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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芳  土改后的中国富农:从保存、限制到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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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7: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1]这条规定的实质,是保存富农经济。对此,刘少奇解释说:“土地改革法草案对于富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的各项规定,其目的就是要保存富农经济,并在土地改革中,在政治上,中立富农,更好地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以便孤立地主阶级,团结全体人民有秩序地实现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制度。”[2]从当时各地实施情况看,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得到了新区农民的欢迎,不仅对于富农起了中立作用,而且对中农也起到安定作用。从当时各地报纸杂志的大量报道中,可以大致看出当时农村各阶层的心态:富农心理上感到安稳、中农觉得有奔头。

  与“保存富农经济”政策相配套,中共中央在政治上对富农采取了“中立”政策。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禁止富农参加在新区成立的农民协会,对此,中央解释说:“如果把富农吸收到农民协会中来,那么反封建斗争的阶级阵线就混乱了。而且,富农进入农民协会之后,就很可能利用其在农村中的经济势力与历史传统的社会地位而实际取得农民协会的领导权,结果就会使土地改革运动改变了面貌,或者形成宗派斗争,引起混乱,或者极不彻底,结果就需要再来复查以至重新分配土地,这是极其不利的。”[3]土改运动后,在农村最具经济和政治势力的地主阶级被消灭了,由于严格执行了保留富农经济的政策,因此富农的经济实力并没有被削弱。所以,富农成为土改后农村社会经济最活跃、最有实力的阶层。

  土改后从中农靠劳动发家而上升起来的“新富农”,由于惧怕别人说自己是“剥削”者,因此多不敢如过去的富农那样公开采取放高利贷、租佃土地等剥削方式,而是采取“隐蔽化”的剥削手段。根据1953年对湖北浠水望城乡的调查:全乡已有3户富裕中农分化为新富农,“在放高利贷方面,他们采取了‘放远、分散、秘密、可靠’等‘八个字’的秘诀,结合搞投机商业与囤粮、买青苗等剥削”[4]允许富农经济存在,“剥削”就不可避免。对此,中共中央有清醒的认识。刘少奇在《土地改革法》颁布时强调:“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2]按照当时的设想,富农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将长期存在,只有到社会主义改造后才能消灭:“富农经济的保存,不仅在实行土改时,和土改后的短时期内,有些必要;而且在今后长时期内,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内,也都如此。”[5]正因为如此,中共一再强调:富农所有的土地和财产会受到同样的保护。

  然而,实际的情况却是:在土改运动后不久,中共对富农的政策便从保存富农经济,转向了限制并逐渐消灭富农经济。这种政策性的转变,与中共对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对农村两极分化的严重性估计,以及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及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

  土改运动后,中国农村总的情况是富农的发展和新中农的崛起[6].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化,对恢复国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利的。土改后的新区,中共中央仍然采取了“允许富农经济发展”的政策。1951年1月,华东局向中共中央提交的一份请示报告中,将“借贷自由”、“劳动雇佣自由”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这是促进富农经济发展的措施。中共中央在转批这个报告时,在“劳动雇佣自由”前专门加上“允许富农经济发展”,重申了土改运动后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1951年9月14日,华东局对土改后的农村经济作了分析,进一步明确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富农经济的存在和一定程度的发展是不可免的。”但同时强调:保留富农经济政策并不是听任农村经济沿着资本主义道路去自流发展,党对农村经济的领导和提倡的方向,是“组织起来”,是“由个体逐步走向集体”,是帮助农民逐渐地参加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社之中[7].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发给各级党委试行。在此草案中,中共中央还没有改变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重申了“对于富农经济,也还是让它发展的”政策。保存富农经济与发展互助合作运动并举,说明中共在土改后对富农的政策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在互助合作运动初期,一些富农也参加了互助组,甚至在互助组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如河北省大名县娘娘庙村是河北省组织起来的典型村庄之一,据1950年年底的调查:全村已有74个互助组,计501户,占全村总户数的83%.原来的地主和富农参加互助组的,1950年有17户,占地主、富农总户数的30%[8].除华北老区之外,在华东、西北及中南各地,均出现了富农参加互助组的现象。

  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初期出现的这种现象,为各地党委和中共中央出了一道难题:既然允许富农经济存在,既然发展互助合作,富农也愿意参加互助合作,是否允许他们参加互助合作一起发展生产?《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规定:“在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不应允许进行雇佣劳动的剥削(即富农的剥削)。因此,不应允许组员或社员雇长工入组入社,也不应允许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雇长工耕种土地。”[9]因为这一规定不是非常明确,所以互助合作运动中一旦出现地主富农参加的情况,便引起了各地党委的高度重视。1952年春,陕西省委决定,“关中、陕南地区原则上均不应吸收富农加入互助组。对现已加入互助组的富农,如符合中央原则并确实能遵守生产互助组的规矩时,亦可不令其退出;但仍应注意:(1)这个互助组的基础必须较强;(2)富农不得充当互助组的领导人”[10].中共中央赞同陕西省委的意见如果说1951年12月前中共坚持保存富农经济并允许富农经济发展政策的话,那么从1952年起,中共中央开始将保存富农经济的存在,视为合作化运动中的“右倾思想”加以批判。1952年5月10日,中共中央在转发东北局的一份文件时指出:“反对那种认为农村的阶级分化和富农发展是必然的与不可怕的,因而就可以任其自发发展和分化;甚至认为发展富农可以刺激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就忽视对互助合作运动的领导等错误思想。”[11]这种情况表明,当中共决定在农村推动合作化运动后,以往那种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必须加以调整。

  1952年6月6日,习仲勋在西北局农业互助合作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中,较早提出了限制富农经济的主张:“新民主主义国家里,富农经济虽然可以允许保存,但是它绝不是我们农民经济的发展方向,而且是要受到限制的。”[12]他提出的“限制”办法,是“采取集体劳动办法赛过富农”,即通过合作化运动,与富农进行和平竞争。1953年4月,新组建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全国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邓子恢明确提出了“限制富农剥削,允许富农存在”政策:“今天的问题是既要限制富农发展,又要允许富农存在。……总的方针是限制富农发展,这个是决不能犹豫决不能动摇的。”[13]如何限制富农经济的发展?邓子恢认为应该从限制“四大自由”做起。所谓“四大自由”是指土地租佃自由、雇佣自由、贸易自由、借贷自由。同时邓氏还主张有条件地讲“四大自由”。(1)关于雇佣问题,他认为“雇佣自由”的口号可以提,但这个自由是有条件的;(2)关于借贷问题,他指出,“今天要提倡自由借贷”,我们要搞信用合作社,低利借贷,用经济斗争的办法慢慢战胜高利贷,减少高利贷,直到最后消灭高利贷;(3)关于租佃问题,他认为,“土地买卖和租佃的自由”要缩小其范围;(4)关于贸易问题,他认为:“商业买卖自由是不禁止的,但要在国营贸易领导和节制下。”对于土改后富农及富农经济的发展,邓子恢明确指出“要有所限制”:“总的是要限制,特别是互助合作,社会主义的比重加大,也就是限制富农发展。”[13]正因中共政策开始从土改时的“保存富农经济”、土改后的“允许富农经济发展”,转变为“限制富农剥削”,因此,毛泽东和中共对土改后有利于富农经济发展的“四大自由”政策的看法有了一定的转变。邓子恢主张对“四大自由”进行有条件的提倡,而毛泽东则从社会主义改造的战略高度,反对提“四大自由”。他说:“‘确保私有财产’,‘四大自由’,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的。为什么法律上又要写呢?法律是说保护私有财产,无‘确保’字样。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14]在毛泽东看来,“四大自由”是新民主主义阶段保存富农经济并允许富农经济发展的政策,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主要任务是通过合作化运动“限制并逐步消灭富农经济”,不能再提“四大自由”。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正式公布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阶级路线作了规定:“必须依靠贫农(包括土地改革后变为新中农的老贫农),巩固地与中农联合,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15]中共中央不仅要逐步地限制富农剥削,而且提出了要消灭富农剥削,合作化的矛头开始对准富农及富农经济。中共中央强调:“发展农业合作化是限制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和增加农业生产的主要方法。”此时,中共中央已经改变了土改后互助合作运动与富农经济发展并举的政策,开始将两者对立起来,转向采取以发展合作化运动来限制乃至消灭富农经济的激进政策。

  如果说土改运动的对象是地主阶级的话,那么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对象无疑是富农阶层。中共对富农阶级的定位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土改前后,中共将富农定位为“农村资产阶级”[16].1953年合作化运动开始后,中共逐渐将斗争目标对准了富农阶级。1954年4月,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认为“合作化运动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农村中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道路之间的斗争过程”。由于合作化运动将富农作为限制和消灭对象,各地都要求中央制定一个对待富农政策的具体策略步骤。农村工作部向中央提交《关于对待富农政策的具体策略步骤的意见》,对富农在整个农村中所占比重、富农在农村社会主义革命开始阶段的动态及中央对富农斗争的策略步骤作了分析。

  该报告制定的对富农斗争的策略步骤为:(一)“经过互助合作运动发展及其他限制办法,使富农在经济上不能发展、政治上完全孤立,不但放弃剥削,而且缩小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变成普通劳动农民,然后分别吸收入社,加以改造”。(二)“在其被迫放弃剥削,但占有生产资料仍多于一般劳动农民时,在合作社业已巩固的前提下,接受入社加以改造。其入社条件:1.无被选权(在一定时间内)。2.比贫下中农多交入社费。3.适当压低生产资料报酬,或部分归公”。(三)如果还有人“拒不投降”,可以用加重税收、惩办犯法者等办法处理。该报告说:“目前合作化尚未大开展,争取中农工作尚差,大量受降的形势尚未形成,故一般应强调不叫富农加入互助合作组织,一面把注意中心放在组织农民办好互助合作,创造充分孤立富农的条件;一面在限制富农的同时又需对富农作些稳定工作,教育他们劳动守法,不禁止雇工,鼓励土地投资,勿使荒芜减产,对破坏者,用适当方式予以打击,促成其内部分化。”[17]“限制富农经济”政策在各地得到了贯彻,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使富农在整个乡村农户中所占的比例日趋减少。据国家统计局调查,“土改后到1954年末,有大约半数的贫雇农上升为中农,并有大约半数的富农下降为中农。中农已经在农村人口中占60%以上,成为农民中的主要构成部分,这说明我党扶助贫雇农和限制富农发展的政策获得了巨大的成功”[18].应该看到,对富农进行限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农业生产。据调查,在湖南各地,农民生产情绪不够稳定,最突出的表现是借贷关系极不正常,强迫和变相强迫借贷的现象很普遍,而且常常只借不还。个别地方竟有人采取蛮横无理的手段到富裕户“借粮”。这样不仅封闭了借贷之门,而且伤害了农民内部的团结[19].湖北襄阳专区农村中相当普遍地存在着“生产不发家”思想,对社会主义前途存在误解。襄阳县党校中170个区干部,有74个给家里写信或口头告诉家里说:“快社会主义了,不要置买东西,吃点喝点算啦!”[20]中共中央一再强调:“富农剥削,必须加以限制,但步骤必须是逐步的,方式必须是适当的,不能过猛过急。”[21]但随着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中共中央由逐步限制富农经济迅速向“消灭富农经济”转变。

  三

  1954年10月召开的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将处理富农的步骤大体划分为:1957年以前,着重从经济上限制和政治上孤立富农,不准他们入社;1957年后,再根据条件分别接收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入社,实行改造。在这次会议上,中共中央对合作化中的富农作了新的定位。如果说在此之前是将富农作为“农村资产阶级”看待的话,那么从1954年以后,中共将富农视为“敌对阶级”,并重新调整了党的阶级路线,划分阶级队伍,强调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来共同对付富农阶级,并对合作化运动中阶级斗争的严重性作了估计:“富农这一敌对阶级,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抵抗和破坏行为日益激烈,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对富农的限制斗争必须加强。”如何对富农进行全面限制?必须“从多方面并用多种形式去进行”:经济方面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种合作社和贯彻统购统销、贯彻税收负担政策;政治方面“在群众中加强两条道路的教育,并经常注意抓住某些典型的活人活事来揭发富农的剥削和造谣破坏活动,按法律制裁其违法行为等”[22].中共中央对富农阶级的重新定性和对富农的强硬政策,使越来越多的党政干部“增加”了对农村阶级斗争的严重性的认识。刘澜涛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农村阶级斗争,主要是农民同地上阶级的斗争,现阶段则主要是农民同富农和其他资本主义因素的斗争。这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争夺广大农民的斗争,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两条道路的斗争。”他认为应将对富农斗争提高到“社会主义革命”的战略高度、从“阶级斗争”的角度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决不能出现“右倾思想”[23].也正是根据中央规定的重视贯彻新的农村阶级政策的指示,人们戴上“阶级斗争”的有色眼镜,发现了合作化过程中富农分子破坏合作化的许多“反动”言行[24].1955年5月12日《人民日报》报道了河北省涿县松林店乡富农张瑞破坏合作化运动的“反动行为”后,各地重组阶级队伍,大抓阶级斗争的现象迅猛增多。

  贯彻合作化运动中的阶级路线,“限制富农”政策逐渐演变为“消灭富农”政策,富农经济遭到了迅猛打击。1955年10月,中共山西省委宣布,全省“土地买卖已基本上停止”、“农民已基本上摆脱了高利贷剥削和私商剥削”,因此全省“基本合作化的地区富农经济已基本消灭”[25].随后,全国其他省区也先后完成了“消灭富农经济”任务。富农及其经济能够如此快地被消灭,显然与中共中央将富农阶级当做“敌对阶级”加以严厉打击有关。对此,廖鲁言作了这样的阐释:“由于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由于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和粮食、棉花的统购统销等社会主义措施在农村中的推行,这就使富农不得不放弃剥削。同时,他们又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教育,逐渐认识到加入合作社比不入社有利。这些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因素,就在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中引起了明显的分化。”[26]既然富农已经放弃了剥削并发生严重分化,中共中央便采取了“分别对待的方法”,把他们放在合作社里面进行改造。1955年年底,毛泽东在一份文件上批示:“地主、富农入社,一九五六年是否即照安徽、山西、黑龙江等省的意见办理,即好的许其入社,不好不坏的许其在社生产,不给社员称号,坏的由社管制生产,凡干部强的老社均可这样做。”[27]中共中央据此制定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对富农入社问题作了政策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21条规定:“已经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参加合作社的时候,入社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价款,除抵交应摊的一份股份基金和补交一份公积金、公益金以外,其余的部分作为多交的股份基金。”很显然,在富农入社时,合作社对其财产采取了“剥夺”方式。对此廖鲁言解释说:“我国的富农是带半封建性的,他们在农村中历来是和地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对农民有不同程度的剥削,政治上也不是站在农民一边的;同时,我国的富农在经济上是很小的,生产经营也同样是落后的,对于国民经济也没有什么贡献。因此,对待富农的财产采取这样的办法是比较适当的。”[26]经过合作化运动,不仅富农经济迅速被消灭了,而且富农作为一个阶级也被消灭了,入合作社成为“社员”的富农,成为所谓的“富农分子”。但入社的富农并没有因为是“社员”而改变其阶级成分,土改后其头上所戴的“富农”帽子并没有被摘掉。按照中共中央的政策规定,富农入社后可以取得“社员”称号,政府承认富农是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但这并不意味着改变其阶级成分。邓子恢解释说:“参加合作社之后,并不等于改变阶级成分。改变阶级成分还是照过去国务院颁布的办法,党内讨论,社员通过,经过一定机关批准。不要轻易改变成分,当然也不是一个不改变,入社和改变成分是两回事。”[28]可见,“富农”的阶级成分并没有因入社而有所改变。

  总之,中共在20世纪50年代对富农的政策经历了从保存、限制到消灭的演变过程。在新区土改运动中,中共中央采取了“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土改结束后,中共中央充分肯定了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在采取了“限制富农经济”政策的同时,逐渐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1953年以后,随着富农经济在农村经济中势力的增强及两极分化的出现,农村“两条路线”斗争的日益“尖锐”,中共中央对富农采取了“消灭富农经济”政策,富农阶级成为继地主阶级后的“敌对阶级”和斗争对象。随着合作化运动的迅猛发展和很快完成,不仅富农经济迅速被消灭掉,而且富农作为一个阶级也同时被消灭了。这样,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地主、富农作为农村中的两大剥削阶级基本被消灭,剩下的只是接受劳动改造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

  以今天的视角看,这一方面反映了当时中共中央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高效性,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中共中央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认识也有较大的局限性。因而,这一政策的实施也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后果,教训值得吸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N].人民日报,195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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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王瑞芳。新中农的崛起:土改后农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动[J].史学月刊,2003,(7):10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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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邓子恢。农村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中心环节[A].邓子恢文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33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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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斗争——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A].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205-211.

  [16]中共长治地委。关于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N].人民日报,1950-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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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正确地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N].人民日报,195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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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刘澜涛。正确地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政策[N].人民日报,1955-11-20(3)。

  [24]华俊。执行“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方针[N].人民日报,1955-11-02(2)。

  [25]史纪言。百分之四十一的农户参加农业合作社以后[N].人民日报,1955-10-16(2)。

  [26]廖鲁言。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说明[N].人民日报1956-06-17(2)。

  [27]毛泽东。征询对农业十七条的意见[A].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478-481.

  [28]邓子恢。巩固现有社,稳定新的生产关系[A].邓子恢文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440-449.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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