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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陀遇罗克的罪名到底是什么——追踪遇罗克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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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09: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遇罗克的罪名到底是什么?
——追踪遇罗克之死

阿陀

《今天》文学杂志2010年冬季号刊登了北京四中几篇有关遇罗克的回忆:
《昨夜星辰昨夜风》——当年“鬼见愁”对联谱曲者, “老兵”刘辉宣在文章里说,虽然“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但罗克之死实际是因为文革前发表了反对《海瑞罢官》的文章。反文革。
《似水流年》——当年发表《出身论》的《中学文革报》主编牟志京这篇新作,重复了20年前在《〈出身论〉与中学文革报》一文中提出、后被广泛引用的提法:记得判决书的主要罪名“阴谋暗杀伟大领袖毛主席”。他认为这是当局把弟弟罗文私藏的一颗手榴弹归结为哥哥,是欲加之罪,是陷害。
《往事岂堪容易想》——《中学文革报》的主要撰稿人之一李宝臣倾向牟志京的说法,阐述更为具体。他认为1967年4月14日戚本禹代表中央文革表态说《出身论》是大毒草,恶意歪曲党的阶级路线,挑动出身不好的青年向党进攻,已经注定罗克被重处的命运,但当时回避通过《出身论》下手。 等了将近三年,终于栽了一个刑事犯罪的罪名。
读罢上述文字,我的好奇心上来了:罗克到底是不是因为私藏手榴弹,阴谋暗杀毛的“刑事罪”被送上断头台的?刚巧遇到一位北京朋友,他正是遇罗克弟弟遇罗文的好友,于是问题便直接拨给罗文。

一、罗文断然否认“阴谋暗杀伟大领袖毛主席”一说
罗文热情直爽,虽初交,并不回避我提出的任何问题。
他说:刘辉宣没有必要往自己身上扯,我们当时也不知道他是《鬼见愁》作曲者。不光他,像姚文元、戚本禹,也都是过眼烟云的小人物啦,利用一下而已。路线是主要的,个人随时都可以被牺牲掉。
至于“阴谋暗杀伟大领袖毛主席”这一条。如果有,那可是要命的死罪,作为亲人不可能印象不深,要为罗克脱罪一定会注意到这一点。
他说罗克从来都不承认自己知道弟弟从东北带回手榴弹。当局审讯罗文时也百般逼他交代遇罗克和手榴弹的关系,他当然一口咬定哥哥罗克和此事无关。也就是因为这样,定罪时才没有这么说。再说杀毛有这么容易吗?就一个手榴弹?你能靠近他?罗文反感一些人老拿“手榴弹事件”说事。
“那么当时的判决书你们没有保存?就没有任何白纸黑字留下来?”我问。
“根本没有判决书!”罗文的回答让我大吃一惊。
按常理应该发给家属判决书,何况牟志京的回忆也提到判决书。但罗文一口否认。他说,他和家人是通过满大街的布告才知道罗克被判了死罪,他家没有任何人接到过判决书 。
罗文说,当时布告上登出来判死刑的一共有十多二十人。其中罗克的罪名是书写反动文章,组织反革命集团和预谋暗杀。
“预谋暗杀?没说杀谁”?我问。
“没有!如果明说暗杀毛泽东,我当然立刻反应,最要命一条啊!我们都没往那方面想,你真想杀,也得有条件,无从说起。哪怕一点蛛丝马迹都没有。倒是另一件事当时让我猜想过:1967年我哥曾策划想打一小流氓,因为这人曾和我哥在同一待业学习班,后来又分到同一工厂。可能两人聊天说的一些话,被这人向厂里检举了。这人不过是白丁一个,没有什么政治头脑,我哥也不可能和他有什么深谈。但他不知是出于什么动机,靠拢组织?想立功?什么‘上山打游击’,‘武装暴动’……胡编一气。当时厂里还把我哥关起来审查。如果《出身论》被点名以后,他再继续瞎说,对我哥会造成很大威胁,可能会被判刑。因此我们想警告他。但这事结果没有做成。现在罪行里有暗杀一条,会不会是这个人?……”
如果罗克记忆无误,一份当局公布于众,性质几乎等同判决书的死刑布告,怎么可能在判罪的关键语言上含糊不清,甚至连语法都不通?我大吃“二惊”。
两种说法完全不同:一个是挚友的言之凿凿记忆,简单明晰;一个是兄弟刻骨铭心的往事,合情合理。我该相信谁?
罗文说,当然相信我!这是我家的事,没有人比我们更关心,更认真了。
我心里想,40年前经历的一件事,谁能保证自己记忆百分之百准确?至少得有旁证,但最可靠的还是文字证据。两种说法我只能都姑且存疑,还有没有其他说法?先做做功课。

二、遇罗克是否被定“杀毛罪”
“维基百科”遇罗克条目,介绍被判死刑的主要原因——
表面原因:根据《遇罗克遗作与回忆》记载,遇罗克在文革中被判死刑,原因是私藏手榴弹,预谋暗杀毛泽东(来源于判决书)。
主流印象是:遇罗克因《出身论》一文,为当权者所不容。
另一种观点:不是因为《出身论》而是发表在《文汇报》的《和机械唯物论进行斗争的时候到了》。在文章中,遇罗克批驳了姚文元对历史和现实的曲解,明确地说:“姚文元同志代表了存在于思想界中的机械唯物论的倾向。我觉得和这种倾向进行斗争的时候到了。”
百度百科——
根据《遇罗克遗作与回忆》记载, 遇罗克在文革中被判死刑,原因是私藏手榴弹,预谋暗杀毛泽东。1967年夏天,《中学文革报》的大部分成员到东北去看武斗的热闹,遇罗克在长春车站赶上发武器,就带了手榴弹回到北京,后来又害怕被查出来,想到香山埋了,就这样被公安局盯上了。最后死刑判决书上写的是:阴谋杀害伟大领袖毛主席。
1999年1月出版的《遇罗克遗作与回忆》,是最早最全面收集整理罗克遗作和相关回忆评论文章并公开发行的权威著作, 于是人们只要一谈到遇罗克的死因,几乎无不以此书为据。然而我把书从头到尾再细读一遍,发现“阴谋暗杀伟大领袖毛主席”这句话仅出自牟志京和宋永毅两位作者。宋只是在 “黑暗中的人权宣言”一文结尾提到罗克死于“企图暗杀毛主席”罪名,并未注明出处。笔者电话访问宋先生,证明也是出自牟。那么,牟又出自什么?出自“我记得在其死刑的判决书里,其死刑的主要罪名是‘阴谋暗杀伟大领袖毛主席’,对《出身论》只字未提。”
——牟见到的肯定是一份判决书?还是布告,通知,或其它?既然有“主要罪名”,那么应该还有其他“次要罪名”,牟没交代,看来数罪中“我记得”印象最深的就是“主要罪名”,即杀毛罪,其余都记不清了。在这样情况下,将某人久远年代留下的片段记忆等同“判决书”,人人引用,岂不儿戏?
该文中牟详细介绍了他所知道的罗文“私藏手榴弹”的前后经过,并且还尖刻批评罗文的鲁莽行为是“愚钝异常”,而当局最终将“罗文的手榴弹”嫁祸于罗克,则是“懦弱的陷害”。但到了大名鼎鼎的“维基百科”引用者那里,却变成罗克本人“私藏手榴弹,预谋暗杀毛泽东”,还特别注明“来源于判决书”(牟记忆中的“判决书”)。“百度百科”更离谱,无中生有造出《遇罗克遗作与回忆》一书完全没有的内容,编了一套遇罗克本人亲自私带私藏私埋手榴弹甚至还被盯上的具体情节,竟被很多网民引用。M旗帜网站“乌有之乡”转贴了石宁“遇罗克、张志新案真相”一文,兹摘录如下 :
“遇罗克谈不上什么‘被害’,遇罗克在文革中被判死刑,原因是私藏手榴弹,预谋暗杀毛主席。1967年夏天,《中学文革报》的大部分成员到东北去看武斗的热闹,遇罗克在长春车站赶上发武器,就带了手榴弹回到北京,后来又害怕被查出来,想到香山埋了,就这样被***局盯上了。最后死刑判决书上写的也是:阴谋杀害伟大领袖毛主席。说遇罗克暗杀毛主席并非空穴来风,手榴弹就是物证。文革武斗分子也有手榴弹,但那是为了保卫毛主席,性质完全不同。有人说遇罗克的言论惹了大祸,这是对的。遇罗克的反革命言论直接改变了手榴弹这个物证的性质。”
这段文字前半部和上述“百度百科”的内容几乎一字不差,会不会石宁就是始作俑者? 石宁也交代是出自同一来源——徐晓、丁冬、徐友渔主编的《遇罗克遗作与回忆》。世间竟有这样偷天换日,无中生有和公然造假的荒唐事?
总算让孤陋寡闻之鄙人大开眼界,也知道原来网上的“百科全书”和我们传统概念中的权威的“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之类完全是两码事,参考可以,轻信不可。
仅仅是一个人的片段记忆,不要说没有真正的白纸黑字的判决书可以佐证,哪怕是起码的其他人的回忆旁证都找不到一个,怎么可以轻率地作为历史的凭证断然相信?何况,关于遇罗克的“死罪”,还有另一个完全不同的回忆版本,也出自官方出版社,可偏偏就没有引起人们注意。

三、罗文一直认为罗克并非死于“刑事罪”
就在《遇罗克遗作与回忆》出版的第二年(2000年),罗文的长篇回忆录《我家》也相继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书中第206页提到:
“1970年3月5日,罗克和另一批‘死刑犯’一起被处决。处决的地点至今我们还不知道。他的罪名是:一、书写的10万字的反动文章;二、在狱中气焰嚣张;三、扬言阴谋暗杀。”
按照罗文的回忆,当年判处罗克的主要罪名就是“书写反动文章”,实际上隐含的就主要是指《出身论》,至于其余两条,只是含混不清的附加罪名而已。
牟志京说罗克死于“阴谋暗杀伟大领袖毛主席”罪名,遇罗文说死因是“书写反动文章”,回忆同一件事,结论完全不同,而人们一般都愿相信前者,无视后者。
这是为什么?
罗文的回答:无论是牟志京、蒯大富或是其他许多人,他们还是不了解共产党的本质,不相信当局怎么可能因为一篇反血统论的《出身论》就明目张胆把罗克杀掉。其他人不也反血统论吗?也没怎么样啊?所以他们认为一定还有其他原因,至少也要找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牟志京因为知道“手榴弹事件”前前后后,并且自己也被当局追问过遇罗克和手榴弹的关系,判罪中有暗杀这一条,他很自然会往这方面联想,认为当局是以此为借口惩罚罗克。于是可能就变成了记忆中的“判决书”的主要罪名“阴谋暗杀伟大领袖毛主席”。另也有人解读这一条时带有美化当权者的心理——看,老毛杀你也不是无缘无故,也是情有可原的嘛,至少行动上你还犯了错误,授人以柄。这种说法往往被拥毛派利用。其实直到今天,大多数人也还是没有觉悟,他们不明白《出身论》的分量有多重。血统论是当时共产党统治的阶级基础,罗克直接触动了他们的底线,这是不能容忍的。当局当然想在手榴弹上做文章,如果可能的话,但实际上做不到,因为罗克确实没有参与任何行动,只是知道我藏有手榴弹而已,他不承认知道,我当然更不会说,我们之间有默契。当局也没有办法, 但当局还是把他杀了,主要罪名就是“书写反动文章”,当时他们就敢这么做,杀鸡儆猴。“一打三反”以言论治罪,就是由这个时候开始的。

四、 质疑罗文,为求真相
罗克无疑是我心目中的英雄,罗文的回忆和分析也不无道理,但对于历史真相而言,不断用怀疑的态度去设问推敲,用求实的态度去寻找证据加以检验,才是对当事人,对历史最大的尊重。
罗文所言有两处值得商榷:
首先是他第一次在电话里和我谈的判罗克的三条罪名,这和后来我读到他本人十年前写在《我家》的三条有出入:
《我家》——书写的10万字的反动文章;在狱中气焰嚣张;扬言阴谋暗杀。
电话——书写反动文章,组织反革命集团和预谋暗杀。
两相对照,“书写反动文章”这条主要罪名前后记忆一致;中间一条不同;最后一条都提到没有实行,没有对象的暗杀罪,但用语不同。
我第二次致电罗文,问到底是“扬言”还是“预谋”?若是前者,是不是当局掌握了什么言论?罗文坦言,他只是记得大意,街上的布告,当时那种气氛下,作为家属那敢当街慢慢细看,还要靠不断有朋友过来转述,讨论分析。他也不可能把每个用词都记得那么准确。
另一处是罗文电话里说没有判决书,然而随后我发现,在《遇罗克遗作与回忆》收录的遇罗锦1981年写的“乾坤特重我头轻”一文里,载录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遇罗克平反的编号“(七九)中刑监字第一三一○号”的“刑事再审判决书”,该再审判决书宣布,撤销原来判遇罗克死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七○)刑字第三○号判决书”。
显然,判决书是有的,编在“(七○)刑字第三○号”。罗文说没有,准确说,应该是他和他的家人从来都没收到,甚至也没见到过这样一份按理应该交给受刑人家属的判决书。
由上可见,任何当事人的回忆,无论是牟志京还是遇罗文,都不是百分之百可信的,只能作为参考,绝对不可以轻易单独作为证据随便引用,最好是有物证。在遇罗克一案中,最最关键的文字证据,就是“(七○)刑字第三○号”判决书。

五、关于“(七○)刑字第三○号”判决书
首先将另一份相关判决书原文引用如下:

(七九)中刑监字第一三一○号刑事再审判决书
遇罗克,男,一九四二年生,汉族,北京市人,家庭出身资本家,本人成份学生,原系北京市人民机器厂徒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东五楼十三号。一九六八年一月以“现行反革命”罪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78年11月1日以来,遇之父遇崇基对原判不服多次申诉,经本院再审查明:原判以遇罗克犯反革命罪,判处死刑,从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据此改判如下:
一、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七○)刑字第三O号判决书。
二、宣告遇罗克无罪。
注意这里明确提到遇罗克前后被判了两次死刑:第一次是1968年1月,因为“现行反革命罪”被判死刑,但没立即执行,也没任何判决书;第二次是1970年再判死刑并且执行。这份1979年为其平反的“再审判决书”提到了1970年行刑前有一份“(七○)刑字第三○号判决书”,却不提其中任何内容。“再审判决书”,从行文顺序和字意,“纠正”的具体对象只是1968年那个因“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的“原判”(看来更像没有判决书最后也没有执行的简单的判决令),但紧接着下文“撤销”的却是1970年另一个实际执行了但现在却不著一字交代内容的“(七○)刑字第三○号判决书”。
那么,“(七○)刑字第三○号判决书”具体内容是什么?
有三种可能:1、沿用1968年原判笼统提到的“现行反革命”罪;2、是牟志京回忆的焦点明确的“阴谋暗杀伟大领袖毛主席”;3、是罗文所说的面面俱到却又语焉不详的三条 。
证据!证据?

六、最新发现文件证实:罗克死于思想言论罪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网上发现四川文革史研究者王锐去年公开披露的一份珍贵的档案文件,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在已经决定枪毙包括遇罗克在内的20名“现行反革命”,并把他们关进“死刑号”以后,于1970年1月9日发到北京各级基层政权组织制造舆论的“通知”。
这份通知由两部分组成,前面是一个简短的类似前言的正文,大意是:当局准备最近召开一次公审大会,宣判一批现行反革命分子,在此之前,先把他们的犯罪事实材料印发出来,以便“组织革命群众认真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通知”的最主要内容还是附后的各人“犯罪事实材料” 。其中关于遇罗克的一段兹录如下:

十、现行反革命犯遇罗克,男,二十七岁,北京市人,资本家出身,学生成份,北京市人民机械厂徒工。其父系反革命分子,其母系右派分子。遇犯思想反动透顶,对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怀有刻骨仇恨。一九六三年以来,遇犯散布大量反动言论,书写数万字的反动信件、诗词和日记,恶毒地污蔑诽谤无产阶级司令部;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书写反动文章十余篇,印发全国各地,大造反革命舆论;还网罗本市与外地的反坏分子十余人,阴谋进行暗杀活动,妄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遇犯在押期间,反革命气焰仍很嚣张。

这份材料和罗文的回忆惊人地吻合——1、主要罪行是反动言论文章;2、提到网罗反坏分子 和气焰嚣张;3、所谓“阴谋暗杀”果然是含糊其辞,没有对象。
作者还把“通知”文本拍照公布,看来是真实可信的。这份原定“只供内部讨论,不准张贴”的内部文件,和街头公开张贴的“公告”以及平反时提到的第30号“判决书”,虽然目前还没有任何可资对比的证据证明三者就是同一个东西,但即使形式上还有不同,其内容也不大可能超出这个“通知”的范围,因为距离1月27日枪毙日期如此之近。1月9号到27号之间,铅印发出“只供内部讨论”的“通知”几乎同时,街头上已出现看来是同一内容的布告。
1月27日“通知”名单上19人执行了死刑,唯罗克的死刑因故推迟执行。之后,2月11号当局曾再发另外55人“罪行材料”的第二份“通知” ,王锐2010年最新收集到的这后一份“通知”更证实了前一份“通知”的真实性。 包括遇罗克等19名于3月5号被执行枪决者都在第二份“通知”的名单内。这份原始文本上有许多决策者批改的笔迹,例如遇罗克在前一“通知”的序位是10,在第二份原来没有遇罗克名字的“通知”里,决策者在第5序位用笔加插进遇罗克的名字,意即把原计划上一批枪决但没执行的犯人补进这一批,排位提前,但决策者没有像对其他部分的人那样,在遇罗克名字旁加注,修改或补充犯罪内容,所以罗克的“犯罪材料”应该还是沿用依据前一“通知”。
因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1970年1月9日发到北京各级基层政权组织的“通知”,是到目前为止唯一发现的能证明文革当局主要是以思想言论罪而非刑事罪判处遇罗克死刑的关键证据。

七、所谓“主要罪名是‘阴谋暗杀伟大领袖毛主席’”一说不能成立
回到本文开头,牟志京最近发表的在原作《〈出身论〉与中学文革报》基础上补充改写的新作《似水流年》,重复20年前的提法,略有不同的是,原作“我记得在其死刑的判决书里,其死刑的主要罪名是‘阴谋暗杀伟大领袖毛主席’”,现在改为“在判决书上,主要罪名是‘阴谋暗杀伟大领袖毛主席’”。新作删去“我记得”三个字,因此语气更为肯定。新作还补充一段文字,提到1月9日列有二十几名死刑犯的“公告”。在牟志京新的表述中“判决书”和“公告”好像应该是两份不同的文本,如果牟关于“阴谋暗杀伟大领袖毛主席”的记忆真是从“判决书”来的,那么是否要问,连家属都看不到的这份神秘的“(七○)刑字第三○号判决书”,你怎么看到的?如果牟的记忆和罗文的记忆其实是同一来源——街头公告(布告),那么王锐先生发掘出来的这份应该是街头公告底版的“通知”,已经说明了一切。
“通知”里完全没有手榴弹杀毛的提法,甚至连暗示都没有。“还网罗本市与外地的反坏分子十余人,阴谋进行暗杀活动,妄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这是非常泛泛的控罪。“手榴弹事件”从事实到逻辑推理都很难入罪,那么“暗杀”一说又是从何而来的呢?经历过文革时代的人都应该知道,当时任何人在政治上若被人检举诬告,如果不能用事实证据推翻,即不能证明你无罪,你就是被假定有罪的,成“嫌疑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假定的罪名,莫须有的东西,最后都很可能成为拼凑入罪的一部分。“手榴弹事件”是一个具体的过程,罗克与此有无关系,是完全可以查清的。不要说此事和罗克无关,退一步说,就算有关,文革武斗期间大量武器流落民间,个人藏有武器也很平常,一般不构成什么大罪,但如果有人诬告罗克有“阴谋暗杀伟大领袖”的言论,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再联系到私藏武器,就可以把罪名无限扩大。罗克的罪行材料提到“阴谋暗杀”,有可能就是出自某人检举。除了上文提到的罗克早就担心一个原来的同事乱咬,在遇罗锦“乾坤特重我头轻”一文引用的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存档的一份当年有关记录, 也可以证实这种“担心”:
9月17日
问:哪一个敢暗害伟大领袖……
答:这是没有的事。
问:你对伟大领袖、社会主义、毛泽东思想有没有仇恨?
答:我没有。
……我希望政府能将某些检举材料核实一下,并听一听我个人的申诉。
……

八、罗克死于“思想言论罪”的背景
关于遇罗克死因的论述,文革后至今三十多年,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0年代)“恶攻”和“组织反革命集团”两罪并罚,
1980年代,“遇罗克事件”被报刊披露后,较权威的提法出自1986年严家其《中国“文革”十年史》:1967年4月14日由中央文革成员戚本禹出面讲话说,《出身论》是“反动文章”。公开宣判了《出身论》死刑。
……
1968年,遇罗克被冠以“恶毒攻击”和“组织反革命集团”罪而遭逮捕,经过多次批斗、公审,于1970零年3月5日被处决。
随后,1989年金春明等人编著《“文革”时期怪事怪语》一书中的“《出身论》事件”条目中,基本照搬上述提法。
第二阶段:(1990年代末至今)“阴谋暗杀伟大领袖毛主席”成主要罪名
1999年徐晓等编著的《遇罗克遗作与回忆》由官方出版社出版,当事人牟志京的一句“记得判决书的主要罪名‘阴谋暗杀伟大领袖毛主席’”,成了后来广为引用的新权威说法。这以后,不但早前严家其提到的两条罪名渐被忽略,就是后来2000年罗文回忆录三条罪名的提法,也没引起注意。
第三阶段:2010年《通知》被发现,现在可以确认罗克主要死于“思想言论罪”。
根据目前所能收集到的材料看,在罗克之前,1966年中至1970年初这段文革期间,因为权力更迭,公检法部分瘫痪等原因,不同时期各级权力当局以“反革命罪”直接公开判处死刑的人数并不多,有也多半是“现行罪”或有攻击性言论的“恶攻罪”。1968年1月逮捕遇罗克后,从当局审讯记录看,开始也是千方百计想在这两个方面入手,追查有组织活动及反动言论。 但罗克在行为上没有什么把柄可抓,言语上没有什么激烈的攻击性语句口号,文章更是思辨说理,还尽量使用体制的语言。当时文革群众运动虽然已经处在一个微妙的转折期,还未正式进入“收”的阶段,罗克在全国已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当局可能不愿意直接以思想言论入罪,所以有戚本禹代表中央文革定调“反动文章”在先,拘捕罪名却是含糊不清的现行罪。在罪证不足的情况下,被捕不到一个月内,由初判15年,莫名其妙突然匆匆改判死刑,又不明原因突然停止执行,这反映了此阶段当局还举棋不定有所顾忌。但两年以后形势不同了,当局就敢公开以思想言论入罪判死并执行。
1970年,第二次判处罗克死刑时,当局公布详细罪行是:“1963年以来,遇犯散布大量反动言论,书写数万字的反动信件、诗词和日记,恶毒地污蔑诽谤无产阶级司令部;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书写反动文章十余篇,印发全国各地,大造反革命舆论;还网罗本市与外地的反坏分子十余人,阴谋进行暗杀活动,妄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遇犯在押期间,反革命气焰仍很嚣张”。
归纳或可简单称之为“三加一”罪,即思想言论罪、反革命集团罪、阴谋暗杀罪加上“气焰嚣张”,这基本和罗文的提法吻合,也包含了牟志京和李宝臣等人不同角度的阐述。但这样虽然面面俱到,却不能说明问题的实质。
进一步分析,这段文字其实大部分内容都是历数“思想言论罪”,特别是既有时间也有具体所指的“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书写反动文章十余篇,印发全国各地,大造反革命舆论”,明显就是指发表在“中学文革报”“印发全国各地”的《出身论》和其它相关文章,这恰恰是遇罗克一向“思想反动透顶”的发展和归结,是判罪的核心依据,这是实的。至于后面的“还……”则是虚的。有“网罗反坏分子”之说,却没有坐实“组织反革命集团”;有“阴谋进行暗杀活动”之指控,却完全不提具体对象;甚至连坚持不认罪的“气焰嚣张”也成了非罪之罪。
如果说,1968年第一次逮捕和速判罗克死刑时,文革当局还极力把罪名往刑事罪上靠,那么到1970年第二次判处死刑时,洋洋洒洒的罪名罗列中,思想言论罪已堂而皇之列为首位,刑事指控则成了含糊其辞的陪衬。
无须赘言,以思想言论罪对罗克处以极刑并在“九大”后执行,表明权力当局左右两派最终达成共识,罗克之死也是《出身论》之死,“全国山河一片红”之后,文革高潮中一度模糊的“阶级路线”重新得到确认和贯彻。当局借口因为战备需要全面展开的“打击现行反革命”活动,实际上也是对文革初期有限度开放言论时冒出来的异端思潮实施全面报复,文革造反者从一开始就挥之不去的梦魇终于成为事实,罗克等可以说是首批杀鸡儆猴的牺牲。新一轮大清算——“一打三反”运动,就此拉开序幕。
1970年1月9日,遇罗克等20人被拟判死刑的《通知》发出。其中“包括遇罗克在内的9人,则是真正意义上的‘思想犯罪’。即其仅仅是按自身所思所想,写了为当局所不容的文章、书信、日记等,以此获罪并遭极刑”。
1月27日,除遇罗克外的其余19人被执行死刑。“成了还没有正式开展但北京市公法军管会已奉命率先行动的那场‘一打三反’运动的第一批受难者”(王锐)。
1月31日,“一打三反”第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 》发出。其中第五项内容,将对所谓“现行反革命分子”的处决权,从中央(原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自此杀戒大开。
3月5日,北京市的第二批死刑犯也是19人被送上刑场,其中除了遇罗克外,还包括另一位“文革思想者”北京钢铁学院教师郭昌明及右派分子“北大才子”顾文选等。
与此同时,声势浩大的“一打三反”运动在全国城乡迅速展开,成为1949年后历次政治运动中以思想言论入罪,判刑杀人最多的一场运动。
1988年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文革通史《大动乱的年代》,作者王年一披露了从中央文件亲手抄下来的“一打三反”统计数字,其中1970年2月到11月共十个月,“杀了数以千计的人”。著名学者丁抒在《风雨如磐的岁月——1970年一打三反运动记实》一文中认为:“就全国而言,在‘一打三反’运动中非正常死亡的人数,应在10万以上”。 丁抒指出:“‘一打三反’与1968至1969年的‘清理阶级队伍’不同,前者的打击重点在‘现行反革命分子’,‘现行反革命’不是文化革命的产物,自从中共上台清算‘历史反革命’开始,‘现行反革命’就应运而生了。以思想言论定为反革命犯,加以逮捕、关押、屠杀,并非始于文化革命。中共建国前就以言论、思想治罪,处置持不同政见者了。但是,就杀戮思想犯、言论犯的规模而言,这是毛泽东执政二十多年间最大的一次。但这个‘一打三反’的目标集中于文革以来‘新生的’反革命分子,其中很大的比例是中共执政后成长起来的年轻人。”

后 记
“造反有理”是文革最著名的口号。
没有党中央关于开展文革,矛头向上的“5.16通知”,没有党中央八届十一中全会“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号召,没有最高领袖八次接见一再鼓动,“造反”怎可能“有理”?
结果,两年多的“造反有理”群众运动,两年多的有限言论自由,换来了十年不止的清算和镇压。
造反有理——清理阶级队伍——一打三反——清查“五•一六”——清理“三种人”,正是这五场运动,构成了另一部真实的文革历史。
文革造反者,何曾须臾忘记过1957年的前车之鉴——“秋后算账”?
什么是文革?
文革就是:造反有理——秋后算账!
文革是造反者的历史宿命。
——读出这段历史画面,仰天长叹,唏嘘不已!
壮哉罗克!

2011年5月1日(遇罗克69周年诞辰日)初稿
2011年10月8日定稿
于芝加哥


转自《记忆》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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