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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东风[1]
极端的恶常常难以置信,因为它超出了你的想象力、认知力和理解力。在《被淹没和被拯救的》一书的“序言”中,著名意大利作家普里莫.莱维(Primo Levi)在谈到纳粹大屠杀的时候说:在一开始听到大屠杀的消息时,人们都觉得不可信:“在1942年这个关键的年头,关于纳粹进行种族灭绝的消息开始流传开来。虽然只是些模糊的只言片语,但这些消息相互印证,勾勒出一场大规模屠杀的轮廓。面对这些如此穷凶极恶的残忍,如此错综复杂的动机,如此罪大恶极的罪行,人们往往难以相信它的真实性”。[2]党卫军的刽子手对此也心知肚明。他们得意扬扬地宣称:“你们(指犹太人囚犯,引注)没人能活下来作证,就算有人能幸存,世界也不会相信他的话。”[3]
正如这位党卫军所言,大屠杀幸存者的讲述的确难以让那些没有经历过集中营的听者——哪怕是自己的亲人——相信这一切是真的:因为它实在太难以置信了!“无论受害者,还是迫害者,都深刻地意识到集中营所发生的滔天罪行是多么让人难以相信。”[4]
无独有偶,记述“文革”时期湖南道县大屠杀的纪实文学《血的神话——公元1976年湖南道县文革大屠杀纪实》的作者谭合成,也有与莱维相似的感叹:“蓦然回望,那些叫人泪流满面的事件,那些令人心惊肉跳的情节,犹如天方夜谭,令人难以置信,然而它就是那样切切实实地发生过。”[5]
面对这些难以置信的残暴,我们面临的不仅是道德和良心的挑战,还有认知和理解的难题——到底应该如何解释这些难以置信的极恶?人怎么能干出这样的禽兽不如的事情来?在某种意义上说,理解力的挑战是更为根本性的,因为我一直以为,就防止纳粹大屠杀、文革大屠杀之类暴行的再度发生而言,比谴责更为重要的是理解——在知识学层面把握它。
一、一个难以解释又不得不解释的问题
“文革”中发生了无数骇人听闻的暴力屠杀行为。在记载这种大屠杀的书中,谭合成的《血的神话——公元1967年湖南道县文革大屠杀纪实》大约是最为著名的一本。与杨继绳的《墓碑》一样,这也是一本挑战读者心理极限的书。此书通过大量作者亲自调查所得的第一手史料告诉我们:1967年夏秋之交,湖南道县及周围数县、市,发生了一场令人发指的大屠杀。官方称之为“道县‘文革’杀人事件”,民间则叫它“乱杀风”和“杀人风”。对于这次大屠杀的基本数据,《血的神话》有这样的统计:
道县杀人事件……从1967年8月13日到10月17日,历时66天,涉及10个区,37个公社,占当时区、社总数的100%,468个大队,占当时农村大队总数的93.4%,1590个生产队,2778户,占当时全县总户数的2.7%,被杀光的有117户,共死亡4519人,占当时全县总人口的1.17%,其中被杀4193人,逼迫自杀的326人。被杀人员按当时的阶级成分分类,四类分子1830人,占被杀总数的41.4%,四类分子子女2207人,占被杀总数的49.9%,贫下中农352人,占被杀总数的8%,其他成分31人,占被杀总数的0.7%。按职业分类,农民4208人,占被杀总数的95.2%,国家干部17人,占被杀总数的0.38%,教员141人,占被杀总数的3.19%,医务人员20人,占被杀总数的0.45%,工人34人,占被杀总数的0.77%。另外,被杀人中有党员8人,团员13人。杀人后,遗属深受其害,被查抄财产的有2423户,3781间房屋被侵占或拆毁,5.3万件家俱用品被查抄,629人被迫外逃,635人成为孤老孤残。[6]
杀人的方式更是匪夷所思,有十多种之多:如枪杀(含步枪、猎枪、鸟铳、三眼炮等),刀杀(含马刀、大刀、柴刀、梭标等),沉水,炸死(俗称“坐土飞机”或“天女散花”),丢岩洞(包括废弃的矿井),活埋(基本上是埋在废弃的红薯窑里,故又称“下窑”),棍棒打死(含锄头、铁耙、扁担等),绳勒(含勒死和吊死),火烧(含熏死)。等等。[7]这些五花八门的杀人方法说明:杀人者并不是简单满足于把人处死(有些杀人方法既费事又浪费物资),而是变换花样,发挥想象力,享受施暴的快感和乐趣。可以说,“文革”最严重的后果,不是经济的而是道德的,是把人性内部最原始、最野蛮一面,即兽性,尽情释放了出来,而且长期难以收回。同时,这种别出心裁的杀人方法也是纳粹大屠杀和斯大林大清洗难以望其项背的。个中奥妙值得我们深入分析、深长思之。
道县大屠杀的特点还包括:第一,杀人的公开性、展示性(通常要在处决前召开现场大会,比如龙江桥和桥头圩的万人杀人现场会),因此不同于纳粹的集中营谋杀或斯大林的秘密处决;其次,杀人的组织性和自上而下的特点(党政领导组织大会动员,干部带头、层层部署);第三,杀人的随意性和广泛性,并不只杀“四类分子”,也杀贫农和党员干部(这点也非常不同于纳粹大屠杀,因为后者只杀犹太人,而犹太人和非犹太人的标准是清楚、客观的),不仅杀旧社会过来的成年人,而且杀刚刚出生的婴儿。等等。[8]
“文革”时期的屠杀现象是普遍存在的,道县绝非孤例。在官方解释中,道县大屠杀被认为是因为两派斗争导致的“偶然事件”。但这种不是解释的“解释”已经得到很多人的批驳。大量史料表明,包括道县在内的文革大屠杀不是因某个偶发事件、某个人和某一群人的偶然冲突所引发。除道县外,文革中全国还出现了多起与道县大屠杀类似的杀人事件。比如北京1966年8月底9月初的大兴大屠杀。[9]很多学者因此认为,文革大屠杀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属于制度性屠杀行为(详下)。
对于残暴到“我们智力难以理解的程度”[10]的暴行,人们在震惊之余不得不提出的一个严肃问题:这到底是为什么?正如谭合成说的:“人性中所有的恶,在这场群体的大疯狂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触目惊心!究竟什么原因使杀人者如此丧尽天良,他们与被杀者之间到底有什么‘你死我活’的矛盾呢?”[11]是啊,为什么?如果说人性本恶,那么这恶为什么恰恰在这个时候被如此触目惊心地激发出来?
初步了解文革大屠杀即可知道:大多数杀人者和被杀者之间没有什么恩怨情仇或经济、财产纠纷,有的甚至还是亲戚。[12]谭合成写道:“杀人者至今都说不清楚那些没有墓碑、没有坟茔、横尸山野、葬身江流的死者的存在,对他们的生活有些什么威胁,而他们的消灭,对他们的生活有哪些改善。而绝大部分死者,生前都是安分守己,老老实实,绝不乱说乱动,在划定的小圈子里,用最最辛勤的劳动勉强维持最低水准的生活。”[13]
更值得追问的是:尽管作为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文革”是“伟大领袖”号召的,尽管这里有群众性从众心理的作用,但是大多数杀人者毕竟不是在迫不得已(比如被人拿武器威逼着)的情况下被迫杀人。其中不少人其实是可以不参与的。即使是那些不能不参与的人,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参与到什么程度,也还是有相当选择余地的。
二、制度杀人和意识形态杀人
——学界关于道县大屠杀的支配性解释
关于文革大屠杀行为,目前已经给出的最主要解释,是以杨继绳为代表的制度性解释和意识形态解释:极权制度和极权主义意识形态杀人。杨继绳在给《血的神话》写的“序”(题为《鲜血使人猛醒》)中认为,不能用“封建社会”来描述中国几千年的政治制度,秦始皇以后的中国不是封建社会而是专制社会;而“和毛泽东对应的是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社会。”极权主义的特点是“以强有力的中央统治为特征,试图通过强制和镇压,对个人生活各方面进行控制和指导。极权主义把整个社会囚禁在国家机器之中,它垄断经济,垄断政治,垄断真理,垄断信息。通过这‘四个垄断’,政权对人民的整个生活实行无孔不入的统治。”[14]杨继绳进而具体进入到对道县杀人现象的解释:“在这样的极权制度下,一部分人(中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五以上,也许更多)被定为政治贱民(地、富、反、坏、右、资及其家属),通过政权机器所控制的一切舆论工具,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对这批政治贱民不断妖魔化,使他们处于‘众人皆曰可杀’的境地。这些没有任何抵抗能力的政治贱民是阶级斗争的靶子,一有政治运动,他们就成了砧板上的鱼肉。他们的生命如草芥,如蝼蚁。那些不是政治贱民的人们,也是经济垄断、政治垄断、真理垄断、信息垄断的受害者。他们只能知道政权让他们知道的,只能相信政权让他们相信的。他们是政治愚民。他们还处于恐惧、贫困之中。由于无知和恐惧,政权指向哪里,他们就打向哪里。道县惨案是政治愚民对政治贱民的屠杀,而背后操纵的是政治权力。”[15]
与此相似的解释可以参见旅美学者郭建的《德国:中国的一面镜子》:“德国和中国的群众运动都是从制造敌情、激发群众的种族或阶级仇恨开始,将社会的一部分成员妖魔化,从而对他们进行大规模迫害甚至杀戮。在希特勒的德国,犹太民族首先成了打击对象,根据纳粹的宣传,犹太人贪婪、狡诈,是劣等人种,他们不仅正在败坏优等种族雅利安人的血统、精神和文化,而且已经开始控制世界金融,以实现其征服世界的野心。”[16]在60年代的中国,这些被非人化的群体即使所谓“阶级敌人”,具体包括地、富、反、坏、右、资本家,后来又加上“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郭建写道:“不管是德国的所谓‘劣等人种’,还是中国的所谓‘阶级敌人’,这些人都首先被描绘成将给社会带来深重灾难的罪恶势力,他们不仅被敌视,而且被非人化了,以至于愤怒的群众不再把他们当作自己的同类,可以任意处置。”[17]
这个解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说服力,在很多情况下也能够得到经验的支持。从理论上说,极权主义意识形态把屠杀对象(不管是犹太人还是“阶级敌人”)变成了可以清除、也应该清除的“病菌”“害虫”,即把他们非人化,这就为杀人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理论上的合法性。“劣等民族”、“阶级敌人”都是意识形态的划分范畴,清除这些人,不但不是犯罪,而且也不能命之曰“杀人”,相反是遵循“自然法则”或“历史法则”的正义行为,是清除人类的“害虫”。“历史法则”和“自然法则”判定了“劣等民族”和“阶级敌人”是必须被清除的,这一切都是为了“历史的前进”。
可以说,把所要清除的人群非人化,是极权主义的共同特点。依据安妮.阿普尔鲍姆的《古拉格:一部历史》介绍,斯大林和希特勒在实施肉体消灭之前,都要先在意识形态上把自己的“目标敌人”非人化:“在两个社会里,集中营的产生实际上是将这些目标敌人非人化的漫长过程的最后阶段。”[18]由于非人化是通过语言符号的操作进行的,因此,作者认为,“这个过程先由修辞学开启。”[19]也就是说,先在语言-符号系统中把他们从“人”的行列排除出去:希特勒把犹太人称之为“正在腐烂的尸体上的蛆虫”,斯大林把“人民的敌人”斥之为“害虫”“垃圾”“杂草”“传染病菌”。因此,在被实际被送进集中营之前,这些人已经提前被从语言上、修辞上杀死。这样的非人化符号操作能够起到重要的减轻心理紧张或心理负担的作用。毕竟自古以来就有“人命关天”之说。对于非人化的这种心理学意义,克里斯多佛. R .布朗宁在其《平民如何变成屠夫》中引用了约翰.道尔的话说:“对他者的去人性化,对形成杀戮的心理疏离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20]
阿伦特曾指出极权主义政权异于其他历史上的专制独裁政体的特点,在于其蔑视成文法同时又并不认为自己“无法无天”,他们不遵守成文法的原因恰恰是自以为在“替天行道”——遵守比成文法“更高的法则”——自然法则与历史法则。[21]维拉(Danna R.Villa)在分析为什么阿伦特把恐怖描述为极权政体的本质时指出,阿伦特并不是说恐怖是希特勒或斯大林特别喜欢的手段。事实上,极权恐怖不同于其他传统的独裁或专制恐怖(它们同样残暴血腥)之处,在于恐怖在极权主义政体中根本就不是什么临时或偶然使用的手段,而是无终止的过程(process without end),它的目的是显露人类的纯粹多余性(reveal the sheer superfluousness of human being)。它表明极权主义使个体非人化,使之成为某个人种(比如犹太人)、某个概念(如毒草、臭虫)之纯粹样本,这样,被清除者就失去了自己的具体性和特殊性。纳粹集中营不过是促使和帮助了“垂死”人种的加速死亡,因为“自然选择法则”早已决定其预定灭绝的命运,而斯大林的集中营则只是加速了“垂死阶级”的灭亡,因为其灭亡的命运是伟大的历史法则所注定了的。极权恐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杀人,而是加速“历史法则”或“自然法则”的实施。正是这种通过绝对服从所谓“自然和历史法则”来剥夺人类内在神圣性的性质,使得阿伦特把极权主义的恶界定为“极端恶”(radical evil),极权主义的内在目的就是改变人的本质。
《血的神话》一书所给出的大量数据表明,道县大屠杀中被杀最多的是所谓“阶级敌人”,主要是“黑五类”及其子女。这充分说明,从意识形态角度把屠杀对象非人化,同样是文革大屠杀的惯用伎俩。“血统论”“成分论”在当时十分盛行、并在杀人行为中鲜明地体现出来。所谓“成分”本来就是一种“血统论”,“黑五类”类似法西斯说的“劣等民族”,他们不是人,而是必须予以清除的“不齿于人类的臭狗屎”,因此,杀阶级敌人不是杀人。[22]在这个意义上说,极权主义意识形态杀人的解释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适合于中国文革大屠杀的,是具有合理性的。
杀“阶级敌人”、“四类分子”不是杀人,这样的观念在道县杀人事件中非常普遍。《血的神话》写到这样一个细节:1986年,道县处理“文革”杀人问题的工作组人员问一个杀人凶手的杀人动机时,这个凶手理直气壮地回答:“他们是阶级敌人。不杀他们,我们就要吃二遍苦、受二茬罪。’”[23]这个例子充分证明意识形态杀人这个解释的正确性:这些人本来该死。这样,非人化不仅“有助于恐吓受害者,又加强了加害人对其行为的合法性的信心。”[24] 1967年9月2日,道县东门乡乌家山大队的四个民兵强奸了一个来自广东的陌生女子,其中一个有点紧张说:“怎么办?”另一个说:“好办得很,就说是四类分子,搞死算了”。于是乱石砸死。[25]
然而,意识形态杀人的解释在应用于文革大屠杀现象时又是有局限性的。在西方,被冠名为“极权主义”的国家首先是纳粹德国、法西斯意大利,其次是斯大林统治下的苏联。而文革时期的中国是否属于极权主义国家则是有很大争议的。[26]这些极权主义国家的大屠杀和文革大屠杀尽管存在相似之处,但差异同样很明显(详下)。特别是,纳粹对“劣等种族”也就是犹太人的界定是严格的,甚至是“科学”的(有生理学的依据),与这个人的政治信念、世界观等主观方面丝毫不相关(即使是拥护纳粹反犹主义的犹太人,也依然是犹太人);而“阶级敌人”“四类分子”等等的标准却经常是非常灵活的,“地富反坏右”中的“右派”、“反革命”、“坏分子”的界定更是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比如所谓“有资产阶级思想”),经常取决于单位领导的个人意志。而且尽管地主和富农的标准虽然相对(只是相对)客观些,共产党也从来没有说这些人要被清除。[27]更奇怪的是,即使都是地主,其具体的遭遇也非常不同(比如道县有些地主被杀了,有些没有,谁被杀谁被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意志和人际关系)。[28]
因此,极权主义的制度解释和意识形态解释即使大体上是合理的,也需要大大加以本土化和中国化(即使文革时期的中国是极权国家,世界上也没有无差别的极权主义国家)。
三、有组织无纪律的制度化集体杀人
相比纳粹屠杀犹太人时那种严密、统一的组织性和纪律性,道县大屠杀的突出特点是有组织但无纪律。有组织,指的是道县的屠杀活动就其主体而言非群众自发,而是各级地方官方动员、组织和部署的;[29]所谓“无纪律”的意思是:相比纳粹大屠杀,道县大屠杀对在屠杀对象、屠杀数量和屠杀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差异性,并不是上级精密部署、所有下级单位(从公社到大队)都无一例外遵照执行;相反,什么人可以杀、什么人不可以杀,杀多少和用什么方式杀,都没有严格规定。这一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干部。道县的有些地方甚至根本就没有贯彻杀人的指示。[30]同样没有明确规定的是谁有权力杀人。侥幸逃脱被杀命运的道县蚣坝公社摘帽右派许振中文革后回忆说:“那个时候,只要任何一个大队干部甚至贫下中农开句口,谁谁要搞掉,那他的脑壳准保不住。”[31]
以下分别论之。首先,我们说道县大屠杀是体制化、有组织的集体屠杀,主要有以下理由。
1、 按照行政区域从上到下层层组织杀人
道县杀人首先不是甚么基于群众对“阶级敌人”“四类分子”(“四类分子”是地富反坏,“五类分子”则加上右派。道县是农村,基本没有右派,因此杀的主要是四类分子)的深仇大恨而自发出现的现象,而所谓“四类分子”要杀贫下中农云云纯粹是编造的谣言。这些所谓“阶级敌人”自土改以来实际上一直受到残酷镇压,如惊弓之鸟。正如作者所说:“笔者可以负责任地说,除了报复杀人、杀人夺妻、谋财害命这几种情况外,所谓贫下中农自发起来杀地富的现象几乎没有。整个事件由上而下的脉络非常清晰。”[32]道县文革大屠杀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由区到公社,由公社到大队,层层煽动部署,层层贯彻执行。越是各级领导部署严密、动员得力、组织精细的区县,杀人就越多、越残忍。比如杀人最多的蚣坝区,之所以杀人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从区到公社到大队,层层布置,层层动员:区里召开有区委副书记、区武装部长、‘红联’司令、各公社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公社召开有公社书记、公社武装部长,各大队、生产队主要干部参加的‘革命会’,大队召开贯彻执行区、社会议精神的‘研究会’ ……形式不同,实质一样,即肆意夸大所谓‘阶级斗争’的严重性,制造谣言,揑造‘敌情’,煽动群众心安理得去杀人;甚至布置杀人任务,下指标。”[33]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能因为“文革”时期道县的党组织和政府组织受到了冲击,就认为道县大屠杀(也包括其他地方)不是组织化和制度化杀人。关于这一点,要结合“文革”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组织权力结构的特点加以理解。在《血的神话》第20章提供的上关区在全区范围内煽动、策划、部署的主要责任人名单看,这些杀人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很少有一把手(书记),大多数是副书记、委员,特别是武装部长、公安特派员这几类角色。[34]作者对此给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文化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十六条》规定,“文革”的性质是清理“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因此,运动初期,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单位的“当权派”或曰一把手(书记)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冲击。在这种大环境下,道县杀人事件中的主要责任人基本都是道县文革中的实权派,即以县人武部为核心的各级“抓促领导小组”(“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的简称)成员。绝大多数情况下,道县煽动和部署杀人都是通过这条制度-权力通道/路径贯彻的。[35]我们不能说这个现在看来不规范的机构和组织不代表官方或制度。恰恰相反,在当时它们/他们就是官方和组织的代表,而且也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极权主义组织和制度。[36]
道县大屠杀的体制性和组织化特点还体现在:有大量证据表明凡是组织不严密、领导盯得不紧的地方,杀人现象就较少发生,杀人数量也少得多。本书介绍,(67年)8月 24日,兴桥公社武装部长杨友道和公社“红联”司令王盛光等人召开全社大队干部会,煽动杀人。会后,部分公社干部下到大队督促杀人,但是没有到金星大队,致使该大队“犹豫观望,行动迟缓”。8月 27日,兴桥公社又召开了各大队支部书记、贫协主席、民兵营长会议,通报杀人情况。金星大队受到了批评。支书杨盛满、大队长何中兴等人参加会议返回大队后,立即召开生产队以上干部会讨论,认为“别队杀得多,我队杀得少,这种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于是“迎头赶上”,一次性杀 23人。[37]
2、利用官方宣传机器制造战争气氛
我们说“文革”道县杀人是制度化的集体屠杀,还有一个原因是它极大地借助了官方组织的群众动员方式和官方宣传机器。《血的神话》通过大量实例证明,道县的每次大规模杀人都与县领导主持的动员大会直接相关(这点鲜明体现出文革屠杀的公开性和展示性,不同于秘密处决,参见上文),而公社和大队一级杀人全部开始于传达“上级指示”,然后由当地领导干部亲自部署、亲自落实乃至亲手实施,而农民对于杀人的态度基本上是盲目观望:不主动也不抵制,一切听上面的。[38]
制造“敌人”是动员大会的基本主题,也是文革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惯用伎俩,是杀人得以开始和继续进行下去的必要舆论准备和心理准备。本书介绍:“到处可以听到‘阶级敌人’组织‘黑杀团’,‘八月大组织,九月大暴动,十月大屠杀’,‘先杀党,后杀干,贫下中农杀一半,地富反坏吃饱饭’之类的谣言。”[39]但这些“谣言”不是“小道消息”传播的,而是通过官方或准官方渠道在各种形式的党员大会、干部大会、民兵大会、群众大会上堂而皇之进行传达的。由于官方宣传或会议都是一种体制化活动(不管多么具有中国特色),因此,完全有理由认定,这种谣言是体制性的谎言,这种杀人则是体制性的杀人行为。
关于“阶级敌人”要杀贫下中农的谣言所起到的是类似西方学者所谓“敌意想象”的作用。津巴多《路西法效应》写到:“让一个社会群体憎恨另一个社会群体,隔离他们,使他们痛苦,甚至杀害他们,这需要通过‘敌意想象’这种心理建构,经由宣传深植于人们心中,让他者转变为‘敌人’。‘敌意想象’是战士最有利的动机,它能让装满仇恨和恐惧的弹药的枪声响起;而这种惧怕敌人的心象,威胁着人们的内心安乐和社会国家的安全,鼓吹父母送孩子上战场,让政府改变优先法案,把梨刀变成刺刀。”“这个过程起始于创造对他人的刻板印象,先排除对方的人性,认定他人是无价值且邪恶的,是不可解的怪物。深刻的大众恐惧,加上敌人威胁逼近,原本讲道理的人,现为开始变得不理性,思考独立自主的人开始漫不经意地盲目遵从,爱好和平者变成骁勇善战的战士。”[40]
以“8.5会议”为例。县“三结合领导小组”(67年)8月5日召开的这次全县各区领导参加的“杀人动员大会”,是道县杀人的导火线,县主要领导悉数参加。县委副书记熊炳恩动员讲话时说:“当前阶级斗争出现了新情况,阶级敌人活动十分嚣张”“阶级敌人造战争谣,说蒋帮要反攻大陆,美帝要发动世界大战,战争一旦打起来,先杀正式党员,后杀预备党员。一区有个伪团长,天天找大队支书和贫协主席,闹翻案,闹平反。……有的地方分土分地、乱砍乱阀、纠纷武斗、劳力外流、投机倒把,对这些阶级斗争的新动向,同志们一定要提高革命警惕,万万不可掉以轻心。”[41]
动员大会后,各个区县的领导回去加以传达和落实,逐级布置集体屠杀计划,下令者一般都是领导干部。在最先杀人的寿雁镇,其所辖的下坝大队所谓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朱勉,就是被该镇抓促小组长陈智希亲自下令杀死的。[42]下面只不过是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而已。有些地方在执行杀人命令的过程中还可能表现出消极态度,是在“上面”的一再催促下不得已杀的。[43]更有说服力的是鲁草坪大队因地处深山,没有接到开会通知,没有去开会,没有收到杀人指令,因此也没有杀人(这也充分说明杀人绝非民间自发)。[44]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下面基层单位杀人的多少还与其和上级权力机关的距离远近相关。本书写到:采访中,作者曾向当地有关干部请教过这样一问题:洪塘营公社大多数大队杀人都不是很多,少的一、二人,多的不过二十余人,为什么红花大队表现的特别突出呢?一位负责“处遗”的同志这样回答:“红花大队离公社很近,大约只有里吧路的样子,狗叫的声音都听得到。这种地理位置,使得该大队干部与公社领导联系非常密切。”在乱杀风潮中,公社干部把红花大队树成一个阶级斗争的点来抓,多次到大队现场办公、督促杀人。”还有一个原因是:红花大队一直都是公社的先进大队,各项工作都走在前面,杀人也是一样,只能比别的大队杀得多,不能杀得少。[45]
3、“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式政法组织
在道县,还出现了一种叫做“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的特殊组织机构,很多杀人命令就是由其发布的。其公告格式为:
布告
查反动地主×××、×××、×××……罪大恶极,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反攻倒算,抗拒改造,出工不出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经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大队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副院长:×××
×年×月×日[46]
这是一个死刑判决书,但是文字简短,“罪名”笼统,“罪大恶极”“坚持反动立场”等等都是空洞抽象的帽子,可以随意扣在任何一个人的头上。8月18日清塘区党员干部会,清塘区抓促领导小组副组长、区法庭干部周仁表:“现在公检法瘫痪了,真正罪大恶极的五类分子,由贫下中农讨论干掉他,事先不用请示,事后不用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就是贫下中农。如果我们内部有叛徒,不管他们是脱产干部,还是戴手表的,穿可可鞋(皮鞋)的,在哪里发现就在哪里干掉。”[47]
虽然这个所谓的“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意味着当时的公检法已经彻底瘫痪,它也算不得正式机构,但我们却不能认为这是非官方的民间机构或非法组织。在当时的环境下,它恰恰是能够随意处死“五类分子”的典型权力机关。[48]之所以说它并不是民间非法组织,还有一个原因:这种颇为奇怪的法外有法现象,实际上是下面仿效中央的结果。1967年8月7日,公安部长谢富治公开提出“炸烂公检法”,毛泽东更是炫耀自己“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8月9日林彪指出“要建立新的国家机器。”其实它和当时的“中央文革”、“无产阶级司令部”等等,本质上是一样的。这大概别具特色的中国式极权主义国家机器,它和历史上(特别是农民起义时期)那种缺乏合法性的“草寇”组织是完全不同的。[49]由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由“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庭”实施的屠杀行为也是典型的官方组织的制度化杀人行为。
4、杀人行为与“最高指示”的关系
我们说道县大屠杀是带有官方与体制性质的现象,还因为它最终的、也是最高的合法化依据,来自文革时期的官方意识形态。道县大屠杀与中国式的暴力文化、战争文化、革命意识形态关系密切,这种文化的典范和最高代表,就是毛泽东思想。那个时期毛泽东写于战争时期的一些鼓吹暴力革命和阶级斗争的文章被断章取义地编成“语录”和“语录歌”,在全中国各个角落流传,产生了极大的煽动力。《血的神话》以大量事实表明,基层地方的杀人宣传直接与最高领袖的“最高指示”相关,各地开会的会场到处可以看见“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阶级斗争,一抓就灵! ”“敌人磨刀,我们也要磨刀”之类的大标语。[50]
毛泽东的暴力革命、阶级斗争理论直接成为杀人的依据,它作为宗旨一样的“最高指示”为杀人者壮了胆。其中为农民暴力叫好的革命文化经典《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起的作用尤其巨大。道县很多地方杀人动员会时经常引用的就是毛泽东的这部革命“经典”,“把这种滥杀无辜的犯罪行径赞扬为‘好得很’的革命行动。从而杀人风迅速蔓延开来。”[51]道县县委干部贺霞多次在一些全县范围的会议上鼓动杀人时说:“贫下中农的革命行动好得很。这是民主革命的补课。”要求大家学习毛主席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正确认识和对待杀人的问题。另一位干部张明耻在一些全县性的会议上,对乱杀人问题给予了肯定,要求学习《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正确认识和对待杀人问题。[52]
四、重要的是要有“阶级敌人”而非谁是“阶级敌人”
我们说道县杀人是有组织但无纪律,这个“无纪律”最明显地体现在被杀对象和属人方式选择的随意性上。如上所述,纳粹意识形态在界定“敌人”时是有生理和人种的“依据”的(不管多么荒唐),看起来非常客观,不取决于形势需要或杀人者的主观判断,也无关乎被杀者的“思想觉悟”(纳粹对于犹太人的“思想”似乎从来不感兴趣)。而中国“文革”时期的所谓“阶级敌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等等概念是可以随意扣在别人头上的帽子,常常没有事实依据和客观标准。结果是杀人对象经常随意选择,没有统一标准,经常取决于具体的地点、领导和执行者的意志乃至一些临时的因素。[53]其次,纳粹大屠杀的整个过程具有严密程序化,纪律严明,每个环节规定得非常具体和清楚:统一的集中营,统一服装,统一洗澡,排队进入毒气室,统一用焚烧炉进行尸体处理,等等;道县大屠杀则完全不同,没有严格统一的方法和程序。
例如,《血的神话》写到,道县大屠杀发生后20年,“处遗工作组”(“处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工作组”的简称)的调查表明:大屠杀期间道县破获的七大所谓“反革命组织”,经查均系冤假错案,几乎无一人在当时有过任何形式的反革命活动。[54]更加荒唐的是,“反革命”的头衔经常是为了杀人而后加的:“杀人的理由说起来很简单,你是‘四类分子’那就杀之有理,你不是‘四类分子’,把你打成‘四类分子’或‘四类分子’一伙的,也就可以杀了。”[55]为了杀掉你,不是“四类分子”可以随便“追封”为“四类分子”,可见,标准何其模糊,划定何其随便,与纳粹的“科学精神”大异其趣。
大家都说自己的依据“最高指示”杀人,但尽管如此,“最高指示”没有说到底哪些是该杀的“阶级敌人”,谁是“阶级敌人”也是随便定的,没有严格标准。比如,不仅地主富农是“阶级敌人”,就是贫下中农、党员和国家干部,也可以是“阶级敌人”、“反革命分子”,也有不少被杀。[56]
“坏分子”的概念比“地主”“富农”“反革命”更为模糊。一般划地主、富农还要有一些财产上的指标,财产少了也不好办;“历史反革命”主要是指国民党政权的骨干人员,而“现行反革命分子”总得有些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行才能够定得上。而“坏分子”就包罗万象了。《血的神话》介绍:道县寿雁公社寿福大队的贫农何明德,就是被打成“四类分子”中的“坏分子”杀死的,因为他偷过生产队的谷子,还仗着自己是贫农不服从干部的领导。[57]
具体杀人对象的选择虽然是随意的、有偶然性的,但其背后的逻辑却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阿伦特曾经深刻指出:极权主义的法则就是运动法则,为了让运动不断进行下去,必须不断制造“敌人”。这是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在逻辑性”所规定的:不是你来充当“敌人”,就是他来充当敌人,敌人可以是张三,也可以是李四,但是对“敌人”的需要是绝对的,敌人是必须要有的。按照阶级斗争理论的逻辑:既然现在是阶级社会,就必然存在阶级斗争(这是不可怀疑的前提),而既然有阶级斗争,就必须有阶级敌人并清除之,没有阶级敌人也必须制造出阶级敌人,否则就陷于自相矛盾:
……根据历史法则,一定会犯某些罪行,而通晓历史法则的党必须惩罚之。为了制造这些罪行,党需要罪犯;也许有这样的情况:党虽然知道罪行,但是却不十分清楚谁是罪犯;比清楚地知道谁是罪犯更重要的,是必须惩治罪行,因为倘若没有这些惩罚,历史就不会进步,甚至还可能在其过程中倒退。所以,你要么是已经犯了罪,要么已经响应党的号召去扮演罪犯的角色——无论是哪种情况,你都在客观上变成了党的敌人。如果你不坦白,你就不再通过党推动历史前进,就变成了真正的敌人。——这种论证的牵制力量是,如果你拒绝,你就自相矛盾,由于这种自相矛盾,就使你的整个生命变得毫无意义;你说的A,通过它逻辑地产生的B和C,主宰了你的整个生命。[58]
有这样一个例子。道县富塘公社主任丁天志“文革”大屠杀期间批准杀掉了地主兼“历史反革命分子”熊贯益。后来他替自己辩解说:“区里开了(杀人)现场会,要求每个公社都要抓一、两个典型,我们公社也不能例外,只好拿熊贯益开刀。这是历史的错误,没有理由要求个人来承担责任。不杀熊贯益,就要杀了马贯益;我不批准杀,总要有人批准。”[59]还有一位道县的老干部一语中的,道出了所谓“阶级斗争”秘密:“这个阶级斗争说好抓,它也难抓,因为要无中生有。说难抓,它又好抓,因为可以无中生有。”[60]这个荒唐的逻辑在当时不知道制造了多少无辜的冤魂,深入三分地道出了“文革”极权主义的奥秘。只有做出“阶级敌人搞暴动的案子”,才能对“阶级敌人”大开杀戒,至于到底谁是“阶级敌人”则无关紧要,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利用这个概念的模糊性干掉自己的仇人或讨厌的人。
还有一些荒唐的杀人决定完全是临时做出的,连一个荒唐的理由也没有。其中也有几种类型,列举如下:
一曰将错就错。车头区车头公社梅花大队治保主任何贤富,在杀地主何文成的时候先向他“交待政策”:“想活命不?想活,把浮财交出来,保你不死。”何文成交了 180元的买命钱。但最后仍然被杀,为什么?据何贤富说: “(拿了钱)本来确实想饶他一命,可有人来参观,不杀一个不行,没有别的办法好想,只好杀了。”[61]杀和不杀的理由同样荒唐。
二曰凑数字。富塘公社五星大队8月 25日,在大队部召开大队干部会,经研究决定杀地、富分子胡荣等 2人。抓人的时候,却只抓到了胡荣,另一个跑了。大队支书蒋龙祥非常生气,指示民兵营长带领民兵追捕。结果还是没抓着。蒋龙祥说:“数字已经(向公社)报上去了,怎么办?再补一个上来吧,报到公社的人数不能少。”经研究决定再杀 2个。[62]
三曰夺妻劫色。富塘公社沿河大队贫协主席何天成去公社请示公社干部:已经捆起 14个地主富农了,怎么办?杀不杀?李元熙说:“这事情不必要请示公社领导了,现在贫下中农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贫下中农讨论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何天成回来研究决定全部杀了。但牵出去杀的时候,一个贫农老光棍看中了一个地主婆,请示大队可不可以留下不杀。大队支部考虑到该老光棍没个老婆日子过得委实作难,就同意了,同时宣布:“判了死刑的地主婆同意嫁给贫下中农的,可以免死,但是要立即成亲。”[63]
凡此种种表明:杀人如此随便,把人命当儿戏,真是令人发指。而这一切无不显示出文革大屠杀所特有的中国特色。
五、中国式“平庸恶”种种
阿伦特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书中提出了“平庸恶”的概念。纳粹头目艾希曼并不是不可思议地、特别地邪恶的、罕见的魔鬼,而是一个平庸的人,所谓平庸就是不会思考,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他屠杀犹太人只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不会运用自己的独立判断来反思“上级的命令”,不会问问“上级的命令”对不对,应不应该执行。道县大屠杀现象很多可以用阿伦特的“平庸恶”理论加以解释,但同时也有一些中国特色。
可以肯定的是,所有杀人者都具有盲目听从上级指示、不想回不会独立思考的“平庸”特点。《血的神话》写到这样的细节:1984年处理杀人事件期间,调查组问两个凶手“为什么杀人”,其中一个说:“上头要我杀我就杀,要是现在上头要我杀你,我也会杀!”搞得调查组的人“目瞪口呆,不知所措。”[64]这是典型的盲目遵从和不思考:杀人者或者机械重复官方的宣传口号,其实自己也不知道到底什么叫“阶级敌人”;或者干脆是“上头”让杀谁就杀谁(这也表明:“阶级敌人”的标准完全由“上面”说了算),执行者从来不思考上面的指令是否正确。
如果说艾希曼的不思考是现代官僚管理制度的价值中立(下属不能有自己的价值立场)导致的现代性弊端,那么,中国农民的那种“上面怎么说,下面就怎么做”只能是属于传统文化的弊端,而且还加上了中国农民的那种实用主义。正如作者谭合成总结的:“上面怎么说,下面就怎么做,这是道县农民的特点,也是中国农民的特点,更何况参与杀人等于出工,可以拿到最高工分,还可以分‘浮财’”。[65]为分“浮财”而杀人,正是中国式功利主义的典型。
与不思考相联系的是对于生命的麻木达到了惊人程度,也反映了中国文化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本书记载,1967年8月 24日,兴桥公社杀人的时候,一个名叫杨修凤的基干民兵一口气杀 18人,浑身被血染红,还问: “(杀得)有(够)不有(够)了?还有没有要杀的?”[66]杀人对他而言已经等于杀猪甚至切菜。
对生命的极度麻木不但见之于杀人者,而且也见之于旁观者,两者可谓“相得益彰”。本书第一章“浮满尸体的河流”写到了如下令人心悸的一幕:“起初,尸体流过县城道江镇时,观者如堵,人们瞠目结舌,骇然惊讶,议论纷纷。见得多了,又觉得不是什么不可思议的事情,就像突然刮起一阵飓风,摧倒了一棵正在砍伐的树。尽管谣言四起,说法各异,但这些尸体是什么人和为什么而死,却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公开的秘密。人们不再去关心河里的那些尸体了,看见了也会很快地走开去,因为天气很热,尸臭非常难闻。”[67]
麻木的最典型体现就是中国式的看热闹心理。《血的神话》写到了1967年8月24日上午上关公社的杀人现场会触目惊心的一幕:
嘡——嘡嘡——嘡——锣声阵阵,时缓时急。通向龙江桥变电站的几条路上,三五成群或成行成队的人,从四面八方汇集而来。锣声越来越密,有四条舞龙灯一样的队伍,从东风、东方、东进、东源四个大队曲曲折折而来。走在最前面的清一色戴着高帽子,挂着大牌子,边走边敲着手中的铜锣和烂脸盆之类的响器。他们被绳索绑成一串,男女老少都有。押着他们的是一些荷枪实弹的民兵。追在这些队伍后面的有一帮赶来看热闹的婆婆子和带嫩崽的婆娘。本来不要她们来的,不记工分,她们硬要跟着来。
“蒋娭毑(对老年妇女的尊称),你老也去开会呀?”
“去哩去哩,好多年不看到这样威武的场合了,哪么不去呢?”
“哟,这么说,你老还见过几个这号大场合?周领导讲了这是史无前例。”
“见过,见过,那时你还小,威是威武,还是没有这样威武。”
“那就快点子走,迟了,又要站背后,看不清楚了。”
“是的是的,前次吃了亏,站在后面,连冒看清楚(方言:看不清楚)。喂,何家嫂子,我讲得直,前次你屋里老二没得寸用,砍了几刀,才把何光钦的脑壳霸蛮剁下来。”
“那又怪不得他,他们给他一把不快的刀。”
“这回把刀磨快点。”
“这一回,不用马刀了。周领导讲了,要用‘洋办法’。”
“啊吔!那还不快点走!”[68]
这番景象不能不令人想起鲁迅笔下的看客,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这里被杀的不是陌生的同胞,而是村里的熟人!屠杀场也不是在异国他乡,而就在自己身边。同胞是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想象的共同体的产物,其实没有实质性的接触,而“村里的熟人”则属于滕尼斯说的“共同体”(相对于社会),是一个熟人社群。
非常讽刺的是,这个对生命如此麻木不仁的地方,居然是“一个有两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县”,“一个历史悠久、物产丰富、人文荟萃的县城。”[69]《道州志》及有关资料载:道县是一个有两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县,这块土地孕育了宋代理家宗师周敦颐、清代书法大家何绍基等一大批历史名人。各朝各代举子、进士乃至状元,不待细述。道县县委招待所小花园中,尚留“状元石”一块,说的就是宋代道州出了一个状元吴必达的事。此处可谓“人文厚积,俊才辈出。”[70]
我们不禁要问:这样一个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历史名城,为什么会发生历史上罕见的大屠杀?是古老的所谓中华传统文化不能有效防止反人道主义暴行的发生,没有培育最基本的人性?还是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把传统文化的一切都彻底荡涤、摧毁掉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使阶级斗争学说和无产阶级革命等暴力理论等外来的西方理论是文革大屠杀的原因之一,文革大屠杀也充分说明:中国传统文化并没有发展出一套足以抵御或削弱暴力革命理论的强有力且深入人心的价值观。
六、意识形态与实用主义的相互利用
不思考和平庸恶本来就是与生命的麻木互为表里、相互强化的:越是缺少对生命的尊重,就越是可能盲目跟风随便杀人。但是除了盲目意外,道县杀人还体现出一种非常中国化的特色,这就是杀人者常常表现出中国特色的精明或“经济理性”,表明中国特色的实用主义在杀人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利用“阶级斗争”“革命”的口号振振有词地杀人的表象下,很多杀人行为夹杂了实用主义的动机:争权夺利、报私仇、挣工分、分“浮财”、霸占“五类分子”妻女。总之,满足一己之私欲。在这里,实际利益成为最重要的杀人动机,而意识形态口号则不过是借口和幌子,两者相互利用。在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即使是“革命信仰”其实也是假的,不过是为自己谋私利提供合法性。依据本书作者调查, 道县40岁以上的杀人凶手,其杀人目的一般都非常实用,“除报复杀人、谋财害命、杀人夺妻这几种情况外,还真的少见。”[71]
实用主义的具体类型有以下几种:
1、甩包袱
有地方杀了青壮年的地富分子后,连带把其老弱病残的家属也杀了,为的是免得日后还要照顾他们。蚣坝区的沿河塘大队先是杀掉了五个青壮年的“四类分子”,后来发现留下老的小的还得生产队养着,于是干脆全部杀光。[72]金鸡洞大队在杀了20多人后,面临一个与沿河塘大队同样的问题:“大老虎”杀光了,“小老虎”(年幼的地富子女)怎么办?谁去养他们?大队决定杀掉 15名未成年的地富子女。如果有人能出钱出米把“小老虎”都领去养了,金鸡洞的贫下中农并非一定要杀。[73]
2、分“浮财”或捞工分
《血的神话》记载:蚣坝公社马江口大队有一个名叫黄义仪的下放人员,1962年从地质队下放回乡,国家给了 1000多元下放费。大队里有些人眼红这笔钱,文革“杀人风”中乘机把他杀了,抄了他的家,没收了他的“浮财”,每个生产队分得100多元。[74]
唐家公社唐家大队有一杀人凶手叫雷康古,一口气用马刀砍了 36颗人头,一举夺得全县的杀人冠军。[75]他为什么会如此积极杀人?据说是为了多领“手续费”。道县杀人是有报酬的,或者记工分或者给“手续费”:一般每杀 1人给手续费 2~5元不等。除了记工分、给手续费,还有发实物的,如稻谷 20斤或 30斤等。唐家大队比较富裕,手续费相对高一点,每杀 1人给 5块钱。据说雷康古这一天就赚了 180块钱。当时唐家大队的壮劳动力一日的工值是10分工,大约在 5角钱左右。如此算来,雷康古在生产队出 1年工也赚不到这么多钱。[76]
洪塘营公社有一个名叫李博清的杀人凶手,40出头。他杀人上瘾,每次杀人都主动要求参加,不让去不行。该大队先后三次杀人,李博清每次都参加了,亲手杀害21人。处遗工作开始以后,专案组的同志要他交代杀人动机,他的回答竟然是:“为了多赚两个工分。”对此,作者谭合成分析道:“乍一听,觉得荒诞无稽,难以置信,仔细一想,却又在情理之中。假如杀人成了一种‘革命行动’,不但不要负责任,而且还有钱发、有粮食分、有工分记,这样的便宜人,愿意去杀的恐怕不在少数。”[77]
3、公报私仇
《血的神话》写到,道县大屠杀中,杀贫农(而不是“四类分子”)的情况往往和报私仇联系在一起。
1967年8月 29日梅花公社梅花大队贯彻“营江政法工作会议”(8月27日在营江召开的县级会议)精神,梅花大队决定抓紧时间再杀一批,说是“再不杀,以后就没有这样的好机会了”。开会研究时,治保主任何国庆、“文革”主任何安桃和大队干部吴德学提出要杀文尚易父子。可文尚易是贫农,杀文尚易父子完全是因为吴德学与文尚易有私仇。原来“社教”(即四清)时,文尚易批判了吴德学,吴想报仇一直没有机会,眼前得了这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岂能让它错过?他勾通大队干部何国庆、何安桃等人,决定搞掉文尚易。但又因为担心文尚易儿子的文守福会报复,又决定干脆一起搞掉算了,斩草除根。[78]
清塘区久佳公社达一村大队的唐玉,家庭出身中农,原系小学教师,为人生性耿直,好管闲事。1957年被打成右派,遣送回乡务农。公安员蒋柏柱在该大队蹲点的时候乱搞男女关系,别人敢怒不敢言,唯独唐玉不识好歹,仗着会写两个字,帮着受害人写了一张状子把蒋柏柱告了。害得蒋挨了一顿批评,仕途也受了影响。“文革”大屠杀的时候,蒋柏柱召集人在一个晚上把瘫在床上(此前批斗的时候打断了腿)的唐玉乱棍打死。[79]清塘公社月岩大队贫农社员曾保保,在“社教”中提过大队贫协主席陈智才等人的意见。文革“杀人风”中,陈智才等人趁机报复,将曾保保杀害。当时曾保保已经怀孕 6个多月,拖着大肚子被拖上杀场。被杀前曾保保苦苦哀求:“我错了,我改正。求你们不要杀我,我肚子已经有了毛毛(孩子),硬是要杀我,让我生下毛毛再杀也不迟。”陈智才说:“你想用缓兵之计,我们不得上你这个当!”一马刀剖开曾保保的肚子,胎儿翻了出来还在蠕动,血肉模糊,惨不忍睹。[80]
谭合成总结:“这种报复杀人现象在道县文革杀人事件中有一定的普遍性,不敢说每个大队都有,但每个公社都不止一两例。仅笔者手头掌握的就有 60余例。”
4、杀人夺妻
还有大量为了夺妻而杀人的例子。唐家大队被害者中,有一个 23岁的地富子弟叫胡祥贤,人老实,不多话,做事卖力。杀人时,生产队干部说:“这个就不杀算了。”照理说干部开了口,应该躲得过这一劫,但其妻长得不错,劳动力也好,属于“白天累得,夜里×得”的那种女人,惹得好些人眼红。一个名叫熊天苟的贫农老光棍看中了她,坚决要求镇压胡祥贤。谭合成写道:“此类杀人夺妻(或夺女)案,在道县文革大屠杀中,比比皆是,屡见不鲜,仅笔者手头资料就有 40余起。”[81]
据处遗工作组的同志说,唐家大队还不算厉害的。四马桥洪塘营公社杀人夺妻霸女事件中,仅立案追究的就有 12起。女方没有提出申诉,根据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不予立案的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唐家大队这起杀夫夺妻案的特色在于,就在熊天苟美滋滋地准备当新郎官时,没曾想到半路上杀出两个程咬金,这两个也都是贫农的光棍跟他斗起争,都要娶胡妻做老婆。熊天苟说:“这两个东西比蒋介石还要坏蛮多,杀地主那刻他们躲在鹅毛山(峨嵋山),怕死不革命,这刻要分胜利果实了,跑下山想偷桃子。”争执不下,差一点点打起来,熊天苟气不过,干脆一刀子把女的也杀了,免得三个人争起来伤了“阶级感情。”[82]
讲究实际的处世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其对生命的麻木、冷酷和残忍,也增加了杀人的随意性。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不能过高地估计“文革”打人、杀人者的“革命觉悟”或革命理想主义。很多人其实是借着“革命理论”“最高指示”报私仇,满足自己的权力欲或其他欲望,利益与欲望极大增强了参与者的主动性。他们对于眼下权力和现实利益的兴趣远远超过对于所谓“无产阶级革命江山”的兴趣,后者在很多情况下只是满足私欲的借口。中国的农民大多数是文盲,纸上的革命理论对他们而言如同天书,根本没有甚么号召力和动员力量。因此,中国革命的群众动员从来是和实际利益比如(“打土豪分田地”)联系在一起的。“文革大革命”时期道县的杀人看来也是如此。千万不可过分夸大杀人动机中的“革命理想”成分。
七、另外几个必须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总体而言,文革大屠杀研究现在还处在资料搜集整理、还原历史真相阶段,理论上的深入反思才刚刚开始,非常不系统。这是一个太大的问题,本文无力展开,我只就目前想到几个需要进一步反思的问题以及其可能的展开角度,作简单的提示。
1、“文革”时期的权力结构分析
首先应该从政治学、社会学角度对文革时期的特殊权力结构、社会动员结构进行深入分析。文革时期的权力结构是非常奇特的,正常的权力结构、官僚机构、法律秩序等都受到极大冲击,各级地方政府的党、政一把手大权旁落,人民武装部、“三结合领导小组”等非常态机构的权力常常凌驾于党委、政府和法院之上。[83]中央是毛泽东专权,但是地方权力明显分散,呈现去中心化特点。去中心化直接导致文革大屠杀的地方差异:有些地方杀人,有些地方不杀,[84]有些杀得多,有些杀得少,有些公开地杀,有些隐秘地杀,有些干部支持杀人,有些干部反对杀人,等等。这是正常权力结构和社会秩序状态下不可能发生的情况。
在社会动员方面,既有证据表明中央文革和毛泽东的一些讲话、活动鼓励了暴力和杀人行为,或者导致杀人升级(比如毛泽东8.18接见红卫兵并说“要武”后,北京杀人现象明显增加)。但又没有证据证明毛泽东曾经直接下令杀人,更没有部署如何杀人。且毛泽东本人不同时期的讲话也常常明显不一致(比如一会儿倡导“军队支左”“文攻武卫”,一会儿又说“要文斗不要武斗”)。[85]
另有大量证据表明,被当作圣旨的毛泽东语录,比如“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倒”,“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等,是很多地方打人杀人的理论依据。但怎么“打”,打到什么程度,什么叫打“倒”,却各有各的理解。批斗是“打”,拳打脚踢是“打”,打人致死也是“打”。打倒在地上是“倒”,彻底打死也是“倒”。这就出现我前面分析的情况:文革屠杀虽然是带有组织化色彩的体制行为,但这种屠杀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地区差异性,其体制化、官方化的方式、程度,与希特勒、斯大林的大屠杀都是非常不同的。对此的深入研究不可能绕过文革时期特殊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动员方式。我在文中提出了“有组织无纪律”的说法,但这只是一个开头。
2、文革时期的群众心理
从心理学角度看,文革大屠杀研究还必须深入分析大屠杀参与者的心理和人格特征,它与极权主义体制、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关系,与传统文化、国民性的关系。可以肯定的是,大屠杀现象和人的某些深层心理、人性中的某些平时无法发觉、常处于无意识层面的阴暗面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很多例子表明,大屠杀与人的施虐心理相关。但对人性的心理分析必须辅以对极权主义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分析:什么样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放任乃至鼓励人性之恶?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如何的?
很多事实表明,文革大屠杀中不少人不但是在非强制的、可以不参与的情况下主动参与杀人,而且他们的杀人动机和方法更是邪恶和荒唐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比如,有些人大量杀人是因为觉得自己杀少了“亏了”。1967年9月 2日,石下渡大队开会贯彻上级会议精神,说以后不准乱杀人了,实在要杀,要整材料报上级批准以后才能杀。石下渡大队干部觉得“吃亏了,落后了”,总共才杀一个,无论如何还要“抓紧时间再杀几个”。于是决定再杀 4个。[86]既然杀人是“顶风作案”,于自己的利益没有好处,而且有一定的风险,那么,到底为什么要杀人?回答只能是享受杀人带来的快感。
正是为了享受折磨和施虐的乐趣,有些人不但杀人不眨眼,而且要杀得有创意,要有刺激性。于是才有了“天女散花”等花样翻新的杀人方法。郑家大队 (67年)8月 26日第三批杀人,杀了一个快要分娩的妇女,先后使用了五道酷刑,一割眼皮,二削鼻子,三割嘴巴,四切奶子(乳房),最后用刀通腹部,剖出胎儿。[87]
无冤无仇,以杀人为乐,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它迫使我做出这样的假设:施虐大概是有快感的,一旦失去了文化和制度的规约蜕化为动物,杀人者会享受到极大的乐趣。《血的神话》写到:柑子园公社善祥大队第二批杀人时,把地富子弟范成先(17岁),弟弟范解光(14岁),妹妹范荣云(15岁)活活下到废窖里,然后点燃一捆稻草丢到窖里慢慢地熏。“滚滚浓烟呛得范家三兄妹在窖里鬼哭狼嚎,窖上的杀人凶手兴奋得手舞足蹈。等到窖里听不到动静,估计熏得差不多了,又搬来几块大石头,一阵猛砸,这才扬长而去。”[88]
其实,以打人和折磨人为乐的现象,在文革中是普遍存在的。《血的神话》的作者写到:“笔者有幸亲历过文化大革命,记得当时在学校里,每当有机会触及牛鬼蛇神肉体的时候,广大革命师生无不欢欣鼓舞,跃跃欲试。开始的时候,这种痛殴‘阶级敌人’的行为多少还有一层严肃的面纱,被看成是一种阶级义愤和革命行动,到后来几乎成了单调枯燥生活的一种调味剂,有些调皮捣蛋的同学把它戏称为打便宜人。”[89] 笔者也在以前的文章中多次注意到这个现象。[90]
这就让我想起哈佛大学著名的文革研究专家麦克法夸尔的一个观点:“文革”最大限度地释放了人性的恶:“在其最有名的小说《蝇王》中,英国作家和诺贝尔奖获得者威廉姆.戈登(中文一般译为‘威廉.戈尔丁’)暗示,如果没有父母和社会的约束,任何地方的年轻人都可能行为残暴。然而,文革开始时,中国的年轻人不但摆脱了管束,他们受到来自最高层的怂恿鼓励。所以那些并非在中国的共产主义制度及其暴力文化中长大的人大概很难确定在红卫兵横冲直撞的狂暴日子里,他们可能如何行事。”[91]这个解释从人性和文化、特别是官方主流文化的关系入手注意到了“文革”的特殊性:本来,文化是使人区别于野兽的东西,它的作用就是遏制人性之恶。而文革的暴力文化,还有那时的以反体制为特点的体制,不但没有遏制这种人性中的兽性,而且还纵容了这种兽性。
看到关于这些令人发指的暴行的描写,我感到深深的恐惧:我们对人性之幽暗面的认识看来远远不够:这大概也是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一个弱点:它对人性善的估计过于乐观了,所谓“人之初,性本善”,所谓“人人可以为尧舜”。当然,我们不能用抽象的人性恶来进行解释“文革”暴行。法治、文明、道德的约束彻底丧失之后,人才会变成野兽。人性之谜,人性和制度的关系之谜,需要我们通过深入的研究加以揭开。
除了施害者外,旁观者、受害者的很多行为也值得进行深入的心理分析。比如本文提到的旁观者的看热闹心理以及对死亡的麻木。在受害者方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的懦弱、沉默和顺从。绝大多数被杀者面对的那么明显的暴力屠杀行为,却选择了羔羊一般的顺从而不是反抗。比如,道县大屠杀期间被杀的数千人中几乎无一人在当时有过任何形式的反革命活动,但面对刽子手几乎无一人有过反抗,甚至很少有人敢于辩白,问一声“我到底犯了什么法”。[92]这是“文革”大屠杀中一个普遍存在、但又未得到深入分析乃至完全没有被关注的现象。
对于此类现象,第一种可能的解释是:那些被杀的“四类分子”“五类分子”“阶级敌人”,同样接受了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同样认为自己不是人,而是罪该万死、死有余辜的“不齿于人类的臭狗屎”。换言之,他们和杀人者具有同样的思想观念。但这种解释恐怕过高地估计了意识形态的洗脑效果。很多资料可以证明:不管是施害者还是受害者,其实都并不怎么理解所谓“阶级斗争”理论,更不要说马克思主义学说了。第二种解释是:他们受到几千年专制文化的影响,加上解放后的历次运动,见惯了阶级斗争的残酷场景,早就培养了他们的奴性,剥夺了他们的主体性,成为顺民逆来顺受惯了。这个说法似乎更有说服力,但是需要以大量资料为基础进一步论证。
阿伦特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中认为,之所以会发生600万犹太人被屠杀事件,原因之一是整个犹太社会对于这种骇人听闻的屠杀保持着一种沉默,而未有勇气去反抗。从这个角度看,受害者也应对屠杀负一定责任。对于恶的容忍,实际上也是一种平庸之恶。这种平庸的泛滥,会让屠杀越演越烈。这样,阿伦特不光指出了大屠杀中施害者一方的责任,同时也谈及了被害者一方的责任。阿伦特的这个观点对正处于巨大痛苦之中的犹太人而言是不能接受的,他们认为这是向死难者亲属伤口上撒盐(这是阿伦特的《耶路撒冷的埃希曼》在当时激起整个犹太社会愤怒的主要因素,虽然阿伦特自己也是犹太人和受害者)。我们认真思考文革受害者的顺从和懦弱,绝非放过施害者而将责任转给受害者,而是为了更好更深入地揭开文革大屠杀之谜。
3、法学难题:文革施害者的个人责任
湖南道县、北京大兴以及其他地方的文革大屠杀,都面临的一个同样的或类似的问题,那就是归责的困难。[93]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是:文革结束后,对文革大屠杀参与者的惩罚都是比较轻的,或者干脆就没有追责。比如大兴县大辛庄公社大屠杀的组织者有所谓“九人小组”,其主谋高福兴、胡德福文革结束后被关几年就放了,而“九人小组”里的其他人不但没受处分,还继续当干部。[94]
量刑与执法的这种模糊性并不能简单归结为办案者的无能或渎职,它其实反映了文革打人或杀人现象的复杂性:一方面,打人或杀人有“上面”的怂恿和鼓动,有意识形态、“最高指示”的撑腰;但另一方面,无论是“上面”还是“最高指示”,都没有或极少明确下达打人、更不要说杀人的指令(也有人以此为由拒绝杀人)。因此,在杀不杀、杀多少、怎么杀的问题个人并非完全无可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到底要不要负责,要负多大的责?
阿伦特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独裁统治下的个人责任》等论著作涉及了类似的问题。艾希曼是个恶名昭彰的纳粹罪犯,被称为“死刑执行者”。[95]但在审判中,他坚持认为他的一切行为都只是“执行命令”,艾希曼与他所杀之人素昧平生,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没有个人的杀人动机。艾希曼既然只是在体制安排下按照上级指令杀人,那么只要这种制度不改,将谁放到那个位置上都会执行杀人的命令(这就是所谓“齿轮理论”:制度就像机器,而个人不过是齿轮)。艾希曼所犯的罪,并非个人的罪,而是制度之罪、“主义”之罪。
有些为“文革”时期的施害者所做的辩护,或者是施害者自己的自我辩护,常常也是基于与艾希曼相同的理由。这些人也和艾希曼一样,不认为自己有罪或有太大的罪,主要理由也是:我只是贯彻“上面的指示”而已。比如道县祥霖铺区著名的杀人魔王、副区长苑礼甫,在三天内突击杀 500多人,文革后被判13年。苑礼甫对采访他的谭合成说:“我当时所讲的话,都不过是把他们(指县里的领导)讲的重复一遍而已。再说当时,我请示这个,请示那个,没一个人说杀不得人,没一个人出面制止。都说要支持贫下中农的革命行动,四类分子可以杀一、两个 ……我一个区武装部长怎么负得起那么大的责任呢?”“文化大革命中,我被打了,又关了,现在又说我是故意杀人罪,又要坐牢 ……我认为道县杀人的事,我有责任,但绝对不是主要责任。”[96]
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一个全民疯狂的年代,当统治者、制度以及整个社会环境、大众舆论都在作恶或鼓励作恶时,一个具体的跟风者、打人乃至杀人者,是否也有罪?这个具体的个人能否躲在“集体罪行”“体制罪行”的背后不受惩罚?或者通过“历史潮流”“大势所趋”等借口为自己开脱?
阿伦特在著名的《独裁统治下的个人责任》一文中指出:所谓“集体犯罪”(“所有人都有罪”)等于说没有一个人有罪。从刑事犯罪角度说,受到法庭审判的不是体制、不是所谓的“历史潮流”“德国民族”或某种“主义”,而是一个个具体的、有名有姓的人。有罪或无辜只有应用到个体身上才有意义。阿伦特认为,那种以“集体犯罪”来为具体的犯罪者开脱,“那种对集体责任的自发承认,当然是对那些确实犯了罪的人的一次粉饰”,“哪里所有人都有罪,哪里就没有人有罪。你只要将德国人置换成基督徒或者整个人类,就会看到这个概念的荒谬性。因为这样一来,甚至连德国人也不再是有罪的了:除了集体罪责这个概念,我们根本不可能指名道姓地指出哪个人是有罪的。”[97]这个观点对于那些为具体的文革杀人者的辩护也是合适的:如果以文革的罪是全民族乃至全人类的最来为个人开脱,那么,所有针对具体犯罪者的审判都是不可能的。
当年的耶路撒冷法庭出色地完成了对艾希曼的审判,就因为它让所有人明白:在一桩巨大的历史性集体罪行中,个人并非没有责任。在法庭上,“受到审判的不是系统、潮流或原罪,而是像你我一样有血有肉的人们。”[98]“法官告诉大家,在法庭受审的不是体系、历史或历史潮流,不是各种主义,例如反犹主义,而是一个人。如果被告恰好是一个职员,他被控告就正是因为职员仍然是一个人”。[99]
当然,这里的前提是:被追责的个体必须有起码的选择可能性。也就是说,当我们对某个打了或打死了自己老师的学生进行谴责和归罪时,前提必须是他/她有最低程度的选择可能性(比如他可以不打或可以不往死里打)。那么,在“文革”大屠杀中,到底有多少人是属于完全没有选择权而“选择”了被迫服从?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做另外的选择?显然,文革时期的杀人者,至少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并不是完全没有选择。比如刚才提到的苑礼甫。他在三天内突击杀 500多人,这个数字绝不是“上级”对他下的死命令,而是他自己的“借题发挥”。我们还可以通过对比来说明当时的基层干部其实是有很大选择余地的。[100]
第一个例子——仙子脚区是道县杀人最少的区,一个原因是地处偏僻,另一个原因是:(1967年)8月 24日,该区“抓促小组”负责人、区公安特派员蒋正田“翻遍了所有的马列和毛主席的书,没有查到一处写着可以随便杀人”。因此对杀人很消极。后来营江“前指”两次打来电话督促杀人,蒋正田都没有往下贯彻。他还因此而被缴了枪。[101]
第二个例子——在一次公社干部会议上,寿雁区牛路口公社党委书记唐仁汉听到公社武装部长提议杀“四类分子”,立即站出来明确表态:“刚才刘部长的讲法是错误的,要作废。”由于他极力反对,其他公社干部也不好意思再讲杀人的事,使得这一次部署杀人未能实现。该公社 23个大队中有两个大队的大队干部与唐仁义有相同的看法,因此这两个大队没有杀人。[102]
第三个例子——原道县农业局局长秦庭良,当时作为“走资派”下放到久佳公社建设大队搞“双抢”。杀人风开始后,这个大队的支部书记和民兵营长两次召开会议,讨论杀人问题,而且已经确定了名单准备第二天动手。秦庭良得消息以后,冒着“站在阶级敌人一边”的危险,跑去找这两名基层干部进言:“杀人的事无论如何干不得,自古道,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毛主席教导我们,人头不是韭菜,随便割不得。现在这些情况,迟早有一天要追究的。他们要杀,叫他们自己来杀,我们万万乱来不得!”支书和民兵营长一听,觉得讲得有理,就改变主意,把人放了。结果这个大队在文革杀人事件中没有杀人。[103]
第四个例子——“红联”前线指挥部所在地营江公社属下有一个和平大队,该大队有 9户地富,加上其它分子及子女共20余人,文革杀人事件中没有一个被杀,成了名符其实的“和平大队”。文革时任党支书的蒋良忠在回答自己为什么反对杀人的时候这样说:“那是一口风咧!喊起要杀的,上头一喊,下头就充积极,放肆杀。那些年刮‘五风’也是这样刮起来的,饿死多少人!”“杀一头猪还要批张条子,杀一个人哪有那么简单。土改时杀人简单也没有简单成这个样子,还有个土改法,上头还要发个文。自古以来,杀人总得要见官,要批准,还要有人监斩,犯到哪一条办到哪一条,怎么能在我们这里乱了规矩呢?那些谣起要杀人的,都是充积极,想升官,我不想升官,也没得官运,我懒杀得。既然上头都瘫痪了,我们也跟着瘫痪算了。贫农代表蒋忠尚也支持我的意见,他跟我讲,别的大队要杀,让他们杀,我们不充这个积极,我们不杀!”[104]
可见,不杀人同样也有充足的理由。这更证明文革杀人现象的混乱、无纪律现象的严重性,以及个人作用之大、基层干部的选择余地之大。如果没有这些敢于抗上的干部,可能就会有更多的冤死鬼。问题是他们为什么会抵制杀人?他们的文化水平、他们接受的教育,应该和别的干部没有两样。比较可能的理由是:别的干部其实也并不认为四类分子五类分子非杀不可,但为了私人的目的(比如入党、提干等),而故意积极表现。在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与其说是被胁迫,不如说是被诱惑。
诸如此类的复杂情况表明:在分析文革杀人原因,特别是其中体制性因素和个人因素的比重大小时,应该兼顾各个方面,而不要得出片面的结论。
[1] 陶东风:首都师范大学文化研究院首席专家,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特聘教授。
[2] 普里莫.莱维:《被淹没和被拯救的》,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页。
[3] 普里莫.莱维:《被淹没和被拯救的》,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页。
[4] 普里莫.莱维:《被淹没和被拯救的》,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2页。
[5] 谭合成:《血的神话——公元1967年湖南道县文革大屠杀纪实》(第二版),香港天行健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下引此书,只注书名和页码。
[6] 《血的神话》,第47页。
[7] 《血的神话》,第48页。作者还补充了一种叫做“石灰烧鸡蛋”杀人犯法:把人捆起来丢进石灰窑,盖上生石灰,浇上水,利用生石灰的熟化过程产生的高温把他活活烧死(《血的神话》第49页)。另据遇罗文(遇罗克弟弟)的采访纪实,北京大兴文革时期的大屠杀也有类似特点:通过折磨被害人取乐。比如把男青年倒背着双手,仅仅拴住拇指吊起来,然后施以各种刑法;对女青年,除了吊起来抽打以外,还要进行性虐待。晚上把他们放下来,让他们“休息”,这样做“目的是不要死得太快,好多受些罪。”遇罗文:《文革时期惨绝人寰的大兴县屠杀事件》,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71/91/84/4_1.html
[8] 据《血的神话》介绍,道县被杀人中未成年人826人,年纪最大的78岁,最小的才10天。
[9] 宋永毅先生主编的《文革大屠杀纪实》记载了北京郊区和全国其他地区的大屠杀事实。
[10] 谭合成语,见《血的神话》,第27页。
[11]《血的神话》,第50页。
[12] 我们从别的出版物中也可以知道,“文革”时期打老师的学生、红卫兵和被打的老师之间其实也不存在深仇大恨,有些老师甚至没有上过这些学生的课。
[13]《血的神话》,第50页。
[14]《血的神话》,第9页。
[15] 《血的神话》第9页。
[16] 《炎黄春秋》2013年第7期,第35-46页。
[17] 《炎黄春秋》2013年第7期,第35-46页。
[18] 安妮.阿普尔鲍姆《古拉格:一部历史》,戴大洪译,新星出版社,2013年版,第xxiii页。
[19] 安妮.阿普尔鲍姆《古拉格:一部历史》,戴大洪译,新星出版社,2013年版,第xxiii页。
[20] 克里斯多佛. R .布朗宁:《平民如何变成屠夫:101后备警察营的屠杀案真相》,中国青年出版社,2015年版,第165页。
[21] 参见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第十三章“意识形态与恐怖”,林骧华译,三联书店,2008年版。
[22] 非人化在名称上的体现,就是剥夺其一个人的具体姓名和其他称号(比如教师、工人、职工、医生等),纳粹集中营的囚犯只有数字没有名字。斯大林统治时期,劳改营的政治犯也都被代码化。参见《古拉格:一部历史》戴大洪译,新星出版社,2013年版,第109页,第111页。
[23] 《血的神话》,第36页。
[24] 安妮.阿普尔鲍姆《古拉格:一部历史》,戴大洪译,新星出版社,2013年版,第xxiv页。
[25] 《血的神话》,第175页。
[26] 以对极权主义的原创性研究享誉世界的阿伦特,对社会主义中国是不是极权主义就非常含糊犹豫(参见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中译本“第三部极权主义序言”,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另外,2012年10月间,在和笔者的对话中,文革史研究专家、哈佛大学教授麦克法夸尔则明确反对把“文革”时期的中国纳入所谓的“极权主义”。
[27] 中共高级干部中地主资本家出身的很多。
[28] 甚至取决于很荒唐的原因,比如地主的老婆是否长得好看,如果长得好看就留下来据为己有或嫁给某个没有人愿意嫁的贫下中农。
[29] 依据《血的神话》可知,大量党员干部组织和参与了杀人。道县与杀人事件有直接牵联的国家干部426人,占当时全县干部总数的22.6%(包括大多数县级主要领导),农村基层干部2767人,占当时全县基层干部的66.5%,共产党员3880人,占当时全县党员总数的36.9%。[29]
[30] 这点也充分体现在大兴的大屠杀中,大兴的大屠杀也不是每个生产队都发生了,而且还有一个生产队因为意见分歧而到北京市委请示,获得的指示是不准杀人,因此也就没有杀。
[31] 《血的神话》,第221页。
[32] 《血的神话》,第147页。
[33] 《血的神话》,第178页。
[34] 参见《血色神话》,第147-150页。
[35] 《血的神话》,第152-153页。
[36] 大兴县的情况也是如此。据遇罗文的调查,大兴十几个公社几乎同时进行了屠杀活动,可见这是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行动,组织者是县或县以上的领导人物。但又不是县委或县政府。按“文革”初期的形势来,说话比县委更硬气的是“公安”和刚刚夺了权的“文革领导小组”。这和文革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尤其是一把手)普遍受到冲击的大形势是吻合的。
[37] 《血的神话》第181页。
[38] 有些人一开始有些有顾虑或觉得不妥,但这种感觉并不强烈,几乎没有坚决拒绝的例子。
[39] 《血的神话》,第34页。
[40] 《路西法效应:好人是如何变成恶魔的》,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9-10页
[41] 《血的神话》,第63页。
[42] 《血的神话》,第69-70页。
[43] 《血的神话》,第72页。
[44] 《血的神话》,第323页。
[45] 《血的神话》,第92页。
[46] 《血的神话》,第44页。
[47]《血的神话》第106页。
[48] 但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参见智效民著《刘少奇与晋绥土改》,[台湾]秀威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
[49] 《血的神话》,第61页。
[50] 《血的神话》,第106页。
[51] 《血的神话》,第89页。
[52] 《血的神话》,第285页。另外,依据《刘少奇与晋绥土改》一书介绍,以《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作为暴力行为的动员令,这是从土地改革时候开始的。
[53] 《古拉格:一部历史》在比较纳粹和苏联体制的差别时,指出了纳粹的“犹太人”概念清楚而苏联的“敌人”概念模糊。“苏联对‘敌人’的界定通常要比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界定模糊得多。除了少数异乎寻常的例外,在纳粹德国,没有什么犹太人能够改变自己的身份,没有哪个集中营里的犹太人会头脑清醒地指望幸免一死”。而苏联集中营中的劳改犯不见得都要死,有些会因为表现好而被释放,有些又因为战争需要而成为士兵。参见《古拉格:一部历史》,[美]安妮.阿普尔鲍姆著,戴大洪译,新星出版社2013年版,第xxv页。相比之下,文革时期对“阶级敌人”的界定比斯大林时期的苏联还要随意。旅美作家郑念在《上海生死劫》中也观察到:文革时期是依据毛泽东的指示界定“罪人”“阶级敌人”,而毛泽东的指示又是时时在变动的,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和特点进行修改,这就使基层干部无法准确贯彻执行。参见郑念《上海生死劫》,程乃珊译,浙江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页。
[54] 《血的神话》,第50页。
[55] 《血的神话》,第36页。
[56] 按照成分划分,道县大屠杀 4500多名被杀人员中,贫下中农352人,占被杀总数的8%,按照职业分,国家干部17人,工人34人,党员还有8人。《血的神话》第47页。
[57] 《血的神话》第79页。
[58] Hannah Arendt,The Origin of Totalitarianism, Third Edition with New Prefaces: New York: Harcaurt, Brace & World,1966,1968,P.472-473.
[59] 《血的神话》,第155页,重点号引加。
[60] 《血的神话》,第128页。
[61] 《血的神话》,第130页。
[62] 《血的神话》,第160页。
[63] 《血的神话》,第168页。
[64] 《血的神话》,第50页。
[65] 《血的神话》,第182页。
[66] 《血的神话》,第181页。
[67] 《血的神话》,第32页。
[68] 《血的神话》,第143-144页。
[69] 《血的神话》,第55页。
[70] 《血的神话》,第55页。本书作者曾有这样的感叹:“我站在大悟桥上,凝视楼田村这个梦一般既遥远又真实的古老村庄,吟咏着周濂溪《太极图说》的千古名句:‘惟人也,得其秀而最灵。形既生矣,神发知矣,五性感动而善恶分,万事出矣。’心中感触良多。”《血的神话》第100页。
[71]《血的神话》,第76-77页。这种现象在全国具有普遍性。比如遇罗文的《文革时期北京大兴县大屠杀调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3114.html)记载:许多杀人动机都出于个人恩怨,或一点儿个人私利。有一户姓陈的,户主当过伪军,论成分他家还是贫农,杀不杀这一家,村干部很有争论。一个姓田的人,不由分说用杀猪的通条扎死了这一家人。原因是这个姓田的欠了陈家的钱,把陈家一灭,就不用还钱了。
[72] 《血的神话》,第188页。
[73] 《血的神话》,第204页。
[74] 《血的神话》,第201页。
[75] 处遗工作组进场后,发现这个情况有浮夸,杀了 36个人是雷康古自己吹出来的,经逐一落实,只有 18个。77
[76] 《血的神话》,第77页。
[77]《血的神话》,第92页。
[78] 《血的神话》,第132页
[79] 《血的神话》,第107页。
[80] 《血的神话》,第108页。
[81] 《血的神话》,第77页。
[82] 《血的神话》,第77页。
[83] 道县文革杀人的情况颇能说明武装部长的作用之大。道县从 1967年 8月 13日开始杀人,但祥霖铺区24日才开始杀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原因在武装部长。据知情人介绍:每个区杀人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几乎都是武装部线上的人。红岩区杀人杀得最少,就是因为红岩区武装部长王先志说:“让他们先杀,我们看一看再说。”而祥霖铺区杀人杀得迟,就是因为祥霖铺区武装部长陈国保当时在家养病。
[84] 比如大兴县大辛庄公社西白疃大队就没有杀人(当然也接到了上级的指示)。原因是大 队书记和贫协主席不爱搞“阶级斗争”那一套。
[85] 其他地方的大屠杀也有类似情况。比如大兴县的屠杀开始于1966年8月26日大兴县公安系统传达公安部长谢富治的讲话。但这个讲话并没有明确规定怎么杀人和杀多少人,也没有在不同的地方政府得到同样的执行。有证据表明,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有些领导并不支持杀人。9月1日上午开始制止屠杀的就是大兴县县委书记王振元、副县长刘英武、傅华忠等人,他们不可能在没有市领导指示的情况下这么做。
[86] 《血的神话》第140页。
[87] 《血的神话》第86-87页。
[88] 《血的神话》第272页。
[89] 《血的神话》第92页。
[90] 参见拙文:《探索文革参与者的心理世界》(署名首师大),《中国图书评论》,2015年第9期。
[91] 参见麦克法夸尔为王友琴的《文革受难者》(香港开放杂志出版社,2004年5月版)写的“序”,见该书底7页。
[92] 《血的神话》,第50页。
[93] 新时期某些小说作品也涉及到这个问题,比如金河的《重逢》。关于这篇小说的评论,请参见拙文《文革归罪困境的原因在哪里?》《中国图书评论》,2014年第2期。
[94] 参见遇罗文《文革时期北京大兴县大屠杀调查》 http://www.aisixiang.com/data/43114.html
[95] 很多犹太人对其恨之入骨,在耶路撒冷审判之时,为防被杀,他的前面装着防弹玻璃,也就是阿伦特所称的“玻璃盒子”。
[96] 《血的神话》,第317页。
[97] Hannah Arendt: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Dictatorship, see Arendt :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 Copyright ©2003 ,The Literary Trust of Hannah Arendt and Jerome Kohn,p.21。
[98] Hannah Arendt: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Dictatorship, see Arendt :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 Copyright ©2003 ,The Literary Trust of Hannah Arendt and Jerome Kohn,p.22.
[99] Hannah Arendt: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Dictatorship, see Arendt :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 Copyright ©2003 ,The Literary Trust of Hannah Arendt and Jerome Kohn,p.25.
[100] 有一个发生在德国的例子可以参照。柏林墙倒之后,德国法庭审判开枪杀死越境者的军人,这些东德的边防军人称自己是在“执行任务”。法官反问他们,难道你就不能将枪口抬高一寸吗?如果边防军人抬高自己的枪,说明了他对善恶已经有了独立的思考和判断,拒绝将自己作为制度机器的一部分。而你放弃思考,让制度的思想取代自己的思想,必然会丧失自己的良知,导致平庸之恶,众多的平庸之恶汇聚在一起就是整个社会灾难的发生。
[101] 《血的神话》,第325页。
[102] 《血的神话》,第343页。
[103] 《血的神话》,第344页。
[104] 《血的神话》,第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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