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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立凡:西南土改发诤言—先父章乃器与梁漱溟佚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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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7 00: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章立凡:西南土改发诤言
————先父章乃器与梁漱溟佚事之二


1951年5月至8月,为了让党外人士了解土改,全国政协组成了西南土改工作团,我的父亲章乃器担任团长。当时梁先生圣眷正隆,主动向统战部报名参加。父亲率团员梁漱溟、于学忠、尹赞勋、陆志韦、马彦祥、张国藩、林亨元、汤璪真、金善宝、周士观、林传光、黄艮庸、张光宇等二十余人,一同前往川东的合川县。梁先生与父亲朝夕相处,共同工作了三个多月。


     


  同去的人大多是高级知识分子,从当时的安排来看,与其说是要他们去领导土改,不如说是去接受教育,因此在下乡之前,先后听取了中共高级领导安子文、张际春、邓小平、阎红彦等的动员报告,以及川东行署副主席魏思文、合川县长武永嘉、书记傅茂如等各级地方干部的情况报告。土改的工作阶段日程,也是事先安排好了的。


     


  梁漱溟回忆说,我们这个团"实际并未参加土改工作队,而只是参观土改。大家都住在县城里,白天安排参加一些土地改革的会议和活动。我和随同我去的黄艮庸商量,既然来了,就要深入下去,不能只当参观者。我们提出的要求,得到部分满足,不久便下到这个县的云门乡,晚间住在镇上一家地主的住宅里,白天就有了更多的机会和方便参加各种活动,包括贫雇农诉苦,清算斗争地主,分田地,发土地证,以至直接与农民谈话等,都参加了。"1


     


  建国之初的民主人士们,确实希望努力跟上共产党的步伐,而面对革命成功后新国家"法治"与"人治"的歧路,其思想上的疑惑与尴尬,在父亲的日记中有不少记载。


     


  在5月23日的团员座谈会上,梁漱溟第一个发言,谈到这次报名参加的"动机在考验教育自己,同时考察土改是否合法"。他谈到一点新的认识:"土改不但改变了人与土地关系,同时也改变了人与人关系。经过斗争人与人关系才能改变,人的本身才能改造。必须退押、反违法才能发动贫雇,发动贫雇就改变了人以及人与人关系,这是目的之一。去年六月制定土改法时是生产第一的形势,所以内容可以和平一些。但西南情况,尤其是援朝以后的情况,是与蒋匪作战时比较近似的。"团员汤璪真(北京师范大学代校长)同意梁的观点:"认为依法办理,也可以整垮地主阶级,所以作土改应该严格执行法律。"


     


  不过在中国大地上,土地改革毕竟是一场暴力革命。斗争地主时使用肉刑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据解释是贫雇农"出于义愤"。在"矫枉不妨过正"的惯性政策下,干部为了早日斗出果实,一般不去制止。民主人士们在发动群众与执行政策法律之间,陷入了困惑。


     


  父亲赞成土改,认为"革命斗争当然是剧烈的,没有和平的可能";但他不同意肉刑吊打,一直主张与地主"斗理斗法",不赞成眼开眼闭地执行政策,为此与一些领导干部意见相左。他在魏思文做土改报告时提问:吊打是造成僵局还是打开僵局的办法?魏想一想后只好回答:绝对禁止。后来川东区党委秘书长赵增益传达了区党委书记谢富治的指示:"连激于义愤也不许打"。此后梁漱溟在会上发言说:"与中共的距离在缩短中",并批评以前"宣传政策不够","干部抓得太紧,包办代替,任务观点"。


     


  父亲7月10日的日记中,还记载了"与梁漱老谈话"的要点,主要是对封建主义和土改作哲理上的探讨。他们讨论的命题有三:一、"一般性与特殊性。一般的与个别的--[个别的]不是封建是什么?";二、"本质的与形式的--人与土的解放";三、"自由--农村人多了可以放任"。梁漱溟指出中国历史上"官吏代贵族,郡县代封建"是"更提高集中"的形态,对于"封建内部的软化分解"的个别现象,不可忽略其"更集中的一面",父亲也认为对封建社会不可"以少蔽多,不从发展看问题,不从实际出发"。梁判断中国封建社会"盘旋不进而不是缓进,不能进入资本主义";父亲则提出"帝国主义与资本主义是一是二?"的疑问。对于当前土改中工作团内的种种思想困惑,梁先生的看法是:"理性开发太早,斗争是教育--知识分子主观",中国文化传统"缺宗教,不重武力--重理性不重武力是提高";父亲认为"理性变为更高的宗教"。


  


  7月23日,中共西南局来函,批评赵增益所传达的谢富治指示,认为"这是右的命令主义。会使农民束手束足,甚至变成和平分田。"父亲再度感到困惑,在当天的日记中写道:


  


  "过去减退,吊打流行,可能太'左',这次也可能太右。但问题在于会否成为和平分田,及吊打能否打开僵局。过去普遍吊打,减退果实2也不过30%,这次不吊打,已超过30%了。吊打显然无效。但激于义愤也不能打,可能是右。"


  


  根据西南局的指示,在川东行署副主席魏思文主持下,对合川地区的土改进行"加工",重新补课一遍,结果是"加工"出了人命。父亲8月10日的日记中,记载了工作团"团内会报"的情况:天星三村"加工吊打中打死了女地主何敬修,......但其他地主并不因此恐怖,仍是'没得'"。四村打死地主曾瑞。六村地主何芸樵及儿、媳,二人被吊打,二人被扎(绑),"其大儿媳第二天上吊自杀,另一地主何郁文被吊打二三十分钟就死了",该村"吊打了八人,得[粮]二石3,死二人"。


  


  东北军元老于学忠反映:"吊何芸樵时妇女离开,农民吊打时回头看干部"。梁漱溟提出三个问题:"一、变相肉刑何时始?二、包办代替何时始?三、干部有否暗示吊打?"


  


  在8月12日的会上,梁漱溟又提出:"在社会改造运动中,领导吊打是将领导与群众混同......两偏(按:指左偏、右偏)要掌握,主动掌握,不是能[掌握]";他认为"政策是理性的,但也必须承认群众的感情"。梁还批评说:"魏不知命令包办之势已成,不准摸地主,又不断追果实,群众生产损失、疲劳";对于"义愤"问题,他分析说:"乱不乱是依法不依法,义愤应在诉苦时。追果实而打与义愤而打不同,追果实中因(地主)顽抗而忿怒"。其他工作团成员也对魏的做法表示不满。父亲会上谈到自己对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和《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的理解:"'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复仇行动与复仇主义不同";"'革命不是绣花',是同情群众义愤;对干部必须要求细致,反对粗枝大叶。"


  


  全国政协西南土改工作团在四川的土改工作于8月底结束。在27日最后一次的总结座谈会上,梁又有发言,表示"同意了总结,但也另有自己意见",他回顾自己近年去东北、华北参观到参加土改,并读了《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的论文,"是思想转变的开始。到云门以后才承认中国革命须有工人阶级领导。工作胜利了,但工作不圆满。初期是包办代替,束缚了群众手足,接近和平土改。抗战时看到了干部与人民是相依为命的,今天似乎干部不必依靠农民了。'加工'时的缺点是放任自流,让群众去乱斗。我相信我爱土改工作,也站在人民立场。"


  


  8月30日工作团返京后,毛泽东在9月3日先后请父亲和梁漱溟到家中谈话,两人不约而同地向毛反映干部执行政策有偏差,吊打地主导致死人命等问题。


  


  毛泽东向父亲解释说:我们知识分子出身的人,看到这种情况,心里当然不好接受,但这是一场革命,群众发动起来了,即使有些过火的行为,也不能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在谈到如何引导群众和治理国家时,毛泽东说:还是孔夫子说的那句话,"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据梁漱溟回忆,毛对他说:"你说的情况别的地方也有发生的,但我们总的政策是斗倒地主,给他出路。大多数地主不会自杀,也不至于反抗。问题是贫雇农受苦受压多少年了,怒火一点着,就难以控制,于是对地主非打即骂。我们应该认真贯彻政策,努力说服教育农民,关键是土改工作队的干部。只要他们能认真执行好土地政策,就出不了大的偏差。"4在谈到对四川的印象时,梁还表扬了邓小平的才干,受到毛泽东的赞同。


  


  与此同期,父亲的老同学陈诚也正在台湾岛上推行土地改革。共产党之战胜国民党,正在于满足了千百年来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渴望。丢失了大陆的国民党,此时才接受失败教训,实践40年前建立民国时"耕者有其田"的承诺。这一场以赎买方式进行的"和平土改",没有死什么人,不过规模比大陆要小得多。搬走大陆三亿美元的黄金储备,拿出少许以换取小岛土著地主的田地,当然比无偿平分自家的祖业来得容易。


  


  父亲后来一直被指责在川东搞"和平土改","反右"时这也是他的罪状之一。


  


  秋月春风,白云苍狗,十四年后"文革"爆发,已入另册的父亲和梁漱溟都被抄家、批斗和殴打,经受了一场类似土改"加工"的冲击。据报刊披露,仅北京市就打死了1772人5。政坛上也物是人非,星移斗转:当年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国政协做《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的刘少奇,竟成头号打倒对象,被幽禁虐待而死;原西南局领导人邓小平作为全国"第二号走资派",批斗后放逐出京;川东行署副主席魏思文已升任北京工业学院党委书记多年(据说"反右"时他还打了不少"右派"),1967年10月30日遭毒打致死;原川东区党委书记谢富治却成为大"左派",一路青云直上。


  


  "文革"中的广泛暴力,近因当源于土改,远因则可追溯到湖南农民运动,连土改的大小领导人也未能幸免。慨叹世事轮回之余,父亲对我说:以今度之,当年谢禁止吊打的指示仍是对的。


  


  劫难余生的父亲曾做过一首诗,如今我只记得起一句:"遗臭万年'暴力论'"。


  


  原载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双月刊2004年8月号


  


  注释:


  


  1 汪东林:《梁漱溟问答录》,第117页。


  2 "减租退押"的简称,是实现土改的主要"斗争果实"之一。"租"指地租,"押"指押租。押租是旧时在土地、房屋或其他财物的租佃时租用者所支付的一种保证金。按租佃惯例,押租在解除租佃关系时应归还给租用者,土地改革中规定地主应将过去所收押租退还给农民。但在实行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全退、分期退、缓退、少退或者不退等办法。


  3 同"担",中国旧计量单位,一石等于一百二十市斤。


  4 汪东林:《梁漱溟问答录》,第118页。


  5《北京日报》,1980年12月20日。


http://www.aisixiang.com/data/4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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