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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6 0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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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词语]
公安六条
公安六条即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因其内容分为六条,所以简称「公安六条」。这是为了保证文革全面夺权的顺利实现而制定的。
它的第一、第三至六条规定,依法惩办「杀人、放火、放毒、抢劫……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联的正常进行」;保护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依法惩办「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的操纵者」;地富反坏右「不准串连,不得混入革命群众组织,更不准自己建立组织」;不得利用大民主或其它手段散布反动言论;「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其中第二条特别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实际执行中,这一条又被扩展到适用于江青、陈伯达、康生等「无产阶级司令部」(中央文革小组)的人,甚至扩展到适用于各级当权者。不仅适用对象一扩再扩,适用情节也一扩再扩,成为类似《第二十二条军规》无所不包的,能够有效镇压抗拒现实、持异见者的东西。该条是为公安六条的核心。
第四条首次提出了一个21种人的名单[注1],红卫兵、造反派早已开始大规模地把这类人被赶出城市,送农村监督改造,得到了来自政府「法律」的肯定。1969年10月根据「林副主席第一号命令」在极短的时间内又实施了遣返。仅据官方非常不完整的统计材料,当时至少有33,695户北京市民被抄家抢掠,有85,196人被驱赶出城。此风很快在全国各大都市蔓延,多达40万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农村或边远地区。(《中国文化大革命事典》日文版,1997年,1068页)不少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便被折磨致死,无法进行统计(王友琴)。
这一政策支持了此前红卫兵的任意扑杀行为[注2]。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在北京市公安局会议上说:「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供给他们情况,把五类份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并说:「群众打死人,我不赞成,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才有后来湖南、广西惨剧的发生。1968年湖南道县(邵阳)发生的一连串集体屠杀,为了防止阶级敌人趁机作乱,群众组织将这「21种人」及其家属定名为「黑杀队」(意指他们想屠杀工人阶级、贫下中农),一律杀无赦。
这一法规性文件,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仅仅用一个临时性规定就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成为打击异己势力的方便法门。「合法」扩大了法律打击对象的范围,并规定「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为执法权的流失、滥用(群众专政)提供了根据。是政治权力非程序更迭时维系脆弱的政治合法性的极端手段。文革中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依据的就是这一文件规定。其条例的有效性一直延伸到了它被取消的时候。
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宣布撤销《公安六条》。
[注1] 21种人: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
[注2]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北京,从1966年的8月26日到9月1日,每天有数百人被打死:8月26日,126人;8月27日,228人;8月28日,184人;8月29日,200人;8月30日,224人;8月31日,145人;9月1日,228人。
(参考数据:李谷城《中国大陆政治术语》,中文大学出版社1992年;蒙泰尼里神父《「文革」绞肉机与「公安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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