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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为吴法宪辩护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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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00: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url]http://www.mzyfz.com/news/mag/a/20101105/1514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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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师重建30年》专题报道之六

发布:2010-11-05 15:14:16 浏览:2556次 【 】   

   “不是说我的水平有多高,而是以后的同仁,再难有这样的机会,亲历如此空前绝后的世纪审判了。”
  这是现年84岁的马克昌老人说过的一句话,作为法学家,他很庆幸自己经历了林彪集团、“四人帮”集团这样的特别案件。
  1950年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的马克昌,两年后登上武汉大学法学讲坛。1980年他受司法部委派,担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吴法宪的辩护人。一生精于法律研究的马克昌,现为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等。
  事实上他极少作为律师出庭,他说自己的身份就是一位研究刑法的专家。当年特别法庭上的舌战,是他毕生最为特殊的一段经历,接到指派后,马克昌首先说服了自己。虽然他也曾是那个时代的受害者,但为了让法律的尊严回归社会,就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为吴法宪辩护,尽最大努力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聆听提出问题准备辩护
  1980年11月20日,这个本来普通的日子,由于这场史无前例的审判吸引了全中国乃至世界的目光。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10名主犯。这一天在辩护律师席就座的是甘雨霈、马克昌等5名律师,另外5名受委托及指定的律师以及参加律师组工作的律师都坐在旁听席上。
  下午3时整,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开庭。接着,江华宣告传被告人到庭,江青等10名被告由法警押送到被告席上。
  对吴法宪的庭审被安排在11月23日下午3时开始。辩护人席上的马克昌、周亨元聚精会神地听着检察员的指控、审判员的讯问,倾听并记录着被告人的供述。不久,他们小声互相商量:吴法宪该不该对“两个一切”的反革命后果负责,关键是他为什么提出“两个一切”和当时是否知道这种后果,对此需要问一问吴法宪,经商定由周亨元发问。得到审判长许可后,周律师问吴法宪:“你把空军大权交给林立果,提出‘两个一切’要求下级执行,是怎么考虑的?林立果利用你给的特权,进行了许多反革命活动,你知道不知道?”
  吴法宪回答:“我当时相信林彪,我死心塌地跟着林彪。我当空军司令也是林彪提出来的,所以林彪叫我怎么干,我就怎么干。提出让林立果在空军‘指挥一切,调动一切’,是为了讨好林彪。但是,他们搞的那些事情,我确实不知道,当时没有想到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不管怎样,我拥护起诉书,拥护审判,拥护判决。”
  检察员孙树峰听到吴法宪说,他没有想到向林立果交权之后的严重后果,立即发言予以批驳,指出这是在推卸责任。最后问吴法宪:“你知不知道1971年9月12日晚256号飞机调动和林立果组织特种部队等事实?”吴法宪简短回答:“不知道,我把权交光了。”
  此后,又经过3个下午的庭审后,12月18日下午3时至4时20分,第二审判庭开庭审问吴法宪,进行法庭辩论。这里早就坐满了旁听的群众。马克昌在辩护人的位置就座。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向被告人宣布: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本人也可以辩护,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旁听者担心特别法庭上的律师席是不是形同虚设?律师是否敢大胆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会被特别法庭接受?
激辩为其争取宽大处理
  开庭的法定程序一结束,检察员孙树峰即以公诉人的身份就被告人吴法宪所犯罪行发言。之后,被告人为自己进行了辩护。吴法宪说:“我确确实实为国家、人民、军队带来了灾难,造成了很大损失,我负有重大罪责。刚才检察员讲到我的罪行,都是有真凭实据的,人证物证都在,我过去也是这样交待的,所以我没有什么要辩护的。有个别地方我确实不知道,但这不关大事,我彻底认罪,服从法庭的判决。”他希望法庭能考虑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赎罪的机会”。
  终于,轮到辩护人发言了。马克昌作为吴法宪的辩护人从3个方面为吴法宪作了辩护发言,他说:“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集团性的共同犯罪。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对他参与预谋或者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他自己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起诉书第39条指控吴法宪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使林立果凭借吴法宪给予的特权,在空军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这一点已为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所证实。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他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严重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此外,起诉书第42条指控的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这一情况已为法庭调查所证实。”
在作辩护发言时,马克昌注意到特别法庭现场一片沉静,都在认真听自己的辩护。他提高嗓门接着说:“二,在确定反革命集团的刑事责任时,不仅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区别开来,而且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与其他主犯区别开来,根据他们每个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吴法宪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之一,对此我们没有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林彪和江青;在林彪一伙中,吴法宪的地位不仅在林彪之下,实际上在叶群之下,他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马克昌随即举例印证并请法庭据此确定吴法宪的刑事责任时,适当加以考虑。
  马克昌接着说:“三,犯罪分子犯罪后,凡是认罪悔罪、交待罪行并揭发同伙的,司法实践中在量刑上历来都是作为可以考虑从轻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被告人吴法宪身上明显地存在着。吴法宪看了起诉书之后,在许多场合一再表示:‘起诉书是公正的,是实事求是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这些都是吴法宪认罪悔罪的表现。被告人吴法宪不只是口头上表示认罪悔罪,而且有实际行动。他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对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也进行了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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