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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谠:二十世纪的中国革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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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00: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马克思主义三个阶段:党内权力结构的转变,以及政治权力与社会关系观念的变化

  除非我们牢牢抓住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中三次主要转变以及中共及其政治发展的相应阶段,我们就无法理解革命的遗产、由此产生的问题,以及今天提出的解决方案。从1927年到1955年下半年与1957年最初几个月之间一段时间代表了毛泽东思想的逐步形成并展示其有效性。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两套互相对立趋势的综合:这种综合并不是顺理成章的,这包括:革命的行动与对社会政治现实的审慎尊重;阶级斗争与群众路线;精英领导与民粹主义(populism);军事权力与政治挂帅;由使用强制权力实现的支配与通过说服实现的霸权(或政治、知识、文化与道德领导权);群众动员与组织控制;以及最后,政治对社会的渗透与尊重群众与社会团体自己理解的利益。毛泽东思想的有效性恰恰来自这种并不顺理成章的综合,这种综合由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赋予理论合理性,并由两条战线的斗争给予政治的合理性。45

  但是,在此后一个阶段,即从1955-1957年到1976年,这一综合解体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愈来愈被左的倾向所主导。左的倾向有高潮时期,也有低潮时期,从政治行动角度看,1966-68年是最高潮,从理论发展角度言,1975-76年是最高潮。从1978年12月开始,中国马克思主义向右的方向转变,寻求一个中间路线。

  毛泽东综合体的发展:1927年到1955—1957年

  在第一阶段,毛泽东所作出的最有首创性的、最被广泛接受的理论贡献是他对历史唯物论重新表述,这一表述可以由下面的话来概括:“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之下,又转过来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当着政治变化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的时候,对于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决定的东西了。”46这一提法类似于Norberto Bobbio所谓的葛兰西(Gramsci)概念体系对马克思主义传统的两个逆转之一,即“上层建筑在结构中的优势”。47葛兰西对马克思主义的逆转开启了向社会主义和平演变的战略,而毛泽东的重新表述不仅代表了对二十世纪中国意识形态、政治、社会和经济变化过程的概括性描述,而且也是革命行动的纲领性指针,它指导党在内战中取得全国性胜利。48它与革命的行动相共鸣,被毛泽东及其追随者们要求迅速变革和革命实践时,它就会被置于重要地位。不过,在第一阶段,这一理论被毛泽东对“实践”的强调以及他关于“实事求是”的指示所平衡,这一指示经常有助于用审慎来缓和革命的行动。特别是当现实的政治与军事战略策略、精心规划的社会变革、深思熟虑的改革以及有规则的经济增长成为主流时,对实践的强调与“实事求是”的指示就会扮演重要角色。这两种倾向——一方面赋予理论和上层建筑(特别是政治)首要和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赋予“实践”和经济基础首要地位——形成了对立的统一体。以同样的方式,阶级斗争的普遍概念与在特定环境下贯彻群众路线、从而达成具体政策的观念相结合,相平衡。

  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军事力量远不及国民党时,发明了在根据地和国民党统治区两个不同的政治舞台将支配与霸权相结合(或使用强力与依靠说服相结合)的模式。在根据地,建立了自己的政府,拥有自己的武装,它对市民社会毫无疑问的霸权受到直接支配的保障。当手中掌握了强制性机构来贯彻自己的意志时,就可以依靠说服和领导的方法来达到政策被接受的目标,明显的强制就可以被限制在最小程度。当这些有利条件同群众路线和统一战争政策的有效运用结合起来时,党就能够在实现霸权的同时获得广泛的大众支持。

  在国民党统治区,共产党只能依靠说服、建立联盟,以及同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与小党派合作——或者通过提出或同意促进共同利益的方案,或者利用大众对国民党政策的不满。换言之,它试图在国家权力和强制手段在对方手中的情况下,同国民党竞争对市场社会的霸权。它对其他政党和团体的政策通过统一战线的概念而普及化、合法化。但即使在这里,它的有限成功以及它受到的拥护也仅仅是部份地取决于共产党温和方案的固有优点。它们也同时来源于这样的事实,即它拥有独立的武装力量和根据地,可以作为其要求的后盾,也可以作为它与小党和各种社会力量共同达成的方案与联盟的后盾。这是支撑它与这些团体结成统一战线的根本现实。与国民党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在两个对立目标的尴尬结合之上的——既与国民党团结,又与它斗争。它写道:“在抗日统一战线时期中,斗争是团结的手段,团结是斗争的目的。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49总的策略是“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反对顽固势力。”50

  也是在延安时期,党谴责“机械的过份的党内斗争”和“党内无原则的争论和斗争”等左的倾向。51它尤其反对召开“斗争大会”。52在毛泽东和刘少奇的共同支持下,一种温和而理性的党内斗争模式得以建立,一系列规范被正式提出并得到实践。

  毛泽东作为党的公认领导的确立,使这种温和的党内斗争模式成为可能。然而,还有一个更大的背景因素决定了这种发展。为了生存与夺取权力,党需要扩展,需要争取民众的支持,这些都取决于党的吸引力和形象。正是这种中国内部的权力分配,加之一位公认领导的确立,构成党内斗争温和模式的原因。

  在马克思主义概念中,革命是阶级斗争,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行动。毛泽东和极左份子所面临的主要理论问题是:如何使剧烈的、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合理化,为什么在无产阶级专政建立后应该继续进行革命,以及在1956年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之后从哪里找到一个资产阶级。

  “四人帮”通过诠释“生产关系”概念,通过强调上层建筑和理论的首要与决定性作用,来正面处理这个问题。63张春桥机智地区分了生产关系中的三个要素: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第二,分配形式;第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进而断言:“重视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其决定作用,这是完全对的。但是,如果不重视所有制是形式上还是实际上解决了,不重视生产关系的另外两个方面,即人们的相互关系和分配形式又反作用于所有制,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且它们在一定条件下起决定作用,则是不对的。”64张和极左份子们提到的经济领域中的“分配形式”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指的是中国继续存在八级工资制与“资产阶级法权”。他们以毛泽东在1975年初提出颇为含混的“关于理论问题的重要指示”为基础,发展出自己们的理论。毛泽东指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些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列宁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一部分,党员一部分,也有这种情况。无产阶级中,机关工作人员,都有发生资产阶级生活作风的。”65极左份子将毛泽东提到的八级工资制,通过货币实行商品交换概括为“资产阶级法权”。66张春桥断言,“在中国,资产阶级法权……在人们的相互关系方面还严重存在,在分配方面还占统治地位。67”另一个极左份子写道:“如果资产阶级法权不加以限制,‘物质刺激’、‘利润挂帅’以及‘自由贸易’等事务就会泛滥,这将导致资本主义复辟。”68姚文元的结论是:“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为它们(新资产阶级份子)的出现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基础。”69这些“新资产阶级份子”将变成“新资产阶级就”。70

  极左份子并不满足于仅仅将他们的理论建立在分配制度和人们在经济领域的关系上。他们强调张提出的形式上的所有权与实际上的所有权的区别,并以此强化他们的论点。在重申了毛泽东关于上层建筑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起作用的格言后,张注意到:“思想上政治上的路线是否正确,领导权掌握在哪个阶级里,决定了这个工厂实际上归哪个阶级所有。”71这样,政治领导权决定经济所有权的实际内容,并构成其实际制度。这一命题的深刻含义早些时候被其他极左份子描述过。池恒写道:“如果修正主义路线在一个单位占了统治地位,这个单位就会改变性质,形式上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实际上是资本主义所有制。”72如果说池恒指的是工厂和企业,那么,姚的“单位”和“部门”也适用于政府、军队和党。

  这样,在这些年中,毛泽东思想中的两个激进旋律同时达到高潮。它们一起阻碍了解决组织经济问题中的任何理性方案。其一是他对官僚制度极不信任,而决不仅仅是对这一制度的缺陷及无法预期的后果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他并未完全认识到,官僚制是符合以主要(如果不是全部的话)生产手段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内在要求的制度。其二是他在意识形态上对“商品交换”以及市场作为组织经济生活的原则的敌视。在1975年2月发表的“关于理论问题的重要指示”中,他指出:直到现在,中国“仍实行……货币交换”,实行“商品制度”以及“那些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的东西”。他不能或不愿接受一种在不同经济领域、不同部门、不同程度地融合“市场”和“等级制”(hierarchies)的经济结构。

  激进化了的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在它被“四人帮”解释之后,具有更加灾难性、更具有直接破坏性的政治后果。既然资产阶级既来自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又来自其上层建筑,既然资产阶级就在党内,那么,就必须发动一场阶级斗争,镇压新老资产阶级,防止资本主义复辟。无产阶级必须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由于新生的资产阶级因素存在于党(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政府(官僚阶级的组成部分)、知识分子和专家(知识贵族和“臭老九”)、工人(那些八级工资制的受益者)和农民(那些保留着自留地,在农村集市贸易的人)中,这种全面专政77 实施的对象是所有社会阶层的大部分成员。这种全面专政理论赋予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准备而实际的意义。它延伸并强化了姚文元在“工人阶级必须掌握一切领导权”中指出的思想对所有社会领域的适用性。78 它为掌权派别的政治权利渗透在社会生活几乎所有方面提供了合理性。延安时期中国式马克思主义的综合完全瓦解了。

  与群众动员和群众运动不同的群众路线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直接利益以及他们的需要被忽视了,甚至被意识形态纯正化的必要与另一场革命需求粗暴践踏了。在文化大革命的最初两年,政党—国家被部分砸碎了。

  “毛泽东思想科学原理”的恢复与发展,向右倾发展,寻求中间道路:1978年至今

  以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里程碑,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开始了第三个主要时期。82 这一时期仍在继续。

  该时期的基本特征之一是重新解释与修正毛泽东思想,以使其更贴近现实—个Peter Ludz 称为“意识形态再功能化”的过程。83 正如人们预期的那样,中国领导人否定、挑战并质疑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的所有极左信条,尤其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以及所有支持它或与它相联系的理论。从我们的观点出发,意识形态领域的基本变革是将下列基本原理提升到头等重要的地位,这一基本原理在关于党的历史的决议中作了如下概括:“实事求是,就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就是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观点被描述为“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中三个基本内涵的第一条。它是“贯穿于各个组成部分的立场、观点和方法。”84

  这一重新恢复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本原理最初采取了一种极端的、从科学哲学观点看站不住脚的形式:“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85 它为中国的主要改革者们提供了及时而强有力的理论,使他们得以向毛在最后岁月倡导或首肯、并为极左份子推向极端的所有理论、概念、纲领和政策进行挑战及重新审视。它削弱了华国锋直到1977年3月仍在《红旗》表达的立场,即“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86 它也可以作为一种理论起点,批驳将林彪和“四人帮”的思想政治路线特征视为“右”或“形左实右”的观点,并为将其定性为左或极左铺平了道路。87 强调1957年以来所犯的左倾错误—而不是右的错误—以及在个人崇拜和玩弄“权术”中表现出的“封建”倾向,使改革者得以主张并采纳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视为“修正主义”和“右”而遭到非难的理论、概念、纲领和政策。

  通过强调“事实”、“现实”和“实践”,这条重新恢复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基本原理—就像它在第一时期一样—为党关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需要、利益、需求、生活状况与行为方式提供了依据。当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利益与要求与党和国家的利益,特别是与党关于这些利益和需求的理解相冲突时,它更强调前者。并非偶然的是,在关于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群众路线—而不是群众运动或群众动员—被描述为“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的三个基本内涵的第二条。这样,政策具有实用性、取得成功从而得到大众支持被置于比意识形态纯正更优先的位置。更重要的是,这条认识论基本原理迫使互相冲突的政治领导人和派别根据这一原理来证明其纲领的合理性。

  将这条基本原理重新提升为中国马克思主义的首要原则必然导致对毛泽东的历史唯物主义公式的质疑—或至少是限定。一些理论工作者认为,即使在上层建筑、理论和生产关系扮演主要和决定性角色时,这些矛盾的主要方面也不可能脱离其对立的、矛盾的次要方面---经济基础、实践和生产力---而存在。主要方面应该受到重视,但次要方面也不应该忽视。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是“形而上学”思维的表现,并不符合现实。另一些则认为,恰恰是生产力自身产生了生产关系、理论和上层建筑可能扮演主要和决定性角色的条件。还有一些人觉得,恩格斯晚年的表述代表了正确的马克思主义立场,毛泽东的修正没有必要,而且有误导性。这场理论争论没有形成任何官方结论。

  三中全会宣称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之后,邓小平在1079年3月理论工作会议上再进一步。他断言“我们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不认识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已经消减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阶级。”90“官僚主义阶级”的概念在一篇没有点名提到毛泽东的长文中被否定。91作者解释道:“阶级划分是以生产关系、所有者关系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政治思想为标准的。如果以政治思想为标准划分阶级,那就会造成极大混乱,就会掩盖阶级实质,混淆阶级界限。……在人类历史上,从来都是阶级产生政党,而不是政党产生阶级。从来的政党都是阶级的一部分,而不可能颠倒过来,说阶级成了政党的一部分。”92这些马克思主义的常识明显是针对“四人帮”的理论而发的。

  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远不止于刚才述及的对某些具体条件的否定。它还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即阶级分析方法的有效性有一个限度,不应该把每一个事件或每一个错误都追溯到阶级根源上。它使人们认识到,阶级斗争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方法。一位中国理论家提醒我们注意这样的事实:关于党内的历史的决议并没有从阶级根源上分析文化大革命。据他解释,决议首先从毛泽东领导上的错误,然后从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解释文革。这些原因包括党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缺乏清楚了解、倾向于将许多本不应该属于阶级斗争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看作是阶级斗争、习惯于沿用过去熟悉的阶级斗争方法,以及中国长期的“封建”历史。他断言,不承认马克思主义者也会犯错误、不从自身而从其他阶级寻找这些错误的原因,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他接着得出三个宽泛的结论:阶级分析不应该简单化为仅仅寻找问题的阶级根源;有的思想问题有阶级影响,有的则与阶级影响无关;思想问题应该用正确的思想工作去解决,而不应该采用阶级斗争的方法,阶级斗争方法只会加深矛盾。93

  既然对马克思主义者而言,科学规律是真理的最高形式,那么,实事求是地理解和解决新问题就意味着探索社会发展的规律。正如他们相信1949年的全国胜利来自他们对“中国革命规律”的发现与遵循,他们一直致力于探索认识社会主义建设的一般规律和这些规律在中国条件下的具体体现,即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活动方面的具体规律。94在这一努力的过程中,他们贬低了毛泽东关于生产关系、理论和上层建筑发挥首要和决定性作用的理论,如上所述,这一理论位于中国革命规律的核心。这种理论发展必然要求重新解决政治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关系,重新审视“政治是一切事物的统帅”的原则,该原则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林彪和极左份子推向极端。

  这种重新解释和反思采取了我们可以称为“社会学基本原理”的形式。95这一社会学基本原理可以表述如下:每一社会生活领域有其独特的特点,并受特定的客观自然规律支配。政治领导可以而且应该创造适合于这些规律运作的一般条件和框架,可以利用这些规律来促进希望得到的发展,但不可能违反这些规律而不带来严重后果。这条社会学基本原理首先在经济领域提出并得到详尽阐释和彻底运用。

  这些客观的经济规律并不深奥。他们只是在经济政策只能够恢复一些理性因素,这些因素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为追求革命的和意识形态的纯正而忽略。刘国光在一篇短文中简要地总结了从这些规律中派生出来的规则:生产的目的是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鼓励集体企业和一定范围内的个体企业从而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承认“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把它作为计划经济必要而有益的补充;国家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限度内自觉利用“价值规律”。97另一位理论家得出结论:“政治挂帅”以及“政治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的论点是不准确的,或不适用与当前发展阶段。98

  现在,社会生活所有领域的领导人,尤其是科学、教育、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领导人,都沿着各自领域的特点以及支配它们的特殊规律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这一社会学基本原理的最重要的政治含义是,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某些自治区域,政治权力不能也不应该干预。它开启了一种可能性,使各个领域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可以展示这些特殊规律是什么。这一原则的确立恰恰与经济学家、教育家、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在政治体制中由被压制状态回复到更重要的地位相吻合。因此,它象征着政治权力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日益加深的渗透趋势的逆转,并证明了这一逆转的合理性;这种趋势出现于五四时期之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达到顶点。这一原则同时也标志着政治权力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新开端。

  但是这种变革在不同社会部门是不均衡的。政治权力与经济之间关系的变革远比政治权力与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变革来得迅速和深入。在经济内部,农业和农村部门的变革比其他部门走得更远,而且遵循了一条稳定的道路。党在1978年12月至1984年1月间通过六个文件,这些文件逆转了自1955-56年加速合作化运动以来农村政策的方向。每一个文件都比前一个赋予基层单位、家庭和个人管理自身事物更大程度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为他们提供了更大的物质刺激。这些文件逐步导致众所周知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稳步建立,99该制度的核心特征是建立生产和收益之间的直接联系。现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基本核算单位采用了这种责任制的几种形式之一。

  在农村使用的各种形式中,包干到户(或简单地说大包干)制度给了家庭管理自身事物的最大程度的自主权,并且将产出与报酬最直接地联系在一起。在这种制度下,家庭在上缴农业税、向生产对缴纳一定提留、并按合同规定的固定价格向国家出售有限数量的农产品后,保留全部剩余农产品。1982年12月的一篇文章透露,采用这种制度的地方迅速扩大。1980年1月,仅有百分之零点零二的基本核算采用这种制度。到1981年10月,这个数字已经增至百分之三十八,到1982年末,大约是百分之七十。目前包干到户已成为责任制的主要形式,100家庭再次成为农村生产的基本单位。与责任制的发展相联系的是,合同关系取代权威关系成为规范农村基层地区国家-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另一项重要的政策是鼓励“专业户”、“专业队”和“专业村”,它们代表了更高程度的劳动分工,他们为交换而不是为直接消费而从事农业和其他商品的生产。

  这样,三中全会以来的意识形态转变与重申思想基本原则构成两条分界线,界定一条中间道路;党沿着这条道路既寻求保持与过去的连续,也寻求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现“高度民主”。中国马克思主义的这种新综合与文革期间提出并为极左份子推向极端的毛泽东的思想完全相反。它也在很多实质方面不同于毛泽东在第一个主要阶段(包括延安时期)的综合。但在一个基本方面以及在根本精神上,它与毛的综合是一致的。它试图依据一个认识论和方法论基本原理来面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这个基本原理在纸面上似乎很简单,但当它应用于复杂问题时,它提出的问题比它回答的问题要多。

  政党、国家与公民:改革政治制度与寻求“高度民主”

  如果说在二十世纪最初三十年,改革和改良主义冲动助长、而不是遏制了革命,那么,中国共产党人的一系列革命---它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达到高潮---则无疑导致在政党国家框架内对社会政治生活所有领域的彻底改革。这些改革恰恰是文化大革命试图防止和避免的。然而,文化大革命同时也留下许多遗产,使得采纳与实施改革方案困难重重。

  这些自己强加的变革是中共、尤其是其高层领导人从经验中学习的产物。在政治行为领域,学习的基础通常是过去胜负成败的经验。中国共产主义运动与共产党统治的历史显示了这方面的学习过程。党承认,正如以前对“指导中国革命的规律”的认识和今天对“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律”的认识都是建立在“正反两方面经验”之上的,改革的纲领与政策也只能如此。正是这种学习经历构塑了目前的纲领并提供了其背后的推动力。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的这个最近时期,党的政治纲领和政策提出、通过与实施的过程不同于1927—1957时期,而与1917—1927年间相似。这就是说,意识形态的辩论先于—或在某些情况下紧紧伴随着—具体纲领和政策的通过与实施。不过,在整个二十世纪,中国的发展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改革,不同于革命,它总是自上而下推动的。确实,高层领导也对社会的要求和需要作出反应,但他们总是基于从过去吸取的教训,自主作出权威性决策。

  具体而言,这些改革涉及三方面,对此我将在下面三节加以讨论。它们是:一、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和干部制度;二、在改革国家制度的同时重新界定党和国家的关系;三、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同时比以前更严肃地对待公民概念。

  所有这些改革都涉及四个基本过程。第一是自我批评、自我改善、自我约束和自我更新,党希望藉此防止领导人(尤其是最高领导人)滥用权力;寻求恢复与群众的联系;试图用年轻化、专业化和知识化的官员替代年老的、专业水平和教育程度低的干部。第二个过程是,在党与国家的国关系上,党自身进行自我限制并作出预先承诺(precommitment)。109 第三是寻求在强大的政党国家与发挥社会团体与个人主动性、活力、创造性和能力之间的平衡。110 第四,也是最基本的过程是,恢复制度化进程,放弃群众动员,以便在社会迅速变革时期重新建立稳定的这种秩序。111

  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和干部制度

  邓小平认识到,官僚主义根植于中国传统。但他强调,有三个因素使当前的官僚主义有别于历史上的官僚主义。第一,党长期以来一直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体制要求党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实行高度中央集权。114第二,在所有领域的主要领导机构中,缺少一套严格的行政法规和硬性的个人负责制。第三,缺乏正常的、公认的录用、奖惩、退休、辞职与淘汰制度。

  邓小平承认,权力的过分集中发展的原因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115的借口下,不恰当地、不加分析地把权力集中于几个书记手中,尤其是第一书记手中。这种集中的结果是什么事情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因此变成了个人领导。”他发现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共产国际时期其他国家共产党的传统,以及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历史之中。


  当邓小平批评权力过度集中于党委时,他不仅指党内的权力。实际上,他还指谓党对所有其他社会政治领域的渗透与控制。他说,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尝试过几次分权,但都未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和群众团体”116之间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他特别强调要解决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的问题。他还建议,在国有企业中,要逐渐废除党委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代之以工厂管理委员会或公司理事会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117 他表达了这样的信念:党的权力过度集中,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因为社会主义重建的任务极为繁重复杂。在笔者看来,邓对党的一元化领导原则和党对社会政治领域过度控制的批评,指向“历史性转向”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

  邓小平批评“家长制作风”,反对任何个人将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把组织作为个人的工具,用个人崇拜取代集体领导,要求别人唯命是从,将别人作为自己的附庸,命令他们做违反党章国法的事情。他把领导干部终身任职制列为制度最大的缺陷之一,并提出废除终身任职制是当务之急。

  最后,他把“特权”宽泛地界定为法律和制度专门规定之外的政治经济权力。它将特权的存在再次追溯到“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以及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他重申了如下原则:“公民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118他说,他不再相信仅靠转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就可解决问题。重点应该放在“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上。119这样,在中国共产党执政达三十多年后,在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难忘教训之后,制度化的需要最终被置于优先地位。用邓小平的话来说,文革的教训在于“不是说个人(对已经发生的和行将发生的事情)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20

  早在1980年12月,邓小平就肯定了“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的原则。122在1980年8月的讲话中,邓支持修改宪法以使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以及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建议。123这种总体的赞成态度导致宪法在这些问题上增加了许多具体条款。124

  就正式制度而言,高层的同心圆结构仍然是党的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党章,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必须是政治局常委。129但是,这种新的同心圆结构与过去各个时期还是有所不同。根据党章条文,这是同心圆结构不存在一个人作为中心。党主席的职位被废除,它曾是毛个人崇拜的基础和象征之一。党的正式首脑是总书记,其职责被界定为“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现在的党的领导人经常重申,在各级党组织中必须全面落实集体领导制度。决策必须由党委多数投票作出,而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如果第一书记偏离了集体领导制度,承担责任的将不只是他一个人,而是党委全体成员。改革者同时相信,通过两项制度安排,权力过分集中在一个人手中的可能性会进一步降低:这就是现职官员任职届数和兼职数目。

  加强党的纪律并恢复规范党内生活的传统是党针对一系列执政党固有的问题作出的反应——文化大革命的初衷就是解决这些问题,但结果却是加强了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革命理想的丧失;党的精神衰落;官僚主义,尤其是推卸责任、追逐特权、自私自利,以及相应的公共精神的缺乏;党员之间缺少相互信任;政策制定与执行没有创新;不能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如党的中高层老龄化所显示的那样,缺少新鲜血液。1978年12月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是解决这些问题的第一步。1982年党章规定该委员会委员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旨在提高其地位和权威。新党章比以前的党章在思想、政治和组织方面对党员和干部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与纪律。作为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它保留了1980年2月通过的更详尽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建立这样一支干部队伍是组织改革133的核心,它与经济体制改革一道,构成邓提出的四项任务的第一项。这项任务要“紧紧抓住”,长期坚持,至少要到本世纪末为止。“组织改革”不仅限于党内,还包括政府官僚机构和各种党外组织、非政府组织。当然,这意味着组织结构和操作程序的理性化。从中国革命运动的较长历史视角而言,它具有另一个更深远、更重要的意义:它是迄今为止存在的“意识形态和组织取向占统治地位的官僚政治”大规模、迅速向专业化和其他形式的知识化发展的努力。

  改革国家制度的同时重新界定党和国家的关系

  为了简化起见,党与其他所有社会机构之间的关系,可以被概括为党自我限制它对后者的权力。135就党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党章通过后紧接着颁布宪法的事实表明一个额外的特征——党“约束自己”或“自己预先承诺”要遵守某种行为程序,避免违反程序的行为。1361982年9月通过的党章在总纲中宣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37随后12月颁布的宪法在序言中写道:“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1391982年12月25日,《人民日报》就新宪法发表的社论明确注意到,“一切”一词意味着“毫无例外”,并且“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在宪法和法律面前,和其他各党派、团体和组织一样,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140换言之,党首先约束自己,然后通过宪法,把这种承诺付诸宪法条文。

  这种自我限制和预先承诺意味着,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党政分开。这一原则被反复提及。然而,它的含义仅仅是,各级党组织应该避免干涉政府的日常决策,或接管它们的任何职能,更不用说像文化大革命中和之后不久那样完全取而代之。起初,党相对于政府和社会的角色被界定为实施“政治和思想领导”。后来又加入了“组织”一词。143由于“组织领导”一词通常意味着人事权——包括任用、晋升、降职、撤换、调动、处分和免职——党对国家的领导仍旧是直接的和毫不含糊的。此外,宪法序言重申了四项基本原则。正如中国领导人所强调,这些原则的核心是党的领导。144这样,归根结底,党对国家的领导之性质取决于党的自我限制和自我约束。

  然而,在宪法中还是有一些象征性的变化,反映了一定程度的党与国家分离的愿望。首先,规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的旧条文(1975年宪法第十五条和1978年宪法第十九条)被删除了。相反,在1982年宪法中,全国人大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以指挥国家的武装力量(第九十三条)。1975年宪法第十七条和1978年宪法第二十三条也被废除了,其内容是全国人大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相反,在新宪法下,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第六十二条)。据我们所知,这些改变全部是象征性的。

  接下来让我们回到宪法条文,考察一下当前中国人的国家概念。中国人区分了国家形式(国体)与政府形式(政体),以及国体与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146对他们而言,国体取决于阶级关系,也就是说,哪一个或哪一些社会阶级控制国家并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宪法第一条这样界定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75年和1978年宪法的相应条文中使用的“无产阶级专政”一词被废弃了,但也没有恢复1954年宪法“人民民主国家”的措辞。新宪法所作的只是重申毛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使用的术语,在文化大革命中,这个术语被“无产阶级专政”完全取代。“无产阶级专政”这一表述早在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就已存在。为了维护这一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概念,宪法序言写道:“人民民主专政”在“本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147在其他地方的表述是:无产阶级专政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而人民民主专政即是其中之一。

  然则,宪法第一条的改变确实有其重要性。正如中国的评论者们指出的那样,“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术语中含有“民主”一词。它强调人民的内部民主,而不是对敌人的专政。“人民”一词比“无产阶级”有更广泛的内涵和指代。它包括农民、知识分子(现在被划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和社会主义劳动者(即以前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另一部分),以及所有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即以前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另一部分)。因此,许多中国作者断言,在中国,民主的范围急剧扩大,而专政的范围则有所收缩。至少,“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术语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象征,它的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它为最新强调公民权的概念提供了合法性,对此后文将论及。

  序言中插入“知识分子”一词——“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148——这是在全国范围内讨论宪法草案期间知识分子在党的某些领导人支持下强烈要求的结果,其目的是提高知识分子的地位,强调他们的贡献。关于人民政协应该作为一个国家机构由单独条文专门加以规定的提议遭到拒绝。但它作为“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的地位在序言中得到确认。149

  1954年和1978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条文得以保留,但1975年宪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限定语没有了。同时删除的还有1975年和1978年宪法的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全体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151然而,这些变动为序言中重申党的领导所平衡或抵消。但在纯粹法律和正式意义上,现在可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高权力。就我们的目的而言,最重要的一点是该条文再次拒绝了在最高层政府结构中实行分权原则,而坚持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威。这充分体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或批准其他两个部门的最高长官,有权撤销或罢免这些官员,并有权修改宪法。

  加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权威,是一项创新。它现在享有立法权,而在以前,它仅仅有权力通过个别法令,以及修改现存法律的个别条款。152人大常委会保留了1978年宪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次赋予的解释宪法的权力,现在又明确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威。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在这个层面上,应该说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权。153

  不论它对国家机构的实际操作中是否有实际影响,在这个层面上引入一定的分权因素,仍然有形式上和法律上的重要性,如果我们回顾一下中国共产党人的制宪传统的话。早在1931年江西建立的中央苏维埃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人就将议行合一作为他们的国家制度的原则。中共中央提议的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1541931年11月7日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工农兵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执行委员会,并在它之下组织人民委员会。155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中央执行委员会。接着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毛泽东为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156又组织了人民委员会,以毛为主席,项、张为副主席。1934年2月17日公布的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执行委员会,其名额不得超过五百八十五人;中央执行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人民委员会及其主席。157此时,毛已经丧失了他的大部分权力。他再次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但张闻天当选为人民委员会主席。158政府体制同心圆结构的中心有所松动,但议行合一的原则得以保留,1954、1975和1978年宪法都未对这一原则作任何修改。现在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层面上引入一定的分权制度,从宪法理论上说,行政部门已不再是立法部门同心圆结构的内圆。

  关于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立的条款适用于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员会的成员,他们不得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担任任何职务(第一O三条)。把这项原则应用于地方政府结构,这是以前宪法中没有的。有的甚至在1982年4月的宪法草案中也找不到。这与1975年宪法第三十七条形成鲜明对照,后者规定地方革命委员会既是地方人大的常设机关,又是地方人民政府——该条文强调了在地方政府中议行合一的原则。不过,这一条文在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一份法律中已有先例。

  在形式上,根据1982年宪法,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实际运作中,实际政治权力集中于国务院,而非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此外,还有一套与国务院平行的正式制度,它掌握着巨大的政治权力,其主席也由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这就是中央军事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内部以及当它的影响超越自身边界时,全国人大也许最能体现一种同心圆结构。其权力和影响集中于常委会。后者的权力和影响则集中于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委员长是这三个同心圆的中心。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内部,大概也是同样的情形。但从正式和法律的角度言,总理的职权有一定模糊性。在宪法草案和最后颁布的宪法中文版中,关于总理职权的措辞完全相同。二者都在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第八十八条规定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但是,在宪法草案通过后和新宪法最后颁布前,第八十六条的解释发生了重要变化。在草案通过不久,张友渔对第八十六条作了如下解释。他声称,国务院是一个执行机关,无需遵循少数服从多数意志的规则,而应该实行总理负责制。159他解释说,在国务院的执行会议和全体会议上,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但集体讨论不得与总理的最后决定权(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发生冲突。因此,宪法草案第八十六条的英文翻译是:“国务院实行总理决定制度”(The State Council Applies the system of decision by the Premier)。160相反,同样条文在最后颁布的宪法中的正式翻译是:“总理全权负责国务院”(The Premier has overa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State Council)。161这种翻译上变化的重要性体现在全国人大为实施新宪法于12月10日通过的国务院组织法中。该法规定:“关于国务院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执行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162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权的英文翻译也发生了相同的变化。解释宪法各种措辞的过程已经开始。无论如何,在实际运作中,政府结构的最上层存在三驾马车,它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总理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正式国家元首,没有实权,但在三个最具实权的政府领导人之间,他也许能够扮演有用的调停角色。

  限制高级领导人任期的政策,并未写入党章,但被宪法采纳。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不得连任两届以上。但是,宪法草案对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进行任期限制的条款在最后颁布的宪法中被删掉了。很可能,当1982年4月通过草案时,起草者仍然期望党也会对高级领导人的任期加以限制,包括党的军委主席。但是这种期望并未实现。两个军委主席职务一般会由同一人担任。163

  因此,删掉对国家军委主席任期的限制就不可避免了。

  (摘自邹谠著:《中国革命再阐释》第1章,有部分段落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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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例如,毛在1933年8月使用过“两条战线的斗争”这一术语。见他的文章“查田运动的初步总结”,《毛泽东集》,3∶355。我并未专门查阅资料来确定这一术语的起源。

  46 《毛泽东选集》(北京:外文出版社,1965-77),1∶336。着重号是我加的。更详细的讨论见第四章。

  47 Norberto Bobbio,Gramsci and the Civil Society,p.36.

  48 更详细的讨论见第四章

  49 毛《选集》,第2卷:页422。

  50 同上,毛同时也用“孤立顽固势力”的说法。同上,页426。

  51 刘少奇,《论党内斗争》(北京:外文出版社,1957),23-55。Frederick C.Teiwes,Politics and Purges in China(White Plains,N.Y.:M.E,Sharpe,1979),页3-101提供了出色,详尽但稍有不同的介绍。

  52 刘,《论党内斗争》,页19-20。开斗争大会是文化大革命早期的常规做法。

  63 下面几段是根据第四章概括的,代表了对“四人帮”观点一种更系统、更有选择表述(四人帮的许多观点得到毛明确或隐讳的支持),也对某些方面作了修正与廊清。

  64 张春桥,“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Peking Review,April4,1975:7。

  65 同上,1975年2月28日:4.。毛的指示是1974年12月26日作的。

  66 同上,1975年2月14日:4。“资产阶级法权”的英语翻译有时也用单数。

  67 同上,1995年2月4日:3。

  68 同上,1975年2月21日:3.。

  69 同上,1975年3月7日:6.。

  70 同上,6-8.。

  71 同上,1975年4月4日:7.。

  72 同上,1975年2月14日:8.。下面一条姚文元的引文来自:同上,1975年3月7日:9.。

  77 “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的提法早在1967年就已使用,见注62所引用的文章。后来发生的改变主要是关于“资产阶级因素”与“资产阶级”的新定义。

  78 《红旗》1968年第二期:3-7.。这一期出版于1968年8月25日。姚的文章论证了派个人宣传队控制大学的合理性。这篇文章发表后,“臭老九”的说法被广泛用来指知识分子。

  82 《关于建国以来党内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 Beijing Review 1981年7月6日:33.。

  83 Peter Ludz , The changing Party Elite in East German (Cambridge :MIT Press ,1972),32,n.53.。同时见邹党The Historic Change in Direction and Continuity with the Past ,China Quarterly ,June 1984:329—33。

  84 见上注82.。

  85 胡福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光明日报》,1978年5月11日。对这篇文章的起源及其政治影响之分析,见第五章。关于她对农村政策的影响,见邹党,“国家高层的政策变通与地方的制度转型:毛时代的大寨与昔阳”,《远东研究中心论文选》(Policy Change at the National Summit and 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 at the Local Level :The Case of Tachai and Hsiyang in the Post-Mao era ,in Select papers fron the Center for Far Eastern Studies ,no 4 ,1979-80,ed ,Tang Tsou(Chicago :Center for Far Eastern Studies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81 ))。这一原则已受到挑战,理由是它不能解释为什么共产主义应该被作为真理而接受,既然共产主义还未在实践中得到证明或实施。中国的怀疑论者也表达了这样一种论点,即作为目标的共产主义遥远而飘渺。

  86 在英文翻译中,华的论调被称为(两个凡是方针)或(两个凡是理论)。有时某些作家也使用(两个凡是主义)的说法。

  87 见金汶、吴惠、张显扬、王贵秀的文章,《新华月报(文摘版)》,1979年第三号:6-14.。

  90 引自解文,《红旗》,1981年,第20期:27.。该讲话的全文现收录在《邓小平文选》(见前注16)。这段引文可见于155页。

  91 林伯野、申辙,“评所谓反对官僚主义者阶级”,《红旗》,1981年,第5期:12-3.。

  92 同上,14.。

  93杨逢春,《红旗》,1981,第18期:41-43.见方乔,同上,1981,第23期:29-30.

  94《红旗》评论员,同上,1982,第20期:2-6.。

  95 以下三段引自Tang Tsou ,Back from the Brink of Revolutionary- ‘Feudal’ Totalitarianism ,这里作了一些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信息。

  97 《红旗》,1982,第20期:26.。

  98 施友欣,同上,1982,第21期:8.。

  99 关于这项制度截至1981年10月的演变,见Tang Tsou ,Marc Blecher ,Mitch Meisner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Agriculture ,Modern China ,January 1982:41-103.。该文的若干部分转载于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Post-Mao Reform 一书第四章。

  100 项启源,《经济研究》,1982年12月:11.。

  108 中国人对西方科学决策理论极为感兴趣,这并非偶然。见编,“论决策科学化”,《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三期,3:3-25.。

  109 关于预先承诺(precommitment)和自我约束的重要性,见Jon Elster, Ulysses and the Sire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36-47。我这里并不是在专门意义上使用E lster的术语,而是用来指他在论述中所提出的观点。

  110 参见本文第一节。

  111 关于这个基本过程的一般性论述,请参见Samuel Huntington ,Political Order and Social Change(New Haven,Conn ,: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8).

  114 同上,287-88。

  115 同上,288-89。“一元化领导”一词通常翻译为“统一领导”(unified leadership)。这种翻译无论是在字面上还是政治含以上都未能完全表达出中文原意。

  116 同上,2889。关于政治权力与其他社会政治领域的界线的重要性,参见Michael Walzer, The Spheres of Justice (New York: Basic books,1983)。

  117 邓在1980年8月18日发表的讲话,转载于《中国研究》,1981年6月15日:135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随后的发展生动体现了中国局势的飞速变化和政策的转变。在1983年6月出版的《邓小平文选》所收入的讲话,则删去了削弱党委职权的建议。但赵紫阳总理在1984年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称,应该逐渐实行厂长或经理的全权责任制。赵说道,国家委托厂长或公司经理全部职权和责任以指导生产、管理和行政,这较之邓早先赋予厂长或公司经理更多权力的建议,显然走的更远。参见《人民日报》,1984年6月2日:2;及《人民日报》的简短社论,1984年6月23日:1。

  118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292。

  119 同上,296。

  120 同上,293。

  122 《贯彻调整方针,确保安定团结》,《邓小平文选》:319;《北京评论》,1982年9月13日:27。

  123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299。

  124 第三十七、三十八、六十七、九十六、一OO、一O四、一三五条。

  129 第二十一、二十二、四十三条,《北京评论》,1982年9月20日:15,20。

  133 《文件汇编》,4。“组织改革”并没有完整翻译出中文“机构改革”的含义。

  135 “自我限制”(self-limitation)(或者说是自动限制auto-limitation、自动中止auto-determination、自动承担义务auto-obligation)一词是从主权理论借用来的,此处不包含它的技术的与法律的含义。

  136 “自我约束”(binds oneself)或“预先承诺”(precommits oneself)借用自Jon Elster,这里没有理性选择理论的技术性含义。Elster ,Ulysses and the Sirens,35-47。

  137 《北京评论》,1982年9月20日:10。

  139 《北京评论》,1982年12月27日:12。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140 这篇社论转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文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27。下文简称《会议文件》。


143 1982年党章总纲中,最后的正式表述是:“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144 关于二十世纪中国的制宪历史上,国家宪法中包含单一政党的意识形态,参见笔者早先向Bellagio会议提交的论文,1983年5月,60-62。

  146 卢之超,《红旗》,1982年,第21期:14-15。

  147 《北京评论》,1982年12月27日:11。

  148 同上。着重号为笔者所加。1982年4月的宪法草案并没有这一句话。关于这个宪法草案文本,参见《人民日报》,1982年4月28日:1,3,4。

  149 同上。

  151 《北京评论》,1975年1月24日:13,1978年3月17日:6。

  152 张友渔,《人民日报》,1983年1月14日:5。Wang Xiangming ,同上,1983年1月20日:5。

  153 廖盖隆在其讲话中提议,部长不得兼任常委。廖文转载在《中国研究》,第15卷,第9期(1981年9月15日):165。

  154 韩廷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3。这份文件没有给出日期,可能是在1931年11月初通过的。(中央发出《中央给苏区中央局第七号电》是在1931年11月5日——译者)

  155 同上,9。

  156 《毛泽东集》,3:43-45。

  157 韩、常,《根据地法》,2:87-88。

  158 《毛泽东集》,4:298-99。

  159 参见张友渔等,《宪法论文集》(北京:群众出版社,1982),2:3。张友渔是中国的知名法学家。还有一些人的论述没有这么明确,参见许崇德,《红旗》,1982年,第11期:24。

  160 《北京评论》,1982年5月10日:41。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161 《北京评论》,1982年12月27日:23。

  162 《会议文件》,272。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163 关于党的军委和政府军委演变的简明论述,参见朱成甲编,《中共党史研究论文选》,下册(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567-87。

来源:《中国革命再阐释》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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