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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昭英泣血再申诉周居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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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3 08: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昭英泣血再申诉周居正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

我是重庆市小龙坎小学退休教师,现年71岁,我的丈夫周居正原是中共地下党员,1946年因参加学运被反动派关押在中美合作所白公馆,失去了党的组织关系,重庆解放前夕,同罗文斌等同志一起越狱脱险。解放后,被分配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党校(后改为中央第七中级党校)担任文化教员。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分子,被送四川省公安厅筑路支队劳动教养。1961年被捕,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初审,被定为反革命集团——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的首犯,被处死刑。上诉后,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我提出申诉至今已有15年。在焦急无比经年累月的盼望中,竟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张驳回申诉通知书。

这张通知书无异于又一次在政治上宣布周居正的死刑。这张通知书似乎周居正罪大恶极,铁证如山。但是,根据同周居正一起在四川筑路支队,永川茶场劳教或就业的幸存者以及和他同案被判刑、被关押的人提供的情况,我进一步坚定了申诉的信心:周居正一案是在当时极“左”的错误政策指导下,捕风捉影、刑讯逼供形成的冤假错案。特向最高人民法院再申诉,请依法立案复查,依法重新审理,撤销原判,宣告周居正无罪。

一、通知书认定:“周居正发展魏昭加入该组织”。但是,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魏昭伙同周居正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通知书又认定:“魏昭提出修改组织名称为‘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周居正与魏昭又共同商定了该集团的总路线、方针、任务和组织路线”。但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魏昭的判决书对此重要事实、情节并未认定。一个案件,法律文书叙述不同,可见事实不清楚。而且,被判处死缓的魏昭申诉称:本案完全是当时刑讯逼供,指明问供搞出来的假案。

二、通知书认定:“周居正制定了集团的组织系统,对魏昭等成员进行了任命。但是认定担任中央局书记的魏昭,至今坚持申诉称:“这完全是虚假的,是逼供信的产物”。被关押审讯的蔡异北证明:“当时审讯人员指明问供,说周居正任命他担任外交部长,占由于他守死不乱招供,幸免于难”。

三、通知书说:“上述事实有汤从才等多人检举证明”。但是,据当时劳教、就业的幸存者反映: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某些人为了求得早日解除劳教,无中生有,虚假检举。历史已经证明:陈有为无辜判刑,蒋文场被无辜关押刑讯,是姚风起诬陷别人,骗取立功。姚凤起等人的话可信吗?而且姚是该组织的组织部长,他是同案被告,他不能成为本案的证人。

四、通知书说:“上述事实还有公安机关缴获的书证、物证为证。但是,其中所谓周居正制定的“纲领”——《民主社会主义论》提出要反对帝国主义、实行民主政治进行经济建设,怎能成为反革命的罪证?又如:根据姚风起检举参加该集团的凭证是一张邮票,陈有为被判处徒刑12年。1982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确认原判事实错误,撤销原则,宣告陈有为无罪。这种所谓书证、物证,应当重新审查核实。

五、通知书引用周居正的亲笔交待,说周居正考虑用武装夺取政权问题,拟定武装夺取政权的战略战术,打算去川东建立武装根据地,但是,根据周居正解放前为人民解放事业出生入死的政治信仰,解放后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的表现,特别是他在逆境中,给我写信(文革中被抄去)回家探亲的嘱咐,要我教育子女相信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他的所谓亲笔交待,不是他的真实思想,是在刑讯逼供下的胡乱招供。根据魏昭、陈有为等多人的反映,当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是不容否认的。而且,周居正交待的都是“考虑”、“打算”都是思想范畴的东西,并没有实际实动,是不能据以定罪的。

总之,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集原卷,立案复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核实证据,澄清事实,依法再审,撤销原判,宣告周居正无罪,还他一个清白和公道。

申诉人:曾昭英(签字)200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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