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韦伯看来,落后民族与发达民族相比的最大差异之一恰恰就在于,落后民族从根本上是一个“非政治的民族”(unpolitical nation),亦即由于缺乏一套能够使全体国民都参与其中的政治过程和政治机制,大多数国民并不生活在本国政治之中,而是生活在本国政治之外。
这样一种将大多数国民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的政治机制,在韦伯看来只有在经济发展相当缓慢,社会尚未分殊化的状况下才有可能运作,因为在这种相对静止的社会状况下,社会整合主要依赖传统宗教和道德,政治则只是少数精英之间的权力平衡问题。但是一当现代经济加速发展,社会高度分殊化,这样一种将大多数国民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的政治机制必将日益捉襟见肘。因为它事实上将无法解决如何将高度多元分化的社会利益纳入一个政治过程的问题。韦伯由此认为不但德国容克式封建贵族政治注定要没落,而且老式的欧洲自由主义政治即英国式贵族自由政治同样注定没落,因为它们都把政治过程局限在一个特定社会集团之内,从而无法将已经进入历史舞台的“社会大众”整合到政治过程之中(英国本身从自由政治走向民主政治始于1867年改革法案)。正是从这一点出发,韦伯强调经济发达民族必然是一个“政治民族”,亦即它必然也必须发展一套相对发达的政治过程和政治机制能使社会大众都参与在本国政治之中。这种适应现代经济和现代社会的政治机制就是以“大众政党”(mass party)和全民普选为基本机制的“大众民主”。大众政党的特点即在于它的政治活动不是局限于某一特定集团之内,而是致力于沟通不同阶层、不同集团、不同地区的局部利益,从而凝聚对民族整体利益的社会共识,而定期性的全国大选机制则为利益千差万别以致彼此冲突的社会各阶层提供相互了解、谋求妥协的机会,从而有利于社会达成“随时调整的共识”(contingentconsensus)。韦伯特别强调,选举政治发达的最深刻政治意义实际在于它使发达民族的国内政治过程具有一种全民政治教育的渗透力,亦即它使各有自己特殊利益的阶层、集团和地区同时具有对“全国性政治”(national politics)的基本意识,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全民政治教育机制,经济发达民族尽管社会利益高度分化,但国民们却具有“责任共担的习惯”(the habit of sharingresponsibility)。从而使发达民族在本国内部具有落后民族望尘莫及的高度政治凝聚力。这就是“政治民族”与“非政治民族”的最根本差别。韦伯断言,现代民族的真正强盛必以“大众民主”为政治基础。
3、政治市侩主义与政治不成熟
韦伯由此强调,发达民族与落后民族的根本差异并不仅仅在于“外在强盛”即经济、军事的发达,而且更在于“内在强盛”即国民通过政治参与而对本民族整体长期利益具有高度的政治认同感所形成的政治向心力。韦伯对德国的忧虑就在于,他认为德国尽管能在较短时间内经济崛起甚至给人以“外在强盛”的表象,但与此同时却是“一个全然缺乏任何政治教育的民族”(a nation entirely lacking in any kind of political education)。尤其是,一个落后民族走向“外在强盛”即经济崛起的过程,在韦伯看来决不意味着这个民族必然就在走向“内在强盛”,因为一国“内在强盛”的不发达并不是经济不发达的结果,而是政治不发达的结果;同理,一国内在强盛发达也并非经济发达就能自然形成,而是国民们只有在充分的政治参与中不断经受政治教育才能培养出来的一种基本政治素质。但落后民族的“政治不成熟”恰恰就在于它往往为追求“外在强盛”而压抑民族“内在强盛”的生长,亦即在经济崛起时社会的主导政治力量和新兴经济阶级往往都抱定韦伯所谓“鼠目寸光的法律与秩序市侩主义”(short-sighted law and order philistinism),即片面强调秩序和稳定而一再延误政治改革的时机。
韦伯认为这种“政治市侩主义”乃是“政治不成熟”的典型表现,他尤其强烈抨击当时德国资产阶级力图排斥德国工人阶级和德国社会民主党进入政治舞台是十足的“民主恐惧症”,认为这种“民主恐惧症”恰恰表明德国资产阶级的“政治不成熟”从而无法成为德国的“政治领导阶级”(事实上德国资产阶级对社会民主党的长期排斥成为日后希特勒上台的重要原因)。这种“政治市侩主义”在韦伯看来是纯粹自欺欺人的慢性政治自杀主义,因为它导致的实际结果只能是,旧的政治机制每天都在加速衰败和死亡,新的政治机制却无从生长。长此以往,只能造成整个民族的政治机制日益萎缩,到最后恰恰只能导致法律与秩序的崩溃。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本文的基本论点是认为,中国能否成熟为一个政治民族将主要取决于两个制度性的保障,即大众民主及以大众民主为正当性基础的中央权力之落实。这一论述方向与今日大多数人强烈主张“地方权力”的倾向多少有些背道而驰。但我以为,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人今天讨论中国政治的未来发展时,不能完全仅从目前的权益之计出发,而必须同时有基本政治理念的视野。与本文有关的一个基本政治哲学问题实际是:现代政治社会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在这一问题上,重温美国建国时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争论是不无启发的。
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当时的全部论战实质上可归结为一点:反联邦党人主张政治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地区共同体而非每一个人,因此主权在地区共同体。这一政治原则直接体现为1781年“邦联条款”的前言,即美国是由各州为单位所构成的“洲际联盟”(Uninion between the States)。相反,联邦党人的基本政治主张则是:现代“国家”的主权必须直接受自于作为个人的每一公民个体,而非来自于任何其他地方共同体,不管是省、市、乡、村。这一政治原则集中体现为美国联邦宪法的著名首句:We the People of theUnited States,……其根本重要性即在于,美国联邦作为一国政治社会,不再是由各地方共同体权威当局所组成,而是直接由作为个人的每一公民个体所组成。也因此,联邦中央政府乃是每一公民个人的直接代表,而非地方共同体当局们的仆人。
总之,以公民个体为政治社会之本,以统一宪法为民族国家之纲,就是联邦党人为美国民主筑下的基石。我以为这同样应成为今后中国民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政治的组建原则从来是在中央集权制与区域寡头制之间来回摆动,从未以个人本位原则建立。如果说本世纪以来中国人曾以国家独立和民族自由这种大群体来取代个人独立与个人自由,那么近年来似乎不无另一种危险,即以“地方”这种次大群体再度障蔽了个体。似乎个体在一个较小群体中就必然比在一个较大群体中有更多的自由。这其实正是反联邦党人当年的最根本论证,即所谓“共同体越小,民主越易”。但联邦党人对现代民主的最大贡献恰恰就在于,他们彻底打破了民主只有在小国才有保障的西方传统论点,明确奠定了一条决然相反的民主原则:“社会越大,越能妥当自治”(thelarger the society,the more duly capable it will be of self-government)。联邦党人的这一理念及美国民主的历史经验,或许可以使我们有理由认为,中国自秦汉以来的大一统民族国家传统并不必然构成中国走向民主的障碍,相反,在充分发展大众民主的基础上,中国的大一统传统或将极大地有助于中国成熟为一个伟大的现代政治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