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843|回复: 0

四川省革委会委员张闯“反革命案”申诉状

[复制链接]

0

主题

8173

回帖

13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3
发表于 2010-4-19 09: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革委会委员张闯“反革命案”申诉状


http://www.wengewang.org/read.php?tid=26251]

前面的话:1975,9.11我就被省公安厅特捕了。罪名也与时俱进,一会是邓的社会基础,一时又是四人帮的爪牙;一时是组织《马列主义研究会》的反革命首犯, 受四川日报大批判。一会儿又是释放在押犯的现形反革命分子。真是嘴有两块皮,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申诉了30多年,去年才有两个相互推诿的川渝高院的回答。由此可见,清理反革命帮派体系的实质,不过是走资派的反攻倒算。我被定为反革命帮派,并不意外。(张闯)

张闯“反革命案”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闯,又名张正富,男,194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为四川省革委会委员,后在万县地区科委工作,被判刑释放后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金鱼岭正街216号附3号。

委托代理人:陈继才,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张正富因在“文革”后期被控以反革命罪一案,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80年2月27日作出的(80)川法刑一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不服,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80)川法刑一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为申诉人恢复名誉。

2、对申诉人在服刑期间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张闯在“文革”后期,被控以思想反动,先后于1970年和1975年两次被捕,后一次一直关押到1979年底,经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万县分院于 1979年12月30日出具起诉书,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未将张闯交付法庭审判,便于次日(1979年12月31日),也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生效的前一天,将张闯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判决书上,没有表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也没有指明张闯所触犯的法律条文,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没有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署名。张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所列罪行的事实及用语作了较大改动,但未改变定性,也未减轻刑罚,同样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未表明法律依据,有无违反程序等,就径自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申诉人认为,两审法院的裁判是错误的:第一,没有注明法律依据就判处申诉人刑罚,这不是“依法判处”;第二,在第一天起诉第二天就判刑更是违反程序;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依据事实和法律,申诉人将不构成犯罪,此案属于错案。下面申诉人将详细阐述相关理由。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1、申诉人被指控有四项罪名,第一项罪名是在1972年10月煽动艾明辉“成立反革命组织”。在一审判决书中,称其“思想极端反动,积极追随林彪、‘四人帮’,妄测形势,搞反革命组织和武装”,“后来艾明辉等人确实组织了一个反革命集团‘中国劳动党’”(见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将这一段取消,变更为“张闯在成都与艾明辉等召开密会,煽动艾明辉成立反革命组织”,且没有说反革命组织是什么。我们先说张闯等人是否成立了“反革命组织”。据申诉人回忆,他们确实成立了一个叫“马列主义研究会”的学习小组,其主要成员包括后来以经商而颇为闻名的牟其中,以及刘忠智、魏庆江等。根据《人民日报》1999年《大地》栏目12期的资料,当时这几个对政治抱有很大热情的青年,从对文化大革命幻灭中转向对历史与现实的思考,自觉不自觉地走到了一起,成立了马列主义研究会。“他们时常聚集到一块儿,学马列,谈政治,热衷分析当时的国内形势。正当他们满怀雄心壮志时,从成都传来消息,说是广州有一位名叫李一哲(实则是几人)的青年写了一篇震惊华夏的奇文《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张闯、牟其中等人通过各种渠道弄来了该文,大伙一起研读,一起转抄。受该文的启发,热血沸腾的刘忠智花七八天时间,写下了《中国向何处去》一文,与此同时,牟其中也写出了《社会主义由科学向空想的倒退》和《从文化革命到武化革命》两篇文章。可大大出乎张闯、牟其中等人意料的是,‘马列主义研究会’日后会被定为反革命组织,其首犯就是张闯。正当他们四处宣传他们的‘杰作’之时,‘厄运’已悄悄降临了,后来的结局众所周知:张闯和牟其中被内定判处死刑。”(《人民日报•大地》1999.12,东方明、肖蓉《万县人评说牟其中》)牟其中在1979年12月31日被释放,其他人在其后也全都被平反,只有张闯因还有其他问题于同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但对此事仍以“搞反革命组织和武装”而定罪,只是一审称其组织是“中国劳动党”,二审则未表明是何组织,因为张闯等人以成立马列主义研究会而被逮捕追究是众所周知的。一审法院的判决就是以此作为张闯反革命案的第一大罪而作出的,二审也没有予以纠正。

这里有必要弄清楚张闯等人成立“马列主义研究会”学习小组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依据什么法律来确定的问题。根据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98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它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由多人勾结起来的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的犯罪组织。参加这个集团的成员都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根据此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张闯等人是不能以此定罪的。同属组织者的牟其中等人被释放,也说明了这一点。因《刑法》要到1980年1月1日才生效,而一审判决是在前一天作出的,似乎此案不适用《刑法》;但是,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其生效要到1980年1月1日《刑法》实施以后,所以我们认为,此案是应当适用《刑法》的。如果依《刑法》不能认定张闯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那么两审的裁判就是错误的。

2、申诉人被指控的第二项罪是在1974年3月与刘秉新等人密谋策划强行要求万县地委释放在押案犯。一审判决书称,“张闯亲自出面围攻地委负责人”,“在万县地区掀起了一股打开监狱释放案犯的恶浪,破坏了安定团结局面,严重影响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这也是与事实相违背的。其时张闯只是科委的一个工作人员,怎么可能去释放在押案犯呢?一审判决后,张闯以此上诉,二审称是他“煽起了要求放人的恶浪,并非指张闯本人到看守所放人”,“事实上也证明了被告在放人问题上起了主导作用”(但却没有相关事实材料,也没有相应的证据),以此维持对原判的认定。而实际上,此次释放在押人员是由万县地委决定、并经当时的四川省委政法委书记赵苍璧批准的,赵苍璧后来还担任过公安部长。而放出来的人都是被错误关押,后来都平了反,其中被以“叛徒”罪名关押的王汝章后来做了万县地委科委主任,以武斗而被关押的王杰成了万县地区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在张闯1975年9月被抓捕时,预审人员还说,“不要以为你有什么了不起,放人的功劳是苍璧同志的。”此事后来又经过两次反复,最终被认为是正确的,但张闯就是在第一次反复中被当作“起了主导作用”而被定罪的。在这项罪名上,张闯无疑是冤枉的,应当予以撤销。

3、张闯被指控的第三项罪名,是1974年5月参与其同伙召开的密会,策划破坏四川省革委召开的八次全委会,将自己的“签到卡”交给康某某,使其混进会场,推倒桌子,使会议遭到破坏。申诉人认为,这项罪明显有“文革”时期无限上纲的意味。会议的当天张闯还作了长篇发言,怎么可能去策划“破坏”呢?把它作为一项反革命罪,纯粹是“文革”时期的产物。因为康某某之前也是四川省革委会成员,张闯才把签到卡给他。后来康某某同与会人员发生了争执,打翻了茶杯,在当时的各种会议上,这种争执是经常发生的,很多时候争执到互相指责对方为“反革命”,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当时大家都没有在意,会议继续开下去,但后来却将此事定性为“破坏四川省革委召开的八次全委会”、定性为“反革命”。这里,不排除有将个人恩怨上升为敌我矛盾的作法,未脱离“文革”时期派性斗争的残余。给张闯安上“策划破坏”的罪名,更属牵强。如果不是一审不依法认定,这是不可能定罪的。

4、张闯被指控的第四项罪更具有任意性:一审判决书称,1975年3月,张闯“错估形势,更加野心勃勃,大肆制造反革命舆论,恶毒咒骂,攻击我国的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制度。同年8月,张闯在听了敌台的大量政治谣言后,更是蠢蠢欲动,决定派人去上海、江浙一带,妄图投靠‘四人帮’在上海的党羽,共谋篡党夺权,以达到其反对共产党,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目的。” 这样的定性对于一个地区的科委工作人员来说也太夸张了,二审裁定将第一个行为取消,也取消了“妄图投靠‘四人帮’在上海的党羽,共谋篡党夺权,以达到其反对共产党,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目的”等重大罪行,只表述为:“1975年8月张闯又利用收听敌台的政治谣言,妄测形势,决定派人到外地联系,进行反革命活动”。如果此罪成立的话,按照一审的定性,将张闯处以极刑都是可能的;但以二审所述,则为“犯罪预备”,没有实际行为。两审裁判对事实的认定有如此重大的不同,但对定罪和量刑却无变化,这不能不说具有极大的任意性,根本没有体现法律的因素。实际上,这项罪名是强加的,如果严格依据法律,是不能成立的。

以上指控申诉人的四项罪名,两审法院均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撑,也没有有关证据的来源、认定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表述。且四个罪名都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确切罪名,如果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认定申诉人构成反革命罪的。一审法院不依法律而依其他规定在《刑法》生效以前对申诉人作出了判决,但因判决尚未生效,还不能定性;二审审理时《刑法》已生效,就应当依据《刑法》来确认申诉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但二审没有这样做,只是简单地维持原判,以至于两审裁判都没有表明所依据的法律及相关条文,这是非常错误的。道理很简单,如果说一审没有依法审理是因为还没有法律(《刑法》),那么二审就应该依法(《刑法》)审理。因此,申诉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二、严重违反程序

申诉人在1975年9月被捕后,一直关押到1979年底,才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万县分院出具起诉书,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未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申诉人,也未告知申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也未将其交付法庭审判,就于第二天作出了有期徒刑13年的判决,判决书上也没有合议庭人员及书记员的署名。根据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这是严重违反程序的,该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第12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虽然《刑事诉讼法》也要1980年1月1日才施行,而一审法院却在前一天即作出了判决,似乎不能用《刑事诉讼法》来确认其违法;但是,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其生效要等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所以我们认为,该案是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由于二审没有对之进行纠正,也没有注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所以本案严重违反程序。

三、申诉人被判刑后的处境

申诉人张闯本是“文革”前的大学生、热血青年,在“文革”中被卷进漩涡,自从“马列主义研究会”被打成“反革命”起,他就屡次遭到不公正的对待,最后在没有证据认定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判处13年的徒刑。在被强制劳动以及其后在监狱的过程中,他的身心遭到严重摧残,左腿残疾,行走艰难。出狱以后,身心留下极大创伤。对自己所受的遭遇,他虽然没有一刻忘记,但同许多人一样,出于对那个时代的隐痛,他也不愿过多的提起。现在,他已65岁,想起自己一生坚持真理,却要蒙受作为罪犯的耻辱,他觉得不堪忍受。他要在有生之年,为自己讨还一个清白,这便是他今天提起申诉的目的。

本案的判决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两审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证据不足、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是非常明显的。如果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申诉人根本不应当构成反革命罪并被处以十多年的刑罚。这虽然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但却不能因此就不遵循“有错必纠”的原则。因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此案进行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的权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闯

2009年5月30日



附:

1、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万县分院起诉书(复印件)

2、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79)刑直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80)川法刑一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

4、《人民日报•大地》1999.12,有关张闯案件的记述(复印件)

5、民企风云录《见证牟其中》,有关张闯案件的记述(复印件)

6、《纪实文学连载》,有关张闯案件的记述(复印件)

7、关于《胡风牢友张广天》,有关张闯的记述(复印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文革与当代史研究网

GMT+8, 2024-11-23 20:55 , Processed in 0.08258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