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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宏:毛泽东民主思想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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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9: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炎黄春秋》2009年第3期
作者:郭德宏

毛泽东一生追求民主,对民主有过很多精彩的论述,很多论著对他的民主思想评价甚高。然而终其一生,他并没有建立起一套真正的民主制度,而且给全国人民造成深重的灾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他的民主思想中存在很多误区和局限。下面,仅对其中的几个问题作些分析,并谈谈与此有关的几个问题。

  “民”:全体还是多数?
  研究民主问题,首先应该明确“民”的含义,即它是指什么人或哪些人。按照通常的理解,“民”一般有三种含义:第一种是指全体公民,即一国之内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第二种是指人民,即排除敌对阶级和敌对分子,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第三种是指与“官”相对的一般群众。按照现代政治学的一般解释,民主之“民”所指的应该是第一种含义,即凡是公民,不管宗教信仰,不管民族归属,都同样享有民主权利。一如伏尔泰所说“天赋人权”,在人类社会,不存在一部分公民剥夺另一部分公民权利的天然正当性。即使是第二种或第三种含义,也应该是指它的全部,而不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但是毛泽东以为,只要多数人享有了权利就是“民主”。正因为他有这种理解,所以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把有关“民主化”的内容删掉了。
  在20世纪30年代末,中共中央曾进行新民主主义文化应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的讨论。在1939年8月23日至2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周恩来首先提出在文艺“民族化”、“大众化”之外,还应当特别提出“民主化”。张闻天立即表示:“文艺问题我们的方向是民族化、大众化,恩来同志提出民主化是对的。”(注1) 1940年1月5日张闻天在陕甘宁边区文化界救亡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抗战以来中华民族的新文化运动与今后任务》的报告,就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文化是民族的、民主的、科学的、大众的。所谓“民主的,即反封建、反专制、反独裁、反压迫人民自由的思想习惯与制度,主张民主自由、民主政治、民主生活与民主作风的文化”(注2)。在1939年12月13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也曾提出“新文化用下面四大口号为好:民族化(包括旧形式),民主化(包括统一战线),科学化(包括各种科学),大众化(鲁迅提出的口号,我们需要的)”(注3),并且提出应实行“彻底的民主主义”,认为中华民族的新文化“即彻底的民主主义文化”(注4)。但是,在他随后所写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却把“民主化”的内容删掉了,使新民主主义文化从四个方面的内容变成了“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注5)三个方面。
  毛泽东之所以做出这种修改,有的人很不理解,但有的学者指出,其原因就在于他认为只要多数人享有了权利,就是“民主”。所以,他认为有了“大众的”说法,就可以不要“民主的”说法。他这里说的“大众的”,并不是指全体民众,只是大部分民众的意思,即“全民族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工农劳苦民众”(注6),主要是工农兵,并不包括其他的阶级、阶层。其实,这是毛泽东对民主的一种误解,认为只要多数人享有了权利就是“民主”了,而没有把民主看作全体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他把有关民主化的内容删掉,更是不应该的。后来可能是毛泽东自己也觉得这样做不妥,所以在修改《新民主主义论》时,又在“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是大众的”这句话的后面,加了“即是民主的”(注7)几个字。(注8)但我认为,即使加上了这句话,仍不如“民族的、民主的、科学的、大众的”提法更全面,更科学,因为“大众的”主要讲的是文化的服务对象和普及问题,与“民主的”含义是不一样的。而民主是五四运动的两面大旗之一,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只要科学,不要民主,确实是这部著作的一大缺陷。(注9)
  民主有一个重要含义,即不仅尊重多数人的权利,还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由于毛泽东认为多数人享有了民主权利就是民主,就忽视了少数人的权利,使他们的民主权利不能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该享有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如果仍然认为多数人享有了民主权利就是民主,那就必然忽视少数人的民主权利,就不能实现全体公民的民主。
  民主:目的还是手段?
  民主是目的还是手段,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有的认为民主是目的,有的认为民主是手段,莫衷一是。我认为,对这个问题可以从不同的层面来理解。对于建立民主制度来说,它应该是目的。从民主属于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这个层面来说,它又是手段。
  对于民主是目的还是手段的问题,毛泽东都曾说过。在民主革命时期,他多次提出“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注10)的专政目标,并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中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的政体。后来他又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民主。这都是把民主作为目的来说的。但是,他更多地是将民主看成手段和方法。他说:“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这就是说,归根结蒂,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注11)他还说:“民主是一个方法,看用在谁人身上,看干什么事情。”(注12)
  由于毛泽东更多地是把民主看作手段和方法,所以他在关于民主的论述中讲得最多的是民主态度、民主作风。1944年6月12日,他在答复中外记者西北参观团记者的问题时说:“民主必须是多方面的,是政治上的、军事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国际关系上的,一切这些,都需要民主。”(注13)所谓军事民主,就是“在军官与士兵之间,军队与人民之间,各部分军队互相之间”,都应该“有一种民主生活、民主关系”;“党务民主,就是在政党的内部关系上与各党相互关系上,都应该是一种民主关系。在国际关系上,各国都应该是民主的国家,并发生民主的相互关系,我们希望外国及外国朋友以民主态度对待我们,我们也应该以民主态度对待外国及外国朋友”注14。这实际上说的是一种平等的民主关系。关于民主作风,毛泽东就讲得更多了。例如共产党员要“克服他们不愿和不惯同党外人士合作的狭隘性,提倡民主作风,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商量”(注15);“要提倡民主作风,反对强迫命令”(注16);“要讲民主,不要'一言堂’”,“要搞民主作风,不能搞家长作风”(注17),等等。
  即使作为根本制度层面的人民民主专政和民主集中制,在毛泽东那里,也更多地是作为手段和方法来讲的。例如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就指出对于人民内部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注18)。1950年6月,他在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第二次会议上再次指出:“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对人民则与此相反,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的工作。”(注19)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他再次指出:“我们历来就主张,在人民民主专政下面,解决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注20)关于民主集中制,他在1962年1月召开的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曾反复强调:“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注21)。所以,“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就是说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注22)。这就是说,民主集中制也是为了达到更好的集中的手段和方法。
  由于毛泽东过多地强调民主是一种手段和方法,就减弱了民主的目标意义,降低了民主的地位,使它变得可有可无,从而忽视民主制度的建设。因为从理论上说,目的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易性,手段则具有多样性和可易性,如果将民主只是作为诸多手段和方法的一种,那就可以采用,也可以不用,可以改变,也可以抛弃,想用的时候就用,不想用的时候就不用。所以,毛泽东始终没有建立起一种真正的民主制度。他虽然多次说过新民主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产阶级民主更广泛得多的民主,并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民主权利做了一些规定,但广大的人民群众并不能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各级政府的领导人,也没有真正享受到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制度:是民主制,还是“民主集中制”或集中制?
  长期以来,民主集中制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就指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注23)。此后,他就一直强调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并说:“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注24)这看起来是非常完善的。但是,这个理论和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即它的实质在于集中,民主不过是达到更好的集中的手段。
  其实,实行民主集中制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主张。他们认为在无产阶级政党内部,包括革命胜利之后所建立的社会,都应该实行民主制。后来列宁为了革命斗争的需要,提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建党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起初只提集中制)。十月革命后又把这种制度扩大为苏维埃国家体制的指导原则,甚至还把它列为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成为加入国际的各国共产党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理论,重大问题虽然要由集体进行充分讨论,而且讨论自由,允许党内不同意见的发表,但其重点和目的都在于集中。中国共产党为了革命斗争的需要,从成立之初就接受了这个理论,并使它成为中国共产党以至全社会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在革命战争年代,实行高度的集中制是必须的。但在夺取全国政权以后,仍然实行这种制度,就没有必要了,只能妨碍民主的实行和进步。
  由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在于集中,所以在这种制度下,民主是被虚化的,是没有保证的。因为既然是手段,就可以要,也可以不要,完全由领导人的意愿所决定。因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结果,是全国的权力集中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共产党内,集中于各级党委;在各级党委中,集中于第一书记;最后,全国的大权都集中于毛泽东一个人手中。而人民甚至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民主权利,都少得可怜,所以毛泽东不得不一再发出“扩大民主”、“让人讲话”的号召,甚至把话说到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的严重程度。
  过分的集中,必然导致个人的专断和专制。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的讲话中曾说:“要马克思与秦始皇结合起来,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有的人记录为毛泽东提出要“马克思加秦始皇”。有了秦始皇极权专制式的集中,哪里还有什么民主?还有马克思所说的民主制?正如杜光先生所指出的:由于过分强调集中,“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就成了走向极权专制的捷径。……直到今天,它仍然是推进党内民主的拦路虎、挡箭牌,要实现党内民主化,把党建设成为民主的政党,就必须取消民主集中制”(注25)。我认为他讲得是很对的,应该回到马克思所说的民主制。
  途径:是“由民做主”还是“为民做主”?
  由民做主和为民做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由民做主,公民无须通过自身以外的主体而自由地表达意愿,并且直接行使权利;为民做主,则是公民自身以外的主体代替公民表达意愿,而且代替公民行使权利。
  在毛泽东关于民主的论述中,人民民主即“由民做主”是一条重要原则。1939年5月4日,他在《青年运动的方向》的讲演中指出:我们革命的目的“是打倒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建立一个人民民主的共和国”(注26)。1954年6月14日,他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又指出:“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注27)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毛泽东却把人民民主变成了他在“为民做主”。
  在20世纪40年代回答黄炎培关于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个周期律的支配时说的那段名言中,毛泽东就已经说的很清楚:“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注28)1944年12月15日,他在《一九四五年的任务》的演说中批评许多人的官僚主义作风,提出各地应“对此点进行教育,在党内,在党外,都大大地提倡民主作风。不论什么人,只要不是敌对分子,不是恶意攻击,允许大家讲话,讲错了也不要紧”(注29)。这种“让人民监督”、“让人讲话”的说法,他以后讲得非常多。对于他40年代的那段名言和让人说话的说法,向来评价很高,但其中的真正含义却很少有人领会,即那都是他“让”人民进行的。一个“让”字,说明了他为民做主的本质。他自以为是代表了人民愿望的,他的“让人民监督”、“让人讲话”就是人民民主。但既然可以“让”,也可以随时“不让”,所以它并不是真正的人民民主、由民做主。
  正因为是由他为民做主,所以“人民”的范围是由他决定和区分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当然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如何变化,除敌对分子以外的一切公民,都应该属于人民的范围。可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很多阶级、阶层和各种各样的人都被排除出了人民之外。最早被排除的是地主阶级,接着是民族资产阶级和富农、“右派分子”,以及形形色色的所谓“坏分子”。在每次政治运动中,都有百分之五的人成为被斗争的对象。很多人今天是“人民”,明天却忽然成了“敌人”,被剥夺一切政治权利。所以,毛泽东虽然说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的民主,但人民的范围却越来越小。
  民主本来是和法治密切连在一起的,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把民主制度固定下来,民主才能得到保障。但毛泽东并不喜欢法治,而是喜欢人治。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期间就曾说:“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注30)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制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党的决议和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不要法制的“那一套”,实际上就是领导人为民做主。
  为民做主实际上潜藏了一个前提:即公民自身以外的主体,能够完全了解并代表全体公民或多数公民的意愿,而且能够完全按照公民的意愿行使权利。然而在理论上,这个前提是虚拟的;在实践中,这个前提存在极大的风险。人们通常看到的情形,恰恰是主体的意愿与公民的意愿并不重叠,相反,常常发生龃龉甚至抵牾。也就是说,为民做主的主体并不能真正反映公民的意愿,因此也就不能按照公民的意愿行使权利。所以,在一些重大决策的问题上,毛泽东自以为代表了人民的愿望,实际上却脱离甚至背离了人民的愿望。导致全局性错误的“反右”运动、“大跃进”和公社化运动、“反右倾”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莫不如此。
  不仅如此,为民做主还必然导向个人专断甚至专制独裁。毛泽东晚年的个人专断作风越来越严重,与他把为民做主等同于人民民主、由民做主是分不开的。
  方法:是“小民主”还是“大民主”?
  “大民主”并不是毛泽东最早提出来的。1956年波匈事件发生后,针对我国现实生活里,“大民主”(公民参政议政、国家大政方针决策、新闻自由等等)太少而“小民主”(调资、升级、分房等纷争)太多的现象,在中国共产党内就有人提议应该多实行“大民主”。起初,毛泽东并不认同“大民主”的说法,断定这是主张学习西方的“议会民主”,搞什么“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是缺乏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的错误主张。他1956年11月15日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就曾说:现在一些人“要搞的'大民主’,就是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度,学西方的'议会民主’、'新闻自由’、'言论自由’那一套。他们这种主张缺乏马克思主义观点,缺乏阶级观点,是错误的。不过,大民主、小民主的讲法很形象化,我们就借用这个话”。“我们是爱好大民主的。我们爱好的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我们发动群众斗蒋介石,斗了二十几年,把他斗垮了;土地改革运动,农民群众起来斗地主阶级,斗了三十几年,取得了土地。那都是大民主。'三反’是斗那些被资产阶级腐蚀的工作人员,'五反’是斗资产阶级,狠狠地斗了一下。那都是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也都是大民主。”(注31)这说明,毛泽东虽然借用了“大民主”这个概念,接过了这种说法,但他曲解了“大民主”提出者的原意。
  但经过反右派斗争,毛泽东赋予了“大民主”以“大批判”的内涵和“四大”的形式,开始主张实行“大民主”,并说找到了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好的方式。1957年10月9日,他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的发言提纲中指出:“一九五七年中国革命创造了一个最革命最生动最民主的群众斗争形式,就是大鸣大放大辩论和大字报。革命的内容找到了适合自己发展的形式。从此无论大是大非、小是小非的问题,无论是革命的问题、建设的问题,都可以用辩论的形式去迅速地解决”,并“从此形成传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注32)这种“四大”即“大鸣大放大辩论和大字报”的形式,在他后来发动的“文化大革命”中得到广泛推广,成为推动“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工具。
  对于“大鸣大放大辩论和大字报”这种“四大”的形式,现在还有很多人在怀念,认为它真正发扬了民主,使广大群众得到了民主的权利。但有的学者已经指出,毛泽东的“大民主”理论是他民主思想的重大失误。我认为,实行“大鸣大放大辩论和大字报”这种“四大”的形式,确实使很多人得到了在正常情况下难以得到的揭发、批判别人的权利,也确实可以揭发出一些问题,给那些贪赃枉法的人造成很大的压力,使他们有所收敛,但是也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不管是小民主还是大民主,都不符合民主的本义,是对民主含义的偏离;二是毛泽东提倡的“四大”并不是所有人的“四大”,在反右派斗争之前很多人发表的言论,他就是坚决反对的,很多人甚至由此被划为“右派”,受到残酷的打击,只有在他号召的反右派斗争中出现的“四大”,他才认为是发扬民主的好形式。由此可见,这种“四大”只是符合领导人意愿的一部分人的“四大”,而且是只许一种声音、一花独放的政治批判手段,因而从根本上违背了“民主”的本意,并不是全体人民的真正的民主;三是由于“四大”不受法律的约束,容易造成无政府状态,使那些造谣诬陷别人的人得逞,使好人受到不应有的打击。“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深重灾难,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因此,提倡大民主确实是毛泽东民主思想的一大误区。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它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非但没有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复兴,反而导致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衰败,留给我们的只有深深的创伤和沉重的教训。(注33)
  什么才是无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民主?
  关于什么才是无产阶级的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毛泽东并没有多少具体的说明,只说它是与资产阶级民主、旧式民主完全不同的民主,是比资产阶级民主广泛得多的民主。由于他过分强调了民主的阶级性,把资产阶级民主的很多内容都废除了。
  那么,无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应该是什么样的民主呢?对于这个问题,陈独秀在20世纪30至40年代初期总结苏联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什么是无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做出了深刻的思索。他认为,民主“即为由大多数人民管理即统治国家”(注34);“民主不仅仅是一个抽象名词,有它的具体内容”(注35),包括“法院外无捕人杀人权,政府反对党派公开存在,思想、出版、罢工、选举之自由权利等”注36。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无产阶级的民主,是有继承性的,“其内容大致相同,只是实施的范围有广狭而已”;“如果说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不同,那便是完全不了解民主之基本内容……,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是一样的”(注37),它“同样要求一切公民都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自由。特别重要的是反对党派之自由,没有这些,议会或苏维埃同样一文不值”(注38)。我认为,陈独秀的分析在很多方面是非常宝贵的。在这个方面,毛泽东远远不如陈独秀。在建立无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时候,应该承认民主的普世价值和基本要求。否则,就永远无法建立起真正的民主制。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中国现代史学会会长)

  注1 《中国革命根据地记事》,第298页。
  注2 《张闻天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2—253页。
  注3 《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
  注4 《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
  注5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6页。
  注6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8页。
  注7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8页。
  注8 方敏认为这个修改可能是在1942年春完成的,在解放社第三版上可能已经修改,但至今没有看到这个版本。现在看到有这句话的最早的版本,是1943年10月的解放社第4版。见方敏《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论〉的修改》,《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6期。
  注9 我在《评关于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文化观是否重视民主的不同意见》、《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发展变化及应该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中已经指出了这一点,分别见由我主编的《中国文化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近代中国与文物》2008年第2期,《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注10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75页。
  注11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209页。
  注12 《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
  注13 《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
  注14 《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页。
  注15 《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1940年3月6日,《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2—743页。
  注16 《记者头脑要冷静》,1958年11月21日,《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43—444页。
  注17 《培养无产阶级的革命接班人》,1964年6月14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
  注18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6页。
  注19 《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注20 《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212页。
  注21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
  注22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
  注23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注24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注25 《关于政治民主化问题的一封信》,“改造与建设——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网站”(http://www.bjsjs.net)2004年2月18日。
  注26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63页。
  注27 《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注28 黄炎培《延安归来》,重庆国讯书店1945年版。
  注29 《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2—243页。
  注30 即马锡五(1899—1962),陕西保安(今志丹)人。抗日战争时期,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后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因在办案中形成深入调查、合理调解、就地解决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被誉为“马青天”——引者注。
  注31 《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
  注32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592页。
  注33 赵东斌:《毛泽东民主观中的一些误区》,《毛泽东思想研究》1996年第2期。
  注34 《上诉状》,1933年6月15日,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6页。
  注35 《给西流的信》,1940年9月,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53—554、554、555页。
  注36 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54页。
  注37 《给西流的信》,1940年9月,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54页。
  注38 《我的根本意见》,1940年11月28日,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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