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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华:东北朝鲜族居民跨境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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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02: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志华:东北朝鲜族居民跨境流动
——新中国政府的对策及其结果 (1950-1962)

  内容提要:从清末到民国,中国东北朝鲜族居民跨境流动是一个延续不断的历史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朝鲜族居民的生存本能、族群意识及其国籍认定。新中国政府在50年代初解决了中国朝鲜族居民的双重国籍问题,但是在入籍标准、出入境管理、人口迁移政策等方面过于顺从朝鲜方面的意愿,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朝鲜族的族群意识和分离心态。50年代后期中国经济政策失误造成的社会不满,成为60年代初东北朝鲜族居民大规模非法越境的诱因。朝鲜政府未执行中朝关于处理非法越境人员的协议,以及中国政府为了维持中朝关系而不愿有所作为,致使朝鲜族居民非法跨境流动现象愈发严重。历史考察提供了正确处理边民跨境流动问题的有益启示。
  关 键 词:朝鲜族居民/跨境流动/中朝关系
  作者简介:沈志华,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冷战史研究中心暨历史系教授,上海200241

  作为“跨界民族”,中国东北朝鲜族居民的迁移和流动,是中朝关系历史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对于同一民族分别居住在不同国度、拥有不同国籍的现象,在20世纪80年代国际学界研究中形成高潮,也成为中国民族学研究热点。在理论探讨中,学者提出了“跨界民族”(Crossborder Ethnicity)、“跨境民族”(Trans-border Ethnicity)、“跨国民族”(International Ethnicity)等不同概念,并对其定义及内涵持有不同解释①。本文使用“跨界民族”这一概念,只是意在用其表述朝鲜族的一个基本特征——跨国界而居。正是这个特征,构成了朝鲜族居民频繁跨境流动的社会基础。
  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的朝鲜族不是土著民族,而是从朝鲜半岛迁移而来的跨界民族。尽管对其大量迁居中国东北地区的起始年代存在争论,但研究者大体都认为清末以来在朝鲜族的移民史上出现过两次高潮,即1910年日韩合并后大量朝鲜人逃亡中国和1931年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强迫大批朝鲜人迁入此地。作为朝鲜移民的集中居住地,延边地区朝鲜族人口的变化很能说明问题。据地方志记载,1908年延边的朝鲜族只有8.9万人,1930年便猛增到38.8万人,到1945年日本投降前夕更增长到63.5万人②。而此时整个东北地区的朝鲜族人口已达216.3万,成为中国历史上朝鲜族人口最多的一年。战后朝鲜独立,居住东北的朝鲜族开始大量反向移民,返回朝鲜的大约70万人,到1947年,东北朝鲜族居民还有140万人,其中大部分住在共产党占领的解放区,居住在国民政府收复区的只有93 283人③。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留在东北的朝鲜族居民只剩下70.77万人,其中延边地区51.9万人④。由此看来,朝鲜族居民大规模跨境流动是有历史渊源的。
  无论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越界移居中国的朝鲜族已渐渐融入中华民族,成为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对于朝鲜族居民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大规模跨境双向流动及其在中国居住地建立正常社会生活的状况,中国学者已经有了比较系统和深入的考察。但所有这些研究几乎都止步于20世纪40年代末,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东北地区朝鲜族居民的跨境流动情况,以及中国政府相应对策的研究,基本上还没有纳入学术界的视野,即使有所涉及,也是浅尝辄止⑤。
  最近十几年民族学的研究表明,跨界民族问题是涉及国际地缘政治的重大问题之一,一旦处理不当,就会成为地区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并引起严重后果。对跨界民族采取不恰当的政策,忽视或过分顺从跨界民族的族群利益,其结果都会削弱国家认同意识,引起边境地区动乱,造成对国家的离心力,进一步发展还有可能影响相邻国家间正常的外交关系,甚至引发边界纠纷,危及领土主权,从而威胁国家安全。波黑战争、科索沃战争、西亚库尔德人问题、俄罗斯与格鲁吉亚的矛盾等等,都是这方面的先例。而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50多个少数民族中,属于跨界民族的就有30多个,这是值得引起注意的⑥。在这方面,朝鲜族的跨境流动问题,如中国朝鲜族人口严重外流造成边境乡村日渐“空洞化”,以及朝鲜人大量非法越境来华影响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等现实情况,已经成为人们预测朝鲜半岛局势变化前景时感到忧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毫无疑问,从历史学的角度探讨这些现象的根源和成因,是十分必要的。
  历史现象表明,造成中国东北朝鲜族居民频繁跨境流动的根源主要有三个,即朝鲜族居民的生存本能、族群意识及其国籍认定。本文拟重点利用中国外交部和相关省市开放的档案文献,从中朝关系变化的角度,考察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东北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族群意识、流动状况以及中国政府处理这些问题的方针、政策及结果。

  一、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及其解决
  从国家政策的角度讲,处理跨界民族问题的首要环节是确定国籍。解决东北地区朝鲜族人口大规模流动和迁移的问题,首先就需要确定他们的国籍,即区分在中国的朝鲜籍侨民和中国籍朝鲜族居民。
  到清朝末年,中国政府深知,只靠“剃发易服”已经很难归化外来民族,于是制订了国籍法。中华民国成立后,首先颁布的也是国籍法,随后又有两次修订,其目的就是使那些越界定居的外来民族尽快“归化入籍”。至少到民国初年,一些朝鲜族居民已经在中国享受公民的合法权益。据中共延边地委的一个报告说,在民国四年,和龙县办理第二次朝鲜人入籍事宜,珲春、延吉、汪清三县亦相继办理。朝鲜人入籍后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延边很多朝鲜移民由此取得了合法地位。如和龙县12个社,除德新社社长外,其余均为朝鲜人。延吉5个乡,除乡长外,副乡长则均为朝鲜人。汪清、珲春两县情况亦如此。⑦不过,总体看来,加入中国籍的朝鲜人数并不可观。为了对抗日本人侵占东北的阴谋,民国政府在1929年修订国籍法时,取消了对双重国籍的限制。即使如此,当时东北朝鲜族居民中入籍者仍不到十分之一,而占绝对多数的是无国籍朝鲜人⑧。
  战后,在东北的朝鲜族居民多数返回朝鲜,留下来的大都已有2~3代或30~70年居住历史。他们90%以上经营农业,主要集中在延边地区,基本上都是自己聚成村落,只有少数与汉民杂居。其中加入中国国籍的很少,绝大多数都是朝鲜侨民⑨。为了稳定这批朝鲜族居民,国民政府外交部规定:“对定住于吉东延吉一带之韩人,应视同中国人民,确认其为中国国籍,由东北行辕拟定根本办法,呈报核定。”1947年8月18日,东北行辕正式颁布了《东北韩侨居留证领发办法》。然而,到是年10月,在国民党控制的收复区11个县市中,领取居留证的朝鲜人只有9896户,34713人⑩。
  在共产党控制的解放区(以延边为主),情况也差不多。1931年日本占领东北后,中共满洲省委曾把居住在东北的朝鲜人视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并组织了民族统一战线进行抗日斗争。日本投降后,东北地区朝鲜族居民到底是中国的少数民族还是外国侨民的问题再次提起。1945年9月末,中共东北局注意到朝鲜民族的地位问题,认为除参加华北抗战的朝鲜义勇军外,在东北的朝鲜居民一般应视同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11)。1946年1月1日,延边专员公署副专员董昆一宣布,根据延边民主政府的规定,“愿意加入中国国籍的韩国人可以入籍,可以成为中华民国的国民,这样朝族可以成为中华民族中的一个少数民族”(12)。这就是说,朝鲜人是否加入中国国籍,完全是根据自愿的原则。
  从战后的情况看,在东北的朝鲜人中,尽管政治上有不同倾向和选择,但缺乏对中国的认同感,回到朝鲜半岛的愿望是普遍存在的。1946年9月,在哈尔滨召开了北满地区朝鲜人民主联盟第三次会议,大会通过的《朝鲜人民主联盟纲领》明确规定:联盟的任务是“支援朝鲜国内的民主运动,取得朝鲜的完全独立,为建设新民主主义朝鲜作贡献”。的确,当时多数在东北的朝鲜人都认为“朝鲜是我的祖国”(13)。在战后初期,中共从革命理念出发,支持朝鲜族居民回国建立革命政权,认为其结果对中国革命政权的建立也是有利的。但是,当中共已经在东北一些地区建立了地方政权以后,对当地朝鲜族居民的频繁流动就开始感到不安了。1948年8月中共延边地委在一份文件中指出,由于历史、政治和文化原因,在东北的汉族与朝鲜族居民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对立情绪。朝鲜人“到中国国境以来,长久地受日本与中国地主军阀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他们虽然三代以上居住在中国境内,而他们的朝鲜祖国思想是相当浓厚的”。很多延边朝鲜人,包括少数中共党员干部,要求回到朝鲜去,尤其在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中,这种观念比较强烈(14)。跨界民族的这种族群认同感是影响朝鲜族入籍的主要因素,而大量外籍或无籍居民的存在,则对东北边境地区的稳定形成压力。因此,尽管中共尚未建立起全国性政权,也不得不在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解决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
  为区分朝鲜族居民和朝鲜侨民,以避免因边民流动而引发社会纠纷,1948年8月延边地委建议:1.凡居住延边并登记过户籍的朝鲜族居民,为中国公民;家族在朝鲜而家长与财产在延边,并经过政府许可经常往来的朝鲜居民,可承认为中国公民。凡没有登记户籍者,或经过批准出国移住而返回者,为朝鲜侨民。对公民和侨民在权利义务上加以区别。2.与北朝鲜互相建立具有外交性质的机关,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3.考虑到朝鲜族的历史习惯,适当解决边境地区生活必需品的交换问题。4.图们江江源地区因江流改道造成国界不清,需要确定以主流为界,住在原地居民可依其自愿仍住原地或迁回本国,以便管理和免致不必要之纠纷(15)。
  考虑到延边朝鲜族居民的观念和感情,并出于革命斗争的需要,中共当时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国籍政策。1948年12月9日,中共延边地委书记刘俊秀讲到民族政策时,一方面提出:“凡是过去居住在延边地区并在土改中已向当地民主政府正式(申请)加入户籍者,为中国之公民(包括城镇在内);凡未正式加入户籍或新由朝鲜临时来居者,为朝鲜侨民。公民与侨民在权利和义务上应有明确的区别,并按此区别来确定在中国境内入籍的朝鲜人民与朝鲜民主共和国的关系是同一民族居住在两个国家——中国与朝鲜之友邻关系。因此,凡是在中国境内入籍的朝鲜人民,均以中国公民待遇,不能以朝鲜侨民看待。”另一方面又指出,由于朝鲜民族的人民有自己特殊的民族传统,有长期的革命斗争历史,加之中朝两国地理上数百里毗邻,因此“必须承认中国境内的朝鲜人民有原先自己的祖国——朝鲜民主共和国”。所以,当他们的祖国受到侵略或威胁时,中国境内的朝鲜人民就有责任去保卫祖国(16)。这无异于承认东北的朝鲜人拥有双重国籍,既可以作为中国公民参加解放战争,又可以随时以朝鲜公民身份回国参加革命斗争。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特别是朝鲜战争期间,东北朝鲜族居民的流动情况更加复杂,也加重了中国政府日后处理他们国籍问题的难度。从中国去朝鲜的,主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中的朝鲜族部队,以及中国地方政府组织援助朝鲜的干部、医生、司机。战后这些人有的定居朝鲜,有的又返回了中国(17)。从朝鲜来中国的,除在吉林休整和重组的人民军部队外,主要是疏散到东北的朝鲜干部及其家属,还有大批难民。军人在战争期间又回到朝鲜作战,可以不计,而疏散或逃难到中国的朝鲜人,很多人后来就留在了中国(18)。尽管逃到中国的难民数字尚无详细统计,但肯定不在少数,以致中国政府在1951年1月发起了捐助朝鲜难民的运动(19)。总体看来,朝鲜人流动的趋向,在战争初期主要是从中国流向朝鲜(参战),而在美军仁川登陆、战局发生逆转之后,则是从朝鲜流向中国(撤退、逃难),停战后又有一些人返回朝鲜。这种情况进一步增加了区分朝鲜人与中国籍朝鲜族居民的困难。1950年11月,东北人民政府公安部规定了朝鲜族加入中国籍的条件:八一五前在东北居住者;八一五后曾回朝鲜后又来东北,并在东北有房屋、土地、商业经营或有直系亲属者;八一五后分得土地、房屋而从事农业生产者(20)。
  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幕时,东北朝鲜族居民代表就是以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资格参加会议的(21)。但整个移居中国的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当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1952年年底,天津市外事处报告,当地的朝鲜侨民很多要求加入中国国籍,但情况十分复杂。有的人表示,长期生活在中国,“对这块土地已生了感情”;有的人在东北是被视为少数民族,到关内后则被认为是朝鲜人;有的人在单位被当做中国人,但公安局却把他算作外侨;有的家庭,男方是中国人,女方却是朝鲜人;有些朝鲜族学生,因家庭系外侨而不能加入共青团,如此等等(22)。不久后,延边自治州也发来类似的报告说,自朝鲜战争以后,有11 000余朝鲜人由朝鲜来到延边地区,散居在延边各城市和农村,依靠政府救济和群众帮助,或投亲靠友维持生活。虽然有些已由政府安置就业,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首要的就是如何解决这些朝鲜移民的国籍问题(23)。
  1953年4月,中共东北局向中央报告说:鉴于基层选举即将开始,需要进行人口普查和选民登记,大量在中国的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但是,东北延边等地与朝鲜一江之隔,两边人民“往返密切,情况复杂”,致使居住中国的朝鲜侨民与中国籍朝鲜族居民“混淆不清”。目前朝鲜处于战争环境,很多朝鲜人要求加入中国国籍,如按照自愿的原则处理,可能引起朝鲜友方误会。东北局的原则意见是:凡1949年10月前即居住东北已安家立业者,应作为中国少数民族看待,但如本人愿为侨民者,听其自便。此后特别是朝鲜战争后来东北者,应一律作为朝鲜侨民看待。报告还就一些具体情况的处理办法提出了意见。周恩来对此批示:交外交部研究后提出意见(24)。
  是年6月28日,周恩来和邓小平致函毛泽东并中共中央,送交了给东北局的复电草稿,表示同意东北局处理朝鲜族居民国籍问题的原则意见(25)。8月17日,中共中央复电东北局,同意以1949年10月1日为时间界线区分来华朝鲜人国籍归属的基本原则。至于具体情况,分别按下列原则处理:1.家庭久居东北,已加入中国籍,后去朝鲜但未领有朝鲜公民证者,仍是中国籍朝鲜族;家住朝鲜,本人来东北经商或居住者,应算作朝鲜侨民。2.一家分住两国者,主要成员在朝鲜居住者应当作朝鲜侨民,主要成员久居东北,其居住中国的成员,则为中国籍朝鲜族;如划分不清者,应根据自愿原则处理。3.中国籍朝鲜族人与1949年10月1日以后来中国的朝鲜侨民结婚,如本人未提出改变国籍,暂时不予变更;具有朝鲜国籍的男方或女方,要求加入中国国籍者,应暂不预处理。如果具有中国国籍之男方或女方自愿于朝鲜停战后随其具有朝鲜国籍之男方或女方前往朝鲜参加建设者,应加鼓励;愿脱离中国国籍加入朝鲜国籍者,应予批准。4.凡父母双方俱有中国国籍,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朝鲜境内所生子女,即为中国籍朝鲜族。凡父或母一方为朝鲜国籍,其所生之子女生在朝鲜而现来中国者,应当做朝鲜侨民;生在中国者,应为中国籍朝鲜族,当其年满18岁愿变更国籍时,应按自愿原则办理(26)。这一指示后来便成为中国各级政府处理在华朝鲜人国籍问题的法律依据(27)。从上述处理意见可以看出,在处理东北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时,中国政府特别注意照顾朝鲜政府的感受。这样的原则和处理方式,朝鲜政府当然是满意的。1954年1月23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致函外交部称:北京、上海、天津很多过去已登记为朝侨的居民也迫切要求解决国籍问题,朝鲜大使馆曾表示“他们目前解决不了朝侨问题,等着中国政府按东北办法处理”(28)。
  1956年8月形成的《关于识别国籍及处理华侨和中国籍朝鲜族人回国等内部问题工作暂行办法》,在解决中国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方面,基本上重申了1953年8月17日中共中央指示的原则和处理意见。同时,又增加了有关在朝华侨和中国籍朝鲜族人申请回到中国的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可予批准回国的,是老弱病残者、回国结婚者、生活困难者以及其他朝方难以安排或给朝方造成困难者。对下列人员不宜批准回国:有劳动能力者,尽量动员其留朝工作;因一时失业者,应请华侨联合会设法解决其生活和职业等问题;申请回国读书升学者,应劝其继续在朝学习,将来参加驻在国的建设(29)。显然,这样处理问题的结果是令朝鲜政府感到满意的。
  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在处理朝鲜族人的国籍问题时,倾向于遵从朝鲜意愿,照顾朝鲜利益,其主要出发点,大概主要是从政治和外交两个方面考虑的,即在国际斗争中支持朝鲜,在对外关系中加强中朝团结。不过,从一个多民族国家公民对国家认同的角度来看,这样做的后果却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籍朝鲜族居民淡漠了中华民族的意识,从而在客观上强化了跨界民族的族群意识和地方民族主义思想。自愿入籍的原则无可非议,但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一原则与具体实施办法结合起来,才是稳定边境地区居民的根本。否则,长期依从邻国意愿,不断调整国籍政策或做出临时性规定,不但无助于强化边境地区跨界民族的国家认同和民族意识,甚至可能会鼓励边境居民增强其改变国籍、向外移民的情绪(30)。
  在1957年5月底中共吉林省委在延吉市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朝鲜族代表的发言充分反映出当时东北朝鲜族人的民族情绪。座谈会第一天,延边大学的青年讲师和助教便提出了朝鲜族的祖国问题。历史教研组李寿松说,目前许多朝鲜族人从情感上难以接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外国的说法。他认为延边的朝鲜族并不是从古以来的土著民族,而是来自于朝鲜。现在把中国视为祖国,只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才开始的,而在此之前的祖国则是朝鲜。因此,应该把朝鲜看成是“民族祖国”。朝鲜语讲师崔允甲则认为,朝鲜人和延边的朝鲜族有着同样的语言、文化、心理状态和民族起源,因此可以将中国称为“祖国”,而把朝鲜看成“母国”。在连续四天的座谈会上,虽然主题是爱国主义教育,但是竟无一人对“民族祖国”和“母国”的提法表示异议。很多教育界的代表要求与朝鲜建立直接、广泛的联系,而不要再用行政手段把朝鲜和延边之间的关口卡得太死。在座谈会后的汇报会上,州党委第一书记朱德海说,现在朝鲜族中,明说中国不是祖国的人不多,但是从内在的情感上来看,大部分朝鲜族(至少是40岁以上的人)都不承认中国是自己的祖国,特别是在遇到困难时更想起朝鲜(31)。
  在当时开展的整风运动的“鸣放”中,类似的言论更加激烈。延边地区一些朝鲜族干部、教师和学生明确表示,不愿承认中国是其祖国。有人把朝鲜称为“民族祖国”、“第一祖国”、“感情祖国”,把中国称为“法律祖国”、“第二祖国”、“现实祖国”,而把苏联称为“无产阶级祖国”、“第三祖国”。有些干部和上层知识分子认为,自治州政府是“形式”,是“多余”的。还有些人要求扩大自治,主张把东北100万朝鲜族都划归延边,提高自治地区的行政地位。甚至有人认为,朝鲜族接受共产党领导,是朝鲜族缺乏“独自性”、“主体性”、“民族自豪感”的表现,说朝鲜族干部有“奴隶根性”。个别人干脆提出在延边成立“劳动党”,声称共产党“不适合朝鲜人的心理”(32)。
  根据新华社的内部报道,尽管在随后开始的反右派运动中,对地方主义进行了批判,但延边的情况并没有根本改变,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多祖国论”和“多党论”,包括要求将自治州升为自治区,甚至从祖国分离出去;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自己的祖国;不要中共,只要劳动党;不要汉族干部领导等。州委认为,这个问题是不同程度在朝鲜族人中普遍存在的“命根子”问题。2.朝鲜族先进论和汉族落后论,不承认汉族的主体性和先进性,认为汉族是因为人口多才成为主体。3.孤立地强调民族特点和差异性,强调语言纯化等。自治州党委不得不在1959年4月重新开始整风,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干部中彻底批判地方民族主义,并在群众中进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33)。
  东北朝鲜族居民的这种情绪和状况,构成了后来他们在中朝两国之间经常性流动的思想条件和感情基础,为朝鲜族居民大规模回流朝鲜埋下了伏笔。

  二、中、朝政府对边民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跨界民族或边境居民大规模、经常性流动,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需要及时加以解决的问题。在中国,与东北朝鲜族居民跨界流动情况类似的,还有广东和新疆(34)。在广东省毗邻香港的保安等地区,边境居民流往香港是普遍现象,特别是在三年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大规模偷渡逃港事件更是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政策不对头,造成内地与香港之间在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方面的极大反差。后来进行改革开放,广东的经济水平大幅度提高,非法移民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自然就消失了(35)。新疆边民外移流动,主要是民族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新疆北部地区生活着大量苏联移民。在国界不明、国籍不清的情况下,50年代新疆边民就有经常性、小规模自由越界情况出现。以后中苏关系恶化,1962年更发生了6万多少数民族边民集体非法越境涌入苏联的恶性事件,史称“伊塔事件”。后来中国政府在加速解决新疆苏联侨民国籍问题的基础上,划定边境禁区,严格边境管理,很快就制止了此种情况的蔓延(36)。与广东和新疆相比,东北的情况更为复杂,这里既有政策因素,又有民族因素。从越境事件的类型看,东北问题与新疆问题比较相近,但由于当时中朝关系和中苏关系的状态不同,中国政府处理这两起边民外流事件的方式大相径庭,其结果也完全不一样。
  由于很多朝鲜族家庭跨界而居的特殊情况,中朝双方对于边境居民合法往来流动的管理一直比较松散。50年代初,中朝两国人员往来东北和朝鲜之间通行的是免护照、免签证的制度,中国居民向各省市公安机关领取出国旅行证,便可在两国之间自由往来(37)。1953年7月,中、朝签订了《中朝边境两国居民过境通行办法》,双方过境居民开始使用由县、市公安局发放的通行证。东北公安部颁发的过境通行证发放办法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因探亲访友、升学、治病、办理婚丧事宜等正当理由去朝鲜者,均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通行证去朝鲜。1954年2月,东北公安部发布《中朝边境地区居民过境通行证发放办法补充规定》,对办证过境有所限制,并将原来一个月有效期内准予往返,不限次数,改为只能通行一次(38)。1955年3月中朝之间达成协议,从7月1日起实行新的通行制度,对出入境管理有所加强。除边境地区的朝鲜族居民和朝侨及有关工作人员外,都要办理护照和签证。但是通行证证出多门(黑龙江、吉林、辽宁、旅大等),边境出入点分散(安东、长甸、河口、吉安、临江、图们、开山屯、三合村和南坪等),特别是为了照顾朝鲜的需要,对于朝鲜族居民和朝鲜侨民前往朝鲜参加建设的证件管理,仍依照旧办法,可以发放单程临时出境证(39)。此外,通行证的发放手续也很简便。经双方政府6月8日批准的该协议规定,朝鲜侨民只须持外侨居留证和外侨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边境工作站申请领取证件,没设派出所和边境工作站的公社,由特派员代发证件。而一般边境居民(中国籍朝鲜人)过境,只须持朝方亲属的信件和中国公社的介绍信便可申请领取证件(40)。至于朝鲜公民来华探亲或长期居住,申请手续更为简单,只要公社一级政权机关在其中国亲属的证明信上盖一个章,即可凭此信在朝鲜办理相关入境证件(41)。这样的制度,自然很难对边民出入境实行有效管理。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例,1954年和1957年朝鲜族居民人数分别为9963人和9791人,而出境去朝者达3852人和4896人(42)。朝鲜族居民流动之频繁及1955年新通行制度实行后外出人员数量之增长,由此可见一斑。
  不过,从性质上看,通过办理出境手续短期去朝进行私人访问,与朝鲜族居民大规模返回朝鲜,毕竟还不是一回事,尽管前者对后者有一定影响。根本的问题不在于出入境管理,而是朝鲜政府在战后相当一段时期需要增加人口,特别是有技术或专长的劳动力。中国对东北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管理,以及对朝鲜族居民外流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适应朝鲜的这种需求。
  停战以后,朝鲜立即开始经济恢复和重建工作,其中最大的困难之一,就是缺乏劳动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53-1954年朝鲜便开始动员干部参加体力劳动(43)。1957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劳动力短缺更成为制约朝鲜加速建设的瓶颈(44)。为此,政府一方面大量使用妇女和儿童工作,一方面普遍实行“志愿工作”制度(45)。不过,更让朝鲜政府感兴趣的是大量吸收居住国外的朝鲜人回国,从根本上解决人口问题。
  首先是吸引在苏联居住的朝鲜人回国(46)。1958年4~5月初,朝鲜向苏联提出,希望让居住朝鲜具有双重国籍的朝鲜人留下来,要求在苏联远东地区企业工作的朝鲜公民提前回国,并表示对居住在萨哈林地区无国籍的朝鲜族人感兴趣。苏联政府满足了朝鲜的要求(47)。旅居日本的朝鲜人,也是朝鲜政府关注的对象(48)。1954年8月,朝鲜外务相南日发表呼吁书,号召在日朝鲜人回国。亲北朝鲜的旅日朝鲜人总联合会(朝总联)也积极配合,进行宣传工作。朝鲜政府以教育费的名义,给朝总联提供了巨额资金,仅1957年就有1.2亿多日元。1958年9月8日在朝鲜十周年国庆大会上,金日成发出指示:热烈欢迎归国同胞。1959年10月14日第一批归国者登上驶往北朝鲜的轮船。当年回国者2942人,到1962年总计回国者74 335人(含家属)(49)。
  在中国生活的朝鲜侨民和中国籍朝鲜族人,无疑也是朝鲜经济建设潜在的劳动力,且在手续上比日本朝侨回国方便,在人数上比苏联朝侨或在苏联的朝鲜人多得多,故而备受朝鲜政府关注(50)。
  根据目前可以看到的中方档案,朝鲜停战不久,1954年5月东北和内蒙古地区就有一些中国籍朝鲜族人和朝侨申请去朝鲜参加建设。对此,中国政府立即予以批准(51)。1955年8月,朝鲜政府第一次主动提出了这一问题,即要求中国政府协助62名朝鲜侨民技术人员回国。为了满足朝鲜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破例,按照一般侨民办理他们的回国手续,以协助他们尽快回国(52)。
  朝鲜一五计划头一年,开始大量动员在华朝侨回国。1957年1月朝鲜使馆通知中国,现有许多在华的朝鲜侨民申请回国,政府已决定今年内批准关内265人回国参加建设。他们当中有些人在中国的政府机关工作,希望中方协助将他们的人事档案提供给朝方。3月,朝方通知,已经决定5月初即请遣送253名朝侨回国,并再次催促中方提交这些人的档案材料,以便回国后为他们安排工作。在中方的询问下,朝鲜使馆人员承认,当这些朝鲜侨民接到回国的通知后,有人表示不愿回国,还有些人回国旅费有困难(53)。中国外交部4月12日和16日通知各有关省市,这次朝鲜要求协助遣返关内一批朝鲜侨民回国,公安部已将名单下发各地。“原则上对这些人回国我们不应阻拦,如造成我们工作的困难,另行解决”。朝方索要的人事材料,凡在机关、企业、学校中工作或学习者,由所在单位报送,凡散居社会者,由公安机关收集,4月底以前汇总,并报外交部。朝方遣侨回国旅费完全自行解决,如有困难,由朝侨本人向朝鲜使馆提出解决(54)。4月26日外交部再次发函,除继续强调在机关、工厂、学校和企业的朝侨“应尽量让他们回国”,归国旅费完全自理外,又补充,“如有中国籍直系亲属要求与朝侨一起回国,可以批准”。归国朝侨“退职金、养老金的发放,按该单位一般办法办理”(55)。
  同年5月遣返工作开始进行,但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大多数朝侨都提出,本人无力支付回国旅费。如上海市外办报告,朝侨协会原计划动员140~200人回国,现拟定114人,其中表示愿意回国的60人(另携带儿童58人),而能够自筹旅费者只有十余人。朝鲜使馆已通知回国朝侨,朝鲜政府不能给予任何补助。结果,导致遣返时间不得不推迟。上海市外办请示,是否可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补助部分或全部旅费。据说南京市也遇到同样问题,处理办法是由南京市民政局给予被遣返朝侨平均每人40元补助(相当于年轻工人一个月的收入),有病者另加25元。其次,在向朝鲜遣返前,已有部分在华朝侨申请去资本主义国家或香港、澳门。上海市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从严掌握,从缓办理。外办担心继续批准朝侨去资本主义国家,会影响朝鲜的遣侨工作,请示是否等遣侨工作结束再批准(56)。外交部答复,朝侨回国旅费,原则上自理,有困难向朝鲜驻华使馆申请补助,如确有困难,朝方又不管者,由中国给予补助。至于申请去资本主义国家者,只可个别批准,其余待遣侨工作结束后再办(57)。此外,朝鲜政府因准备工作不充分,无法同时接纳这些朝侨,到7月初要求暂缓遣侨工作,等待朝方把国内工作安排好再通知。谁接到通知谁回去,其余的仍继续在中国安心工作。中国外交部立即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朝方所提要求办理(58)。总之,在遣返朝侨的事情上,中方完全是配合朝方工作的。
  然而,在华朝侨的数量毕竟有限,积极申请回国者更是不多。朝鲜在建设中尽管采取了大力推广机械化、动员妇女参加劳动和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平壤市机关下放人员达50%)等措施,但对于实现1959年跃进的目标,缺乏劳动力仍成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突出困难(59)。在这方面,人数众多且向往朝鲜的还是东北的朝鲜族人。
  到1957年年底,中国朝鲜族居民从各种渠道去朝鲜参加建设的已有5万多人,但去后又返回的有4万多人(60)。1958年年底金日成访华期间,正式向中国政府提出请求,希望派遣中国籍朝鲜族人移居朝鲜参加经济建设。中国政府立即做出积极反应,决定迁送4万名东北朝鲜族居民,并计划在3月底前抵达朝鲜,以便让他们赶上春耕生产。为了扩大朝鲜劳动力的来源,中国驻朝使馆还对定居朝鲜的13 000名华侨进行调查,了解他们是否愿意转为朝鲜籍。但调查并未取得积极结果,由于传统和习惯,旅居朝鲜的华侨都希望继续保留中国国籍(61)。这大概也是东北朝鲜族人的迁送数量大大超过计划的原因之一。此外,在朝鲜妇女与中国人结婚的问题上,中国政府也完全是为朝鲜着想的。1958年10月内务部在一个文件中指出:“由于劳动力缺乏,朝鲜政府对朝鲜人同外国人结婚控制较严,我国有必要配合朝鲜这项政策,采取一些措施。”文件规定:朝鲜妇女要求来中国同中国人结婚的,原则上应从严掌握,而对要求与朝鲜妇女结婚的中国人,则尽量劝阻,即使劝阻无效,准其结婚,也要鼓励男方去朝鲜安家(62)。
  对于朝鲜政府来说,彻底解决劳动力短缺的途径就是允许中国籍朝鲜族居民改籍移民。此前也有朝鲜族居民移居朝鲜,但人数不多。如1957年和1958年两年,吉林省迁居的只有600户。现在由中国政府出面组织,情况当然就大不一样了。1959年1月18日,国务院指示吉林、黑龙江、辽宁和内蒙古组织中国籍朝鲜族人并动员朝侨回朝鲜参加建设。为了方便迁送工作,3月14日国务院规定,凡被批准去朝鲜参加建设者,是合营企业资本家者,不退股金,但可提前支付利息;属合作商店小商贩者,可酌情退还全部或部分股金;拖欠国家贷款或其他公款而偿还有困难者,可酌情减免。各省区对此项工作极为重视,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成立迁送委员会,组织联合办公室,各级领导亲自负责,及时督促检查,到4月底迁送工作全部顺利结束。当年,吉林等4省区共迁送朝鲜族人和朝侨10 297户,52 014人(内有朝侨1084人),其中吉林7127户,36 274人,黑龙江2000户,9817人,辽宁1071户,5583人,内蒙99户,340人,共有男女劳动力24 148人。这些人中,绝大多数都是人民公社社员,其次是工人和技术员,以及少数干部。从政治成分看,中共党员988人,共青团员1991人(未计算内蒙古的党团员)。这些人到朝鲜后,三分之一被安插在缺少劳动力的黄海南道、黄海北道和平安南道的农村,三分之二被分配到工厂企业。这次迁送工作一开始,申请报名者就十分踊跃,特别是在朝鲜族居住集中的地方,有的生产队大部或几乎全部申请报名。许多地方都大大超过原计划迁送的控制数字,如吉林省计划迁送7000户,而申请者竟多达20 000多户,超过控制数字两倍多。海龙、磐石、永吉和舒兰4个朝鲜族自治县就有5118户,超过规定2.4倍。辽宁、黑龙江的申请报名者也都超过控制数一倍以上。引起有关部门注意的是,要求迁居朝鲜者抱有各种各样的动机:感到加入公社后失去自由者有之,认为朝鲜才是自己真正的祖国者有之,因亲属在朝鲜想要团聚者有之,不愿当农民想去朝鲜当工人者有之,还有人想到朝鲜得到提升重用,或者有想通过改变国籍而勾销自己犯过政治错误的历史,甚至有一些人去朝鲜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或投机倒把等(63)。此后,中国政府继续采取有组织的方式迁送东北朝鲜族居民去朝鲜(64)。
  主要是出于族群意识和朝鲜政府宣传的原因,东北朝鲜族居民迁居朝鲜的倾向本来就十分明显。中国政府满足朝鲜的愿望,组织大量人员移居朝鲜,固然有其政治上的考虑。但是,在东北朝鲜族居民普遍缺乏公民意识和祖国观念的情况下,这种在短时间内匆忙组织移民的做法,无疑成为鼓励朝鲜族人离开祖国、放弃中国国籍的一种信号。于是,要求迁居朝鲜的人越来越多。中国籍朝鲜族居民经批准改入朝鲜籍的,1955年只有12人,1956年增加到26人,而1957年1~9月则猛增至104人,其中真正去参加经济建设的只有5人(65)。延边自治州和龙县德化人民公社梨树管理区共192户人家,要求全家迁居朝鲜和个人申请去朝的,1960年11月为12户和8人,12月为29户和20人,到1961年1月,分别增加至63户和58人(66)。据不完全统计,黑龙江省因私申请去朝并得到批准的朝鲜族居民,1958年1月至1962年3月共7086人(长住6700人)。其中1961年受理1586人(长住876人),批准1108人,1962年1月至3月受理450名(长住291),批准418名,与1961年同期相比,增长95%(67)。这种情况的继续发展,加上当时中国经济生活状况恶化,就引发了另外一个更为严重的现象——非法越境。

  三、非法越境问题及中国的处理方针
  由于鸭绿江和图们江流域的边界状况和民族状况的特殊性,中朝边民非法越境的现象,久已有之,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按照中方统计,从朝鲜停战到1957年9月(4年多),偷渡去朝鲜者总计296人(其中汉族11人),另有一个统计数字为300户(68)。但1959年(1年)延边地区非法越境去朝者就有357人,还有来华者534人(主要是探亲访友)(69)。此期东北朝鲜族居民外流的原因,据有关部门分析,主要是朝鲜那边生活条件比中国这边好。1956-1957年朝鲜农业丰收,而征粮数量则因1955年统购出了问题故有所降低,结果人均口粮大大高于中国。与此同时,朝鲜政府对朝鲜族人采取了鼓励入籍的做法,只要是朝鲜族人来到朝鲜,即可加入朝鲜国籍,而有了公民证不仅就业、上学方便,还可享受配给粮(每斤5元朝币)。在粮食市场标价每斤50~60元朝币的情况下,这对朝鲜族人无疑是极具吸引力的。其次还有两点:1.有的利用中朝币值和物价的差别获取较高利润。人民币与朝鲜币的汇率,官方为1比60,黑市为1比250~300,朝鲜的物价也比中国高出许多。2.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政策不满,不安心在中国农村参加集体劳动(70)。
  对于非法越界行为的处理,中朝之间已有约定。根据中国公安部和朝鲜内务部1955年6月8日联席会议的记录:非法越界者一经查获,如无犯罪意图或行为,移交对方处理,若有不便,且属初犯,亦可就地勒令出境;如有犯罪意图或行为,由查获方依据本国法律处理,必要时亦可移交对方处理(71)。然而,这些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得到认真执行。
  1957年12月5日,针对非法越境开始形成规模的现象,中国外交部、公安部和侨务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策。与会者大多感到很为难,因为朝方不执行1955年6月的协议,不愿将偷渡的人送回来,如中国方面把朝鲜偷渡来华者313人(1957年1~9月)全部按照协议遣送回国,而先后偷渡去朝鲜者(几百人),朝方只送回27人。朝鲜外务省向中国使馆提出:如果中国政府坚持按照协议处理,朝鲜可以协助,但若本人不愿回去而强迫押送他们,则会产生不良影响。朝方希望中国政府同意这些人留居朝鲜。如此,中国政府不得不面对两难抉择:严格执行协议,会破坏与朝鲜的关系;同意朝鲜意见,则实际上纵容和鼓励了非法偷渡。讨论的结果,大家倾向于原则上仍按照协议处理,同时又照顾到个人意愿,以后对因转籍、探亲、访友要求去朝的,在审批上可以从宽掌握(72)。12月17日,外交部、公安部和侨务委员会正式通知驻朝使馆和黑、吉、辽三省:对双方过境人员应本着合法出入国境的批准从宽,非法偷越国境的处理从严的原则办事。为此,对已非法去朝居民,原则上动员他们回国,动员无效,可以发给侨民护照或办理退籍手续;对非法来华的朝鲜公民,原则上遣送回朝,如已定居且朝方同意,可以准许留下,将来如有必要,再动员他们回朝;对于本来已犯有罪行或牵涉法律案件的越境者,双方都应一律将其遣送回国;以后仍严格执行1955年6月协议,“为了减少偷越国境现象的继续发生,并适当照顾朝方的要求,今后对申请赴朝的中国朝鲜族居民,原则上从宽批准”(73)。
  收到中方的意见后,朝鲜外务省领事部与中国使馆于1958年2月初商定了一致意见。5月初,双方就处理非法越境者的具体方法交换了意见,并确定了调查登记表格。12月朝鲜内务省又制定出登记表和处理程序,并提出从1959年1月1日起执行。朝鲜外务省希望中方对非法越境到中国的朝鲜公民,以同期和同样的办法处理。中国表示同意后,调查工作开始。1959年4月9日,朝方即提交了一份由内务机关调查的231名中国非法越境者的材料,并请求中国也提交非法越境来华的朝鲜居民的调查材料。根据朝方的材料,231名非法越境者都要求退出中国国籍,加入朝鲜国籍,朝鲜内务机关的意见是同意接收他们入籍,希望中方协助办理(74)。此前,2月20日朝鲜外务省曾催促中国尽快处理朝鲜非法越境公民问题,并提出这些人绝大部分都是好人,去中国只是为了家人团聚,现在纷纷要求回国,但中国公安机关未予受理,推给了朝鲜驻华领事馆。朝方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他们回来参加建设”(75)。
  经过一番磋商,中方基本上答应按照朝方的意见处理(76)。朝鲜“对中国政府尽可能多地遣送越境人员回来参加建设的基本精神,表示感谢”,同时提出,“中国方面能全部遣送他们回来,朝方会高兴地全部接受的”,并暗示对于已经领取侨民证的越境者,是否也可依照此办法处理(77)。到1960年年底,驻朝使馆根据朝方提供的材料,对234名中国籍朝鲜族越境者分别进行了处理:除已死亡的4人外,已经批准出籍的195人(另有随同出籍子女77人),转交朝方处理的5人(经查原系朝鲜公民),正在办理出籍手续的25人,因材料晚到尚未处理的4人,要求留居中国的1人。尽管中国按照朝鲜的意愿处理了非法越境来华人员问题,但根据当时中国越境去朝人员不断增多和朝方执行遣送原则不够坚决的情况看,驻朝使馆预感到,中国非法越境去朝人员的问题仍然存在(78)。驻朝使馆的预言很快就变成了现实。由于中国没有采取坚决措施处理和防止边民外流的趋势,在中国出现暂时经济困难、生活物品匮乏的情况下,东北朝鲜族居民非法越境的现象,一下子就从几百人的偷渡发展为几万人举家或结伙外移的严重事件。
  1961年春节过后不久,东北就传来了令人不安的消息。据安东市公安局报告,目前边民外流情况比较严重,有些地区很突出,如古楼子有81户朝鲜族,3月14日至24日即流出14户80人,已变卖家具准备外流的有9户,还有动摇不定的32户,其余26户态度不明。安东市委以统战部为主组成工作组已下乡进行说服教育,但效果不大。辽宁省公安厅民警总队正研究采取措施(79)。4月5日驻朝使馆报告,今年以来非法越境来朝的人数突然增多,据朝方通知已有1500余人。朝鲜的措施是,凡在朝有亲属的由政府暂时安置,没有亲属的尽量动员回中国,但多数人坚决不愿回去(80)。据辽宁、吉林两省不完全统计,1~4月企图偷越国境去朝鲜的已有4701人,其中越境得逞的有3331人。进入5月,情况愈发严重。安东市公安局和辽宁省公安厅电话报告说,沈阳、鞍山、本溪等地的朝鲜族居民,“成帮成伙,偕老带幼,有的在夜间偷渡,有的在白天手持木棒,不理边防民兵的劝阻,集体外逃”。除辽宁本省,外逃的还有来自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的居民。目前的非法越境,“已由单人单户夜间偷渡发展到成群结伙白天公开强越”(81)。
  面对上述情况,中方通过外交途径曾与朝鲜方面交换意见,而朝鲜外务省坚持认为,“中朝两国居民的移动是在历史上形成的”,除了劝说他们回去,没有别的办法(82)。中国外交部和公安部也感到左右为难,只好一方面继续希望朝方协助解决问题,一方面督促地方政府采取措施(83)。延边自治州党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宣传教育,抓好群众生活,加快办理正常出境手续,试图遏制这一情况(84)。但由于没有在更高层面采取有效措施,事态进一步发展,而且势头更猛。据中国公安机关统计,从1961年1月至1962年3月,通过辽宁、吉林边界地区的非法越境者达38 590人,被劝回9205人,偷渡时在界河淹死252人,其余29 133人越境成功(85)。到5月份,非法越境者猛增到71 000人,其中成功到达朝鲜的55 000多人。此外,由于中朝之间只有一水之隔,有的地方仅一步之遥,越境极为容易,实际上未被发现的还大有人在(86)。
  1961-1962年的大量边民外流事件,给中国东北地区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后果和影响。首先是造成劳动力流失,很多单位的生产和工作受到直接影响。大量农民出走,使得农村劳力不足,土地搁荒,如延吉县开山屯公社船口一队有90名劳动力,外流50人,导致当年粮食减产约4.8万多斤,不仅未能完成征购任务,连口粮都不够。开山屯造纸厂的朝鲜族技工共353人,一下走掉113人,占32%,动摇不定的还有89人,给工厂生产带来很大困难。延边歌舞团因20多名演员外流,一度无法演出大型节目。其次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犯罪现象增多。外逃者往往成群结伙,强行越境,边境地区一片混乱。在边防人员或民兵劝阻时,有的不顾一切,丢下老人和子女,只身逃跑;有的被阻回后大哭大闹,以自杀相威胁;有的手持木棒、铁棍威胁和殴打边防人员,还有的甚至有组织地劫船、夺枪。由于迷失路途或不熟悉江河水道,淹死、冻死和摔死的越境分子不在少数。外流人员在走前大量抢购商品,增加了市场物资供应上的困难。个别机关干部、职员还带走一些机密文件和内部资料。更有少数坏人借机进行盗窃、诈骗、拐骗妇女等犯罪活动(87)。经图们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1959年446起(价值94 614元),1961年就猛增到2410起(价值148 995元),1962年更增长到3071起(价值398 374元)。再有,边民大规模流动也严重影响了中朝正常的经济关系。延边自治州中朝边境贸易总额1959年达到471.8万元,1960年就骤然下降到122.8万元,1963年更减少到112.2万元(88)。此外,外流人员大量携带人民币、朝鲜币非法出入,而朝鲜中央银行则对人民币公开予以收兑。据调查推算,延边自治州外流人员非法携出的人民币约有30余万元,而返回的7000余人将持有2~3万元朝鲜币。边境地区由此出现外汇黑市交易,扰乱了中国金融市场(89)。
  造成朝鲜族居民大量外流的原因,据东北有关部门的调查,有以下几点:1.中国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居民生活水平下降。自延边地区1960年11月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后,尽管口粮标准高于内地,但还是有很多居民感到不够吃,又听说“朝鲜生活好,粮食多,去了能落户就业”,于是寻找各种借口举家搬迁。这种情况在和龙县德化人民公社梨树管理区的外流居民中占42.8%。2.城市人口压缩,工厂精简职工,学校招生减少,从而引起边民不满。在安东地区1962年6月外流的116名职工中,有104人是被精简的人员。据延边一地统计,1962年将有三分之二应届毕业生约1万多人不能升学,外流朝鲜自然成为一种出路。3.地方政府在执行民族政策方面有缺点,对朝鲜族的民族特点和风俗习惯照顾不够,如海带、胶鞋、绸布、冷面、烧酒等特需品供应不足,朝文广播、报纸、书刊及民族形式的文体活动有一个时期停办、取消或者加以削减,朝鲜族学校普遍地、过快地推行以汉语教学为主,增加了教员及学生的负担,并引起一些思想混乱。4.地方机关对申请去朝人员审批限制较严,加以审批层次多、手续繁,有些去朝鲜探亲、定居等正常要求得不到满足。5.朝鲜政府没按协议及时移交非法越境人员而对他们采取安置的措施。朝方在越境路线上设有接待站,凡越境的单身汉都移交回来,全家越境的都安置在农业社,每个劳动力发给40元的安家费和一定数量的粮食。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中国边民外流现象的鼓励(90)。笔者看过大量的材料和分析后感到,1961-1962年朝鲜族居民大规模非法越境去朝的原因,最基本的就是两条,一是多数人听信传言,认为到朝鲜后会比在中国生活条件好,尽管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二是东北朝鲜族居民虽已加入中国籍,但对中国缺乏认同感,认为他们的祖国还是朝鲜(91)。
  这次东北朝鲜族居民非法外逃的事件并非没有预兆,但为什么没有被及早制止,反而愈演愈烈?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朝鲜族居民跨境外流现象没有引起中国政府的足够重视。1958年年底至1960年年初,中朝两国连续签订了有关边境地区易货贸易、共同利用水丰水库养鱼、建立地方性联系、界河航运合作等一系列议定书和协定,双边界务关系呈现出一片和谐友好的景象(92)。在这样的背景下,如前所述,当非法偷渡现象开始形成规模时,中国有关部门并未采取积极态度予以处理,而是依从朝鲜方面的主张。当问题发展成严重事件后,又是为了维持与朝鲜的友好关系,中国领导人倾向于采取回避的态度,更不想因此令朝鲜政府感到不快。1961年5月10日,公安部将东北发生的情况上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93)。5月24日,公安部和外交部在报告中提出,为了制止朝鲜族居民大批越境去朝,除要求地方机构采取安排生活、加强教育和边境堵截等措施外,还拟按照中朝边防代表协议规定,同朝方商量召开双方协商代表会议,交涉移交越境朝族居民事宜。考虑到筹备这一会议费时较久,拟在召开这种会议之前,先由乔晓光大使向朝外相进行适当交涉,请朝方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94)。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是否就此问题进行过讨论,目前没有材料说明,但6月6日外交部给驻朝大使的批示表明了中方的立场:“对朝族人偷越国境事部里将另详复,但总的精神是:我们将不采取外交手段,应由国内做好工作来稳定这些人。朝方设招待站是应该的、不足为奇的。中朝关系最近很好,对朝族越境事不必过分重视,因此你不必去吉林了解情况。”(95)
  中国采取如此容忍的态度,从长期看,是为了在中苏分歧过程中拉住朝鲜作为自己的支持者,从眼前看,是因为当时金日成即将访华,不能因此引来朝鲜的不满。7月11日,周恩来与金日成举行会谈时,提到了朝鲜族边民外流的问题。这段对话很说明问题:“周总理:我们延边地区跑去不少人。年青的去很好,可以当壮丁,年老的去就添麻烦,去的年青人多不多?金首相:2万多人,年青、年老的各半。周总理:这是老少搭配。我们的国界很难划分。我们对你们实行门户开放,你们要多少人我们都给。金首相:战后有批人跑回去,我们动员他们回来,有一部分人说,为什么接受从日本回来的,不接受我们?周总理:不要动员他们,你们现在还需不需要?金首相:现在不需要。”(96)根据这个谈话精神,外交部再次指示驻朝使馆,对朝鲜族越境问题的处理方针是“不宜采取外交措施,不必向朝方提出交涉”(97)。
  如此大量的人员突然涌入,也给朝鲜带来了麻烦。咸镜北道人民委员会劳动局指导员安在秀1958年1月来朝参加建设并留居下来,当时主管中国非法越境来朝者的工作。1961年11月,他向中国使馆详细讲述了朝鲜处理非法越境来朝人员的情况:咸镜北道与延边地区一江之隔,是朝鲜族居民越境的多发地段。1961年上半年越境人数不多,只要过来,就给安排工作。下半年来朝人数剧增,便在边境地区建立了6个接待站,由道人委、内务局、劳动局派干部组成。越境者到达接待站,首先由内务部代填卡片,经审查无问题就发给路费、粮票介绍到各郡人委劳动部分配工作。已来的2万多人,大都分配到工厂和农业合作社劳动,但对具有大学三年以上学历和专门技术的500多人,已按照中央指示介绍到朝鲜高等教育省、重工业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分配工作。目前咸镜北道仍缺乏劳动力,按照劳动力调配计划,各矿山所需劳动力4000名左右,农业生产合作社尚需7000多名。但是,大量越境人员也给朝鲜带来很多问题。最严重的问题是,许多人来到后对工作条件或生活条件不满意,纷纷逃跑,目前已达1500多人。他们有的回中国,有的流浪到其他地区,留下的则在劳动局无理取闹,令人头痛。还有一些情况,如走私活动猖獗,投机倒把盛行,交通秩序混乱,传染病流行等,也让朝鲜有关部门忧心忡忡(98)。
  非法越境去朝人员大量要求返回中国确实是个大问题。1961年吉林省非法外流后又主动返回的7528人,占外流人数的58.5%(99)。面对大批来到使馆要求回国者,中国使馆感到非常为难。因为了解到朝鲜的政策是“只允许来,不允许回去”,所以,除了帮助少数汉人和坚持回去的朝鲜族人解决问题外,对于大多数朝鲜族人,使馆倾向于“不予受理”,让他们自己去找朝方解决(100)。外交部根据7月11日周恩来的谈话精神,答复使馆:关于越境朝鲜族的处理,使馆一般不予受理,让他们自己向朝方要求协助回来。对个别情况特殊,坚持要求回国的人,最好由使馆商得朝方同意后再发给归国证明书。对于汉族越境去朝者,凡朝方已予安置者,可不过问;朝方提出并送回者,可请朝方按协议规定办法遣送;越境人自己来使馆要求回国,可发给归国证明书(101)。对于已经越境从朝方来到中国的人员,则“必须采取坚决的态度,动员回去;否则就可能引起朝鲜公民继续甚至大批的流入我境,从而会引起朝鲜方面的误会,甚至会影响两国的友好关系”(102)。
  中国的做法无疑是出于迁就和顺从朝鲜的考虑,但实际上朝鲜政府需要的主要是劳动力,特别是有学历、有技术、有专长的人才,如今大量人员涌入,鱼龙混杂,反而给朝鲜造成麻烦和困难。于是,朝鲜方面开始出面制止这种情况。1962年3月,朝鲜外务相朴成哲直接出面指责中国,认为出现中国籍朝鲜族人员偷越国境的严重情况,是由于中方“没有很好地执行有关双方人民来往的协议”,审批手续太慢,限制了正常出境。朴成哲指出,目前越境者越来越多,并有死亡,政治影响不好,扰乱了朝方社会秩序,留在朝鲜的人也不安心工作,因而希望两国政府进行协商,使朝鲜族人合法往来。对此,周恩来口头指示:“应向朝方承认错误并道歉。”(103)于是,外交部和公安部指示中国驻朝大使约见朴成哲,并作如下声明:我国朝鲜族人大量越境去朝,给朝方带来不少困难和麻烦,朝方采取措施,给很多人安排了工作,是对我们的帮助,对此我们表示感谢;造成越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历史上的习惯性问题外,当前最直接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暂时性困难,这个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一个过程,请朝方谅解和协助;我方审批出境工作确有拖拉的缺点,我们对此表示歉意,并正在纠正(104)。
  此后,中国对朝鲜族外流问题采取的方针是“既要从宽又要慎重,既要放宽又不要放任自流,要把工作做到家”。为此确定,在国内各方面工作中对朝鲜族居民给予必要的照顾,凡在朝鲜有社会关系的,申请去朝鲜参加建设或前往居住,一般都放行,不加限制,而要求回朝鲜的朝侨,皆应批准。同时,在边境地区建立由公安、民政、海关、民委联合组成的劝阻站,对于非法越境人员进行劝阻工作(105)。朝鲜方面因外流入朝人数陡然增多,难以处理,也加强了边境管理工作。在1962年第五次中朝边防总代表会议上,朝鲜代表指出,“在进出国境上应保持严肃性,不能随便来来往往”。朝鲜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新措施,如4月提出把边境居民渡口从原来的18个减少到3个,还把原来设在市、郡(相当于县)的边防总代表改设在道(相当于省)(106)。到1962年下半年,东北朝鲜族居民大规模非法越境的势头终于得到遏制。

  四、简短的结论
  跨界民族的跨境流动并非中国的独特现象。由于战后国界的重新划定,东欧各国也出现过大量同一民族分居不同国家的问题。在那里,多数情况都是通过强制移民的方式,即将一个国家的少数民族居民强制性地迁移出境,归入到以这一民族为主体民族的国家。这一过程通常被称为“种族净化”(ethnic cleansing),其手段比较残酷无情,代价也很大(107)。南斯拉夫、苏联解体后出现的危机或许可以作为这一结论的佐证。而中国采取的方式基本上是自愿认定国籍,自行决定归属。这种办法比较和缓,易于被跨界民族接受,本来无可厚非。但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仅从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出发,一味追求跨界民族所在双方眼前的政治友谊,而没有把国家的长远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且缺乏法制意识,则势必留下隐患,使问题长期化。
  朝鲜族居民在中国东北与朝鲜之间频繁流动,的确是一个复杂问题,其中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因素;既有观念问题,也有政策问题,处理起来确实棘手。从上述对东北朝鲜族居民流动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在确定国籍的标准、处理中朝通婚问题、办理中国籍朝鲜族人出境手续、接受朝鲜公民来华以及处理非法越境问题等各个方面,中国都是依从朝鲜的意见,照顾朝鲜的愿望。究其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是政治需要,朝鲜是当时中国在国际上仅有的可以信赖的几个伙伴之一。中共中央曾指示:“在当前国际上修正主义联合帝国主义和各国反动派反对中国和世界人民的时候,朝鲜党同我们坚决站在一起,是我们忠实的战友,两国关系是很好的,是互相支持的。因此,对处理涉及朝鲜的问题,应认真严肃对待,只能做好,不能做坏。”(108)第二,是中国人多,出走多少都没有大碍。毛泽东曾对金日成说:“东北有100多万朝鲜人,又是你们的,又是我们的。你们兵少,就在那里去征。他们愿意回去就回去。(反正)我们人多。”(109)在外交领域和处理国际关系时寻求盟友或帮手,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如果为了一时的外交需求,忘却或放弃了处理国家事务(如国籍、边界、公民权利等)的一些基本原则,从而对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隐患,就有些得不偿失了。在对外经济合作中组织劳务输出,也是无可指责的正常经济行为。不过,对外派遣的时间、人数、专业、方式等,应该是有计划、有秩序、有法律保证的,如果完全顺从对方的要求,就难免陷入一种无序和失控的状态。至于对偷渡或强行越境等违法行为,最根本的对策,除了正确调整国内经济政策外,应该是健全法制、严格执法,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其他一切办法都是辅助性的。否则,其后果很可能就是因小失大,后患无穷。
  总之,跨界民族的跨境流动问题,并非中朝之间的特有现象,处理这一问题完全可以也应该从坚持正常国家关系的立场出发,既照顾对方的一时意愿,更维护本国的长远利益。中朝关系发展的历史事实证明,中国当时的做法似是缺乏远见和全面考虑的。

  注释:

  ①详见葛公尚:《试析跨界民族的相关理论问题》,《民族研究》1999年第6期,第1~5页;王清华、彭朝荣:《“跨国界民族”概念与内涵的界定》,《云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第19~23页。
  ②安龙祯主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志》,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54~256、277页。
  ③《东北韩侨概况》,辽宁省档案馆藏,东北行辕,全卷号JEI,转引自孙春日:《中国朝鲜族移民史》,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35~636页。
  ④安龙祯主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志》,第276页。
  ⑤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在中国非常丰富,如朴昌昱:《中国朝鲜族历史研究》,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9页;金元石:《中国朝鲜族迁入史述论》,《延边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第93~100页;车哲九:《中国朝鲜族的形成及其变化》,《延边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第137~142页;孙春日、沈英淑:《论我国朝鲜族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过程》,《东疆学刊》2006年第4期,第54~60页。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应属孙春日的专著——《中国朝鲜族移民史》。
  ⑥详见曹兴:《跨界民族问题及其对地缘政治的影响》,《民族研究》1999年第6期,第6~13页;张兴堂:《论跨界民族与我国国家安全》,《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年第2期,第52~56页。
  ⑦《延边与朝鲜民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档案馆编:《中共延边地委延边专署重要文件汇编》第2集,1986年,未刊,第14~15页。该文件未标明作者和形成时间。
  ⑧参见孙日春、沈英淑:《论我国朝鲜族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过程》,《东疆学刊》2006年第4期,第54~60页。
  ⑨周保中:《延边朝鲜民族问题》(1946年12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档案局(馆)编:《中共延边吉东吉敦地委延边专署重要文件汇编》第1集,未刊,1985年,第332~333、327页。
  ⑩《外交部核复中央党部秘书处对东北韩侨处理意见》,《东北行辕韩侨事务处工作报告》,辽宁省档案馆藏,东北行辕,全卷号JEI,转引自孙春日:《中国朝鲜族移民史》,第688~690页。
  (11)周保中:《延边朝鲜民族问题》(1946年12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档案局(馆)编:《中共延边吉东吉敦地委延边专署重要文件汇编》第1集,未刊,1985年,第332~333、327页。
  (12)董昆一:《新年献辞》(1946年1月1日),《中共延边吉东吉敦地委延边专署重要文件汇编》第1集,第8页。
  (13)徐明勋等:《北满地区朝鲜人民主联盟》,中国朝鲜族历史足迹编辑委员会编:《胜利·中国朝鲜族历史足迹丛书(5)》(朝文),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135页;刘俊秀:《在朝鲜族人民中间》,《延边党史资料通讯》1987年第1期,第3页,转引自孙春日:《中国朝鲜族移民史》,第721~724页。
  (14)(15)延边地委:《关于延边民族问题》(1948年8月15日),《中共延边吉东吉敦地委延边专署重要文件汇编》第1集,第383~386、387~388页。
  (16)刘俊秀:《关于民族政策中的几个问题》(草案)(1948年12月9日),《中共延边吉东吉敦地委延边专署重要文件汇编》第1集,第392页。
  (17)前者约3.7万~4万人,后者数字不详,但总有数千人(未必都是朝鲜族)。详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45、381页;《彭德怀、高岗致毛泽东电》(1950年10月9日),《党的文献》2000年第5期,第4页;“关于华北军区朝鲜籍人员回国问题”,1950年3月9日至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以下简称外交部档案馆),118-00080-01,第1~64页;“东北外事局给外交部的报告”,1950年9月19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080-06,第67~68页;沈志华:《毛泽东、斯大林与朝鲜战争》,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154、169页;金东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朝鲜师回朝鲜问题新探》,《历史研究》2006年第6期,第103~114页;金景一:《关于中国军队中朝鲜官兵返回朝鲜的历史考察》,《史学集刊》2007年第3期,第52~61页。
  (18)人民军部队在吉林休整的决定及具体情况,见《斯大林、周恩来致毛泽东电》(1950年10月11日),PГАСПИ(俄罗斯当代史国家档案馆),ф.558,оп.11,д.334,л.134~135;《什特科夫致扎哈罗夫电》(1950年10月31日),АПРФ(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ф.45,оп.1,д.347,л.81~83。至于战争期间疏散到中国的朝鲜人总数,苏联有材料说近8万人(《苏联驻朝鲜使馆的备要报告》(1954年3月),沈志华收集和整理:《俄国档案原文复印件汇编:朝鲜战争》第16卷,第2134~2153页,未刊,存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冷战史研究中心)。中国史料提供了一些具体数字,如到延边地区的朝鲜人约11 000人[《东北行政委员会给政务院的报告》(1953年3月23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175-01,第1~3页)。至于在东北的朝鲜干部家属,1951年11月已有2500多人(《亚洲司给章汉夫的报告》(1951年11月21日),外交部档案馆,106-00026-03,第23~29页]。另有材料说,延边地区1953年有朝鲜难民11 728人,停战后回国6862人,留下的成为定居中国的侨民。安龙祯主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志》,第503页。
  (19)《河北省委转发中央关于开展捐救朝鲜难民运动的指示》,河北省档案馆,855-1-73,第1页。
  (20)韩哲石主编:《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志》,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87页。
  (21)《人民日报》,1950年12月6日,第3版。
  (22)《天津外事处的报告》(1952年12月10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15006,第48~50页。
  (23)《东北行政委员会给政务院的报告》(1953年3月23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175-01,第1~3页。
  (24)《东北局给中央的请示报告》(1953年4月24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018-01,第1~7页。
  (2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5页。
  (26)《中共中央指示》(1953年7月18日),外交部档案馆,108-00018-02,第13~15页。
  (27)几个月后,内务部在处理一般国籍问题的指示中称:东北中国籍朝鲜民族与朝鲜侨民国籍的划分,按1953年7月18日中共中央的指示办理,“不受本指示所规定的限制”。《内务部关于处理国籍问题的指示》(1954年4月15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506-02,第3~6页。
  (28)《亚洲司一科:案情节略》(1954年2月9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49-15,第104~107页。
  (29)《关于识别国籍及处理华侨和中国籍朝鲜族人回国等内部问题工作暂行办法》(1956年8月1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671-08,第97~98页。该档案未标明文件的制定者。
  (30)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直到1980年才颁布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处理国籍问题的随意性和法制观念的淡薄。
  (31)新华社编:《内部参考》1957年6月18日,第2233期,第34~35页。
  (32)《内部参考》1957年12月31日,第2393期,第9~10页。
  (33)《内部参考》1959年4月24日,第2758期,第15~16页。
  (34)西南地区边民跨境流动的历史状况目前还缺乏研究,不过从学者们对现实情况的描述看,西南地区历史上应该也不乏同类现象。参见鲁刚:《中缅边境沿线地区的跨国人口流动》,《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第5~10页;黄兴球:《中老跨境民族的区分及其跨境特征》,《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85~88页。
  (35)关于当时广东边民偷渡香港的详细历史过程,见陈秉安:《大逃港》,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36)详见李丹慧:《对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起因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资料》1999年第4期,第1~8页;第5期,第1~22页。
  (37)(39)《国务院关于中朝之间通行制度问题的指示》(1955年3月27日),大连市档案馆,2-2-794,第26、25~27页。
  (38)韩哲石主编:《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志》,第302页;安龙祯主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志》,第545页。
  (40)《吉林省公安厅致公安部三局、外交部领事司函》,1963年9月10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342-04,第50~56页。
  (41)《驻朝使馆致外交部领事司电》(1959年2月16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806-03,第69~70页。为了控制朝鲜居民来华,1959年2月朝鲜内务部要求中国加强对审批程序的管理,经反复磋商,1960年11月中国外交部确定,以后朝鲜公民申请来华探亲或居住,其国内联系人的申请书须经县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盖章后,方可寄回朝鲜使用。《外交部领事司致驻朝使馆函》(1960年11月14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159-20,第27页。
  (42)韩哲石主编:《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志》,第46、302~303、320页。
  (43)《匈牙利驻朝使馆的报告》(1955年5月16日,KTS,5.doboz,5/c,006050/1955;1957年12月13日,CTS,8.doboz,5/c,00196/1/1958),转引自巴拉什·斯察隆泰:《“你没有自己的政治路线”:金日成与苏联人(1963-1964)》(Balazs Szalontai, "'You Have No Political Line of Your Own': Kim Il Sung and the Soviets, 1963-1964"),《冷战国际史研究项目公报》(Cold War International History Project Bulletin),2003年冬-2004年春,第14/15期,第96页。
  (44)根据朝鲜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统计数据,1958年工人和职员在册人数107.8万人,而要完成1959年的计划,这一数字应增加到151.7万人。见《普扎诺夫日记》,1959年11月6日至12月7日,АВПРФ(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档案馆),ф.0102,оп.14,д.6л. 258~292。
  (45)《匈牙利驻朝使馆的报告》(1955年2月9日,KA,6.doboz,12/a,004063/1955;1955年5月10日,KA,11. doboz,22/a,006049/1955;1959年2月24日,KTS,4.doboz,5/a,002242/1959;1959年6月4日,KTS,11.doboz,24/b,004529/1959),转引自巴拉什·斯察隆泰:《“你没有自己的政治路线”:金日成与苏联人(1963-1964)》,《冷战国际史研究项目公报》,2003年冬~2004年春,第14/15期,第93页。
  (46)通过移民,在俄国远东地区的朝鲜人总数1915年已达4.4万,其中1.9万人取得了俄国国籍(王晓菊:《俄国东部移民开发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到1939年,苏联西伯利亚地区的朝鲜族有18.23万人。车哲九:《中国朝鲜族的形成及其变化》,《延边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第137~138页。
  (47)《普扎诺夫日记》,1958年4月9~28日,АВПРФ,ф.0102,оп.14,д.6;《贾丕才同朝鲜驻苏参赞会谈纪要》,1958年6月17日;《齐米亚宁同朝鲜驻苏大使会谈纪要》,1958年8月23日、9月8日;《托尔宾科夫同朝鲜驻苏参赞会谈纪要》,1958年9月16日,АВПРФ,ф.0102,оп.14,д.5。
  (48)关于朝鲜人向日本移民的情况,详见朴婷姬、吕秀一:《论解放前中国东北朝鲜人社会与在日本朝鲜人社会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东疆学刊》2010年第1期,第64~70页。
  (49)郑信哲:《在日朝鲜人历史及其现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135页。此时旅日朝鲜人大批回归北方,主要是朝鲜政府宣传鼓动的结果,随着回归者传出的消极信息,1963年以后去北朝鲜的人逐年减少。
  (50)显然是为了示意中国,金日成向毛泽东说,旅居日本的60万朝鲜人,到1960年表示愿意回到北朝鲜的已有20万人。毛泽东会见金日成谈话记录,1960年5月21日。
  (51)《阎宝航给习仲勋的请示报告及批示》(1954年5月12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027-03,第4~5页。
  (52)《关于协助朝鲜遣送62名朝鲜侨民技术人员回国事》(1955年8月5~13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301-01,第1~20页。按照当时的规定,从事科技工作的侨民回国手续比一般侨民复杂。
  (53)《陈理与朝鲜使馆二秘谈话记录》(1957年1月16日、3月11日),外交部致公安部函,1957年3月16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691-03,第16页;118-00691-04,第20~21、22~23页。
  (54)《外交部关于汇送回国参加建设朝侨人事档案材料函》(1957年4月12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691-03,第36~41页;《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索取朝侨人事档案函》(1957年4月16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691-02,第6~8页。
  (55)《外交部关于朝侨回国事函》(1957年4月26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691-04,第27~34页。
  (56)《上海市外办致外交部领事司函》(1957年4月1日、5月9日、5月11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691-02,第4~5、9~10、11页。
  (57)《外交部对朝侨回国旅费的处理意见》(1957年5月23日);《外交部领事司致上海、天津、北京外办函》(1957年5月25日),外交部档案馆,119-00691-02,第12~13、14~15页。
  (58)《外交部领事司致上海、北京、天津外办函》(1957年7月2日),外交部档案馆,119-00691-04,第60~61页。
  (59)《内部参考》,1959年3月3日,第2719期,第19~20页。
  (60)《关于偷渡去朝鲜的中国朝鲜族人及华侨问题(会议记录)》(1957年12月5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1,第13~20页。
  (61)《普扎诺夫日记》,1959年1月21日至3月24日,АВПРФ,ф.0102,оп.14,д.6,л.26~64。
  (62)《内务部关于中国人同朝鲜妇女结婚的内部掌握意见的函》(1958年10月8日),湖北省档案馆,SZ67-01-0540-003。
  (63)《外交部关于组织中国籍朝鲜族人民和动员朝鲜侨民去朝参加建设工作的综合报告》(1959年12月10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777-01,第43~48页;国务院办公厅大事记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大事记》第5卷,未刊,1991年,第206页;《内部参考》,1959年3月8日,第2724期,第13页。
  (64)关于1959年以后朝鲜族居民有组织迁去朝鲜的情况,没有看到全面的材料。不过,到1962年4月,仅黑龙江一省又有10000多人赴朝参加建设。《黑龙江省朝鲜族基本情况》(1962年4月29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8-03,第30~31页。
  (65)《关于偷渡去朝鲜的中国朝鲜族人及华侨问题(会议记录)》(1957年12月5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1,第13~20页。
  (66)《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处关于边境居民外流情况的调查报告》(1961年3月12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4,第58~63页。
  (67)《黑龙江省朝鲜族基本情况》(1962年4月29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8-03,第30~37页。
  (68)《关于偷渡去朝鲜的中国朝鲜族人及华侨问题(会议记录)》(1957年12月5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1,第13~20页。
  (69)安龙祯主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志》,第548页。
  (70)《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朝鲜族非法越境事》》(1957年12月);《关于偷渡去朝鲜的中国朝鲜族人及华侨问题(会议记录)》(1957年12月5日);《公安部第一局致外交部领事司函》(1959年7月6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1,第3~4、13~20、26~27页。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界事务条约集》中朝卷,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66~67页。
  (72)《关于偷渡去朝鲜的中国朝鲜族人及华侨问题(会议记录)》(1957年12月5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1,第13~20页。
  (73)《外交部、公安部、中侨委关于中国东北地区朝鲜族居民非法越境去朝问题的处理意见》(1957年12月17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1,第1~2页。
  (74)《驻朝使馆致外交部领事司电》(1959年4月20日);《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中国籍朝鲜族人非法越境去朝问题的处理意见(草稿)》(1959年1月9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1,第5~7、22~23页。
  (75)《驻朝使馆致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电》(1959年6月18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1,第8页。
  (76)《外交部致驻朝使馆电》(1959年8月12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1,第10~11页。
  (77)《驻朝使馆致外交部领事司电》(1959年10月11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1,第33页。
  (78)《驻朝使馆给外交部的报告》(1961年2月4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2,第47~49页。
  (79)《公安部四局关于最近中朝边境边民外逃情况的报告》(1961年3月29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2,第52页。
  (80)《驻朝使馆致外交部电》(1961年4月5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2,第53~55页。
  (81)《边防情况电话记录》(1961年5月8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4,第58~63页;《外交部、公安部致驻朝使馆电》(1961年5月9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3,第82~83页。
  (82)《驻朝使馆致外交部电》(1961年5月6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3,第66~68页。
  (83)《外交部、公安部致驻朝使馆电》(1961年4月21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2,第56页;《外交部、公安部关于朝鲜族居民越境去朝问题的报告》(1961年5月9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3,第74~75页。
  (8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处关于边境居民外流情况的调查报告》(1961年3月12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4,第58~63页。
  (85)《外交部、公安部关于朝鲜族人越境问题的请示》(1962年3月23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5-02,第1~3页。
  (86)《高世坤关于朝鲜族越境外流问题的汇报提要》(1962年5月10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8-04,第76~85页。
  (87)《黑龙江省朝鲜族基本情况》(1962年4月29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8-03,第31~36页;《高世坤关于朝鲜族越境外流问题的汇报提要》(1962年5月10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8-04,第76~85页。
  (88)安龙祯主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志》,第1372、1325~1326页。
  (89)《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延边地区朝鲜族人外流情况的报告》(1962年4月28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7-02,第9~13页。
  (90)《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处关于边境居民外流情况的调查报告》(1961年3月12日);《高世坤关于朝鲜族越境外流问题的汇报提要》(1962年5月10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8-04,第58~63、76~85页。《外交部、公安部关于朝鲜族居民越境去朝问题的报告》(1961年5月9、10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3,第74~75、69~70页。《外交部、公安部致驻朝使馆电》(1962年3月24日);《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延边地区朝鲜族人外流情况的报告》(1962年4月28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7-02,第4~6、9~13页。《情况反映》第六号,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8-01,第98~100页。
  (91)具体内容见前注所引文件。
  (9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界事务条约集》中朝卷,第169~177、178~186、195~202、203~257页。
  (93)《公安部党组关于朝鲜族越境情况的报告》(1961年5月10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3,第69~70页。
  (94)《外交部、公安部关于朝鲜族居民越境去朝问题的报告》(1961年5月24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5,第131~132页。
  (95)《外交部给乔晓光的批示》(1961年6月6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6,第104页。
  (96)《周恩来与金日成谈话记录》(1961年7月11日),外交部档案馆,204-01454-01,第1~12页。在谈话记录中,这段话以后的几行内容在外交部解密时被屏蔽。
  (97)《驻朝使馆给外交部领事司的报告》(1961年7月24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7,第112~115页。
  (98)《驻朝使馆致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电》(1961年12月2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7,125~128页。
  (99)《外交部、公安部关于朝鲜族人越境问题的请示》(1962年3月23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5-02,第1~3页。
  (100)《驻朝使馆给外交部领事司的报告》(1961年7月24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7,第112~115页。
  (101)《外交部第二亚洲司致领事司函》(1961年8月3日);《外交部领事司致驻朝使馆电》(1961年8月9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6-07,第116、118~119页。
  (102)《中共吉林省委员会致通化地委并报外交部电》(1961年11月25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948-02,第7~9页。
  (103)《外交部、公安部关于朝鲜族人越境问题的请示》(1962年3月23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5-02,第1~3页。
  (104)《外交部、公安部致驻朝使馆电》(1962年3月24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5-02,第4~6页。
  (105)《情况反映》第6号,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8-01,第98~100页;中共中央关于处理东北朝鲜族人去朝等问题的指示,1963年8月8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784-01,第8~9页。
  (106)《朝鲜政情》第1期,外交部档案馆,106-01128-01,第1~10页。
  (107)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详见阿尔费雷德·瑞尔贝编:《中欧和东欧的强迫迁移(1939-1950)》(Alfred J. Rieber ed, Forced Migration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1939-1950),伦敦:法兰克凯斯出版社2000年版;菲利浦·沙尔和安娜·斯尔佳克编:《重划民族疆界:东欧和中欧的种族清洗(1944-1948)》(Philipp Ther and Ana Siljak eds., Redrawing Nations: Ethnic Cleansing in East-Central Europe, 1944-1948),牛津:罗曼和丽特菲尔德出版社2001年版。
  (108)《中共中央关于处理东北朝鲜族人去朝等问题的指示》(1963年8月8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784-01,第8~9页。
  (109)毛泽东接见朝鲜劳动新闻代表团谈话记录,196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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