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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谦 “文化大革命”的巴黎公社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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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23: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化大革命”的巴黎公社情结

郑谦

转自 文革研究网

  〔摘要〕本文从叙述“文化大革命”中对巴黎公社、《法兰西内战》的学习、宣传和实践入手,分析了这一活动的阶段划分、上层宣传和民众诉求的异同,以及主观愿望与实践结果的巨大矛盾。本文认为,“文化大革命”的巴黎公社情结不是偶然和孤立的现象,它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些深层问题的反映。它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是我们今天所必须注意的。

  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始终对1871年法国巴黎公社怀有深深的敬意。公社的首创精神为我们所景仰,公社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使我们神往,公社社员为事业慷慨赴死的牺牲精神使我们热血沸腾。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对公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对无产阶级革命规律的科学预见使我们折服。党中央几次把它作为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必读的经典著作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外曾出现过几次比较集中地学习《法兰西内战》和巴黎公社经验的活动。但这种学习实践的高潮,却是在“文化大革命”中。

  一、“文化大革命”前对巴黎公社经验的宣传

  “文化大革命”前,对巴黎公社和《法兰西内战》的宣传、学习,比较突出的有两个时期:一是1958年,一是20世纪60年代上半期。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毛泽东曾把人民公社与巴黎公社相提并论,认为巴黎公社是世界上第一个公社,遂平的卫星公社是第二个公社(武力、郑有贵主编《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429页)。当年10月,张春桥在《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中,引用了《法兰西内战》中有关巴黎公社分配原则的几段著名论述,批评“片面地强调‘物质利益’原则”,批判“资产阶级的法权”和“资产阶级的不平等的等级制度” (《人民日报》1958年10月13日)。1959年有关报刊发表的纪念巴黎公社的文章,则是从正确对待群众运动的角度阐述巴黎公社的意义,意在要求人们正确对待“大跃进”等运动。

  60年代上半期,对巴黎公社和《法兰西内战》的宣传、学习主要围绕着与苏联“修正主义”的论战。强调的重点,一是暴力革命的必要性、普遍性,以反对苏联等国家共产党的“和平过渡”、“和平共处”(红旗杂志编辑部:《列宁主义万岁——纪念列宁诞生九十周年》,《人民日报》1960年4月20日);二是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批判苏共的“全民国家”、“全民党”;三是强调其反对官僚特权的举措及意义,批评苏联等国扩大收入差距、放任官僚特权和高薪阶层《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人民日报》1964年7月14日)。当时这些宣传和学习,都曾在社会上产生过一些影响,但与“文化大革命”期间相比,则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了。

  二、“文化大革命”中报刊对巴黎公社经验的宣传

  “文化大革命”从一开始起,就高举着猎猎作响的巴黎公社旗帜。1966年6月1日,毛泽东把北京大学聂元梓等人的那张大字报称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北京人民公社宣言”《论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红旗》1967年第3期)。“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对巴黎公社的向往与追求一直未曾中断——尽管这往往建立在基本错误的理解和解释的基础上。

  在这十年中,就报刊舆论来说,这种宣传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文化大革命”发动到1966年底。这是对巴黎公社精神宣传最为集中和狂热的一个时期,宣传的重点是巴黎公社的直接(全面)选举制和首创精神,意在为当时的“大民主”、“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寻找理论和历史根据,为脱离党的领导从体制外造反提供合法性依据。

  “文化大革命”是基于对党和国家阶级斗争形势的严重错误估计和对中共一线领导的严重不满而发动的,所以一开始就采取了非常规的、绕开党的各级组织的群众造反方式,用一种无序参与的、类似直接民主的“大民主”方法直接依靠和诉诸群众,从体制外冲击原有体制。“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只能是群众自己解放自己,不能采用任何包办代替的办法”(《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人民日报》1966年8月9日),“要把束缚群众手脚的旧机构、旧纪律、旧制度打乱”。为达到这一目的,巴黎公社直接选举、直接参与的经验得到了高度评价和广泛宣传。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毛泽东又说:“北大聂元梓等七人的大字报,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巴黎公社宣言——北京公社。”(《毛泽东在中央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66年8月4日),转引自陈东林、杜蒲主编《共和国史记》第3卷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16页)。

  1966年8月,党的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中说:“文化革命小组、文化革命委员会和文化革命代表大会是群众在共产党领导下自己教育自己的最好的新组织形式”,“它是无产阶级文化革命的权力机构”。这些机构的成员或代表的产生“要象巴黎公社那样,必须实行全面的选举制”,“如果不称职,经过群众讨论,可以改选、撤换”。对此,《人民日报》专门发表社论解释说:它“贯串着一个基本精神,就是:信任群众,依靠群众,放手发动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就是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只能是群众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不能采用任何包办代替的办法”(《学习十六条,熟悉十六条,运用十六条》,《人民日报》1966年8月13日)。几天后,《人民日报》在一篇题为《巴黎公社实行的全面的选举制》的资料中介绍说:“巴黎公社实行了全面的选举制。恩格斯说:‘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巴黎公社‘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人民日报》1966年8月15日)。

  为鼓动“大民主”和造反,煽动无政府主义,对“文化大革命”作进一步发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对巴黎公社这一原则的宣传、强调不断升温。1966年11月3日,林彪在讲话中说:“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充分实现人民民主权利。没有这种大民主,不可能发动真正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这种大民主,是毛主席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新贡献。”(《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人民日报》1966年11月4日)。在此前后,《人民日报》等也反复强调:“领导文化革命的权力机构,一律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实行全面选举制。群众对被选的人员,有随时改选和撤换的权力。”(王力、贾一学、李鑫:《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人民日报》1966年12月14日)。工矿企业中的“文化革命委员会”等组织代表的产生,“不能由上面指定,不能背后操纵,而必须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实行全面的选举制,经过群众充分酝酿,反复讨论,认真选举,并且可以随时改选和撤换。”(《迎接工矿企业文化大革命的高潮》,《人民日报》1966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的另一篇“重头”文章把问题说得更为明确:“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党支持广大革命群众的创造,支持革命群众广泛采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连这些大民主的形式。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国家机器的各个环节,群众都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他功劳多大,地位多高,资格多老,群众都可以批评。”“这种大民主,是群众自己教育自己的最好方法。”(王力、贾一学、李鑫:《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人民日报》1966年12月14日)。诸如此类的号召、宣传给各种造反行为披上了神圣的外衣,当时许多群众造反组织都以“公社”命名,都以摆脱党的领导、“革命造反”、“自己解放自己”自命。伴随着这种宣传,“文化大革命”迅速走向高潮。

  第二阶段:1967年初的“全面夺权”阶段。1967年初,“文化大革命”已发展到“全面夺权”阶段。为给这种荒诞行为制造舆论,对巴黎公社的宣传又突出了《法兰西内战》中总结的“不能利用现成的国家机器”即“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并用新的形式代替它”以及“公社委员是人民公仆”等内容。在1967年第3期《红旗》杂志社论、指导“全面夺权”的“纲领性文件”《论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中,引用《法兰西内战》着重论述了三个问题:一是在夺权斗争中,不能和平过渡,必须实行马克思主义的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原则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指出,无产阶级决不能接受资产阶级的现成的国家机器,而必须把它彻底打碎。。二是要创造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机构的新的组织形式。社论说,1966年6月1日毛泽东把北京大学聂元梓等人的大字报称作“北京人民公社宣言”时,“就英明地天才地预见到我们的国家机构,将出现崭新的形式”。三是“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大胆地采取在群众运动中涌现的具有生命力的新形式,来代替剥削阶级的旧东西”。社论说,这种夺权运动“在国际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上,在国际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上,开创了新纪元,它将大大地丰富和发展巴黎公社的经验”,“大大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人民日报》对此发表的报道中称:决不能把“走资派”“对我们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机构现成地接受过来,决不搞改良主义与和平过渡,一定要把它彻底打碎”;毛主席“把建设巴黎公社式的崭新社会的历史任务交给了我们革命造反派”;新成立的权力机构“要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实行全面选举”,等等(《人民日报》1967年2月3日)。

  1967年初上海造反派酝酿夺权时,起草“夺权宣言”的执笔者以毛泽东对聂元梓等人大字报的评价和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为依据,提出要把巴黎公社的革命精神写进上海的夺权宣言,主张“彻底砸烂旧的国家机器”,“公社委员由群众直接推选”,“公社委员是人民公仆,工资收入不得超过普通工人”,等等。2月5日,上海人民公社宣告成立当日发表的《上海人民公社宣言》中称:它“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产生的崭新的地方国家机构”;其领导成员“是由革命群众按照巴黎公社原则选举产生”等等。它甚至也像1871年巴黎公社那样宣告:“一切权力归上海人民公社”。(《解放日报》1967年2月5日)

  巴黎公社不仅为“大破”即“全面夺权”提供了依据,而且为“大立”即“新政权”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当时的一些工厂按照巴黎公社的选举方式,建立了小组、车间、科室的“革命生产委员会”,其委员“一律称为服务员”,如“政治服务员、生产服务员、工会服务员等”,“彻底废除过去的什么‘长’之类的职称”;凡是不称职的人,群众有权随时罢免或撤换。这样,就最充分地、最有效地发扬和保证实行无产阶级大民主。( 《人民日报》1967年1月23日)在此后成立的中央各部、各省市革委会中,一般都取消了部、局(司)、处等设置,而代之以各种级别的小组,如政工组、宣传组、生产组等等。更有一些造反派组织为了保持自己组织的“纯洁性”,声称“一个当官的也不要”, “连一个科长也没有”。“一个市委机关总部向国务院发了一个通令,要求取消一切‘长’”。(参见陈丕显《在“一月风暴”的中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59页;另见张春桥1967年2月24日在上海的讲话)姚文元在给中央的一份简报中说,在上海夺权中,“把过去的部长、局长、处长、科长……庞大的官僚机构,一扫而光。这就使革命大大推进一步”1967年1月20日姚文元起草的《上海工作简报》。(转引自霞飞《“文革”中的“革命委员会”小史》,《党史天地》2008年第5期)

  第三阶段:1968年至1976年。在这个阶段,报刊对巴黎公社宣传的数量已不如前两个阶段,其侧重点,一是根据运动发展的需要不断对公社经验附加一些新内容,一是重复“文化大革命”以前学习、宣传的一些内容。

  例如:要求领导干部学习巴黎公社经验,不要利用职权去谋私利、搞特殊化,在各个方面纠正不正之风,促进领导班子思想革命化,“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陆淦华:《永远保持工人阶级的本色》,《人民日报》1973年10月16日)。用五七干校等形式教育干部,坚持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制度,改造国家机关《五·七干校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新型干部学校》(《人民日报》1973年11月24日)。无产阶级国家政权要把“特权制、‘长官制’的残余铲除干净”。干部要当好“社会公仆”,自觉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把自己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要高居于群众之上,做官当老爷,这是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参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日报》1975年5月6日)、《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人民日报》1975年4月8日)、《在下放劳动中重新学习》(《人民日报》1974年10月6日)等)。

  1973年底,一个“走后门”上大学的工农兵学员在其《退学申请报告》中,联系马克思有关巴黎公社取消国家官吏的一切特权使社会公职不再是官吏私有物的论述,对干部子弟的特权提出批评。

  1975年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运动后,提出:“巴黎公社成立以后,对内采取的重要革命措施之一,就是取消高薪,禁止兼薪,废除特权,缩小工资差别,并通过了取消将军军衔的决议。这些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措施,就是对资产阶级法权的一种限制。”(黎新:《领导干部要自觉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红旗》1976年第7期)。

  “文化大革命”后期,面对广大干部群众中日益发展的不满情绪,又要求群众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高度评价、热情支持巴黎公社首创精神的态度,对待“文化大革命”中的各种“新生事物”,批判否定“文化大革命”、不满社会主义“新生事物”的“右倾翻案风”(参见《批林批孔推动教育革命深入发展》(《人民日报》1974年4月13日)、《社会主义新生事物在斗争中成长》(《人民日报》1974年5月6日)、《反修防修的伟大革命》(《人民日报》1975年12月9日)等)。

  此外,在1971年纪念巴黎公社100周年的重要文章中,再次展开了对“苏修”“和平过渡”等的严厉批判,重申暴力革命对推翻资本主义的普遍意义。

  还有一种情况,虽然没有出现巴黎公社的字样,但在其具体实践中,却经常体现出对公社经验的简单模仿和照搬。如在革委会中除把部、局、处等改为组或小组外,还提出酝酿废除级别的问题(参见陈东林、杜蒲主编《共和国史记》第3卷上第314页);在革委会领导机构中要有群众代表参加,而这些代表只能拿原工资或工分;“工人阶级必须领导一切”,干部下放、知青下乡,工农兵学员上大学、管大学和改造大学;在工厂里批判“专家治厂”,取消联产计酬、计件工资、奖金制度,撤销原有的业务科室,建立“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人人负责”的“新制度”《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一场革命——北京市北郊木材厂的调查报告》(《红旗》1969年第6期、第7期合刊);在农村由“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干部与工人群众画等号,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画等号”,如此等等。总之,“文化大革命”中的许多活动似乎都闪耀着巴黎公社“民主”、“平等”、“公正”的光芒,而当时许多号称最革命的“新生事物”,似乎也只是重复100年前公社的实验。

  三、群众的反响与诉求

  “文化大革命”初期,广大群众对高层的“路线斗争”知之甚少,而毛泽东对官僚主义一以贯之的激烈批判却在他们中间产生了一些影响和共鸣。从个人的社会体验出发,循着中苏论战中对苏联特权阶层揭露、批判的思路,按照毛泽东对官僚主义等的尖锐批评,他们更侧重从“官僚主义”、“特权阶层”等方面去理解“走资派”这个概念,更多的是通过巴黎公社这个中介来了解“文化大革命”的目的和意义,因而热烈憧憬着用公社模式革新社会主义制度。北京大学的一位教师在回忆运动初期的心态时说:“当时还广泛宣传巴黎公社原则,这就意味着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工资不得超过技术工人最高工资,意味着全民选举、人民平等。我们都想,如果国家真能这样,在这新生命出现的阵痛中,个人受点苦,甚至付出生命,又算得了什么?”(乐黛云:《四院 沙滩 未名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8页)。当时,持此认识的知识分子当不在少数。

  《十六条》的公布使各种红卫兵组织大受鼓舞。他们把“全面选举”、“自己解放自己”等同于摆脱党组织、工作组和不受任何约束的造反,纷纷宣布要“实行巴黎公社的大民主”,要求“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北京地质学院东方红公社宣言》1966年8月17日);“实行巴黎公社式的全面选举”《首都大专院校红卫兵代表大会宣言》(1967年2月22日)。;断言“今天是工农兵群众直接走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舞台的时代,时代要求我们进一步消除资产阶级法权残余,铲除产生官老爷的社会基础,使每一个干部都成为焦裕禄式的真正的普通国家工作人员”;“毛主席撤走了工作组,给予人民群众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自己闹革命的权力”北航红卫兵八一野战兵团:《无产阶级大民主万岁》(1966年12月12日)。。

  在造反高潮中,一些激进、敏感的青年学生又有了新的感悟。面对运动中揭发出来的一些干部特殊化问题,这些在红旗下长大、长期受正面教育的青年,根据对苏联特权阶层的批判和对巴黎公社的宣传,把报刊对巴黎公社的解释又向前推进一步。1966年10月,一份题为《公社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的大字报提出:我们现在的制度是从资产阶级那里来的组织形式,是一个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这仍然是产生资产阶级、修正主义、官僚主义的温床和社会条件。这种组织形式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因此,要实现巴黎公社的原则:一是官吏的工资不能超过熟练工人的工资,二是人民有权随时罢免官吏。总之,人民需要一个廉价的、廉洁的政府。“文化革命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巴黎公社的原则”,要“革新社会主义制度,改善无产阶级专政”。大字报最后激情满怀地欢呼:“共产主义航船的桅杆已经露出地平线了,让我们高举双手迎接它吧!”(李文博:《公社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1966年10月17日)。

  同月,另一份大字报说,解放后17年中阶级关系发生变动,以前地主、资本家是剥削阶级,现在压迫和剥削人民的是特权阶层1966年10月中国科技大学《红炮班》:《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斗争哲学万岁》。(参见印红标《失踪者的足迹》(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1~92页)。在他们看来,“文化大革命”就是“通过对干部的批判,避免走上跟苏联同样的道路,具体的办法就是革新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巴黎公社式的民主制度,使群众可以批评和随时罢免不称职的干部”(参见印红标《失踪者的足迹》第96页)。

  1966年11月15日的一份大字报称:“党和政府组织形式需极大的改变,17年前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陈旧,极需创造出一个适合中国历史特点的、世界上从来没有的国家机器。”(伊林·涤西:《给林彪同志的一封公开信》(1966年11月15日)。转引自陈东林、杜蒲主编《共和国史记》第3卷上第154页)。他们认定“代表‘中国’的东方公社的光芒已经射露东方的地平线了”。

  1967年“全面夺权”后,毛泽东已部分放弃了直接按巴黎公社原则建设革委会的设想,但一些自称极左派的青年及其组织却不愿停步,越走越远。他们认为:中国也出现了一个特权阶层,这“标志着部分的生产关系变质”湖南省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委员会:《我们的纲领》(1967年12月)。。“现在90%的高干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特的阶级”(杨曦光:《中国向何处去?》1968年1月);“一月风暴”中被推翻的阶级就是这17年来在中国形成的“官僚主义者阶级”。他们因此热烈地歌颂“一月革命风暴使政权在一个短时期内由官僚们手中转到了热情澎湃的工人阶级手中”。工人们第一次感觉到“不是国家管理我们,而是我们管理国家”,“第一次感觉得为自己而生产,干劲从来没有这么大,主人翁的责任感从来没有这么强”。 “实际上没有了官僚和官僚机构,生产力得到了很大解放”。“文化大革命”与当年推翻旧政权一样,“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这就是无产阶级革命派推翻新生的腐朽的资产阶级特权阶层,砸烂为资产阶级特权服务的旧的国家机器”。(湖南省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委员会:《我们的纲领》1967年12月)“引起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基本社会矛盾是新的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和人民大众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发展和尖锐化就决定了社会需要一个较彻底的变动,这就是推翻新的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彻底砸烂旧的国家机器,实现社会革命,实现财产和权力的再分配——建立类似巴黎公社的没有官僚的新社会——‘中华人民公社’”,“这也就是第一次文化大革命的根本纲领和终极目的”。第一次“文化大革命”的最后结果,是中国将向“中华人民公社”的方向去(杨曦光:《中国向何处去?》(1968年1月)。“试看明日之中国,必然是‘公社’的天下。”原载于《广印红旗》1968年3月)。

  1968年1月,湖北一个极左派组织声称:“文化大革命”“将要向世界和历史宣布的一个划时代的社会产物——北京人民公社”。他们的奋斗目标是:“巩固革命委员会,并使之过渡到巴黎公社式的崭新国家机器——武汉人民公社。”(转引自印红标《失踪者的足迹》第116页)

  这些在1967年至1968年间出现的极左派及其“新思潮”,尽管地点、时间和代表人物不同,却有一个共同特点,即直接用巴黎公社原则作为衡量“全面夺权”后建立的“新政权”的标准。据此,他们认为,夺权并不意味着革命的终结,因为革委会并未完全实现巴黎公社的民主原则,只是过渡到公社之前的临时的权力机构。“一月革命风暴”告诉人们中国要向着一个没有官僚的社会去。(参见《扬子江评论》第11期、第12期合刊1968年6月20日)如果把革委会的建立当成运动的最终目的,中国仍然不能避免走苏联修正主义的道路(杨曦光:《中国向何处去?》1968年1月)。他们甚至认为,革委会的领导权已被资产阶级篡夺,“新政权”仍然是旧官僚在里面起作用,成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产物,所以还要进行再夺权,甚至要“武装夺权”,以重建巴黎公社式的政权。极左派的这些极端主张理所当然地受到中央的严厉批评,认为其实质不仅反对“文化大革命”,而且反对整个社会主义制度,是要重新建党、建军。(参见李振祥《47军在湖南三支两军纪实》(2004年4月)第108、106页)。

  1969年后,“文化大革命”高潮已经过去,前期的狂热和激情已开始冷却,人们又回到现实中来,一些群众对公社经验的理解也有所变化,其重点又回到1966年以前的状态。他们在反思中淡化了公社经验中“砸碎旧的国家机器”一类的认识,重新强调公社对于反对官僚特权的意义。他们依据毛泽东有关特权阶层、“官僚主义者阶级”的理论,认为“走资派”就是特权阶层而不是一个政治派别,因而“文化大革命”只是一场社会斗争而不是党内权力斗争。当一些学生看到德热拉斯的《新阶级》后,“感到十分兴奋,感到顿开茅塞”(参见《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第29期),认为这与毛泽东的“走资派”理论十分相似,而“文化大革命”就是要打倒这些因特权而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还有一些人已开始用巴黎公社经验质疑“文化大革命”本身:“三面红旗”、“文化大革命”、知青下放、教育革命等的提出,全国人民事先对这些运动没有进行必要的讨论、参加意见。人民心中无数,不理解、不明确。(参见《位卑未敢忘忧国》(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82~399页)。这也就是说,“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大民主”本身就是背离民主发动起来的。

  四、令人失望的结局

  “文化大革命”照搬巴黎公社经验,曲解《法兰西内战》的理论,很快就使自己陷入了尴尬之中。运动初期对“自己解放自己”、“大民主”、“革命造反”之类的狂热宣传,引起激进的造反派对整个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怀疑,因而提出“彻底改善无产阶级专政”一类的口号,所以1967年下半年后,不得不大大减少对“自己解放自己”之类口号的宣传。“全面夺权”大大鼓舞了各种形式的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思潮,造成“天下大乱”的局面,所以在号召夺权的同时,中央报刊又要求“自觉遵守无产阶级的革命纪律”,反对极端民主化、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等,既要“实行最广泛的民主,也要实行最高度的集中”。与发动运动时强调“大民主”不同,此时强调的是要记取“巴黎公社把权威运用得太少的教训”;《论无产阶级的革命纪律和革命权威》,《人民日报》1967年2月4日。“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时,非常强调了行使无产阶级革命权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打倒无政府主义!》,《人民日报》1967年3月1日)在一段时间里,为控制“天下大乱”局面,又不得不以“三支两军”的形式,让最权威的力量——军队——介入地方运动。

  革委会基本建立后,“文化大革命”初期“大民主”之类说法已很少再被提及,代之而来的是集中、权威、纪律、群众组织停止活动等等,我国的政治体制大体又回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状态,只是集中程度更高。革委会并没有给人们带来它所许诺的那些民主、平等、公平、廉洁和高效,相反,借助阶级斗争扩大化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摧残,官僚主义、特权、“走后门”等不正之风更加肆无忌惮、日甚一日、难以遏制。

  1972年底,福建省莆田县一位乡村小学教师上书毛泽东,反映他们那里“当今社会走后门成风,任人唯亲”,而他则“呼天不应,叫地不灵”(参见《位卑未敢忘忧国》第174页)。1974年11月,广州街头的一张大字报认为,“文化大革命”“并没有使人民群众牢牢掌握广泛的人民民主的武器”,虽然运动已进行了8年,但仍在产生新的资产阶级。某些领导者将党和人民给予的必要特殊照顾膨胀起来,变为政治和经济的特权,并无限地触及家庭、亲友乃至实行特权的交换,通过“走后门”之类的渠道完成其子弟在政治、经济上实际的世袭地位,扶植起一批特殊于人民利益并与人民利益相对立的“新贵”集团和势力来,由“人民公仆”转变为“人民的主人”。(参见《位卑未敢忘忧国》第232页)。1974年至1975年间,南京的一份题为《反对特权》此大字报原名为《为实现巴黎公社式民主而奋斗》。的大字报认为:“文化大革命”并没有解决修正主义赖以产生的特权制度问题(参见印红标《失踪者的足迹》第415~418页)。毛泽东对民间呼声所反映的社会现实也有所察觉。1973年4 月,他在给福建那位小学教师的复信中承认“全国此类事甚多”(《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349页)。这种坦率的回答,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他对理想没能实现的失望和对现实的无奈。

  到后来,公社的经验已经被“四人帮”实用主义地变成愚弄群众的工具。为建立一支自己可以掌握的武装,他们论证说:“普遍武装工人阶级,是巴黎公社的一条极为重要的历史经验,是一个伟大的革命创举,它在今天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巴黎公社与工人武装》,《学习与批判》1973年第1期,第38页)。1976年10月,当“四人帮”在上海的党羽得知江青等人已被控制时,竟然准备举行暴动,叫嚣“打一个礼拜不行,打它三天五天也好,就像巴黎公社一样”。

  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那种巴黎公社式的民主激情已杳如黄鹤,当时似乎伸手可及的平等、公正也恍若隔世,人们对公社理想的热切憧憬和追求也如明日黄花。所以,尽管当时官僚、特权之类现象更甚于前,群众的不满情绪也已溢于言表,但希望借助巴黎公社方式解决问题的呼声也已大不如前。这一则是由于“文化大革命”败坏了巴黎公社的声誉,一则是由于人们经过反思已经多少认识到,照搬100年前外国的经验无助于解决中国的问题。

  在这些反思者中,既有“书生意气、挥斥方遒”的热血青年,也有历尽沧桑、不懈探索的理论家。在动乱中,顾准,一个正在经受种种磨难但又清醒的思想家,一个孤独的先行者,已对教条主义地照搬《法兰西内战》的种种做法提出了中肯的批评。他以渊博的学识和敏锐的目光指出,直接民主的概念,其实是西方文明的产物,雅典是直接民主的原型。《法兰西内战》中的公社制,是西方文明的产物,是城市的政治组织形式。历史上直接民主只存在于“城邦”中,在现代广土众民的民族国家里实行直接民主是不现实的。(《顾准文集》,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年,第242、244、253、159页)。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清谈馆式的议会深感厌恶,十分向往雅典民主。然而,行政机关是取消不了的。社会日趋复杂,国家机关不能没有,打烂(其实是取消)国家机器是办不到的。对于几代共产主义者对巴黎公社分配原则的向往,顾准说:“要克服异化而又反对僧院共产主义、斯巴达平等主义,这是非常非常高的理想,是一种只能在人类世世代代的斗争中无穷无尽的试验与反复中逐步接近的理想。马克思的学生中未必有几个人能够懂得这一点。”(《顾准文集》,第252、159页)。

  五、对“文化大革命”中巴黎公社情结的反思

  “文化大革命”的巴黎公社情结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例如,1968年5月轰动世界的巴黎“五月风暴”中,学生就曾高举着“再造一个巴黎公社”的旗帜。它是当代世界现代化进程中一些深层矛盾在中国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向我们提出了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破解“世纪难题”

  近代以来,任何一种现代化模式都存在其结构性矛盾,因而在推动现代化发展的同时,又为各自的深层矛盾所困扰,并通过调整和改革,不断解决这些矛盾。从一定意义上说,“文化大革命”的巴黎公社情结就是对传统模式社会主义国家这种结构性矛盾的一种反应。

  如果只是从国内因素看,“文化大革命”(特别是其初期)的巴黎公社热是基于对公社内在的两重因素及其解释促成的:一是反对官僚主义,一是反对“走资派”从国际方面的因素看,当时对巴黎公社的大力宣传主要是为了反对苏共等的“和平过渡”、“议会道路”等,强调暴力革命、“砸碎旧的国家机器”的普遍意义。。这两个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提出,都与传统社会主义结构性矛盾密切相关。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提出了无产阶级政权形式的某些一般特征。例如:这种政权形式不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议会式的间接民主,而是议行合一的、人民参与管理的直接民主;管理人员不能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等等。根据这一设想,十月革命前,列宁一直希望把俄国建成巴黎公社式的国家。他在著名的《四月提纲》和《国家与革命》中指出:“不要议会制共和国(从工人代表苏维埃回到议会制共和国是倒退了一步),而要从下到上遍及全国的工人、雇农和农民代表苏维埃的共和国。”“废除警察、军队和官吏。”“一切官吏应由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他们的薪金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列宁:《论无产阶级在这次革命中的任务》,《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页)。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将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自己的国家机关,它由工人和雇员组成,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参加管理国家,使所有人都能执行监督和监察职能,使所有人暂时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等等。但十月革命后的实践证明,这种直接民主、议行合一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在其后斯大林时代形成的苏联模式,基本上属于政党、政府主导的赶超型现代化,它为战后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沿用。这种模式特别强调执政党和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党政一体、政府主导、计划经济、高度集中、人民的管理变成代表人民的管理、等级授权和服从的经济政治体制、强大的政党与国家权威等是其突出特征。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最初设计相比,现实社会主义的实践已出现很大的差别。由于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这种体制在带来高速发展时所造成的强政府、弱社会,削弱了人民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个人权利,发展着滋生官僚主义、特权的条件在这里,官僚主义显然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严格地说这是一种体制而不是一种作风。但从行文需要出发,此处还沿用此概念。。或者说,传统模式缺乏抑制官僚主义的体制资源。这是依靠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强大的行政力量实施赶超战略的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发展初期难以逾越的一个阶段,一个难以避免的弊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毛泽东认为,苏联的政权名义上是全体人民的,但人民并没有管理国家的权利,不能参与对企业的管理,只有少数高级官员说话才算数。苏共所说的工人是主人翁是空的(参见《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的谈话》)。诸如此类的观点,在当时国际范围内的左翼思潮中是很有代表性的。时至今日,学者们普遍认为,一个庞大的官僚特权阶层的存在,官本位对整个社会无所不在的影响,是苏联经济、社会停滞的重要原因之一关于官僚特权阶层的称谓众说纷纭。早期的德热拉斯称之为“新阶级”,之后又有米尔斯、扬诺维奇等称之为“统治精英”,中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有“官僚主义者阶级”以至“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说法,布热津斯基、亨廷顿等则认为它与美国的技术统治阶级和权力精英相类似。。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毛泽东高度评价巴黎公社的经验,用公社经验更新社会主义的设想一度使人耳目一新。

  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平等、民主、公平、正义的理想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民主、平等的强烈预期、诉求相比,传统模式中这种弊端显得尤为突出和不协调,产生或酝酿着众多的社会矛盾。而如果与这种体制弊端并行的还有阶级斗争扩大化,那么两者的危害都会被加倍放大,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不仅是因为用阶级斗争方法认识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片面和低效,更因为阶级斗争扩大化必然会更严重地破坏社会民主、必然会更严重地削弱群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因而更助长一种借助扩大化去压制群众、破坏监督的官僚主义。反过来,扩大化又因此获得进一步发展的丰厚土壤。“在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以后,特别是1959年庐山会议‘反右倾’之后,我们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陷入了很不正常的状态。‘逢人只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成为普遍现象。那个时候,弄虚作假,吹牛夸大,成为一种严重的流行病。”(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328页)在这样的氛围中,民主、监督、人民参加管理往往已无从谈起。

  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又因中国的特殊国情显得更为突出和尖锐。一般来说,中国长期革命的传统和经验、党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以及更深层次上中国文化传统的影响,都使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正、平等、民主有着更多的关注和期望,因而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官僚、特权之类问题更为敏感。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对执政党和人民政权建设更自觉、更迫切的考虑,为真正实现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加强党与群众的联系,党中央、毛泽东领导全党对克服党内、政府内的官僚主义倾注了大量心血,颁布和发出过大量指示和号召,发动了一次又一次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毛泽东往往把官僚主义等同于资产阶级作风或旧社会的遗留,当成一个政治问题甚至阶级斗争问题。这不但限制了他反对官僚主义的视野和努力,也助长了他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失误。

  新中国成立后一系列反官僚主义的运动未能取得预期的成果,现实与对社会主义的平等期望之间的距离似乎越来越大,与此相对应的是毛泽东对官僚主义的批判更为激烈、尖锐。1960年后,毛泽东多次谈到“死官僚主义分子”等概念,提出要从他们手里夺权(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94页)。与此同时,他又多次强调干部要通过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等方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并把这个问题提高到“防止修正主义”的高度。此后,在与苏联共产党的论战中,他又经常提及高薪阶层和特权阶层之类的概念,认为赫鲁晓夫代表了苏联的高薪阶层,这与帝国主义代表的阶层实际上是相同的。著名的《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一文,就认为目前苏联社会上的特权阶层是资产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赫鲁晓夫修正主义集团主要的社会基础。在国内外因素的作用下,1965年初,毛泽东尖锐地提出:“官僚主义者阶级与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是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265页)。“文化大革命”中,这种理论更加完备了:“苏修叛徒集团篡夺了苏联党政大权之后,苏联资产阶级特权阶层大大膨胀了自己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从中形成了一个掌握全部国家机器和支配整个社会财富的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即新型的大资产阶级。”《列宁主义,还是社会帝国主义?——纪念伟大列宁诞生一百周年》,《人民日报》1970年4月22日。从“官僚主义”、“死官僚主义分子”、“特权阶层”、“高薪阶层”直到“官僚主义者阶级”、“走资派”以及“官僚垄断资产阶级”,这些概念相互交叉、融合,并越来越直接地与资产阶级、阶级斗争联系在一起。诸如此类的认识固然反映了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的发展,但也反映了体制现实与民主预期的深层矛盾,以及面对这种矛盾的焦虑与无奈。

  当时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未能在干群关系和分配政策中坚持巴黎公社的原则(参见《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人民日报》1964年7月14日)等。,因而巴黎公社的经验和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毛泽东激烈地反对官僚、特权的思想和实践,在一般群众中具有很大的认同感和号召力,甚至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其中一些人某种平均主义欲望,激起了巨大的共鸣,从一个方面为“文化大革命”的发动提供了群众基础。正是传统体制难以避免的弊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强化了巴黎公社情绪。公社的精神和实践往往成为对抗官僚、特权、不公的思想资源和精神盛宴。

  实际上,当时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面对着一个世纪性的两难困境,即在落后国家走向现代化初期,利用传统模式实行赶超战略的有效性、不可替代性和克服其结构性弊端的艰巨性。在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之前,这种体制缺乏从内部纠错的机制和能力。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卢森堡、托洛茨基特别是德热拉斯、铁托等都程度不同地提出过这个问题,但真正解决这个问题的道路还很遥远。正是在尚未从体制上认识问题而又急于破解这个世纪性难题时,毛泽东和广大群众——甚至包括西方一些激进的左翼思想家——不约而同地把目光集中于巴黎公社。从这一重因素(即反对官僚主义)来看,公社的经验具有目的性、根本性。

  从另一重因素来看,巴黎公社的经验则在其方法性、手段性方面。

  随着八届十中全会后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的不断发展,到1965年时,毛泽东关注的重点已不是官僚主义、特权阶层或“官僚主义者阶级”,而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了。“走资派”这个概念虽然多少还有一些官僚主义等的影子(因素),但其核心内容已是反对党内特别是党内上层那些被认为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领导人。又由于毛泽东对当时党内这种斗争的形势做了过于严重的估计,认为以往的方式已不能解决问题,因而只能采取一种不是依靠各级党的组织,而是依靠大民主的方式直接诉诸群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又从直接选举而不是上级任命、从直接参与而不是依靠党的领导、从建立一种新型政权形式以代替旧的国家机器等方面发挥了巴黎公社的经验,以打倒他所认定的“走资派”。从这一方面看,公社经验被用来论证“大民主”的合法性,更侧重于其手段的意义。曾有论者提出“两个‘文革’说”,即一个是群众的、下层的反对官僚主义的“文革”,一个是上层的、反对“走资派”的“文革”。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说,两个“文革”的源头都直接或间接地存在于毛泽东对“文化大革命”的理解之中。

  虽然当时多数群众对官僚主义、特权阶层与“走资派”的区分知之甚少,主要还是从追求平等(甚至平均主义)、反特权、反官僚主义的意义上去理解“文化大革命”例如, 1966年10月一份题为《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斗争学说万岁》的大字报说:“现在压迫和剥削人民的是特权阶层,也就是干部阶层,所以走资派成了革命的对象”。而《中国向何处去?》的作者杨曦光直到1967年11月仍然没有严格区分“中国新生资产阶级、特权阶层和官僚机构”与“走资派”。(参见印红标:《失踪者的足迹》第95、107页);虽然上层号召与下层理解中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呈现出一种复杂的交织,但两种意义上的理解都不难在对巴黎公社经验的解释中找到根据。这样,作为目的性、根本性的理解和作为手段性、方法性的理解汇合到一起,形成了“文化大革命”运动初期对公社经验那样狂热的宣传大潮和积极实践。

  1968年革委会基本成立后,在自认为解决了“走资派”的问题后,毛泽东又把侧重点转到公社经验作为目的性的一面上去了。这样,上层的理解与下层的理解又趋于同一。到“文化大革命”后期,为反击“右倾翻案风”,毛泽东再次把侧重点放在反对“走资派”方面。1969年他在党的九届一中全会上的发言中对“修正主义”的概括,更多的是在重复“文化大革命”以前的论断,而他在1970年与斯诺谈话时,更是把“四大”等同于反官僚主义(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第36~37、175页)。到1973年时,他甚至说:“我的目的是想烧一烧官僚主义,但不要烧糊了”(《毛泽东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654页),如此等等。正是对公社经验的这些新解释,使其既满足了发动群众造反和夺权的需要,又满足了夺权后建立新社会的需要。

  当然,诸如此类的解释、运用不可能解决传统社会主义的结构性矛盾。但这种失败的探索和实践,却从反面为破解“世纪难题”准备了有利的主客观条件。

  (二)如何寻求民主、公平、正义

  如果进一步拓宽研究的视野,我们便不难发现,“文化大革命”中那些有关民主、公平、正义的理论与实践,与当代世界范围现代化过程中的民粹主义思潮有颇多相似之处应当指出的是,不能简单地把民粹主义等同于19世纪俄国的民粹主义。。尽管民粹主义至今仍是一个没有统一定义、模糊而无法确定的概念,但它概括的对象、思潮却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普遍存在、反复出现。例如:主张直接民主、大众参与、平民政治、道德至上、精神万能,贬低知识和知识精英、对人民主权的极端崇拜、反对代议制度和精英政治,政治上的简单化倾向,激进的民主理想,极端的平民化倾向,内在的反市场化和反现代化倾向,如此等等。这些主张往往是对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种种弊端的极端反应或矫正。它们或许在批判、抵制这些弊端方面不乏深刻之处和道德高度,但在提供解决方案时却因不同程度的空想色彩而乏善可陈。“文化大革命”的实践告诉我们,在中国实现现代化的道路上,不论遇到什么困难和曲折,都要注意提防民粹主义、激进主义的诱惑,不论它穿着怎样“革命”、“正义”的外衣。

  (三)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

  巴黎公社是19世纪国际工人运动的高峰。公社社员在起义中表现出来的自己解放自己的首创精神和大无畏的献身精神,他们通过起义夺取政权以及建立一个无产阶级政权的种种尝试,使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第一次被无产阶级的勇气和智慧所震撼,为此后的无产阶级革命树立了光辉的榜样。“英勇的三月十八日运动是把人类从阶级社会中永远解放出来的伟大社会革命的曙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61页)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对公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对未来革命的天才预见,指导着几代无产阶级革命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显然,公社与《法兰西内战》不应对“文化大革命”错误负责,因为“文化大革命”对它们的解释、宣传和运用已经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带有浓厚的教条主义、实用主义色彩。不顾时代、民族的巨大差异,希望照搬公社的具体做法来破解当代社会主义的“世纪难题”,是不可能成功的。

  除了教条主义外,还有对经典作家著作的误读。正如当时顾准慨叹的那样:现在人们读《法兰西内战》,对《法兰西内战》究竟说了些什么,历史渊源如何,并不去深究,甚至一概不知道。至于拿它跟现实生活对照一下,用批判的眼光来观察它究竟行不行得通,当然是无从谈起了。参见《顾准文集》第247页。实际上,“公社”一词原出于欧洲中世纪,意为实行自治的城镇。法国大革命后一些激进派曾主张在法国恢复公社制度。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把自己实验的基层组织称为“公社”,当时欧洲其他一些共产主义派别也都使用过“公社”这个概念。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马克思、恩格斯也曾把他们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组织称为“公社”如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中描绘共产主义社会概况的几段话中,有两个地方提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组织叫做公社。(另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第760~761页)但巴黎公社起义者大多不信仰共产主义,也没有接受马克思主义。“(巴黎公社——笔者注)不过是在例外条件下的一个城市的起义,而且公社中的大多数人根本不是社会主义者,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者”(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43页)。他们把自己的政权称为“公社”,并不是在共产主义的意义上,而只是在城市自治的传统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对此,恩格斯曾意味深长地指出:“公社是旧的、法国特有的社会主义的坟墓,而同时对法国来说又是新的国际共产主义的摇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28页)如果“文化大革命”中那些热情呼唤公社原则的人们能多一些世界史知识,多一些对经典著作的全面理解,或许就会少一些狂热,多一些理性。

  在当时,对巴黎公社经验、对《法兰西内战》的这种误读和教条化运用,并不是个别现象。例如,此后对列宁有关小生产论述的反复学习和全国范围内对“资产阶级法权”的激烈批判。这种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和态度,是“文化大革命”得以发动和维持的思想根源之一。“文化大革命”的巴黎公社情结告诉我们,不仅要正确地学习和领会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原意,更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推动马克思主义的当代化,用公社的首创精神义无反顾地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

  (本文作者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员 北京1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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