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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晖  革命与历史之间: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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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1 21: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代中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现代中国革命的产物,它的出发点虽然也继承了近代民族革命的遗产,但存在重要的创新。


中国民族主义的三种形态

  为了抗拒帝国主义入侵和克服内部分裂,中国近代民族主义运动试图重建对中国的理解,其要点同样是将中国界定为一个主权的民族-国家,以确定其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地位。民族救亡运动不得不诉诸于殖民主义创造的世界秩序及其政治合法性原则。1912年十三世达赖的“驱汉令”和1913年的《蒙藏协定》所包含的种族、宗教和国家的多重要素与晚清民初高涨的汉族种族意识和政治民族主义桴鼓相应,它们诉求不一,但同受民族主义潮流的影响。在普遍王权瓦解和社会分裂的格局中,“一民族一国家”的观念内含于各种国家论述中,所谓“合同种而排除异种所建立的国家即为民族主义。”但这一民族-国家的普遍规范也为中国近代革命中的民族问题添加了许多复杂因素:如何在族群、宗教、语言、文化和习俗如此复杂的中国社会构造“民族-国家”?
  归纳起来看,晚清以降,中国的民族主义可以区分为三种主要的形态:
  一、辛亥革命前,为推翻清朝,孙文、章太炎等革命党人倡导以反满为中心形成汉民族国家论,所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口号及尊黄帝为中华民族始祖就是这一汉民族主义的产物。但是,正如许多论者指出的,这一汉民族主义是适应革命造反而产生的理论,一旦掌握政权的目的达到,它必然会向其他两种形态转化。
  二、康有为、梁启超以国际竞争和多民族的历史状态为根据,倡导“合群救国论”或“大民族主义”。这一理论认为汉、满、藏、回、蒙早已相互同化,应该在君主立宪框架下形成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康、梁等人要求保留君主立宪的政体形式及以孔教为国教的想法,实际上透露了一种焦虑,即虽然认为满、蒙、藏、回、汉同属“中华民族”,但在宗教、血统、语言、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确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必须找到一种能够容纳这些差异的政体形式及其意识形态。
  第三,中华民国成立后“以清帝国的国家界线来断定民族范围的国族主义”或“多元性单一民族论”,其典型的表达就是孙文在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的宣言:“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孙文要把中国所有的民族融化为“一个中华民族”的观点此后在国民党及其周边的知识分子的民族思想中占据重要位置,例如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中说:“就民族成长的历史来说:我们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和而成的。融和于中华民族的宗族,历代都有增加,但融和的动力是文化而不是武力,融和的方法是同化而不是征服。”“由于上述,可知中华民族意识的坚强,民族力量的弹韧,民族文化的悠久博大,使中华民族不受侵侮,亦不侵侮他族。惟其不受侵侮,故遇有异族入据中原,中华民族必共同起而驱除之,以光复我固有的河山。惟其不侵侮他族,故中华民族于解除他互相轧轹互相侵陵的痛苦与祸患的同时,能以我悠久博大的文化,融和四邻的宗族,成为我们整个民族里面的宗支。”顾颉刚在致洪煨莲书中说:“中国无所谓汉族,汉族只是用了一种文化统一的许多小民族”。这个看法不但与康有为为批驳晚清革命派的反满民族主义言论而展开的对汉人历史的混杂性论述一脉相承,而且也与蒋介石的说法声气相通。1934年,国民政府派黄慕松使团入藏时,拉萨大街小巷布满了用汉藏文双语写成的告示,宣示“中华民国五族之间的关系如同一家”,证明这一观念也指导着国民政府的对藏政策。
  韩国学者柳镛泰认为:所有这些不同类型的中国民族主义论述都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建立在以多数民族(汉族)同化和融合其他少数民族的前提之下,因此,“内面化了帝国性”构成了中国现代民族主义的重要特性。现代中国是在清王朝的地域和人口结构之上形成的,就其多民族政治体而言,现代中国(无论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早期帝国之间有着某种重叠关系。但在这里提出三点补充:一、中国民族主义是在遭受帝国主义入侵前提下形成的,“中华民族是一个”这一原则是对帝国主义入侵条件下民族分裂危机的回应;民族融合与主权独立是整个二十世纪民族解放运动的普遍目标。二、在行政设置方面,同化论或融合论主张将传统的“郡县”制度(行省制)推广至帝国疆域内部的朝贡体系之中,这一单一国家体制与朝贡条件下的“帝国性”完全不同,其理论基础是“中华民族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三、这些“一体论”主张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并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建立在承认民族差异和鼓励民族合作、交往和共同发展的前提之上。从根本上说,尽管中国历史中的文化融合和政治统一为现代中华民族的形成提供了深厚基础,但我们不可能离开近代中国革命讨论现代中国的确立——中华民族这一概念是与人民主权的概念一道诞生的,脱离这一革命进程及其价值观讨论现代中国与帝国结结构的相似性,并不能把握作为一个政治民族的中国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基本原则

  从孙文到中国共产党,他们都曾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下追随民族自决理论,但后来各以不同的方式寻找适合中国的制度安排。当代中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现代中国革命的产物,它的出发点虽然也继承了近代民族革命的遗产,但存在重要的创新。从制度形态上看,民族区域自治不同于统一的行省制之处在于,它以制度的方式突出了民族区域与其他区域在族群、文化、宗教、习俗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差异;从政治上看,民族区域自治论不同于民族自决论和民族国家内的联邦论(或苏联式的加盟共和国论),它并没有否定中华民族的一体性;从内涵上看,民族区域自治不同于族裔民族主义的政治原则,因为自治体并非完全建立在族裔范畴之上,而是建立“民族区域”这一范畴之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汲取了传统中国“从俗从宜”的治边经验,根据不同的习俗、文化、制度和历史状态以形成多样性的中央-地方关系,但这一制度不是历史的复制,而是全新的创造,其中国家主权的单一性与以人民政治为中心的社会体系的形成是区别于王权条件下的朝贡体制的关键之处。我把它看成是帝国遗产、民族国家与社会主义价值的综合。这个综合不是随意的或随机的综合,而是以平等、发展和多样性为方向而进行的持续探索、创新和实践。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个原则是强调民族合作,反对民族分立。这里所谓“分立”不同于“分裂”的概念,它强调的是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应该以交往的形态而非各自分立的形态建立普遍联系。民族合作这一概念以承认多民族状态为前提,对趋向于“分立”的大民族主义和小民族主义进行双重批判。合作的前提是民族平等——不仅是汉族与其他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而且是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平等。周恩来在谈及这个问题时说:“历史发展给了我们民族合作的条件,革命运动的发展也给了我们合作的基础。因此,解放后我们采取的是适合我国情况的有利于民族合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不去强调民族分立。现在若要强调民族可以分立,帝国主义就正好来利用。即使它不会成功,也会增加各民族合作中的麻烦。例如新疆,在解放前,有些反动分子进行东土耳其斯坦之类的分裂活动,就是被帝国主义利用了的。有鉴于此,在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时,我们没有赞成采用维吾尔斯坦这个名称。新疆不仅有维吾尔一个民族,还有其他十二个民族,也不能把十三个民族搞成十三个斯坦。党和政府最后确定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的同志也同意。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帽子’还是戴的维吾尔民族,因为维吾尔族在新疆是主体民族,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他民族也共同戴这个帽子。至于‘新疆’二字,意思是新的土地,没有侵略的意思,跟‘绥远’二字的意思不同。西藏、内蒙的名称是双关的,又是地名,又是族名。名称问题好像是次要的,但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却是很重要的,这里有一个民族合作的意思在里面。要讲清楚这个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二个原则就是在承认民族多样性的条件下不以单纯的民族作为自治单位,而是以民族区域作为自治单位。以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而不是联邦制或加盟共和国制的形式,实行民族合作,也是从中国的历史条件出发的。1957年,周恩来在《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共同进步》中,比较了苏联与中国的不同状况,其要点是:中国汉族人口基数大,不同民族混居的历史久远,若以民族为单位实行加盟共和国或联邦制,将会导致民族隔离和民族纠纷。他说:“我国和苏联的情况很不同。在我国,汉族人口多,占的地方少,少数民族人口少,占的地方大,悬殊很大;在苏联,俄罗斯人口多,但占的地方也大。中国如果采取联邦制,就会在各民族间增加界墙,增加民族纠纷。因为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同汉族长期共同聚居在一个地区,有些地区,如内蒙古、广西、云南,汉族都占很大比重,若实行严格的单一民族的联邦制,很多人就要搬家,这对各民族向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所以我们不采取这种办法,而要进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
  2004年春天,我去中甸参加“藏族文化与生物多样性”讨论会,人类学者萧亮中曾经在会上提到少数民族间的分离趋势。萧是当地人,白族,他的家庭中就有四个民族的血统。他指出:这种分离趋势是由于外来投资——主要是通过非政府组织的项目——都集中在藏区,而西方世界对于西藏文化的想象又鼓励了藏人的民族自豪感。投资的流向是和这些组织在西方社会的募款状况有关的——西方社会除了对西藏、纳西等少数族群有兴趣外,对这个地区的其他族群既无了解,也无兴趣。我们都尊重和热爱藏族文化,但萧亮中问道:难道其他族群的文化就不保护生物多样性吗?外来力量的介入使得原先和谐共存的多民族地区的不同民族之间产生芥蒂、矛盾和相互分离的趋势。在多元文化的社会中,任何一种平等政治都必须假设所有的文化具有平等的价值,如果只是一味地抬高一种文化,而忽略甚至贬低其他文化,就会造成伤害和分裂——我们不妨问一句,当人们单向地提出民族自治问题时,有多少人真正了解这些混居地区的族群关系和文化状态?
  按照周恩来的解释,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区别于在民族自决基础上产生的联邦制的制度类型,它所关注的首要问题是民族混居格局与制度安排的关系。因此,自治区的范围和人口构成必须尊重历史传统,又要考虑如何有利于民族合作,从而在制度形式上就必须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做出不同的安排。例如,1950年代,西藏地区实际上存在着三个不同的较大的管制区,即达赖喇嘛和噶厦所辖地区、班禅堪布会议厅管辖地区和昌都人民解放委员会管辖地区;班禅喇嘛曾经建议先按照这一结构形成区域自治,而中央政府考虑到西藏地区民族相对单纯的事实和历史传统,即西藏的人口单纯、宗教统一这一特殊性问题,建议成立统一的西藏自治区。中国革命包含着对于被压迫民族的深刻同情,没有这个基础,新生的共和国就会像原先的王朝一样,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而统一的西藏自治区及散落在其他民族区域的藏族自治州或县的设立过程正好与传统王朝的治边策略形成对比。
  但是,这并不是说民族人口是自治区的设立的唯一标准。中国各民族居住的界限并不分明,处于费孝通所说的“大杂居、小聚居”的状态,以藏族来说,除了西藏自治区的一百多万藏族人口之外,尚有一百多万居住在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等地的藏人与其他民族混居杂处。如今藏族人口达四百多万,混居的状况并未改变,由于社会流动性的增强,混杂状态较前更加发展。如何处理这种多民族混杂相处的民情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能整齐划一,而必须充分考虑各地条件。
  1957年,周恩来在青岛民族工作会议上针对这一问题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可以在这个地方有这个民族的自治区,在另一个地方还可以有这个民族的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虽然地区很大,那里的蒙古族只占它本民族人口的三分之二左右,即一百四十万人中的一百多万人,另外占三分之一弱的几十万蒙古族人就分在各地,比如在东北、青海、新疆还有蒙古族的自治州或自治县。即将建立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那里的回族人口只有五十七万,占自治区一百七十二万人口的三分之一,只是全国回族三百五十多万的零头,就全国来说也是少数。还有三百万分散在全国各地,怎么办呢?当然还是在各地方设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藏族也是这样。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所管辖的地区,藏族只有一百多万,可是在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的藏族自治州、自治县还有一百多万藏族人口,这些地方和所在省的经济关系更密切,便于合作。”截至2006年年末,西藏自治区总人口281万,藏族人口占92%以上,与1951年的117.09万相比,人口增加了166.91万人。西藏自治区之外的藏族人口也同比增长,占据整个藏族人口的二分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三个原则是共同发展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者认为,多民族“宜合不宜分”,但这一原则不是简单强调“民族同化”,否则就不会考虑特殊地区如藏区的民族统一问题了。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无论是毛泽东还是周恩来,他们都对大汉族主义给予严厉批判,但也同时指出:无论是对大汉族主义的批评,还是对地方性民族主义的批评,都必须具体地讲,而不是抽象地讲,否则也会扭曲事实,造成民族对立和分裂。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让不同民族共同发展,而不是把少数民族孤立起来,为此扩大自治区域,促进民族合作,就成为让不同民族共享发展成果的方式。周恩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说:“在成立壮族自治区的问题上,我们也正是用同样的理由说服了汉族的。到底是成立桂西壮族自治区有利,还是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利?单一的壮族自治区是不可能有的。因为即使把广西壮族聚居的地方,再加上云南、贵州的壮族地区,划在一起,作为一个壮族自治区,它内部还有一百多万汉族人,而且其中的两个瑶族自治县也有四十多万人,汉族、瑶族合起来有一两百万,所以也不可能是纯粹单一的民族自治区。如果这样划分,壮族自治区就很孤立了,不利于发展经济。在交通上,铁路要和广西汉族地区分割;经济上,把东边的农业和西边的工矿业分开。这是很不利于共同发展的,而合起来就很便利了。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也是一个民族合作的自治区。”
  总之,结合了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的构想包含了两个主要前提:第一,不同族群可以共存、交往并保持自己的民族特色;第二,以民族地区而不是民族为单位形成自治,可以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以免让少数民族像北美印第安人那样变成孤立于主流社会之外的存在。或者像许多弱小民族那样在进步主义的潮流中接受考茨基所说的“古董家具”的角色。

“多元一体”与民族区域及其混杂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为前提的。正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同于加盟共和国类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观念也不同于民国时代有关“中华民族是一个”或“中华民族是多个宗族的融合体”的民族主义论述。较之于上述“中华民族”的论述,“多元一体”观念强调的是多样性与混杂性的统一。首先,不同于前一种论述中的“一个”或“融合体”概念所内含的汉族同化其他各少数民族的观点,“多元一体”强调的是混杂和融合的漫长过程,而不是单方面同化,费孝通说:“它的主流是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这也许是世界各地民族形成的共同过程。”其次,费孝通的“多元一体说”不仅是指多族群共存的状态,而且也指任何一个被界定为民族的社会都存在多元性。因此,多元一体同时适用于中华民族、汉族和各个少数民族。
  我在川西北藏族和羌族的村寨访问时,发现它们比邻而居,相互交往密切,但各自保持着文化特性;在云南和贵州调查时,我到苗寨参加民间节日,其他民族村寨的年轻人也来参与活动,村民的认同并不必然以“族群”为尺度,也可以以地理(如河流和山川的位置)或其他条件为根据。在中国西南地区,许多村庄是杂居式的,有些村民一家人就包含了好几个族群。“乡”自身就是多元性的,也是流动性的,比如在金沙江河谷地带,同一个村的村民中有好些族群,其中的藏族人多半是从别处移民来的或者出嫁到这个地方的。中国西南地区多族群和谐共存的状态是当代世界中文化多样性的典范,其中必定包含了许多文化的、制度的和习俗的条件和智慧,很值得我们总结。若硬性地为每个民族划定居住边界,以单纯的“民族”为单位对之进行分割,那不是悲剧性的吗?
  就“多元一体”这一论题而言,多元性是比较易于论证的方面,而一体性的论证较为困难。“中华民族”不但是指在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自在的民族实体,而且也是指在近百年与西方列强的对抗中,转变为一个自觉的民族的政治实体。就前一个意义而言,“多元一体”是指各族人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密切联系、共同经验和历史传统(包括各种习俗和政治传统);就后一个意义而言,“多元一体”指的是基于上述联系而产生的政治共同体。因此,这不是一个以本质性的族性概念为中心的民族概念,而是以作为公民共同体的“人民”为主体的政治实体。正是由于“中华民族”是一个政治实体,而不是已经完成的事实,它就仍然处于一个形成和建构的过程之中,持久地依赖于一代又一代人的探索和实践。一些西方的历史研究和文化研究将精力花在以“多元”解构“一体”上,却很少研究这个“一体”的建构所具有的历史内含和政治内含,甚至没有意识到这个“一体”也包含了各少数民族的“一体性”和民族区域的“一体性”,从而也不可能了解所谓“一体”最终只能是“互为一体”——我把它称之为“跨体系社会”。
  在文化研究中,人们对于“一体性”的概念感到普遍的恐惧,认为“一体”是人为的、国家性的,而多元性或族性是原生性的(至少相对于国家认同而言是如此)、自然的、更真实的,进而推论族群认同如何被国家认同所压抑。这种看法看似反民族主义,但其实还是建立在民族主义的认同政治之上。1950年代展开的民族识别过程显示:许多民族的自我认同恰恰是国家建构的产物。以生活在“藏彝走廊”东北部(主要集中在甘肃陇南的文县、四川省的平武县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九寨沟县)的白马藏族为例,《史记•西南夷列传》以“白马氐”相称,此后史书分别称之为“氐”、“夷”、“白马夷”、“白马氐”、“龙州蛮”、“氐羌”等。1950年在成立“平武县民族自治委员会”时,人们发现“白马番”与“白草番”、“木瓜番”之间的差别,而“白马番”又弄不清楚自己是什么民族。后经协商,将史书所载的上述“龙安三番”暂定为藏族,并于1951年7月成立了“平武县藏族自治委员会”,后改名为“平武县藏族自治区”。但实际上,在民族识别之前,“白马氐”并不自认藏人,1954年达赖路过当地时,西南民族学院的藏族学生前去朝见,而白马人因无朝拜活佛并向其献哈达的习俗拒绝前往,险些酿成冲突。1978年,费孝通在《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问题》提出“白马藏族”不是藏族的可能性问题,民族研究内部也产生了有关白马藏族是否是藏族的许多研究成果,后来出于政治稳定的考虑,仍然维持白马人为藏族的说法。这个例子不但说明了族性的自我界定并不比更大的社会共同体更为真实,而且也说明有关族性的识别理论本身先天地带有许多问题。这是从近代民族主义实践和知识中产生的问题。因此,只有超越民族主义知识的限制,才能发掘古典的和现代的智慧,为一种以多样性为前提的平等政治提供理论资源和实践的可能性。
  民族区域自治概念中的“区域”概念尤其值得注意,因为区域的概念超越了种族、族群以及宗教等范畴,同时又将这些范畴融合在自然、人文和传统的混杂空间里。李绍明曾归纳费孝通的观点,将中华民族聚居地区归纳为六大板块和三大走廊的格局,六大板块即北部草原区、东北部高山森林区、西南部青藏高原区、云贵高原区、沿海区和中原区,三大走廊是藏彝走廊、南岭走廊和西北走廊,其中藏彝走廊包括从甘肃到喜马拉雅山南坡的珞瑜地区,这一走廊是汉藏、藏彝接触的边界,也聚居着许多其他族群。较之单纯的族裔民族主义的观点,这种以区域为中心形成的独特的中国观包含对中国各族人民多元并存的格局的理解。如果将民族区域自治与晚清以降逐渐展开的关于地方自治的讨论做个比较,也可以找到一些相似点和不同点。以康有为的《公民自治篇》为例,作者在广泛讨论中西各国的自治经验基础上,以乡为单位构想了一整套自治制度。从较低、较小的基层实行自治,能够充分发挥公民的积极性,又避免了由于自治体过大而产生的集权趋势,实际上也更能够保障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康有为在文章中没有讨论民族问题,但他对于地方自治的思考与他对当时革命派的反满民族主义的批判是一致的,也是与他对北魏以降中国族群混杂的历史看法是一致的。考虑到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许多村、镇民族混居的情况,以乡为单位的自治可以照顾到基层社会多族群聚居的形态。在中国的西南或西北,基层自治很可能就已经是“民族区域自治”了。伴随着通讯技术和其它网络的发展,为促进不同区域、城市之间的网络式联系,中国的行政区划很有可能、也有必要向小型化方向发展。这一条件下,取消、缩小或弱化省一级政府机构,更多地设立直辖市-县的体系,而在县以下,则赋予更多的自治权,势必成为一个自然的选择。
  在有关西藏问题的争议中,西藏自治区与达赖喇嘛的“大藏区”概念的区别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话题。“大藏区”不但包括西藏自治区,而且也包括青海全省、半个四川、半个甘肃、四分之一云南、新疆南部,其中包括许多非藏族聚居区,总面积约占中国全部国土四分之一。在“大藏区”问题上,需要明确两点。首先,“大藏区”的概念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与西藏传统中的“阿里三围”、“卫藏四茹”和“朵甘思六岗”等地理划分并不一致。根据沈卫荣的研究,“阿里三围”之一的“麻城”包括了今天属于印度(和巴基斯坦)的拉达克和巴尔提斯坦地区,亦即唐朝时所谓“大小勃律”地区。元代藏人将西藏分为“吐蕃三路”,与元朝所封的“三道宣慰司”完全一致,即将“阿里三围”和“卫藏四茹”合并成为一个与今天的西藏自治区所辖范围相当的地理单位(“乌思藏宣慰司”),另将安多和康区分为两个独立的宣慰司。如果将“大藏区”概念放在这一历史脉络中,我们很自然会问两个问题:第一,安多和康区从行政上脱离西藏已有七百余年的历史,这个区域的人口构成早已发生巨变,重新将之纳入所谓“大藏区”的理由何在?第二,拉达克、不丹、锡金等在现代殖民主义影响下脱离西藏的地区为什么并不在“大藏区”范畴之内?这一内外有别的概念是对近代英国殖民主义的承认吗?
  其次,如同石硕所指出的:要理解这一区域的形成,首先需要抛弃那种从一开始就把西藏文明视为中原文明的一个附属部分的观点,其次需要理解西藏文明在漫长历史中逐渐向东扩展,以致深深地与中原文明相互渗透的历史原因。从时间上说,西藏在元代才被纳入中原王朝的统治系统,但“在13世纪以前,西藏文明无论在地域空间上或是文化背景上都已强烈地表现了一种东向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从地域空间上来说,表现在7世纪以来西藏文明在地域上的东向发展,这主要是通过吐蕃王朝强大的武力扩张而得以实现的。”吐蕃的扩张是全方位的,但它在向北和向西的扩张中遭到巨大困难,逐渐形成了东向扩张的态势。在7世纪初叶,在唐朝与新兴的吐蕃王朝之间的这个“非常辽阔而又相对薄弱的中间地带”也即今天大藏区涉及的范围。在这个区域内从北向南依次分布的民族和部落包括土谷浑、党项、白兰羌、东女国,它们先后为吐蕃征服,但各部落仍使用自己的语言,而河陇一带则是汉人聚居区。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藏民族形成的时间既不是松赞干布统一西藏高原诸部之时,也不是吐蕃王朝时期,而应该是在吐蕃王朝灭亡以后到13世纪以前这一历史时期。”换言之,藏族的形成本身也是“多元一体”的。
  13世纪蒙古势力扩张,元朝对西藏的百余年统治,使得西藏与中原地区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便在元朝灭亡后,承元而起的明朝也能迅速确立对西藏的统治关系。这一统治关系的确立并不是明朝单方面强制的结果,也包括了西藏方面主动和迅速的投入这一统治关系。清朝更是在蒙古各部归顺和臣服的基础上获得了对西藏的统治权,而在1696年击败噶尔丹反叛之后,蒙古势力对西藏的直接统治逐渐向清朝转移,1720年清朝出兵西藏驱逐准噶尔部则是这一直接统治关系的确立。西藏东扩的努力甚至在西方(尤其是英国)殖民主义介入中国问题的过程中也并未停止,1913年10月10日,西藏方面在英国人主导的西姆拉会议上提出的边界主张划入了西藏东部大片汉人聚居的富饶土地,而与此相应,中方的方案在重申中国主权的同时,将西藏边界线划在距离拉萨一百多公里的江达地区。1918年,在康区冲突之后的《停战协定》中,藏方甚至将边界扩展至金沙江流域。在今天的西藏自治区,除藏族居民外,也还有汉族、回族、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怒族、独龙族以及僜人、夏尔巴人居民世代居住。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先后融入藏族的成分也包括汉族、蒙古族、满族、羌族、纳西族等,而一部分藏族人口在历史长河中又分别融入汉、蒙古、回、羌、纳西等民族之中。那种认为西藏只是在中原力量的强制下才纳入中国范畴的观点是想当然的结果。“大藏区”是西藏文明东向发展和中原文明向西扩展的多重过程的产物,不要说达赖喇嘛在历史上从未统治过这样规模的西藏,即使在民主改革之前的西藏地区,他和噶厦政府的管辖范围也未及全藏,班禅拉丈管辖的后藏和藏北部分地区(以及萨迦法王统治的一小块地区)就从来不在他的管辖之下。将藏人居住的地区全部纳入民族自治范畴,完全没有顾及这一区域是在漫长历史中形成的民族混居区域,一旦以族群划分政区,势必形成对这一区域内其他族群的压抑、排挤和驱离,以及族群自身的分裂。从这一角度看,周恩来提出既扩大自治区域,以使得区域内的不同族群合作交往、共同发展,又考虑到自治结构的多重性,是一个包含了历史洞见的构想。

  本文节选自《亚洲视野:中国历史的叙述》一书(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注释从略

http://www.wyzxwk.com/Article/shidai/2015/09/351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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