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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玉祥 通渭甄别平反冤假错案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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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甄别平反冤假错案简况

通渭县政协      www.twzx.gov.cn    | 日期:2008/11/15 5:39:53 浏览23626 次] 【大 中 小】

通渭甄别平反冤假错案简况



闫玉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开始全面甄别平反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大批冤假错案。中共通渭县委根据上级党委的部署,于1978年成立了县委落实政策办公室,组织部副部长兼办公室主任。全县抽调275名思想品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组成落实党的政策,甄别平反冤假错案的专干队伍。各单位都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采取分口包干的办法,开展复查案件,我参与抓此项工作两年半时间。精心地研究有关政策,认真地掌握具体案情,按政策办案。现将情况简述如下:

一、甄别平反冤假错案政策的提出和我县落实工作的回顾

甄别平反冤假错案首先是毛泽东主席提出,由邓小平论述了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法。

1961年5月21日至6月12日党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毛泽东主席于6月12日作了总结讲话,讲话中对工作中间的缺点、错误作了自我批评,要求把他的讲话传达到各省各地方。他认为,1959年“反右倾”不该扩大到群众中去,并提出:“要对几年来受批判和处分错了的干部和党员实事求是地加以甄别和改正。”还确定:“今后在不脱产干部和组员群众中间,不许再开展‘反右倾’或者‘左倾’的斗争,禁止给他们戴政治帽子。”①

1962年1月11日至2月7日党中央在北京召开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七千人大会)。1月30日毛泽东主席在大会上作了讲话,重申了“要对批判和处分错了的党员、干部甄别平反。”讲话还作了自我批评。他说:“凡是中央犯的错误,直接的归我负责,间接的我也有份,因为我是中央主席。”②

1962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速进行党员、干部甄别工作的通知》,通知说:“自从1961年6月中央指示对最近几年来受批判和处分错了的党员、干部实事求是地甄别平反工作以来,各级党委对此进行了许多工作。但是,目前还有一些地区和部门贯彻中央指示不力,速度很慢。因此,中央认为,甄别工作要加强领导,加速进行。”通知说:“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县以下农村基层干部和机关、学校、工矿企业中的一般党员和干部,然后集中力量解决县以上一些人的甄别平反问题。”通知还说:“凡是在拔‘白旗’反‘右倾’整风整组、民主革命补课运动中批判和处分错了或基本错了的党员、干部应当采取简便的办法,认真地迅速加以平反。”③

1962年5月7日至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会议最后一天,邓小平讲了当前的中心工作、甄别平反和加强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问题。提出:“采取一览子甄别平反的方法比较主动,过去搞错了的或者基本搞错了的,统统摘帽子,就是有一点点还对的,都不要留尾巴,一次解决。”④

1962年6月29日中共定西地委根据甘肃省委的决定,发出《关于认真清理历次运动中错案的指示》指出:“历次运动中伤害了一批好干部,严重挫伤了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混淆了事非界限。现在对这些错案进行一次清理是十分必要的。各县工作组,县委必须加强领导,成立案件甄别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组织专人进行工作。”

中共通渭县委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委地委有关甄别平反冤假错案的指示,做了大量的工作。1961年10月2日成立复查案件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刘志荣、副县长胥起云分别任正副组长。负责清理案件、甄别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1962年9月27日县委批转甄别平反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甄别工作的意见》,经过近两年的工作,对全县自1957年下半年至1961年上半年,在历次运动中批判和处分的党员、干部、组员、工人、学生共13415人进行了甄别。(其中:脱产干部541人,不脱产干部2062人,组员10644人,工人94人,学生74人)经过甄别,原批判处分正确或基本正确的892人,占总人数6.65%;原批判处分部分错了的1584人,占11.81%;原批判处分错了或基本错了的10940人,占81.55%。甄别后,恢复党籍的272人,恢复团籍的62人,恢复职务和安排工作的1298人。⑤

1963年8月以后的几年时间,由于党内“左”倾错误的特殊历史环境的限制,甄别平反工作基本停止。应该甄别平反的未能甄别平反,已经甄别平反的,有的留有尾巴。十年“文化大革命”又造成一大批冤、假、错案。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甄别平反冤案错案的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977年10月以后的1年多,甄别平反冤案错案的工作取得了进展。中央党校组织有关同志调查研究,撰写了《把“四人帮”颠倒了的干部路线是非纠正过来》的文章,10月7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指出:“我们要敢字当头,敢于冲破阻力,敢于推翻‘四人帮’一伙在审查干部中所作的错误结论。一切强加给干部的诬蔑不实之词,一定要推翻。”12月10日中共中央任命胡耀邦为中央组织部部长。他率领中组部全体同志,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打开了甄别平反冤案错案落实党的政策的新局面。《人民日报》多次发表评论员文章,强调呼吁“冤案要昭雪,错案要平反,假案要纠正。”1978年11月5日发表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一文指出:“凡是不实之词,凡是不正确的结论的处理,不管是那一级组织定的,什么人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改正过来。”指出:“对群众中的冤假错案,同样要认真清理,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并指出:“争取1979年上半年做完干部的平反工作,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全面、认真、彻底的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审查和解决党的历史上一批重大冤假错案”。

通渭县委根据中央关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方针和“冤案要昭雪,错案要平反,假案要纠正”的政策,从1978年开始至1981年6月历时3年半时间基本完成落实人的政策、甄别平反冤假错案的任务。还遗留的问题由人事部门负责,实事求是地给予解决。

二、造成冤假错案的十类典型案例

冤假错案主要是在党内“左”倾错误的思想指导下,在各次政治运动中形成的,选择十种类典型案例,以事实加以说明。

1、无事实依据,硬性处理。例如一位曾在县委机关工作的一般干部。由于在“反右派”运动中,提了许多一般性的意见,先是以“右派”对象批斗,揭发不出右派事实;接着以“坏分子”批斗,举了几名县妇联干部的名字,说和她们搞男女关系。所涉及者无一人出俱证词,被批斗者亦不供认事实;又接着以 “反革命”批斗。在一起“反革命”案的人员中搜取了许多编造的证明材料,都说不清楚其参加“反革命”的具体事实情节。只有一“反革命分子”的总头目书面证明称:“不认识这名干部,也没见过这名干部。”肯定了这位干部不存在参加“反革命”的事实。而县公安局的一份证明,转弯抹角、模棱两可,既不明确认定,也不清楚否定,并未做出肯定性的结论。县上就硬性地盲目地无事实依据的开除干部公职。

2、排除真凭实据,偏信不真实的个人揭发材料定性处理。例如解放初,由老解放区派进通渭的一位科级干部。被同时派进静宁县的一同乡,直接呈送甘肃省委组织部长一份揭发材料称:“某人家庭是大地主,本人曾大闹农会,包庇其父的‘反革命’身份,混入革命阵营……”等。省委组织部长批示:“定西地委查处。”地委批转通渭县委承办。经调查:老解放区有关党组织书面证明称:“某人在征粮工作中,有坏人从中捣乱,作过处理,并不存在大闹农会。其父抗日战争暴发后出走,再无来往。”(解放后,其父由组织牵线联系来通渭住)通渭县委书记和县长分别作书面证明:某人父亲是经过他们同意,通过组织安排工作的。通渭县公安局证明称:“某人父亲是地主成份,曾任国民党专署建设科长。”只说明了家庭成份和本人历史职务,也未定为“反革命分子”的结语。对于这些事实全部排除,完全照抄揭发材料定性处理,以“现行反革命集团”成员捕办。后改变定性释放,又开除党籍,连降几级,按一般干部安排工作。

3、抓住历史把柄,升级处分。如一位任县农业科副科长(家庭地主成分,本人地下党员,曾任区委书记)的干部。因其在解放初包庇过一个“历史反革命分子”的问题,已经审查清楚,给予党纪处分。仍按科级干部任职。此后,于1958年下半年按县上统一部署,领导全县“四类”分子打着红旗在华家岭搞水土保持工程。在1960年处理“通渭问题”时,说让“四类”分子打着红旗是敌我不分,长敌人的志气等,就和已处理过身的历史并家庭成份连在一起,以“现行反革命集团”的成员捕办,后改变定性释放,又以“阶级异己份子”开除党籍和公职。
  4、因不执行领导的违规主张,被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开除处理。如一位粮管所主任,因隐瞒参加“一贯道”反动组织(一般成员),已经审查得出结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959年上半年不少生产队缺籽种影响播种。粮管所给供应了胡麻籽和洋芋籽,解决了急需。是年下半年,大队干部去县上开会,没粮食兑粮票。公组领导提出,要向粮管所借用粮票。这位主任认为随意借粮票是违规行为,拒绝借用。结果惹了领导,就将不借粮票和给生产队供应籽种混为一谈。说给生产队自作主张供应籽种,同样是违规行为。借此为由,并和处理过的历史牵在一起。于是在原警告处分的基础上,接连处分4次:党内严重警告;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定为“反革命分子”,开除公职。

5、以“听见有人谈论国民党的事情”为由,定性处理。如一位家住襄南的干部(是什么干部,在什么单位工作记不清)曾任伪三青团区队长,已经审查结论处理。有一天晚饭后去一家闲转,走到门口时,听见有几个人谈论有关国民党的情况(具体内容不清)就没进门。被谈话人发现后叫了进去,即转移了话题。以后被揭发说:“听见有人谈论国民党的事情”没举报,开除公职。

6、小事扩大,从严处理。如一位县农业局的一般干部,1959年冬季在华家岭下乡回家时,其母因饥饿,挣扎在死亡线上,卧床不起。这位干部随身只带1市斤粮票,忙去粮油门市部买面,搭救母亲生命。乘门市部营业员不注意之机,随手从木架上摸了5市斤“内部粮票”(非正式粮票,是自制的内部人员使用的)次日清晨又去门市部买面,营业员接过5市斤粮票后,立即向这位干部脸上一看,这位干部已感到事情已经识破。放弃了买面的念头,立即转身慌忙溜走,随后被反映,以“偷盗”论处。停止工作,送甄家山牛场劳动改造,批斗检讨,后来开除公职。

7、以逼供的个人检讨材料为依据,定性处理。如一位县农行的干部,家庭是地主成分,本人是学生出身,其父被批斗,在批斗 “右派”的场合,身背家庭地主,其父被批斗的沉重包袱,不肯发言。说不发言是“同情‘右派’分子”,以此,批斗多次。追其“反动”思想根源,逼迫写“交心书”本人检讨自认“思想反动”对“共产党有仇恨”等。据此划为“右派分子”开除公职。

8、惹怒领导,以“法”惩处。1960年,主持解决“通渭问题”的一位省级领导干部,在县委扩大会议上追问:“通渭镇反彻底不彻底?”一位县法院领导干部回答说:“通渭镇反是彻底的,逃犯都追回来了。”这位省委领导批评说:“没说清楚?”法院干部接着回答:“我看说清楚了。”随即将笔记本使劲往桌子上一放,坐在凳子上低头不理。就这样惹怒了领导,竟说: “借司法工作职权包庇反革命分子……”等,定为“现行反革命集团”的成员捕办,后来平反时,已冤死在定西狱中。

9、无视正确的历史结论,坚持错误不改。如一位原县农业局的科级干部在解放前任国民党镇公所户籍主任,以此为据说他参加“国民党特务‘外围’反动”组织为由,开除党籍,连降几级处分。当时本人提出不同意见后,审干办公室根据伪镇长的九份证明,否定了这位科级干部参加“国民党特务‘外围’反动”组织的问题,做出结论,并通过本人签字。而县委“五人小组”竟无视事实坚持不改,使其处分长达20年。

10、处理定性不准,复查纠正留有 “尾巴”。如一位曾在县委机关身任要职的科级干部。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反革命分子”开除党籍,撤职,连降几级。后经复查,撤消了原定性处理。恢复党籍,随之恢复科级职务。但是,在复查纠正时,无理地改写为“犯有严重的自由主义和严重的个人主义。”以此为由,坚持原工资降级的处分不变。

三、甄别平反冤假错案工作的复杂性和做好上访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

自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斗争开始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长达20年时间,在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学生和组员中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在全面落实党的政策的过程中,大量的申诉书投送县委落实政策办公室和县委组织部。有的直接投送县委领导阅示。大批的上访人员接连不断。复查案件的难度大、涉及面广、情况极为复杂。申诉、上访人员就其内容大致有四种情况:

1、1961年至1962年精减退职的。是国家为减少城镇人口、压缩粮食销量、应对渡过“三年困难”的正确的重大决策。精减退职人员不属甄别对象。但是,在精减退职人员中,有极少数的人找各种借口申诉、上访,要求“改正”。

2、原处理证据充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分得当,不属冤假错案的,也有少数借机申诉、上访、要求改正的。

3、罪有应得受批判处分的。一般本人不出面,让其子女试探性地申诉上访。

4、受批判处分者身亡,其问题经过甄别平反之后,而子女借此要求安排工作的。

面对上述复杂情况,坚持做好上访人员思想政治工作至关重要。态度热诚,细致认真是解决上访人员思想认识的关键。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的思想教育是解决思想问题的重要办法。采取理论联系实际,以事实说教是上访人员最能接受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做具体的思想政治工作中主要坚持四个方面的思想教育。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教育。提高遵守党的政策的自觉性,维护执行党的政策的严肃性;二是坚持一切向前看的前途教育,解除悲观情绪,增强树立自力更生、奋斗不息的决心和信心;三是坚持识大体顾大局的教育,提高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觉悟;四是坚持遵守党纪国法的教育,增强党性认识,提高执行纪律的自觉性。通过做艰苦细致地思想政治工作,解决了各类上访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保证了党的政策落到实处,使甄别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四、我县落实甄别平反冤假错案的基本情况

全县共列入复查甄别的国家干部673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甄别平反彻底的、没留尾巴的不在其内)。

其中:“文化大革命”以前历次政治运动中被批判和处分的国家干部395人。内肃反审案件104人;“反右派”案件94人;“反右倾”案件71人;“四清”案件15人;其他案件101人(内含拔“白旗”案52人,1959年至1960年除名处理的69人);伪党团合并69人(合并总人数253人,1963年纠正175人,内骨干分子14人)。经复查甄别,纠正392人。其中:平反和部分平反303人,维持原结论的91人。复查甄别人员中,对原开除公职的125人,能工作的安排了工作。因年龄、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按退职、退休解决。已去世的22人,按病故职工补发了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1960年和1966年退职的未落实安置费的150名干部补发了退职费和生产生活补助费。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批判和处分的国家干部278人。其中:原定性敌我矛盾的29人,平反的25人,维持原结论的4人;定性人民内部矛盾的249人,平反和部分平反的182人,维持原结论的67人。原开除公职的34人(含捕办的11人)复查后,安排工作的8人,改按退职的6人。原开除党籍的19人。复查后恢复党籍的11人。对运动中间非正常死亡的21人,全部平反昭雪,恢复政治荣誉。并安排了13名子女参加了工作。

对运动中强行退职的89名干部,能工作的安排了工作,因身体和年龄等原因不能工作的19人,按退休解决。

对运动中批判和处理的工人、营业员100人,同时复查纠正。其中:“文化大革命”前的2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的78人,全部复查结案。原定敌我矛盾的4人,纠正3人,维持原结论的1人。原定人民内部矛盾84人,平反纠正55人,维持原结论的29人。对其中退职的46人,安排工作的23人,退休的3人。

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批判处理的265人和以前历次运动中批判处理的74人,共339名不脱产干部,全部复查纠正。

对运动中批判处理的2366名组员群众全部复查纠正。其中:“文化大革命”前的18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的2186人。将其中致死致残的203人,(其中致死的165人,致残的38人)恢复政治荣誉,妥善安置。对这些人分3次发了生活费。其中:1978年发9000元;1980年两次发27700元、5150元,共计41850元。

对1960年整风运动中(“通渭问题”或者“席道隆”案)处理的148名干部,全部复查纠正。其中:原判刑和审查的30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双开)的8人;开除公职的5人;开除党籍的6人;留党察看、开除公职5人;撤消职务的13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13人;开除团籍1人;行政降级或记过处分4人;免予或记过处分27人。

对1960年捕办的席道隆等15名干部,释放后待安排工作期间扣发工资总额为23297.8元(政策规定,不再补发)。鉴于受审期间给这些同志在生活上造成困难,分两次发生活费3900元、4000元,共计7900元。

对1960年和1961年除名的109人,同时复查纠正。

对“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查抄组员的财物,因后来找不到下落,给予补助1万元。

对3位“民主人士”补发所扣工资20400元。

对6起集团案,涉及492人。复查平反4起,435人。对捕办判刑案件复查454件,(含“文化大革命”中的278件)平反或改判149件。(含“文化大革命”中的116件)

通过甄别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端正了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路线。改善了党群关系,树立了党在群众中的光辉形象。调动了广大干部和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组会主义的积极性。



注释:

(一)《中国共产党六十年大事简介》:

①487页至488页;②485页;③498页至499页;④501页;

(二)《通渭党史资料》:

⑤97页。

http://www.twzx.gov.cn/E_ReadNews.asp?NewsID=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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