大城市,共产党的队伍同样要经受考验。而许多在老区参加过土改的干部战士,目睹了当时分地主、富农房产和浮财的场面,以为这些办法在城市里照样可以行得通。所以在进入“南京城后,出现了一些违背无产阶级思想的怪现象:首先是纷纷抢占国民党高级官员的好房子、汽车、家具等;个别干部以胜利者自居,养成盛气凌人、动辄训人等恶劣作风;不少官兵还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恃强乘车、购物以及不购门票,强行进入娱乐场所;少数晚来的干部认为自己没有捞到好处,就伸手要求住好房子,坐好汽车,骄横蜕化、铺张浪费。”继而进入南京的二野部队一部分官兵在“二野穷,二野苦”的诉苦声中,提出种种无理要求,享受特殊待遇,干出一些破坏国家财产、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来。二野司令员刘伯承在1949年5月9日南京市政府局长以上干部会议上讲:“农民革命的首领洪秀全,他到了南京,脱离了群众,自己腐化起来,就失败了。我们干部一到南京,骄横腐化的现象已经在发生中,如有的同志在接管中以胜利者自居,盛气凌人,动辄叫人家伪职员,随便骂人是洋奴;南京公共房产占75%,本已多而漂亮,竟然有同志还嫌不好不多,住了这院,又搬到那院;有的同志则丢了马要坐吉普车,现在又丢了吉普车要流线型轿车;有的同志不问政治条件只想在苏杭娶妻,甚至有在舞场玩弄舞女夜不归营之事;有的带兵的人则不免添加骄横,不大听指挥的样子。这些是多么可怕的倾向啊!”南京新市委成立后,针对以上腐败现象进行了批评与教育,对一些严重的无政府无纪律事件予以通报,并令犯错误者进行检查。例如在市委党刊《南京通讯》第2号上,就刊登了对3位干部的进行批评的《通报》。3位干部也作了自我检查。在第6号上,又发出《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对破坏蓝园房产事件的通令》,严厉批评人民银行总务股长私自允许职员挪用蓝家庄园伪邮汇局宿舍家具,后又拖延交出庄园(作人民政府招待所用)达一月之久,“致屋内设备家具被盗卖破坏,造成巨大之损失”,“特责成该行赔偿损失并进行检讨”,对其“从重惩处”(揭正昌《1949年南京反腐败:部分干部要好公馆 玩弄舞女》)。12月,二野接管重庆。入住重庆的机关很多,除了重庆军事管制委员会、市政府,还有中共中央西南局、西南军政委员会、西南军区等好几个大机关。大家这么多年来都是农村来农村去的,好不容易进了大城市,有些人第一件事是闹房子,你占个宾馆,我占个别墅,最后房子还不够,争来吵去。邓小平听说了,召集几个机关的领导到家里开会,叫大家先看自己住的这座房子——“房子原来是国民党的一个机关,很旧,上下两层。刘伯承住在楼下,邓小平住在楼上。几个孩子光着脚在屋里跑来跑去,房顶还在滴滴答答漏雨。然后,邓小平说:听说你们嫌房子不够,是不是这样子?我们来西南,是为西南人民做点事,不是来享受的,西南人民都希望我们做点事。土匪还在,你们就想舒服?你们刚到,什么事不做就闹房子,你们想想,住宾馆、住好房子的那些人现在都到哪里去了?会开得很短,不到一个小时。一晚上,住宾馆、住好房子的人都摸黑跑了(舒云《邓小平批评干部进城只顾着抢好房子》)。
这种部队、机关进城抢房子的现象,也可以从当时分配到重庆市委统战部工作的地下党员林向北的回忆中得到印证。他说自己当时去统战部报到时,“在市委下面的一幢小别墅里找到杨副部长,他看上去四十多岁,对人和蔼可亲,没有一点架子。我们一起去为统战部找房子。重庆刚解放,新设立的数十上百个单位都在抢要房子,邓小平政委亲自兼任房管局长,大单位的住房都要经过他批准。房管局第一次为我们指定的,是领事巷内的一个天主教堂,房子倒很阔气,但面积小,房间少,交通不方便。见我们不满意,房管局又把原四川省主席、大军阀王瓒绪的公馆分给我们,地址在金汤街,这是一个花园型的别墅,有平房还有楼房,房间多,面积宽,环境也还很幽静,屋内部原有设施保持完好,只需要增添少许必要的东西就能开始工作。统战部能够分到这么好的房子,全靠杨部长的上层关系与活动能力。只是不久这里就改成了第一人民医院,我们统战部只好迁到城里戴家巷,进了市区,接待民主人士比较方便,也行”(林向北《漫长的路•我的第二个三十年》)。
抢房子现象的发生,固然反映了进城后共产党干部思想变化的某种倾向。但1949年前后,全国各地普遍建立新政权,各级机关和部队人员大量涌入城镇,住房缺口极大,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毛泽东时代最早出台的住房政策,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住房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国家对官僚资本、封建资本房产的代管,对公共房产的接收。
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发表了《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作用政策》一文,认为“由于接管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房产和由于没收官僚资本家及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私人所有的房产而来的人民民主国家的国有房产,它的所有权属于人民政府,属于人民,更明确地说,主要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公有财产,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财产。……应当把所有城市房屋看作社会的财产,加以监护”。为此,各地军管会或政府宣布没收官僚资本的房产,由国家代管(亦称代管政策,所涉房产称“代管房”)。凡赴台或移居海外的旧政权官僚或显要人物的房产均由国家代管,地主在城镇的房屋除自用外均予以没收,以缓解军队和各级机关的用房紧张状况,为此还专门设立了公逆产清管局。
例如北京魏家胡同31号院系国民党张学良第53军116师师长刘润川1945年所购,登记为产权人为长子刘占英。1949年刘润川携家眷去台,独留刘占英在上海。1950年初,北京市政府发布处理城区无主房地暂行办法,将当年底仍无人办理登记及因证件不足未能登记的房产视为无主房产,并将其地址分批公告于《人民日报》,3个月内仍无人办理登记或者登记证件不足的,由地政局移送公逆产清管局代管,代管期限为3年,期满即列为公产。于是魏家胡同31号院被公逆产清管局接管,公安机关入住(李光敏《特殊的“跑房户”——北京代管产、经租房历史调查》)。
国民党整编第74师师长张灵甫寡妻王玉龄拥有南京二条巷79号的蕉园1号(后改为51号)花园别墅,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系张灵甫买下并赠送给王玉龄的。张灵甫死后,王玉龄向国民政府南京市地政局提交了张灵甫对她的赠与据、房屋的原所有权状、分段图等文件,申请将房屋过户到她名下。后因国民党战事失利,还没领到地政局核发的产权证时,王玉龄就离开南京,转赴台湾。1949年以后该房屋一直由政府代管,政府机关使用(李斯嘉《张灵甫遗孀向南京政府索还解放前房产近30年未果》,新闻晚报2012年03月28日)。
1946年从重庆迁到北平的张元夫所住西四北报子胡同九号“是一个略有西洋风格的两进四合院”。张之外孙说,“前院南房是外祖父张元夫的书房,很大,中间是木地板的房,我父母住。后院的正房有走廊,是外祖父和外祖母起居室。两边的厢房是亲戚和佣人住的,后院东房还有一个餐厅”。因为张元夫在解放军进城前离开北京,后赴台湾,1950年该院子和财产被全部没收,要求张家搬出去租房住(亦远《解放军进城了,莫文骅住到了我家》)。
除了赴台的前政权高官显宦的房产,没有去台的地主分子在城镇的房产也在政府没收代管之例。一位网友回忆:“外祖父家甚是殷实,有三条商船常年跑台湾贸易。盖有四层小楼,二三楼面一溜的红砖铺地,木制楼梯弯曲陡折。……不久全国解放,因家庭成份,土改时划为地主阶级,家产及三层小楼全被瓜分,一家人挤在一层的小厢房内,连煮饭的灶也被那些土改干部瓜分一空,只好弄个竹筐里内填上泥土,上面架个锅,放在正厅煮饭。当时村里驻扎着一个团的兵力,团部就设在外公家的二三层。每次生火作饭时,炊烟熏绕,那些个干部就在楼上说开了,这个可恶的地主婆又升火做饭了(《从未谋面的外婆》)。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说明,即被新政权列入剥削阶级的地主、富农在农村的房子。它们没有归入国家代管的范围,而是直接分给了当地贫雇农,完成了所有权的转换。据档案记载,湖北省沙市市荆江公社的张树堂,儿时曾读过书,10岁的时候父亲去世跟母亲两个人相依为命,帮人种田为生。1945年,砖桥的地主王德超弟弟死了,为弟媳妇张梅秀招人抵门,张树堂入赘王家,按习俗改名为王德斌。入赘的张树堂领着王家雇的两个长工种30多亩地,吃穿都和长工一样。1951年土地改革,王德超一家被划为地主被扫地出门,张树堂分得的是王家“很小很小的两件茅草房”(四书斋主《剥夺选举权呈批表:“被地主”的张树堂》)。另一位网友说的是其老家富农张老得房子被分的经历:“我们老家的屯子很小很小,在一个山沟里,只有八个院落。却住着几十户人家,每个院子都要住上好几户人家。多数的房子显得破烂不堪,墙壁的外皮是用当地的破烂石头砌成的,里皮是土坯的。院墙更是不堪入目,并且没有大门。屯子最西边有一个院落,清一色的砖石结构,标准的四合院。五间正房,东西厢房各有三间,还有大门楼。在这个屯子里,也算是鹤立鸡群,独一无二。与其它的那几家形成鲜明的对比。这就是张老得的家,近几年又置办了一些土地。赶上土改的时候,所以被划上了富农成分。张老得老两口只有一个儿子,儿子虽然早已成家,却没有生育子女。张老得与儿子小两口在一起居住”。土改时,只给他们留下两间半的正房,其余的房产都分给了贫下中农(《百姓家史:几代勤劳成泡影,变成富农心中冤》)。
接收公共建筑、园林等公共房产是当时解决房源紧张问题的另一项重要举措。举一个典型的例子,毛泽东进入北京城后,先居香山,同时接收玉泉山,它们都属于清代著名的皇家“三山五园”名胜之地。1949年9月,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搬入中南海。中南海本属紫禁城皇家园林的一部分,清王朝被推翻后,袁世凯死后,黎元洪、冯国璋、徐世昌曾先后以这片皇家园林作为总统府,1928年最后一位入主中南海的军阀张作霖离开这里。此后,作为公园向市民开放,园中空闲房屋向市民招租,房屋分为5等,租价每间6元至2元不等。中共中央决定搬入此处时,据说原本毛泽东不同意这个决定,他对周恩来说,“我不搬,我不做皇帝!”但在周恩来和叶剑英的再三劝说下,出于安全考虑,毛泽东最终搬入了菊香书屋,在此期间,中南海被整饬一新。1950年,周恩来曾经对修筑中南海的工人说:“中南海自古人民建,人民修,但人民却没有享受到它的美丽。这次修成后,我们要请人民代表来这里做客观光,今后还要逐步成为人民游乐的场所。”但这一愿望在毛泽东时代始终没有实现。曾租住过中南海流水音的中共地下党员谢和赓,在后来的反右运动中只因为提了“中南海应向老百姓开放”的意见,被打为右派,“文革”中一度精神失常(周昂《中南海旧事》)。
暂时借住寺庙或大户人家房屋的办法,通常为部队或新成立一时找不到办公住宿地点的机关所采用,并非长久措施。如前文介绍过的莫文骅将军曾借住北京西四北报子胡同九号张元夫的两进四合院。上海解放后,有位部队干部号房子竟号到孙中山夫人宋庆龄家里,即时限刻要求房主腾出来,后来搞清楚主人是谁,才急忙走掉了。
(二)允许一般房主照旧出典房屋,国家依法征税。
当时国家对一般房产的政策:一是承认并保护私人房屋产权,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侵害。二是允许私人房屋的出租,但租约须由双方自由协议订立,严厉禁止凭借特权强占强赁房屋。三是租额不得过高,也不宜过低。原则上,房租额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要的修理费用部分后应大体上相当于社会平均利润。四是租约有效期间,房主须依约修理房屋,并不得任意增加租价或强令房客搬家;房客也必须依约按时缴纳房租,不得故意拖欠不交。五是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调解精神,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由政府仲裁或由任何一方申请法院处理。六是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上述政策最初是通过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发文的方式公布的(《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51年8月8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从法律层面上承认了城市房产所有者自有房产的合法性。
(三)根据先战争(生产)后生活、先积累后消费的序位排列,国家不对居民住房建设大规模投资。
对于国家投资保障城市居民的住房,有关方面明确表示:“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修筑房屋。”(《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有研究者表示,从1958年到1978年住房改革之前, 1956年9月,全国99个城市中,要求解决住宅问题的职工有110万户,加上到1956年底截至新增加的缺房职工,估计有250万人左右,反映出居民住房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但建国后30年,人均住房投资尚不足300元,每年人均住房投资不足10元。所以居民住房情况不仅没有改善,甚至每况愈下。至1978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从1949年的4. 5平方米降至3. 6平方米(张群《居其其屋——中国住房权问题的历史考察》,社科院博士论文,2008;张丽凤《中国城镇住房制度变迁中政府行为目标的逻辑演进》,辽宁大学博士论文,2009)。有的城市里,这个比例数更低。如天津市,20世纪50年代人均住房面积为3.8平方米,到1972年降低到3平方米(茅于轼《三十年前的中国百姓》,《读者》2008年第14期)。按照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的说法:“新中国建立初期的1950年,全国城市住房面积只有4亿平方米,当时城市化比率低,为11.18%,城市人口仅为6169万,人均住房面积5.5平方米。由于长期实行无偿分配和低租金的福利住房体制,资金只有投入没有回收,住房的投融资机制被严重扭曲。1950-1978年中国包括农村住房在内的住房总投资累计只有362.5亿元,年均住房建设投资13.1亿元,仅占同期累计基本建设投资的7.5%(1958-1960和1966-1971都低于5.5%),和仅占GDP的0.7%(1952-1978年期间)”(陈杰《中国住房事业六十年:回顾与反思》)。比较当时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住房投资情况,可以看出,毛泽东时代住房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一直就没有超过8%。同期日本、苏联、美国和法国等住房方面的投资占到期总得基本建设资金的15%—30%(黄家杨《毛泽东时代老百姓不愁住房?》)。
1956年,住房政策发生第二次大的变化:以往允许房主私人出租的房屋,除自住外,一律改由国家经营,称之为“经租房”。
“经租房”政策在思想酝酿上已非一日。它最早借城镇房客参照农村土改模式提出来房主房产应予平分,房租应当减免等诉求而表达出来。一些城市领导机关提出“人人有房住”的错误口号,客观上鼓励了房客的抗租行为。但当时中国各城市房屋修膳任务极重,国家又拿不出那么多钱来,只能在限制、监管房主不得增加房租方面做工作。房租数额低、房客抗租现象严重等因素严重抑制了房主维修、新建房屋的积极性,各城市房屋失修相当普遍。考虑到私人房产主中中小房主占多数,为防止以打击大房产主的名义全面推行私房公有化,防止损害大批城市中小房产主的利益,有关部门依然执行保护房主财产所有权的方针。
1955年,中共中央决定实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标志着中国已由新民主主义阶段朝社会主义阶段过渡,私有房屋公有化自然成为这一改造的组成部分。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提出两年完成对私人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国家“经租房”政策,即由国家对房屋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张群《居其其屋——中国住房权问题的历史考察》,社科院博士论文,2008)。
虽然私有房屋公有化改造的任务早在1956年就提出来了,可问起“经租房”的房主,说1956年开始经租的人比较少。网友蓝弧曾记述江南小城常熟市虞山镇的地主陈老元的洋房,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由房管所安排其他人家入住。至今还有总共4户人家住在里边,经过住家的多次“装修”,昔日的豪华已经不再(蓝弧《“吃光地主”陈老元》),不清楚这个时间是否准确。因为这场运动确实是到1958年才进入高潮。一个值得注意的背景是,在毛泽东领导的大跃进运动中,各地工业建设需要大量劳动力,大批农民涌入城镇,按照三年困难时期被精简回农村的数字,这部分人达2000多万之巨(当然也不全在城镇,也有人在非城镇范围的水利、基建工地上工作)。他们的到来,必然加剧本已紧张的城镇住房形势。许多当事人对“经租房”的记忆大都与1958年有关。
北京市西城区中廊下胡同10号,原是马家1930年代买的一座三进四合院,共25间房,马家又自建了4间。“但马家却人丁不旺,到1958年时,十五六口的大家族,就只剩马振环的奶奶领着独生儿子和媳妇这一门。人少屋多,空着的22间房陆续出租给7户人家,每月50多元的房租和马振环爸爸的工资,成了一家7口主要的经济来源。”1958年,政府号召私房主支持国家建设,解决国家的住房困难,马家交出了22间出租房屋的房地契,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自留了7间房——其中一间是门廊,一间免费借给一对盲人夫妇住,一家7口其实只住5间,最大的也不到10平方米,每月拿22元4角的房租(江菲《“经租房”:不付钱的“赎买”》)。
一份网上披露的围绕着南京颐和路30号的产权和房东与租户的矛盾的档案,具体说明了这座民国时期建成的私有小洋楼变为国家房产的具体过程:建颐和路30号这座洋楼的是耿季和先生,曾任交通部电政司帮办、北京鑫昌矿业公司总经理等职。他把洋房建成后不久日本占领了南京,这座公馆被汪伪政权的中央储备银行副总裁汉奸钱大奎占用,日本投降后又被国民党国防部官员霸占。1951年,耿季和的太太去世后,儿子耿奇继承了这处房产。耿奇1952年南京大学毕业后分配至河北保定工作,房子由父亲的老友吴文华居住并代为管理,并向耿家交租金。私房改造后,除给耿家自留的几间房子外,其余全部由国家代为出租,先后有4家人入住。租客不再向房东交租金而是向国家交租金,其中房租的20%按照定息给房东,耿家从政府手中每月得到的定息是19.5元,到1966年文革开始共得人民币1876元,这部分定息随即取消【《南京颐和路30号(共和国最早房产政策的牺牲品)》】。
还有一位网友提到,他家的“房子是父亲作为生活费留给我们的,58年社会主义改造改造了几间(实际就是没收)剩了7间我们自己住了三间,剩余四间租了出去,这是街道上半强迫租出的,当时你的房子空着一条街的人都会盯着你,居委会会天天动员你让你租给老干部、(刚从农村来的)新工人,房租是政府定的每月几毛钱,四间房的租金合计五元三角八分,这个钱刚好是我们7间房的房产税。当时我非常羡慕我们改造了的那间房,因为那是公房,坏了公家修,我家的房子漏雨连一卷油毡都弄不来,更糟糕的是尽管我家漏雨,租出去的房子却不能让它漏雨,否则就会有人告你欺负贫下中农。为几间房子我们淘不完的气,惹了许多八杆子打不到的人,然而我们几次申请把房子交公,可人家就是不收,后来允许私人买卖房子了,我母亲以一间几百块的价钱把房子卖掉,跟着我住进单位分的平房,成了一个真正的幸福的无产阶级,虽然现在房价涨到天价,可我们从来没有后悔过”(黑色的飞鸽《幸福的毛泽东时代》)。
一位曾经居住在南京白下路166一2号的网友回忆,他家1949年以前用30两黃金买下这所房子,在1958年的房屋改造运动中由独居变为群居,“拥入十多户外人,家中只保留二楼三间及一楼一间柴房,二楼三间由郑妈妈带哥哥住一间,爸爸妈妈带我住一间,中间隔着堂屋”(《百姓家史 我的家》)。
康有为的女儿、中央文史馆馆员康同璧当时住在北京东四十条何家口,住宅是分前、后院的四合院,由曾任民国政府驻伦敦总领事的康同璧丈夫罗名昌亲自设计。父亲章伯钧被打成右派后,带着女儿与康女士交往,而女儿章诒和所看到的情况是,康同璧和女儿罗凤仪等一家人只住前院,更宽敞的后院被租给外交部的一个头儿住了(章诒和《往事并不如烟•最后的贵族——康同璧母女之印像》)。当也是1958年私房改造后的结果。
那么,在各城市私房改造过程中,私房拥有量达到什么水平才进行改造,改造后房主能够得到多少房租?从现有资料分析,各地情况明显不同。
有研究者通过对上海《崇明县志》二十卷之四之城镇私房之第三节;《崇明县志》卷二十之城乡建设之四“城镇私房”等节文字的分析,指出根据《崇明县志》的记载,大致可以窥见“私房改造”是怎么一回事:对于一般私房出租户超过70平方米以上的出租屋,以70平方米以上为改造起点,对地主、富农、资本家的所有出租房屋一律零起点实行改造。换言之,对于“良民”保留不超过70平方米的出租屋,可以继续自主出租收取租金补贴生活,对地主、富农、资本家的出租房屋一律充公,消灭其私人出租业务(卢汤《五十年前的“私房改造”:以上海为例》)。
北京方面的例子可以看看孙家房屋的改造过程。清光绪年间,孙家祖上曾购置了北京北孝顺胡同4号、5号、甲5号,3个院落共占地一亩八分,约合1200多平方米。在后来的岁月里,这个坐北朝南的院落里住着夫妻双方的亲眷20多人,是标准的四代同堂。1949年初春,解放军浩浩荡荡进入北平城。5月,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颁发《布告》,依法保护市区内各阶层人民的房地所有权与合法经营权。1953年,新中国政府给孙家发放了房地产所有权证,确认了孙家自前清时候置下的房产。孙家夫妻双双进入了北京市曲艺团工作。1958年6月,北京市开始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经租”的办法,即将城区内15间或建筑面积225平方米以上的私有出租房屋,交付国家统一经营收租、修缮。孙家并未出租过房屋,但是因为拥有两处房产,也成为被改造的对象。这一年,全国被“经租”的私房达1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万户。其中,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万平方米,占当时北京住房总数的40%左右,囊括6千户人家。1958年6月10日,北京首都剧场召集了出租15间以上的房主会议,被改造的房主,多少还是有些情绪。宣武区房主纪坤敏说:“听了区长报告我是感激万分,改造很好,生活大大下降”。房主程顺达过去是粮商,他说:“我跟麻雀一样被到处哄,过去搞粮食被哄过一次,现在搞房屋改造又被哄了。”不过,这些“反动言论”当即遭到了批判。孙家媳妇包璋无奈但平静地接受了现实。房子虽然“经租”,但说到底,产权还仍然是自己的房产。包璋办理了“经租”手续,北孝顺胡同44间房,给孙家留下了14间,其余的30间房则被政府“经租”了。房租有三分之一左右返还给房主。包璋每月固定领到的租金是46元,多少贴补了一些家用。离北孝顺胡同不远的西罗圈一号的房主王大鹏,家里因为人口少,只给留了3间房自住,其余的90多间房子都被“经租”了,而且大都被房管局租给了底层手工业者和无业者(罗雪挥《“经租房”前半生:为应付城市严重“房荒”》)。
许多人谈起城镇私房改造,都把它与“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联系起来。但两者其实有本质上的不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赎买”政策,国家作为改造后的工商企业法人,毕竟还承担着一定的经营风险;而在“经租房”身上,除了极少量出自房租的维修费用(大家都清楚每年拨付房管所的维修经费数额),几乎没有其他什么投入,却轻易获得原房租的60—80%,8年之后连房屋产权都全部收归国家所有。所以笔者认为,“经租房”政策更类似于某种形式的国家无偿征用,虽然一开始仍把少部分租房所得返还房主,但在观念上已经把房屋所有权划归国家。下面的两份文件可以证明当时有关部门对私有房屋产权的认定:
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认为:“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故应将“对城市房屋占有者(实为所有者,这里则将之改为‘占有者’——引者说明)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丧失了所有权”。
毛泽东时代对私人物权的蔑视,于此可见一斑。
实行“经租房”政策后,房主收入大幅度下降。北京市中廊下胡同10号房主马家原来房租收入50多元,“经租”后每月房租为22.4元。网友黑色的飞鸽说,国家返还他家4间房的租金合计5元3角8分,这个钱刚好是全家7间房的房产税。其实是在为国家无偿奉献。
1966年,文革伊始,红卫兵首先把矛头对准仍在城里吃利息的民族资产阶级,也包括大大小小的房主。遵循1958年以来的政策思路,“实际上已丧失了所有权”的房主们被狂热的小将们勒令到房产所上交房产证,数目可怜的返还房租也被取消,以免房主们继续过着“剥削压迫”劳动人民的罪恶生活。中国大陆私人住房的社会主义改造,至此获得全面、彻底的胜利。
从1949年到1966年,中国住房政策在私人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上发生两次变化。每次变化的直接原因都是住房资源紧张,针对对象都是房产所有者,解决的办法,先是出台“代管房”政策,后是推出“经租房”政策,即由国家征收或变相征收已确认为“阶级敌人”的房产或从未确认为“阶级敌人”的房产。
毛泽东时代的住房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当时供房形势的影响而变化。变的,是私人房主从有到无的房屋所有权;不变的,是一以贯之的住房投资短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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