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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承业提供  一份材料――一个女工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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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2 06: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载《民间历史》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主办
http://mjlsh.usc.cuhk.edu.hk/Book.aspx?cid=11&tid=189





一份材料――一个女工的申诉


贺承业提供并说明

贺子华是我的妻子,在她重病之际,我想公布她的多年的冤屈、申诉与申诉成功的材料,为民间历史留一份见证,为我妻子和我们多年夫妻情感留一个纪念。

简介:贺子华,女,1941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阆中一个工人的家庭,6岁时父亲在工作中跌死。贺子华小学毕业后不久,1959年2月被招工到阆中邮电局做机要员。1961年被同事及某领导以假案陷害,阆中法院不审不问即误判五年入狱,关押于苍溪、南充。五年后的1966年,贺子华出狱回阆中城关镇,在街道做临工,长期超体力劳作,她在苍溪劳改制药厂、南充劳改织布厂,阆中街道橡胶厂等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无劳动保护。从文革后1977年开始,其冤案历经长达8年多申诉,到1985年秋才得到正式平反,回阆中邮电局工作,后调德阳教育学院。1991年12月退休。2005年查出为肺间质纤维化,2009年6月1日突然病情恶化,经ICU七天抢救,于6月9日七时五十分去世。

贺承业 2009年6月10日

说明:公元1960年贺子华刚参加工作时,偶然无意中看到了某领导一件不光彩的小事,该领导便制造一起假案陷害了她,(详见“一”),五年冤狱她坚强地挺过来了,1965年回家后又面临社会歧视,婚后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生存,一日三餐,还要抚养孩子,加之文革的动荡,更没有条件申诉,1976年秋打到四人帮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就开始提出申诉,从1977-1985年,将近八年,最后申诉成功。

1,两年初试(77年-78年),先是一次次上访,交书面申诉,利用出差到南充上访地区法院,利用孩子跌伤上成都治疗上访省高级法院,都毫无回音。
2,一年集中密集申诉(78年冬天-79年),成天忙完了工作,把孩子哄睡了,一夜夜认真手写,经历了多少个不眠之夜,再一封封上交,一次又一次向各级法院,各级政府,各级人大,各级党委,各级党报,各种法制报,天天写,月月写,实在不行了,便找来钢板刻写,为了方便在家自印,只能刻在一张蜡纸上,这样字又太小,后来才托到在阆中师范学校任打字员的任杰帮助,把申诉材料打印出来(详见“一”、“二”),这样次数多了(约一百多次,每次我们在上面编上次数号码),才得到阆中法院97年6月的一个回答,申诉被驳回。
3,再次坚持申诉三年(80年-82年),经多次不断申诉,阆中法院82年10月又作了一次口头回答,但仍坚持不改,(详见“三”)。
4,再坚持申诉两年(83-84年),阆中师范学校为解决困难,于1983年安排贺子华到学校做了一年临时工,到年底便没有继续这临时工。到84年底县上出面,县人大公开表示了同情与歉意,并决定从85年1月起正式安排贺子华到阆中师范工作,但仍不改判。(详见“四”)。
5,最后一年坚持(85年),不断向各级各处广泛反映、申诉,并附印好的详细材料,共达二百多次,终于在1985年9月26日得到平反(详见“五”)。

一,1978年的一份申诉书(摘要)

我,出于对伟大的党的无限热爱,以极其沉痛的心情,忠诚老实地向组织倾述隐藏在内心深处长达十七年之久的话语,请对十七年前四川省阆中县人民法院以(61)法刑字第105号判决,没有可靠依据,没有审理,没有本人最后签字认可。便判刚出学校参加工作仅两年刚满18岁根本无罪的女孩子以刑事犯罪一案,进行复查审理,申诉理由如下:
我贺子华,女,1941年12月生于阆中,祖父早死,靠祖母挑担子卖小吃为生,收一孤儿作养子即我父,父亲给资本家打短工压茧筋跌伤后死去,死于1948年,49年阆中解放,母为缫丝工,现养老,我家三代无文化。我上小学后进民办工农中学读了一年初中,1959年2月便调阆中邮电局,去后分到机要室,当时阆中邮电局主要由书记贾永田,工会主席黄兴贤负责,以下分邮政、电信两组,我属于邮政组,组长王桂珍,我们叫她王老师,什么都听她的,吃、住、工作、休息全在局里,她管我们较严,有时周末出去理发洗澡都得给她请假,如没有称王老师,呼了老王或王桂珍,她都不满意,我也因此遭她不满,更加机要室工作比封发室轻些、干净些,她在封发室工作,更不满我的,她最善于以整别人来抬高自己。例如:原与她工作的戚秀英、后汤登慧她都把别人弄走了,60年夏她趁机把我调封发室,她去机要室,又如谢正莲因贪污下放广安,在处理谢时,她多次问谢给我拿钱没有,又多次逼我,总想整我未遂。在1960年冬某夜,我与王在封发室上班,刚收到邮件,我发现有一个长方形小木木盒破了一些(没有散开),便对王说:“王老师,你看这个包裹箱坏了,去找黄主席来看看吧!”王看后说:“夜深了,不必找领导,我看了就行,我去找个钉锤来钉钉便行。”说完她便出去找钉锤去了,她走后,我一个人在封发室,既未关门窗,也未关灯,我等了一阵未见她回来,便去把木箱摆弄好等她拿钉锤来钉便行,正在这时,会计吴汉民(四川广安人,后退休回广安去了)突然进来,问也不问,看见我在摆弄有破痕之木箱便说:“贺子华,你怎么能拿包裹箱中的饼子呢?”我感到太突然了,我还未开口,王这时便走进来,她既不提她走之前的事,更不说她找了钉锤没有,不容我开口便抢先说:“不要怕,不要紧,你还没有拿成,只是想拿”,并叫我“要认识,认识了就行,改正了就是!”吴会计一走,她反复向我谈:“没关系,主动认识了就可以,不承认是不行的。”我说事实不是那样,她说:“现在已讲不清了,吴会计来看见了,我也无法替你证明。”她叫我主动去向黄主席承认,并说:“要不然,吴会计先向黄主席讲了就不好了”,我感到委屈,但她说“受委屈也讲不清了,只要你去向黄主席主动讲了,改正就是,反正你没拿成!”并说:“刚批了你入团,你要主动承认才保得住团籍”,我被逼得无法,也怕,心想只有这么大点事,才在第二天很早就去向黄主席讲,话还未出口我先怕哭了,事情过后,我真以为象王所说便没事了,只感太突然,但又说不出口,过了约一月多,王便给我几张纸叫我写一写,并说:“写了就没事,放下包袱好好工作”,我无社会经验,感到不听她的话不行,口头都讲了,写就写吧!但她看了后说:“你这样怎么行!别人会说你不深刻,有了头回便不愁没二回,要深刻便要多写几回,多写些数字才行,至少要写开过二、三十次包裹,还要写折了邮件,偷了粮票,至少也要写百多斤才像!”我没有事实不愿意写,她再三讲不写便不行,并说:“外面已写了大字报说贺子华偷饼子,你不写便过不了关,写多点,检讨了就算了!”外面就是一个职工叫胡成修(现在阆中煤建公司工作)写的一张毫无任何具体事实的大字报,当时,我已被王限制与监视起来,不许与任何人接近,更不许外出,我一个女孩子,孤身受逼,只好乱写一些,心想这些事你们总会调查的,写了一次不行,又写二次、三次,每次都由王一人审阅,并叫我如何改,如何添加,写到深夜直到王认为可以才完事。此后,无任何人找我谈话,又过了月多,黄主席突然找我去谈,叫我承认错误今后改正,谈了约十几分钟,我当时心想,反正写了你们调查吧,一个文化很低的女工有什么办法呢!根本没有估计到有什么后果,谈后几天,黄主席对我讲团委有个干部找你去一下,接着一个不相认的人问了问我,叫我今后改正等等便走了,后来才知道,来人是县法院的人。又过了一月多,1961年4月突然开会,贾书记(贾永田,当时阆中邮电局一把手,在这以前从未问过我此事)宣布开除我团籍及公职,并立即逮捕我,无任何审问、调查,也不许我发言,逮捕时还到我住的集体寝室去,王说:“肯定有东西藏在铺里!”(这是设计好了的)便走向我的床铺,翻腾草垫,就从下面拿出几张包裹单算是证据,当时竟毫不问我,直到现在我也无从知道这是些什么包裹单?有几张?便将我押到教育所。到了教育所连原是我同学当时是管理员的徐世辉都不相信(因为所有知道我的人都知道我生活俭朴,不好吃穿,更从未拿过别人的东西),我这时才知道上了当,我天真地问他:“我这事还能不能反映?”他说:“你不懂,现在不叫反映叫申诉,但上诉已经晚了,现在上诉,落个翻案,还要加罪的!”从此我不敢申诉,不久,曾带我到县法院去过一次,也不讲做什么,去了叫我去打整小菜,弄了一手泥,突然叫我去问,除法院人外还有两个邮电局的一般职工(我不认识)把什么拿来读了一下,我一边听。一边弄了一下泥手,便说我态度不好,问都不问便了事,过了不久,便到教育所来宣判(61)法刑字第105号判决,说我私折邮件,破坏邮电事业犯罪,判有期徒刑七年,1963年又到劳改队宣布改判为五年,1966年4月刑满释放回家。回家后一直无工作安排。即使再努力做临工,也被受歧视,67年与一工人结婚,现已有两个孩子,十余年来,我努力劳动,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内心隐忧从未对人讲过,自己写不起,也怕托别人,婚后十余年,我丈夫越来越发现,我简朴,从不好吃穿,渐渐从群众中了解到,我当时确是冤案,打倒“四人帮”后,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传统,健全了法制。才鼓励和帮助我写此申诉,现在我如实反映情况,并提出如下申诉:
1.请查清,我当时被判刑一案,结论说了私折邮件,根据何在?没有任何人证物证,没有询问与口供,连当时局里负责人贾永田也从未问过我一次,当时我吃、住均在局里,也从无任何亲友来往过,我也未给任何人通过信,更未寄过东西出去,我折那么多邮件包裹,东西在何处去了呢?折下的包裹丢于何处呢?我住集体寝室,东西都公开放着,私人连一个装衣物的箱子都没有,更无任何可以藏东西的地方。逮捕我时。突然搜查,为什么无任何赃物发现呢?为什么没有任何人检举揭发呢?唯一有一张大字报说我偷饼子是胡成修写的,此人现在阆中煤建公司,但未写任何事实,现在可以调查胡成修,请他检举出事实来,而且我从调到封发室到被捕不过半年之久,半年之内作案那么多次,真算经常搞了,而封发室工作至少两人在场,怎么竟没有一点儿人证物证呢?当时我在封发室工作期间也从未发现哪个用户丢了东西来局查询的事(有当时记录可查)对我定案不是实属没有吗?还有从我一贯作风与表现来看,也检举不出什么来。
2,唯一可以根据的事实是60年冬某夜,吴汉民会计来封发室,发现我正弄着一只有破痕之木包裹箱,便说我偷饼子,从此引申有一回必有二回,有二回必有多次来副写。既不查对便定案,我请问:当时吴会计来封发室,门窗大开,电灯通明,我在工作岗位上,有什么根据说是在偷呢?并未看到我拿出饼子来,更未见我吃饼子,何况当时也承认木箱未移走,饼子也没有少一个,包庇箱之主人也从未来找过邮局,没有失主,东西也未丢,怎么能说被偷了呢?这里只剩下可以骗我的是说我:弄破木箱打算偷,前面已讲清楚,我发现木箱破坏时向组长王桂珍报告过,她应该可以证实木箱不是我弄坏的,然而向她报告时只有她与我两人在场,她早不愿证实而企图害我,当然,今天调查,她仍不会讲老实话的,即使如此,也只能作出箱子可能是我弄破之断语,也还不能作出肯定是我弄破之结论呀!再退一步讲,箱子破了,当时事实已说明箱子内饼子并无短少或损失,怎么能作“偷”的结论呢?怎能定罪呢?
3,在复审此案同时,根据党的政策对开除团籍开除公职的处理亦应重新考虑,退一万步讲,当时判为失职罪,刑满之后,我仅二十四岁,刑期我表现很好,为什么不能恢复工作呢?致使我现在没有工作,生活困难,请按政策考虑。
我请求复审上述案件,尊重事实,尊重证据,也尊重群众反映,为了发场党的光荣传统,严肃国家法纪,作出妥善结论。

申诉人:四川省阆中县城关镇居民 贺子华 1978年11月


图:七十年代的合影

二,法院79年回答后再申诉
上述申诉,自1978年11月起向中央、省、地、县各级党委、法院不断反映(书面及口头),前后达二十多次,其中有的转到基层党政,至今未见处理,有的转到阆中县人民法院,到79年7月,收到该院一个书面通知,抄于后:
阆中县人民法院通知书(79)法刑申字第65号:申诉人贺子华:你因破坏邮电一案,经阆中县人民法院(61)法刑字第105号判决有期徒刑七年,1962年经检查发现原判主罪事实无出入,只是科刑较重,经重新审理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一九七八年来,你以原判事实不实为理由,提出申诉。案经我院复查,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判处是正确的。申诉无理由,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1979年6月20日。
发:贺子华。
送:阆中县城关镇。

上件是我于79年7月22日从阆中县城关橡胶厂会计田茂云转交给我的,无封套,并说:“喊在群众会上宣读”我立即写了书面回答交田茂云转县人民法院及送阆中县城关镇党委。现抄于后:
阆中县人民法院:本月21日收到由城关橡胶厂田茂云转来你院(79)法刑申字第65号通知书(签发日期为上月20日)驳回我前次对你院(61)法刑字第105号判决的申诉,为此,我特立即作出以下回答及再次申诉:
1,在你院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我是以原判事实不实为理由提出申诉,在我申诉后至今为止未见你院任何人来询问及了解过,我原申诉中提出请查证原判事实根据,并未见你们提出查证结果及任何可靠依据,现仅收到你们突然通知讲:“原判事实清楚!”不知清楚二字是指什么,是指原判上写得“清楚”吗?或是根据之第一手证据“清楚”,如果是前者,当然不能作为驳回之理由,如果是后者,请提出根据之事实,才能成为驳回申诉之理由,请进一步具体说明,空洞地驳回是不能成立的。
2,转给我该通知时,经手人讲:“喊将此通知在我单位群众会上宣读”。不知这是什么用意及根据何在?请作出说明,今后一切答复通知等件,请按规定直接送本人亲收。
3,对此,本人以驳回无根据为理由再次提出保留原申诉,要求据实回答原申诉中所提各问题,请按党的实事求是政策,以事实为根据重作复查,并希通知本人到场,本人坚决要求核对事实及依据(详见原申诉)。
申诉人:贺子华,1979年7月23日。
本件一式二份,按原通知所述之范围及方式分送,一份由田茂云转交县人民法院,一份送阆中县城关镇党委。


图:七十年代家庭合影之一

此后,1979年7月23日到1982年7月23日,三年来反映七十多次。阆中县人民法院再也无任何回答了。

此后,我又与我爱人联名向他所在单位阆中师范学校党组织与县委反映,经县委组织部批转叫阆中法院认真复查,所以于82年7月底、8月初我又向法院提供了不少材料及申诉,现抄一件补充于后;
对1982年7月31日再次申诉书的补充
1,原判时给我的判决书我早遗失(当时不知,亦不敢保存它)记得其中犯罪事实便是从我手写的“检讨”中抄下来的,折邮件多少、盗窃多少(数字)等等,而在我78年的申诉及这次再申诉中,我对此讲得详细,这此数字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它是在我年轻遭受逼迫、强制、威胁、欺骗下按命令写的:①,原申诉中已交待过事发突然,便立即限制我人身自由,本来当时规定即全部集体住局,任何时候外出均请假,现在加上还不许与任何人交谈,完全由王桂珍一人看守我,命令我写,她叫怎么写,便要怎么写。写了她看后认为不行,又重写,反复如此,有些数字是她讲要写那么多才行,她再三讲:要写多了才算深刻,才能过关(欺骗),写好了便没事了,叫我不要怕(哄骗);②,事发后写了,让我不知不觉一样工作。突然,有一天黄兴贤找我简短谈话,他讲(大意):“你写的我已看了,不要紧,改了便好。”等等,主要为作思想工作,安慰几句。叫我改了便好,后又来一人说是团委的人。找我谈了几句,也与黄几乎一致,从未问情节,从不问赃物,到教育所后从徐世辉口中方才知道后谈话之人便是法院之人,当时单位负责人贾永田书记从未找我谈过话;③,法院逮捕我出于突然,以后也未审过,从教育所带我到法院宣判时也不讲干什么,叫我去打整泥小菜,突然开会宣判,我手也未洗,宣判时我弄了一下手上的泥,便说我态度不好,宣判时原单位无一人参加,更无我家里的人参加;④,我当时年仅19岁,文化不高,法律知识也没有,也不向我讲,我也不知能否发言,反正听王老师的叫写便写,不写也不行。所以我坚持原申诉中再三要求查对事实、情节,查出人证物证,同时亦可从我一惯读书、工作表现了解,我从无任何败坏品德、偷窃行为,生活也简朴,对外及家庭无往来,也无任何私人藏物及积蓄,均可调查了解。
2,刑满后一直回阆做临时工,后在城关橡胶厂工作,工作中因历史冤案受歧视与迫害,我曾到城关镇党委反映,当时王敖在城关镇委工作,我找他谈后,谈话中涉及到历史上此事,王讲:“你那回事,当时我们有几个都不同意判刑,认为批评教育,最多一个行政处分。”王现在法院工作,举此例子,亦请了解当时办案人员。

1982年8月3日。

左图:七十年代家庭合影之二

三,法院口头回答后再申诉

这样,阆中法院又进行了复查,于1982年10月25日由一位姓陈的干部向我俩作了口头回答,我于1982年10月27日又写了一份申诉,现抄于后;
再再次申诉书(摘要)
我不能理解,为什么四川省阆中县法院这样来处理一个公民的申诉,作为当事人的小民,能有什么办法呢?只有耐心地,多次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因为我毕竟还是相信党,相信党的政策,相信党中央。
我,对阆中法院以(61)法刑字第105号判决,判我私折邮件盗取财物罪,以原判事实不实为理由提出多次申诉。79年阆中法院写了个简短书面通知说:“原判事实清楚”驳回我的申诉,我立即要求查证我是否有犯罪事实及证据,可阆中法院一直不作答复,多次反映不理,我被迫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前后七十多次反映,整整拖了近四年。
到1982年10月25日,我第几十次面访阆中法院后,阆中法院派员陈某某对我作了口头回答,并讲不再书面回答了,回答的中心是讲,他们反复查了多次,案卷看了又看,不知认真看了多少遍,结果还是看来事实清楚。啊,原来才知他们四年复查都只是看看案卷写得清清楚楚的。进一步问写得怎样清楚的?陈某某讲,有本人多次交待承认,一直又无反映,这当然便是事实了,写了那么多数字,足够判刑了,可复查者难道就没有看看我的申诉吗?我申诉中一再写了当时受陷害、受逼迫、受欺骗,非要我写那么多才过关,那只写了一些被迫承认之大而空的数字,并无真事,怎能凭此定案呢?这怎能算“事实清楚”呢?我申诉中一再写了请复查事实,82年8月3日我托县法律顾问处又向阆中法院专门呈交了一份补充申诉,被述了当时被逼`骗写情况,复查者没有看到吗?


图:七十年代家庭合影之三

我进一步要求,提出事实依据,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我折了什么邮件、失主姓名、失物情况,总要提出点具体事实吧,一两件也好,整整查了四年,到今天陈某某一件具体犯罪事实也提不出来。[看到这里,人们真不相信,以为我讲谎话,其实,不仅当时提不出,就是在次日(1982年10月26日)陈某某代表法院专程到我爱人工作单位党组织通报此案查证结果时,也没有讲出一件具体有证据的事,使得该党组织也不能回答我爱人的询问,而只好建议“再具体查查”了]。其实陈某某讲了,我到处申诉,都一一转到他们那里,次数多了也很麻烦,我说这有何难呢?只要具体讲得出几件有证据之真犯罪事实来,我就不申诉了。可四年来,一直讲不出来,我又要求,至少提出邮件失主姓名,陈某某讲。只有60年冬一件被损包裹箱,详见原申诉,我即为此受陷害的,然而原申诉中问得清楚,箱子未丢,东西未少,怎能说失盗呢?陈某某便讲不出来了,可陈某某说:“哪个偷邮件的人还看邮件姓名呀!她偷了东西,便把邮件封包烧了!”可是这并非外盗,是指控我当时在封发室任职,利用职务之便,短短工作仅半年时间,偷折那么多邮件,要偷到钱、粮、实物那么多,总不是在平信中可以偷出的,至少有许多是挂号信,而包裹则全为挂号,挂号邮件收发均有登记、签字,丢失了会没有姓名可查吗?再说失主未收够东西,那么多失主,竟没人来局查询索赔吗?这当然便有登记可查了。这样一问,陈某某真无言以对了。[可当(25日)晚我实在想不通,又写了一封书面申诉,于次(26)日上午8时半送阆中法律顾问处交王律师转院长收,当场还有杨律师等人。递交时,我讲了25日与陈某某谈话情形,讲到挂号邮件为什么不可查失主姓名时,当时在办公室靠内办公桌上坐的一位阆中法院工作人员竟搭话讲:“一段时间群众多是从平信中寄财物是有可能的,所以作案全为折平信,因而无失主姓名”。这种讲话连常识都没有,阆中邮局收件来自全国各地,要有这种情形发生,必须全国各地交寄阆中邮件的交寄人联系好,按邮程定好时间,一律以平信寄财物,使同时期到阆中,而还必须各地邮局接受人配合,允许平信夹寄包裹、实物、现金,让阆中邮局某人好集中偷折,完成指定数字,使阆中法院可以不查失主及事实,现在才好处理申诉,这可能吗?]被我们问得无言以对的陈某某只好讲:“要问失主姓名,那便问偷折的人才知道!”我讲,当时没有查事实也不怪,现在应不应该查对一下呢?陈某某讲:“没有新的材料,我们不查了!”按陈某某的意思是说,原已定了罪,现在要我拿出无罪的证明,他们才肯复查。试问,我没有偷折又到哪里去找个证明呢?我只有讲,我任职期中,手续清楚,交接件有登记,没有差错,不信可查,便是证明。此外,现在叫我又到何处去办个什么无错证明呢?照陈某某的逻辑是:“要断定某人偷了东西,只要他被迫交待了,可不一定要事实证据,而当事人要讲他没有偷,则一定要此人拿出个没有偷的证据来。”我总要问,没有事实依据,单凭交待怎能定罪呢?陈讲还有旁证,反复查了的,我请举出一些,陈便举了一些:①,陈讲群众对我有检举,说我一贯偷折,所以才叫我写交待,事实上写交待在前(详见原申诉)后来才批准我入团(有怀疑怎能批入团);②,陈又讲:有人反映说我常在街上买东西吃,其实我从不上街买东西吃,只有一、两次赵文如买了东西进来请我吃我不要,后与王桂珍同吃的;③,陈又讲,有人看见我在灯上照信,其实我懂都不懂什么叫照信,有什么用;④,陈又讲,当时与我一道在封发室工作有三人,向永林、祖大幸和我,其实只有两人,祖大幸当时根本不在封发室;⑤,陈又讲,有人调查了我母亲已承认,其实我当时,吃、住在局里,很少回家,也没人去问过我母亲,我母亲三代无文化,一字不认,现在也不认得票证;⑥,陈这次又讲,原案中已有我偷水果糖、冰糖多少,其实我记得当时根本没有提过有什么水果糖、冰糖之类,所以我疑惑陈某看案卷有误;⑦,陈这次又讲,说我烧了邮件,其实我记得当时从无此话,更无事实了;⑧,陈又讲,当时有许多大字报捡举,而我记得只有胡成修写的一张并无具体事实之大字报,其它大字报都没有,(详见原申诉),怎么讲有很多呢?⑨,甚至陈又讲,不是事实,为什么几次问我时,我不申诉,不申诉便证明是事实;⑩,甚至陈还讲:“当时是搞什么运动吧,当时有当时的政策”等话,可我记得当时并没有集中什么运动,也无多少人来问我(详见原申诉),并且不管什么政策,没有的事,总该弄清楚!今天既已申诉,便更应弄清楚!这是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十二大又肯定了的政策呀!

我只记得陈就举了这此旁证,其实,第一,这此都不足以作证据;第二,这些还有多少我当时也没听说过,所以我要求看看这些东西,我认为其中有许多不实。可是,陈某某回答说,不给我看这些东西,我认为其中有许多不真实。可是,陈某某回答说,不给我看材料,也不讲给我听,反正他们认为千真万确,不需事实,也不须查了!同时陈某某还讲:他们认真负责,这样查证的,还要向上级法院呈报呢!我想,我申诉中提的具体问题一个也没有回答怎能算认真负责呢?据陈某某向我讲,虽然我反映了从中央到省、地、县各级,几十次,然而都转到他们那里了,言外之意为,他们不查,谁还敢再查呢?我请问:是党的政策真是规定了必须而且只能转给他们处理吗?如果他们坚持不查(像他们已经坚持了四年的那样),小民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既然他们这样坚持,那么小民不是自讨苦吃吗?
详见原申诉,当时邮局负责办此案的人为黄兴贤、王桂珍。特别发案逼写、审查为王一人包办而成,而黄现为县上某单位头头,王亦为邮电局干部,在县里有一定关系与影响,听说王的夫君还为县纪委书记。而原办案人及今复查人同是县法院戚文云,此人之妻又在邮电局工作,听说与王甚好,是不是怕查清了对他们有不大好呢?(这一段为我的分析、估计,只提供参考,其实完全用不着的,过去的事已过去了,左的干扰影响,风气不良,也不单怪哪一个人,现在查清楚了便行了嘛!)
话讲穿了,我都是对党讲内心话,如果我真有那些事,已过了多年,我又何必翻案呢?真有其事,还翻得了吗?不说真有此事,即使有一部份,只不过判重了点,有部份不实,我也不会三番五次申诉的,事都过了二十年了,便让它过去吧!
可是,没有做,我想不通呀!越学习党的政策,越热爱党,越相信党,越想不通,越感到应该申诉,应该弄个水落石出,应该弄清楚,才对得起党和人民,才对得起自己的儿女,不然,我就是死在九泉之下也不暝目!
这也是学习十二大文件后,坚信党、热爱党,才敢讲话呀!
为什么要刻写、油印呢?因为事实证明,反映一、二次,几次,十次,几十次,均不行,还要多次反映,写起来不行,所以特求人打印,小民除耐心、多次以对党的坚定信念不懈地反映外,别无他法了。

申诉人 贺子华 1982年10月27日

此后,阆中法院怎样向上报,我不得而知,反正我又据实不断向中央、省、地、县有关部门(包括新闻媒体)反映,从1982年10月到1984年5月,又反映五十多次,许多转地区法院处理,我每月一次向地区法院申诉,至今未见任何回答


图:八十年代合影

四,基层单位阆中邮局一直不理,互相推拖,至今无部门负责处理

下面摘录1984年6月5日的补充申诉:
据说,阆中法院还有一个理由,即认为他们当时办案系根据阆中邮电局移送来的材料定案,材料真实责任应由阆中邮电局负责,纠正此案应由阆中邮电局提出办理。其实,我早在82年8月份即两次向阆中邮电局党支部提出申诉,同年9月又向邮电部文敏生部长提出申诉,复信转阆中邮电局处理,此后又多次找阆中邮电局。阆中邮电局支部推说:法院已判,便由法院处理,我们不直接处理,要法院来调查我们才好说话。我们又向阆中县委反映,推来推去无人负责,前后反映已达两百多次,时间长达五年半了
1984年8月31日向阆中县人大常委会的一封补充申诉摘要;
从84年4月上级检查落实知识份子政策以来,这个案件的申诉又多次向县、地、省有关部门反映,终于得到县上有关部门的关心,在省委检查组到学校来的前两天即7月28日县委常思九副书记与统战部蒲部长等来校与学校领导研究决定由学校出面汇同有关部门(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法院、邮局等)认真检查原案,听到这一决定后,我们又写了书面请求,请求认真核对具体事实及请求本人旁听,7月31日省委检查组来校,我又作了书面反映,当即组织部王部长表示一定尽快关心落实,这件工作不知进行没有?至今未见消息。
在这期间(8月份)听说县人大常委政法组受理我们申诉,对此案作了复查,到8月30日上午阆中师范徐泊生副校长向我简单传达了复查意见,下午县人大安天泽副主任也向我们讲了同样的意见(大意):“原案判处确实量刑太重,对当事人这二十余年因此案受到不公正待遇表示同情,但事已过很久了,无法改判,现努力安排工作以解决现实问题。但同时又认为原来定性未错,调查了检举人,有检举材料为据,并还举了此旁证及推想。”对此,我们深表感谢,总算比法院复查结论有了进步,但同时不得不提出距实事求是相距还远,而且许多讲法还违背法律常识与政策:①,旁证与证据应该分开,这次回答仍纠缠了一些不负责任的旁证材料,如看见平时有粮票用,看见灯上照信等,但又无具体事实,如讲曾调查过她母亲已承认,其实她母亲完全是文盲至今健在,根本从来就无人去问过她。甚至讲她本人当时已承认,从无反映等,均作为认定犯罪之证据。这就明显不当了。②,我们原申诉理由为事实不实,现在仅要求指出具体事实,列出指控犯罪私折邮件件数?每件名称?失主姓名?内有何物?如何确认为被告所为?……等等具备事实,现在一项也指不出来,只能马马虎虎讲些有人检举,如原申诉中提到那只破包裹箱,但原申诉中讲得清楚,东西未丢,是在工作地点发现,地点未移,怎能断定为偷呢?所以我们仍坚持原申诉中之要求。③,至于讲“明知重判也已过时,便不纠正”等话,更是违背“有错必纠,错多少纠多少”的政策。④,当我们对县人大常委的转达表示感谢并继续提出上诉意见与申诉,于8月31日上午去面送书面信时,负责该项工作的张启富副主任还未耐心听完意见即口头答复拒绝再查,并讲:“我们是受理你们控告法院一事,其它我们不查!”甚至讲:“法院有独立判案权!”意思为他们不干涉,当我们要求要有事实证据时,他讲:“证据要保密,不会给你讲。”这无异乎讲:“证据莫须有!”竟然公开违背法律常识,违背司法监督机关之职责。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再三建议,请求认真复查落实具体事实并与本人核对,至少也可问问本人当时情况供作参考,以事实与证据认定犯罪,重作结论,并希望有个书面结论(要列具体事实),像人大常委这样口头传达式,又是转告了再转告,实在不方便,又怕其中转话走样,特此再次补充申诉,望即处理。

再次补充申诉人:贺承业 贺子华 1984年81月31日


图:退休后在故乡阆中的合影

五,在“左”的压力下再坚持一年的申诉

1,自84年9月起继续坚持申诉,阆中法院坚持不理,从83年申诉到南充中级法院后,中院再三向阆中法院调案,阆中拖延不发,又多次向阆中县委组织部反映,到约84年底,阆中法院才将案卷上报中院,另一方面,84年12月县委组织部关心,才安排贺子华到阆中师范校作工人,以新招工处理,暂时解决了工作、生活问题。
2,此案多次反映,走头无路时,贺承业以盟员身份,曾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副委员长、著名社会活动家、“七君子”之一、国际大律师、妇女运动领导人、盟中央主席史良同志,经盟中央办公厅于1984年12月6日以盟中办(84)字第397号函转党中央统战部一局摧办此案,后经多方向盟省、市组织反映,希望协助摧办。同时对前“四”中所述84年8月阆中人大不负责任的调处继续向其上级反映申诉。可另一方面。因此使阆中人大常委、阆中盟支部个别领导人恼怒,扬言:贺承业“入盟动机不纯”、“专为个人翻案”、“不搞四化建设”、“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不相信党”等等,甚至言要开会“帮助”,压力甚大。但我们认为再三坚持要求查清事实没有错,向上反映也是公民正当权益,这不仅为了个人,更为落实政策、严肃法纪、为了党风。至于是不是“不搞四化建设”,我们工作自有公议(贺承业于85年教师节前还被评为地区级优秀教师受到奖励),我们坚信党。
3,自85年春以来,在阆中统战部促进下,阆中邮电局终于专门组织人力调查此案,并做了大量工作,地区中院查卷后也向阆中法院要材料,可阆中法院竟仍然拖着不办,不上报,一直又拖到1985年第一个教师节前,我们再三反映,9月10日在阆中县委大礼堂隆重召开庆祝教师节大会上,贺承业趁上台受奖之机,当面向县委书记李慎宽呈交第246次申诉书,李书记当场答复一定摧办。到9月14日阆中法院才通知贺子华去进行调查询问,这是自1978年申诉以来长达七年来第一次通知我去进行调查询问,回来后为了回答询问,我又写了个书面答复(第247次)给法院,现抄于后;
前天上午,阆中县人民法院通知我去进行调查,这是我向阆中县人民法院申诉了长达七年之久的第一次法院向我本人调查,也是原案发案以来到现在我获得的第一次能自由的(不受逼迫的)向公开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正式地面谈,讲我内心话(原案事发突然,一直到逮捕我,连邮局书记、局长也没有找我问过一次,政法机关也没有问过我一次,一个自称团委的人问过,后来才知道他是政法机关的,捕后更一直不敢讲)。我盼望了二十几年,从十几岁的姑娘,盼到了现在头上生白发,我感谢党!感谢政府!我非常激动!这天当着法院和邮局的干部我回答的都是真话,毫无保留与影瞒,叫我下来再回忆,我再三回忆检查,我却实从来没有折过任何邮件,更没有拿过或吃过其中饼子或其它任何东西,我也没有犯过什么违章的错误或过失,在那个事情发生前也从未有领导人或个人说过我什么,突然发生那件事,立即限制我自由,停止我工作,停发工资,隔离监视起来,再三要我承认交待,最初我不肯,后来被迫叫我写,反复写了许多次(不下十次)非要按指定数字写了才许过关,我一直盼望党和政府总要查清事实的!我只能如实讲以上的话,我没有折过任何邮件,也没有拿过或吃过其中饼子或其它任何东西,这是可以调查的,我请求党和政府调查,我坚信总会查清的。
最后,再附带说一句,我由于文化低,以往许多申诉托我丈夫代笔,那完全是我的意思,与我自己写与讲一样有效,特再申明,此呈
请阆中县邮电局党支部转
阆中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贺承业 贺子华 1985年9月16

注:写最后几句是因为在9月14日询问中,法院的人讲:“你那些申诉是你爱人加了工的!”“你爱人有知识有文化!”(似乎有知识有文化是一种过失或不应该。)
4,此后,9月24日法院又通知贺子华去了一次,要她再回忆,答(回忆仍如上),又要她表态,若改了怎么样?答(感谢党和政府),若不改怎么样?答(继续申诉),又要她表示改了以后,一切不再计较不再提起等等,回去后还要求书面写了交去,我们虽不愿,但又只好照办了。
5,9月26日下午又叫贺子华去,发给了一张判决书,摘录于后:
阆中县人民法院事判决书 (85)刑字第51号
……案经我院再次复查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贺子华破坏邮件罪缺乏依据。据此,特依法改判如下:
一, 撒销我院(61)刑字第105号判决和(62)法刑监字第18号裁定书。
二, 对原审被告人贺子华宣告无罪。

1985年9月25日(印章)

次日,1985年9月27日我们俩去邮局,该局陈秘书代表组织说明调查结果,原案所述一切犯罪事实,现一一查证,纯属没有,现已上报,一切按政策规定落实,我们深表感谢。
到这次邮局调查我们才知,这次王桂珍证实她根本没有看见我有折包裹箱之事,这次调查只有郑某某起草、黄兴贤上报的一个报告,另有黄兴贤写的一个搜查报告,没办法任何原始搜查依据或记载,这次查知前我申诉中所讲只搜了几张包裹单,那全是未填写过的空白包裹单。


图:退休后在凉山大学的合影

六,虽真像大白,但远未结束

1,我们首先应感谢党、感谢政府。
2,这样一件明显的毫无事实根据的人为冤案。申诉竟达247次,时间拖了七年(抗日战争也才八年),惊动遍及全国各级,一直到中央首长,这也不得不说明有关部门有应值得深思之处?应不应该吸取教训呢?
3,现在原案已详细查明,纯属虚构陷害。案件是平反了,给受害者带来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痛定思痛,应不应该问问为什么这样毫无事实的冤案得以形成?为什么又会持续这么久?为什么申诉竟拖了长长七年?有关部门及经办人有责任吗?有什么责任呢?如何负责呢?我们遵命对此暂不细问了。
4,为了党、为了人民、为了祖国、为了社会主义法制,仅留此记事,最后抄1982年公布的宪法第四十一条于后,以作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 贺承业 贺子华 1985年国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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