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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力文 刘建平:新民主主义的命运和刘少奇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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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1 21: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同一个“新民主主义”,潜在的倾向性分歧

新民主主义是中国革命胜利的旗帜。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建国思想,“新民主主义”在1940年经毛泽东提出,刘少奇等也有论述,到1945年党的七大前后具备了比较完整的理论形态。其核心主张是:“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而是要组织民主联合政府。经过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农民私有财产基础上合作社经济的发展,中国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即改变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废墟”之后,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

必须注意到,党的七大时期“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论”的国际政治判断是战后美苏合作,国内政治构想是与包括掌握着国家政权的国民党组建多党联合政府。但随着国共内战的爆发和美苏两个阵营冷战格局的形成,特别是在人民解放军转入全国规模的进攻、革命胜利指日可待的形势下,对社会主义方向的强调成为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的新特色。在1948年9月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谈到要召开政协、成立中央政府时,毛泽东一方面说政权的性质是工农和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另一方面却要“点明一句话”,即“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完成之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就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外部就是同帝国主义的矛盾。”在1949年3月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他又强调:革命胜利后“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国内的“基本矛盾”,要“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集体化”,对资本主义的“限制”和资产阶级的“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

但刘少奇从调查研究到理论思考,继续坚持着新民主主义的社会阶段论。在1948年9月政治局会议上,刘少奇谈的是在《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的“总方针”下具体讨论新民主主义问题。他虽也承认夺取全国政权、民主革命胜利以后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却又明确指出:与资本主义斗争的方式应是“经济竞争”、“和平的竞争”,与资产阶级的合作要“坚持又团结又斗争”的原则,不能“过早地采取社会主义政策”。为什么不早消灭资产阶级?困难很多,“消灭以后你还要把他请来的”。我们今天与资本家的经济竞争,就是“不以行政手段为主”,“看谁经营得好”;“谁领导了市场,谁就领导了国民经济。”因此要发展供销合作社,“不能用行政命令,而必须用商业的方法战胜资本家。”另一方面,要防止农业生产合作社好高骛远、强迫命令、报表邀功,必须是自愿参加、自由退出,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需要机器条件。


1949年1月接管天津、北平之后,两市财经困难、生产荒废,天津上百万人口生活无着,北平更多,而有些干部对民族资本家有“左”的情绪。华北局负责人薄一波向中央报告:“所有城市的中心问题,就是如何有步骤地有计划地妥善地复工,这一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则万事皆通。否则,一切均谈不到。”而造成困难的原因除战争外,工人、店员在解放后大搞“清算斗争”导致资方疑惧、开工不足,是为“突出问题”。于是,刘少奇在4月中旬来到天津视察,特别强调:在执行七届二中全会路线过程中,最容易发生模糊的是把民族资产阶级当作斗争对象,搞乱敌我阵线(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0—52页)。他在对干部、工人、资本家的讲话中,反复说明“自由资产阶级不是斗争对象”,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自由资产阶级是“我们的阵线”,工人与资本家有矛盾,但“今天资本主义剥削是合法的”,要做到“劳资两利”,搞好关系、发展生产。他设想:建设新民主主义,资本家可以充分发挥积极性;将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时候,大家开会“讨论怎样转变为社会主义”,由国家收买资本家的工厂,资本家就成为“国家工厂的经理”。据报道,刘少奇在天津的讲话既使资本家提高了经营情绪,也使工人受到教育,减少了劳资纠纷,对恢复和发展生产起到推进作用。

接管大城市后遇到的严峻困难,也曾使毛泽东的思路有所调整。在刘少奇赴天津前夕,毛泽东4月7日起草中央给华东前线领导人邓小平、饶漱石、陈毅的指示说:“我们认为,接收及管理上海如果没有自由资产阶级的帮助,可能发生很大的困难,很难对付帝国主义、官僚主义及国民党的强大的联合势力,很难使这些敌对势力处于孤立。这件事,你们现在就应开始注意。因此,请你们考虑,是否有必要在没有占领上海以前,即吸收他们参加某些工作。而在占领上海以后,则吸收更多的这类人物参加工作。”刘少奇视察天津期间,毛泽东在北京也谈到了同样的政策思想。4月15日,毛泽东接见太行区党委书记陶鲁笳等人时说:我们的经济政策就是要处理好“四面八方”的关系,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关于劳资两利,许多同志只注意到其中一方,而不注意另一方。你们看二中全会决议中讲到我们同自由资产阶级之间有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目前的侧重点,不在于限制而在于联合自由资产阶级。”劳利而资不利,工厂就要关门;资利而劳不利,就不能发展生产。“四面八方”缺一方面,“就是路线错误、原则的错误”。“我们要团结资本家,许多同志都不敢讲这个话,要了解,现在没有资本家是不行的。”这是毛泽东对七届二中全会路线的明显调整。

二、信念超越党规国法

刘少奇通过调查研究,通过对中国革命、苏联和东欧经验的比较、总结所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思考,为筹建新中国作了至关重要的思想、政治准备。对此,邓小平曾经以“天津讲话”为例高度评价说:少奇同志的那些讲话,对我们在渡江南下解放全国的时候不犯错误起了“很大很好”的作用。刚进城最怕的是“左”,并且确实发生了“左”的倾向。我们渡江后,就是抱着宁右勿“左”的态度去接管城市的;“因为右充其量丧失几个月的时间,而‘左’就不晓得要受多大的损失,而且是难以纠正的。”由此,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作为开国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什么把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作为总原则,以及为什么回避提出社会主义前途。《共同纲领》就是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论”的宪法化,它使源自六大的“革命完全胜利之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革命转变论”思想受到抑制,甚至连毛泽东的所谓“革命在全国胜利,并且解决了土地问题以后”的“革命转变论”展望也受到了抑制。

在《共同纲领》对新民主主义制度作出实行人民民主、保护人民私有财产、人民享有广泛自由权利规定的同时,作为开国法统组成部分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还规定:政协全体会议在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以前执行人大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包括就国家的根本大计和重要措施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决议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国家政权,有制定并解释国家法律、规定国家施政方针等职权,其下属的政务院为最高执行机关。政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均由多党构成,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都是多党联合、人民民主的性质。新民主主义制度是实现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根本保证。对于人民民主政治,刘少奇的态度诚恳而严肃。他在1949年9月15日的政协党组会上说:我们共产党员要在政协会议中怎样具体行动?在议会斗争中行动得不好,就妨碍路线、政策的执行,这是要考究、要学习的。21日,刘少奇代表中共在政协全体会议上讲话说:中共“以一个政党的资格”参加政协,和各党派团体一起“在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基础上忠诚合作,来决定中国一切重要的问题。”共同纲领包括共产党的最低纲领,但回避了社会主义前途;这是因为,“在中国采取相当严重的社会主义步骤,还是相当长久的将来的事情,如在共同纲领上写上这一个目标,很容易混淆我们在今天所要采取的实际步骤。”

但是,随着建国后政治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发展,党内的“无产阶级专政”习惯势力和“革命转变论”思想很快又恢复了生机。

1949年12月10日,在东北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上,针对许多农民在经济普遍上升之后要求“单干”、“对组织起来感苦恼”、认为“只有单干”才能种好地等不愿意被编在互助组的现象,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兼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指出:我们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使绝大多数农民丰衣足食,而做到这点则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面发展”。高岗在讲话中虽然谈到“允许单干”、“允许雇工”、“不能强迫农民组织起来”,但他又强调:“这绝不是说”对“单干”放任自流。他具体要求在贷款、供给新式农具和优良品种、劳模奖励等方面给互助组以优先、优待政策,断定互助组能胜过单干。很显然,面对农民要求“单干”的现实,高岗坚持着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而实现合作化、集体化这样一种政治信念,而不愿意尊重农民自主选择生产方式的权利;他提出了农村经济发展“方向”的路线问题,并决定动用政府掌握的经济、技术资源制造出符合其互助组“胜过单干”这一政治信念的经济现象。

在这里,问题的要害还不是人为地制造“组织起来”与“单干”之不公平竞争的条件,而是原来设定的发展合作化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需要具有工业提供机器的条件等等限定,已经在符合社会主义“方向问题”与否的意识形态判断压力下开始模糊和淡化;相应地,一种基于个人信念而干涉农民自由权利的欲望,代替了建国前夕中共中央领导层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作的实证分析和对历史进程所作的谨慎预期,所谓反对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内涵也就被空洞化了。正如薄一波所指出的:高岗所谓奖励互助合作的政策乃“歧视单干”,而更为“实质”的是“主张土改后立即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无须有一个新民主主义阶段。”(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96-197页)这是关系到党的指导思想原则的重大问题。

刘少奇对东北的非新民主主义动向提出了严肃批评。在东北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结束之后,东北局组织部于12月31日作出《农村支部工作指示》,其中批评党员“只想个人发财”、“甚至想剥削别人的富农思想”,要求教育党员“大量在合作社入股”、积极参加互助合作,以“引导群众组织起来”。1950年1月23日,中央组织部为批复东北局而向刘少奇请示,刘少奇对副部长安子文说:“现在的变工互助能否发展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要防止急性病。”集体农庄是要使用机器从事大规模生产,它否定了个体经济。这是生产方式上的革命,没有机器工具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因此,现在限制单干是过早的,能够单干就很好。而且也不要以为反对单干的农民便是集体主义,“因为他还无力单干,是不能去单干的贫农。”刘少奇还批评提出“剥削问题”和“富农党员问题”是过早了,强调:“雇工,单干,应该放任自流,让农民都有三匹马一副犁就很好。”“我们的党规党法上允许党员单干而且也允许雇人,认为党员便不能剥削,是一种教条主义的思想。但能单干与应该单干是两回事,我们允许党员单干,并不是我们鼓励他们去单干。”根据刘少奇的这些意见,中组部正式答复了东北局。但东北仍然把高岗的思想概括为“把互助合作组织提高一步”并大作宣传;结果,几个月内东北农村的互助合作运动出现严重的强迫命令和形式主义,使单干农民“不仅在生产上步步感到困难,而且在人权上受到歧视”,强制入组达70%—80%,而退组则受到惩治性的扣留财产或罚款与劳役。

高岗之所以敢于抵制中组部的指示,是因为背后有毛泽东的支持。他在东北党的会议上公开指责中组部指示是错误的,东北局组织部长张秀山与高岗辩论,高岗便说穿是“主席不同意他们的意见”,使得东北局“一边倒”向高岗(张秀山:《我的八十五年》,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251页)。薄一波也有回忆说:高岗“收到少奇同志的谈话记录后,在北京面交毛主席,毛主席批给陈伯达看,对少奇同志谈话的不满,形于颜色。后来,这个谈话记录就成为高岗反对少奇同志的重要借口。”这样,中央决策层内反对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论的毛、高默契形成。

在东北的农民要求单干和富农党员问题导致中央领导层发生意见分歧不久,山西老解放区的互助合作发生了比东北更严重的涣散解体危机。土改后的山西农业生产普遍恢复、发展,到1950年底已有占总户数4%的农民上升为富裕中农、85.4%的农户上升为中农。而农民群众特别是经济上升比较迅速的农民,要求“自由地发展生产”而不愿意组织起来,这种“单干”思想导致互助组“涣散、萎缩以至部分陷于解体”。

为了坚持集体化方向,1951年2月召开的山西省委第二次代表会议决定试办“征集公积金”、增加“按劳分配”因素的农业合作社。4月17日,山西省委向中央、华北局提出《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说: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为彻底扭转目前互助组织涣散解体的趋势,必须使之“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实行“出组不带”的“公共积累”和逐步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很显然,山西省委已经根本不再顾及农业合作化所需要的机器条件和文化条件,而着眼于以超经济的行政强制,对农民设置一个单干固然自由、但退组即意味着放弃被征集的公共积累这一两难的利益困境,甚至借此否定个体土地所有权,迫使农民放弃自己的致富愿望而就范于“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这里,意识形态本位的社会主义信念取代民意、民生本位的新民主主义制度的权力强制逻辑出现了。

但华北局坚持新民主主义原则。就在山西省的报告酝酿期间,《人民日报》于3月17日发表社论阐明华北局的观点,要求“党政领导机关应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春耕生产上来”,并提醒要“在自愿两利原则下”发展互助组织,反对号召和强迫一般互助组搞所谓公共积累。在接到山西省的报告后,主持华北局日常工作的刘澜涛又专门请示刘少奇,刘少奇反对在尚不具备农业机器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动摇私有制、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华北局于5月4日批复山西省的报告,指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5月7日,刘少奇给党的第一次全国宣传会议作报告,在介绍中央“三年准备,十年建设”的计划时,特别给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以明确界定,他说:十年之内谈不到社会主义。“十年以后建设得好,那时我们看情况,就可以提一下这个问题:社会主义什么时候搞呀?但是还要看实际情况才能答复这个问题。”他批评山西省委提出组织农业合作社实际上是现在要搞社会主义改造,指出:用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这是幻想的社会主义,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我们中国的党内有很多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要纠正。因为仅仅依靠农村的条件不能搞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要依靠工业。”6月3日,刘少奇在华北局当面批评山西省委,说: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不可轻易地动摇、削弱和否定农民的个体所有制。不要怕农民冒富,只有80%的农户发展到“三马一车一犁”的富裕程度后,才可由他们自愿地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现在对富农没有什么限制,将来富农作为一个阶级出现后,可以采取税收、价格、工会等办法加以限制。现在搞合作社,富农反对,中农动摇,贫农要求,供给制干部热心。凡办事要重多数,少数人拥护的事是不能推广的(陶鲁笳:《一个省委书记回忆毛主席》,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页—22页)。6月29日,薄一波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加强党在农村中的政治工作》的文章纪念建党30周年,从贯彻党的政治领导的高度批评“在互助组内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财产,来达到农业集体化”的空想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薄一波警告说:现在“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和教育农民出身的党员和干部”,发展互助组必须反对强迫命令,不能反对个体农民“单干”,对富农也允许其存在和发展。这样,刘少奇、薄一波和华北局捕捉到“农民出身的党员和干部”仅从社会主义的信念出发而缺乏法治自觉和理论思考能力的问题,希望从政治工作入手对干部加以约束,阻止权力的超法律运作。7月3日,刘少奇把山西省委的报告批示印发给各负责人阅,指出该报告是“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例子。

两天后,刘少奇在中南海给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作题为《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的报告,批评山西省委不顾现实工业条件而破坏私有财产制度为左倾冒险。他说:所谓“对农民私有制又动又保护”是不对的,“太岁头上不能动土,你去动摇一下,削弱一下,结果猪、羊被杀掉,所以现在我们不能动摇,不能削弱,要去稳定。”在上述理论准备和宣传工作背景之下,华北局于7月25日向中央做出《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刘少奇阅后加以修改,其中着重批评了山西省委的意见,指出:山西省的做法“是根本违反互助组组私有财产基础上的等价原则的”。互助组的巩固主要依靠充实生产内容,如此便“在农民中就进行了一种实际上的集体主义教育,是将来组织集体农场必需的思想基础。”刘少奇加写的这句话强调了在帮助农民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教育农民”,而不是设置利益困境、搞行政强制或进行侵犯农民自主权的思想规劝,进一步明确了引导农民走向合作化的是利益驱动机制而不是强迫性的利益困阻机制。

然而,就在中央审批华北局报告的时候,毛泽东出面站到了山西省委一边,开始实践“革命转变论”即他本人所谓“革命的不断革命论”。他首先找刘少奇、薄一波和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于是华北局7月25日报告被搁置。他又指示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陈伯达以中央名义在9月下旬召集地方部门代表参加的互助合作会议和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亲自审改会议通知,指导会议和决议的起草工作,从组织上掌握了领导农村工作的主动权。《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一扫围绕“互助组涣散趋势”的烦人争论而直接肯定农民有“劳动互助的积极性”;把简单劳动互助、常年互助组、实行土地入股与公共积累的生产合作社,总结成由低级到高级在集体化方向前进的“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指明建立更高级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的运动前景。这个决议草案作成后当即在10月间发给一些地方的负责人,很快得到高岗、河北省、华北局的积极反应。12月15日,毛泽东起草中央印发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实行,把互助合作运动“当作一件大事去做”。经过这一系列的会议组织、政策制定与传达、指导步骤,毛泽东消除了刘少奇批评和阻止东北局、山西省提高互助组织的影响,推动农业集体化走上了迅速发展的轨道。而刘少奇则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对农业互助合作工作积极研究和直接领导,毛泽东的“不断革命论”就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统一指导思想。

尽管毛泽东取得了从农业集体化运动突破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的主导权,但这一政治运作过程却是非法的。对照起来,1950年6月土地改革是以政协讨论同意中共提出的土改法草案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合法程序施行的;这是开国法统规定的全国政协和中央政府委员会立法、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的宪政制度,可谓多党议会立法、联合政府行政。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则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法,由共产党组织系统实施的,乃一党立法、党内行政的违宪行为。这是完全的以党代政,当然也是完全的“无产阶级专政”;因此,据开国法统而论,就是僭越的立法、非法的行政。并且,即使从党的法规而论,互助合作决议也是非法的。根据七大党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具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的最高立法职权,经中央委员会选举的中央政治局是“中央指导机关”,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即政治局和书记处的集体领导享有最高行政权;因此,作为改变党的新民主主义政策而启动社会主义改造这种重大决策,立法程序应该是由书记处、政治局提出议案,经过充分讨论之后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至少由中央委员会表决。然而,毛泽东的做法是让陈伯达以中央名义召集地方部门代表参加的互助合作会议和起草决议,这种会议当然不具备党内立法资格。不过,即使在这样的会议上,决议草案和开会方式也遭到与会者的非议。1951年9月20日,陈伯达主持由除西南局以外各中央局派人参加的中央互助合作会议。他拒绝与会者汇报各地互助合作运动情况和问题的要求,而是传达毛泽东的指示精神以后就讨论他起草的决议,但仍有代表不同意陈伯达所谓农民具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尤其是被认为“熟悉农村情况”而特邀到会的作家赵树理,声称农民“热心单干发家”而不愿意搞互助合作组织,使得陈伯达很不耐烦。但无论如何,陈伯达草案还是通过了。而这样一个“草案”,毛泽东竟然以中央名义指示各地党组织“当作一件大事去做”。并且,这个未经任何具有全党立法权威会议通过的“草案”,在1953年2月15日经毛泽东起草《中央关于印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的通知》就“成为正式决议”,而他所举的理由为“经过一年多的实施证明是正确的”。这完全是把自己置于党的组织之上,使党代会立法、集体领导变成了议行合一的个人集权。

纵观这一党内立法过程,可以说闪烁着惊人的权术谋略;其要义乃行政会议立法化和立法会议行政化,从而达到立法与行政权力集中于个人的目的。具体地说就是:毛泽东以中央名义而委托陈伯达召集地方党组织有关负责人参加的互助合作会议,是党内的上下级之间的行政性质会议。与会者即使有许多反对意见,最终也不能拒绝或根本修正“毛泽东—陈伯达草案”,而是要服从领导即不得不通过它;因为,这一草案在被讨论之前就已经具有“党中央、毛主席”的名义了。而具有了这一“通过”的程序外衣,“毛陈草案”也就获得了某种模糊的合法性——它似乎是来自各地方部门的集体意见,符合党制定政策所必须具备的调查研究、集思广益原则,因此它疑似议决性质的立法。而对于中央核心决策层(政治局、书记处)——在党法上,其成员之间可以平等地发表意见,不存在必须绝对服从的上下级权力关系,以共同制定政策,体现集体领导——这一具有准立法权的会议(或传阅)而言,所面对的文件是毛泽东召集的疑似全国性质的会议已经通过的文件,因此是必须同意的文件;即使有异议,也不可能从原则上推翻它。如此,本来成员之间可以平等发表意见的立法会议,就变成了必须服从所讨论文件的行政性质的会议;但这一会议(或传阅)却使文件最终获得了“中央”的合法名义。二者衔接起来,“差级会议”——参加互助合作会议的地方代表必须服从中央(毛泽东)的领导,是为行政性权力差级会议;中央高层领导集体必须服从疑似具有全国代表名义的互助合作会议,是为体制性权力差级会议——的立法程序便告完成,使通过党组织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获得了合法依据。但是,无论“不断革命”如何克敌制胜,如此的废置国法、擅越党规已经不是合法行政、秉公求治的政治,而是以强行个人或少数人意志为目的的谋权用术。

在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启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即事实上开始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进程之后,毛泽东于1952年9月底的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指明:从现在开始用十年到十五年的时间要基本上完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而不是这个时间以后才开始过渡。1953年5月中共中央统战部长李维汉提出《关于资本主义工业的公私关系问题》的报告,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思路形成,毛泽东遂于6月15日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提出完整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

但如何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路线”取代新民主主义建国纲领并成为党内的共识?毛泽东不是组织民主讨论表决立法,而是靠党内斗争推动的。正如他自己所说:“总路线的问题,没有七、八月间的财经会议,许多同志是没有解决的。”而所谓的“财经会议”正是高岗向薄一波、刘少奇斗争的会议。在1953年夏季的财经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高岗等积极串连,向负责修正税制、主张“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财政部长薄一波发难;而高岗攻击薄一波,采取的是“移花接木的手法”,把刘少奇的1949年天津讲话、1950年对东北富农党员问题的批评、1951年对山西互助合作问题的批评等等统统扣到薄一波的头上,搞“批薄射刘”,企图推倒刘少奇(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2页)。而中央组织部部长饶漱石,也在1953年秋的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以批判常务副部长安子文为名攻击刘少奇。但刘少奇的领袖地位不会由于一次仓促发动的阴谋斗争而动摇,结果高、饶“倒刘”不成,反而在1954年2月的七届四中全会上受到批判,并最终被打成“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不过,在反对新民主主义政策而主张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旗帜下高岗和毛泽东是一致的,因此刘少奇在第二次组织工作会议和七届四中全会上一再检讨高岗攻击他的那些“错误”,表示对“毛主席的想法”的服从和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积极认识。很显然,高饶斗刘虽然失败,毛泽东解除刘少奇阻碍、推翻新民主主义政策却成功了。而且,高岗之所以认为刘少奇将失去毛的信任、地位动摇,除了他发现毛、刘之间在农业合作化、向社会主义过渡等问题上的分歧之外,还有更隐秘的背景。1953年初,毛泽东指示高岗调查东北敌伪档案中刘少奇1929年在奉天被捕的情况,高岗安排东北局第二书记、组织部长张秀山落实。高、饶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长罗瑞卿追究张秀山“查刘少奇档案”的问题,张秀山被加以“用了极其恶劣的手段攻击刘少奇同志”的罪名(张秀山:《我的八十五年》,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321页)。但毛泽东作为“查档事件”的主使并没有受到相应的组织批评,而关于刘少奇奉天被捕一事,当时的满洲省委向中央作过报告。倘若在追查“高饶反党联盟”时对毛泽东暗中调查刘少奇奉天被捕情况有所批评,或许就不会发生文化大革命中继续在刘少奇这一问题上以逼供制造假案的悲剧了。

如此,毛泽东用曲折复杂的党内斗争手段“解决”了最高领导层向他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思想统一。之后,由周恩来于9月8日向全国政协常务扩大会议作了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报告,并在9月中旬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发言阐述总路线。其间政协委员梁漱溟为农民叫苦,受到毛泽东、周恩来等多人的批判。毛泽东甚至称梁漱溟是“野心家”、“伪君子”,要求揭露、批判梁漱溟的“反动思想”,以利于“在全国讨论总路线”。国家政治生活如此之荒唐,因讨论过渡时期总路线,竟然把本来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政协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变成批斗会场。以此为象征,新民主主义的思想、制度和国家机构被废置。这样,过渡时期总路线没有经过任何立法程序,就终结了新民主主义制度。

三、新民主主义夭折是刘少奇和新中国的悲剧

关于新民主主义的终结,党内资深的农村工作老领导杜润生指出:毛泽东1953年就“急急忙忙”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而抛弃新民主主义论和《共同纲领》,以后反右、反右倾、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闹得“党无宁日,国无宁日,社会的和谐遭到彻底破坏。”(杜润生:《当代中国与新民主主义结构》 姚监复整理,《炎黄春秋》2008年第2期,第14页)这是新民主主义研究的政治学体会和思考。

“抛弃新民主主义”的“过渡”成功了,为什么闹得“党无宁日、国无宁日”呢?因为权术可以谋国治人,但不能够治国服众。1951年,针对华北局批评山西省委搞合作社以“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违背了党的政策和《共同纲领》,毛泽东曾经派陈伯达质问:“为什么不能动摇私有?保护之,就不能动摇之?”面对如此的无上权威姿态和蛮横强词夺理,党内干部或只能服从;但落实到农村,则一再遭到农民抵制,干部强迫则发生名之曰“阶级斗争”的社会冲突。甚至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1956年秋季以后,不少地方还发生农民“闹社”、“退社”风潮,相当多的干部也怀疑所谓“优越性”,结果不得不“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这种“阶级斗争”式的社会冷战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后解散农村集体生产组织。而更为可悲的是,由于社会主义革命所宣称的生产力发展不能实现,编造统计数字、报喜不报忧的谎言政治在党内发展起来;当党内不能容忍劳动浪费、生产效率低下弊端和大量人口饿死惨剧的正义力量试图揭发“人祸”时,这就涉及毛泽东主导的社会主义政策正确与否的评价问题,最终导致毛泽东发动清洗“党内走资派”的文化大革命式暴力政治,包括刘少奇、彭德怀等一大批新中国开国元勋被迫害致死,国民经济几近崩溃。如果说毛泽东强行终结新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基于理想的信念政治和党内盲从领袖的迷信政治,那么后来则由于信念、盲从的后果不良而堕落为竞相作伪的谎言政治;最后,由于党内存在不能承受谎言政治的道德压力的健康力量,谎言政治遂转变为暴力政治,以非法的专政手段解除谎言可能被揭穿的危机。这是以权术破坏新民主主义共识导致国家政治认同破裂和党内政治混乱的必然结果。

那么,怎样的政治才是合理的,能够治国兴邦呢?民主的、具有合法性的政治。进入君权神授意识形态崩溃的近代以后,人民的国家、国民的国家、公民的国家这种民主主义意识形态成为国家政治合法性即国家统治权利可以被接受的法则;民主主义的价值共识决定共同体的政治认同,这已经被证明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共通政治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也遵循着同样的政治原理,即建立了在新民主主义共识的基础上民主联合政府的政治认同。刘少奇主张共产党员要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并因此反对过早、更反对强行向社会主义过渡,就是在维护新中国的政治合法性,以使中国人民能够在安定的民主政治秩序中发展经济、建设国家。所以,刘少奇虽然是主张社会主义的共产党人,但中国革命的胜利是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共同奋斗成果,所以他是严肃研究新民主主义的思想家,是诚实践行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家。还有其他党的高级领导人如周恩来,也认为实行社会主义的条件必须是“人民在自己的实践中认识到这是唯一的最好的前途”。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开国法统贯彻了全国人民的新民主主义价值共识,并因此确立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民主联合政府政治认同。如果按照刘少奇、周恩来等所主张的人民本位、法治立国的原则,可以预期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建设当会顺利发展;如果其后经过长期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而不是“趁穷过渡”,如果是在人民民主立法、自愿实现的民主社会主义而非权力强制的专制社会主义条件下,怎么可能发生谎言“跃进”、大量饿死之类的荒唐事,怎么可能发生文化大革命之类的“全面内战”和所谓“越来越激烈”的“阶级斗争”呢?

历史的悲剧性在于,中国共产党的最高权威毛泽东虽然公开主张新民主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和民主联合政府,但他根据自己的信念努力寻找机会、争取权力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甚至不顾忌开国法统的承诺:1951年支持非农民阶级的干部们以行政权力动摇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1952年指示中央统战部“不应再将民族资产阶级成为中间阶级”;1953年阅改批发了由胡乔木起草《中共中央关于目前政权性质的指示》,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由共产党一个党决定纲领政策和计划”的无产阶级专政,但要求高级干部了解而禁止对一般干部宣传,以免引起“不安、不满和种种揣测”。这样在事实上就把民族资产阶级、甚至把农民和小资产阶级都排除在了“人民”概念之外,完全背弃了新中国的《共同纲领》。这不是诚实的、法治的民主主义、制度主义态度。正如1955年11月宋庆龄在给毛泽东的信中所质问的:“我很不理解提出对工商业的改造,共产党曾向工商界许下长期共存、保障工商业及其利益的诺言。这样一来,不是变成自食其言了吗?资本家已经对共产党的政策产生了怀疑和恐惧,不少人后悔和抱怨。”(吴江:《政治骇浪六十年》,内部印行2005年版,第70页)这实际上是对政治合法性的呼吁。当政治失去了合法性之后,人民就会实行抗议、抵制或不服从,即使是“天天讲阶级斗争”和反复进行“社会主义教育”也无济于事。而且,那些“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教育”本身也是无效的思想空转或非法的政治迫害。事实上,那些思想空转和政治迫害也是民族的历史悲剧:“阶级斗争”即使扩大到把刘少奇等开国元勋迫害致死的程度,也不能达到所承诺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即使反复再三,也不能阻止生产效率的低下和国家经济的贫困化。

随着毛泽东的离世,“不断革命”呼啸列车停止下来。而随着刘少奇冤案的平反和新民主主义理论的重见天日,刘少奇的悲剧即作为个人时间的历史结束了。新民主主义建国思想的创造性思考表明他是一个伟大的思想家,惟因没能够坚持初衷、抵制强权,新民主主义的夭折使他最终成为一个失败的政治家。经过新时期的拨乱反正,刘少奇已经获得了荣誉的历史地位。不过,作为国家民族的悲剧不可能随着为刘少奇平反的政治仪式和对新民主主义思想的重新肯定而简单地结束——因为国家共同体意义的历史是连续的,新历史的创造需要新价值的论证、新思想的奋斗和新政治的创造。新民主主义夭折的悲剧所反证的不仅是新民主主义理论本身的历史正确性,还有价值共识和政治认同即合法性是共同体的根本法则这一政治学原理。只有在对历史悲剧的反思中重建了诚实的法治道德和可靠的民主制度,由于“不断革命”造成的政治结构破坏和社会冲突伤口才能逐渐愈合,中国才可能真正摆脱社会冷战的泥沼,走上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的坦途。


炎黄春秋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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