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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文革”时期档案开放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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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3 06: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军 上海市档案馆

《上海档案》2001 年 01 期


档案的开放与保密是一对矛盾,但它们却是档案馆必须同时肩负的两项职能。一方面,《档案法》规定档案馆必须将形成期满30年的档案对外开放;另一方面档案馆又必须维护国家机密与公民隐私。因此,开放还是保密?这就成为档案工作人员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而“文革”时期档案的划控开放工作正是这一问题的集中体现。
      随着1966-1976年“文革”时期档案形成满30年的期限的陆续到来,对这十年的档案(包括此后与之相关的“文革”案件复查、整党、清查三种人等的档案)进行划控开放鉴定,就成了摆在档案人员面前一道棘手的难题。
      首先,“文革”档案是国内外关注的对象。在国内,出于总结“文革”教训的需要,历史学界对这部分档案很关注;也由于这段历史的隐秘性、曲折性与传奇性很强,对普通人也很有吸引力,不少作家已利用“文革”档案资料写过“文革”系列的纪实文学,很受公众欢迎;而国外学者也正把目光集中到这方面,一些日本、欧美学者已到国内档案馆涉猎过现已开放的部分“文革”档案。我国档案界内部为迎合社会的需求,提高档案馆对社会的响应程度,对“文革”档案也有较强的开放呼声。
      但是,“文革”档案有着诸多不便开放的特殊性。第一,政治性强,运动材料占大多数。建国后任何时期的档案中,都没有“文革”档案中的政治运动材料多。“文革”历时十年,大部分时间在搞政治斗争,而且这场斗争遍及各行各业的方方面面。即使在业务文件或者业务会议中都免不了有政治斗争的内容。即使现在肯定的一些人物,在当时也无法幸免地卷入批判他人的政治斗争中。这一切都不可避免地反映在档案中。而且“文革”中档案本身就是政治斗争的主要工具之一,因此,可能一提到“文革”档案不少人仍会心有余悸。
      第二,涉及大量个人隐私。“文革”中出于整人的需要,形成大量有关个人的坦白材料、揭发材料、政治历史调查材料等,涉及许多的个人隐私问题。而无论是《档案法》还是《保密法》,都要求对个人隐私加以保密。
      第三,诬陷与不实之词多。当然,“四人帮”等出于打倒老干部的需要,制造了大量的歪曲事实、捏造事实的材料。本来,留下这些材料只是为了佐证那个时代的荒谬。但是,如果一旦不分青红皂白向社会公布,很容易产生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的不良影响。
      第四,充斥着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内容。档案中有许多人与人之间相互揭发的材料,还有当时派性冲突的材料。这些档案如果公布,势必造成不必要的人际纠纷与矛盾。
      以上种种,无不证明“文革”档案具有其不便开放的特殊性。
      因此,对于“文革”档案,一边要求开放,一边又具有不便开放的客观情况,档案人员被推到了一个两难的尴尬位置上。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国家档案局尚无明确规定,而不少档案部门尚在观望中。
      笔者认为,我们无可选择。因为矛盾双方的焦点都集中于我们档案人员必须承担的职责与任务上。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看待和研究这个问题,既不盲目顺从外界的开放要求,不盲目给自己制定过高过死的开放指标;也不因为俱怕风险而畏首畏尾,因为到期可以开放的档案不开放也是违法。所以,应该兼顾开放和保密二者。对于不涉密的内容予以开放;而有碍国家利益、国家形象、公民隐私权及社会安定团结的档案坚决予以限制利用。
      笔者认为“文革”档案的开放鉴定工作可采取如下做法:
      1.以特别慎重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在实际操作前,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开放的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文革”档案开放鉴定标准,以指导实际工作。在操作中,坚持逐卷逐页审阅的方法,既不武断地控制一个卷,也不放过一个应该控制的卷。对于档案开放的权限问题也必须加以注意,例如,地方档案馆对未公布过的中央文件应该慎重对待。
      2.分清运动档案和业务档案。凡是一般的业务活动形成的档案可以开放,而与运动有关的档案则予以控制,特别是专案机构(这类全宗笔者称之为“文革核心全宗”)的档案则考虑整个全宗予以控制。
      3.众所周知的事件、人物与为人鲜知的事件,人物相区别。对于向全社会公开批判又公开恢复过名誉的著名人物与事件,如:刘少奇,由于当时许多批判文件是公开的,后来的平反也家喻户晓,所以,这样的有关材料开放后不致于会混淆视听。而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人受批判的材料就不宜开放,不然则有可能会让人难辨真伪。
      4.有可能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档案不应开放。对于那些人际间相互揭发的材料,如:有关的人民来信等予以控制。对于一些单位中有关派性斗争的材料也应该加以限制利用,以免造成社会矛盾。
      5.关于个人情况的简历及表格。个人简历是否个人隐私是否可以开放现在有争论,但笔者认为,如果简历中只有个人年龄、性别、职务等内容的话,开放问题不大,但如果涉及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家庭住址、健康状况、政历问题等个人详细情况则应属于个人隐私,必须控制使用。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浅见,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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