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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逸  湖北“文革两案”刑满人员解决生活费问题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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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8 01: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载 文革研究网

湖北“文革两案”刑满人员解决生活费问题始末

钟逸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现任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湖北省主政期间,多次作出批示、指示,于2005年起解决了60多名“文革”后被判刑、被单位开除公职的“文革两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刑满人员的生活费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做出了贡献。此事在湖北省被传为佳话,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目前四川、重庆、河南、云南“文革两案”人员都在网上公开要求解决他们出狱后的生活出路问题,至今未有进展。笔者为此专访了时年75岁的顾建棠(1932年生,文革前为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团委副书记、中共党员,文革中为“长办联司”一号勤务员、长办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常委,1983年被判刑 7年),请他谈了他们为争取生存权利历时6年,一波三折,跌宕起伏,不屈不饶的申诉、上访过程。

同是为文革坐牢被判刑,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待遇?


顾建棠说:1998年6月8日,在长江大桥的汉阳桥头,我偶然遇见了夏邦银(1935生,文革前为汉阳轧钢厂工人、中共党员,文革中为“钢工总”勤务组成员、汉阳轧钢厂党委副书记、中共九、十届中央委员、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常委,1982年判刑13年,2001年去世)。我问夏邦银现在在哪里谋生,夏邦银告诉我,他刑满释放后回到了原工作单位——汉阳轧钢厂上班。我说:“你被判刑13年,我被判刑7年,为什么出狱后你能回原单位,我不能回原单位?”夏邦银告诉我,当时安排我回原单位,省里发过文件。1990年3月,我被释放。汉阳轧钢厂的书记、厂长到我家看我,对我说:“你先在家里休息一个月,厂里给你三个岗位让你挑选:(一)质检工,(二)保卫科的门卫,(三)行政科的种花工。”夏邦银先是选择了当门卫,为工厂守大门,后来又调到行政科花房里栽花种草,一直到1990年正式退休。我随夏邦银到汉阳轧钢厂劳资科,劳资科的黄科长从夏邦银的档案中找出了一份湖北省劳动人事厅1990年关于“文革两案”刑满释放人员夏邦银、朱鸿霞(1934生,文革前为武汉重型机床厂工人,文革中为“钢工总”一号勤务员、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总工会副主任,1982年判刑15年,1994年去世)、张立国(1945生,文革前为华中工学院学生、中共党员,文革中为“新华工”勤务组成员、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团省委副书记、省农办副主任,1982年8月被判刑13年)回原单位安排工作的函。当时省劳动人事厅还为这3个人拨了 3名合同工的指标。我复印了这份文件。

6月13日,我找到湖北省劳动厅,劳动厅的同志叫我去找省人事厅。我又找到省人事厅,拿出在汉轧复印的文件,接待人员查了文号回答说文件是真的,是省劳动人事厅发的。我就找到长江水利委员会(原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 “长办”或“长委”)的人事劳动局,把复印文件拿给他们看,我说:“连夏邦银都回厂上班了,我也应该回来上班。”人事劳动局的领导说:“夏邦银回厂省里发了文件,你要回来上班,我们没有收到文件,所以不能办。”我写信给1975年—1976年在长办任党委书记的水利部副部长黄友若,黄友若很快给我回了信,信中说,我已将你的来信批转给了水利部人事劳动司,请他们按现行政策处理。我拿着黄副部长的回信去找长委,长委说没有收到水利部转来的信。我告诉了黄友若,黄友若又给长委写信,长委写信请示了省政法委,回复我说: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领导的指示,你现在不能回原工作单位工作。

原省政法委秘书长谢杰民说:你根本不应该被判刑!

2000年10月,我给原省政法委秘书长谢杰民写了一封信,谢杰民已退休,他是武汉文革中的保守派组织“百万雄师”省直联司头头。不到一个星期,谢杰民打电话找我,说他收到了我的信。我问他能否面谈一次,谢杰民告诉我他家的住址,我找到他家。谢杰民很热情地接待了我。



文革中担任武汉军区司令员、湖北省革委会主任的曾思玉将军,将要司法处理的湖北“文革”人员的名单三次报到中央,被中央三次打回,曾从第一次报268名降到第三次报74名,中央只批准处理4人。

我请的律师黄运登(1932年生,文革前为省公安厅秘书科长、中共党员,文革中为“武汉公安联司”勤务组成员,文革后被开除党籍)到省档案馆查阅档案看到:湖北省委1979年上报中央要判刑的“文革两案”人员为268名——顾建棠补充说,当年曾思玉(1967年8月至 1973年8月先后任武汉军区司令员、湖北省革命委员会主任、湖北省委第一书记)整的“5.16”骨干分子也是268名,这两个数字完全相同,但没法核对这两份名单——中央退了回来。省里第2次又报上去240多名,中央又退了回来。省里第3次上报的是74名,中央审理认定,湖北省文革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者只有4人,即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张立国。其他人不判刑。而且规定这些人刑满后都必须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中共中央为此专门发了文件。据湖北省委书记黄知真1982年3月17日讲,湖北省一共判了160多个“文革两案”人员,实际远远不止这个数字。所以,湖北省委一直不敢公开执行中央的文件。

谢杰民谈朱鸿霞、张立国出狱后安置经过

谢杰民告诉我朱鸿霞和张立国回来以后的安置情况和他们为什么没有回原单位安置的原因:“朱鸿霞从沙洋劳改农场释放回来时,农场派了两名干部送他回汉,专门去为他办理回武汉重型机床厂工作的事宜,另外,还给当地公安部门交代对他进行管辖的要求。因为朱鸿霞担任省革命委员会兼省工办副主任时,工作关系1976年夏天已经转到省工办,武汉重型机床厂不肯接收,要省委安排。后来这两人对朱鸿霞说,你回厂工作有困难,你向省有关部门反映,他们就返回了农场。”

谢杰民说:“朱鸿霞和武重厂为此分别写信给省委,省委后来安排朱鸿霞去湖北机床厂去上班,朱鸿霞坚决不去。我当时问朱鸿霞,你不去湖北机床厂,生活问题怎么解决?朱鸿霞回答说:'自谋生路。’省委当时对朱鸿霞说:'你说话要算数。’我按上级要求,叫朱鸿霞写个东西,说明湖北省委安排你去湖北机床厂,你不愿意去,今后不再找省委麻烦。朱鸿霞按要求写了纸条。我对朱鸿霞说,我给你10天时间考虑,你在10天内后悔还来得及,朱鸿霞后来还是不愿意去湖北机床厂。省里问过当地派出所,了解朱鸿霞有没有生活来源,后来听说他在打工,找到了工作,所以就不再安排他的工作了。”





明镜出版社出版的《文革大年表》朱鸿霞的夫人朱爱华的说法与谢杰民说的稍有出入,她告诉顾建棠,朱鸿霞是给省委写过信,他只是坚决要求回武汉重型机床厂,并没有写省委安排他去湖北机床厂,他不再找省委麻烦的话。

谢杰民还谈到对张立国的安置经过。他说:“张立国出狱后,省里先是把他分配到随县(现为随州市)的湖北齿轮厂工作,张立国去了几天就回到了武汉,向省委提出要去武汉柴油机厂,因为文革中张体学(文革前为湖北省省长、代理省委第一书记,文革中为省革委会第二副主任、湖北省委书记)曾批示将张立国借调到武汉柴油机厂去拿工资。而现在武柴也不愿接受张立国,说张立国的关系当时并没调到我们厂里。湖北齿轮厂也提出张立国原来的关系在省农办,不愿接这个包袱。省农办也不愿接受,说省农办没有张立国的档案。省里又将张立国安排到武汉市的一个工厂,张立国不愿意去。他写了个报告给省里,表示要自谋生路,不找省委麻烦。我后来知道张立国在长江大桥武昌桥头下边卖衣服,有饭吃了,我也不管了。”

费尽周折,查到了中发[1982]9号文件

有没有中发[1982]9号文件,是我们能否平反或刑满后原单位工作的关键。谢杰民说他印象非常深刻,当时解决“文革两案”人员的判刑及刑满释放后回原单位工作,中央确有文件精神,但他已记不清楚文件号码,叫我开介绍信到省档案馆去查。2001年,我到居委会开的介绍信,市档案馆不让查,一定要有县、团级以上的单位介绍信才能查。于是我请我夫人到她工作的协和医院院办开了介绍信,到省档案馆去查阅了两天半,终于查到了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湖北省委贯彻中央9号文件的[1982]26号文件和中央1978年的48号文件,还查到文化大革命中的打、砸、抢行为不能按刑事犯罪处理的文件精神。查阅和复印文件一共花了100多元钱。

我把复印的文件拿去找谢杰民,谢杰民要我请律师到法院申诉。

谢杰民为顾建棠打官司写证明材料

顾建棠说,我问谢杰民能否为我写一个证明材料,谢杰民说,你本人要我写是不行的,要么去请你原单位来,要么你请位律师来。2001年初,我经人介绍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退休的庭长胡昌琳,他原来在文革中也是参加“百万雄师”的组织。胡昌琳听我说了案情,同意代理此案。胡昌琳说,谢杰民是我的好朋友,这个案子代理费是4000元,我只收2000元,你先交1000元,案件结束再交1000元。胡昌琳通过律师事务所写了介绍信去省政法委,谢杰民为律师整整写了 5页纸的证明材料,由省政法委盖章作为我起诉的证据。

因为我的案件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01年3 月,律师经过调查,为我写好起诉状,送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赵武建对我说,现在我暂时受理,你的案子估计不好办,你应该去省“四大家”(即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去找领导批示。4月份,我就去找了原长办的高级工程师、省政协副主席张荣国,他看了案卷材料以后对我说:“谢杰民的材料写得非常好。我保证把材料送到管政法的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杨永良那里。”4月28日,法官赵武建给我来电话:“你的案件,省政协主席、省委副书记杨永良已经批示,你5月8日弄一辆小车,到省高法门口接我们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去提档,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湖北省“文革两案”人员几十年来没有拿过一分钱工资,生活状况极为艰难,有的靠卖血为生,有的靠摆地摊度日。时任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等多次批示后,从2005年元月起按每人每月555元标准,发放生活费;2007年升为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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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你要办案,先拿一万;你要不干,维持原判”

  顾建棠继续说:从武汉中级法院提回我的档案后,5月16日,我的申诉案承办法官石日庭找到我的代理律师胡昌琳家,他要我们提供中共中央中发 [1982]9号文件和湖北省委1982年16号文件的复印件。胡律师说,省高法机要室有这两个文件。胡律师问石法官,你看了材料,顾的案子怎么样?石法官说,估计问题不是很复杂。胡律师说,人家70多岁了,几十年没有生活出路,怪可怜的。请你尽快解决。石法官说,这个案子案卷材料很多,一下看不完,今年内肯定解决不了。胡律师讲,这个案子很简单,不需要看那么多材料。中央定了不判刑,武汉市判刑是不对的。



武汉地区“文革”中的保守派和造反派两大派负责人2007年7月29日聚会合影,后排右一为顾建棠。

  5月18日,我找到了立案庭法官赵武建。赵法官直爽地对我说:那个胡律师退休时间长了,不懂现在的行情。法官找律师,就是要你意思意思。现在法院内部有个顺口溜,“你要立案,先请吃饭。你要办案,先拿一万。”我回答说:“如果我不干呢?”赵法官说:“那就维持原判。你要打官司,就必须意思意思。”

  5月19日,我把赵法官的话告诉了胡昌琳律师,胡昌琳告诉我:“这是无底洞,你有钱也不能给。我在法院搞了40多年,从来没见过这种情况。按法院的规定,承办法官不能单独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见面。”胡律师还告诉我:“石法官托人带话给我,要我请客吃饭,钱由顾建棠出,顾建棠不出场。”胡昌琳律师当场回绝了石法官。

  2001年12月24日,省高院石法官通知我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见面。石法官对我说:“我正式通知你,你的案子维持原判。”同时交给我1份驳回申诉的通知书。石法官要我签字,我不肯签字。我说:“我申诉的核心问题,是中央讨论决定不判我的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我的刑,你们怎么没有回答呢?”石法官回答说:“这是集体讨论的决定。”

  12月27日,我给杨永良书记、省高级法院院长、省政法委写信反映情况,我认为省高法驳回我的起诉是错误的。我还找了省政协副主席张荣国,张荣国看了我的申诉信,去问省高级法院院长吴家友,张荣国说:“顾建棠的案子是我送杨永良书记批示的,中央决定不判他的刑,武汉市判了他的刑,你们怎么又驳回了呢?”吴家友回答说:“中央决定不判他的刑是有这回事,但顾建棠是武汉市文革中的知名人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判他的刑。”

  2002年春节后,谢杰民告诉我,春节期间他参加省政法委退休干部的团拜会,有人对他施加压力说:“你给顾建棠写的证明,最好能修改一下。”谢杰民问怎么改,对方说:“你不能写得那么详细。”谢杰民回答说:“一个字也不能改!我要是改了就是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我五年中写了204封申诉书,几十次上访


  顾建棠说:打官司没有用,法律不是用来保护人民的。我毫不气馁,从2002年12月27日到2007年6月,我先后给省委书记俞正声、副书记杨永良、罗清泉、省纪委黄远志、省政法委书记郑少三、省高级法院院长吴家友、副院长吕东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全国人大管政法的副委员长顾秀莲、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胡锦涛总书记及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人大、省政法委写了204封申诉信,全部用特快专递和挂号信寄出。而且全部留有存根,在电脑里全部留有底稿。省纪委黄远志的秘书告诉我,这些信都转到了省高级法院。

  写信也没有用,我就直接去上访,跑了几十次。省高级人民法院陆续给了我下列答复:

  (一)、你的案子不是市人民法院要判决你,而是省、市委决定要判决的。你要省、市委发话,我们马上给你平反。

  (二)、像你这样的案子武汉市有很多,如果帮你解决了会产生连锁反应。

  (三)、中央没有明确的文件说文革的案件可以重审、平反。

  (四)、湖北省平反文革的案件没有先例。你可以找出先例来。

  (五)、你的案子是中央决定的,只有中央表态才能平反。

  (六)、原“白万雄师”省直联司一号头头杨以才(文革后曾先后任省冶金厅厅长、省司法厅厅长)的儿子杨季辉法官任省高法立案庭副庭长,他回答说:“你先后寄来的信我们都收到了。我们的领导说,不管你有多大的理由,多充足的证据,我们就是不立案。”

  省纪委黄远志书记批示:由省劳动厅负责向上级请示

  打官司要求重审平反这条路走不通了,我仍不罢休。我想,既然清朝、伪满皇帝,国民党的战犯释放以后,党和政府都给他们生活出路,文革结束快30年了,难道我们这些为参加文革被判刑的人连生存的权利也没有吗?于是,我开始走上漫漫的上访申诉上路。

  2002年10月,我先后到省人大、省政法委、省信访处上访,遇到几十名为和我为同样问题上访的人,都没有任何结果。10月10日,我们找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厅”),接待我们的周副厅长回答说:“你们的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我们绝不会将你们推出门外,置之不理。”我们对周副厅长说:“我们要求按安置夏邦银的模式,安排我们回原单位,按退休待遇处理。”周副厅长要我们提供诉求人名单,,我们提交了75个人的名单,并提出由我和胡国基(1940年生,文革前为武汉工艺美术雕刻厂技术人员,文革中为武汉工人总部发起人之一,文革后被判刑19年)、刘祖平(1934年生,文革前为武汉铁路公安处预审员、党员,文革中参加“公安联司”,任武汉铁路公安处革命领导小组成员,文革后被判刑4年)、黄友堂(1942年生,文革前为武汉国棉三厂工人,文革中为“工造总司”国棉三厂头头,厂革命委员会常委,文革后被判刑6年)、陈大华(1942年生,文革前为武汉汽车配件厂工人,文革中为“新汽配联司”头头,文革后被判刑15年)为大家办事,当联系人。我们这五个人为此事又向各部门写了一百多封申诉信。

  2003年8月,省劳动厅李处长告诉我们,他写的报告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后,问题很快就可以解决了。但是,不久,又来了一位吴副厅长分管此事,把周副厅长前面做的工作全部推翻。他告诉我们:“谁判你们的刑你们去找谁,不要找省劳动厅。”

  万般无奈之际,我们又向省纪委黄远志书记写信反映此事,认为省劳动厅两个副厅长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不正常,胡副厅长的意见是错误的,必须收回。黄远志书记将我们的告状信批给省劳动厅纪委办公室谢主任(女),谢主任把我们叫到她的办公室,告诉我们黄书记已经将你们的信件批转给了我,我们已经找胡副厅长谈了话,胡副厅长态度很好,愿意配合你们办好此事。此事到此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省劳动厅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写报告,请示如何解决此事。

俞正声多次批示、指示,解决“文革两案”人员的生活费


  2004年10月,中共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湖北省省长罗清泉作出批示,由省政法委牵头,省政法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局、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共8个部委组成甄别小组,确认我们提供名单的这些人员是否属于“文革两案”人员。所有“文革两案”人员都要提供本人的判决书,由这8个部委来审查。经8部委联合甄别小组审查,在我们提出的75个人员名单中,有60多人符合条件。2004年12月,甄别小组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写出解决“文革两案”人员生活费的会议纪要。要点如下:

  (一)、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精神,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现在的解决办法是给“文革两案”刑满释放人员发放生活费。

  (二)、原来有工作单位的,生活费由原单位发。原单位现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发。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本人所在地区的民政部门发。国家给民政部门拨款。

  (三)、发放标准按照当地退休人员上年度养老金的平均水平,每年按上年度的标准调整。

  (四)、如果本单位的平均养老金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按本单位退休职工的平均养老金标准发放。

  2004年12月中旬,俞正声书记在会议纪要上批示:“按中央9号文件精神办理。”罗清泉省长在《会议纪要》上批示:“同意。文化大革命不能翻案。”

  俞正声、罗清泉批示后,湖北省“两案”人员生活费从2005年元月开始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555元。长委每人每月596元,高于全省平均标准。铁路系统3人刘祖平、刘祖清、杨金顺3人按10年生活费标准加医疗补助一次拿清、共99960元。

俞正声作出指示,生活费随上年度平均水平上调

  生活费如何随全社会养老金平均水平逐年上升进行相应调整,也是俞正声书记指示后才得到确认的。

  2006年6月,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魏小玲处长对我们说:“每月555元是永久性的标准,不能提升。”2006年7月,我们又向俞正声书记写了十几封信,要求建立生活费随社会养老金平均水平逐年上升而相应调整的机制。在俞正声书记的指示下,省政法委2007年5月29日发出35号通知,明确规定“文革两案”人员的生活费随全省退休人员上年平均养老金的上升而作出相应调整。2007年按2006年全省平均养老金标准755元发给,以此类推。

  目前湖北省已解决生活费的著名造反派头头有:

  杨道远(1941年生,文革前为武汉测绘学院学生、中共党员,文革中为武汉“钢二司”勤务组一号勤务员、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1983年被判刑13年,出狱后不久又被以“贪污”罪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张立国(简介见前)

  吴焱金(1944年生,文革前为武汉市无线电元件厂工人,文革中为“工造总司”一号勤务员、武汉市无线电元件厂革命委员会主任、武汉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市总工会副主任,1983年被判刑8年,1977年6月在市革委会办学习班时跳楼致残,妻子离婚后自杀)

  顾建棠;

  彭祖龙(1937年生,文革前为武汉橡胶厂技术干部,文革中为“工造总司”勤务员、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委员、武汉市总工会副主任,1983年被判刑6年)

  曹承义(1937年生,文革前为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技术干部,文革中为“新一冶”一号勤务员、武汉市革命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总工会委员,1982年被判刑5年)

  傅廉(1930年生,文革前为湖北省航运管理局科长、中共党员,文革中为省”交通联司”一号勤务员、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委员、省交通厅革命领导小组副组长,文革后被判刑四年),等。

  有两种情况的人没拿到生活费:

  (一)、完全符合“文革两案”人员的条件,以前未申报上去,现已停止受理甄别、审查工作。

  (二)、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审查认是刑事案件的;二是法院认定是“文革两案”人员,本单位不予认可的,也不予办理。

  全省“文革两案”人员几十年来没有拿过一分钱工资,生活状况极为艰难,许多人流落街头,有的靠卖血为生,有的靠摆地摊度日。现在这些人平均年龄已年逾古稀,这些拿到生活费的人多次写信给省劳动厅和湖北省委,感谢省劳动厅受理此事,感谢俞正声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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