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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经先再驳杨继绳——对《杨继绳三驳孙经先》的评论
在我们批驳“饿死三千万”的文章发表以后,杨继绳先生先后在美国《纽约时报中文网》和《炎黄春秋》上发表了两篇文章《脱离实际必然走向谬误——就大饥荒年代的人口问题与孙经先商榷》、《驳“饿死三千万是谣言”——再答孙经先对《墓碑》的指责》,对我们的研究成果进行了质疑,并为我们所指出的《墓碑》中的一系列错误进行了辩护。
2014年1月我们在《红旗文稿》发表了《“饿死3600万”的重大谬误是怎样产生的?——对杨继绳两篇文章的答复》(以下简称《一驳杨继绳》,该文全文见http://www.qstheory.cn/hqwgdq/201401/t20140124_316214.htm ),对杨先生两篇文章中的学术观点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反驳,强调指出他为《墓碑》所做的所有辩护都是不能成立的。
最近我们和杨先生都接受了有关方面的邀请,参加了在武汉举行的一次国际学术研讨会,杨先生在这次会议上做了发言,他发言的内容已经由他本人以《杨继绳三驳孙经先》(改定稿)为题在网络上公布。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杨先生的这篇文章,对我们《一驳杨继绳》中的主要观点,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基本上没有回应我们对他以及《墓碑》的学术批评(只是在个别问题做了回应,但也是不成立的,见本文后面所述),仅仅是重复已经被我们批驳了的观点。
下面是我们对《杨继绳三驳孙经先》的反驳和评论。以下【】内的文字是杨先生文章的内容,【】之外的部分是我们的评论。
§1.对杨继绳文章第一部分的评论
【杨继绳先生说:“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人口数据,如果这些数据是精确的,那就是一个简单的算术问题,小学生也会计算。”杨先生在给出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数据后,列出了一个公式:
某年非正常死亡人口数=(某年死亡率-正常死亡率)×某年平均人口
然后他说“其中,‘某年死亡率’和‘某年平均人口’是国家公布了的。‘正常死亡率’可采用1957年的死亡率,也可采用1955-1957年三年平均死亡率,我是将大饥荒前三年(1955-1957)的平均死亡率和大饥荒后三年(1964-1966)的平均死亡率,再加以平均。计算结果是:正常死亡率为10.47‰。用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计算的结果是:1959-1961三年非正常死亡人数总共为1619.92万人。但是,这个结论是不对的。因为国家公布的上述数据有问题。”】
孙经先的评论:杨继绳先生在这次武汉会议的发言中强调:“饿死三千万”是一个学术问题,学术“研究中要遵守学术规范。”对杨先生的这一态度我们表示极为赞赏。既然是学术研究,那么在研究中所使用的每一个学术术语都要“遵守学术规范”。
在研究人口死亡问题时,确实有一些人口学家提出过一个公式。取某一时期之前和之后的某几年人口死亡率的平均值作为基准,这一基准在学术上被称为是“基准死亡率”,然后按照公式
“某年超线性死亡人数=(某年死亡率-基准死亡率)×某年平均人口”
可以计算出这一时期某年的“超线性死亡人数”。
不能偷换概念,是学术研究必须遵守的基本“学术规范”。在学术意义上讲,上述公式中每一项、每一个概念都有着准确的学术含义。但是,杨先生在这里将“基准死亡率”偷换为“正常死亡率”,将这一公式所计算出来的“超线性死亡人数”偷换为“非正常死亡人数”(在《墓碑》中他说这是“饿死人数”)。这里杨先生在学术上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严重违反了学术研究必须遵守的基本“学术规范”。
在学术上,“基准死亡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无论如何也不表示“正常死亡率”,“超线性死亡人数”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更不可能表示“非正常死亡人数”。
杨继绳说:“正常死亡率”可采用1957年的死亡率(10.80‰),也可采用1955—1957年三年平均死亡率(数值为11.49‰),也可以采取1955-1957年和1964-1966年这六年的平均死亡率(数值为10.47‰)。杨先生自己就说了三个数值,如果一个学者愿意取1950年到1957年死亡率的平均值(14.31‰)作为“正常死亡率”(实际上是“基准死亡率”),杨先生也不能说不行。按照上述几个“正常死亡率”计算,我国三年困难时期的非正常死亡人数,就像一个橡皮筋的长度一样,可以任意的改变。按照杨先生的10.47‰计算,1959—1961三年我国饿死了1527万(顺便说一句,杨先生文章中所说的1619.92万人,多算了大约93万),其他学者也完全可以以14.31‰为基准计算,得到的数字就是761.7万。这两个数差了整整一半,究竟哪个对?!这就说明把“超线性死亡人数”(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偷换为“非正常死亡人数”是多么的荒谬。
我们在《一驳杨继绳》中指出:稍微懂得一些数理统计学知识的读者都知道,要想建立一个计算三年困难时期的饥饿死亡人数的统计学公式,就应当以随机方式取得我国若干地区与死亡人数有关的数据,其中至少要有这一期间的人口死亡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死亡人数(正常死亡、由于各种疾病死亡、饥饿死亡和其他原因死亡)的数据,然后按照数理统计学的原则和方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这样就有可能获得一些统计规律,这些规律一般可以用回归公式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这种公式一般来说是非线性的。用这样的方法建立的统计学公式还必须用其他方法进行修正。稍微了解一些数理统计学知识的读者都会知道,这样的用数理统计学的方法建立起来的公式,不可能是杨先生所提出的这样的“公式”。
事实上杨先生也只是提出了他的“公式”,但是他并没有从学术的角度对他的“公式”的正确性做过任何论证,更没有用实际统计数据对他“公式”进行过哪怕一次的验证。我们在这次武汉会议中提交的书面文章中,用许多地区的实际统计数据说明了杨继绳公式计算的结果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
对于我们的这一重要质疑,杨先生始终没有做出任何回应。我们希望杨先生能够认真的从学术的角度回答这一重要问题。不要随随便便就说“小学生都知道”。仅仅依靠“小学生都知道”的知识,研究三年困难时期人口变动问题是绝对不行的。
§2.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杨继绳先生在《脱离实际必然走向谬误》一文中本来是否认国家统计局1983年公布的人口数据是户籍统计数据的。经过我们的批驳后,他改变了观点,承认了国家统计局1983年公布的人口数据是户籍统计数据,并且在武汉会议上开始引用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了。对此我们表示赞赏。
杨先生在他发表的几篇文章中始终认为我国当年岁末人口总数数据和人口变动(出生、死亡、迁出和迁入)数据是“两组独立采集的数据”,是不能“互相换算”的。这是杨先生的一个带有本质性的错误观点。为了说明他这一观点的错误,在这一节里需要介绍一下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5年6月22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8年1月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是我国户籍管理工作方面的两个重要的法规性文件。这两个文件对我国经常性人口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汇总过程做了明确的法规上的规定,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 户籍登记机关:“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人民公社成立以后,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为农村地区的户籍登记机关)。公民在发生出生、死亡、迁出和迁入事项时应当到户籍登记机关进行户籍登记。
二.在农村地区(城市地区的基本原则是一样的),“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乡、镇人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乡、镇户口簿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册。”
1. “乡、镇户口簿登记全乡、镇的常住人口,并且根据人口变动,随时填入或者注销,以掌握全乡实有人口的情况。”这就是说,该乡、镇人口总数的确定是以乡、镇户口簿所登记的内容为依据的,这就是该乡、镇户籍人口总数的来源。
2. “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种登记册,随时登记变动人口,以掌握人口变动情况。”这就是说,该乡、镇的人口变动(出生、死亡、迁出和迁入)数字的确定是以“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册”所登记的内容为依据的,这就是该乡、镇户籍出生、死亡、迁出和迁入人口数字的来源。
3.“乡、镇户口簿登记全乡、镇的常住人口,并且根据人口变动,随时填入或者注销”。这就是说,该乡、镇的户籍人口总数,是随着人口变动的登记情况而随时变动的。
三.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每年一次”,“乡、镇等地区应当在每年的2月将上年全年的户口变动数字统计报县,县在每年的3月汇总报省,省在每年的4月汇总报内务部。”(“汇总报内务部”1956年以后改为汇总报公安部)。
上述这些内容对我国经常性人口统计数据的采集、统计和汇总过程,做了明确的法规上的规定。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户籍人口统计数据的采集过程具有以下基本特点:对于一个乡、镇来说,只要有了上一年的岁末人口数和当年的人口变动(出生、死亡、迁出和迁入)数字,则该乡、镇当年的岁末人口数就可以很容易的由公式(下一公式中的数字都是户籍统计数字,我们称这一公式为人口平衡公式)
“当年岁末人口数=上一年岁末人口数+(当年出生人数―当年死亡人数)
+(当年迁入人数―当年迁出人数)”
计算出来。这就是说,该乡、镇的“当年岁末人口总数”这一数据的形成过程与人口变动(出生、死亡、迁出和迁入)数据的采集过程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过程。该乡、镇的“当年岁末人口总数”这一数据根本不需要另行独立采集。这是户籍统计数据的基本特点,也是人口统计学中的基本常识。
这就说明杨先生的观点(当年岁末人口总数数据和人口变动数据是“两组独立采集的数据”,是不能“互相换算”)是错误的,这两组数据可以用人口平衡公式换算。杨先生的观点实质上否定了上述“人口平衡公式”的正确性。
§3.对杨继绳文章第二、三部分的评论
杨先生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统计局人口数据中的矛盾,没有其他内容,无需评论。
【杨先生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中提供了一个《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然后说:“请注意,这个表只有‘年末总人口’和‘当年人口变动’两大项。当年总人口比上一年总人口增长多少没有显示,在这张表上也无法算出。这样,各地填写这张表时,当年总人口的增长和人口自然变动就无法核对。上级单位将大量的这种表汇总时,也很难一一核对。我想,这应当是当年总人口的增长数和当年人口自然变动数不相等的原因”。】
孙经先的评论:我们在《一驳杨继绳》已经指出:杨先生在这里犯了非常初等的错误,他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基本事实:我国的户籍统计工作是每年都要进行的,“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是每年都要填写上报的,并且在本单位和上一级户籍管理部门都要存档的。某个乡、镇(人民公社)上一年的岁末人口总数在该乡、镇(人民公社)上一年的“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上是明明白白记载着的,这样“当年总人口比上一年总人口增长多少”,虽然在当年的“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上没有直接显示,但只要把它和上一年的统计表一对照,立即就可以计算出来,而绝对不是杨先生所说的“无法算出”、“无法核对”。所以杨先生所说的“这应当是当年总人口的增长数和当年人口自然变动数不相等的原因”是错误的。
在这个问题上,杨先生在武汉会议中只是重复了已经被我们批驳了观点,而对我们的上述批驳,他并没有做出回应。
§4.对杨继绳文章第四、五部分的评论
杨继绳先生在另一篇文章中说:他在武汉会议上“发言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用孙先生的数学公式和孙先生的假设条件,用中国人口数据形成的实践,经过简单的演算,推翻了他的‘人口非正常变化与死亡漏报无关,只剩下户籍迁移的影响’的结论。”我们现在就来看一下他的这一部分内容。
【杨继绳先生在他的文章第四部分中说:孙先生是怎样“用严格数学方法”得出“人口非正常变化与死亡漏报无关”这一结论呢?下面我抄录他的《人口统计学中的虚拟人口理论及其应用》中有关数学推导的一段:”
“证明:设某一年年初户籍人口数(即上一年年底户籍人口数)为a人,当年出生b人,死亡c人,由国内人口迁移产生的迁移型虚拟人口为d人。”
“假定当年所有出生和死亡的人全部在当年如实的进行了户籍登记,并且没有人补报出生和死亡,则当年年底户籍人口数为a+b-c+d,人口非正常变化数为d人。”
“假定当年所有出生的人全部在当年如实的进行了户籍登记,没有人补报出生和死亡,户籍迁移情况不变,同时有m个人已经死亡,但没有在当年进行死亡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年初户籍人口数仍为a人,当年户籍出生人口仍为b人,由国内人口迁移产生的 迁移型虚拟人口仍为d人,但户籍死亡人数因为有m人死亡漏报而变成c-m人,】
孙经先的评论:杨先生对我们的以上证明没有提出异议,他提出质疑的是下面用下划线标出的这一句话:
【杨先生继续说:“年底户籍人口数变成[a+b-(c-m)+d],所以这一年的人口非正常变化数为:
[a+b-(c-m)+d]-a-[b-(c-m)]
即仍为d人。这表明虽然当年有m人漏报了死亡,但这一事实对人口非正常变化数没有任何影响。”】
孙经先评论:以上是我在一篇没有发表的手稿中的内容。这一证明是没有错误的。但是,杨先生却从里面找出“错误”来了。下面我们看一下他是怎样找出错误的。
【杨先生继续说:“还是上述孙先生设定的条件设:当年没有出生漏报和补报,没有死亡补报。本年底人口数为A,】
孙经先的评论:这里杨先生引进了一个新的字母A。如果杨先生能够了解一下我国由法规规定的户籍登记的方法,初中代数推导能力再稍微强一点(或者他虚心向中学代数老师请教一下),他就可以利用本文§2中已经叙述过的“人口平衡公式”推导出A=[a+b-(c-m)+d]。但是他推导不出来,反而继续说:
【上年底人口数为a,当年出生人口为b,当年死亡人口为c,死亡漏报数为m,迁移型虚拟人口还是d
则:总人口增长为(A-a),人口自然增长数为b-(c-m),
人口非正常变化=(A-a)-[b-(c-m)]+d=A-a-b+c-m+d,
人口死亡漏报m没有被消除。】
孙经先评论:这上面这个式子中,杨先生多写了两个d,这个式子中的两个d都应该删掉,看来杨先生的初中代数推导能力实在令人不敢恭维。
【杨先生接着说:孙先生的“人口非正常变化与出生和死亡漏报行为无关”的说法不成立。孙先生的问题在哪里?本来,“当年年末总人口”是生产队逐级上报的“总人口”的汇总(即上式中的A),不是“上年底总人口加当年出生人口减当年死亡人口加迁移人口”(即孙先生说的[a+b-(c-m)+d])。“当年岁末总人口-上年岁 末总人口”取统计局公布的两个年度总人口之差(A-a)就行了,他偏要说成[a+b-(c-m)+d]-a,无端引入了不应有m,为消除自然人口增长中的 m预设了条件。】
孙经先的评论:既然利用“人口平衡公式”可以推导出A=[a+b-(c-m)+d],那么把A换成[a+b-(c-m)+d]立刻可以得到我们的结论。杨先生推导不出A=[a+b-(c-m)+d],在这里说了一堆没有任何意义的话。
【杨继绳说:他其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把人口统计实践中两组独立采集的数据当成了可以互相换算的数据。】
孙经先的评论:杨先生这里的“两组独立采集的数据”指的是他认为人口总数数据和人口变动数据是“两组独立采集的数据”他的这一观点的错误性,我们在§2中已经做了评论,此处不再重复了。所以杨先生文章中的这一部分内容都是错误的。
§5.对杨继绳文章第六部分的评论(1)
我们在研究三年困难时期人口变动问题的过程中得到了如下的结论:由于我国经济出现重大困难,我国在1960年下半年到1964年期间开展了大规模精简市镇人口的运动,3,000万以上的市镇人口被精简返回农村。在这一过程中产生漏报户籍人口数(截止到1964年年底为止)为1,482万人,即这些人从市镇被精简并注销户籍,但他们没有及时在农村办理户籍迁入手续,成为没有户籍的人。
杨先生在他的几篇文章中对我们质疑的重点就是,在上面这一结论中所提到的人口迁移过程中1482万人迁移漏报户籍是不可能发生的问题。他在另一篇文章中说:他在武汉会议上“发言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二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公安局对这一条例的执行情况,论证虚报、漏报数千万人口是不可能的。”我们就看看一下他是如何“论证”的。
【杨继绳先生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内容如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孙经先的评论:这一条和迁移漏报户籍无关。我们所说的迁移漏报户籍,是指在办理了户籍迁出手续后没有在新居住地及时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杨先生继续引用《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孙经先的评论:这一条说的是:迁移人在到达迁入地时,应当办理迁入手续。“应当办理”和迁移人“是否真正办理”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应当办理”说明不了迁移人“真正办理了”迁入手续。这就好像人们“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说明不了人们就一定遵守交通规则一样。
【杨先生继续引用《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孙经先的评论:这一条说的是暂住登记,不是迁移登记,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无关。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数据中不统计暂住登记。
杨继绳对我们结论的质疑主要体现在下面这句话中:
【执行户口登记的公安系统是强力部门,这个部门有足够的权威、完善的网络和充足的人力。所以,户口登记条例是能严格执行的。户口登记条例证明,孙经先假定的上千万人不报或漏报户口是不可能的。】
孙经先的评论:杨先生的这一推理从逻辑上讲是不成立的。按照他的这一逻辑:交通管理部门也是“强力部门,这个部门有足够的权威、完善的网络和充足的人力”,所以交通规则“是能严格执行的”,交通规则证明,任何人违反交通规则“是不可能的”。但是,尽管我国制订了交通规则,尽管交通管理部门是“强力部门,这个部门有足够的权威、完善的网络和充足的人力”,但是依然有许多人违反交通规则。
在户籍管理中,国家公布了《户口登记条例》是一回事,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能否严格的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户籍迁入手续是另一回事。在当时,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基层户籍管理部门是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在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里,通常是指定一位工作人员进行(或者是专门、或者是兼管)户口登记与统计工作。一个公社一般包括十几个或者几十个的生产大队,居住地分散十几个、几十个村庄,有数万人。在这何种情况下,有一些农村居民,如果他户籍登记意识薄弱,或者不愿意去办理迁入登记手续,那么存在一定数量的居民“迁移漏报”,是非容易理解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户籍登记的工作人员是很难发现和防止某些居民“迁移漏报”的。杨先生说“执行户口登记的公安系统是强力部门,这个部门有足够的权威、完善的网络和充足的人力。”实际上,广大农村地区直接执行户籍登记的并不是“公安系统”(而是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有时还是兼管),也没有“完善的网络和充足的人力”去防止某些居民“迁移漏报”。
我们所说的迁移漏报人口约为1482万,占全国人口的2.2%左右。所占的比例并不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农村地区存在这样一个比例的人口漏报户籍是完全可能的。
§6.对杨继绳文章第六部分的评论(2)
杨继绳先生在另一篇文章中说:他在武汉会议上“发言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三是“用当年粮、油供应和户籍捆在一起的历史事实,证明虚报、漏报户口的人是不可能生存的。”我们看以下他是怎样论证的。
【杨继绳先生《脱离实际必然走向谬误》说:“在那个年代,每一个人的生活资料都要凭票证供应。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最为紧要的是赶紧办理‘粮油关系’的转移,而‘户口关系’的转移是‘粮油关系’的转移的前提。不办户口就没有饭吃。孙先生断定当年数以千万计的人在迁移后不上户口,这些人吃什么?”】
杨先生的这一质疑是不成立的。针对他的这一质疑,我们在《一驳杨继绳》中指出: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我国的“吃饭”问题是分为两种情况的。对于市镇居民来说,粮食是凭票证供应的,“户口关系”是“粮食关系”的前提。没有户口关系,市镇居民就买不到粮食。但是,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对于农村居民的绝大多数来说,他们自己就生产粮食,是不需要购买粮食的,更谈不上需要“凭票证供应”粮食的问题。当时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三级所有”是指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指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农村居民只要在生产小队参加劳动,就会按照一定的“人劳比例”从生产小队中分得粮食。
【对我们的这一回答,杨继绳先生说:“读了孙先生这段话,我怀疑他当年是生活在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农民生产的粮食除了交公粮(即征农业税)以外,余粮全部卖给国家(即购)。卖给国家的何止是‘余粮’?地方官员为了超额完成收入购计划,有些地方连口粮、种子、饲料都被收购了。一个生产队农民的口粮是按每个人的定量和总人口决定留下的。国家全部收购走了以后,就吃‘返销粮’,即从国库里返销给农民。返销粮是严格按人口计算的。没有户口,就不能吃饭。这是六十岁以上的农民和从农村出来的人都知道的事实。】
孙经先的评论:读了杨先生的这段话,我们倒是真的怀疑他“当时是否是生活在中国”了。杨先生认为我们上面这段话不符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上面一段话中究竟那一点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杨先生并没有说。
著名的《人民公社六十条》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公社在当时所实行的基本制度,其中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有关的规定如下:
第二条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第二十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就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来说,人民公社的组织实行的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生产队”即通常所说的“生产小队”。上面这些规定就是人们常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就说明当时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它“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进行生产和进行产品(对绝大多数农村地区而言,最主要的产品就是粮食)的分配。
《人民公社六十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队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生产队对于社员粮食的分配,应该根据本队的情况和大多数社员的意见,分别采取各种不同的办法,可以采取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粮食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按劳动工分分配加照顾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办法。不论采取那种办法,都应该做到既调动最大多数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又确实保证烈士家属、军人家属、职工家属和劳动力少、人口多的农户能够吃到一般标准的口粮。”“社员的口粮,应该在收获后一次分发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这就明确规定了生产队分配粮食的基本原则,也明确说明了广大农村地区(除了少数地区,如棉区这一类地区),粮食是由生产小队直接分配的。
《人民公社六十条》的这这些规定当时是得到执行了的,这就说明了我们的看法是符合当时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的。杨先生的所谓我国农村地区粮食“国家全部收购走了以后,就吃‘返销粮’,即从国库里返销给农民”从根本上讲不符合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
杨先生实际上认为,当时我国的基本粮食政策是由国家把粮食全部收购,然后农村居民“就吃‘返销粮’”,即我国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全部都吃商品粮。从根本上讲,他的这一观点是不符合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的。在我国农村地区,吃“返销粮”的是那些不产生粮食的地区,或者是生产粮食的地区在遭受严重灾害后基本口粮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吃“返销粮”不是广大农村地区基本的粮食制度和政策。
杨先生所说的“粮、油供应和户籍捆在一起”的历史事实是:在当时我国对城镇地区(包括少数棉区这一类的农村,即我国吃“商品粮”的那一部分居民)的粮食供应实行了《粮食供应证》和定量供应制度,居民凭《粮食供应证》购买粮食和提取粮票。《粮食供应证》凭户口簿办理,并随户口簿的转移而转移。这就是杨先生所说的“粮、油供应和户籍捆在一起”。由此可以看出,这一制度是对城镇居民(更准确的讲,是吃商品粮的那一部分居民)实行的。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自己生产粮食,由生产小队直接分配粮食,不需要(也没有)《粮食供应证》,也就根本谈不上“粮、油供应和户籍捆在一起”。
我国在1956年到1959年大批农村人口迁移到市镇,1960年到1964年开展的市镇人口大精简运动中精简的重点就是这一部分人。这些人被精简以后,他们绝大多数都回到了他们的农村原籍。我们所说的漏报户籍的人口,就是这些人中的一部分。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的这次迁移,实际上是回到了他们原先就生活在那里的家乡。他们只要在生产小队参加劳动,就可以分到粮食,不存在“没有饭吃”的问题。
至于这些人漏报户籍的原因,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先生最近在一篇文章中明确指出:大精简运动中“由城市迁到农村的人口,对于落户农村却不那么积极。有些人认为,精简城市人口是暂时的,一旦经济情况好转就又会回到城市,所以宁肯把户口装在自己口袋里,也不愿在农村落户口(群众称之为‘口袋户口’),免得以后再到城市落户口时遇到麻烦。”李成瑞先生已经把问题说的很清楚了。
§7.对杨继绳文章第七部分的评论
【杨继绳先生在这一部分说:“中国1953年、1964年和1982年进行了三次人口普查。相对于年度人口数据 来说,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要高得多。国家计生委对大约100万人口中的约30万名15至67岁的妇女进行了抽样调查,即对1940年以来的41年的婚姻和生 育史的回顾性调查。这一调查是由计划生育人员挨家挨户进行访问。可靠性较高。1983年,国家计生委公布了千分之一生育率抽样调查结果。国内外的人口学家就是以这四组相对可靠的数据为依据,用人口学的方法,对出生率和死亡率进行修正。从而则得出非正常死亡1700到5000多万的多种不同的结论。”】
孙经先的评论:对杨先生的这段话,我们在会议的发言中已经做出了回答:1982年我国进行了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与此同时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也组织了一次全国1‰生育率抽样凋查。科尔教授等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依据就是这次1‰生育率抽样调查中回忆性资料所提供的各年度生育率。为了对科尔等人研究的正确性做出判断,我们必须对这一次1‰生育率抽样调查所获得的结果进行分析。我们在提交会议的论文中,从数理统计学的角度对这次抽样调查的结果进行了分析,指出这次抽样调查的结果是很难得到1953年——1964年期间我国准确的生育率数据的(详细的数理统计学分析见提交会议的论文)。我们又结合实际统计数据做了分析,指出了这次生育率抽样调查所得到的数据的误差是很大的,而这些数据就是科尔等人全部研究的基础。所以科尔等人的研究很难反映我国这一时期人口变化的真实情况的。
对我们的上述观点,杨继绳先生在会议上没有提出任何质疑意见。
§8.对杨继绳文章第八部分的评论
杨先生在他的文章的第八部分说:“官方是承认大饥荒的,也承认大量饿死人。证据有五”。下面我们分别看一下这五个证据。
【杨先生的第一个证据是:“1962年,刘少奇对毛泽东说:饿死这么多人,历史上要写你我的,人相食,要上书的。”】
孙经先的评论:我们从来没有否认过三年困难时期在某些地区确实出现了饥饿死亡现象。我们与杨先生的分歧点在于对这类死亡人数所做的估计不同。刘少奇的这句话,只能说明当时出现了这种现象,说明不了“饿死三千万”。
【杨先生的第二个证据是:“在1980年出版的多种官方书籍中,多次出现过饿死三四千万人的说法。”】
孙经先的评论:“饿死三千万”的说法是1983年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公布以后才出现的。所以1980年我国不可能出版过杨先生所说的这类图书。我们希望杨先生能够提供1980年出版的这些“官方书籍”的书名、作者和出版社。
【杨先生的第三个证据是:“2011年出版的中共党史二卷承认1960年总人口比1959年减少1000万。这说明什么?如果没有大饥荒,按1957年人口自然增长率23.23‰、1959年总人口为67207万计算,则1960年总人口应当比1959年增长1561万。不仅没有增长,反而减少了1000万,里外里减少了2561万,这说明1960年非正常死亡在1500万以上。再加上1959年和1961年的非正常死亡数,也超过3000万了。”】
孙经先的评论:经查证:《党史二卷》原文为,“1960年全国总人口比上年减少1000万”,并注明这一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83)。这句话说明不了“饿死三千万”,《党史二卷》也仅仅是引用了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并没有说全国“饿死三千万”。杨继绳这段话中“这说明了什么”之后的话并没有出现在《党史二卷》中,这些话都是杨先生自己的猜测。
【杨先生的第四个证据是:“蒋正华承担了国家课题,结论是1700万,国家组织专家评审,认为蒋正华的方法是科学的结论是正确的,这应算官方的看法。】
孙经先的评论:对蒋正华的研究,李成瑞先生明确指出:蒋正华的研究“没有正式的‘课题研究报告’及其‘鉴定书’。研究的成果始终是作为学者个人的学术论文,在本校学报和自行联系的有关书刊上发表的。”杨先生说对蒋正华的研究“国家组织专家评审,认为蒋正华的方法是科学的结论是正确的”,我们希望杨先生能够明确说明:我国国家哪个部门,在什么时候,组织了那些专家对蒋正华的研究进行了“专家评审”,评审的结论是什么?
我们已经指出蒋正华的研究存在着一系列的重大学术错误。蒋正华先生至今没有对此做出回应。如果杨先生认为蒋正华的研究是正确的,就请杨先生为蒋正华辩护。
【杨继绳的第五个证据是:“作为国家统计局局长的李成瑞,提出2200万的结论,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官方的态度。”】
孙经先的评论:杨先生的这句话是对李成瑞先生观点的重大误解和歪曲。鉴于这一说法流传甚广,我们在武汉会议的发言中对此作了重要的澄清。我们在发言中指出,对科尔教授的研究,在我国国内最早提出重要质疑意见的是李成瑞先生。他在1979年发表的《“大跃进”引起的人口变动》一文中对科尔教授的研究提出了四方面的重要质疑,其中之一是李成瑞先生认为科尔书中给出的1957年的人口数字存在着令人难以理解的矛盾。在对这一错误进行修正后李先生认为:即使按照科尔的方法,也只能得到超线性死亡人数约为2,200万,得不到科尔所说的2700万。换句话说,李成瑞先生在这里仅仅是对科尔的研究进行质疑,而不是他本人认为中国超线性死亡2200万。
杨继绳说李成瑞先生认为中国这一时期非正常死亡2200万人,这显然不是李成瑞先生文章中所表达的真实含义,而是对李成瑞先生观点的重大误解和歪曲。
§9.对杨继绳文章第九部分的评论
武汉会议是一次国际学术研讨会,杨继绳先生也再三强调“饿死三千万”是学术问题。但是杨先生在会议发言的最后一部分中完全脱离了会议的主题,对我本人进行政治指控,大谈他受到“缺席审判”。
这次会议杨先生发言在前,我的发言在后。考虑到这次会议是一次严肃的国际学术会议,所以我在会议发言中严格依照学术讨论的规范,正面阐述了我的学术观点,并指出了杨先生的一系列学术错误,而对他提出的政治指控,由于其脱离了会议的主题,我没有理睬。
遗憾的是,杨先生对我所指出的一系列学术错误,在会议上并没有从学术的角度予以回应和答复。
由于杨先生文章的这一部分完全脱离了会议的学术主题,而我们的这篇文章依然是一篇学术文章,所以对杨先生文章的这一部分,本文不予评论。只是由于杨先生在对我进行指控中有一处与事实严重不符,我在发言后的讨论做了澄清。
【杨继绳先生说:孙先生等对《墓碑》的批判是缺席审判。《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诽谤我的文章,我投稿辩护,都粗暴地拒绝发表,在对我缺席审判时,还不给经辩护的权利!这有一点学术公正吗?】
孙经先的澄清:事情的真相是这样的。我在2013年9月9日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了批评《墓碑》中存在学术错误的文章后,杨继绳先生投稿《中国社会科学报》为自己进行辩护。《中国社会科学报》在收到杨先生的文章后,为了体现公正公平的学术精神,决定发表杨先生的文章。杨先生的文章太长,由于受版面限制,同时我批评《墓碑》的文章只有两千字左右,所以《中国社会科学报》建议杨先生将文章压缩到三千字左右(比我的文章还多了一千字)后予以发表。但是杨先生对《中国社会科学报》的建议始终没有回复。这就是杨先生所说的《中国社会科学报》“粗暴地拒绝发表,在对我缺席审判时,还不给辩护的权利”的真相。
我们要指出的是:我们在会议上已经对这件事做了澄清,并且杨先生也承认了我们的澄清是符合实际的,但是他在会议后发表的修改稿中依然保留了这一段不符合实际的话。这是我们难以理解的。
附文:孙经先教授致杨继绳先生的公开信
尊敬的杨继绳先生:您好!
今年7月承蒙有关方面邀请,我参加了在武汉举行的一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会议上能够见到您,我感到很荣幸。
在这封给您的公开信中,我想谈以下问题。
您在武汉会议的发言中说:“饿死三千万”是一个“学术问题,”“学术讨论应当遵守学术讨论的规则”。对您的这一观点,我是非常赞赏的。众所周知,我和您之间在“饿死三千万”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我参加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想在尽可能平和的气氛下,按照您所说的“学术讨论的规则”,就我们之间的分歧进行探讨,争取在某些方面能够达成共识,不能达成共识的地方,也希望经过讨论,能够缩小认识上的差距。
例如,在三年困难时期四川省涪陵专区和甘肃省临夏市的人口死亡数字上,我认为您在《墓碑》中的数字是错误的。经过我们在报刊上的讨论,在这次会议上您也认为您出现了“疏忽”,并且答应愿意改正。对于您的这一态度,我表示非常赞赏。这就是双方“遵守学术讨论的规则”,在讨论中达到了某种共识的很好例证。
我认为,只要双方在有分歧的每一个具体的学术问题上,例如对《墓碑》中每一个重要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问题上,都“遵守学术讨论的规则”,是可以逐步缩小双方认识上的差距的。在这次武汉会议上,本来我是想按照“学术讨论的规则”,在一些具体的学术问题上与您进一步开展讨论的,为此在我的会议发言和提交的书面发言中,提出了一些这样的具体问题。但是您在会议上采取了“不回应”的态度。
坦率的说,我对您的这种态度表示非常遗憾。2012年9月17日,您在美国《纽约时报中文网》发表的文章《脱离实际必然走向谬误》中说:“孙经先先生提出了一篇有一定理性色彩的批评文章。……对孙先生这样的经过认真研究的批评,我也有责任回答。”对我的学术批评,2013年12月您在《炎黄春秋》发表的《驳“饿死三千万是谣言”》也说,“本着对历史真相负责的态度,我再次回应。”对您这两篇文章中的这种对历史真相负责的态度,我是极为赞赏的。我之所以研究三年困难时期人口变动问题,其根本目的也正是为了“对历史真相负责”。我认为,只要双方都能抱着“对历史真相负责”的态度,同时都“遵守学术讨论的规则”,双方应该能够逐步的缩小认识上的差距。
武汉会议结束后,您发表了《关于武汉会议的声明》。声明中您说对我在武汉会议上的发言您“认为没有必要再回应”,并称孙经先“完全丧失了学者必须尊重事实的品格”,“以后孙经先再挑战我,我不再理采。”
对您的这个声明,我坦率的发表一下我的看法。我认为,您的“不回应”、“不理睬”不是一个严肃的学术工作者对待学术讨论应有的态度。作为一个严肃的学术工作者,当着其他学者对自己的学术研究提出严肃的学术批评的时候,如果其他学者的批评是错误的,就应当做出反驳,以维护学术研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也维护自己的学术声誉。如果其他学者的批评是正确的,就应当修正自己的错误。所以您公开发表声明宣布对我的学术批评“不回应”、“不理睬”,实在一件令人无法理解的事情。
您“不理睬”的理由是孙经先“完全丧失了学者必须尊重事实的品格”。如果是这样的话,您就应当公开发表文章,理直气壮的彻底揭露孙经先在三年困难时期人口变动问题的研究中是怎样“完全丧失了学者必须尊重事实的品格”的,彻底揭露孙经先在研究中的一系列错误与荒谬,对孙经先所说的《墓碑》中一系列“错误”逐条进行反驳和辩护。您有着足够的媒体公开发表您的文章。在这种情况下您怎么能够公开发表声明宣布“不理采”呢?
您多次说过要“对历史真相负责”。“饿死三千万”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对历史真相负责”,是您和我都必须承担的特别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您宣布“不回应”“不理睬”,也违背了您的所说的“对历史真相负责”的精神的。您在武汉会议上说为了这个问题“我连死都不怕”,难道您会仅仅因为孙经先“完全丧失了学者必须尊重事实的品格”,就不再“对历史真相负责”了吗?
您在武汉会议的发言中多次说:“为了学术公平,我要求……给我以与批判者同样的权利,允许我……对批判作出回答。”
我2013年9月9日发表了批评《墓碑》的文章后,您投稿《中国社会科学报》为自己进行辩护。《中国社会科学报》为了体现公正公平的学术精神,是决定发表您的文章的。只有由于您的的文章太长,他们受版面限制,同时也由于我批评《墓碑》的文章只有两千字左右,所以他们建议您将文章压缩到三千字左右(比我的文章还多了一千字)后予以发表。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您放弃了这次“对批判作出回答”的机会。
这次在武汉会议上,在我发完言之后,会议的主办方专门留出了充分的时间,会议主持人也多次邀请您发言,但是同样非常遗憾的是,您再次又放弃了这个“对批判作出回答”的极好机会。
您一方面在武汉会议的发言中强烈要求给您“以与批判者同样的权利,允许我在批判《墓碑》的报刊上,发表文章,对批判作出回答”,另一方面在武汉会议后您却又公开宣布“不回应”、“不理采”,也就是说您不再“发表文章,对批判作出回答”了。难道您不觉着自己已经陷入到极大地自相矛盾和混乱之中了吗?您的这一态度,是会让所有还相信“饿死三千万”的人们感到极其失望的。
既然您谈到了这个问题,我也有一个同样的要求。您和洪振快先生都在《炎黄春秋》上发表了批判我的文章,我也非常希望,“为了学术公平”,《炎黄春秋》是否能够也“给我以与批判者同样的权利,允许我对批判作出回答”呢?如果《炎黄春秋》能够践行您提出的原则,我将不胜感谢之至,将我最近写的分别答复您和洪振快先生的两篇文章在您们的杂志上发表。我衷心的希望您不要“粗暴的拒绝”我的这个要求。
还有,您在武汉会议发言中表示愿意对《墓碑》进行修改。最近一年多,我对《墓碑》中许多重要的非正常死亡数字逐一进行了查证,发现您书中与涪陵专区和临夏市这样的重要“疏忽”还有很多处。我愿意全部提供给您,供您修改时参考。不知您意下如何。如果可以,我愿意在《炎黄春秋》上公布我的全部查证结果。
祝好!
孙经先 2014年9月3 日
(作者孙经先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江苏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http://www.wyzxwk.com/Article/lishi/2014/12/33381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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