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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期间1970年的二十三个犯人的死刑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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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8 13: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指示

  坚决地把一切反革命分子镇压下去,而使我们的革命专政大大地巩固
起来,以便将革命进行到底,达到建成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同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刑事判决书

  (70)军刑字第29号

  现行反革命暴乱集团“中国共产主义联盟”(简称“共联”),是以
在押犯徐关增、王汝强为首,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份正式成立的;以“首都
支部”为核心领导,行使最高权力,下设五个活动小组和一个越狱突击组
,共网罗罪犯二十六人。召开反革命会议三十四次,先后通过了反革命纲
领、路线、组织原则、组织纪律、成员条件,监内外联系方法和反革命暴
乱计划。在反革命纲领里狂妄地叫嚣,要推翻“元首主义”、“元首党”
、“元首政府”,公开承认南修纲领和苏修路线。预谋在苏修挑起反华战
争时,煽动犯人进行反革命暴乱,与帝、修、反里应外合,颠覆我国无产
阶级专政。为实现其罪恶阴谋,大造反革命舆论,先后书写反革命文章六
十五篇、反革命诗词三百多首、反革命书信一百七十九件,从政治上、经
济上、军事上恶毒地攻击、诽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极其
疯狂地诬蔑、咒骂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其
反革命活动十分猖狂,气焰极为嚣张。

  “中国共产主义者联盟”,是一个有组织、有领导、有纲领、有目的
、有行动计划的现行反革命暴乱集团。为了全面落实伟大领袖毛主席,亲
自批示“照办”的“一.三一”指示,坚决镇压反革命破坏活动、加强战
备,保卫祖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根据党的政策和广大革命群众要求,
报请山西省革命委员会核准,特依法判决如下:

  一、首犯徐关增,男,三十二岁,地主出身,学生成份,右派分子,
浙江省新昌县人。一九六零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中国社会主义自由民主
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九六二年改判无期徒刑。

  徐犯顽固坚持反革命立场,誓与人民为敌。一九六六年八月亲自策划
组织反革命暴乱集团“共联”,自封总负责人,“首都支部”主要成员。
多次主持反革命会议,制定反革命纲领,发展反革命成员,封官委职,预
谋抢夺我保卫人员武器,进行反革命暴乱。在禁闭室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
主席和中国共产党。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实属死心塌地与人民为敌到底
的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首犯王汝强,男,三十五岁,资本家出身,学生成份,北京市人
。其父系留美学生,其母、兄、姐均在美国和新加坡。该犯一九五八年任
英国驻京记者办公处翻译,因向英帝记者提供我国政治、政治情报,攻击
、诬蔑我党和政府,被判刑十五年。

  王犯与徐关增狼狈为奸,同恶相济。一九六六年八月亲自策划组织现
行反革命集团“科学共产主义”(简称“科共”),一九六七年三月和徐
犯合并,成立“共联”,系总负责人,“首都支部”主要成员。多次主持
反革命会议,发展反革命成员,亲自泡制反革命纲领“向马列主义战士提
出的二十个问题”和反动文章八篇、诗词十二首、信件二十九封,恶毒攻
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穷凶极恶地叫嚣要推翻“元首主义”、
“元首党”。反动透顶,罪恶昭彰,实属死心塌地誓与人民为敌到底的反
革命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主犯任大熊,男,三十八岁,旧职员出身,学生成份,右派分子
,杭州市人。其兄一九四九年逃往台湾。该犯一九六零年因纠集反革命集
团、企图叛国投敌,被叛无期徒刑。

  任犯一九六七年四月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共联”,任小组长。参加
制定反革命纲领,发展反革命成员,预谋抢夺我保卫人员武器。先后书写
“时事评论”等反动文章九篇,极其恶毒地诬蔑、攻击我们伟大领袖毛主
席,在禁闭室挖穿狱墙,与主犯常瀛清订立攻守同盟,妄图负隅顽抗。反
动透顶,猖狂至极。罪恶累累,死有余辜,民愤极大。判处死刑,立即执
行。

  四、主犯刘世广,男、三十六岁,地主出身,学生成份,右派分子,
山东昌邑县人。该犯一九五八年组织反革命集团“中国人民社会党”被判
处十三年。

  刘犯首先提出在大青山建立反革命暴乱集团“共联”,任小组长,“
首都支部”成员。积极发展反革命成员,亲自制定反革命纲领,预谋抢夺
我保卫人员武器,进行反革命暴乱。亲自书写“梅花论纲”等反动文章四
篇,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

  该犯是“科共”、“共联”发起人之一,两个反革命组织合并的策划
者,积极扩充实力,罪大恶极,民愤甚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主犯鲍明,男,二十八岁,伪官吏出身,学生成份,天主教徒,
重庆市人。其父鲍克系国民党中央委员。该犯一九五九年组织反革命叛国
投敌集团,被判刑二十年。

  鲍犯积极组织反革命集团“共联”,任小组长,“首都支部”成员,
在监内积极传递反革命信件,发展反革命成员,亲自制定反革命纲领,书
写反革命文章四篇,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
和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多次提出抢夺枪枝进行武装暴乱,上大青山为
匪,与苏修里应外合,妄图依赖帝修反武力,实现其反革命阴谋。罪大恶
极,十恶不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六、主犯常瀛清,男,三十岁,职员出身,学生成份,河北省抚宁县
人。一九六二年因策划抢劫枪枝、银行、向英帝驻华代办处投寄反革命信
件和贪污盗窃罪被判刑十年。

  常犯积极献策成立反革命集团,阴谋武装暴乱,担任三人突击小组组
长,“首都支部”成员。积极发展反革命成员,传递反革命信件二十余份
,制定“组织纪律十一条”,提出从监狱突围出去到太行山、大青山建立
反革命根据地。与苏修里应外合,为实现其反革命阴谋,还准备了逃跑用
的便衣和大量药品。禁闭后与主犯任大熊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顽固到底,
并将伪造领章帽徽烧掉,毁证灭据。罪大恶极,民愤极大,判处死刑,立
即执行。

  七、主犯任宗正,男,三十二岁,地主出身,学生成份,江苏省丰县
人。土改时其家被斗,其祖母被判刑。该犯在一九五八年组织反革命集团
“社会民主党”和“社会主义青年联盟”被判无期徒刑。

  任犯是反革命组织“共联”的发起人之一,“首都支部”成员。积极
发展反革命成员,扩充反革命实力。准备便衣预谋武装暴乱,反革命气焰
极为嚣张。罪大恶极,民愤极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八、主犯白微录,男,四十三岁,地主出身,旧职员成份,贵阳市人
,其父被我镇压,该犯曾充当蒋匪军政要职。一九五一年两次混入革命队
伍,被开除、劳教。一九六一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企图叛国投敌,判刑
十五年。

  白犯与我党有杀父之仇,系“首都支部”成员,积极发展反革命组织
,亲自拟定反革命纲领,书写反革命文章,恶毒攻击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
和我党。传递反革命信件,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罪大恶极,民愤极大。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九、主犯陈威权,男,三十岁,地主出身,学生成份,沈阳市人。该
犯曾因搞流氓活动,被开除学籍。一九六零年向南修驻华使馆投递反革命
信件和到该使馆叛国投修,判形十五年。

  陈犯积极组织反革命暴乱集团,是“共联”发起人之一,任小组长,
“首都支部”成员。积极书写反动文章,攻击我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
专政。传递反革命信件二十余封,并亲自观察地形、路线、规定逃跑暗号
,预谋武装暴乱,罪恶累累,民愤极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主犯曹介弘,男,三十一岁,中农出身,学生成份,右派分子,
江苏省武进县人。一九五八年因组织现行反革命集团“中国青年反法西斯
同盟”被判刑十五年。

  曹犯积极组织反革命暴乱集团“共联”,任小组长,“首都支部”成
员。准备便衣预谋反革命暴乱,书写反革命文章四篇,恶毒攻击我社会主
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非杀不足以平民愤。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

  十一、主犯吴国延,男,二十八岁,伪职员出身,学生成份,辽宁省
宽甸县人,一九六二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中国劳动党”被判刑七年。

  吴犯首先和徐犯关增合谋组织反革命暴乱集团“共联”,任小组长,
“首都支部”成员。参与制定反革命纲领,预谋武装暴乱,积极传递反革
命信件,发展反革命成员,当守犯王汝强被禁闭,其还向同犯打气:“坚
定信心斗争到底。”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罪大恶极,民愤极大。判处死
刑,立即执行。

  十二、主犯汤福玺,男,三十岁,商人出身,学生成份,山东省蓬莱
县人,一九五八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卫国军筹备会”判刑十二年。

  汤犯积极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系“首都支部”成员,为“黑流水”
地区负责人。曾观察地形,岗哨、制作领章、帽徽、发展反革命成员,予
谋武装暴乱。并大量书写反动诗词,恶毒攻击我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
专政。咒骂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非
杀不足以平民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三、主犯关焕章,男,四十五岁,小业主出生,伪职员成份,北京
市人,一九四八年曾受蒋匪河北省特务外围组织“干训团”训练,一九六
零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民主自由保卫同盟”被判刑十三年。

  关犯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任小组长,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搞反革
命串联,预谋反革命暴乱。反革命气焰十分嚣张。认罪态度极坏,判处死
刑,立即执行。

  十四、同案犯马日新,男,二十七岁,城市平民出身,学生成份,天
津市人。一九六三年因企图抢夺武器,投修叛国判刑八年。

  马犯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任小组长,三人突击小组成员,私藏军衣
,伪造帽徽、领章、观察地形和预谋反革命暴乱,活动猖狂,气焰嚣张。
判处无期徒刑。

  十五、同案犯鲁少山,男,三十三岁,富裕中农出身,学生成份,北
京市房山县人。一九五七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全民党”被判刑十七年。

  鲁犯参加反革命集团,任小组长,系三人突击小组成员。预谋杀害我
管教干部,武装暴乱,书写反动文章两篇,反动诗词多首,恶毒攻击我社
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罪行严重,判处无期徒刑。

  十六、同案犯孟源,男,三十三岁,中农出身,学生成份,山西省清
徐县人。一九六三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投敌叛国被判刑十二年。

  孟犯积极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书写反动文章和诗词九十多首,进行
反革命宣传,大造反革命舆论。气焰嚣张,罪行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
年(连同原判合并执行二十七年)。

  十七、同案犯王作先,男,二十七岁,地主出身,学生成份,河南省
尉氏县人。一九六二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复中会”被判刑十年。

  王犯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任小组长,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行严
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连同原判合并执行二十年)。

  十八、同案犯张久常,男,三十岁,富农出身,学生成份,河北省兴
隆县人。一九六三年因企图杀害我公安战士被判刑十五年。

  张犯坚持反动立场,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预谋越狱暴乱,观察地形
、岗哨。罪行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连同原判合并执行二十五年)。

  十九、同案犯杨喜法,男,三十岁,中农出身,店员成份,河北省行
唐县人。一九六三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被判刑十年。

  杨犯在服形中,不接受改造,参加反革命集团,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
,任小组长。罪行严重。加刑七年(连同原判合并执行十七年)。

  二十、同案犯郝祥龙,男,四十六岁,贫农出身,工人成份,北京市
人。一九六二年因书写散发反革命传单被判刑八年。

  该犯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为反革命暴乱集团献策,举办刊物进行反
革命宣传,统一反革命思想,罪行严重。加刑五年(连同原判合并执行十
三年)。

  二十一、同案犯赵志强,男,四十四岁,贫农出身,工人成份,山东
省蓬莱县人。一九六一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被判刑十三年。

  赵犯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观察地形、岗哨,
预谋暴乱,罪行严重。加刑五年(连同原判合并执行十八年)。

  二十二、同案犯毕复英,男,三十一岁,小业主出身,学生成份,山
东省威海市人。一九六零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中国民主自由党”被判刑
十年。

  该犯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行严重。加刑三年(
连同原判合并执行十三年)。

  二十三、同案犯马辛未、万维钧、章鸥、吴淦修,参加反革命暴乱集
团,系一般成员;尚能坦白交待、检举揭发,有悔过表现,不予加刑。

  对查获罪犯实物(见附表)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此判

  一九七零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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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8 13: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大熊,男,一九五五毕业于北京大学,一九五七年时是北京大学数学系助教,被划为“右派份子”,一九六O年被指控为“纠集反革命集团、企图投敌叛国”而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九七O年在“打击反革命”运动中被指控 “积极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于一九七O年三月二十八日被判处死刑并枪决。时年三十八岁。
        一九五六年时北京大学生物系的一位助教记得,当时在学校图书馆的阅报栏上,贴出过任大熊翻译的赫鲁晓夫的所谓“秘密报告”,一段一段的,几天一加,显然是任大熊翻译好一段就抄出一段贴出来。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苏联共产党领导人赫鲁晓夫在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上作了题为《关于斯大林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报告。这是苏共领导人第一次批评斯大林。赫鲁晓夫的报告揭露了斯大林实行大规模迫害、监禁和杀戮的部分事实,谴责斯大林的“个人迷信”。这在当时是个很大的震动。这个报告在相当程度上否定了斯大林主义,也由于暴露共产主义运动的残忍和黑暗而在思想理论方面造成震荡。赫鲁晓夫的报告在苏联内部发往共产党的各层组织,在苏联人人皆知。苏联共产党也把这份报告给了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国家的共产党。但是报告文本从来没有在苏联报纸或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这在“社会主义国家”并不奇怪。那里政权绝对控制媒体,即使是人们都知道也很关心的事情,报纸却可以一字不提。即使是在斯大林主义受到批评和矫正的时候也仍然如此。西方世界新闻界得到这个报告并且发表出来的时候,称之为“秘密报告”。
  据当时的一名十三级干部说,十三级以上的中共党员干部那时候可以到“机要室”阅读赫鲁晓夫报告。(干部共分二十五级,十三级以上被称为“高级干部”。)级别较低的干部都无权看到,更不要说普通人民了。即使在北京大学这样的高等学府,教员和学生都无从读到赫鲁晓夫的报告。非常讽刺性的是,只有在中国,这份报告才真正成为“秘密”的。
  北京大学图书馆有一些外文期刊,大部分都是自然科学杂志,其中有一份英国的《工人日报》,上面发表了赫鲁晓夫报告的英文译文。作为教员,任大熊可以进入外文期刊阅览室。他读到了赫鲁晓夫报告,逐段翻译出来,用钢笔抄在稿纸上,每过几天就贴一页在阅报栏上。到那里看报纸的人中,不少人对他贴出的翻译稿很感兴趣,围看的人很多。
  赫鲁晓夫的报告震动了阅读者们的思想,不但动摇了在中国也十分浓重的斯大林个人崇拜(斯大林一九五三年死亡的时候,中国举行了前所未有的盛大的追悼仪式),也引起人们思考在中国发生过的类似的恐怖和镇压。对敏感好思的北京大学师生,尤其如此。
  赫鲁晓夫的报告很长,稍后数学系的年轻女教师陶懋颀和学生陈奉孝参加进这个翻译工作。后来,他们认识了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生林希翎。一九五七年六月一日林希翎到北京大学发表演讲,在演讲中说到赫鲁晓夫的报告。林希翎的男朋友曹梦飞是胡耀邦的秘书,有这份报告的中文译本。胡耀邦当时是共青团中央书记,中共中央委员。陈奉孝请林希翎借来这份文件,和他们从英译本作的中文翻译进行核对。
  一九五七年五月,陈奉孝等学生创办了油印刊物《广场》。第一期的稿子很多。他们计划在《广场》第二期上发表赫鲁晓夫报告译文。但是“反右派”运动开始,《广场》印出第一期以后,再没有发行。这个使一大批学生后来被划成“右派份子”并且长久遭难的油印刊物,实际上仅仅出过一期。
  学生陈奉孝被划为“右派分子”,判徒刑十五年。参与翻译赫鲁晓夫报告的三个人的另外两个人,助教任大熊和陶懋颀,也都被划为“右派分子”。陶懋颀被划成“右派分子”后,得到的处分是“留校察看”,工资降为每月三十二元,只有同辈同学的一半不到。她一直领取三十二元,直到文革后被“改正”。她后来到北京计算中心工作,在二OOO年因肺癌去世。她和任大熊是同班同学,一起留校当助教,教“数学分析”课,两年后就成了“右派分子”。在北大演讲时提到了赫鲁晓夫报告的林希翎,被判处十五年徒刑。把赫鲁晓夫报告给他们看的曹梦飞秘书,被判了七年徒刑,罪名是“泄露机密”。
  在北大,因为翻译传抄这个“秘密报告”受到惩罚的并不止三人。物理系一九五四级的学生陈成钧被划为“极右派”,主要罪名也是这一条。他遭到长期迫害。他的女朋友也受到株连。文革结束后,一九八O年代,他考上了第一批物理学出国留学生,离开了中国。
  上文已经说过,这个报告在苏联并不“秘密”,仅仅是没有在报纸上发表而已。在中国,却真的被权力当局当作了“国家机密”,传播报告内容成为当局据以实施严厉惩罚的罪由。胡耀邦在毛泽东死后,努力为文革、反右以及其他所谓“政治运动”的受害者平反,他的贡献和赫鲁晓夫相似。也许,他在一九五七年的经验和记忆,在某种程度上起了一定作用吧。在当时,他连自己的秘书都保护不了。
  仍然记得任大熊的北京大学的同学说,任大熊有一米七五高的样子,南方人,很瘦,是个很聪明的人,还没有结婚,不知道他后来被关在哪里,不知道他是怎么死的,也不知道他是否还有家人亲戚。
  和任大熊同期落难的陈奉孝,一九六O年在劳改农场听说,任大熊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由是和北京高校的一些青年教师成立了一个“反革命组织”。文革后,“右派分子”被“改正”,不见任大熊归来,人们只以为任大熊是被关死在监狱中了。
  关于任大熊被关进监狱以后的情况,只有从他的死刑判决书中了解到一点点。实际上,由于不准历史研究者查阅档案资料,这种判决书几乎不可能找到,大量的迫害和杀戮的事实也就被隐瞒了。这里引用的判决书,是一名和任大熊一起关在监狱中“劳改”的受难者的儿子想办法找到并且保存下来的。
  这份标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同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刑事判决书(70)军刑字第29号”,在开头写道:
  为了全面落实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批示“照办”的“一·三一”指示,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加强战备,保卫祖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根据党的政策和广大革命群众要求,报请山西省革命委员会核准,特依法判决如下。
  这份判决书判处了十三人死刑。在十三人中,熊大仁被列为第三。关于他,判决书写道:
  三、主犯任大熊,男,三十八岁,旧职员出身,学生成份,右派份子,杭州市人。其兄一九四九年逃往台湾。该犯一九六O年因纠集反革命集团、企图叛国投敌,被判处无期徒刑。
  任犯一九六七年四月积极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共联”,任小组长。参加制定反革命纲领,发展反革命成员,预谋抢夺我保卫人员武器。先后书写“时事述评”等反动文章九篇,极其恶毒地诬蔑、攻击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在紧闭室挖穿狱墙,与主犯常瀛清订立攻守同盟,妄图负隅顽抗。反动透顶,猖狂至极。罪恶累累,死有余辜,民愤极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个死刑判决书有五个特点:
  一,没有法律条文依据。判决书上写有“依法判决”,但是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根本没有说明,也不认为需要说明。判决书只是说“为了全面落实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批示“照办”的“一·三一”指示,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加强战备,保卫祖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根据党的政策和广大革命群众要求”,作为判决死刑的根据。
  二,没有审判过程和手续。连表演性的走过场的审判都没有过。
  三,没有犯罪事实的清楚说明,用了“极其恶毒”“负隅顽抗”“罪恶累累”“死有余辜”这样的文学性描述。
  四,没有上诉时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死刑判决不是由法院而是由“军管会”做出的,批准死刑的是“山西省革命委员会”,即文革中建立的新的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当时被称为文革的“五大新生事物”之一。
  判决书中说的毛泽东“亲自批示'照办’的'一·三一’指示”,是指毛泽东在一九七O年一月三十一日批准发出的关于在全国进行“打击反革命”运动的文件,标题是“中共中央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编号为中发[一九七O]三号。这个文件发出不到两个月,三月二十八日,任大熊等十三就被判决和执行了死刑。这场“打击反革命”运动,在全国判处了一大批人的死刑和徒刑,是文革中的迫害和杀戮高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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